检察院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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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炒沙作縻终不饱,缕冰文章费工巧。本文为你选取作文检察院司法建议书四篇,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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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司法建议书
检察院司法建议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能够利用到建议书的场合越来越多,在写作上,建议书有一定的书写规范。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检察院司法建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检察院司法建议书1
XXXX(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XX个案,或写明XX案件类型,或写明调研工作)中,发现…………(写明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
为此,特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相关XX判决书或裁定书×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院印)
年 月 日
抄送:XXX(抄送单位名称)
检察院司法建议书2
(行政赔偿用)
XXX(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
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主要事项)。
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抄送:XXXX(抄送单位名称)
检察院司法建议书3
XX县教育局:
最近,本院在审理、执行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各乡镇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中,发现教师作为担保人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
在这些案件中,主要存在如下共同特点:
一、多数教师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或碍于情面签字,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后悔莫及。
二、担保教师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后,思想压力大,不安心工作,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三、多数教师在做担保人时没有征得配偶同意,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易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团结和睦。
四、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又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家庭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势必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给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若不采取强制措施,易使案件久执不结,造成申请人缠诉、上访,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尊严。
鉴于上述情形,特建议:
一、贵局向全县广大教师深入宣传担保的法律责任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到谨慎担保,防范于未然。
二、已经成为担保人的教师,要积极寻找并催促借款人如期偿付借款,只有借款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才能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案件刨析报告 个人刨析
第一篇、案件剖析报告
案件刨析报告
撰写案件剖析报告注意事项
.n 2009年10月11日11: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件剖析报告是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刑事)犯罪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因素,把握职务(刑事)犯罪发生及演变规律,制定有效对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和服务大局能力的一种重要载体。写好案件剖析报告对于积极履行检察工作职责,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剖析报告要体现“分析犯罪特点透彻,把握犯罪原因准确,提出对策建议有效”的基本要求。一般说来,撰写案件剖析报告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文体:兼有记叙文和议论文的特点,采用平铺直叙写法;依据翔实,文风朴实;以事说理,论出有据。重要的剖析报告还应采用公文形式。
2.文字:措词严谨、得体、适当、精炼,遣词注意运用“法言法语”和规范术语,除特定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方言俚语;
3.结构:案件剖析报告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落款等部分组成。
(1)标题:好的标题可谓是文章的灵魂。剖析报告一般分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种,前者如“xxx受贿案件剖析”,个案剖析多采用此种;后者如“‘清水衙门’也腐败———某某地区殡葬行业贿赂案件剖析”。写法也可分直接入题、概括点题和归纳切题,前者如“xxx特大贪污案件剖析”,中者如“xx市商业贿赂犯罪现象透视”,后者如“xx县2001■200年渎职犯罪案件剖析及预防”。
(2)导语:即正文之前的引语,起导读的作用,有简介式、概括式和复合式三种。①简介式:如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剖析,导语部分可对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预防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等作简要说明,以引出正文,也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②概括式:如对某一领域或地区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则导语部分可概括地反映一定时期该领域或该地区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造成的社会危害及撰写剖析报告的主要目的,以引出正题,起到画龙点睛作用;③复合式:兼有上述两种特点,综合运用。
(3)正文:这是精华部分,主要由案件特点、犯罪原因与预防对策三部分组成。个案剖析还应包括基本案情、案发经过及判决结果等情况。
正文写作的基本要求是描述犯罪背景,分析现象特点,揭示发生规律,预测演变趋势,提出有效对策或决策建议。①案件特点:分析案件特点一定要结合发案时间、所处部位,作案手段、方式、犯罪途径,主体身份、职务级别,涉案人员多寡,犯罪后果、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案件具体情节和实际情况,有几点就分析几点,力戒空话、套话。②发案原因:应结合犯罪的社会背景、历史背景及特定条件、特定状况,注意从思想变化、犯罪目的、作案动机等主观因素和体制、机制、制度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薄弱环节等客观因素两方面,全面解剖,综合分析,力求客观、真实、具体、到位,切忌蜻蜓点水,泛泛而谈。③对策研究:
这是案件剖析报告最重要也是最有价值的部分。预防对策或建议应有理有据,合乎情理,针对性、可操作性、指导性强,避免公式化,防止不分对象、不分场合的“一是教育、二是制度、三是监督”的形式主义那一套。
(4)结尾和落款:结尾部分比较灵活,可有可无。落款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对内则落款为撰写部门名称,如对外落款必须为院名。
4.写作过程:依照写作程序就是明确思路,确定主题,精心布局,取舍材料,拟定提纲,起草报告,斟酌修改,最后定稿。
据此,笔者认为,撰写案件剖析报告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注重质量。案件剖析报告的生命在于其质量,特别是提供党委政府决策的案件剖析报告更要确保质量,宁缺毋滥,不能为了追求数量,特别是为应付考核而滥竽充数,以致影响案件剖析报告的声誉。
二是精心选题。无论是个案还是类案的选择,都要注意考量是否具有典型性、是否有剖析价值。应选择一些新型犯罪、涉及新罪名、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发生的窝案、串案,或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党委政府关心的典型案件,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案件,使剖析结果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和促进意义。
三是态度严谨。撰写案件剖析报告一定要本着严肃务实、谨慎缜密的态度,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哗众取宠,追求轰动效应。提出的对策不但要符合法律法规,也要符合政策规章,如行业预防对策还要符合该行业的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等行业规章制度,防止凭主观意志办事而事与愿违。
四是尊重科学。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类案剖析和综合剖析应当注意标本个数即案件数量须满足分析所需的最低数量要求,换言之就是标本数量不能太少,标本越多,则结论越真实准确。否则仅凭极少的标本数量难以得出结论,甚至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某个行业、某一类别、某一时期的案件只有两三件,则不能据此开展全面剖析,或轻易草率地下结论。(作者单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省高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剖析报告
2006年以来,省纪委先后查处了河南财经学院原党委书记徐兴恩,周口师范学院原院长桂受益,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张喜堂,郑州航空管理学院原党委书记冯志亮、原副院长刘晏宏、原东校区建设指挥部总工程师兼工程部主任苗晋强,新乡医学院原院长、党委副书记李荣堂等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涉案人员均受到严肃处理。现将这些高校领导干部案件剖析如下:
一、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
已查处的部分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基本情况是:徐兴恩在任郑州航空学院党委书记、河南财经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在工程招标、施工,干部调整、人员安排等过程中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人民币共计62万元,接受礼金万元;桂受益在任周口师范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计3.767万元人民币、2000美元;张喜堂在任河南商专党委副书记、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30万元;冯志亮在任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书记、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及建设部指挥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4.4万元;刘晏宏在任郑州航院副院长主管基建、后勤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7万元;苗晋强在任郑州航院后勤服务中心副经理、资产管理处副处长和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工程技术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总工程师兼工程部主任期间,在与工程承包商和原材料供应商业务往来中,给予其便利和照顾,收受财物67.3
万元和2000元代金券;李荣堂在任新乡医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计47.万元,收受礼金4.9万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获利2万元。
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从发案主体看,集体腐败、窝案、串案特征明显。高校公职人员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管理的党政干部,一类是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任教师。从查处情况看,高校腐败的“主角”是前者,即院校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与财会人员,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共同受贿现象比较普遍。2006年12月,省纪委立案调查徐兴恩的违纪问题,郑州航院刘晏宏及河南商专张喜堂的严重违纪问题随即暴露出来。经查实,刘、张均为徐的老同事、老朋友,正是由于徐兴恩的穿针引线,不法商人刘防亮得以结识2位主管高校工程建设的领导干部并如愿在相关基建工程中中标。事后,刘多次给徐等3人送上“感谢费”,把这些高校领导干部全部拉下了水。
(二)从发案领域看,相对集中于高校基建、财务和人事管理等环节。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在基建、财务、人事管理方面享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大,高校领导干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由于高校发展迅速、办学规模扩大,投资急剧增加,而相应的监督管理跟不上,腐败案件进人易发多发期。基建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1999年到2007年的9年间,全省新建和改建学生公寓674.7万平方米,学生食堂104.3万平方米,分别是1949--1999年累计建成面积的.1倍和3.倍。一些不法商人不约而同地盯上了高校主管基建的领导干部。已查处的高校领导干部都曾在基建工程方面受贿:徐兴恩收受的1万元贿款、张喜堂收受的30万元贿款均是刘放亮给其的“好
处费”;刘晏宏除收受刘放亮24万元贿赂外,还收受另外名工程承包商13万元“感谢费”;其他人的受贿款项也主要来自承揽基建工程的不法商人。财务管理混乱是腐败的“温床”。高校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有直接支配权和很大的自主性,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使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有了可乘之机。2004年9月,某高校负责人挪用公款200万元供该校工程承建商使用。200年至200年,周口师范学院先后多支付承揽其建设工程的两个公司款项269万元。人事权力过于集中是腐败的“病灶”。按照现行管理体制,高校对中层干部的任免、调整有着很大的自主权,并且这种权力又过分集中于书记、校长和分管人事的副书记、副校长中,致使人事管理极易发生腐败。2006年,在河南财经学院招聘辅导员和院系竞争上岗过程中,徐兴恩先后收受贿赂万元。2002年底,桂受益由许昌学院调任周口师范学院院长,收受许昌学院基建处副处长田某万元为其升迁提供帮助。
