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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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草若无心不发芽,人若无心不发达。本文为你选取作文律师的座右铭四篇,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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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座右铭
1、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史记·循吏列传》
2、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政府论》
3、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4、人人必知小法律,天天不做违法事。
5、恪守法规,画出圆满人生。
6、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7、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8、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9、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0、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11、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
12、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着名大法官卡多左
13、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边沁
14、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15、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中国律师的座右铭
1、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2、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3、人人必知小法律,天天不做违法事。
4、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5、恪守法规,画出圆满人生。
6、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8、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9、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10、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11、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12、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13、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
14、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15、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坏人的座右铭
1、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佚名
2、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3、破车损道路,坏人殃及邻居。——维吾尔族
4、宿命论是那些缺乏毅力的弱者的借口。罗曼。罗兰
5、亲善产生幸福,文明带来和谐。——法国作家雨果
6、没有坏人,也就没有好律师。——英国小说家狄更斯
7、刀鞘保护刀的犀利,它自己则满足于它的迟钝。——泰戈尔
8、耐心和持久胜过激烈和狂热。——拉·封丹
9、没有那门学科能比数学更为清晰的阐明自然界的和谐性。——Carus,Paul
10、取得成就时坚持不懈,要比遭到失败时顽强不屈更重要。——拉罗什夫科
11、涓滴之水终可以磨损大石,不是由于它力量强大,而是由于昼夜不舍的滴坠。——贝多芬
12、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精力以及同全世界劳动者的团结一致,是取得最后成功的保证。——列宁
13、团结就有力量和智慧,没有诚意实行平等或平等不充分,就不可能有持久而真诚的团结。——英·欧文
取律师所名称 吉林市律师所
篇一:《律师调查取证》
律师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
发布日期:2009-01-1 作者:王犹淦律师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指律师在承办刑
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若干规定》第1条对前述第一款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高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44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4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从以上有关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侦查权和调查权相比,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以下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我国刑诉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从规定“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内容来看,讲的是公、检、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有强制性。没有规定律师有强制取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只是一种带有访问性质的活动,不具有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依照法律职责,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应当寻找和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样容易混淆律师的抗辩职责,而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律师应当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作
为法庭定案的依据,必须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经过询问证人、双方当事人质证等环节后,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律师在审前阶段的证据调查包括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访问以及参与法庭调查,其中有效的行使调查请求权是律师证据调查的必要手段。刑辩律师的证据调查是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必须讲究证据调查的艺术和技巧。 1、关于在审前程序中如何查阅卷宗材料的问
题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材料”。这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第一次接触到本案的卷宗材料,也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决定调查方向的最重要的环节。但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外,其他公诉案件要求“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而且依照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所谓“主要证据”指的是“定罪的证据”,由此看来,辩护律师能够接触的卷宗材料也是不全面的,特别是那些对被告人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律师在卷宗中几乎无法看到。鉴于上述情况,律师在查阅卷宗材料时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对起诉书的审查。重点审查起诉指控犯什么罪、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的轻重、有无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审查起诉书所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等。②对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的审查。