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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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最关情,折尽梅花,难寄相思。本文为你选取作文律师执业座右铭四篇,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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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座右铭
律师执业座右铭
1)先去私心,而后可以治公事;先平已见,而后可以听人言。——金缨
2)为政之要,曰公与清;成家之道,曰俭与勤。——林逋
3)凡名利之地,退一步便安稳,只管向前便危险。——朱熹
4)怀律已之心,修为官之德。
5)时刻发现自己的错误,大胆直率的承认,敏捷勇敢地更改。
6)一个人最大的胜利就是战胜自己。——安德雷耶夫
7)君子为政之道以修身为本。
8)不受曰廉,不污曰洁。盖无廉则无新不取,无耻则无新不为。不廉其源皆生于无耻也。——顾炎武
9)积善三年,知之者少;为恶一日,闻于天下。——《晋书》
10)终身为善不足,一旦为恶有余。——何坦
11)要进行严厉的自我克制,因为克制本身就可以作为一种精神寄托。——泰戈尔
12)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
13)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
14)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与人民在监督,万目瞪瞪难逃脱。——陈毅
15)多植荷花塘自清勤反腐败政自明。
16)智者,以别人惨痛的教训警示自己;愚者,用自己沉重的代价唤醒别人。
17)心无私欲,自然会刚,心无邪曲,自然会正。——陆拢其
18)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老子》
19)一个人的价值,应当看他贡献什么,而不应当看他取得什么。——爱因斯坦
20)为政必以风化德礼为先,风化必以至诚为本。——胡安国
取律师所名称 吉林市律师所
篇一:《律师调查取证》
律师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
发布日期:2009-01-1 作者:王犹淦律师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指律师在承办刑
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若干规定》第1条对前述第一款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高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44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4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从以上有关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侦查权和调查权相比,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以下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我国刑诉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从规定“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内容来看,讲的是公、检、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有强制性。没有规定律师有强制取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只是一种带有访问性质的活动,不具有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依照法律职责,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应当寻找和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样容易混淆律师的抗辩职责,而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律师应当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作
为法庭定案的依据,必须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经过询问证人、双方当事人质证等环节后,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律师在审前阶段的证据调查包括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访问以及参与法庭调查,其中有效的行使调查请求权是律师证据调查的必要手段。刑辩律师的证据调查是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必须讲究证据调查的艺术和技巧。 1、关于在审前程序中如何查阅卷宗材料的问
题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材料”。这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第一次接触到本案的卷宗材料,也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决定调查方向的最重要的环节。但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外,其他公诉案件要求“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而且依照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所谓“主要证据”指的是“定罪的证据”,由此看来,辩护律师能够接触的卷宗材料也是不全面的,特别是那些对被告人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律师在卷宗中几乎无法看到。鉴于上述情况,律师在查阅卷宗材料时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对起诉书的审查。重点审查起诉指控犯什么罪、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的轻重、有无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审查起诉书所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等。②对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的审查。律师查阅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可以对案件的证据体系及证据种类有个大概的了解,并核对已经移送的“主要证据”材料与尚未移送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通过检察机关对证人名单的例举了解其他证人对本案事实的证明作用,并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这些证据及证人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调查与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开。③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的审查。通过审查主要证据了解本案中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哪些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以便分类排除,哪些证据需要立即调查核实,哪些证据需要会见被告人来了解,哪些证据需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核实。 2、关于在审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客观上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往往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为此,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一种救济手段,即辩护律师在无法调取或遇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如果相关证人及有关单位不同意,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情况、被告人的情况、被调查人的情况、调查请求理由事项,并制作详细的“调查提纲”附在后面;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查证据时,辩护律师作为申请人可以在场,但这要根据案件情况及证人情况来定,并须征得法院调查人员的同意;③、法院调查的证据材料律师可以请求保留该证据的复印件,并作为辩方证据在法庭出示,并经过法庭的调查与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④、由于证人或被害人等不同意接受调查以及有可能律师的调查证据请求被法院拒绝的,如果认
为该证据确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通过询问和质证使该证据被法院采纳为裁判的证据。 3、关于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与确认问题 刑诉法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由此看出,刑法虽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但却并未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问题在于,控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基于控诉和证明的目的更有可能或有条件使用非法手段。这些非法证据一旦在法庭上出示,将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消极的影响,最终导致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而影响司法公正性。因而,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收集相关证据证明非法证据的存在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前置性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确认主要从主体上、程序上、形式上三个方面入手:①主体上,如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非法定侦查人员调取的证据;非自然人提供的证言与鉴定结论;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提供的证言等都应作为律师审查与调查的重点内容。