(三)从涉案行为看,挖空心思,手段多样。一是以公事名义索要赞助,以求“名正言顺”。某高校负责人以学校争取升本科需要送礼的名义,让该校工程承包方某建筑公司拿出.2万元现金购买礼品;同月,再次向其索要20万元升本经费;2006年9月,又以升本的部分费用无法从学校财务支出为由,向该校工程另一承包方索要现金40万元。二是特定时期集中受贿,貌似“人之常情”。经查,徐兴恩受贿62万元均发生在中秋、春节期间;刘晏宏收受的30万元,有10万元是在其子结婚时收的,其余20万元则是春节期间收的。三是掩饰作案手段,自觉“不易察觉”。以行贿人的名字开户存钱而由受贿人使用是受贿行为一个新的特点。2002年底,我省某建筑公司中标某学院学术交流中心建筑工程,该公司项目经理兰某以自己的名
第二篇、案件处理分析报告
案件刨析报告
案件处理系统项目分析报告
引 言
项目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个行业也都引入了高科技管理方式。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以前都是采用人工记录的方法,存在着一些人为的记录错误或是遗失等现象,随着计算机在社会发展中的普及,采用计算机来管理各类案件可以避免人为破坏,因此开发了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项目背景:
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了一些基本的功能,案件信息的录入、修改、删除和查询;嫌疑人信息的录入、修改和删除;办案部门信息的设置、案件处理种类设置和案件种类设置等。这些信息可以为公安干警提供方便的案件信息的统计分析,从而为更好的分析案件特点,破获类似案件提供决策依据。 产品描述:
本系统运行环境:windows2000以上,64内存以上,10硬盘以上,本论文共分十部分。分别是:开发环境、系统分析、系统总体设计、详细设计、系统调试、结论、致谢、参考文献以及附录。
总体用例图:
1.接线员
1.1接线员用例图:
1.2 用例描述:
1.2 用例描述:
系统管理员
1.1系统管理员用例图:
1.2 用例描述:
1.2 用例描述:
1.2 用例描述:
1.2 用例描述:
1.2 用例描述:
1.2 用例描述:
第三篇、法律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刨析报告
一分公司法律案件分析汇编
前言:近年来,我分公司部分工程项目部陆续发生了一些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法律纠纷案件。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工程项目部与劳务分包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不严谨,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合同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对合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认真,不细心研究合同条款,合同签订不严谨,资料手续不完备,项目部管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给单位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为了有效地预防相关案件的发生,分公司将这些案件进行了汇总,并对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逐一进行了分析,形成了法律案件分析报告。现将此分析报告发给各工程项目部和固定施工生产单位,希望各基层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以此为鉴,认真查找自身不足,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管理办法,严格工作流程,确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一、陈天华工伤案件
陈天华,男,4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士,2010年4月1日成为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支护班组的一名工人,未与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事实劳动关系。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负责A6合同段东花园隧道工程施工。
2010年6月22日陈天华在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东花园隧道进口洞内
施工作业时,拱顶碎石坠落,砸到手部,立即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为左手大拇指骨折,住院治疗后医生建议出院疗养。住院期间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一切费用。陈天华出院后一直情绪不稳定,稍有好转就向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导提出个人索赔问题,并提出辞职和一次性补偿条件。承德华宝建筑公司鉴于此种情况作出决定:
1、疗养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2、回家养病期间补偿4000元;
3、一次性补偿本人10000元。
但是本人提出条件较苛刻,承德华宝公司无法接受,双方处于僵持状态。
2010年9月路桥集团公司企发部接到《福建宁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和《工伤认定提供举证材料通知书》,要求路桥集团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有关证据材料。路桥集团企发部随后通知一分公司办公室核实此事,办公室将此案件资料发送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部书记张建军核实调查此事,但是当时项目部并不知情。张建军通过询问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才知道此劳务作业队系挂靠承德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办公室通过向集团法律顾问咨询回复是:如果10日内拿不出证明陈天华与路桥集团无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认定此人与路桥集团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承当工伤赔偿的责任。因此,分公司要求项目部协调此劳务作业队尽快自行解决此事,和陈天华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让陈天华放弃工伤认定申请。通过项目部对劳务作业队不断地协调工作,此劳务作业队以承德华宝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名义与陈天华于2010年10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次性支付陈天华工伤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共计41790元;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陈天华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再无任何主张;此事项双方再无纠葛。
此协议签订后,劳务作业队按照协议支付赔偿金,陈天华放弃申请工伤鉴定的权利,最后此案完结。
本案小结:本案的焦点集中在陈天华的劳动关系认定上,劳务分包队伍挂靠的性质和不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为路桥集团在确认劳动关系上带来困难。
二、魏定强工伤案件
魏定强,男 ,42岁,福建省柘荣县人士。于2010年9月1日未经福建双维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福建双维公司)同意,由施工班组陈全金私下雇工到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工程做模板工作,未参加过福建双维公司组织的安全作业上岗培训,与福建双维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10月日在A6标段工程YK70+710涵洞进行浇灌砼作业时,由于陈全金班组未按福建双维公司要求加固模板发生爆模事故,造成魏定强的左手食指末节部分缺陷,随后被福建双维公司送往周宁县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共760元,事后补偿魏定强23000元,但是魏定强没有接受,双方商谈失败。
2011年1月,集团公司企发部收到《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受理通知》和《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提供举证材料通知》并转发给分公司办公室,办公室又发至福建宁德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通知项目部书记张建军核实处理此事,通过对劳务作业队了解情况才知:由于时值春节,劳务作业队都放假了,魏定强已经回老家。项目部一再要求劳务作业队在赔偿金额上让步,促使魏定强放弃申请工伤鉴定,但是魏定强态度强硬,要求赔偿10万元,距离劳务作业队接受的数额悬殊,项目部也很无奈。虽然分公司办公室始终跟进此案,希望得到《陈天华工伤案》较圆满的处理结果,但是过了春节假期魏定强仍然不让步,导致举证过期。3月日企发部收到《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收到《认定书》后分公司办公室咨询集团法律顾问后准备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在证据收集上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该包工队属于挂靠福建双维公司,福建双维公司拒绝证明魏定强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作业队能提供的证据材料寥寥无几,工资发放表没有公章且不规范,证据力较弱,也无法证明劳务作业队队长张漳建受聘于福建双维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而路桥集团与福建双维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实属工程分包合同内容,无法出示做为证据,至此本案陷入僵局。
通过分公司办公室不断要求项目部协调劳务作业队,并向此劳务作业队提出:魏定强索赔数额以及所有以后续支出以及路桥集团遭受的隐性的损失均由此劳务作业队承担,要求劳务作业队迅速和魏定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解除与魏定强的事实劳动关系。此时魏定强已经辞职,劳务作业队派
人与魏定强家属联系并且要求和解。2011年月日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以本项目部名义与魏定强签订《工伤处理协议》,协议载明: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除了支付住院期间的费用外,还向魏定强一次性支付工伤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误工费、住院护费、食宿费、交通费共计30000元,魏定强不得以该事故任何理由向项目部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并且劳务作业队张漳建以个人名义写了一份证明:魏定强的费用由作业队支付,与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项目部应分公司办公室要求写一份本案处理报告,本案完结。
本案小结:本案焦点与《陈天华工伤认定案》类似,都是集中在路桥集团和劳务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但是在与魏定强签订和解协议时,福建宁武高速公路A6标段项目部以项目部名义与魏定强签订《工伤处理协议》,造成行政复议失去意义,事实上证明了路桥集团与魏定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给企业带来了负面影响。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要求包工队以福建双维公司名义与魏定强签订和解协议,并且说明与路桥集团无关,但是《工伤处理协议》的存在使申请行政复议成为不可能。这是值得各项目部引以为戒的地方。
三、侯佃民劳动争议案件
侯佃民,1962年3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草沟堡乡曹庄子村130号。
1991年在北京市公路局上班,公路局在2002年改为国企北京市路桥公司,200年更名为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此人原为北京市
第四篇、受贿案分析材料
案件刨析报告
先失自律后失自由
——***受贿案分析材料
【引言】他,曾经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他,曾经是一名业务精进的工作骨干;然而正值事业壮年的他,因为一张区区十万元的支票将所拥有的一切毁于一旦。一时的贪念、一时的侥幸,使他付出了沉重的人生代价,也给他的家庭带来了永远无法弥补的创伤。
这是一个普通的受贿案例,和动辄成百万、上千万的巨额贿赂相比,十万元的贿赂虽不显眼却足以触犯法律;这是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职务犯罪案例,企图“巧”用职权,却反而误人误己。或许就是由于这类案情过于普通,普通得往往被人忽视,才致使类似的情景在我们的生活中还在不断的上演着。也正是由于这个案件在日常生活当中带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所以它同样带给我们很深刻的警示,那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先失自律后失自由。
***,男,**年生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年6月参加工作,进入***区***局,**日因涉嫌受贿被海淀区人民检查院刑事拘留,同年**被正式逮捕。***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日,**市***区***局党组报请**市***局党组批准,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市***区***局机关委员会报请中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年底,***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A和B,此后三人继续保持来往,并以“朋友”相称。**年,在***担任了*** ***局***科科长之后,A和B约其吃饭,并说明他们正在帮注册在***区的有限公司办理注销业务,想通过***找找关系,加快办理注销手续。***向他们承诺会在该公司办理注销业务时提供帮助。果然,在***的帮助下,该公司顺利办理了注销中的涉***问题。事后,a和b为感谢***的帮助,给了他一张支票。**日,***被抓获归案。
其实,案发前的***曾是同伴们眼中的佼佼者,他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妻子的工作待遇优厚,读高中的儿子聪明好学,他的事业发展也正处于上升阶段。自?年从事***工作以来,他凭借着刻苦钻研使自己迅速成为业务骨干和工作能手,并一步步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在他长达?年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熟知各项***收工作业务和财经工作纪律,曾连续四年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荣立过三等功。在工作中他是众人眼中的业务尖子,在生活中他为人豪爽仗义、交友广泛、热心助人,在朋友和同事间都有不错的口碑。对于熟悉***的所有人来说,无论是他的工作环境、家庭条件、还是他平时的一贯表现,都很难让大家把他和职务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
然而,***受贿犯罪的事实毋庸臵疑,偏偏就是这样一位在大家眼里家庭和睦、工作顺利的年轻干部走上了违法犯
罪的道路。***的案例带给我们怎样的警示呢?
