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票证明怎么写 国税开发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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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票证明怎么写 国税开发票证明
篇一:《国税代开发票证明模板》
证明
XXX国税局:
兹证明XXX为我公司/单位提供XXX服务,费用:壹仟元整(¥1000.00元)。业务属实,请贵局给予开具发票。
特此证明!
本公司/单位名称(盖公章)年 月 日
篇二:《国税开票证明》
证 明
兹有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在潮州市湘 桥区向临时经营户 (身份证号码 列: )购买下述商品(办理下述劳务项目),共计人民币 元。
特此证明
付款方(公章):
付款方地址: 付款方联系电话: 付款方联系人:
年 月 日
篇三:《国税开发票证明》
证 明
兹有XX(XXXXXXXXXXXXXX)给我公司提供搬运生产材料服务项目,合计金额330元(叁万伍仟叁佰伍拾元整,不含税)。需到贵局开具发票一张,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一x年四月二日
篇四:《国税代开票证明》
证 明
(销货方全称), 购买(货物名称) (平方数量及计量单位),
特此证明。
全称: 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130xxxx1319xxxx 地址: xx市xx区南二环东路21 号 电话:0311-xxxx09xx
开户行:中行xx路支行100xxxx92xxx
xx 年 xx月xx 日
税务局:
证 明国税发票证明怎么写.
我单位由
xxxx沙子 xx 吨,单价 xx ,合计 xx 。 xxxx水泥 xx 吨,单价 xx ,合计 xx 。 xxxx线材 xx 吨,单价 xx ,合计 xxx 。
以上建材总计金额国税发票证明怎么写.
单 位
日 期国税发票证明怎么写.
证 明
税务局:
我单位由
XxxxSUS304 xx 吨,单价 xx ,合计 xx 。 XxxxSUS316F xx 吨,单价 xx ,合计 xx XxxxSUS316L xx 吨,单价 xx ,合计 xx
以上鋼材总计金额
单 位
日 期
。 。
篇五:《税务局 开具运费发票证明》
证 明
* 税务局:
兹有点:,拉运距离数写: 元整),望贵局给予开具运费发票为盼。 特此证明。国税发票证明怎么写.
注:代码证号:
单位:(公章)
日
篇六:《国税开发票证明》
证 明
XX市国家税务局:
因工作需要,兹有XX(XXXXXXXXXXXXXX)给我公司提供搬运生产材料服务项目,合计金额330元(叁万伍仟叁佰伍拾元整,不含税)。需到贵局开具发票一张,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一x年四月二日
篇七:《国税局开具发票证明》
证 明
XX市国税局:
我公司向XXX同志(身份证号: )购买XXXX材料, 需贵局开具发票一张,合计人民币XX元(大写)。国税发票证明怎么写.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篇八:《开具税务发票证明格式》
购货证明
兹有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处,购进国税发票证明怎么写.
特此证明
付款单位(盖章) 付款方识别号:
年 月 日
篇九:《国税开票证明》
证 明
兹证明 办理我单位 费,单位: ,单价: 元,合计金额: 元, 仟 佰 拾 元 角整,请贵单位给予开据税票。
特此证明。
××××××××× 年 月 日
篇十:《国税开票证明》
证 明
遂昌县国税局
兹有 从诚讯电脑处购买办公耗材,金额共计 元整(¥ )。需开具发票。 特此证明
付款单位:
国税2001年84号 国税2015年84号
篇一:《公告20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
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4号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五、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有关系统技术方案见附件2。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七、本公告自2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2.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技术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201年11月26日 附件:1.
篇二:《国税局[200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
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
局
【发文日期】:2011-0-17
【有效级别】: 有效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篇三:《税务管理案例练习》
1、某私营工业企业,生产润滑油,于2002年4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20日擅自伪造税务登记证达一年半之久,同年月10日开始生产产品。经群众举报,该市国税局2003年10月对其进行了纳税检查。经查实,该企业上述行为属实。
问:该企业在税务登记方面存在着哪些违法行为?
答:(1)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而其一直未办理;(2)擅自伪造税务登记证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企业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20日擅自伪造税务登记证达一年半之久。
2、老丁是某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不景气,于一年前下了岗。贴息自家住房临街,老丁在半年前开个小商品经销店。半年惨淡经营下来,小店效益一般。这期间老丁发现附近有一些中高档,饭店,但缺少价格低廉的快餐店,一些学生、打工族要跑老远去买吃的,于是老丁决定不再经营百货而是开小吃店。说干就干,很快老丁就去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 问:接下来,老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应在什么时间内去办理?
答:接下来,老丁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
3、案情:2001年7月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6月日,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迁到马路对面新华大街3号经营。由于加油站的经营地址中只是门牌号稍有不同,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号。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加油站在搬迁中不慎致使加油机的税控装置部分损坏,还有部分帐簿的帐页毁损丢失。6月份,加油站装修、搬迁,停止营业,无销售收入,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情况,该加油站均未报告税务机关。
问:分别指出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并针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罚。(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国税2001年4号.
