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内异地医保 山东医保异地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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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夫学须志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本文为你选取作文山东省内异地医保 山东医保异地报销四篇,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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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内异地医保 山东医保异地报销
篇一:《妙招:医保可以异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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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招:医保可以异地结算!!!
长期以来,国内医疗保障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异地的医疗机构不受所属医保统筹地区的政策约束和具体管理,甲地医保机构难以对乙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两会上总理发话,争取用两年时间,使老年人跨省异地住院费用能够直接结算,使合情合理的异地结算问题不再成为群众的痛点。此举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增强我国经济结构韧性。
“医保异地结算”是“1石3鸟”的妙招。
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时说到:“要在今年基本解决省内就医异地直接结算的基础上,争取用两年时间,使老年人跨省异地住院费用能够直接结算,使合情合理的异地 结算问题不再成为群众的痛点。”我认为在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止我国经济“硬着陆”的特殊时刻,这一举措具有“一石三鸟”的功效:
首先,能明显改善人口流动性。
作 为生产要素中最有潜力的人力资本,流动性越好,对经济增长和效率提高的贡献就会越大。几年前曾有经济学家比较研究了人口流动性对中国和印度经济发展的影 响。报告指出,尽管印度的人口平均年龄比中国要小得多,但由于种姓制度与文盲比例过高,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直接导致全生产要素(TPF)的低 迷。对我国而言,影响劳动力流动的最后堡垒是流动人口的“N险一金”难以跨地区结算。如果此项工作在两年内有所突破,对提振经济无疑会起到正面的推动作 用。
其次,此举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举措。
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并由此派生出的居 家养老模式,将是我国低成本养老的主要模式。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有些老年人退休以后和子女在异地生活,还帮助照看第三代,但是生病住院了还得回到原来 工作的地方去报销。这些事情看起来是具体的事,但对碰到这个事的人或家庭而言,有可能就是天大的事。”据报道,在国内已有浙江、山东等省份实施了“医疗异 地结算”,解决了老年人、流动人口“天大的事”,有助于居家养老模式的推广,深受群众好评。
再次,有利于增强我国经济结构韧性。
城 乡之间的人口能双向自由流动,不仅是我国经济结构(相对于农民进城“一去不复返”的拉美国家)具有特殊韧性的根源,而且也是实施城市反哺农村、实现农业农 村现代化和城乡互补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实现“医保异地结算”能更好地促进生产要素跨区域在城乡间自由流动,有利于乡村异地养老、森林养生医疗、农村观光 旅游、原生态休闲产业、有机农业与“一村一品”等新兴产业的培育,持续增强我国经济的韧性和活力。
篇二:《山东省直医保常识问答》
山东省直医保常识问答
一、医疗保险的办理
1、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简单地说是由“+2+10”构成。
“”是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是指用人单位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是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中统一划入)。
2、如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省属驻济机关、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均退休费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3、退休后个人是否还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⑴ 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⑵ 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⑶ 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个人账户金是如何构成和划入的?
个人账户金由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
⑴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⑵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不同年龄确定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① 不满3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0元;
② 3周岁以上不满4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70元;
③ 4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90元;
④ 周岁以上的职工,每月划入110元;
⑤ 不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70元;
⑥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90元;
⑦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220元
⑶ 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按⑵规定的年龄和标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划 — 1 —
入个人账户。
⑷ 职工月缴费基数在省级直管单位职工月平均在岗缴费工资10%-200%(含)的,个人账户每月增加10元,;200%-20%(含)的,每月增加20元;20%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⑴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中需要个人自负的部分。
⑵用于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6、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门诊就医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⑴ 参保人员可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和本单位纳入定点的门诊部就医。
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由个人选择,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自动实现,即为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的前3所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院。需要调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在下个医疗年度申请调整。
⑵属于专科疾病的,可到定点专科医院门诊自行选择就医。
⑶急症就医原则上不受定点范围限制。
2、如何到定点医院看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要持•社会保障卡‣和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到省直医疗保险专用挂号窗口或者其他挂号窗口挂号。参保人员到省直医疗保险审核、结算窗口进行费用结算。需要个人负担的,可从个人账户支付或者个人现金自付,需要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
3、医保门诊就医开药量有规定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部分慢性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到两周。
每个处方值在职职工原则上不超过0元,退休人员不超过100元。对部分慢性病处方值可适当放宽。超出规定值的处方须由医院医保办负责人签字同意,未经同意的,医院窗口工作人员不予结算。
4、在异地发生急诊时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等过程中出现急、危重病时,在异地(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进行的急诊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⑴患者或者亲属应在急诊发生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单位在个工作日内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备案表‣,报医疗保险统筹处备案。
⑵参保单位在参保人急诊费用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申请 2 — —
表‣和急诊病历、门诊收费明细(或单独划价处方)、有效费用单据等到省社保局医疗处报销。
、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门诊(含急诊、急诊留院观察)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负担,按不同费用段,分别给予补助。
⑴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省直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00元(含1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负担2%,退休人员负担2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1%;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比三级医疗机构降低个百分点。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4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⑵ 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0元。
⑶ 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0%补助。对于享受普通保健待遇的人员给予%的补助。
6、什么是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⑴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内,先由个人账户或自费支付的费用(住院和门诊起付线都不包含自费项目和首先自负部分),超出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再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
⑵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
三、住院就医
1、住院定点医院如何选择?
