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总结非法用工 打击非法用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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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总结非法用工 打击非法用工总结
篇一:《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牡丹区人民政府
省督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各位领导莅临我区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接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96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办电[2007]19号)后,我们迅速召开了由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监察、民政等12个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针对我区劳动用工现状,研究制定印发了《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菏区政办发[2007]4号),决定从月1日开始,集中1个月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长丁志刚主持召开了全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在当前开展这次专项行动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构建和谐牡丹区,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次专项行动抓紧、抓实、
为加强抓出成效,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区成立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邓露同志任组长,区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安监、工商、工会、文体、广播电视、民营经济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对整个专项行动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交流信息,加强联系,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检查实行劳动用工属地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办证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对在自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用工及非法使用童工问题,要立即向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每周汇总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我们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将《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宣传重点,并贯彻到活动始终。引导各乡镇办事处、各企业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部门舆论引导作用,坚持正面宣传和反面曝光并举,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
在电视台、电台开辟专项行动专栏,要求新闻媒体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宣传工作重点,深入乡镇和企业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动态。活动开展以来,我们共出动宣传车20余次,发放宣传材料300余份,在繁华街道,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标语26幅,接受群众现场咨询119人次,播发新闻稿件22篇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与此同时,我们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聚集的地方增设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并指定专人负责开箱受理,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处理。活动中,我们共接到群众举报电话76人次,举报信件16封,现场举报17起,对此,我们都认真接待受理及时给予落实。
(三)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今年6月份,山西的“黑砖窑”事件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区从6月23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专项检查活动,执法检查工作组深入到小砖窑、小作坊、餐饮服务等劳动用工密集场所进行集中宣传检查,对一些企业的用工行为进行了规范整顿,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为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打下了基础。
这次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活动分自查、集中整治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检查对象是全区辖区内的所有劳动用工单位(中央、省驻牡丹区单位除外),重点是劳动用工不规范的乡村小砖窑、小作坊、纺织加工、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劳动密集
性企业。活动要求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分区域、分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分别写出了自查报告并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我们从有关部门抽调了精干人员40名组成4个执法检查工作组划分区域,明确重点,对我区21个乡镇办事处的各类用工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工作组每到一处,都耐心地和企业负责人进行交流座谈,宣传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查看企业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材料和各项劳动用工手续办理材料,详细了解企业在遵守社会保险、工资支付、持证上岗、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等规定的情况;深入到工作场所,查看工作环境,耐心听取职工的心声,对发现的问题,能当场纠正的当场纠正,不能当场纠正的限期责令改正。近日,我们的执法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一家纺织加工企业时了解到,该企业用工160余人,竟没有一个专职的人事管理人员,连基本的招工登记材料都没备案,所有的事由老板和会计一肩挑。由于尝到了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该企业全员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养老保险一个未参加,劳动合同一份也未签订,当被询问为什么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时,该企业法人说:搞那些有啥用,我们又不是国营企业,对我们一点好处也没有,我们的职工说走就走,我也不留不住。随后,工作组对车间进行了检查,发现车间温度达到接近40度,却没有相应的降温防暑设施。在查看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时,我们发现有2名职工登记身份证号显示为1992年出生,检查组立即决定委派公安工作人员迅速和当地派出所取得了联系,核实这两名职工的户口信息,确认其为童工。至此,对这家单位的检查基本结束,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向该单位
下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通知书》,要求该单位限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马上结清两名童工的工资并送交其临护人,对违法使用童工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区卫生部门要求该单位立即停业整改,配备降温防暑设施,改善职工工作环境,达到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
截止目前,共检查各类用工单位20户,涉及劳动者7396人,取缔无证用工单位9家,督促签订劳动合同220份,新增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员171人,使412人办理了职业资格证书,为劳动者追讨工资1.1万元,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用工单位2家,查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14起,并依法给予了处理和处罚,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我区多数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破产、停产,大量的个体私营企业应运而生,这部分单位的劳动用工来源以企业自主招用为主,招用后又多数未到劳动保障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致使相当一部分单位的劳动用工脱离了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劳动用工不规范。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执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持证上岗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方面也不到位,甚至个别用工单位存在使用童工、侵害未成年人和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多次联合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劳动用工等专项检查,个体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劳动用工管理逐步规范完善,但被举报投诉拖欠克扣工资,