②程序上,调取证言笔录时仅侦查人员一人在场,询问证人时未告知作证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等。 ③形式上,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及讯问人签名的书面供述及证言与陈述;没有鉴定人盖章的鉴定结论,没有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见证人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均属于违法或不合法的证据范畴,辩护律师一旦能证明该证据的违法与不合法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之外。为了证明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事实,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传唤侦查人员、勘验检查人员及鉴定人等到庭作证,运用收集到的证据提出异议,当庭揭露该证据在收集过程中主体、程序、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避免这些非法证据被法院用于裁判的证据。 律师在审判前阶段开展调查活动,必须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真相,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这认为这是作为一名律师特别是想做一名好律师,同时也是保护好自己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一项要求。
篇二:《律师调查取证》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和成因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目前律师调查取证的特点,一是,法律规定简单,粗疏,内容不完善、缺失,体系不完整,没有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且立法以限制、制约律师调查权利为主,以设定权利为辅,捆住律师手脚,使律师成为“刀尖上的舞者”。二是,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权在实践中得不到保障,律师要被调查单位或个人配合、协助难,调查取证突出表现在一个“难”字上。
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1、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仅以法院已立案审理的案件为限,对已立案件才允许律师查证。这是大多数国家机关内部文件,甚至是部门规章的明文规定,如民政部200年出台的对婚姻登记档案的查询规定,就是规定律师查询要提供法院的立案或应诉通知。这样就排除了律师在办理非诉业务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起诉前的调查取证权。
2、律师有权查证的事项、范围,可以查询什么东西,没有统一的规定,是否给予调查的随意性大,比如,有些地方社保部门不给律师查在关社保的缴付情况、有的甚至不给律师查询房产登记抵押情况等,但有的地方这些者是可以查询的。如有关系是熟人的,手续不合法也可以查,没有关系手续合法也同样不能查。律师行使查证权的程度和效果,则因各地做法、各单位各部门做法,甚至同一单位各科室各个人的做法也不同,增加律师查证的成本和难度。
3、有关部门对律师须提供的资料和手续要求不一,有的需要司法局的盖章认可,有的要有当事人本人到场才可以查询,或者对律师调查给予诸多限制,如只可查询,不能复制,即使摘抄了或者可以复印,也不给签字、盖章,以证明其真实性。4、收费缺少依据,收费不合理现象大量存在。一些部门自定收费标准,甚至查询按揭登记情况也是按平方米来收费。、遭到拒绝时有理无处申诉,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等。6、对证人的调查难,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存在完全相反的认证实践,即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词采信率低,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出具的证词采信率高。7、在律师调查取证的观念上,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公民存在不同程度的偏见,积极主动配合的少,给律师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二)律师调查取证难的成因:
一是,立法缺陷和滞后。 纵观几大诉讼法,以及律师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或者是没有专门规定如仲裁法,或者是一、二个条文的简单规定,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最高法院制订的有关诉讼证据规则之中,只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义务,没有涉及律师的查证权利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主要不是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保障和规范的方面来进行规定,而多以权利限制的角度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律师们的基本法,是律师们的“宪法”,对于这么重要的调查取证权利,只有第31条中短短的一行字:“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可谓言语之精炼,节省!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果真有这一句话就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真的可以精确到一句话就足以囊括一切?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内容包括哪些,如何行使,权利得到保障的程序、步骤,权利遭到侵害的救济方法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东西,则没有规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等中,也都没有规定,偶见的只有个别部门的内部掌握的文件资料,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规定。原本应由法律或者规章规定的“调查取证权”,却几乎没有规定,而被其他部门规章或者内部文件或者领导指示所“规定”,则律师查证权行使的艰难就可想而知。
现在回过头来看看律师法中的这一行文字,虽则惜墨如金,却问题多多,不是在强调权利保障,主要是在强调权利的限制。一是要经被调查人同意。如果被调查人或者单位借口不同意,或者根本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就是不同意,如之奈何?律师调查取证就遭搁浅,就无法进行。可见,律师的调查权如此脆弱。二是,这里没有明确律师对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特别是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查权。从条文内容来看,似乎又涵盖了这些单位,因为都可以统称为“单位”,但却极不科学、不严谨。毕竟“单位”一词并非法律术语,相对律师而言,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享有强大的公权力,调查取证权更容易遭到来自公权力的限制或剥夺,同时,律师向这些享有公权力的单位组织的查证,是具有普遍性的,如果在条文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则律师的查证权利必然是不完善的。此外,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陷,已是众矢之的,在此不再述及。
如果说,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没有提倡法制,对公民主要强调义务,不强调权利,对公民的保护主要由国家统一包办,公民有事情、有纠纷就是找政府,那么,也用不着律师,更不需要规定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然而时代发展到今天,我国高举建立法治社会的旗帜,公民的法治意识已经有相当的提高,作为维护正义和公平的律师,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向有关组织机构和公民行使调查取证权,来了解事实、搜集证据,判断是非,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行政规章等,对律师的这一基本权利没有设定良好的操作程序,对调查取证的内容和范围、原则、步骤、程序、救济方式等没有规定。相反,而是以红头文件、
内部规定,领导意志来决定是否给予律师查证,设置太多的阻碍,限制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是法律的严重滞后。
律师调查取证权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没有完善的详尽的法律规定,是残缺、破损的或者流于粗疏,也是可能被相关的权利人任意限制和驳夺的。因此,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全面完善,乃当务之急。特别是当前修改律师法这个时期,律师法应当把这一权利作为重中之重来做,律师法中的一个条文,简短的二十几个字,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二是,观念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律师定位的认识上观念滞后。 在律师向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经济组织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经常遇到他们拒绝律师调查的说法就是,律师事务所是社会中介组织,没有权利向我们调查取证。这就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律师职业应当如何定位,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对律师的地位、作用的认识问题。律师事务所是否仅仅属于社会中介机构?律师是否仅仅属于中介人员?与普通的中介人员有没有两样?这些人的惯常思维就是,只相信“公检法”,不相信私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不相信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如果律师事务所果真象婚姻介绍所、房地产租售等中介组织一样,而这些机构几乎不用调查取证,他们纯粹是社会经济组织,通常没有承担重大的社会职能,事情的真实与否完全由行为人自己负责,客户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完全的责任。他们不是解决纠纷或者争议,他们主要是确立民事关系等等。而律师则担当解决纠纷的代理人,甚至是承担着与强大的公权力抗衡的刑事辩护职责,是始终处在激流险滩之中。如果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完整的调查取证权,或者这一权利弱化到形同虚设,已经与一般的中介组织没有什么两样了,那么,社会就不需要法治,也不需要律师了。所以国家或法律应当赋予律师以特殊法律地位,不是混淆于一般的中介组织。为什么在律师法出台之前,律师头上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光环,享受着国家的奉禄,对国家机关来说是“自己人”,就没有现在的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律师的定位问题,是观念问题,是中国几千年来只信官,不信民的传统情结。