律师查阅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可以对案件的证据体系及证据种类有个大概的了解,并核对已经移送的“主要证据”材料与尚未移送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通过检察机关对证人名单的例举了解其他证人对本案事实的证明作用,并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这些证据及证人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调查与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开。③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的审查。通过审查主要证据了解本案中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哪些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以便分类排除,哪些证据需要立即调查核实,哪些证据需要会见被告人来了解,哪些证据需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核实。 2、关于在审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客观上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往往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为此,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一种救济手段,即辩护律师在无法调取或遇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如果相关证人及有关单位不同意,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情况、被告人的情况、被调查人的情况、调查请求理由事项,并制作详细的“调查提纲”附在后面;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查证据时,辩护律师作为申请人可以在场,但这要根据案件情况及证人情况来定,并须征得法院调查人员的同意;③、法院调查的证据材料律师可以请求保留该证据的复印件,并作为辩方证据在法庭出示,并经过法庭的调查与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④、由于证人或被害人等不同意接受调查以及有可能律师的调查证据请求被法院拒绝的,如果认
为该证据确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通过询问和质证使该证据被法院采纳为裁判的证据。 3、关于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与确认问题 刑诉法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由此看出,刑法虽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但却并未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问题在于,控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基于控诉和证明的目的更有可能或有条件使用非法手段。这些非法证据一旦在法庭上出示,将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消极的影响,最终导致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而影响司法公正性。因而,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收集相关证据证明非法证据的存在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前置性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确认主要从主体上、程序上、形式上三个方面入手:①主体上,如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非法定侦查人员调取的证据;非自然人提供的证言与鉴定结论;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提供的证言等都应作为律师审查与调查的重点内容。②程序上,调取证言笔录时仅侦查人员一人在场,询问证人时未告知作证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等。 ③形式上,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及讯问人签名的书面供述及证言与陈述;没有鉴定人盖章的鉴定结论,没有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见证人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均属于违法或不合法的证据范畴,辩护律师一旦能证明该证据的违法与不合法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之外。为了证明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事实,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传唤侦查人员、勘验检查人员及鉴定人等到庭作证,运用收集到的证据提出异议,当庭揭露该证据在收集过程中主体、程序、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避免这些非法证据被法院用于裁判的证据。 律师在审判前阶段开展调查活动,必须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真相,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这认为这是作为一名律师特别是想做一名好律师,同时也是保护好自己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一项要求。
篇二:《律师调查取证》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和成因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目前律师调查取证的特点,一是,法律规定简单,粗疏,内容不完善、缺失,体系不完整,没有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且立法以限制、制约律师调查权利为主,以设定权利为辅,捆住律师手脚,使律师成为“刀尖上的舞者”。二是,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权在实践中得不到保障,律师要被调查单位或个人配合、协助难,调查取证突出表现在一个“难”字上。
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1、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仅以法院已立案审理的案件为限,对已立案件才允许律师查证。这是大多数国家机关内部文件,甚至是部门规章的明文规定,如民政部200年出台的对婚姻登记档案的查询规定,就是规定律师查询要提供法院的立案或应诉通知。这样就排除了律师在办理非诉业务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起诉前的调查取证权。
2、律师有权查证的事项、范围,可以查询什么东西,没有统一的规定,是否给予调查的随意性大,比如,有些地方社保部门不给律师查在关社保的缴付情况、有的甚至不给律师查询房产登记抵押情况等,但有的地方这些者是可以查询的。如有关系是熟人的,手续不合法也可以查,没有关系手续合法也同样不能查。律师行使查证权的程度和效果,则因各地做法、各单位各部门做法,甚至同一单位各科室各个人的做法也不同,增加律师查证的成本和难度。
3、有关部门对律师须提供的资料和手续要求不一,有的需要司法局的盖章认可,有的要有当事人本人到场才可以查询,或者对律师调查给予诸多限制,如只可查询,不能复制,即使摘抄了或者可以复印,也不给签字、盖章,以证明其真实性。4、收费缺少依据,收费不合理现象大量存在。一些部门自定收费标准,甚至查询按揭登记情况也是按平方米来收费。、遭到拒绝时有理无处申诉,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等。6、对证人的调查难,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存在完全相反的认证实践,即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词采信率低,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出具的证词采信率高。7、在律师调查取证的观念上,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公民存在不同程度的偏见,积极主动配合的少,给律师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二)律师调查取证难的成因:
一是,立法缺陷和滞后。 纵观几大诉讼法,以及律师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或者是没有专门规定如仲裁法,或者是一、二个条文的简单规定,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最高法院制订的有关诉讼证据规则之中,只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义务,没有涉及律师的查证权利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主要不是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保障和规范的方面来进行规定,而多以权利限制的角度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律师们的基本法,是律师们的“宪法”,对于这么重要的调查取证权利,只有第31条中短短的一行字:“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可谓言语之精炼,节省!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果真有这一句话就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真的可以精确到一句话就足以囊括一切?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内容包括哪些,如何行使,权利得到保障的程序、步骤,权利遭到侵害的救济方法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东西,则没有规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等中,也都没有规定,偶见的只有个别部门的内部掌握的文件资料,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规定。原本应由法律或者规章规定的“调查取证权”,却几乎没有规定,而被其他部门规章或者内部文件或者领导指示所“规定”,则律师查证权行使的艰难就可想而知。
现在回过头来看看律师法中的这一行文字,虽则惜墨如金,却问题多多,不是在强调权利保障,主要是在强调权利的限制。一是要经被调查人同意。如果被调查人或者单位借口不同意,或者根本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就是不同意,如之奈何?律师调查取证就遭搁浅,就无法进行。可见,律师的调查权如此脆弱。二是,这里没有明确律师对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特别是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查权。从条文内容来看,似乎又涵盖了这些单位,因为都可以统称为“单位”,但却极不科学、不严谨。毕竟“单位”一词并非法律术语,相对律师而言,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享有强大的公权力,调查取证权更容易遭到来自公权力的限制或剥夺,同时,律师向这些享有公权力的单位组织的查证,是具有普遍性的,如果在条文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则律师的查证权利必然是不完善的。此外,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陷,已是众矢之的,在此不再述及。
如果说,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没有提倡法制,对公民主要强调义务,不强调权利,对公民的保护主要由国家统一包办,公民有事情、有纠纷就是找政府,那么,也用不着律师,更不需要规定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然而时代发展到今天,我国高举建立法治社会的旗帜,公民的法治意识已经有相当的提高,作为维护正义和公平的律师,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向有关组织机构和公民行使调查取证权,来了解事实、搜集证据,判断是非,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行政规章等,对律师的这一基本权利没有设定良好的操作程序,对调查取证的内容和范围、原则、步骤、程序、救济方式等没有规定。相反,而是以红头文件、
内部规定,领导意志来决定是否给予律师查证,设置太多的阻碍,限制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是法律的严重滞后。
律师调查取证权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没有完善的详尽的法律规定,是残缺、破损的或者流于粗疏,也是可能被相关的权利人任意限制和驳夺的。因此,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全面完善,乃当务之急。特别是当前修改律师法这个时期,律师法应当把这一权利作为重中之重来做,律师法中的一个条文,简短的二十几个字,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二是,观念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律师定位的认识上观念滞后。 在律师向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经济组织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经常遇到他们拒绝律师调查的说法就是,律师事务所是社会中介组织,没有权利向我们调查取证。这就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律师职业应当如何定位,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对律师的地位、作用的认识问题。律师事务所是否仅仅属于社会中介机构?律师是否仅仅属于中介人员?与普通的中介人员有没有两样?这些人的惯常思维就是,只相信“公检法”,不相信私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不相信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如果律师事务所果真象婚姻介绍所、房地产租售等中介组织一样,而这些机构几乎不用调查取证,他们纯粹是社会经济组织,通常没有承担重大的社会职能,事情的真实与否完全由行为人自己负责,客户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完全的责任。他们不是解决纠纷或者争议,他们主要是确立民事关系等等。而律师则担当解决纠纷的代理人,甚至是承担着与强大的公权力抗衡的刑事辩护职责,是始终处在激流险滩之中。如果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完整的调查取证权,或者这一权利弱化到形同虚设,已经与一般的中介组织没有什么两样了,那么,社会就不需要法治,也不需要律师了。所以国家或法律应当赋予律师以特殊法律地位,不是混淆于一般的中介组织。为什么在律师法出台之前,律师头上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光环,享受着国家的奉禄,对国家机关来说是“自己人”,就没有现在的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律师的定位问题,是观念问题,是中国几千年来只信官,不信民的传统情结。
其次,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观念陈旧,官僚思想严重。在市场经济不可逆转,倡导法治社会的今天,我国逐步融入世界社会政治经济的大潮之中,但少数公务人员缺少服务意识,甚至缺少起码的职业道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总认为律师是来找麻烦的,而且惧怕给律师调查取证之后可能带来麻烦,而不是从公务职责、从服务和便民的角度来看待律师的查证行为。一些国家机关或者说公务人员过于小心谨慎,不加区分地,把通常可以对外公开的档案资料当成机密,搞得神神密密,给律师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
再次,公民法制观念存在差距,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社会对律师服务的不合理看法或者说偏见,以及社会环境,如公民的正义感等原因,使公民、甚至一些单位不愿作证,怕作证或提供证据,不愿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
第四,少数律师不正当利用调查取证权,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法律对提供证据的人,以及证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不缺失,保护不力等也有关系。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本质和意义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本质
律师调查取证权,来源于什么?它显然不是来源于公权力,律师的权利在没有委托人和委托事务的情况下,不需要行使包括调查取证权在内的一切权利,不需要处理任何法律事务。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只有存在委托人和委托事务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因此,其权利的本质,是公民权的延伸,是公民因法律事务的授权,法律同时把调查取证的权利赋予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认为,律师的权利不是国家的权力,也不是社会权利,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由国家法律所确认,民众所赋予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体的权利遭到来自国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他人的侵害,国民有必要将他们的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赋予他们的法律代理人,即律师,使得他们的个人权利得到延伸,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利益发生纷争时,可以得到法律专业人士律师的支持和帮助,以更好地维护人权。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意义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公民权利的保护,即人权保护的根本。 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法律对公民权或者说人权的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离开公民权去谈法律的保护,是没有意义的。