篇二:《打击非法用工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篇三:《单位非法用工,劳动者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 非法用工,劳动者也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这是对劳动法的一个突破,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实务操作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以下情形: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篇四:《非法用工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如何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如何处理
本报记者 向贵平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年4月开办了兴盛家具厂,未去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李某于200年9月开始到该厂上班。2009年6月1日下午2时左右,李某与工友抬一套沙发上车时,李某不慎从车上跌下。李某受伤后被送至当地医院,住院49天后康复出院。张某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其他相关费用未予给付。经协商未果,故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请,请求对李某的伤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给付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仲裁委受理后,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李某的伤残程度予以鉴定,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仲裁委审理支持了李某的申请请求。
◆◆律师评析
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 周伯秋 曾湘靖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本案兴盛家具厂的业主张某在未办理工商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用工,应属非法用工。李某在家具厂上班期间受伤,张某应当承担其伤残待遇的赔偿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而不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非法用工单位或个人支付。
· 记一件充满挑战的非法用工死亡赔偿案成功代理(转载)
· 作者:林均 日期:2010年0月20日 20时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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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作者:yanya72 发表日期:2010-1-7 11:01:23
只要执著追求,终会如愿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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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家住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乡将台村的农民工姚君成自2006年4月起,受朱建华招用,在其开办的采砂厂打工,从事驾驶装载机、挖掘机的工作。该砂厂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关川河巉口镇三十里铺窝窝店村,没有经过土地、水利、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未办理工商登记。2009年6月1日,姚君成驾驶挖掘机向另一员工朱海驾驶的汽车上装砂子,期间,因挖掘机出现故障,其停车后检查,发生机前某处黄油少了,便给车打黄油,朱海将汽车退向挖掘机的过程中,因未看清姚君成在车下,后退的汽车尾部撞击姚君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介入调查,对肇事人朱海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死者家属就姚君成死亡赔偿事宜同朱建华存在重大分歧,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委托律
师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2009年6月2日,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宋永强律师接受被害人姚君成父亲姚发仁的委托,代理其处理与赔偿有关法律事务,包括代理仲裁、诉讼活动。
办案经过
代理人初步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是一起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赔偿案件。而在目前的律师实务和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几乎全是依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由索赔的,最终的赔偿额较低,如果能按劳动争议程序索赔,赔偿额将会相当于前者的三倍。然而,因在甘肃省乃至全国,类似的成功案例非常罕见,一方面存在法官的理解和认识问题,另一方面,关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法律介定不甚明确,因而本案的办理难免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办案难度可想而知。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首先是调查取证,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先后向死者姚君成父亲姚发仁、证人姚海燕、赵世荣、陈会文等做了询问笔录,这些证人证言能证明姚君成在朱建华砂厂打工的相关事实,及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死亡的事实;从定西市安定区水利水保局调取该局对朱建华违法采砂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证明朱建华的砂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经营的事实;从定西市统计局调取上一年度定西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采矿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从甘肃省统计局调取200年全省人口预期平均寿命等相关数据,为计算赔偿数额提供准确依据。同时,代理人还申请法院调取了朱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被害人受伤死亡的事实过程及砂厂相关情况。
做好初步的调查取证后,代理人依据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确定索赔数额,以朱建华为被申请人向定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果然不出代理人所料,本案办理过程,一开始就遇到很大难度。当代理人同当事人一同,依非法用工赔偿的劳动争议程序向定西市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时,办案人员起初推拖不接收案件,称这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建议当事人去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经代理人再三向其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办案人员才勉强收下申诉材料,但没有正式受理案件。此后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仲裁员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两次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仲裁委最终还是拒绝受理此案,以双方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为由做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随后,代理人即前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巉口法庭立案起诉,法庭负责人看完诉讼状后对本案案由提出异议,并要求原告去刑事庭参加朱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代理人再三论理下,法官才收下起诉材料,称研究后再做决定。此后,办案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均因双方对此案的定性及赔偿数额分歧太大而调解失败,然而法庭仍拒绝正式受理此案。几经波折,又经过一个月后,在律师的一再说服和催促下,法院才于2009年9月2日正式受理此案。
立案后,法院又两次试图调解解决案件,但还是没有达成协议。终于法院确定于2009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
庭审中,案由问题,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律师认为,本案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应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由起诉,原告起诉的劳动争议案由不当,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对此,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经过庭审举证及向被告巧妙发问,明确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朱建华开办砂厂采砂并通过卖砂进行营利,属商业经营行为,其砂厂存在时间较长,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生产设备,有较为稳定的从业人员,也存在一定的管理组织活动。从这些特征来看,其砂厂符合用人单位的实体要件,只是因砂厂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因而属非法经营单位。
其次,受害人姚君成与被告朱建华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受害人进入被告砂厂长达
三年之久,专职从事驾驶挖掘机的工作,在工作期间受砂厂的管理和约束,并须遵守劳动安全相关纪律要求,单位为其提供劳动工具、机器设备及食宿,并按时间为其发放工资。这些特征符合劳动关系的实体内容,只因砂厂没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因而双方不能构成合法劳动关系,而是非法用工关系。
从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最根本区别点,在于两种关系的标的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力为标的,而劳务(雇佣)关系以劳动成果为标的,前者体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人和物的有机结合、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后者注重交付劳动成果的结果。从本案事实来看,受害人向砂厂提供的是劳动力,其价值体现为在砂厂的支配下从事劳动的过程,因此,此种关系并非劳务关系,而是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体要件。