其次,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观念陈旧,官僚思想严重。在市场经济不可逆转,倡导法治社会的今天,我国逐步融入世界社会政治经济的大潮之中,但少数公务人员缺少服务意识,甚至缺少起码的职业道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总认为律师是来找麻烦的,而且惧怕给律师调查取证之后可能带来麻烦,而不是从公务职责、从服务和便民的角度来看待律师的查证行为。一些国家机关或者说公务人员过于小心谨慎,不加区分地,把通常可以对外公开的档案资料当成机密,搞得神神密密,给律师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
再次,公民法制观念存在差距,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社会对律师服务的不合理看法或者说偏见,以及社会环境,如公民的正义感等原因,使公民、甚至一些单位不愿作证,怕作证或提供证据,不愿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
第四,少数律师不正当利用调查取证权,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法律对提供证据的人,以及证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不缺失,保护不力等也有关系。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本质和意义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本质
律师调查取证权,来源于什么?它显然不是来源于公权力,律师的权利在没有委托人和委托事务的情况下,不需要行使包括调查取证权在内的一切权利,不需要处理任何法律事务。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只有存在委托人和委托事务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因此,其权利的本质,是公民权的延伸,是公民因法律事务的授权,法律同时把调查取证的权利赋予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认为,律师的权利不是国家的权力,也不是社会权利,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由国家法律所确认,民众所赋予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体的权利遭到来自国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他人的侵害,国民有必要将他们的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赋予他们的法律代理人,即律师,使得他们的个人权利得到延伸,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利益发生纷争时,可以得到法律专业人士律师的支持和帮助,以更好地维护人权。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意义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公民权利的保护,即人权保护的根本。 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法律对公民权或者说人权的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离开公民权去谈法律的保护,是没有意义的。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在公民权利遭受侵害、发生纠纷或者公民法律事务的处理等等,由于公民个人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技能、时间和精力等原因,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聘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纷争、委托处理自己的法律事务。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需要为当事人进行必要的甚至关键事实的调查取证,如果因为律师没有充分的、足够的调查取证权利,就无法完成公民对自己的权利寻求保护的重委,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是纸上谈兵。律师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利,就象士兵没有武器一样,根本无法正当履行好职责,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处处设障,重重限制,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设置障碍。实践中,因为律师查证受阻而使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不
在少数,律师和公民只能望之兴叹,转之以其他非正当途径寻求权益的保护,并且对国家法治的产生不信任感。
是实现法治社会,国家兴旺发达的根本。有西方名家言:“律师兴、国家兴”,绝非虚言。律师的地位得到提高,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得到体现,律师的调查取证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公民能够通过正当法制路径去实现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正当合法诉求,则法治昌盛,国家必兴旺,正义可扬威,邪恶就躲藏。反之,在作为法制的精英的律师,都没有有效保障的调查取证权之下,公民不可能委托律师来维护权益,公民对法治的信仰就大打折扣,法治的实现将更漫长。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根本。 律师是法律的精英人物,能够而且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预防纠纷,化解纷争,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当前,律师充当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法律顾问,参与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足以证明,律师在法治社会的作用无所不在,而这些非诉讼事务的参与,正是防范风险、预防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律师不积极进行调查取证,无法进行调查取证,甚至调查取证还要冒座牢的风险,律师的作用就将大大受限。此外,赋予律师完整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利,必将大大减轻法官工作量,是为法官减负的根本途径,以及使律师和当事人摆脱取证难和举证责任的两难困境之必由之路。
三、调查取证权的内容和行使原则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分类
对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必要的分类,便于我们对不同内容的调查取证权的进行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调查取证难题。
律师调查取证权可以从多个角度、各个方面进行分类。从调查取证涉及的法律部门来区分,可分为民事类、刑事类、行政类等,在这些分类中,律师行使的调查取证权有很大的不同,几大诉讼法分别作了规定;从向律师配合提供调查的对象来区分,可分为公民个人、社会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各个对象所掌握的资源不同,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责任义务不完全相同;从律师取证的内容来区分,则有调查询问知情人(即证言类)、查询复制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现场查验和搜集物证等类,不同的查证内容,其义务主体支持配合的方式不相同,律师查证权行使的方式不同、要求不同。
篇三:《律师催款函》
催款律师函
对方公司名称:________
本律师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货款一事,专门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证实:在双方的业务联系中,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月日,贵公司拖欠委托人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小写金额)。期间,委托人曾多次催告贵公司付清拖欠货款,但贵公司一再拖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相应约定,贵公司拖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贵公司:限贵公司于收函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付清拖欠货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金额(¥________小写金额),并按银行同期最低贷款利率支付利息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金额(¥________小写金额)。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贵公司将要承担因此而需付出的法律负面代价及商业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致函人: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
承办律师: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律师办证相关行政许可》
一、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3、品行良好;
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以上材料经查验后留复印件一式两份;
3、干部或工人身份的附辞职文件或辞职证明书;城镇待(失)业人员附有效的待业证、失业证;退休人员附退休证;农民身份附农村卡。以上材料经查验后留复印件一式两份;
4、人事存档证明。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红头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和人事代理合同书(复印件两份)。