住院不受定点限制。参保人员可在定点范围内所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就医。
2、如何办理入院?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单位开据的•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住院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病历等有关凭证办理入院手续。
3、如何办理出院?
首先到医院医保办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医院医保办加盖审核专用章。然后到出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参保人员按规定支付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4、住院就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⑴患者在住院期间,不能在门诊就医取药,否则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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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出院有关规定:患者治愈出院一般不予带药,确需带药的一般不得超过7天量,不得带注射针剂及检查、化验和治疗等项目;
⑶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为公历自然年度。住院患者需要跨医疗年度治疗、结算的,以入院日期为准计算医疗待遇。
、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服务时应注意什么?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和服务设施的,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提供使用。
6、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⑴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时(包括因公出差、休假外出等在外地发生的住院费用),要在入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用人单位在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填写•结算申请表‣,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
⑵参保单位在参保人员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服务厅报送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等)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进行手工结算。
7、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负担,按不同费用段,分别给予补助:
⑴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确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首次住院,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退休人员负担1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0%,退休人员负担%,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2%。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⑵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9%的补助,上不封顶。
⑶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90%补助,享受普通保健人员给予9%的补助。享受特字保健和普通保健待遇人员住保健病房按规定标准给予床位费补助。
四、门诊大病就医
4 — —
1、门诊大病包括哪些?
目前省直医保确定了以下4类疾病为门诊大病:
⑴尿毒症透析;
⑵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及相关治疗;山东省内异地医保.
⑶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⑷精神病。
2、如何到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人员就医流程与普通门诊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
⑴使用•省直医疗保险专用双处方‣本开药、结算;山东省内异地医保.
⑵门诊大病处方原则上控制在两周用药量;
⑶只有属于治疗门诊大病的药品,方可使用双处方;其他与门诊大病无关的药品只能开具普通门诊处方,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与门诊大病有关的检查、治疗等项目,经医院审核后,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与门诊大病无关的检查、治疗项目,按普通门诊待遇处理。
3、在非定点医院发生门诊大病时如何处理?
与在非定点医院发生普通门(急)诊处理程序一致。
4、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医疗年度按一次住院管理和结算。
五、异地转诊转院
1、办理异地转诊转院的条件是什么?
异地转诊转院是指因病情需要,参保患者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
⑴省直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⑵经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⑶省外接诊医院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应高于转出医院,一般应为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2、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⑴由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和医院医保办主任签字,并经用人单位同意,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后,方可转诊。
⑵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在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⑶异地转诊转院治疗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30日内。
3、异地转诊转院费用如何报销?
⑴参保人员将备案同意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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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201年山东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省直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医疗保险的办理
1、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简单地说是由“+2+10”构成。
“”是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是指用人单位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是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中统一划入)。
2、如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省属驻济机关、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按规定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均退休费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3、退休后个人是否还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⑴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⑵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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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个人账户金是如何构成和划入的?
个人账户金由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
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⑵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不同年龄确定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①不满3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0元;
②3周岁以上不满4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70元;
③4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90元;
④周岁以上的职工,每月划入110元;
⑤不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70元;
⑥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90元; ⑦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220元
⑶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按⑵规定的年龄和标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账户。
⑷职工月缴费基数在省级直管单位职工月平均在岗缴费工资10%-200%(含)的,个人账户每月增加10元,;200%-20%(含)的,每月增加20元;20%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
、医疗保险个人账
医保购买证明 所在单位购买医保证明
篇一:《个人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个人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篇二:《个人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个人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篇三:《医保证明》
证明
姓名:张会震,身份证号码210219020619, 经工作人员查询,该人与200年6月—2012年12月 在营口市老边区苗圃参加医疗保险;2013年2月至今 在老边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参加医疗保险。
老边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3年11月1日
篇四:《医疗保险参保证明》
医疗保险参保证明
兹证明同志为我校(聚宝中学)教师,居民身份证号为 ,已按规定办理了
险。
特此证明。医保购买证明.医保购买证明.