再次,受害人是在为砂厂提供劳动力的过程中遭意外伤害死亡的,被告作为非法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属非法用工引起的人员伤亡赔偿案件,应依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庭审中,就本案的案由问题,原、被告双方争论非常激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代理人同办案法官及被告律师进行了更为深入的争论和探讨。经过不得代理人的据理力争,终于说服了法官,使其认同代理人的观点,但因无具体的案例,法官还是心存疑虑。代理人又通过多方努力,终于找到一个和本案
较为相似的案件判决,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06)城法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以供法官参考。后经合议庭讨论并请示主管院长后,法庭终于确定依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赔偿判决此案。
接下来,就本案的赔偿数额问题,法庭又进行了很长时间的讨论和研究,是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计算,还是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还是可以比照人身损害的有关年限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代理人多次同法官沟通,阐明自己的主张,认为应按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计算,并就其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年限,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向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计算二十年,以争取最高赔偿。最后,法院确定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判决。
2009年12月16日,本案从仲裁至一审诉讼,历时近半年,先后经过六次调解及三次自行协商后,终于以判决支持原告主张而成功告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共计21466元。原告对此结果较为满意。
法律问题
一、本案是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还是非法用工死亡赔偿
作为一起死亡赔偿案件,选择怎样的维权程序,对受害者家属的利益至关重要。依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办理,是目前律师实务中最普遍、最顺畅的维权方式。而代理人认为:因朱建华的砂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死者姚君成与砂厂虽不是合法劳动关系,不能构成工伤,但可以按工伤死亡的标准要求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此种情形的索赔规定为,由该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授权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具体办法,依此授权,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将此类案件介定为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一次性赔偿案件。如果依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赔偿程序办理,本案索赔额将提高三倍,能最大限度保护受害方利益。单位总结非法用工.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六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单位总结非法用工.
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二、本案应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还是依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九条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本案应依劳动争议程序处理。即先仲裁,后诉讼。
三、本案被告应为砂厂还是朱建华个人。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方为用人单位。对于非法用工案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由该单位(即非法用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显然,是将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
而本案中,朱建华的砂厂无任何名称,应以谁为赔偿责任主体呢?根据一般的法理,只能由砂厂的开办者朱建华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在仲裁时将朱建华列为被申诉人,诉讼中将其列为被告。
四、本案的索赔数额应如何确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依此规定,本案的索赔额计算为200年定西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96元的10倍,即20960元。
但《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数额另有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被害人姚君成母亲已年满岁,是否属姚君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单位总结非法用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周岁的;
据此规定,其母亲为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应得到供养亲属抚恤金。此项目的计算与被害人姚君成生前工资数额有关,但就工资数额,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却均无充分证据以证明。因而应依200年定西市采矿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即21699元/年)作为计算依据。 但对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年限,工伤赔偿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代理人提出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最高计算20年。原告起诉时就是依此计算的数额。即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96元/12×6=104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母亲现年岁):200年定西市采矿业平均工资21996元×30%×20年=13019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096元/2×60=10470元,共计2442元。但法官对此种观点不予认同。
《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第十一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则上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供养亲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计算到丧失领取条件时止,计算的最高年龄为省统计局公布的当期平均寿命。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计算,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依甘肃省统计局公布的 200年甘肃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0.39岁,计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1996元×30%×(70。39-)年=74632元。而这一结果却低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依《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赔偿数额做出判决。
律师感言
本案是一起非法用工死亡赔偿案件。《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出台五年之久,对此类案件的赔偿早就有明确的规定,但就全国而言,据此判决的成功案例凤毛麟角。本案的成功代理,无疑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因个别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对本案的案由定性存在问题,加之法律对劳动关系、非法用工关系及雇佣关系的规定不明确,且缺乏具体案例可供参考,本案的办理过程充满挑战和困难。
本案最终能胜诉,使死者家属得到相当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额三倍的赔偿,代理人充分发挥了律师的作用,真可谓费尽口舌,想尽办法,一路披荆斩棘,终于如愿以偿。面对胜诉的判决,作为代理律师,本人不仅享有一份成功的喜悦,更有一份难得的启示:作为律师,只要有法律依据,我们就应努力争取,只要执著追求,终会如愿以偿。
本成功案例,为今后类似的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铺平了道路。律师理所当然应成为法制进步的有力推动者。
非法用工赔偿亟需细化和明确程序性规定
——骆某某非法用工伤残赔偿反映出的立法问题
案情简介
汪某与万某某签定砖厂转让协议,约定万某某将其经营的某砖厂转让给汪某经营,由汪某
篇五:《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汇报材料2010。。。》
钦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结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桂人社明电发〔2010〕12号)精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筑和谐的劳动关系,我市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统一部署,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厂、小煤矿、小矿山、小冶炼厂、小作坊为等场所为重点,从2010年6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到2010年7月31日已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进一步强化了我市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维护了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活动具体开展情况总结如下:单位总结非法用工.