、《实习人员登记表》二份;
6、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原件一份;
7、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分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贴于一张A4纸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申照人姓名)。
二、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3、品行良好;
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6、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需要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以上材料经查验后留复印件一式两份;
3、人事存档证明。申请人所在的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需人事部门和所在院系同时盖章)
、《实习人员登记表》二份;
6、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原件一份;
7、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分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贴于一张A4纸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申照人姓名)。
三、派驻律师申请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分两种情形:
(一)律师事务所在省外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三份。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两份。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律师资格档案。
3、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4、总所所在地的司法厅(局)出具的同意派驻分所执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律师事务所在省内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在办理完派驻登记后,应办理跨市转所手续。
四、省外律师或在省外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来我市执业
(一)要求和程序
省外律师受聘到我市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首先将律师档案调入我省后,再申领律师执业证;在省外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但没有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受聘到我市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须实习满一年,将律师档案调入我省,再申领律师执业证;在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并已实习满一年,受聘到我市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应提供省外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经我省认可,方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二)调入律师档案需附的材料:
1、原在省外执过业的律师来我省执业,如果取得的是律师资格证书,应向陕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写出申请,写明本人哪一年在哪个地方取得了律师资格,注明资格证号,并于哪一年在哪个地方的哪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注明执业证号,现欲来陕西执业,申请调取律师资格及律师执业档案。
2、原在省外执过业的律师来我省执业,如果取得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分别向陕西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和陕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写出申请。给陕西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的申请写明本人哪一年在哪个地方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明资格证号,现欲来陕西执业,申请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给陕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的申请写明本人哪一年在哪个地方的哪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注明执业证号,现欲来陕西执业,申请调取律师执业档案。
3、在省外取得资格未执业的人员来我省执业,如果取得的是律师资格,应向陕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申请调取律师资格档案,申请写明本人哪一年在哪个地方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注明资格证号,现欲来陕西执业,申请调取律师资格档案;如果取得的是法律职业资格,应向给陕西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办公室申请调取律师资格档案,申请写明本人哪一年在哪个地方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明资格证号,现欲来陕西执业,申请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领律师执业证所需的材料:
1、同我省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或兼职律师执业证所需材料。
2、曾在省外执业的,不在提供《实习人员登记表》,应当提供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政审意见,内容包括执业时间、从事过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工作表现及是否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该政审意见须由原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加具意见。
3、曾在省外实习的,应提供省外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合格的有效材料。
五、我省律师调往省外执业
我省律师调往省外执业的,由律师事务所收缴申请人《律师执业证》,并出具财务、业务档案是否移交清楚,是否同意转出、有无投诉的情况说明,填写《律师转出档案申请表》,逐级上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办理调出手续。
六、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收回其律师执业证,并上交我局律师管理处。
1、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2、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3、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4、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因其它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3、4、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执业律师转所办理程序
一、审批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执业律师转所,是指在本省内,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申请转到其他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申请转到其他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执业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转所的申请: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因工作调动不在原户籍所在地的;
3、成立新所的;
4、原律师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况。
三、办理转所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律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转出律师事务所及转入律师事务所加具意见。(跨地市的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逐级签署意见)
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及财产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材料两份;
3、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两份;
4、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一年或以上)原件一式两份(转出本市的,可不提交此材料);
、律师执业证(转出本市的,可不提交此材料);
6、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不得穿制服)一张(转出本市的,可不提交此材料)。
律师执业证遗失、损坏补发办理程序
一、审批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一)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律师执业证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2、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一份。遗失声明可参考以下的写法:某某遗失了由陕西省司法厅于某年某月某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是……,现声明作废。
3、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不得穿制服)一张。
4、申请人自声明刊登之日起一个月后方可申请补发。取律师所名称.