答:1、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该加油站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
3、该加油站损毁税控装置,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案情:2001年5月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需要,A县地税局在饮食行业中依法强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某个体餐馆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同年7月中旬,地税局发现该餐馆在6月初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6月份应纳税款2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处00元罚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
问:1、A县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答:1、有法律依据。一是《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项规定,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
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是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而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未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又采取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偷税,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某企业主营家具生产、销售,兼营家具设计活动,200年,税务机关对其一季度经营活动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如下情况:
1)为方便经营,领购的发票放在办公室,由销售人员和负责合同谈判的人员向办公室值班人员索取并自行填开,每月末办公室秘书整理开具清单,将开具情况报送财务部;
2)200年1月收取A企业订购沙发预收款万元,在2月将该批沙发发出,因对方3月验收使用,故3月份开发票作销售处理。
3)按照客人特殊要求生产办公桌一批,收取22万元支票,其中货款20万元,特别改制费2万元,分别开具增值税和营业税服务业发票。
4)用一批家具按市场零售价作价10万元换取一批木材,未开具和取得发票,故未计算销项税,只按照收购农产品自行计算进项税1.3万元。
要求:请指出其问题及处理建议。
答:该企业在发票方面的问题有:
1)发票未设专人管理;
2)收取预收款的,应在货物发出的当月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该企业未按此时限做销售处理;
3)随同销售办公桌收取的特别改制费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能单独开具营业税发票;
4)以物易物首选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换取的木材,因没有符合规定的收购凭证和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处理: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发票;调整销售沙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改制费并入增值税营业额计算补缴增值税;将已经计算的农产品进项税剔除,补缴增值税。
6.某针织内衣厂,属一户私营性质的从事针织企业,雇有工人20人,注册资金0万元,账务健全,专用发票由丁从雅负责保管、开具及购买。法人代表朱家志,该厂于2001年4月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6月1日开始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到2002年10月20日止,共领购专用发票本200份。2002年10月12日,根据举报线索,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厂进行稽查时,发现以下情况:
1)采用单联填开、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发票。仅从查实的四份专用发票比较,存根联价税合计金额61.49元,抵扣联价税合计金额70961.20元,价税合计金额9.71元,其中税额相差9329.61元;
2)2002年1月,刘永方离开该厂时,朱家志应付刘永方的钱,刘永方在2002年月到该厂拿走了3万多元的货抵账,并提出要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丁从雅就撕了2份专用发票给刘永方;厂长朱家志的哥哥朱家明在该厂买了3万多元的货,除按实开了一份3万多元的发票外,另外又撕出2份空白专用发票给朱家明。
3)2002年夏天,因存放发票的房子漏雨,造成部分发票毁损。
问:该厂在发票管理上存在着哪些问题?
答:该厂在发票方面的问题有:
1)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采用单联填开、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发票,应该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且各联内容、金额一致;
2)非法向别人提供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3)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该厂没有保管好发票,造成了发票的损毁。
一、案情:2001年第二季度,某税务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决定对某行业的定额从7月起至12月适当调高,并于6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该纳税户不服,说等到7月底将搬离此地,7月份的税款不准备缴了。7月17日税务所得知这一情况后,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月2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7月20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责令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7月份的税款。
问:1、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请你提出处理意见。
答: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税务所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不合法的。
7月20日,该税务所应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相当于7月份应缴税款的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7月2日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方可对该纳税户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该税务所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7月份的税款。
二、案情:某集体工业企业,主营机器配件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在停止其主营业务时,把所承租的楼房转租给某企业经营,将收取的租金收入挂在往来科目,未结转收入及申报缴纳有关税费。该县地税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了其偷税行为并依法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决定。对此,该企业未提出异议,却始终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该局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一方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将此案移送公安局进一步立案侦查,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地税局在与公安局配合调查期间,得知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已办理好出国、出境证件,有出国(境)的迹象。 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可以出境?为什么?
答:该企业在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之前,李某不可以出境。依据《税收征管法》
第44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案情:2001年6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
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额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国税2001年4号.
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帐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企业应按该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20、案情: 某县国税局集贸税务所在2001年12月4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每月 10日缴纳上月税款,打算在12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2001年12月税款1200元的可能。该税务所于12月日向B下达了限12月31日缴纳12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12月 27日,该税务所发现B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李某带两名协税组长共三人将B价值约 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机械厂仓库里。2001年12月31日1l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12月份应纳税敦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及时返还。2002年1月2日1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受冻,损失水果价值00元。B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该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是否已冻,水果受冻的原因不明为由不予理受。而后B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诉。
[讨论问题与要求]
(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
(2)个体工商业户B能否获得赔偿?