一、主要措施及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行动。市人社局等各部门对这个专项行动高度重视,市人社局局长苏云于2010年6月日召集了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治企业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检查工作,成立了钦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并印发各县区,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有力推进了专项
行动迅速有效开展。各县区也分别成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行动方案,为这次专项检查行动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市和各县区认真制订了切实可行宣传报道计划,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出动宣传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充分做到执法检查与宣传相兼顾,把宣传贯穿于整个专项行动中。据不完全统计,全市通过广播电台报道专项行动情况次,电视台播放专项行动情况7次,专项行动中出动宣传车16台次,发放宣传资料3.6万份。宣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增强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联合行动分工负责,开展排查。一是联合行动、分片排查。自6月11日以来,市和各县区采取联合行动、分片排查的方式开展检查,各联合检查组深入查看了工人宿舍、食堂和劳动场所,召开职工座谈会向职工了解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和工作时间等情况,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建立健全检查台帐。 二是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劳动保障部门重点查处非法用工、使用童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工商部门重点检查用人单位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公安部门加强对企业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对拐骗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
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情况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安全监督部门交通规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国土资源、卫生、工会等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了这次整治专项行动的合力。三是强化督查,强力推进工作。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2010年7月11日至7月20日,组织联合督查小组赴各县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组通过听汇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深入用人单位抽查等方式,检查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成效,并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有力推进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四)严肃查处用工违法犯罪行为。排查过程中,我市对发现的违法问题的用人单位敢动真格,进行跟踪整改,严肃查处。人社部门对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组织下达文书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坚决给予行政处罚。全市重点检查中发现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涉及劳动者133人,违反社会保险规定涉及劳动者142人,劳动保障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10份,给予1户用人单位行政处罚,处罚金额1.万元;工商行政部门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组织坚决严肃取缔,全市共取缔非小作坊户;国土资源部门取缔无证小矿山12户,涉及劳动者100人;卫生部门处理违反职业卫生规定的单位2户,涉及劳动者17人;到目前,全市未发现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是有些企业以员工流动性大,部分中小企业主以无所适从为借口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部分企业特别是外来
投资企业等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推迟或不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一些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老板和员工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意识较差,对员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不够有力,对职业病防治不够重视,一些企业的食堂卫生条件较差。
三、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一是继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配合,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根据各部门的职责结合部门的法律法规宣传,执法与服务结合,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要动真格严肃查处,使企业主知法、懂法,强化守法经营意识;三是对执法检查中发问题的用人单位跟踪执法,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钦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
二○一○年八月六日
篇六:《单位非法用工 发生工伤咋维权》
单位非法用工 发生工伤咋维权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的签约率有所提高。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非法用工现象也大量存在。那么,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好自己呢?
「案件回放」
去年年底,家住河间市留古寺镇的刘建业(化名)在老乡的介绍下,来到安平县某拔丝厂从事拔丝工作。当时,刘建业和老板张某只是口头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以及薪酬待遇等,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刚参加工作时,我也想过找老板去签劳动合同,可是周围的工友都没有签,我怕我去找老板,会被老板‘炒鱿鱼’,所以,也就没跟老板提这件事。”刘建业告诉记者,考虑到老板给开的工资还算可观,而自己当时并没打算在这个拔丝厂长期干下去,不签劳动合同对自己来说没有限制,所以刘建业也就渐渐不再去想没签劳动合同的事了。
然而,就在今年1月初,刘建业在工作中,不小心将手臂绞进拔丝机中,随后,工友将其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截至今年6月,刘建业接受了两次右臂手术,但是,这场工伤还是给他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经诊断,刘建业的右臂丛神经损伤、肌力0级,被定为四级伤残。
“我住院期间,老板为我支付了6万余元医药费后,就对我不理不睬了。”刘建业告诉记者,如今,他的后续治疗、康复以及今后的生活费都没有着落,他多次找老板协商无果后,不得已,只能寻求劳动仲裁解决此事。
「律师点评」
“尽管近两年来一再强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可是,依然有很多劳动者忽视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这就为其将来可能发生的维权带来了很多不便。”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王胜利律师告诉记者,他办过
劳务派遣业务分配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篇一:《派遣协议书2016》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派遣单位)全称 黔西南州众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单 位 类 型 私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马骁 登 记 注 册 地 兴义市桔山办果树农场 邮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号 22301201000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314299 联系部门 代聘派遣部 联系人 欧阳长春 联系电话
乙方(用工单位)全称 单 位 类 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 记 注 册 地 邮编 工商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
商一致,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
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协议期限,派遣岗位期限及人数
1、本协议期限自 2016 年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止。
2、乙方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工)所在岗位工种符合临时性、
辅助性、替代性的规定,具体岗位、人数和岗位期限如下:
(1) 岗位, 人,工作地点 派遣期
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岗位, 人,工作地点 派
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岗位, 人,工作地点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 岗位, 人,工作地点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工作时间:派遣工在乙方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乙方在派遣工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甲方提供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派遣工。
4、乙方负责保障派遣工享有法定休息休假和带薪年休假权利。派遣工具体
休息办法和时间按乙方规定执行。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节假日
加班的,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报酬
、乙方保证派遣工与本单位正式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与本单位
同类岗位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如乙方无同类岗位的,须参照本单位所在地
相同或相近岗位确定派遣工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6、派遣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甲方与乙方商定的派遣工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工资发放形