(二)律师执业证损坏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律师执业证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2、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不得穿制服)一张;
3、已损坏的律师执业证。
篇五:《律师取证、审证、用证》
律师取证、审证、用证
前提:在调查取证前需明确①需要证明哪些事实→证明对象(自然要素:1+6=行为人、动
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法律拟制要素)②证明到什么程度→证明标准;③谁来证明→证明责任;④用什么证明→证据种类。
㈠当事人陈述
1、 辨析当事人陈述
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属于民事诉讼中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关当事人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委托书 律师代理授权委托书
篇一:《律师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周婷玉
受委托人: 朱小妮 性别: 女
工作单位: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南丰路112号 电话: 020-3932770
现委托在我诉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一般代理。可以代为立案、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辩论、签收除调解书之外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
委托人: 周婷玉
2010年 4月13 日
委托人: 谢青
受委托人: 刘小娜 性别: 女
工作单位:广州易春秋律师事务所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西风路123号 电话: 020-39327440
现委托在我与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一般代理。可以代为立案、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辩论、签收除调解书之外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
委托人: 谢青
2010年 4月13 日
篇二:《授权委托书(律师专用范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电话:
工作单位:XXXX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受委托人: 电话:
工作单位:XXXX律师事务所 职务:实习律师
现委托下列受委托人在XXX诉XXXX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1、 进行全部诉讼活动;
2、 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3、 和解、调解;
4、 提出反诉;
、 上诉;
(盖章)
年 月 委托人: 日
篇三:《授权委托书(律师全权代理)》
授 权 委 托 书(个人)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现委托 在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授权范围:全权代理。代为立案、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交证据、代为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提出异议申请、代为参加庭审、代为参与调解、签署调解协议、代收代交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法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职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现委托 在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授权范围:全权代理。代为立案、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交证据、代为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提出异议申请、代为参加庭审、代为参与调解、签署调解协议、代收代交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四:《律师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代理律师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性别:
工作单位:唐山得法律师事务所
住址: 电话:
现委托在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一般代理。可以代为立案、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辩论、签收除调解书之外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
委托人:
2013年 1月2 日
篇五:《授权委托书(律师)》
泰∣和∣泰∣律∣师
TAHTA LAW FIR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因与 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委托泰
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我方诉讼代理人。
律师代理权限为 特别授权代理 ,具体权限包括:(一)、(二)
律师代理权限为 特别授权代理 ,具体权限包括:(一)、(二)
(一)一般代理
1、代为起诉、应诉、签收法律文书;
2、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代理律师委托书.
3、申请回避,收集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参加法庭辩论;
4、代为申请执行;
、代为退诉讼费。
(二)特别代理
1、代为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3、进行和解;
4、代为反诉;代理律师委托书.
、代为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6、代收案款。
委托人(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方式:
篇六:《律师代理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兹委托上述受托人为委托人诉【
】 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中,委托人的一审代理人、二审代理人及执行阶段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起诉及提起上诉,提供新证据,代为 申请财产保全,代为出庭,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撤诉,代 为承认、接受对方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署/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代为转递与接受法律文书,代为申请中止、终结、恢复执行,代为接受赔偿、执 行款项、代为申领债权凭证。
委托期限: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执行终结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七:《授权委托书(律师)》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受委托人:1、姓名: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代理律师委托书.
2、姓名:工作单位: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本人)与 关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和执行款物等。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二一四 年 月 日
注:代理权限应明确、具体。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
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必须有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篇八:《律师授权委托书》
XXX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
20 X律民字第【】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单位住址:代理律师委托书.