答:(1)该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违反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该所未要求B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二,越权执法。该纳税人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不是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该按照《税收征管法》
第3条的规定执行,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本案中由该税务所所长向B下达扣押文书显然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第三,执行不当。其一,《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该税务所执行扣押行为时只有税务人员李某一人,协税组长虽可协助税务人员工作,但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其二,在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下简称物品)时应对被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对被扣押物品的现状进行确认,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未对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税收征管法》中虽没有明文规定,从《实施细则》第条关于对扣押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执行扣押时应掌握扣押物品的质量(现状),因此有必要对所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其现状进行确认,这是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只有这样才能分清责任,避免纠纷。其三,未妥善保管被扣物品。
第四,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超过时限。《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本案中,该税务所向B返回所知押的商品是在该税务所收到B缴纳税款后的2小时之后,违反了上述规定。
(2)纳税人B可以获得行政赔偿;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9条、第43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4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案情:2001年6月20日,某县地税局车辆税收管理所为防止税款流失,在通往某煤矿的公路上进行税收检查,查堵逃税车辆,个体营运车主王某驾驶运煤汽车路经此处时,税务检查人员将其拦住,两名身着税服的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税务检查证,并讲明实施检查的意图,车管所工作人员郑某登上车门踏板准备进行检查,年初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的王某惧怕检查,趁其他税务人员不备突然驾车企图逃离检查现场,郑某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强行爬进驾驶室,王某被迫停车,随即追来的车管所其他税务人员经检查,检查发现王某自2001年1月开业并办理税务登记以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向王某填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 《查封扣押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条将王某的汽车扣押,停放在办公室后院的停车场内,要王某补缴上半年税款400元,王某四处托人到车管所说情放车,均被拒绝,此间王某汽车的轮胎等部件被盗。
7月日,王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地税局,要求地税局返还扣押的汽车并赔偿被盗部件及误工损失000元,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向县地税局发出应诉通知书,地税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举证材料并聘请了律师为诉讼代理人。7月20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7月2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地税局扣押王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王某汽车部件被盗及误工损失000元,诉讼费由县地税局承担。
[讨论问题与要求]
(1)指出某县地税局在此案中执法存在的问题。
(2)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答:(1)某县地税局及其所属车管所在上述案件中主要存在下述 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检查行为不合法。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应该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1、税务检查人员没有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9条、《实施细则》第9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是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本案中,税务检查人员只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2、公路上拦车检查,超越了《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法》第4条赋予税务机关六个方面的税务检查权,但未授予税务机关在公路上拦车检查的权力;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准以任何形式上路检查征税,某县地税局车管所在公路上拦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越权执法。
第二,适用法律错误。某县地税局认定王某未按期申报纳税应当按《税收征管法》第32条、第62条、第64条第2款规定处理。
1、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该纳税人2001年月1日以后发生的滞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4号)文的规定,对该纳税人2001年月1日以前发生的滞纳税款,按照原《税收征管法》第20条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未按规定责令限期申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
篇四:《稽查案例分析习题二》
十一、2001年11月12日,某厂张会计在翻阅5月份帐簿时,发
现多缴税款15000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予退还税款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请求。2001年12月税务机关对该厂10份的纳税情况
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又多缴税款10000元,准备退还。
问题: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是否应当给予退还?
如何退还?
2、税务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款是否应当给予退还?如
何退还?
十二、某市国税稽查局接群众反映,某化工厂利用收入不入帐的方法
偷逃税款。2002年10月25日,稽查局派王涛和李力两名税务干部依
法按程序对其实施检查,该化工厂的法人代表是王涛的叔叔,税务人员和
该厂财务人员都早已相识,就马上开展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国税2001年4号.
检查,查出该经营部利用收入不入帐方法,2001年偷税款20000元的
事实(该企业2001年应纳税款合计为10万元)。随后,稽查局先后按程序
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书,追缴税款20000元,加收滞纳金1000元(假设计算正确),处以罚
款1000元。该化工厂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问题:1、指出该稽查局在检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2、该案件是否应移送司法机关?并说明理由。
十三、某市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站,现已累计欠税4万多元。2002年11
月1日,该市国税税务分局的税务员张某来站上对站长说:"11月20日前
再不能缴清欠税,我们就得采取措施了!"11月20日上午,站长正在向上级
部门汇报税务局催缴欠税的事,突然接到站里打来的电话说:"税务局来人
将站里收购的3吨价值6万多元的芦笋拉走了!" 站长急忙赶回站里,果
然装满芦笋的汽车不见了,只见办公桌上放着一张《查封(扣押)证》和
一份《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经过多处筹集,供应站在11月22
日将所欠税款全部缴清。但在向张某索要扣押的芦笋时,他说芦笋存放在
食品站的仓库里。当供应站人员一同赶到食品站时,食品站的人说:保管
员回城里休假了。3天后供应站才见到芦笋。因为天气变化,芦笋发生霉变。这给供应站带来了6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为供应站未能按合同供应芦
笋,还要按照合同支付购货方1万元的违约金,合计损失7万元。12月
日,供应站书面向该市国税税务分局提出了赔偿7万元损失的请求,分局
长说要向上级请示。12月10日,供应站再向该市国税税务分局询问赔偿的
事时,分局长说:"张某及另外的一位同志对供应站实施扣押货物,未经过
局长批准,纯属个人行为,税务局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拿来《查封
(扣押)证》的存档联给供应站有关人员看,果然没有局长签字。12月16
日,供应站向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市国家税务局裁
定该市国税税务分局实施扣押货物违法,同时申请赔偿7万元的损失。在
法定的复议期内市国家税务局作出赔偿供应站7万元损失的决定。
请问:1.该市国税税务分局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
2. 供应站的损失应由国税税务分局来赔偿还是应该由税务干部张
某来赔偿?