式为(由甲方发放□由乙方发放□)。
、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派遣工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
(1)派遣工实行月薪制,每月为 元,具体办法按照 规
定执行。
(2)派遣工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派遣工的基本
工资为每月 元;绩效奖金考核发放办法按照 规定执
行。
(3)派遣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按照 规
定执行。
9、派遣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
家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社会保险
10、社会保险费用含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派遣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11、乙方应当按月向甲方结算派遣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2、甲方跨地区派遣的,应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规定在用工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劳务派遣服务费用结算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管理服务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选择:
13、按每名派遣工实际月工资额的 %计算。
14、按每名派遣工每月______元计算。
1、其他结算方式按 计算。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6、乙方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甲、乙
双方共同负责培训和教育派遣工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
17、乙方安排派遣工的岗位属于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的,
乙方应定期为派遣工进行健康检查。
1、乙方及其管理人员负责保障派遣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派遣工有权
拒绝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协议。派遣工对危
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9、派遣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乙双方均有负责及时救治、
保障派遣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的连带义务。甲方应按规定为派遣
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20、派遣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
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的连带责任。
七、派遣工的管理
21、甲乙双方不得向派遣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
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2、派遣工按约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留用的,应当与甲方及派
遣工协商续延工作期限;
23、乙方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或者有《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八条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九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24、派遣工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三项、四十一条
有关情形,乙方需退回的,应与甲方协商妥善处理办法。
2、派遣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间,乙方不得
退回甲方,派遣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甲方和乙方共同承
担责任。
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应当在妥善处理好派遣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双
方或一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给派遣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26、派遣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相
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支付方式为:
。
27、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充分发扬民主,
事先征得职代会或全体派遣工大会同意后,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变更本
协议。
八、附则
2、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
成或者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处理。若因派遣工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
积极协调解决,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9、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
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30、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
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将本协议内容告知
派遣工。
十、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劳务派遣员工合同》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业务分配协议.
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
2、无固定期限:从年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月
日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填“是”):( )管理和专
业技术类/( )工人类。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
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工作地点: 。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地
点和工作岗位双方签字按变更合同办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务派遣业务分配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
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
“是”):年( )、半年( )、季( )或月(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
(二)甲方执行法定的及用工单位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
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丧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
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双方协
商乙方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按转正
工资0%计算)。
(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全部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乙方的各种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以及甲方为乙方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
养老、人身、医疗等保险金。甲方依法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应依法应由个
人缴纳的各项税费任务,并在乙方当月个人工资中扣还。
(三)乙方工作地点、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时,甲方按企业的“人事薪资制
度”随时调整乙方的薪资、津贴和奖励额度。
(四)甲方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
动报酬分配办法,经协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
方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以及
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
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对乙方进行劳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
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及当地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
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三)甲方招用乙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乙方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执业
证件,执行特种作业符合相关规定。
(四)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
指挥,不得违章操作、冒险作业。乙方有权对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和危害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拒绝执行,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
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
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
作为期限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甲乙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2、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3、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60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