联系方式: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XXX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经
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为该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代理律师委托书.
三、甲方必须真实的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的证据材
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隐瞒事实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四、乙方如单方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用相应退还甲方,甲方如单
方终止合同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订立合同时须向乙方
支付人民币XXX元(大写有效)作为律师代理费用。乙方律师为办案所支付的涉及办案费用及其他办案单位收费全部由甲方承担。
六、(1)甲方委托事项:
(2)委托代理阶段:
(3)乙方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特别授权(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 解、调解、提上诉或反诉,代为接受赔偿等)
七、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按合同第六条第(2)项中约
定的代理阶段终止时止。
八、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交由XXX仲裁委员会裁决。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
各持一份,承办律师一份,本合同附件为《委托人风险告知书》
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补充条款:
委托方(甲方) : 受托方(乙方):
签字日期:x年x月x日 签字日期:x年x月x日
篇九:《授权委托书(律师专用范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 诉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进行全部诉讼活动;
2、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3、和解、调解;
4、提出反诉;
、上诉;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十:《律师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有限责任公司
受委托人:陈** 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人与江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委托陈**律师代理本案参与诉讼,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人:****有限责任公司
受委托人:
200年月1日
律师实习日记
律师实习日记1
现在时间下午2点xx分,我正在大连中山广场附近一家颇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说它有名气,不是在炫耀自己,而是为了铺垫我所说的实习之路的正式,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这家事务所的首席律师曾经是xx的法律顾问,有着资深的经验,足以排在xx前xx名的律师之列……但是当我进入这个事务所一周后,我开始发现,现实和我想象的差距是多么的悬殊。
律师的生活完全不是我想象中的那么自由,或者说,完全不是我期望的那么色彩斑斓。相反,每天都会有很多愁眉苦脸凶神恶煞的人来叨扰,他们身上所散发的磁场让人窒息。律师们每天都会在一大堆琐事中周旋,所谓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早已经被那些蝇营狗苟吞噬。
那些小律师们,每天期待的都是能接到案子,每天都生活在期待中,他们早出晚归,生活的很没有规律,晚上常常是1、2点以后才睡觉,吃饭也是马马虎虎。他们打电话会很客气,小心的问那些法官是否方便说话,是否有时间……然后就提起皮包匆匆离去。稍微有些名气的律师他们是最忙的,往往几天都看不见他们的人影,每天都奔波在外面,他们在做什么可想而知,为了官司,他们不得不充当公关的角色。大律师,说实话,他们真的不是很忙,甚至有时候闲的上网看pplive,偶尔会逛逛书店,生活的很惬意。因为他们不浪费时间在那些琐事上,对他们来说,更重要的是享受生活。那些年龄很大的老律师们~~~~~
在律师中,女律师往往干练、漂亮,他们非常注重生活的品味和质量,素质也相对较高,我倒觉得男人们应该考虑找个律师做老婆,还把法律顾问的钱给省了。
我在事务所的这一周里,除了和我们的首席律师屁颠屁颠出去了几次,都是在所里呆呆的看书,还好本所的设施非常完善,闲来还上上网听听歌,在茶水间与同事们聊聊天~~ 生活啊……哎~
律师实习日记2
2月6日
今天闲来无事,就开始整理卷宗。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却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简单,在做之前还是需要一些时间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类很仔细,有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一些简单的案子,卷宗只有30多页,而遇到复杂的案子,卷宗可多达200多页。一个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权委托书、起诉书、证据资料、代理词、答辩状、判决书等,可以说是一个案件的完整记录和完全再现。因为卷宗的整理关系到其他程序的进行,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所以在整理的过程中应该格外认真和细心。而我也在这样的细心中渡过了充实的一天。
2月10日
今天起草了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关于一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案件很简单,申请书也很简单。主要是实习这么久以来,我发现要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点不在怎样打赢官司,难点在于执行。很多案子的执行都举步维艰。往往一个案子判决下来,执行却成了难题。唉,有的时候看到那些经济非常困难的当事人急需用钱时,总觉得帮不上什么忙。即使我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帮他们胜诉了,却无法保证那些该属于他们的赔偿款要如何才能得到。但这也是所有律师头疼的问题吧。希望我们可以加强法院的执行力,这样的话才能真正意义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月1日
今天还是在整理卷宗,在整理的过程中我仔细阅读这些卷宗,一些律师告诉我说,在阅读卷宗的过程中,最关键的工作是要认识各项证据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结合所学知识,分清哪些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弄明白每项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证据间的联系又是怎样的。然后,根据这些证据,假设自己是法官,将会怎样去审理这些证据,运用什么法律去判决。最后,结合判决书,找出自己的知识漏洞,弄懂法院判决的依据,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2月19日
今天在与指导律师的聊天中,感受到收集资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儿,这件事不能一蹴而就,而需要长期的积累。资料收集占工作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包括通过网络、电话的方式,帮助律师搜集案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部门的具体规定。这项工作我很喜欢,因为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法律规定、相似案例,并且可以同律师讨论案件情况。我搜集了关于外商投资、商标注册、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等等方面的资料。并且这项工作对锻炼信息搜集、整理整理能力很有帮助。
2 月20 日
今天我对司法实践的问题有了一些思考。在司法机关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中,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处理时,有些法律文书中只写适用何种法律法规的第几条,、第几款,没有写出这些法律法规条款的具体内容。这样会造成许多不利.首先不利于当事人理解法律文书内容。每份法律文书都是司法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法律给当事人的一个“说法”。当事人根据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自己行为的对错和所承担责任的大小。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对具体的法律条款的内容是清楚的。但当事人不一定知道或根本不知道对此责任认定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也不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