3. 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赔偿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十四、某县国税局于2003年6月11日对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吴某下
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吴某于6月14日前到该局办税服务厅缴
纳所欠税款350元。同日由该局两名税务人员将文书送达至吴某经营场
所,吴某不在,交负责收件工作人员签收。 6月16日,吴某到县国税局
办税服务厅缴税。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告知吴某,其纳税行为已过法定纳
税期限,要罚款5元。吴某解释说,由于自己前几天回农村务农,耽误了
纳税时间,要求征收人员不要罚款,下次改正。征收人员告诉吴某罚款5
元是该局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的统一规定,而且对超过正常纳税期限的行
为不进行罚款处理,计算机也无法开出税票。随后,征收人员用计算机开
出专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两份,一份是350元的完税证,另一份是5元
钱的"罚款"。吴某交了355元钱后离开了办税服务厅。(该题不考虑罚款
收据是否合法的问题)
问:县国税局存在那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
十五、某市国税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某企业1997年有重大偷税行为,国税局安排稽查局前去稽查。税务检查组于2002年6月30日,检查该企
业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1997年度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偷逃增值税
税款万元。据此,该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补税万元(二) 依法加收滞纳金3万元;(三)处以偷税金额0.倍的罚款4万元。补税罚
款合计1万元。(假设以上数字计算正确)7月6日,稽查局下达了《税务
处理决定书》和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
其法人代表,责令该企业10日内补税万元,缴纳罚款及其滞纳金7万元。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罚款及其滞纳金。7月20日,稽查局执行人员经
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书面批准,扣押该企业商品一批,价值约1万元。7
月23日,该企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110,000元。7月2日,稽查局归还其
商品。7月30日,企业以电话方式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电话通
知纳税人第二天来法制科签字,未果。8月7日,市国税局以“未书面提交
复议申请”为由,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月10日,该企业向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问题:
1. 稽查局在本案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2. 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市国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十六、 2002年月1日,某市城区国税局(县级局)管理一科接到举报,该
市宏达建材公司有偷税行为,便以管理一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
人员张某等人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据不提供纳税资料,城区国税局核定其应
纳税额30000元,责令其月1日前缴纳。月7日张某等发现该企业将大
量商品运出厂外,张某等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
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
宏达建材公司价值30000元的商品,并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拍卖价款3000
元。月1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0000元,对税务机关扣押措施不服,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城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
3: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十七、2001年10月,某县电器公司应纳增值税税款为30万元 。由于
会计休产假,致使企业资金周转有困难,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
的请求,县国税局局长批准其可延期2个月缴纳税款。2002年6月,该公司该
笔税款仍未缴纳,虽然经过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但企业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
未按期缴纳,并在期限内有转移商品的迹象。同时,经过检查往来账目,发现
该电器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其中债务人长江商场所欠货款2万元早已
到期,且长江公司的资信情况一直很好。
问题: 1、县国税局局长是否应批准电器公司延期纳税?为什么?
2、税务机关对所欠税款可依法采取哪些措施和行使哪些权利?
十八、某市国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公司有采取少列收入进行偷税
的情况,稽查局于2001年5月25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公司实施了检
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市
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
该公司1—4月份利用收入不入帐方式偷税95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
据后,稽查局于5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
以1倍即9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于6月3日向该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
第十天以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1、市国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2、如该公司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增值税抄报税证明 增值税抄报税流程
篇一:《已报税证明》
已报税证明一、事项概述
1、事项名称: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办理单位:国家税务局
3、办理窗口:纳税申报(国税)
4、承诺时限(工作日):2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07)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074号)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携带书面申请到申报窗口申请查询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抄报税,已报税的当场开具证明单返还纳税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四、前置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
六、备注事项
无
我司(销售方)遗失1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要求已经在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发现声明上多注明“作废”字样,毕竟我们不是要作废,不知道税局会不会以“作废”不能通过?“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本地税局审核后,还须购方税局审核吗?本地税局人员建议一张发票填一张证明单,不填单价与数量!不知道这样的填写对于购方税局能易于通过吗?或有什么更好的填写?