1、乙方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在30日前未能提供入职规定应提交的相关资料的;
3、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要求的;
4、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6次的;
、乙方的背景调查或者在履历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殴斗行为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7、其它损害公司及派遣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甲方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的管理。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及用工单位的企业规章制度,绝不将甲方及用工单位的经营情况和业务情况向第三方泄露;不将业务档案、业务凭证等资料复制、泄露或转借给第三方。
(四)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②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偿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①泄露甲方及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 ;
②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符合按照甲方及用工单位内部理制度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或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一的或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乙方存在虚假欺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假工作经历、假学历证、假身份证明等),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合同的;
篇三:《劳务派遣协议书(单位标准)》
劳务派遣协议书(样本)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单 位 类 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 记 注 册 地
实 际 经 营 地
劳动保障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实际用工单位)全称
单 位 类 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 记 注 册 地
实 际 经 营 地
劳动保障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甲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双方应以书面方式办理续延手续。
二、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
1、乙方需要接受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和人员数量如下: 岗位: ,人数: ,工作的
容 ,工作地
点 ,派遣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甲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乙方承担对接受的员工的用工单位连带责任义务。
乙方承诺,以上岗位工种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并保证没有将延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员工在乙方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员工。
2、休息、休假:按国家和乙方
的 规定执行。
3、乙方负责保障员工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征得员工同意,并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报酬
1、员工享有与乙方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乙方商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由甲方发放、由乙方直接发放、由甲方或乙方委托银行发放)。
3、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
(1)员工实行月薪制,每月为 元,具体办法按照乙方 规定执行。
(2)员工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员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 元;绩效奖金考核发放办法根据乙方 规定执行。绩效奖金由乙方直接发放。
(3)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乙方的 规定执行,定额单价为 。乙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保证员工与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员工在乙方连续工作的,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员工实行工资调整。
五、社会保险
1、员工的社会保险由甲方负责,甲方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双方商定,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照下列第( )方式结算:
(1)由甲方负责发放员工工资,乙方直接发放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的,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结算一次员工的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2)由乙方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的,乙方负责按月向甲方结算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乙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
2、乙方安排员工的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负责定期为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按每月 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岗位津贴(补贴)。
3、乙方及其管理人员负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员工有权拒绝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协议。员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乙双方均有负责及时救治、保障员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的连带义务。甲方应按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的连带义务。
七、工伤事故处理
1、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乙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支付,甲方负责办理;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乙方按月支付。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按照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员工按约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留用的,应当与甲方及员工协商续延工作期限;乙方不留用的,员工由甲方安排。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对员工义务,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员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乙方承担对员工的义务,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4、员工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乙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乙方有权退回甲方,由甲方按规定处理;员工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乙方需退回的,应与甲方协商妥善处理办法。
、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间,乙方不得退回甲方,派遣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甲方和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八、本协议履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协议。
2、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应当在妥善处理好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双方或一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九、劳务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的构成:劳务工工资费用、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派遣服务费。
2、费用结算标准:
(1)劳务工工资费用由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及应发放的员工的工资总额按月支付甲方。
(2)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由甲方负责,保险费用由乙方按月支付甲方。
(3)甲方按照派遣员工总数每人每月 元标准或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的 %收取劳务派遣服务费。
3、乙方每月 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帐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
4、甲乙双方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
篇四:《劳务派遣协议(铸联)》
劳务派遣协议
甲 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分公司
乙 方:陕西铸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分公司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陕西铸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科技路34号B-1-301室 邮编:71007
联系电话:029-314793 传真:029-314793
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的原则,按甲方的用工要求, 乙方派遣劳动者(以下称派遣员工)到甲方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有关安保工作总结
有关安保工作总结篇