律师实习日记3
现在时间下午2点10分,我正在xx广场附近一家颇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说它有名气,不是在炫耀自己,而是为了铺垫我所说的实习之路的正式,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这家事务所的首席律师曾经是xx的法律顾问,有着资深的经验,足以排在xx前xx名的律师之列……但是当我进入这个事务所一周后,我开始发现,现实和我想象的差距是多么的悬殊。
律师的生活完全不是我想象中的那么自由,或者说,完全不是我期望的那么色彩斑斓。相反,每天都会有很多愁眉苦脸凶神恶煞的人来叨扰,他们身上所散发的磁场让人窒息。小律师每天都会在一大堆琐事中周旋,所谓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早已经被那些蝇营狗苟吞噬。
那些小律师,每天期待的都是能接到案子,每天都生活在期待中,他们早出晚归,生活的很没有规律,晚上常常是1、2点以后才睡觉,吃饭也是马马虎虎。他们打电话会很客气,小心的问那些法官是否方便说话,是否有时间……然后就提起皮包匆匆离去。稍微有些名气的律师他们是最忙的,往往几天都看不见他们的人影,每天都奔波在外面,他们在做什么可想而知,为了官司,他们不得不充当公关的角色。大律师,说实话,他们真的不是很忙,甚至有时候闲的上网看pplive,偶尔会逛逛书店,生活的很惬意。因为他们不浪费时间在那些琐事上,对他们来说,更重要的是享受生活。那些年龄很大的老小律师~~~~~
在律师中,女律师往往干练、漂亮,他们非常注重生活的品味和质量,素质也相对较高,我倒觉得男人们应该考虑找个律师做老婆,还把法律顾问的钱给省了。
我在事务所的这一周里,除了和我们的首席律师屁颠屁颠出去了几次,都是在所里呆呆的看书,还好本所的设施非常完善,闲来还上上网听听歌,在茶水间与同事们聊聊天~~ 生活啊……哎~
律师实习日记4
天下之事,闻者不如见者知之为详,见者不如居者知之为尽。通过这次的两个多月的实习工作,我深刻地明白了这个道理。
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位于浦东的三石律师事务所,主跟江律师实习工作。事务所并没有因为我年轻,尚未大学毕业,而随便给我安插个无足轻重的闲职来敷衍了事。江律师和蔼可亲,对我悉心指导,而其他律师也给予了我许多帮助,正由于他们的倾囊相授,令我开拓了眼界,对律师领域的工作有了相当深入的了解,了解到了这个行当的意义,其中的个中曲折,使我将来从事这个行当,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行当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总体来说,这次实习相当有意义,对我帮助很大,实践出真知嘛。
下面我就通过这次实习的经历,来谈谈我的收获:
作为大二刚毕业的学生,实习工作的机会少之又少。这次炎炎夏日,连着二十多天的高温,对我来说还真是考验呢。抛开法律版块的知识不谈,在这次实习中,每天的上下班对我就是一种锻炼了。我体会的金钱的来之不易,父母每日为生活奔波的辛劳。不由地,我在家中的家务也做得多了起来,时常帮着父母打扫卫生,准备饭菜。我感觉不仅大脑充实了,身体得到了锻炼,也精神也得到了升华。
刚进事务所,一张张陌生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要让这一张张脸变得熟悉起来,让这一张张脸变得和善、可亲,变成会心的欢笑和帮助的善意,而不是伪装的面具,甚至是附上了屏弃、厌恶的表情,对我也是一种锻炼。平时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我们会为一点小事,一句无意间的话语而争辩不休,但一旦遇到困难时,我们又会互相帮助。在学校里,我们展示的是真实的我们。但我知道,在社会里,就是纯粹的尔虞我诈了,在一张张面具之下,心灵都是被纱布厚厚的纱布盖上一层又一层的。
当然,这么说可能有所夸张,但人际交往确实是我这次实习中的一大课题。我始终保持面戴微笑,主动地向其他律师们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帮他们倒茶,有机会的话打扫会卫生,没几天,我和他们就打成了一片。他们也放心地把一些手头工作交给我去做。负责知道我的师傅,江律师也带我出去,参加咨询、会见委托人、会见当事人、调解、庭审等等。从人际交往而言,我确实获益非浅。
转到工作上,则比较简单了。律师的工作和背背法律条款确实是两码事。律师的工作重头应该就是见委托人吧,这类事情可不是能给我经手的。我的实际工作是整理文书。江律师细心教导了我格式的写法,然后把他积存的一大堆资料交给了我。内容虽多,但熟能生巧,没几天,这些法律文书就都搞定了。其他律师也把他们积存的档案拿了出来,有的律师可真够邋遢的,居然夹着自己的律师证的复印件,我差点把它当证据整理起来。
其实作为律师,在事务所呆的时间并不多。来事务所咨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他们一般都是到处奔波,拉生意、谈生意、做生意一个律师这么解释的。所以纯粹呆在事务所里,能学到的东西还是相当有限的。幸好江律师经常带着我出去走走,让我眼界大开。比如去监狱会见当事人,我就了解到了律师的谈吐技巧,教当事人如何去应对,等等。根据科尔伯格的道德辨歧理论,人为了寻找善恶的平衡点,永远是往善恶两端不断徘徊的过程。世上没有善人和恶人,只是在寻找平衡点时,迷失了方向。使他在恶的一端或善的一端找不到归路。
基于这个已经为世界0%以上的国家作为基础教育课程的理论,我如果作为律师的话,一定会全力为当事人打拼,给他一条自新之路,一次再次寻找到平衡点的机会。而跟着江律师去咨询才叫有意思。这是一个房地产纠纷的案子,他先和当事人打包票说案子一定能圆满解决,然后就带着我去有关单位咨询这样的案子按照规定会怎么处理。原来他自己都没搞清楚啊,我恍然大悟。而民事纠纷,基本就像是两个商人在谈生意,互相商量价格,最后达成默契,而法官则像个中介,在一旁默不做声。刑事诉讼是最让人有所感悟的,这和案件聚焦、东方110里的世界真的不太一样。电视里的真的有些理想化,像是给民众看的东西。
而真实的庭审,让人不由对被告有所同情。法庭,应该算是社会丑恶面的一部分吧,因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大多是对社会没有贡献的那类人。看着他们的哭诉,灵魂不禁得到了净化,但学习法律的人,似乎应该把感情因素完全抛开呢,法不容情啊!
律师实习日记
1、在人际交往方面
刚进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一张张陌生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和紧张。平时在校园里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但我知道,在社会里,就是纯粹的尔虞我诈了,人际交往确实是我这次实习中的一大课题。所以在踏入律所之后,我始终保持微笑,主动地向其他小律师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帮他们倒茶,主动打扫会卫生,做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没过几天,他们就逐渐接受了我。他们也放心地把一些手头上的工作交给我去做。负责指导我的师傅陈律师也带我出去,参加咨询、会见委托人、会见当事人、调解、庭审等等。这次实习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尤其要注重对沟通能力的培养。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我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我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要向他们学习更多的知识和做人的道理。
2、在工作上
我的实际工作主要是整理文书。陈律师细心教导了我格式的写法,然后把他积存的一大堆资料交给了我。内容虽多,但是熟能生巧,没几天,这些法律文书就都搞定了。其实作为律师,在事务所呆的时间并不多。来事务所咨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所以单纯地呆在律师事务所里,能学到的东西是相当有限的。幸好陈律师经常带着我出去走走,比如去监狱会见当事人,去调查取证,去做法律咨询等等,让我从中受益匪浅。
律师实习日记6
20xx-2-24 星期三
今天是农历年初十一。昨天方律师叫我今天早上八点三十分到律师事务所,今天我不到八点十五分就到了律师事务所。到了八点三十分,我终于盼到律师事务所开门了。我进去后礼貌而又客气地问其中一名员工——后来我称呼此人为林哥——方律师是否到了,我是来跟他实习的。他说方律师仍未回,叫我先到坐在一旁等他。我盼呀盼,好不容易才等到方律师,那时已有十时许了。期间,这里的人都不时地聊天,说说新年期间的趣闻,完全还处于放假的状态。方律师吩咐我把两个案件(买卖纠纷案及物权纠纷案)看完就出去了。之后,他一整天也没有回来。今天一整天不时听到这里的员工在二楼打麻将的声音。开工的第一天像放假而不是工作。而我,正处于努力适用当中。
20xx-2-2 星期四
昨天一口气把方律师交代要看的两个案件看完了,尽管棠下的那个物权纠纷案令我感到头晕——实在是讲述案情的资料太厚了,一看到就觉得痛苦。今天,我又试着以无比的耐心去看物权纠纷案。在细看了几遍后,我终于把物权纠纷案看懂。原来它与老师在课堂上要我们做练习的案情法律适用基本一致,但就是对案情详略叙述不一,所以我才会对物权纠纷案这个厚厚一叠资料的案件感到头晕。不是案情的复习性而是厚厚的资料给我打垮,这实在是令人可笑的理由。我定要把这个不成理由的缺点克服。假如我连这小小的事情都不能干好,又何谈将来的长远发展呢?