***受贿案的发生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从客观上看,作为执法部门, ***局的执法责任重、接触范围广、外界诱惑多,导致岗位执法风险大。作为***收执法人员,特别是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中层领导干部,如果不提高岗位执法风险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思想滑坡,意志衰退,往往在碰见各种诱惑的时候意志薄弱,经不起考验,成为外界诱惑的牺牲品。
从主观上看,***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脑海中存有个人英雄主义和特权思想,宗旨意识不强,丧失了自律。在良莠不齐的朋友圈子带动下,他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没有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知法犯法,利用手中权力做人情,为“朋友”帮忙,并且在“金钱”的诱惑面前失去了“自制”,最终受到了党纪国法的制裁。
在***刚刚走上领导岗位时,他头脑清醒,工作敬业,做事谨慎。随着职务的调整、业务的精进,接触的范围越来越广、朋友越交越多,特别是当一些企业里的“朋友”求到他的时候,赞扬、吹捧之声逐渐增多,他的头脑慢慢就不清醒了,甚至变得飘飘然,从而放松了自律,最终自尝恶果。凭他的业务技能他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然而一时的义气、一时的贪念、一时的侥幸,葬送了他的前程。案发后,他的妻子为了躲避舆论的压力,辞去了待
遇优厚的工作,带着女儿搬离了原来的住所,她的女儿因此转学离开了熟悉的学习环境并且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阴影,他年迈的父母以泪洗面呼唤着儿子的归来,一个幸福的家庭从此失去了笑声。
透过***一案,使我们更深刻地感受到作为基层执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我们都面对着金钱、物质的诱惑,特别是当我们手中握有一些权力的时候,外界的诱惑会更大、更多,因此,我们更要加强自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社交观、金钱观”。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强化公仆意识、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不能把手中的权力视为私有,借以牟取私利,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权力的代表者,应当做忠于人民的“社会公仆”。权力是一种责任、同时也是一种约束,而非特权。权力与责任是密不可分的,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必须把权力与责任统一起来,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树立正确的社交观。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交往中首先要看清楚“人”,分清楚“事”,把握好“度”。交上一个好朋友,使人终身受益;交上一个坏朋友,就像在身边埋了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会把你“炸”得粉身碎骨。其次要把握好交往的对象,应擦亮眼睛,认真区别哪些人应交往,哪些人不该交往。特别是与“生意人”交往要保持距
离,既要为他们提供服务,又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能被他们牵着“鼻子”走。
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人不会把金钱带入坟墓,但金钱却能把人送入地狱。事实证明,给领导干部送金钱的,送的不是甜蜜,而是毒药、炸弹、手铐。领导干部作为一定范围内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的掌握者和分配者,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掌握和接触到巨额金钱,更应当树立和坚持正确的金钱观,以正确的态度对待金钱,做金钱的主人,不让铜臭腐蚀灵魂,确保自身的廉洁。案件刨析报告
反思***的案件,我们的体会是万事万物都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一个人不管经历了多么严峻的考验,做出了多么大的成绩,也不管品德多么高尚,都不能放松自律。***受贿案警示我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先失自律后失自由。
第五篇、撰写案件剖析报告注意事项
案件刨析报告
撰写案件剖析报告注意事项
案件剖析报告是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刑事)犯罪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因素,把握职务(刑事)犯罪发生及演变规律,制定有效对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和服务大局能力的一种重要载体。写好案件剖析报告对于积极履行检察工作职责,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剖析报告要体现‚分析犯罪特点透彻,把握犯罪原因准确,提出对策建议有效‛的基本要求。一般说来,撰写案件剖析报告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文体:兼有记叙文和议论文的特点,采用平铺直叙写法;依据翔实,文风朴实;以事说理,论出有据。重要的剖析报告还应采用公文形式。
2.文字:措词严谨、得体、适当、精炼,遣词注意运用‚法言法语‛和规范术语,除特定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方言俚语;
3.结构:案件剖析报告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落款等部分组成。
(1)标题:好的标题可谓是文章的灵魂。剖析报告一般分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种,前者如‚xxx受贿案件剖析‛,个案剖析多采用此种;后者如‚‘清水衙门’也腐败———某某地区殡葬行业贿赂案件剖析‛。 1
写法也可分直接入题、概括点题和归纳切题,前者如‚xxx特大贪污案件剖析‛,中者如‚xx市商业贿赂犯罪现象透视‛,后者如‚xx县2001■200年渎职犯罪案件剖析及预防‛。
(2)导语:即正文之前的引语,起导读的作用,有简介式、概括式和复合式三种。①简介式:如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剖析,导语部分可对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预防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等作简要说明,以引出正文,也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②概括式:如对某一领域或地区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则导语部分可概括地反映一定时期该领域或该地区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造成的社会危害及撰写剖析报告的主要目的,以引出正题,起到画龙点睛作用;③复合式:兼有上述两种特点,综合运用。
(3)正文:这是精华部分,主要由案件特点、犯罪原因与预防对策三部分组成。个案剖析还应包括基本案情、案发经过及判决结果等情况。
正文写作的基本要求是描述犯罪背景,分析现象特点,揭示发生规律,预测演变趋势,提出有效对策或决策建议。①案件特点:分析案件特点一定要结合发案时间、所处部位,作案手段、方式、犯罪途径,主体身份、职务级别,涉案人员多寡,犯罪后果、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案件具体情节和实际情况,有几点就分析几点,力戒空话、套话。②发案原因:应结合犯罪的社会背景、历史背景及特定条件、特定状况,注意从思想变化、犯罪目的、作案动机等主观因素和体制、 2
机制、制度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薄弱环节等客观因素两方面,全面解剖,综合分析,力求客观、真实、具体、到位,切忌蜻蜓点水,泛泛而谈。③对策研究:这是案件剖析报告最重要也是最有价值的部分。预防对策或建议应有理有据,合乎情理,针对性、可操作性、指导性强,避免公式化,防止不分对象、不分场合的‚一是教育、二是制度、三是监督‛的形式主义那一套。
(4)结尾和落款:结尾部分比较灵活,可有可无。落款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对内则落款为撰写部门名称,如对外落款必须为院名。
4.写作过程:依照写作程序就是明确思路,确定主题,精心布局,取舍材料,拟定提纲,起草报告,斟酌修改,最后定稿。 据此,笔者认为,撰写案件剖析报告应注意几个问题:案件刨析报告
一是注重质量。案件剖析报告的生命在于其质量,特别是提供党委政府决策的案件剖析报告更要确保质量,宁缺毋滥,不能为了追求数量,特别是为应付考核而滥竽充数,以致影响案件剖析报告的声誉。 二是精心选题。无论是个案还是类案的选择,都要注意考量是否具有典型性、是否有剖析价值。应选择一些新型犯罪、涉及新罪名、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发生的窝案、串案,或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党委政府关心的典型案件,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案件,使剖析结果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和促进意义。 3
三是态度严谨。撰写案件剖析报告一定要本着严肃务实、谨慎缜密的态度,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哗众取宠,追求轰动效应。提出的对策不但要符合法律法规,也要符合政策规章,如行业预防对策还要符合该行业的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等行业规章制度,防止凭主观意志办事而事与愿违。
四是尊重科学。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类案剖析和综合剖析应当注意标本个数即案件数量须满足分析所需的最低数量要求,换言之就是标本数量不能太少,标本越多,则结论越真实准确。否则仅凭极少的标本数量难以得出结论,甚至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某个行业、某一类别、某一时期的案件只有两三件,则不能据此开展全面剖析,或轻易草率地下结论。(作者单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4
第六篇、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格式
案件刨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篇二: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选题范围
学位论文可以在民商事法学、刑事法学、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学等具有较强实践性
内容的学科中选择一个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做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内容的高度概括,如“xx公司诉xx公司合同纠纷案”、“xxx故意伤害案”、“xxx
不服xx局行政处罚诉讼案”等。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
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
3.案件焦点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
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
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面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
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
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6.附录
装订成册并有目录清单的案卷复印件。篇三:案例分析报告格式与范文 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与范文
一、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
1.格式
(封面)
标题××× 小组编号 小组成员 (目录) (正文)
号,宋体,三级标题式,至少一万字。 正文后附上小组分工说明
2.案例分析报告模板
摘 要 字号:小四 字体:宋体 行间距:1.2倍 字数:300-00字。 关键词:(3-个); 目 录 摘 要????????????????????????????(ⅰ)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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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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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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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 ) 参考文
献????????????????????????????( ) 附录a?????????????????????????????( ) 附
录b?????????????????????????????( ) 案例分析报告题目
以下为案例分析报告正文,格式要求如下: 一级标题:三号字,黑体,段间距1.倍; 二级标题:小三号字,黑体,段间距1.
倍; 三级标题:四号字,黑体,段间距1.2倍; 正 文:小四号字,宋体,段间距1.2
倍; 图表应有序号和标题。 附录a:团队基本情况
**团队基本情况 附录b: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 团队整体成绩: 团队成员个人成绩:
3.写作要求
案例分析报告的写作(0分)★★★★★ [复习要求:框架必背,范文需理解] 篇四: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
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
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
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
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
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
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
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
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
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
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
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
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
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
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
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
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
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
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
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
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
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
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
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
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
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
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
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
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
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
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
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
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
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
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
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
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
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
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
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
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案件刨析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
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
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
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
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
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
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
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
不能适用该原 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
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
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
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
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
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
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
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
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篇五:案例分析报告格式.do 案
例
分
析
报
告
例
文1
2010
年
09
月
07
日
杜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一、主题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房二卖”的现象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的转让、
合同的履行进行的分析
二、基本法理
对房屋二重买卖纠纷进行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法理:
(一)不动产的特性及一物一权原则 房屋是一种不动产,其位置是固定、不可移动的,而且周围、邻近房屋和环境的状况对
房屋的影响很同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会因周边的的环境、交通等各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同样
造价或造型的房屋建在不同段上,其用途和价格会相差很大。土地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对土
地的依附使房屋具有了稀缺性与唯一性,引起了多个购买者对同一房屋有购买意向,并且在
产生纠纷之后会有相互不肯让步的情况发生,甚至有购 已出售却以更高价格与房屋出卖人恶意串通地签订买卖合同,而另一方面,根据一物一
权原则,即一物之两个相抵触的物权,而所有权又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
所有权。因此必将有一方会得不到从而引起所有权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将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作了不同的规定,正因为这种不一致的
规定才使得合屋所有权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有
一段时间间隔,更易引起二重
1.房屋买卖的过户登记不同于合同的生效登记 笔者认为对于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判别标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依法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