时间不知不觉,我们后知后觉,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成果,你有什么感悟呢?好好写写工作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指导将来的工作吧。为了让您在写工作总结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保工作总结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保工作总结 篇1
为切实维护单位内部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我局根据《XX年景东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县科学技术局XX年单位内部保卫工作安排意见》认真开展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各项工作,使单位治安状况良好,内部安全团结,无人参加邪教组织和治安案件发生。现将我局全年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切实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按要求成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保卫组织、调解组织、帮教组织、禁毒防艾组织、消防组织、群防群治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机构组织,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小组经常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单位内部的治安动态,对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把问题和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坚决不留隐患。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上级有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为提高干部职工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的思想认识,我局坚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教育宣传材料,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学习其他单位的先进经验。通过一系列的学习,使干部职工懂法守法,又能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为搞好我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强化治安管理,确保工作、生活秩序稳定
我局结合单位内部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和奖惩规定,设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业务台帐,认真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确保了工作、生活秩序稳定。一是对单位内部的治安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治安隐患和存在的治安问题进行及时认真的排查,针对排查出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二是按具体的标准要求强化落实保卫、防火、安全大检查等各项制度,对单位重点、要害部位进行重点防护,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避免治安案件发生。三是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值班人员值班,并按照要求将值班人员名单在放假前一天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南岳亭警务室,在局内形成了放假治安不松懈的良好局面,四是每月在单位内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大排查,并于每月底将排查结果上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做到预防为先。五是科技局、科协住户家属轮流管理院内安全、卫生,每天早6:30分开大门,晚23:30分锁大门,实现了群防群治整体联动保平安。
总之,我局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方面作了一些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受某些客观因素的制约,有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措施,不断开拓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新思路,提高组织队伍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使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再上新台阶。
安保工作总结 篇2
自年初以来,安全保卫科在厂党政、公司安保部及县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 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厂部与安全保卫科签订的《20xx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始终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切实狠抓“一个中心、三个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 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到人,截止目前,没有发生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火灾事故、内部治安灾害事故。现将20xx上半年以 来总结情况如下:
一、安全生产方面
1、排查隐患、督促整改。按照厂部考核办法管理规定,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我科室负责牵头定期 开展安全检查。1至月份,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从月份生产加工结束后,每月组织一次全厂的综合 检查。到目前为止,定期检查开展了2次,各种专项整治和节假日例行安全检查6次,共检查出安全隐患40余 项,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或隐患都按照要求反馈到责任部门督促及时整改,检查及督查的结果定期按照要求上 报了考核办。
2、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做好季节工安全管理工作。烤季期间招用季节工多达 1400余人,安 全保卫科在入厂前先后组织进行了4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覆盖率达100%。在3月份,联合泸西县职业技术教 育培训中心,再次组织所有季节工进行了职业道德及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班组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管 的季节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厂职能部门适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季节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确 保烤季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3、严格执行外协单位施工管理规定。从烤季期间设备维护到淡季设备检修再到6月以来对老复烤挂杆 厂房拆除等基建施工项目,几乎每天都有4至家外协施工单位在我厂范围内施工作业,最多的时候每天有将 近10家外协单位在现场作业,给我厂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所以对外协施工方的管理工作是一个 常态化且复杂的工作。安全保卫科从源头上加强了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外协安全管理规定,代表厂与各施工 单位签订《安全协议》21份,并负责做好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24小时对施工现场巡逻检查,对违规操 作行为予以纠正。从6月份基建施工项目开工以来,每周组织各外协方召开一次安全教育会议,提出施工现场 的相关管理要求,对违章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违章行为责令停工整改,通过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 各类安全事故。
4、按照建设安全生产示范单位的要求,完善安全基础实施建设。按照省局(公司)批复要求,及时配 合企业管理科完成安防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成品仓库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厂区视频监控系统)的招投标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提供施工方所需图纸及相关资料,并结合使用的实际,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及建议,促使项 目顺利完工;对照3月份公司组织安全检查提出的“消防栓排污孔堵塞,不符合规范”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全 厂的消防栓进行了排污处理,并对消防栓重新更换、安装,统一标准高度;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了排查 统计,更换消防箱,上报了更换灭火器的申购计划。
、按照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以及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认真开展 实施各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提高全员的安全素养。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制定了活动方案, 在厂内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标语;聘请消防大队防火参谋、安监局专职安全员,组织全体员工召开了安全生产知 识培训;并结合基建施工的实际,制作宣传展板,宣传内容包含了“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消防四个能力 ”、“四懂四会”及施工安全管理常识。
二、安全保卫、综治维稳方面
1、继续加强安全保卫队伍的建设。从年初以来,我厂延用了烤季另外增加的6名季节工,共有安保人 员2名,从人员配备上完全满足安全保卫、综治维稳工作的需要。为不断提高安保人员综合素质,制定了每 周一的早上组织全体安保人员开展政治学习和安保业务培训。6月份原计划邀请县武警中队及消防大队教官组 织全体安保人员进行安保业务培训,但由于基建项目施工,只开展了对新增加的6名安保人员的初步训练,待 施工项目初步完成后,将继续集中组织开展安保业务、消防训练等。
2、安全保卫日常工作主要以“防火、防盗”为主,负责全厂范围的安全保卫值班、巡逻、检查、守 卫等工作任务,当班人员时时对全厂范围进行巡逻检查,加大对重点要害部位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汇 报、及时解决,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整改。严防火灾、交通、盗窃等案件或事故 的发生,通过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真正做到了防患于未然,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加强监督,强化内部治安秩序的管理。烤季期间,安全保卫科各班值勤人员配合各科(室)车间加 强对季节工管理;配合仓储分选车间做好收储管理工作,按照仓储交烟秩序计划表放行车辆,维护正常的交烟 、拉烟秩序;基建项目施工期间,加强了对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门卫值班制度,对进出 车辆、人员认真登记、检查。安全保卫科每月定期组织各班长对厂内、生活区进行安全检查,在日常工作中 注意了解和掌握各类民事纠纷的动向,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上半年,共化解矛盾纠纷2起。按照县政法委 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对重点稳控对象的管控工作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方案,并按时上报维稳综治的相关情况报告。采取各项安全预防控制措施,截止目前没有发生任何治安灾害事故,有效维护了全厂的安全生产秩序 。