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是不可以写“作废”2字的,因为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了也可以抵税的。
我单位(销货方)2011年1月19日开具可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出去,购货方(客户)收到并签收,可过了一段时间,购货方称自己把发票丢失,要我方去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我知道要跟税局说丢票对我们单位不太好,可该怎么说啊?怎么申请?我让购货方出具一份他们丢失票据的证明,他们也不肯,我该怎么办?马上要过抵扣期了,如果真过了,他们还没有认证,会不会影响到我们?
你们是销货方 发票是购货方丢失的且没有认证 ,你只要去税务局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给对方就可以了,你就和税务局据实说就是了,没有什么问题,然后把这个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加公章给对方去抵扣就是了。购买方准备(1)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3份 +公章
(2)已抄税报税证明单原件
有些地方税务局要求有罚款 ,200元一张发票,你可以让弄丢失的一方承担就可以了。
篇二:《已抄报税证明准备材料》增值税抄报税证明.
已抄报税证明(松江)
1、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2、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会计处理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销方的书面申请加盖公章;
4、发票汇总单和明细加盖公章;
、办税员联系卡;
6、公章;增值税抄报税证明.
地址:园中路2号大厅(松江第一税务所(兢利))
篇三:《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报送资料清单》
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报送资料清单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2、报送的资料为原件或复印件,在相应栏选择打√。 3、本表“报送资料项目”栏,每次只能填写一项涉税项目。 4、原件查验后当场退还的,在原件是否退还栏打√。
、如果原件不能当场退还企业,企业领取资料原件时应出示此清单。
篇四:《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控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联,购货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留存
篇五:《丢失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增值税抄报税证明.
表格编号 01000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填表日期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增值税抄报税证明.
纳税人名称
N.
注:本证明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销售方留存;第三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篇六:《丢失已抄报税发票证明单》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N.增值税抄报税证明.
注:本表一式三联:
篇七:《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申请表》增值税抄报税证明.
4.0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申请表
篇八:《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N.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使用说明
一、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6号)第二十八条设置。
二、本表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三、填表说明:
(一)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名称:均按一般纳税人的全称填写; (二)销售方和购买方的税务登记代码:均按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填写;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均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开具的内容填写;
(四)报税及纳税申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税及申报的时间情况填写。
四、本表一式三份,销售方、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销售方各存留一份。
注释:
一、文书设立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6号)第二十八“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文书的概念、功能和用法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记录了购买方一般纳税人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内容及报税情况,表格式文书的填写和使用比较简单,按照表格内容及使用说明要求即可。
三、制作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表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可靠。
篇九:《发票丢失打抄报税证明》
证 明
本单位于~~年~~月~~日开给XXX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份,发票号:~~~~~,开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税额:~~~~~~~~~。
合计开票金额~~~~~,合计税额~~~~~,价税合计~~~~~元。该发票有快递公司寄给客户,但客户反映未收到此份发票。造成此发票在运输途中遗失,该发票客户未认证未抵扣,我单位已于~~~~~年~~~~~月份申报期内作抄报税作业,税款均已入库。
特此说明。
XXX公司
2012年~月~日
发票丢失打抄报税证明所需相关资料提供税务局
1、发票记帐联复印件二份盖好公章
2、证明(情况说明)-见样本
3、税务部门罚款(100左右)
篇十:《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及抄报税流程》
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及抄报税流程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通过增值税开票系统进行的。纳税单位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就可以安装增值税防伪开票系统。防伪开票系统由金税卡、系统软件、I卡及读卡器、实物发票、打印机组成。
系统安装完必后,第一步是到税务机关购买增值税发票,此时要带上I卡,税务机关出售发票后会将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到I卡上,如发票号、版本、开票限额等,这些信息与同时购买的纸质发票一致。
购买发票后,回到企业,将I卡插入本单位开票系统读卡器,此时,发票的电子信息将被读入开票系统。
有了发票之后,就可以开具发票了,此时要注意,系统开具的发票是顺号的,在打印实物发票之前必须将系统开具发票的号码与从税务机关购得的实物发票号码核对一致。
发票打印出以后,加具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就可以将发票送给购货单位了。如果发票有错,则需要作废,此时在作废实物发票的同时,也要作废系统发票。
有时可能由于销货退回、折扣与折让等原因,需要开具经字发票,开票系统提供了这一功能,这时只要输入原蓝字发票,就可以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之前一定要取得购货单位到税务局办理的销售退回或折扣与折让证明单。
2、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
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在税务机关的认证系统进行。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以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大厅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认证的目的是确认增值税发票的真假,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才能抵扣。认证的过程很简单,只需要将发票准备好,拿到国税申报大厅,由税务工作人员将发票信息扫入系统,由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就可以确认发票的真假。对于开展了网上认证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在自己单位将发票通过扫描仪扫入,将数据文件传给税务机关就可以完成认证。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为从开票之日起三个月,目前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抵扣。
3、抄报税。
抄报税指的是将防伪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这个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到月底,在开票系统进行抄税处理,将本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读入I卡(抄税完成后本月不允许再开具发票),第二步就是将I卡拿到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将I卡的信息读入税务机关的金税系统,整个过程就完成了。
经过抄税,税务机关确保了所有开具的销项发票到进入到了金税系统,经过报税,税务机关确保了所有抵扣的进项发票都进入了金税系统,就可以在系统内由系统进行自动进行比对,确保仍何一张抵扣的进项发票都有销项发票与其对应。
4、纳税申报
完成了本月核算工作,抄报税完成后,企业就可以进行本月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一般情况下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就是本月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根据本月销售收入与适应税率计算出,这个数字应当大于等于本月抄税中的销项税额,这是因为还可能存在未开票的销售收入,如果小于,纳税申报就会有问题。进项税额不得大于本月认证的进项税额(当然如果有农产品收购、运输发票抵扣的除外)。
、税款缴纳
增值税申报之后,税务机关会开具税款缴纳的单据,纳税单位就可以直接将这些单据送到自己开户银行,由银行进行转账处理。当然也可以到税务机关指定银行进行现金缴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程序
1、认证
(1)认证时间
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报送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认证方式
①手工认证: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每月月底之前到所属区(分)局办税服务厅进行认证。税务机关认证后,向纳税人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对于认证不符及密文有误的抵扣联,税务机关暂不予抵扣,并当场扣留作调查处理。未经认证的,不得申报抵扣。
②网上认证:纳税人按月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生成电子数据,在每月月底前,一次或分次报送至税务机关。
因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或硬件设施损坏等原因,纳税人在该月月底前无法形成电子数据的,纳税人可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区(分)局认证;因网络故障等原因,纳税人无法通过网络报送电子数据的,纳税人向主管区(分)局报送载有电子数据的磁盘等电子介质认证,认证时必须同时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2、纳税申报资料