其规定。”为依据。最高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进
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
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卖过户登记
规定为生效性登记。依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
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未规定登记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并
没有什么法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规定为生效性登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第九条规定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不会导致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刨析报告
2.是否取得物权不影响债权的成立 房屋出卖人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合同本身体现的是一
种债权债务关屋过户登记手续才是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一种物权行为。债权是一
种对人权,相对权,不能对第三人,虽然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是还是在卖
方手里,但购房人享有对房屋的期待权,方主张债权。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债权与物权具有一
定的独立性,物权的取得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也做了明
确地规定,其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三、案情介绍
天津,某房屋所有人甲和房屋买受人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0万元,乙先支
付了首期房款约定余款待甲同乙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日再由乙付清。后甲
未与乙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丙签订了标的物为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丙在甲的催促下付清全
部房款后与甲立即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纳房地产交易印花税、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随
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丙使用。乙得知甲与丙的上述行为后 民法院申请对两个买卖合同中的同一标的物、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
保全裁定。房地产天的材料审查期限内发现甲欲转让给丙的房屋上已有权利限制的保全措施,
未予批准房屋产权过户和登记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请求甲继
续履行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乙向对甲提起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并要求甲继续
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过户。“一房二卖”的卖家万的房款和2万的房屋买卖预付
款后,潜逃无法寻其下落,其并无其他财产可供司法机关强制执行。1[1
四、案例分析
此案为典型的“二重买卖”,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学者均有较为深入的论述,但因我国房
地产交易制清晰,有关交易环节效力的界定未理清,故在法院和仲裁委的实务操作上存在较
多争议。本文试作探讨。
(一)丙通过申请登记是否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权利形态分析 我国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立法例上采用实质主义的登记体例,即德国
的立法例,登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能否生效,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篇、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分析报告
案件刨析报告
XX县纪委监察局2011年查办
案件分析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信访初核情况
2011年,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件121件(次),其中:来信7件,来访6次,来电6次,其他方式31次;检举控告类11件(次),业务范围外3件;上级交办2件(次),署名举报22件(次)。
受理初核线索94件。从违纪的主体来看:涉及党员1人,监察对象40人,其中乡科级干部16件,一般干部24件,其他人员4件。从违纪的情况来看:涉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1件、涉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4件,贪污贿赂行为21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11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件、失职渎职行为12件、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1件、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2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37件。
经初核,转立案6件,了结29件,其中失实件,适当处理21件。
(二)立案情况
2011年,全县纪检监察组织立案6件,涉及党员61件,监察对象1件;其中,涉及乡科级干部4件,占立案总数的6.2%,
一般干部1件,占立案总数的27.7%,其他人员43件,占立案总数的66.2%。共处分6人,其中:乡科级干部4人,占6.2%,一般干部13人,占20%,其他人员4人,占73.%。
从违纪的情况来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2人,占3%;贪污贿赂行为9人,占13.%,其中贿赂6人,占9.2%,挪用公款3人,占4.6%;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6人,占9.2%,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2人,占3%;违反财经纪律行为1人,占1.%;失职渎职行为9人,占13.%,其中行政机关失职渎职2人,占3%;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1人,占1.%,其中侵犯人身权利1人,占1.%;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1人,占1.%,其中通奸重婚包养情人1人,占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36人,占.4%,赌博2人,占3%,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30人,占46.2%。
二、查办案件情况分析
1、发生在基层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纪行为所占比重较大。全县今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立案件36件,占立案数的.4%,而且主要集中在农村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党员参与赌博及农村党员、村干部乱砍滥伐,无证贩运木材等,其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尤为突出。
2、失职渎职行为和贪污贿赂行为的立案件有1件,占了不
小比重,考虑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纪行为线索来源问题,失职渎职违纪行为和贪污贿赂行为的线索实际上应该说是目前群众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热点,这说明群众对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和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问题越来越重视,在维护自身权益上越来越敢说话。但也说明的近年一些部门和组织以及部分党员干部在履行自身职责和自律方面存在不足和缺陷。
3、第四季度全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尤其十一月、十二月份增幅明显。这说明基层纪检组织在年终突击上报案件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也是一个老问题。主要原因还是基层纪检组织存在应付考核,平时有案件线索不及时查办,因此造成全年各季度案件数量不均衡。
三、几点建议
1、加强农村党员的思想教育。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群众的经济意识越来越强,农村干部、党员作为基层先进人物的代表,要在先进思想、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勤劳致富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因此农村党员干部要不断改造思想,更新观念,坚决不参与赌博、乱砍滥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在农村普遍存在的行为,树立党员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永褒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2、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要加强规范,尤其是前几年未按规定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必须做好善后工作,有些
乡镇对于群众反映较大的交易行为,采取召集双方协商,适当提高成交价格的做法可以借鉴。同时要加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相关规定宣传,使农村干部和群众知道正确的程序,有利于减少有关违纪行为的发生。
3、县纪委各室要加强对所挂点的乡镇、县直纪检组织业务的指导,平常加强案件的督查与催办,尽量避免在年底突击结案和大量报送案件,以保持全年各季度办案工作进度的平衡。
4、要注重案件线索的外延,不能孤立的就案办案,要从违纪行为是否有普遍性、经常性及关联性上着手去扩展线索。象今年在医药购销纠风检查中发现部分卫生院在医药购销存在索贿受贿现象,县纪委领导对此十分重视,组织精干力量对整个卫生系统医药购销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多起基层卫生院院长利用医药购销之际从中索贿受贿的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立案查处,这种办案经验值得在今后的工作中总结推广。
中共 县纪委纪检室 2011年12月22日
第八篇、案例剖析材料
案件刨析报告
附件:
目 录
1. 难挡金钱诱惑 断送美好前程„„„„„„„„„„„„„() ——刘宪广贪污受贿案剖析 第一纪检监察中心
2. 临近退休贪小利 自食恶果毁莫及„„„„„„„„„„„(11) ——黄建新受贿案剖析 大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部
3.有章不循触法纪 违规失职受处罚„„„„„„„„„„„„(17) ——某公司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剖析 新疆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
4. “亲情”、“恩情”使他们放弃原则„„„„„„„„„„„(21) ——倪某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剖析 第三纪检监察中心
. 有章不循轻管理 集体违纪尝恶果„„„„„„„„„„„„(2) ——3个分公司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 运输公司纪检监察处
6. 一念之差 自毁前程„„„„„„„„„„„„„„„„„(30) ——滨海热电厂李浩偷盗油品案剖析 大港油田纪检监察处
7. 惯性思维惹的“祸”„„„„„„„„„„„„„„„„„(3) ——某公司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剖析 第四纪检监察中心
. 管控不到位 领导被追责„„„„„„„„„„„„„„„(39) ——某研究院违规案剖析 华北油田纪委、监察处
9. 有章不循作决策 违规购车难辞咎„„„„„„„„„„„(44) ——某公司违规配备公务用车案 第三纪检监察中心
10.贪图安逸享受 终酿可悲后果„„„„„„„„„„„„(49) ——霍某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案剖析 第一纪检监察中心
11.唯命是从的“财务管家”„„„„„„„„„„„„„„(3) — 3 —
——姜某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 吉林油田纪委、监察处
12.以权谋私利 受贿葬前程„„„„„„„„„„„„„„() ——徐海涛受贿案剖析 冀东油田公司纪检监察处
13.心存侥幸食恶果 放纵贪欲悔终身„„„„„„„„„„(64) ——罗毅等人受贿案剖析 西南油气田公司纪委、监察处
14. 误入“钱途”毁前途„„„„„„„„„„„„„„„„(69) ——周占发受贿案剖析 吉林石化公司纪委、监察处
1. 领导干部为何总是青睐“小金库”„„„„„„„„„„(74) ——两任“一把手”违反财经纪律案剖析 第一纪检监察中心
16. 想发财就不该当干部„„„„„„„„„„„„„„„„(0) ——鲍某违规经商案剖析 辽河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
17. 放松要求 害人害己„„„„„„„„„„„„„„„„(4) ——周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剖析 兰州石化公司纪委、监察处
1. 偷食“夜草”的代价„„„„„„„„„„„„„„„„(9) ——艾某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剖析 川庆钻探纪委、监察处
19. 忽视学习结恶果 违反纪律悔莫及„„„„„„„„„„„(94) ——张某等三人工作失职案剖析 第二纪检监察中心
20. 既得利益的陷阱„„„„„„„„„„„„„„„„„„(99) ——某公司违反管理制度案剖析 第三纪检监察中心
21. 违规违纪酿苦果„„„„„„„„„„„„„„„„„„(104) ——姜某等三人违纪案件剖析 大连石化纪委、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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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挡金钱诱惑 断送美好前程
——河北销售刘宪广贪污受贿案剖析
第一纪检监察中心
2012年4月23日,河北销售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宪广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从这一天开始他失去了自由。这条爆炸性新闻很快就在河北销售公司传播开来,并陆续传播到其他石油企事业单位,像一块巨石投入平静的水面,激起层层波澜。2013年7月2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刘宪广贪污受贿一案作出判决:刘宪广收受某私营加油站业主贿赂款3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贪污公款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刘宪广,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吉林省舒兰县人,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199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月,担任河北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党委委员(正处级)。2012年6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机关逮捕,同年月27日被免去行政及党内职务。刘宪广作为一个正处壮年、且有着锦绣前程的党员领导干部,在人生最美好的时候滑入深渊,发人深省,令人深思。
一、忆往昔,事业之路曾辉煌
刘宪广出身在普通的工人家庭,1990年1月在德惠县第一印刷厂参加工作。参加工作之初,他勤奋好学,任劳任怨,努力钻 — —
研印刷业务,深得领导的信任和员工的好评。由于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表现优秀,1992年10月他被调入长春市台侨贸易总公司,并转为“干部”身份。1993年12月,通过努力自学,考取了吉林大学工业企业经济管理专业大专文凭。通过多年的基层工作锻炼,掌握了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1996年1月调入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后,被提拔为省公司下属的宏达贸易公司经理。他一心扑在工作上,带领全体员工努力开拓市场,大力开发销售网络,为企业发展做出了贡献,得到了职工的广泛好评,也得到了组织的认可和器重。199年1月起,他先后担任吉林省石油总公司辽源分公司、四平分公司经理等职,成为当时吉林销售公司最具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之一。凭着出色的表现和良好的工作能力,他也很快得到了集团公司及销售板块有关领导的关注,2002年3月,在中石油设立区外销售公司之际,他被调入华北销售山东分公司任经理;2002年月,又被调任为华北销售河北分公司经理。如果刘宪广能够按照既定的人生目标一如既往地奋勇拼搏,他的前途将是一片光明,无限灿烂。
二、怀贪欲,放纵自我坠深渊
正确的欲望,应该建立在遵守道德与法律基础之上。如果欲望缺乏理智、道德的驾驭,就会像脱缰的野马狂奔不已,最终陷入深渊。刘宪广参加工作之初,积极要求进步,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从不争名夺利。但随着职务的不断升迁和社会交往的逐渐增多,他对社会上一些富人坐豪车、洗桑拿、吃大餐,一掷千金的 — 6 —
气派羡慕不已,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他的心理天平逐渐失衡,理想信念开始倒塌。而产生的另一种信念就是要成为大款,要在人世间潇洒走一回。但慑于党纪国法的庄严,也苦于没有机会和条件,只得暗暗压抑着内心膨胀的贪欲。
敛财的机会终于到来。2002年月,刘宪广调入华北销售河北分公司任经理后,正值股份公司开发销售网络的旺盛时期,而河北分公司地处区外,开发销售网络的主要方式就是收购社会上的油库和加油站。当时河北分公司每年收购的加油站在200座左右,投资总额数以亿计,这无疑为刘宪广伺机敛财创造了便利条件。况且当时想出售加油站的私营业主众多,有部分业主又是专门倒卖加油站的“专业户”,每个人都想卖个好价钱,于是请刘宪广上高级饭店就餐、到高级洗浴及KTV场所休闲娱乐、私下里送烟送酒的事情便成了常态,甚至有人给他送卡或者送钱。刘宪广开始对此也有过惶恐与不安,但一想到富人的傲慢,大款的潇洒,这些惶恐与不安便被完全冲淡了,也将党纪国法及企业规章制度完全抛在了脑后。直至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河北保定市某加油站业主为了加深他与刘宪广的个人感情,也为了保证河北分公司能够购买他们公司所代理的加油机,私下里送给刘宪广30万元人民币。这笔款项在当时可是很大的一笔数目,刘宪广为此在思想上也有过激烈的斗争,也想到过如果东窗事发该怎么办,但最后还是贪欲战胜了理智,对送来的钱还是心安理得地收下了。此外,在2002年、9月间,刘宪广违反上级政策规定,安排单位财务 — 7 —
取律师所名称 吉林市律师所
篇一:《律师调查取证》
律师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
发布日期:2009-01-1 作者:王犹淦律师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指律师在承办刑
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若干规定》第1条对前述第一款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高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44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4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从以上有关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侦查权和调查权相比,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以下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我国刑诉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从规定“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内容来看,讲的是公、检、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有强制性。没有规定律师有强制取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只是一种带有访问性质的活动,不具有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依照法律职责,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应当寻找和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样容易混淆律师的抗辩职责,而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律师应当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作
为法庭定案的依据,必须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经过询问证人、双方当事人质证等环节后,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律师在审前阶段的证据调查包括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访问以及参与法庭调查,其中有效的行使调查请求权是律师证据调查的必要手段。刑辩律师的证据调查是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必须讲究证据调查的艺术和技巧。 1、关于在审前程序中如何查阅卷宗材料的问