20xx-2-26 星期五
今天,方律师同样没有进办公室。其实我感到很困惑——在律师事务所里,我基本没有看见律师们在办公室里办公。而我又常听闻方律师要出差。如此频繁地出差,地域涉及的范围如此广。让我感觉地域差异似乎完全不存在。无论是出市还是出省,这好像一般上班族上下班那样自然,似乎已成为他们呼吸的一部分。也许这就是律师与平常人的其中一个区别。当代的律师涉及的业务范围不仅仅是诉讼业务,更多的是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的开展就要求我们具备更泛更为丰富的知识面。
律师实习日记7
xx年6月20日是我于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正式实习的第一天,翻阅已经写满日常记录的两个厚厚的记事本,浏览着自己分类汇总的案卷材料,这些点点滴滴积累的文字镌刻着我实习成长的经历。在拥有一些小小成就感的同时,更觉今后执业生涯中责任的重大。实习期很快就要结束了,在此做一份简要的个人总结。
自从xx年9月至xx年1月,六年半的法学专业学习以及其间在法院实习的经历让我爱上了自己所学的专业。xx年我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这也意味着敲开了法律职业的大门。xx年3月经过几次面试后,我最终选择在一位有着十几年执业经历的律师身边做助理。最初几天我主要通过电话营销方式联系并预约潜在客户,随后接受指导律师交代的写书任务。我以平均每天两个专题的形式做着写书的工作,直至xx年月22日该书基本定稿,我与指导律师合作撰写的这本书最终于xx年3月由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书名为《银行借款合同风险管理》。虽然拿到正式图书时意外的发现没有我的署名,但我依然珍惜自己的这份来之不易的劳动成果。
担任律师助理3个半月后,我取得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在这之前我辅助指导律师办案及出庭都使用律师助理的身份,此后与指导律师一起担任委托代理人则采用实习律师的身份。实习期间,我参与办理的案件主要有:赵卫与上海爱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案、王丽佳与高智博其他所有权纠纷(婚前房产纠纷)案、李洪华律师诉0家政府信息公开案、上海三萌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上海苑园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富跃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张帆与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上海天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姜艳芳劳动争议纠纷案、朱跃明与立信会计出版社有限公司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明鸿中小银行培训中心与立信会计出版社有限公司着作权合同纠纷案等等。
通过办理各方面案件的经历,我掌握了撰写法律文书的基本技能,积累了参加庭审的实战经验,锻炼了与各部门协调沟通的能力,最重要的是与办案当事人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所有的这一切都将成为我今后从事律师执业的无形财富。
在参与办理这些有偿法律服务的同时,我在1xx法律网站上注册为会员,利用平时工作之余免费解答公众的法律咨询问题以及一对一咨询问题。通过对每一个问题的解答,我深知自己在校所学法律知识的微薄。为了能够准确解答每一个法律问题,我特意购买了几本我感兴趣的专业书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劳动争议仲裁实用手册》、《中国人身损害赔偿政策与法律实务实用工具箱》以及《最新法律大全》等等。尽管有了专业书籍的知识保障,但在过去短短的一年实习期间,我的实际办案数量并不多,实务经验还很欠缺,这些都需要我在今后的执业生涯中慢慢摸索与积累。
能够从事律师行业是我一直追求的梦想,虽然这份行业对于年轻执业律师具有很强的挑战性,同行间竞争压力很大。但我相信只要坚持自己的奋斗目标,将自己的所学所知逐步运用于实践,切实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想我今后的人生将会变得更加充实而有意义。
相关参考
律师执业座右铭(最新篇)1)罪莫大于多欲,祸莫大于不知足。——韩涛2)正己然后可以正物,自治然后可以治人。——岳飞3)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毛泽东4)居官四败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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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却依旧一事无成本人09年大学毕业,现在职业是专职律师。简要来说:09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事业单位工作,10年辞职出来做实习律师,11年成为执业律师;这三年考了三次硕士研究生终于考上,因此本人除了具有执业律师...
律师座右铭大全1、法律可禁止实施某一行为,但如果行为已实施,则不予撤销。2、时间确定行为。3、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4、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他是否认罪,而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他有罪。5、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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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史记·循吏列传》2、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政府论》3、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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