(1)必报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
③《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④《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⑤《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⑦《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报送); ⑧《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接受可抵扣废旧物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
⑨《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⑩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2)备查资料
①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②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③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④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⑤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份装订一册,不足2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3)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相应的填表说明填报本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和报送有关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3.抄税
纳税人每月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的数据抄至“税控I卡”上,在办理完纳税申报手续的同时报给所属区(分)局办税服务厅进行抄税。纳税人抄税数据大于申报表数据的,税务机关将暂扣“税控I卡”,核实处理以后再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的同时进行抄税,逾期抄税的,税务机关将暂停供应发票。
增值税发票条例 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
篇一:《涉及增值税发票的法规规定》
涉及增值税发票的法规规定
(截止2010年6月)
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1号)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7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07号)
2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
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篇二:《增值税发票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发票的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帐。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 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专用发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福利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生产、经营机电、机车、汽车、轮船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7.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9.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10.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以及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有关专用发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购领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填开使用。
(三)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
11.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领取所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证;持《许可证》、供货合同、进货凭证等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条例.
发票的购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1.提出购票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2.提供有关证件。购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购买专用发票的,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持簿购买发票。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购票者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单位或个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如普通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普通发票样式,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按规定数量、时间到指定印刷厂印制。自行印制的发票应当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保管,并按前款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凭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 申请购领或者填开经营地的普通发票。申请购领发票时,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收缴保证金。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需用发票时,可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申请填开时,应提供足以证明发生购销业务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方面的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
发票的保管
(一)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四)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篇三:《增值税发票收取管理规定》增值税发票条例.
增值税发票收取管理规定V2.0
目 录
1.目的............................................................................................................................................... 2
2.范围............................................................................................................................................... 2
3.名词解释 ....................................................................................................................................... 2
4.职责............................................................................................................................................... 2
.管理制度 ....................................................................................................................................... 2
.1 增值税发票信息审核要求 ............................................................................................... 2
.2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审核要求 ........................................................................................... 2
.3 对机打增值税发票的其他要 ........................................................................................... 3
.4 对不能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换要求 ....................................................... 3
.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 ................................................................................................... 3
.6 关于“增值税票欠收月报表”的说明 ........................................................................... 4
.7 增值税税票回收制度 .......................................................................................................
. 关于由帐扣款项发票开据的规定 ...................................................................................
.9 增值税与结算相关工作的管理 ....................................................................................... 6
6.工作流程 ....................................................................................................................................... 6
7.注意事项 ....................................................................................................................................... 6
.附件............................................................................................................................................... 7
1. 目的
为加强分部货款结算工作中收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监控,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增值税发票条例.