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在公民权利遭受侵害、发生纠纷或者公民法律事务的处理等等,由于公民个人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技能、时间和精力等原因,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聘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纷争、委托处理自己的法律事务。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需要为当事人进行必要的甚至关键事实的调查取证,如果因为律师没有充分的、足够的调查取证权利,就无法完成公民对自己的权利寻求保护的重委,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是纸上谈兵。律师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利,就象士兵没有武器一样,根本无法正当履行好职责,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处处设障,重重限制,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设置障碍。实践中,因为律师查证受阻而使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不
在少数,律师和公民只能望之兴叹,转之以其他非正当途径寻求权益的保护,并且对国家法治的产生不信任感。
是实现法治社会,国家兴旺发达的根本。有西方名家言:“律师兴、国家兴”,绝非虚言。律师的地位得到提高,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得到体现,律师的调查取证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公民能够通过正当法制路径去实现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正当合法诉求,则法治昌盛,国家必兴旺,正义可扬威,邪恶就躲藏。反之,在作为法制的精英的律师,都没有有效保障的调查取证权之下,公民不可能委托律师来维护权益,公民对法治的信仰就大打折扣,法治的实现将更漫长。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根本。 律师是法律的精英人物,能够而且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预防纠纷,化解纷争,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当前,律师充当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法律顾问,参与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足以证明,律师在法治社会的作用无所不在,而这些非诉讼事务的参与,正是防范风险、预防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律师不积极进行调查取证,无法进行调查取证,甚至调查取证还要冒座牢的风险,律师的作用就将大大受限。此外,赋予律师完整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利,必将大大减轻法官工作量,是为法官减负的根本途径,以及使律师和当事人摆脱取证难和举证责任的两难困境之必由之路。
三、调查取证权的内容和行使原则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分类
对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必要的分类,便于我们对不同内容的调查取证权的进行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调查取证难题。
律师调查取证权可以从多个角度、各个方面进行分类。从调查取证涉及的法律部门来区分,可分为民事类、刑事类、行政类等,在这些分类中,律师行使的调查取证权有很大的不同,几大诉讼法分别作了规定;从向律师配合提供调查的对象来区分,可分为公民个人、社会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各个对象所掌握的资源不同,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责任义务不完全相同;从律师取证的内容来区分,则有调查询问知情人(即证言类)、查询复制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现场查验和搜集物证等类,不同的查证内容,其义务主体支持配合的方式不相同,律师查证权行使的方式不同、要求不同。
篇三:《律师催款函》
催款律师函
对方公司名称:________
本律师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货款一事,专门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证实:在双方的业务联系中,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月日,贵公司拖欠委托人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小写金额)。期间,委托人曾多次催告贵公司付清拖欠货款,但贵公司一再拖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相应约定,贵公司拖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贵公司:限贵公司于收函之日起七日内向委托人付清拖欠货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金额(¥________小写金额),并按银行同期最低贷款利率支付利息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金额(¥________小写金额)。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贵公司将要承担因此而需付出的法律负面代价及商业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致函人: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
承办律师: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律师办证相关行政许可》
一、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3、品行良好;
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以上材料经查验后留复印件一式两份;
3、干部或工人身份的附辞职文件或辞职证明书;城镇待(失)业人员附有效的待业证、失业证;退休人员附退休证;农民身份附农村卡。以上材料经查验后留复印件一式两份;
4、人事存档证明。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红头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和人事代理合同书(复印件两份)。
、《实习人员登记表》二份;
6、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原件一份;
7、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分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贴于一张A4纸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申照人姓名)。
二、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3、品行良好;
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6、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需要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以上材料经查验后留复印件一式两份;
3、人事存档证明。申请人所在的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需人事部门和所在院系同时盖章)
、《实习人员登记表》二份;
6、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原件一份;
7、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分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贴于一张A4纸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申照人姓名)。
三、派驻律师申请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分两种情形:
(一)律师事务所在省外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三份。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两份。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律师资格档案。
3、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4、总所所在地的司法厅(局)出具的同意派驻分所执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律师事务所在省内的,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在办理完派驻登记后,应办理跨市转所手续。