题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材料”。这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第一次接触到本案的卷宗材料,也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决定调查方向的最重要的环节。但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外,其他公诉案件要求“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而且依照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所谓“主要证据”指的是“定罪的证据”,由此看来,辩护律师能够接触的卷宗材料也是不全面的,特别是那些对被告人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律师在卷宗中几乎无法看到。鉴于上述情况,律师在查阅卷宗材料时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对起诉书的审查。重点审查起诉指控犯什么罪、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的轻重、有无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审查起诉书所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等。②对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的审查。律师查阅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可以对案件的证据体系及证据种类有个大概的了解,并核对已经移送的“主要证据”材料与尚未移送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通过检察机关对证人名单的例举了解其他证人对本案事实的证明作用,并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这些证据及证人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调查与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开。③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的审查。通过审查主要证据了解本案中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哪些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以便分类排除,哪些证据需要立即调查核实,哪些证据需要会见被告人来了解,哪些证据需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核实。 2、关于在审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客观上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往往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为此,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一种救济手段,即辩护律师在无法调取或遇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如果相关证人及有关单位不同意,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情况、被告人的情况、被调查人的情况、调查请求理由事项,并制作详细的“调查提纲”附在后面;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查证据时,辩护律师作为申请人可以在场,但这要根据案件情况及证人情况来定,并须征得法院调查人员的同意;③、法院调查的证据材料律师可以请求保留该证据的复印件,并作为辩方证据在法庭出示,并经过法庭的调查与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④、由于证人或被害人等不同意接受调查以及有可能律师的调查证据请求被法院拒绝的,如果认
为该证据确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通过询问和质证使该证据被法院采纳为裁判的证据。 3、关于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与确认问题 刑诉法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由此看出,刑法虽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但却并未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问题在于,控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基于控诉和证明的目的更有可能或有条件使用非法手段。这些非法证据一旦在法庭上出示,将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消极的影响,最终导致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而影响司法公正性。因而,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收集相关证据证明非法证据的存在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前置性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确认主要从主体上、程序上、形式上三个方面入手:①主体上,如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非法定侦查人员调取的证据;非自然人提供的证言与鉴定结论;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提供的证言等都应作为律师审查与调查的重点内容。②程序上,调取证言笔录时仅侦查人员一人在场,询问证人时未告知作证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等。 ③形式上,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及讯问人签名的书面供述及证言与陈述;没有鉴定人盖章的鉴定结论,没有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见证人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均属于违法或不合法的证据范畴,辩护律师一旦能证明该证据的违法与不合法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之外。为了证明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事实,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传唤侦查人员、勘验检查人员及鉴定人等到庭作证,运用收集到的证据提出异议,当庭揭露该证据在收集过程中主体、程序、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避免这些非法证据被法院用于裁判的证据。 律师在审判前阶段开展调查活动,必须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真相,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这认为这是作为一名律师特别是想做一名好律师,同时也是保护好自己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一项要求。
篇二:《律师调查取证》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和成因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目前律师调查取证的特点,一是,法律规定简单,粗疏,内容不完善、缺失,体系不完整,没有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且立法以限制、制约律师调查权利为主,以设定权利为辅,捆住律师手脚,使律师成为“刀尖上的舞者”。二是,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权在实践中得不到保障,律师要被调查单位或个人配合、协助难,调查取证突出表现在一个“难”字上。
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1、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仅以法院已立案审理的案件为限,对已立案件才允许律师查证。这是大多数国家机关内部文件,甚至是部门规章的明文规定,如民政部200年出台的对婚姻登记档案的查询规定,就是规定律师查询要提供法院的立案或应诉通知。这样就排除了律师在办理非诉业务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起诉前的调查取证权。
2、律师有权查证的事项、范围,可以查询什么东西,没有统一的规定,是否给予调查的随意性大,比如,有些地方社保部门不给律师查在关社保的缴付情况、有的甚至不给律师查询房产登记抵押情况等,但有的地方这些者是可以查询的。如有关系是熟人的,手续不合法也可以查,没有关系手续合法也同样不能查。律师行使查证权的程度和效果,则因各地做法、各单位各部门做法,甚至同一单位各科室各个人的做法也不同,增加律师查证的成本和难度。
3、有关部门对律师须提供的资料和手续要求不一,有的需要司法局的盖章认可,有的要有当事人本人到场才可以查询,或者对律师调查给予诸多限制,如只可查询,不能复制,即使摘抄了或者可以复印,也不给签字、盖章,以证明其真实性。4、收费缺少依据,收费不合理现象大量存在。一些部门自定收费标准,甚至查询按揭登记情况也是按平方米来收费。、遭到拒绝时有理无处申诉,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等。6、对证人的调查难,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存在完全相反的认证实践,即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词采信率低,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出具的证词采信率高。7、在律师调查取证的观念上,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公民存在不同程度的偏见,积极主动配合的少,给律师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二)律师调查取证难的成因:
一是,立法缺陷和滞后。 纵观几大诉讼法,以及律师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或者是没有专门规定如仲裁法,或者是一、二个条文的简单规定,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最高法院制订的有关诉讼证据规则之中,只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义务,没有涉及律师的查证权利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主要不是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保障和规范的方面来进行规定,而多以权利限制的角度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律师们的基本法,是律师们的“宪法”,对于这么重要的调查取证权利,只有第31条中短短的一行字:“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可谓言语之精炼,节省!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果真有这一句话就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真的可以精确到一句话就足以囊括一切?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内容包括哪些,如何行使,权利得到保障的程序、步骤,权利遭到侵害的救济方法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东西,则没有规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等中,也都没有规定,偶见的只有个别部门的内部掌握的文件资料,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规定。原本应由法律或者规章规定的“调查取证权”,却几乎没有规定,而被其他部门规章或者内部文件或者领导指示所“规定”,则律师查证权行使的艰难就可想而知。
现在回过头来看看律师法中的这一行文字,虽则惜墨如金,却问题多多,不是在强调权利保障,主要是在强调权利的限制。一是要经被调查人同意。如果被调查人或者单位借口不同意,或者根本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就是不同意,如之奈何?律师调查取证就遭搁浅,就无法进行。可见,律师的调查权如此脆弱。二是,这里没有明确律师对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特别是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查权。从条文内容来看,似乎又涵盖了这些单位,因为都可以统称为“单位”,但却极不科学、不严谨。毕竟“单位”一词并非法律术语,相对律师而言,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享有强大的公权力,调查取证权更容易遭到来自公权力的限制或剥夺,同时,律师向这些享有公权力的单位组织的查证,是具有普遍性的,如果在条文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则律师的查证权利必然是不完善的。此外,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陷,已是众矢之的,在此不再述及。
如果说,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没有提倡法制,对公民主要强调义务,不强调权利,对公民的保护主要由国家统一包办,公民有事情、有纠纷就是找政府,那么,也用不着律师,更不需要规定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然而时代发展到今天,我国高举建立法治社会的旗帜,公民的法治意识已经有相当的提高,作为维护正义和公平的律师,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向有关组织机构和公民行使调查取证权,来了解事实、搜集证据,判断是非,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行政规章等,对律师的这一基本权利没有设定良好的操作程序,对调查取证的内容和范围、原则、步骤、程序、救济方式等没有规定。相反,而是以红头文件、
内部规定,领导意志来决定是否给予律师查证,设置太多的阻碍,限制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是法律的严重滞后。
律师调查取证权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没有完善的详尽的法律规定,是残缺、破损的或者流于粗疏,也是可能被相关的权利人任意限制和驳夺的。因此,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全面完善,乃当务之急。特别是当前修改律师法这个时期,律师法应当把这一权利作为重中之重来做,律师法中的一个条文,简短的二十几个字,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二是,观念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律师定位的认识上观念滞后。 在律师向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经济组织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经常遇到他们拒绝律师调查的说法就是,律师事务所是社会中介组织,没有权利向我们调查取证。这就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律师职业应当如何定位,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对律师的地位、作用的认识问题。律师事务所是否仅仅属于社会中介机构?律师是否仅仅属于中介人员?与普通的中介人员有没有两样?这些人的惯常思维就是,只相信“公检法”,不相信私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不相信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如果律师事务所果真象婚姻介绍所、房地产租售等中介组织一样,而这些机构几乎不用调查取证,他们纯粹是社会经济组织,通常没有承担重大的社会职能,事情的真实与否完全由行为人自己负责,客户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完全的责任。他们不是解决纠纷或者争议,他们主要是确立民事关系等等。而律师则担当解决纠纷的代理人,甚至是承担着与强大的公权力抗衡的刑事辩护职责,是始终处在激流险滩之中。如果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完整的调查取证权,或者这一权利弱化到形同虚设,已经与一般的中介组织没有什么两样了,那么,社会就不需要法治,也不需要律师了。所以国家或法律应当赋予律师以特殊法律地位,不是混淆于一般的中介组织。为什么在律师法出台之前,律师头上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光环,享受着国家的奉禄,对国家机关来说是“自己人”,就没有现在的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律师的定位问题,是观念问题,是中国几千年来只信官,不信民的传统情结。
其次,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观念陈旧,官僚思想严重。在市场经济不可逆转,倡导法治社会的今天,我国逐步融入世界社会政治经济的大潮之中,但少数公务人员缺少服务意识,甚至缺少起码的职业道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总认为律师是来找麻烦的,而且惧怕给律师调查取证之后可能带来麻烦,而不是从公务职责、从服务和便民的角度来看待律师的查证行为。一些国家机关或者说公务人员过于小心谨慎,不加区分地,把通常可以对外公开的档案资料当成机密,搞得神神密密,给律师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
再次,公民法制观念存在差距,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社会对律师服务的不合理看法或者说偏见,以及社会环境,如公民的正义感等原因,使公民、甚至一些单位不愿作证,怕作证或提供证据,不愿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
第四,少数律师不正当利用调查取证权,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法律对提供证据的人,以及证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不缺失,保护不力等也有关系。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本质和意义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本质
律师调查取证权,来源于什么?它显然不是来源于公权力,律师的权利在没有委托人和委托事务的情况下,不需要行使包括调查取证权在内的一切权利,不需要处理任何法律事务。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只有存在委托人和委托事务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因此,其权利的本质,是公民权的延伸,是公民因法律事务的授权,法律同时把调查取证的权利赋予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认为,律师的权利不是国家的权力,也不是社会权利,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由国家法律所确认,民众所赋予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体的权利遭到来自国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他人的侵害,国民有必要将他们的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赋予他们的法律代理人,即律师,使得他们的个人权利得到延伸,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利益发生纷争时,可以得到法律专业人士律师的支持和帮助,以更好地维护人权。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意义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公民权利的保护,即人权保护的根本。 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法律对公民权或者说人权的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离开公民权去谈法律的保护,是没有意义的。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在公民权利遭受侵害、发生纠纷或者公民法律事务的处理等等,由于公民个人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技能、时间和精力等原因,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聘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纷争、委托处理自己的法律事务。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需要为当事人进行必要的甚至关键事实的调查取证,如果因为律师没有充分的、足够的调查取证权利,就无法完成公民对自己的权利寻求保护的重委,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是纸上谈兵。律师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利,就象士兵没有武器一样,根本无法正当履行好职责,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处处设障,重重限制,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设置障碍。实践中,因为律师查证受阻而使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不