2.1适用范围:****总部财务中心、经营战略中心;各分部财务部、采销部。
2.2发布范围:****总部财务中心、经营战略中心、各大区、各分部。
3. 名词解释
无
4. 职责
4.1各分部结算组:负责审核管理增值税发票的收取及结算工作。
4.2 对于由于预付产生的增值税欠票由采销人员跟踪收取,由于常规结算产生的增值税欠票
由财务人员负责收回。
. 管理制度
.1 增值税发票信息审核要求增值税发票条例.
.1.1 各分部结算组要将分部的税务登记信息准确、详细提供给供应商,并在结算组的醒
目位置用标牌标识分部的税务登记信息,列明增值税发票填开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1.2 如果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与分部结算组提供的税务登记信息不符,财务应拒收此类发
票。已收到的发票检查其正确性,若有不符处及时将有错误信息的发票返还给供应商,如不按此执行,后果由收票人自负。
.2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审核要求
.2.1 所收发票必须写明开票日期和分部详细、准确的税务登记信息。
.2.2 所收发票必须写明下列内容:
.2.2.1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写明所购货物正确名称(如附清单注明附清单几份);
.2.2.2 规格型号详细注明所购货物的规格及型号(如附清单此项可不填写但在清单上
须注明);
.2.2.3 正确填写所购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附清单此项可写或不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
.2.2.4 数量栏写明所购货物的正确数量(如附清单此项可不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
.2.2. 单价栏写明所购货物的正确单价,必须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如附清单此项可不
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单价并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2.3 金额处填写不含税金额(如没有清单此项等于所购货物数量与单价的乘积、也等
于含税金额/(1+税率)),如果最高位前没有填满用¥号封住;税率处填写正确的税率;税额处填写金额为不含税金额乘以税率后的积数,此项也等于[含税金额/(1+ 税率)]*税率,如果最高位前没有填满用¥号封住;
.2.4价税合计大写处用正确的大写数字将金额写在相应位置,小写处正确写明价税合计
小写金额;金额与税额的合计数为价税合计金额数;
.2.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开票信息必须准确;
.2.6发票上必须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7发票如果是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上应同时有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和供应商财务专
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发票要求不得折叠、卷曲;
.2.9 以上.2.1-.2.6条均要求清楚明晰,不得涂改,除备注栏外一律不得再添加内容,
清单中只有金额一列的,合计数大小写必须与发票不含税金额一致,要求每页均填写当页合计数;如清单中有金额、税额各列的,各列合计数必须与发票上相应位置金额一致。清单填写及盖章要求与发票一致;
.3 对机打增值税发票的其他要求
.3.1 机打增值税发票均为带密码区机打发票;
.3.2 带密码机打发票要求对方开具日期到付款日期时间不得超过90天,如在相应经办
人员手中延误过期,财务将不予接收此票;
.3.3 机打发票不得折叠、卷曲、不得粘贴附件、密码区不得有划痕。
.4 对不能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换要求
.4.1要求供应商同城3天内、异地7天内退换。
.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
..1 增值税票已收而款未付
..1.1 结算会计在收到供应商增值税票时,不能立即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结算会
计必须立即向供应商出具收到“增值税票”的收据;
..1.2 收据由实际收到增值税票的结算会计开出,收据必须记载收据开具日、供应
商名称、税票号码、税票金额、开票人签名确认、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1.3 “增值税票”收据作为供应商税票已交付的证明,实际结算时供应商代表必
须交付“增值税票”收据后,才能办理往来款项的结算;
..1.4 结算会计在收取税票向供应商开出证明时,必须提醒供应商妥善保管交付增
值税票的收据;
..1. 原则上要求增值税票金额与结款金额一致。
..2 款已付而税票未收
..2.1 各分部结算组建立《税票欠收备查簿》,逐日登记税票欠收明细。欠收税票收
回时,结算会计必须及时在《税票欠收备查簿》中勾销;
..2.2 《税票欠收备查簿》必须包括欠票供应商名称、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
方式、供应商税票开具地(同城/异地)、欠票金额、预计收回日期、欠票原
因、采销人员名称等基本信息,由各分部结算部在此基础上自行建立;
..2.3 在《税票欠收备查簿》的基础上,各分部每月2日统计上报《增值税票欠收
月报表》(附件.1)
.6 关于“增值税票欠收月报表”的说明增值税发票条例.