201年度医疗保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篇五:《社会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社会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篇六:《社医保单位证明》
单位证明
新罗区社保公司:
现有职工: 同志,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起转入我公司,我公司愿为其缴纳社保。 该职工属: (新增、待转移)员工。
原 单位职工,在 社保公司投保。
单位名称:
社保编码
日期:
注:1、如属“新增”职工,请携带此名职工相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2、请填写好养老保险手册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3、请统一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医保购买证明.
单位证明
新罗区社保公司:
现有职工: 同志,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起辞职,我公司停止为其缴纳社保。
单位名称: 社保编码
日期:
注:1、如当年度有为职工缴纳社保,请携带此名职工当年度的缴费分解表。
2、请转移职工携带好养老保险手册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3、请统一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篇七:《职工医保证明格式》医保购买证明.
证明
兹有孟定农场医院 同志,属于我院在职在编职工,已参
加职工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医保卡号码是: 。身份证号
码是: 。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孟定农场医院 年 月 日医保购买证明.
证明
兹有孟定农场医院 同志,属于我院退休职工,已参加
职工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医保卡号码是: 。身份证号码
是: 。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孟定农场医院 年 月 日
篇八:《医保证明材料》
永川区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参加居民医保证明材料
兹有(学校) ,学生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
址 ,已于201 年 月 日在我处参加2014年居民医保一档(或者二档)。医保购买证明.
特此证明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永川区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参加居民医保证明材料
兹有(学校) ,学生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
址 ,已于201 年 月 日在我处参加2014年居民医保一档(或者二档)。
特此证明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永川区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参加居民医保证明材料
兹有(学校) ,学生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
址 ,已于201 年 月 日在我处参加2014年居民医保一档(或者二档)。
特此证明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基础信息统计表
学校名称: 班级:
篇九:《个人医疗保险证明书》
个人医疗保险证明书
篇十:《医保报销证明》
证 明
***市中心医院、市医保局:
兹有我居委会居民***同志,长期体弱多病,股骨头严重坏死,****年**月**日前后,在外出及回家上下楼梯途中摔伤,****年**月**日送入**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现办理住院费用报销事宜,请予以关照为感。
特此证明。
****年**月**日
凉山州有医保在外地就医报账 深圳医保外地就医
篇一:《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发〔2001〕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现印发給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基本医保险水平要与我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县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州和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二章 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四条 凉山州行政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省、部属、外地驻州企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个体经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全州实行基本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以州、县(市)、分别筹集、核算、使用和管理,自求平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统一调剂。
第六条 在各县、市的州属以上(含州属、省属、中央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州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县、市级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本县、市级基本医疗保险。我州驻外地的常设办事机构及其职工可以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州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基本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全州参保职工个人缴费率均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州本级和西昌市按上年
度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冕宁、德昌、会理、会东、宁南、盐源按上年度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木里、越西、甘洛、雷波按上年度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缴纳;喜德、昭觉、美姑、金阳、布拖、普格按上年度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缴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费。凡有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以当年实有退休人数,按上年度当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分年度为退休人员缴纳3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凉山州有医保在外地就医报账.