在少数,律师和公民只能望之兴叹,转之以其他非正当途径寻求权益的保护,并且对国家法治的产生不信任感。
是实现法治社会,国家兴旺发达的根本。有西方名家言:“律师兴、国家兴”,绝非虚言。律师的地位得到提高,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得到体现,律师的调查取证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公民能够通过正当法制路径去实现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正当合法诉求,则法治昌盛,国家必兴旺,正义可扬威,邪恶就躲藏。反之,在作为法制的精英的律师,都没有有效保障的调查取证权之下,公民不可能委托律师来维护权益,公民对法治的信仰就大打折扣,法治的实现将更漫长。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根本。 律师是法律的精英人物,能够而且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预防纠纷,化解纷争,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当前,律师充当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法律顾问,参与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足以证明,律师在法治社会的作用无所不在,而这些非诉讼事务的参与,正是防范风险、预防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律师不积极进行调查取证,无法进行调查取证,甚至调查取证还要冒座牢的风险,律师的作用就将大大受限。此外,赋予律师完整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利,必将大大减轻法官工作量,是为法官减负的根本途径,以及使律师和当事人摆脱取证难和举证责任的两难困境之必由之路。
三、调查取证权的内容和行使原则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分类
对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必要的分类,便于我们对不同内容的调查取证权的进行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调查取证难题。
律师调查取证权可以从多个角度、各个方面进行分类。从调查取证涉及的法律部门来区分,可分为民事类、刑事类、行政类等,在这些分类中,律师行使的调查取证权有很大的不同,几大诉讼法分别作了规定;从向律师配合提供调查的对象来区分,可分为公民个人、社会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各个对象所掌握的资源不同,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责任义务不完全相同;从律师取证的内容来区分,则有调查询问知情人(即证言类)、查询复制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现场查验和搜集物证等类,不同的查证内容,其义务主体支持配合的方式不相同,律师查证权行使的方式不同、要求不同。
篇三:《律师催款函》
催款律师函
对方公司名称:________
本律师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货款一事,专门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证实:在双方的业务联系中,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月日,贵公司拖欠委托人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小写金额)。期间,委托人曾多次催告贵公司付清拖欠货款,但贵公司一再拖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相应约定,贵公司拖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贵公司:限贵公司于收函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付清拖欠货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金额(¥________小写金额),并按银行同期最低贷款利率支付利息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金额(¥________小写金额)。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贵公司将要承担因此而需付出的法律负面代价及商业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致函人: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
承办律师: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律师办证相关行政许可》
一、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3、品行良好;
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以上材料经查验后留复印件一式两份;
3、干部或工人身份的附辞职文件或辞职证明书;城镇待(失)业人员附有效的待业证、失业证;退休人员附退休证;农民身份附农村卡。以上材料经查验后留复印件一式两份;
4、人事存档证明。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红头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和人事代理合同书(复印件两份)。
、《实习人员登记表》二份;
6、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原件一份;
7、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分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贴于一张A4纸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申照人姓名)。
二、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3、品行良好;
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6、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需要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以上材料经查验后留复印件一式两份;
3、人事存档证明。申请人所在的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需人事部门和所在院系同时盖章)
、《实习人员登记表》二份;
6、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原件一份;
7、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分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贴于一张A4纸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申照人姓名)。
三、派驻律师申请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分两种情形:
(一)律师事务所在省外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三份。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两份。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律师资格档案。
3、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4、总所所在地的司法厅(局)出具的同意派驻分所执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律师事务所在省内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在办理完派驻登记后,应办理跨市转所手续。
四、省外律师或在省外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来我市执业
(一)要求和程序
省外律师受聘到我市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首先将律师档案调入我省后,再申领律师执业证;在省外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但没有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受聘到我市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须实习满一年,将律师档案调入我省,再申领律师执业证;在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并已实习满一年,受聘到我市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应提供省外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经我省认可,方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二)调入律师档案需附的材料:
1、原在省外执过业的律师来我省执业,如果取得的是律师资格证书,应向陕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写出申请,写明本人哪一年在哪个地方取得了律师资格,注明资格证号,并于哪一年在哪个地方的哪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注明执业证号,现欲来陕西执业,申请调取律师资格及律师执业档案。
2、原在省外执过业的律师来我省执业,如果取得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分别向陕西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和陕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写出申请。给陕西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的申请写明本人哪一年在哪个地方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明资格证号,现欲来陕西执业,申请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给陕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的申请写明本人哪一年在哪个地方的哪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注明执业证号,现欲来陕西执业,申请调取律师执业档案。
3、在省外取得资格未执业的人员来我省执业,如果取得的是律师资格,应向陕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申请调取律师资格档案,申请写明本人哪一年在哪个地方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注明资格证号,现欲来陕西执业,申请调取律师资格档案;如果取得的是法律职业资格,应向给陕西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办公室申请调取律师资格档案,申请写明本人哪一年在哪个地方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明资格证号,现欲来陕西执业,申请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领律师执业证所需的材料:
1、同我省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或兼职律师执业证所需材料。
2、曾在省外执业的,不在提供《实习人员登记表》,应当提供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政审意见,内容包括执业时间、从事过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工作表现及是否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该政审意见须由原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加具意见。
3、曾在省外实习的,应提供省外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合格的有效材料。
五、我省律师调往省外执业
我省律师调往省外执业的,由律师事务所收缴申请人《律师执业证》,并出具财务、业务档案是否移交清楚,是否同意转出、有无投诉的情况说明,填写《律师转出档案申请表》,逐级上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办理调出手续。
六、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收回其律师执业证,并上交我局律师管理处。
1、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2、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3、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4、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因其它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3、4、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执业律师转所办理程序
一、审批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执业律师转所,是指在本省内,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申请转到其他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申请转到其他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执业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转所的申请: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因工作调动不在原户籍所在地的;
3、成立新所的;
4、原律师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况。
三、办理转所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律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转出律师事务所及转入律师事务所加具意见。(跨地市的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逐级签署意见)
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及财产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材料两份;
3、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两份;
4、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一年或以上)原件一式两份(转出本市的,可不提交此材料);
、律师执业证(转出本市的,可不提交此材料);
6、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不得穿制服)一张(转出本市的,可不提交此材料)。
律师执业证遗失、损坏补发办理程序
一、审批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一)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律师执业证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2、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一份。遗失声明可参考以下的写法:某某遗失了由陕西省司法厅于某年某月某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是……,现声明作废。
3、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不得穿制服)一张。
4、申请人自声明刊登之日起一个月后方可申请补发。取律师所名称.
(二)律师执业证损坏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律师执业证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2、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不得穿制服)一张;
3、已损坏的律师执业证。
篇五:《律师取证、审证、用证》
律师取证、审证、用证
前提:在调查取证前需明确①需要证明哪些事实→证明对象(自然要素:1+6=行为人、动
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法律拟制要素)②证明到什么程度→证明标准;③谁来证明→证明责任;④用什么证明→证据种类。
㈠当事人陈述
1、 辨析当事人陈述
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属于民事诉讼中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关当事人诉讼请求
在司法所长会议上的讲话 司法改革会议上的讲话
篇一:《在全市司法局长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司法局长会议上的讲话
刘和荣
(200年2月2日)
同志们:
正当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构建社主义和谐社会之际,我们召开这次全市司法局长会议,传达贯彻省市政法工作议和全省司法局长会议精神,回顾去年的工作,表彰先进,研究部署今年的工作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司法行政干部职工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进一步开创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过去的一年,是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围绕大局,强化职能,持续发展的一年.一年来,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在省司法厅的正确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上饶经济社发展大局,着眼"两个最大限度",突出"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两个重点,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法律服务"三项工作力度,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在维护社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项司法行政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突出表现在:法制宣传教育围绕"一学三讲"主题,通过大力开展"八法"宣传普及和"法律六进"活动,有效推动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发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主题实践"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服务和谐创业,富民兴饶大局力度加大,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各项法律服务业务数量增幅明显,质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排查调处了大量矛盾纠纷.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工作顺利完成,帮教安置工作取得新进展,涌现了丁焕旺等在全国有影响的帮教安置工作新典型.2007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圆满完成.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力度加大,进展顺利.司法行政办公电脑化,网络化建设步伐加快,为全系统实现业务数据的集中整合,无障碍安全传输,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大调研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取得丰硕成果.市政法干校内部管理井然有序.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通过在"廉政文化建设年"中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成效明显的活动,有力促进了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树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上级领导部门的充分肯定.去年,市司法局在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被省人民政府评为"人民群众满意的行政执法单位",荣获上饶市直机关首届"十佳文明机关",并作为江西省第十一届文明单位进行了公示.省司法厅黄素英厅长说:上饶市司法局一年获得三个大奖,全省第一,很不容易.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上级机关,领导重视和关心的结果,也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忠于职守,团结拼搏,辛勤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司法局,对在座的同志们并通过你们向奋战在司法行政工作战线的全体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亲切的慰问! 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更应清醒地看到,面对党的十七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社发展目标,我们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工作机制和服务方式,与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差距,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完善和提高.