.6.1上报时间:每月2日下班前上报增值税票欠收月报表。
.6.2上报内容:本报表所有相关数据仅针对增值税而言,其他税项的数额不在本报表统
计填报之列。 .6.2.1 数据截止日期:月末最后一天,在上报报表时分部应按要求正确填报。
.6.2.2 总超期欠票情况:总超期欠票笔数包括物流超期欠票、非物流超期欠票,但
不包括“分部已收税票未与物流结算”笔数。
.6.2.3 物流超期欠票情况:填列物流超期欠票明细栏中的超期欠票笔数、物流超期
欠票金额。
.6.2.4 非物流超期欠票情况:按超期天数不同,分部填列非物流欠票明细栏中的超
期欠票笔数、超期欠票金额。
.6.2. 报表日未收回税票:按物流欠票、非物流欠票分别统计超期欠票与未超期欠
票笔数、金额,要求必须同欠票明细表中填列的欠票笔数、金额一致。
.6.2.6 本月实际付款总额:填写本月1日至报表截止日期(即1日——月末最后一
天)的实际付款总额。
.6.2.7 品类:彩电、冰洗、空调、小家电、通讯、数码、电脑、厨卫、音响选择一
项即可。
.6.2. 供应商名称:简单注明供应商名称。
.6.2.9 预付/常规:只需选择其中一种即可。
.6.2.10 付款日期/同步结算日期:物流直供品牌欠票填付款日期,物流代付款品牌
欠票填同步结算日期,非物流欠票填列分部支付货款的时间。
.6.2.11 付款金额:填列分部支付货款的金额。
.6.2.12 付款方式:按实际付款方式填列,如承兑、支票、电汇等。
.6.2.13 开票地点:按供应商增值税票的开具地与分部所在地是否为同一区域,分
别填写“同城”或“异地”。
.6.2.14 超期欠票金额/未超期欠票金额:按是否超期分别填列在超期、未超期欠票
栏内。
.6.2.1 欠票天数:从付款日或同步结算日后次日开始至报表截止日,期间的天数
即为欠票天数。
.6.2.16 超期天数:欠票天数扣除同城3天或异地7天后即为超期天数,物流公司
欠票按异地进行计算。
.6.2.17 超期原因:由结算会计进行填写,简单明了的说明超期欠票原因,对因“换
票欠收”与“尾款未提货”的情况要给予特别说明。
.6.2.1 欠票责任人/相关领导签字:结算会计须填列超期欠票责任人姓名并由责任
人签字确认,表下端由分部总经理、采销总监、财务经理、结算主管、制表
人签字确认。
.6.2.19 分部已收税票未与物流结算:由物流会计填写相关内容。
.6.3 上报方式:各分部结算会计将采销人员签字确认后,欠收报表交本分部财务总监
(经理)、业务总监(经理)、总经理审核后,在规定时间上报并将签字
相关参考
...发票。特此证明!××××项目经理部2013年4月26日篇三:《国税开
篇一:《国税代开票证明》证明(销货方全称),购买(货物名称)(平方数量及计量单位),特此证明。全称: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30xxxx1319xxxx地址:xx市xx区南二环东路21号电话:0311-xxxx09xx开户行:中行xx路...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号)对
篇一:《公告20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证明单2、办理单位:国家税务局3、办理窗口:纳税申报(国税)4、承诺时限(工作日):2日、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二、法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07)2、《国家税务总局关...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号)3.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
因单位三证合一,收到的发票不能认证,需出具发票拒收证明 三证合一后拒收证明
篇一:《发票拒收证明》拒收证明XXX公司(开票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号码为********,代码为**********,金额:6000元,税额:1020元,含税金额合计:7020元。因这张发票的数量开具时出现了错误,故该发票未...
篇一:《发票遗失证明》证明2012年9月19日广州中信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开具其他服务业发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流水号:1204001-31762292,在送往市公司途中导致...
建安发票拒收证明模板(一)企业代开建安发票都需要哪些资料2009-11-714:01:00文章来源: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字体:【大中小】【打印】咨询内容: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和景观工程施工,完工后现要开具发票。请...
...的心情,我们朝阳二小的小记者们坐上了前往常州高新区国税局的大巴,开始了一次前所未有的税收体验之旅。到达目的地后,同学们似一个个欢快的小鸟,一蹦一跳地跑下车,跟着国税局的叔叔阿姨进入大厅。首先映入眼帘的...
同志们:今天非常高兴来参加国税系统的年度工作会议。两会刚刚结束,全市国税系统的干部职工集中在一起,回顾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表彰过去一年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贯彻落实省、市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
篇一:《国税干部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2007年以来,在县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我立足本职,求真务实,努力做好分管的工作;尽职尽责,廉洁自律,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履行了一个共产党员应尽的...
篇一:《增值税发票红字冲销说明》情况说明尊敬的某某国税:我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号码0000000X,品名:刷子,数量340个,金额13027.69,税额2214.71。数量开错,应该是304,现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为盼...
篇一:《增值税发票退票证明》退票证明XXXXXXXXXX有限公司:贵公司于2013年01月22日开具给我公司的发票代码:3200123140,发票号码:N:16462,价税合计为3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有误,故退回贵公司。特此证明X...
...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6号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