第九条 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新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条 企业带资解体或依法宣告破产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上年度本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人员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和审核。对瞒报少报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单位和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按规定缴纳,不得拖欠、拒缴。对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予以查处。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单位缴纳费总额的30%左右。其具体划入比例为:在职职工30岁以下按3.1%计入(含个人缴纳的2%),31岁至0岁按3.4%计入(含个人缴纳的2%),1岁至退休按3.6%计入(含个人缴纳的2%),退休人员按3.9%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之外的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医疗费支出,不能提取现金。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得,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十七条 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或委托缴纳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由州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核算,互不挤占,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也可以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
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少数慢性和重症病患者出院后,确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可由统筹集基金部分支付,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有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实行单次结算。每次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0元;二级医院00元;一级医院40元;未定级医院4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按医院类别依次降低0元。起付标准以下全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其比例为在职职工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2%(个人自负1%),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个人自负14%),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负12%),未定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3%(个人自负7%)。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到第四次的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逐次降低0元。参保人员全年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高额住院医疗风险基金部分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目录”药品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具备审批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个人自负20%,统筹基金支付0%。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不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诊或购药的,以及接受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 第二十三条 工伤(含职业病)、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按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具体报销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因交通、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交费时,个人账户停止划入,统筹基金停止支付其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第六章 特殊人员医疗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七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的基础上,享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州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州政府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疗需求,化解部分职工高额医疗风险,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职工高额住院医疗风险基金。其基金来源,由参保单位在单位福利基金中为参保(含退休)人员每月交纳4元,个人(包括已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交纳2元。职工高额住院医疗风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具体管理和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单位还应积极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以补助职工住院自付比例以及无力承担的门诊费用。其资金来源,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对一些特殊行列,福利费不足,经同级财政核准后进入成本。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核制度;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县、市都要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并及时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劳动行政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入财政专户的沉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三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按季转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八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州政府及上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和省、州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诊疗项目和药品价格的审核、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县、市可根据本地医疗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经州政府批准,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要注意做好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新制度过渡的衔接工作。已实行“大病统筹”的县、市要按照本办法予以并轨。本办法实施前,职工原已享受的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不变。本办法实施后,原拖欠的职工医疗费仍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凉山州有医保在外地就医报账.
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的原则,重点保障大病医疗。
第二条 实行多方筹资,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州级统筹,全州统一政策,县市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全州风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二章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
第五条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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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范围、具有城镇户籍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技校、中专、各类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学生)和1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同)非在校居民;凉山州有医保在外地就医报账.
(二)1周岁以上(含1周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三章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家庭缴费为主与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州、县市政府补助在中央和省补助后实行分级负担,个人缴纳政府补助后的差额部分。
(一)学生及1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其中政府每人补助90元,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补助100元。
(二)1周岁以上(含1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每年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 2 -
(2009年缴费标准为240元/人),其中政府每人补助90元。特殊人群(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160元。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个人不再缴费。
(四)政府补助对象,如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特殊人员,只以一种身份享受政府补助。
(五)上述对象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其个人承担部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给予补助。
第八条 政府补助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补助构成,除中央、省政府补助外,应由州和县市政府补助的部份,州财政承担40%,县市财政承担60%。各县市应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城镇居民除学生外,以家庭为单位由所在社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参保缴费,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
第十条 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办法,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待遇支付范围与标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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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和大病„即: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衰竭的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门诊医疗待遇,下同‟门诊的医疗费用。所使用的药品目录、诊疗及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按照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住院治疗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未达级)300元,社区医疗机构2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依次降低0元,但起付线标准最低不能低于100元。
(二)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按三级、二级、一级、社区医疗机构,分别按%、60%、6%、70%的比例支付。
(三)上述大病门诊医疗费不分医院级别均按6%支付,起付线标准统一为200元。
(四)经批准转外地定点医院或因患急症住外地定点医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7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的比例支付。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3万元,今后,随着我州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的增长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为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和特殊医疗需求,化解部分城镇居民高额医疗风- 4 -
险,其所发生的高额费用在补充医疗保险内解决,其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在参加居民医保后,医疗费个人负担较重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可按医疗救助办法申请医疗救助。
第五章 享受待遇时间与缴费
第十五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不间断缴费的,其保险待遇支付期限为:
(一)学生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凉山州有医保在外地就医报账.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以后参保缴费和参保后中断缴费续保的,从参保(续保)缴费之日起满12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征缴,参保人员应连续按时足额缴费。学生按学年缴费,其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30日;其他居民按年度缴费,其缴费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30日;未缴纳的视为中断缴费。
第十六条 居民医保连续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 - -
篇三:《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注:1、人员类别是指在职、退休、离休、居民。
2、本表一式三份,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各执一份。
篇四:《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凉山州有医保在外地就医报账.