200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极其重要的一年.按照全省司法局长会议和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职能作用,为推动上饶经济社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下面,我根据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先讲七个问题,等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荣辉同志还要作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以构建"和谐平安上饶"为目标,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是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它的许多工作都直接服务于维护社稳定,我们一定要竭尽全力,履行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筑牢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巩固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进民营,合资和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和集贸市场建立调解组织.要按照组织,工作,制度和经费"四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和调解员选任制,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继续采取市,县,乡(镇)三级培训的方式,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升调解员队伍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拓展和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重点抓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管理,征地拆迁,山林权属,农民工工资等新领域,热点,难点纠纷的调处,促进社和谐稳定.要坚持和完善矛盾纠纷情报分析,排查调处和信息反馈等制度,增强对矛盾纠纷的快速反应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全国"两"召开在即,各地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坚持调防结合,重在预防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力度,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和避免因纠纷激化而导致"民转刑"案件发生.
二要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职责法制化,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帮教组织机构建设,落实"四定三包"(即定对象,定人员,定责任,定措施,包教育,包安置,包管理)工作责任制,提高帮教工作质量.要巩固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摸底成果,切实做到底数清,去向明,管得到,帮得上,控得住.尤其要加强对"三类人员"重点管控,防止漏管失控.要进一步做好与监狱,劳教所的接茬衔接工作,完善衔接工作制度,强化衔接的时效性,防止刑释解教人员直接流入社会,成为不安定隐患.要进一步加强帮教安置基地建设,用足用好国家和我省有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加大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增强刑释解教人员的谋生本领.要进一步落实好"三无"(即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员的过渡性安置措施,加强与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拓宽安置渠道,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社保,低保等实际困难.要结合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省,市综治考评,推动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的落实,保障工作经费,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帮教安置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率,降低重新犯罪率.
三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要继续把新的《信访条例》等纳入"五五"普法重点内容,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氛围;继续组织和引导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上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当好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参谋助手,引导当事人依政策按法律规定和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要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把确有困难又有合理诉求的上访群众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促其息访罢诉. 二,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党的十七大就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并着重强调要加快推进民生建设.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一定要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服务民生,解决民生问题的切入点,创新服务理念,转变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层次和水平,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和可靠保障. 第一,要积极推动法律服务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社事业的各个方面拓展.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我市不少律师担任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
的优势,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决策建议和论证服务,为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招商引资,参与经贸洽淡,合作与竞争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贸易安全.要组织和引导律师为我市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为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和城市竞争力,打造"区域中心城市"服务,为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法律服务.要以服务新农村建设为重点,组织引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服务,尤其要在落实国家有关支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做大农业经济总量和农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富余劳动力转移,追讨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帮助.通过继续开展"送法下乡,进村入户"活动,进一步推动法律服务组织与乡村结成服务对子,努力为基层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低廉,有效的法律服务.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力度,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扩大援助面,努力做到应援尽援.进一步完善便民措施,简化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方便农民工,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等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使全体社会成员更多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二,要深入开展法律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力求取得新成效.去年,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主义和谐社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确保主题实践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下一步,我们要着力抓好"四大工作".一是要深化实践活动主题.始终坚持"促进和谐,保障和谐,建设和谐"的活动主题,把促进社和谐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公平正义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把服务做优,工作做实,机制做活,形象做好,让实践活动的主题精神进一步得到彰显.二是要拓展实践活动内容.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主动服务,高效服务,优质服务,规范服务意识,整合现有资源,运用有效手段,为科学发展,和谐创业,富民兴饶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法律服务.三是要创新实践活动方式.要总结法律服务"三个团队"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主题实践活动的实现形式,使实践活动主题鲜明,形式多样,亮点纷呈.四是要升华实践活动成效.要把"取得实效"贯穿于实践活动全过程,促进主题实践活动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努力实现主题实践活动的"四好"(即素质水平提高好,职能作用发挥好,服务大局效果好,社会各界反响好)目标.
第三,要坚持抓好规范管理,不断完善法律服务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要以诚信体系建设为主线,引导法律服务人员进一步强化依法执业观念,严格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业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律师办案质量,执业和收费情况,档案管理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完善考核评价,执业监督和办案过错责任赔偿追究制,形成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业协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法律服务人员严格依法执业的局面.要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管理,严把民商事公证特别是涉外,涉台港澳公证质量关,坚决杜绝假证,防止错证.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核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规范收费行为.要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继续抓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局《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贯彻落实,下大力抓好司法鉴定从业准入和执业监管,逐步健全和完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要认真学习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研究制定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确保鉴定质量,提高社公信力.积极推进法律援助网络化建设.乡镇(街道)司法所已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乡镇(街道)没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要同乡镇(街道)领导协调选配好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日常工作有人做;在社团中尚未完全设立工作站的,今年3月底前要全部到位.要全力推进村(居,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人)建设,努力把法律援助的触角伸向基层,不断拓宽法律援助申请和受援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社团体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壮大法律援助队伍.
三,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进一步夯实依法治市基础
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要结合"五五"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继续推动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把法律真正送到群众的手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1.着力"四个突出",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突出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宣传教育.把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融入法制宣传教育全过程,在全社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二是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强化宪法的核心地位,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氛围,为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服务.三是突出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为重点对象,以民事诉讼法等200年重点普及法律法规和新颁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有关加强"五类重点对象"学法用法的意见,推动全民普法的深入开展.四是突出有关保障经济社发展,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维护社和谐稳定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紧贴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的现实法律需求,大力开展宏观调控,节能减排,资源保护,知识产权等政策法律的宣传教育,扎实开展"人文奥运·法治同行"主题法制宣传,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普法教育在依法治市中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
2.注重"四个拓展",大力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手段.一是拓展法制宣传教育园地.在巩固板墙报,宣传橱窗等传统法制宣传教育载体的基础上,建立一批普法灯箱,普法长廊,普法广场等新型载体,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园地的多样化建设.二是拓展法制宣传教育基地.依托各级各类党校,干校等,通过举办农民夜校,法制讲堂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法制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三是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传媒阵地.有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资源,着力打造一批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精品法治栏目和板块,加大法制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四是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平台.依托省市县三级专网,加快推进市,县(市,区)普法网站建设,加强与中国普法网,江西普法网等的链接互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科技含量.
3.开展"四个创建",有效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一是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巩固发展创建成果,注重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为建设社主义新农村奠定扎实的法治基础.二是扩大"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全面推开各级"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努力把全市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三是启动"法治城市(县,区)"创建.认真做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的宣传,调研和启动工作,不断探索区域依法治理工作的新途径.四是推进"学法用法试点单位(机关)"创建.引导各级机关特别是"五五"普法试点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实现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4.健全"四个机制",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健康发展.一是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制.推进和完善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等制度,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全社共同参与的"大普法"格局.二是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理论调研,把握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升工作质量和成效.三是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典型推广机制.认真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和表彰一批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典型,推动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深入.四是健全法制宣传教育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落实成员单位职责,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创造条件.同时,加大工作指导和督导力度,认真组织好"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中期督导检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整体均衡发展.
四,着力推进司法所建设,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水平
今年是实施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规划的重要一年.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以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为重点,围绕"四建设一管理"的要求,全面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要认真总结前三批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经验,已完工的要认真进行验收,并办理好产权手续;尚未完工的,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程进度.同时,要做好今年第四批39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抓紧落实配套资金,建设用地和规费减免等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今年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任务.要抓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理顺司法所体制机制,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为司法所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要抓好司法所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司法所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基层职能作用.基层司法所要认真履行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当好基层党委,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帮教安置,法制宣传等各项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基层平安建设,维护基层稳定.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着力提高司法所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努力把司法所建设成服务基层和谐稳定的文明窗口.要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积极争取县(市,区)司法局机关,乡镇(街道)司法所经费保障尽早落实到位.
五,着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健全完善司法行政体制机制
根据省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今年要重点推进四项工作改革完善.一是深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和投诉查处办法,规范鉴定实施活动,内部管理和执业行为,维护司法鉴定秩序;发挥司法鉴定协的行业管理职能,强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自律管理,丰富"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内涵和形式;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完善资质评估,诚信等级评定和质量监督检查等制度,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信力;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规模化建设,打造权威鉴定机构.二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律师制度.按照修订后的《律师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律师执业资质评定和综合评价体系,创新律师党建工作形式,完善律师组织结构.三是按照《公证法》要求,稳步推进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完善公证内部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执业行为.四是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深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全面落实法律援助"三项标准",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基本形成以政府财政保障为主,社会募集为辅等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机制.
六,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为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保证.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坚持把"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来抓,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为实现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坚持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来抓,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主义理论体系武装队伍,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队伍,不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当前尤其要着力抓好四大学习教育活动:第一,要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培训.按照司法部"把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轮训一遍"的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要组织好上级领导机关调训,调学工作,另一方面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做好分层次轮训工作,确保十七大精神深入人心,武装头脑,推进工作.第二,要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党的十七大的一个重要历史贡献,就是强调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这也是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作出的科学定位.深入学习好,实践好科学发展观,对于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十七
篇二:《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现场会议讲话()稿》
—司法所建设交流发言材料
攻坚克难 固本强基
推进基层司法行政科学发展
XX市司法局局长
尊敬的省司法厅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XX市司法局全体干部职工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一直以来给予司法所建设关心和支持的各位领导和市委、政府表示衷心的感谢!