四、省外律师或在省外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来我市执业
(一)要求和程序
省外律师受聘到我市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首先将律师档案调入我省后,再申领律师执业证;在省外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但没有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受聘到我市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须实习满一年,将律师档案调入我省,再申领律师执业证;在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并已实习满一年,受聘到我市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应提供省外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经我省认可,方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二)调入律师档案需附的材料:
1、原在省外执过业的律师来我省执业,如果取得的是律师资格证书,应向陕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写出申请,写明本人哪一年在哪个地方取得了律师资格,注明资格证号,并于哪一年在哪个地方的哪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注明执业证号,现欲来陕西执业,申请调取律师资格及律师执业档案。
2、原在省外执过业的律师来我省执业,如果取得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分别向陕西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和陕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写出申请。给陕西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的申请写明本人哪一年在哪个地方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明资格证号,现欲来陕西执业,申请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给陕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的申请写明本人哪一年在哪个地方的哪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注明执业证号,现欲来陕西执业,申请调取律师执业档案。
3、在省外取得资格未执业的人员来我省执业,如果取得的是律师资格,应向陕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申请调取律师资格档案,申请写明本人哪一年在哪个地方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注明资格证号,现欲来陕西执业,申请调取律师资格档案;如果取得的是法律职业资格,应向给陕西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办公室申请调取律师资格档案,申请写明本人哪一年在哪个地方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明资格证号,现欲来陕西执业,申请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领律师执业证所需的材料:
1、同我省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或兼职律师执业证所需材料。
2、曾在省外执业的,不在提供《实习人员登记表》,应当提供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政审意见,内容包括执业时间、从事过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工作表现及是否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该政审意见须由原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加具意见。
3、曾在省外实习的,应提供省外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合格的有效材料。
五、我省律师调往省外执业
我省律师调往省外执业的,由律师事务所收缴申请人《律师执业证》,并出具财务、业务档案是否移交清楚,是否同意转出、有无投诉的情况说明,填写《律师转出档案申请表》,逐级上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办理调出手续。
六、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收回其律师执业证,并上交我局律师管理处。
1、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2、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3、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4、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因其它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3、4、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执业律师转所办理程序
一、审批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执业律师转所,是指在本省内,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申请转到其他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申请转到其他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执业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转所的申请: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因工作调动不在原户籍所在地的;
3、成立新所的;
4、原律师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况。
三、办理转所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律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转出律师事务所及转入律师事务所加具意见。(跨地市的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逐级签署意见)
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及财产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材料两份;
3、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两份;
4、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一年或以上)原件一式两份(转出本市的,可不提交此材料);
、律师执业证(转出本市的,可不提交此材料);
6、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不得穿制服)一张(转出本市的,可不提交此材料)。
律师执业证遗失、损坏补发办理程序
一、审批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一)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律师执业证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2、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一份。遗失声明可参考以下的写法:某某遗失了由陕西省司法厅于某年某月某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是……,现声明作废。
3、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不得穿制服)一张。
4、申请人自声明刊登之日起一个月后方可申请补发。取律师所名称.
(二)律师执业证损坏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律师执业证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2、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不得穿制服)一张;
3、已损坏的律师执业证。
篇五:《律师取证、审证、用证》
律师取证、审证、用证
前提:在调查取证前需明确①需要证明哪些事实→证明对象(自然要素:1+6=行为人、动
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法律拟制要素)②证明到什么程度→证明标准;③谁来证明→证明责任;④用什么证明→证据种类。
㈠当事人陈述
1、 辨析当事人陈述
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属于民事诉讼中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关当事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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