1、异地就医人员指在外地定居的退休(职)人员、驻外地工作或学习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
2、参保人员可在异地常住地选择三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约定医疗机构,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等级需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核实并加盖印章。 3、已退休及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时,需提供异地暂住证原件或异地常住地社区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4、异地就医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报销时须凭申请表、本人就医病历、处方、明细发票(住院人员另附出院证明、电脑结算的用药、检查、治疗、材料等医疗费用明细打印件)到市医保中心核报。 、在医保结算年度(当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最迟在次年7月底结清,超过时间不予结付
6、此表一式两份,市医保中心、个人各一份。
篇五:《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
附件:1
凉山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
申报审批表
注:1、本人就医医院必须是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外和二乙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2、有关鉴定资料(病历复印件、相应的辅助检查单、在上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粘贴在背面。
篇六:《城镇居民医保实施细则》凉山州有医保在外地就医报账.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9〕1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凉府办函〔2009〕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范围
第一条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具有本州城镇户籍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一)城镇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幼儿园、小学、中学、技校、中专、职业学校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和1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同)非在校城镇居民。
(二)1周岁以上(含1周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学校所在县市居民医保。
第三条 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籍学生,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两种医疗保障方式中任意选择一种参保,只享受一种政府补贴。
第二章 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
第四条 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每年按上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左右缴纳(学生及1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实行定额筹资标准),具体缴费标准每年3月31日前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一)2009年度1周岁以上(含1周岁)居民每人缴费标准为240元,其中政府补助90元,个人缴费10元。属于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补助160元,个人缴费0元。
(二)2009年度学生和1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10元,其中政府补助90元,个人缴费1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政府补助100元,个人缴费元。
第五条 城市“三无人员”,属于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费。
第六条 新生婴儿出生后90天内参保的,9月30日前参保应缴纳全年费用,9月30日后参保缴纳半年费用。
第七条 学生的政府补助部份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章 参保登记办理
第八条 参保时间。
(一)居民医保参(续)保登记和缴费实行限时预缴费制度。每年度的4月1日至4月30日一次性缴纳本年度的医疗保险费,逾期不再办理(2009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参保时间不限)。
(二)学生按学年缴费,其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补招学生等除外)。
(三)学生毕业后,1周岁以上未就业的,可持在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到乡镇、街道(社区)、医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
(四)新生婴儿在出生90天内参保的,不受规定时间限制。参保时凭户籍登记证明,直接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手续;超过90天参保的,只能在每年规定的参(续)保时间办理。
因学籍、户籍转入的人员(如学校新招生、户籍外地转入、州内县市之间流动等),在每年度规定的时间统一办理参(续)保手续。
第九条 学生参保在教育部门领导下,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
学生参保时需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学校将集中收取的医疗保险费存入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录入参保学生基本信息,凭银行缴款凭据及参保缴费登记表和电子文档,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确认手续,领取相关收据和证卡。
第十条 1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和1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参保,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学生除外),同一个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同时办理。
(一)城镇居民参保时应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1寸近期免冠彩照,填写参保缴费登记表,经乡镇、街道(社区)审核无误后,到指定银行缴费,凭缴费凭据领取相关收据和证卡。
(二)乡镇、街道(社区)凭参保缴费登记表录入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基本信息后,将参保缴费登记表、收据留存联、城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参保缴费汇总表,交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参保登记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低保对象应具备《凉山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领取低保费的凭证。并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后造册交乡镇、街道(社区)、学校登记办理参保手续。
(二)重度残疾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由当地残联统一审核后造册交乡镇、街道(社区)、学校登记办理参保手续。
(三)城市“三无人员”应具备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后造册交乡镇、街道(社区)登记办理参保手续。
(四)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该老年人是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证明。并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后造册交乡镇、街道(社区)登记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无论是否已享受医保待遇,其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