近几年来,我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指示,积极落实全国、省、州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抓住司法所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重视和支持,协调各方力量,建立和落实司法所建设领导责任制,着力解决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项目争取、地块落实、建设资金 “三大难题”,夯实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司法所建设得到快速发展,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成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建设和谐XX的一支主要力量,得到了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的肯定。
一、强化职能争重视
多年来,司法所建设由于受工作职能较弱、管理体制不顺、经费保障不力等问题的困扰,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给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面对困难,我局没有退缩,更没有怨天尤人,而是紧紧抓住了司法所收编垂直管理的东风,从理顺管理机制入手,建立完善了岗位责任制度、学习例会制度、请示汇报制度、行政效能制度、接访工作制度、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使司法所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司法所长工作例会,并适时组织乡镇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知识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以此来提高司法所所长和工作人员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请回来学、沉下去练”的动静结合的学习实践方式,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工作技巧,有效提高了司法所所长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适时发函或电话到乡镇党委、政府征询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乡镇开展工作的各方面情况,并组织督查组对乡镇司法所采取不定时、不提前通知的方式,对乡镇司法所进行突击检查,查看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岗情况,向乡镇党委政府了解和走访群众 ,实地查看司法所工作开展情况。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措施的有效落实,司法所服务基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加明显,影响日渐扩大,社会地位日益提升,赢得了当地党委、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支持。同时,我局还积极将近几年来我市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进普法依法治理、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有待解决的问题和
中央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有关要求,多次向市委、政府领导进行汇报,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将司法所建设纳入构建“平安和谐XX”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将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安臵帮教等多项司法行政职能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推动了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抢抓机遇强基础
司法所是乡镇人民政府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加强司法所建设,对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全面活跃司法行政工作,充分发挥职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我局紧紧抓住中央关于加强中西部“两所一庭”建设这一历史机遇,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领导请示汇报,争取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积极与基层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争取在司法所建设用地上给予免费提供;积极与市属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在司法所建设行政事业收费上给予减免。在建设资金上,按照中央和省上安排一点、州上争取一点、市级财政争取一点的办法,先后争取到财政资金49.4万元。2007年月,我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安排,按照标准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启动了第一批个司法所(开化、古木、马塘、柳井、秉烈)建设。除开化司法分局因建设用地难以落实采取购买外,其余四个司法所均采取独立建设的方式解决了办公用房,马塘司法所因建设地点限制面积为31㎡,其余四个司法所使用面积均为400㎡,内有12个室,即:调解室、社区矫正室、安臵帮教室、法制宣传室、
法律援助室、所长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档案室、厨房及3个宿舍。200年月,通过全局领导干部的共同努力,我局提前7个月完成了第一批司法所建设任务,得到了市人民政府和州司法局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200年12月,省司法厅计财装备处领导到我局调研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对我局在第一批基层司法所建设中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主动提请市人民政府召开了第二批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协调会,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并明示我局第二批司法所建设在机遇合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启动第二批司法所建设任务,充分体现了省厅领导对我局的高度信任和支持。通过多方协调,我局于2009年月提前启动了第二批10个司法所(东山、追栗街、平坝、小街、新街、喜古、坝心、德厚、红甸、薄竹)建设任务。10个司法所均按照规范化司法所的要求采取新建的方式,采用同一套图纸,每所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面积33平方米,10个司法所做到了外观、面积、内部设臵“三统一”。截止2011年2月,10个司法所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同时,我局于2009年月从紧张的公务经费中挤出22余万元为6个基层司法所配备了业务用车,利用2009年政法装备经费为其余个司法所配备了业务用车和更换了部分办公设备,还从今年的公务经费中拿出了2万元为第二批10个司法所按照统一标准购臵了办公设备。至此,我市1个基层司法所全部实现了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业务用车、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司法所工作和生活
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基层工作人员工作热情日益高涨、工作信心倍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势头。
三、健全机制促规范
随着司法所办公用房的落实和办公条件的不断改善,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各项业务工作得到全面发展。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所工作能力,我局以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为契机,从工作机制规范化入手,采取思想发动、措施调动、领导带动等方法,把干部职工的思想、行动和力量凝聚起来,形成了全局上下一心抓制度建设的良好局面。结合《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XX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文件精神,根据《XX市司法局依法治局管理规定》和《XX市司法所管理办法》,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司法所绩效考核管理机制、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了司法所、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八项规章制度,并统一制作成版面上墙公示。实现了靠制度建所,靠制度管所、靠制度管人的目标,保障了司法所各项工作有条不紊高效运转。1个司法所全部按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实现了“六落实六统一”,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场所落实、工作落实、经费落实、报酬落实,标牌、标志、印章、程序、制度、文书档案统一,司法所各项工作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我局还将队伍建设作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中的基础性工
篇三:《市领导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市领导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刚才,*局长代表司法局党组所作的工作报告,讲的很好,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振奋精神,再接再厉,在新的一年再创新佳绩,推动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过去的一年,我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作为、善于探索、积极创新、扎实工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各方面工作都得到进一步提升,可以说亮点纷呈。我觉得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海西发展战略主动作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能紧密结合工作业务实际,积极主动做好涉台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及时召开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国务院《意见》座谈会,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比如设立台商法律服务工作站、拓展律所与台资企业“一对一”结对子活动、设臵涉台法律服务专门窗口、设立涉台公证办证点、组织“法制宣传大篷车”开展涉台法制宣传、组织召开首届海峡律师实务研讨会等等,充分体现了司法行政工作主动服务大局,大胆先行先试,成效十分明显,受到广大台商、台企、台胞、台属的欢迎。二是法制宣传工作深入扎实。组织交叉观摩检查进一步总结推广“法律六进”经验,建立了全省首个法治主题广场,举办了首届法制书法作品展,开设
了高端法制讲座,组织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活动,法制动漫作品和青少年网上法律知识竞赛获全国一等奖和优秀奖,可以说,我市“五五”普法工作有声有色,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通过我们的努力,全社会法治意识明显增强,法制氛围更加浓厚。三是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33个司法所达到规范化标准,一大批单位、个人获得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表彰。司法所从无到有,从初期的比较简易简陋,到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非常不容易。基层司法所已成为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四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完善。通过各镇街纠纷解决服务中心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化解了大量基层矛盾纠纷,去年排查调处了矛盾纠纷6362件,调处成功621件,成功率达到9.7%,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五是劳教所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今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省综治先进集体,场所连续10年安全无事故。六是律师党建工作成效明显。律师队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得到省、市巡回检查组的充分肯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得到加强。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市委、市政府对一年来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司法行政战线的同志们及其家属,特别是长年坚持在基层一线的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今年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的一年,从国务院加强海西建设《意见》到中央、省、市的经济工作会议,为2010年工作指明了方向,特别是提出要提升岛内,拓展岛外,加快岛内外一体化进程,加快新城区建设,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
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努力发挥特区在体制、机制中先行先试和在海西建设中的龙头示范作用。可以说,我市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发展战略机遇期,但是,发展机遇期也是矛盾的凸显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多元社会结构、多元利益格局,必然导致多元化的矛盾,社会的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新形势也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新的一年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市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按照中央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平安厦门”建设,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下面,我讲4点意见:
一、围绕服务海西发展,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作用 围绕中心、服务发展是司法行政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刚才讲,今年各项工作都要加快发展,作为司法行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大局,在服务发展方面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积极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领域提供法律服务。今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要力争超过千亿,重点工程多、重点项目多,这其中征地拆迁安臵补偿涉及到多方利益,非常容易产生群体性矛盾。矛盾纠纷解决不好,不仅影响到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将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很多不利因素。因此,做好重点工程建设中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既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重要体现,又是做好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和关键。这方面我觉得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大力深化专项法律服务,营造公
正文明执法环境。要重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的作用,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从决策和政策层面有效推进依法拆迁;要选派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公证员组成专业服务团队,为重点工程提供法律培训、法律咨询、签订协议、证据保全等专项法律服务,促进拆迁安臵过程公平公正,既能起到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又更容易得到群众的信赖,推动拆迁安臵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切实加强法制宣传,营造和谐生产生活环境。要继续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工作,将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作为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法制宣传主阵地的辐射功能,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要主动深入拆迁一线,为负责拆迁工作的同志和被拆迁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理解和运用方面的疑惑,使负责拆迁工作的同志懂政策、讲法律、会操作,使被拆迁群众真正知法、懂法、依法提出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冲突。三是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要对重点工程涉及区域的矛盾纠纷隐患进行全面摸排,及时掌握矛盾动态信息,真正做到防控在先,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继续做好涉台法律服务。这方面工作我们09年做得很好,受到了台商、台企、台胞、台属的欢迎。新一年我们要继续进行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探索创新,进一步提升对台法律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一要统一思想,完善机制。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抓住国务院《意见》出台这个机遇,紧紧围绕海西建设全局,继续整合法律服务、法制宣传以及矛盾纠纷化解等职能,进一步细化服务对台工作的目标任务,探索服务海西建设的新举措,深化服务海西建设的新机制,通过我们扎实有效的工作,为两岸和
平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二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特别是要重视发挥厦门独特、不可取代的对台优势,切实加大涉台法律服务力度,积极探索在对台法律服务方面的新领域、新方式、新途径,不断创新涉台法律服务载体和平台,使之成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新特色和新亮点。三要乘势而上,持续推动。要不断紧密海峡两岸法律界的交流合作,努力拓展两岸合作的范围、层次和成效。继续探索完善律师业对台开放的机制,实现在接收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来我市实习、执业上有新进展,在台湾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上有新突破。继续办好海峡两岸律师论坛,争取办成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新品牌。
3.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明年我市准备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改革力度,主要是更快缩小城乡差距,服务“三农”。随着岛内外一体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失去土地,需要寻找新的生活出路,怎么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如何解决就业,如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有很多工作要做,这同司法行政职能也是密切相关的。一要拓展服务“三农”的领域。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拆迁安臵失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农民工外出务工等涉农事项、活动,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落实惠农政策、深化农村改革提供法律服务。二要完善服务“三农”的绿色通道。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制定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为涉农案件提供快捷、高效、优质法律服务,积极为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和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三要降低法律服务“三农”的收费。要把服务“三农”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一种社会责任,对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困难群体主动减免服务收费;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符合条
篇四:《陈振林同志在司法行政系统“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专题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
主题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陈振林
201年3月17日
同志们:
为全面加强政法系统的纪律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政法系统队伍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形象意识,确保政法系统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积极适应新常态下的新要求,全面履行好政法系统的职责使命,今年省委政法委决定在全省政法系统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主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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