参保人员户籍、学籍在凉山州境内跨县市转移连续参保缴费的,转入地连续计算缴费年限;发生死亡的,由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办注销。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和大病门诊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按住院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管理,即:三级医院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和未达级医院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200元。一个缴费年度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30000元。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依次降0元,但起付线标准最低不能低于100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以上费用根据医院等级按下列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为70%;一级和未达级医院为6%;二级医院为60%;三级医院为%。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年版)和《凉山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凉劳社发〔2006〕17号)及州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配套政策执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剩余90%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患者因治疗必需在体内安装安置各类人工器官、材料等按国产同类产品价格确定,经批准使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个人先自付20%,剩余0%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国家、省、州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城镇居民在一年内参保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内参保的从2009年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学生在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月31日内参保的从2009年10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新参保和参保后中断续保的,从参(续)保之日起满12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凉山州境内县市间发生户籍迁移、学籍转移的(含升学、转学),其缴费年度内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原参保地继续生效,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次年居民医保的,视同连续参保。参保后户籍、学籍从凉山州境内转出的,其缴费年度内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原参保地继续生效。
第二十条 原参加过居民医保的人员,由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而中断,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其原参加居民医保的最后一次连续缴费年限与再次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连续参加三年以上居民医保后又变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按三年居民医保计算一年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交通、医疗事故以及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自伤自残、酗酒闹事、性病(含上述引发病种)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参加居民医保连续年(含年)以上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标准基础上增加2000元;连续缴费10年(含10年)以上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标准基础上增加
4000元。
第五章 医疗费结算与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凉山州境内住院,凭居民医疗保险证卡在全州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按就地就近就医的原则办理住院手续。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院治疗的,参照州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转院相关手续,州内转院的住院起付线按照低级别医院转高级别医院补差,高级别医院转低级别医院的不再扣除起付线的办法办理,转州外住院的起付线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凉山州外)患病、急救等发生住院及转往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个人凭居民医疗保险证卡、身份证以及出院证、费用清单、出院结算发票等资料到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大病门诊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针对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居民医保住院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在缴费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级别均按6%支付,其大病门诊费和住院医疗费两项之和在一个
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扩写
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扩写1
今天是九月九日重阳节,身在异地的王维非常思念家人,他多么想回到家乡,与家人团聚,看到别人家热热闹闹的过节,只有我家冷冷清清,另他回想起以前在家乡过节的情形。
每逢过节的时候全家人聚在一起欢歌笑语,多么开心啊!而今只有一个人静静的望着月亮,想念着他的老家蒲州。这时,一位好友来看望他,见他发愣地看着月亮便问他:“你在干什么呢?一个人在这里望月亮,是不是思念家乡的亲人了?”王维说:“每逢佳节倍思亲,我不愿意自己一个人过节,但我真是身不由己,因为我有公事在身,实在没办法回到家乡呀!”那位朋友说:“我和你一样,也是因公事出门在外,过节了,咱们这些外地的游子都会思念家乡的`亲人。走,不要悲伤了,咱们俩去喝点酒,把这悲伤忘掉。”端起酒杯,王维更想念他的家人,他想:“现在我的家人在做什么呢?他们一定是都已经登上高处,插上茱萸在过节,可惜只差我一个人。”
一周后,王维终于回到了家乡,当他看到自己家人的时候,两眼的泪珠不禁在眼睛里打转,心里在想:“亲人们,我回来了,我以后再也不去外地了,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和你们在一起。”
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扩写2
扩写《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 一年一度的重阳节又到了,我躺在床上,客栈里静悄悄的,一个人也没有,还是出去散散心吧!我走出客栈,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独自一人来回徘徊,人生地不熟,感到非常寂寞.街上鞭炮声连续不断,这儿响完了,那儿又开始,劈哩啪啦地响个不停.大街上的人三个一群,两个一伙,小孩子便偎依在妈妈的怀里欢声笑语洒满了大街.每个人头上都插满了茱萸,带着香浓的菊花酒,和亲人们一起去登山,他们可真幸福啊!真羡慕他们啊!看到这种情景,让我不由自主地想起了在山东的亲人们,记得上一次过重阳节的那一天,我和家人都佩带着茱萸,带着冒着香气的菊花酒,在路上说说笑笑,开心极了!我们终于登上了对面的那座山坡
过了好长时间,我才发现,来来往往人山人海的大街空无一人,可能都去登高了吧!只有我,还在空荡荡的大街上走来走去
扩写《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 今天,是重阳节,也是我们说的敬老节。家人们会在这一天团聚。
可是,远在异地他乡的王维我,却加倍地思念亲人,我已经习惯了,但我却受不了这种来自于内心的孤独。因为,每到佳节良辰时,我的心就被刀割成两半,一半思念家乡,一半思念亲人。无奈中,我拖着孤独的长尾巴,走出了客栈。抬头一看,客栈旁的大树叶子被秋风吹得沙沙作响,一种凄凉压在我的心底。周围的人很少,大概他们都在家和亲人们团聚,或者满身插着茱萸登高吧!孤独与凄凉压着我,不禁吟道:
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
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
虽然我人在他乡,心却依然在故乡,也早就想
到今天是重阳节,故乡的兄弟要登高望远,我想当他们在插茱萸时会发现少了我一人。我的脑海里想象着兄弟们登高时情景。我突然想马上飞回去,和家人团聚,却又立刻消失了。此时此刻,我脑海里一片空白,也不知自己是谁了,目光呆痴地直直立在那。我可能要等到两鬓的头发都白了,才能回家
任何人物也打动不了我浓浓的思乡和思念亲人的情意,因为我这种心情已达到了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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