三、消防、交通安全等方面
1、做好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安全保卫科按规定把全厂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 划分到各班进行日检查、周维护保养,检查中及时更换失效灭火器。对基建施工项目范围内须拆除的消防设 施、器材进行暂时的拆除保管,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施工方采取保护措施,力保消防管网不遭到破坏,确保了 消防设施、器材的完整、有效。
2、落实“三防”安全防范措施。注重人防、物防、技防相互结合。年初与泸西公安局消防大队签订 《消防安全协议》,实行警企合作制,安全保卫科配合公安局消防大队消防专职人员每周对全厂范围的消防 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整改。
3、1#2#3#4#成品仓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投资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安全保卫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及时配合施工方做好设备安装、验收工作,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及建议。在投入使用的试运行阶段,及时联系 设备厂家技术人员组织全体安保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进行了系统的操作培训,确保设备操作的准确性,在运行 过程中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4、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安全保卫科日常对进入厂人员的自行车、摩托车、机动车辆指挥停放到 车库;对入厂的交拉烟车辆发放防火罩,指挥车辆到指定地点摆放;对生产用车进行限速、限载监督管理,严 格查处违规操作及违反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对驾驶员、公务车辆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办公室节假日对公务车 辆进行封存,并登记,定期配合对专、兼职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保卫科每月配合职能部门对厂内 公务车辆、叉、抱车等进行一次检查,督促使用部门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工作。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十大管理体系推进运行。
上半年,按照“三标体系”规范要求,健全、完善本部门各类相关资料、记录台账。从月份公司推 行十大管理体系以来,严格按照十大管理体系标准,参照标准化导则对制度文件、流程文件、记录表单重新 进行了编制,按照要求提交了本厂的三级文件类的制度、规程到体系推行办审批,目前正逐步按照新的标准 完善各类相关资料、记录台账,为公司十大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做准备。
五、按时上报各类汇报、总结材料。
上半年,安全日报、周报、月报、及工作月报表、自检自查报告、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综治维稳等各 类工作台帐及汇报材料都按时撰写,并按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六、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
上半年,汇集了复烤加工、设备维修、基建项目维修、基建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 季节工、外来人员多且安全意识低,给安全管理方面带来巨大的压力,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管理不到位,防范 措施不健全,违章操作和违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生活区的安全防范还存在漏洞;季节工安全管理教育力 度还不够;安保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还远远不够。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厂部提出 的“争创一流企业、争做一流员工”的工作标准和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下一步工作打算:
1、以建设“安全生产示范单位”为契机,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提高 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全厂的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引入科学管理机制,以点代面,全面推进,逐步上升为安 全文化管理,实现安全标准化管理;
2、加强对外协施工单位的管理,加大队外来人员、车辆安全管理力度,做好外协施工方人员的安全 宣传教育培训,杜绝“三违”现象,确保施工建设项目顺利完成。
3、加强对安保人员的引导、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安保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制定用工管理机制, 完善考核办法。
4、完善和制订控制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真正提高应急处置 能力。
20xx年上半年,安全保卫科在安全生产、保卫、消防安全、综治维稳、交通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 作,各项安全指标均为零。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离上级安全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将更加努力 ,严格按照“报效国家”,“共创大成”和“求精务实、拼搏创新”的发展目标和任务,以严、细、实的工 作作风完成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确保年度各项安全管理目标顺利达成。
安保工作总结 篇3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转眼间一年又过去了。在这一年中,我行安全保卫人员在支行行长的带领下,认真落实分行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精神,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指导原则,坚持从人防、防技、正章建制等方面为首,筑牢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础,通过制度约束和检查督促,强化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使安全管理落到了实处。为我行稳健经营和业务发展营造了一个稳定安全的经营环境。现将全年工作汇报如下:
1、建立规范了安保档案
在支行领导的支持下,保卫人员建立了监控设施管理档案、消防档案和识别假身份证管理档案等2类档案,为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持续管理奠定了基础。
2、积极主动配合大堂服务
当大堂客户多时,大堂经理手忙脚乱,我们就会主动帮助大堂经理,并礼貌用语引导客户;比如:帮客户排号,去自助区帮客户取钱,帮柜员评号等服务等,得到了客户的好评。
3、加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今年以来,我行把重视和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全面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防范技能,作为安全防范工作的基础来抓,始终坚持“防范胜于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主要对员工进行案例教育,组织员工熟悉“四防预案”,针对今年来银行案件日趋频繁的严峻局面,我们及时整理相关案例和分行下发的各种文件通报通知,认真组织员工学习进行案例剖析,针对我行自身的防范工作查找隐患,完善防范措施,全年进行消防培训3次。
加强对前台网点的防范技能教育,主要侧重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和基本防范技能,掌握正确的操作程序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各种自卫武器报警设备监控装置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等。每季度举行应急演练1次,使员工熟练地掌握了突发性事件及遇险的应急方法,有效地提高了全员安全防范的能力。
4、勤学苦练,强化自身素质
无论做任何事,务必竭尽全力,因为它能决定一个人事业的成败。作为银行的保安,平时接触现金的机会多,所以必须具备较好的个人综合素质,否则就容易出问题。而只有不断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才能提高自己的整体工作水平与战斗力。今年以来,支行保卫人员加强体能训练、队列训练,每日坚持跑步、俯卧撑、擒拿格斗等活动。
20xx年建设路支行实现了无盗窃案件,无抢劫案件,无诈骗案件,无火灾事故,无财产损失等,确保了支行财产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为支行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安保工作总结 篇4
在会议期间,我繁峙县消防大队全体官兵站在全局的高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支队党委正确的领导下,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切实做好“两会”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发挥自身其“护城河”的作用,严防“两会”期间的消防安全,经过全体官兵的共同努力,使我大队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圆满完成,现将安全保卫工作汇报如下:
一、严格执勤值班,保持旺盛战斗力 根据忻州市消防支队下发的关于《全力做好“两会”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我大队全体官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针对“两会”的特殊性和铭感性,全体官兵严阵以待,及早介入,提前向政府和支队汇报工作情况,并及时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在此同时,大队每名官兵从基本的车辆装备,尤其是个人防护装备,都精心维护保养,并熟记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等单位灭火“六熟悉”情况,并针对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进行一次灭火演练,确保“两会”期间的安全。
二、广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舆论基础 “两会”保卫期间,我大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激动的宣传方式,坚持不懈,广泛深入的开展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知识和消防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并通过和媒体单位的深层次合作,将社会上严重违法行为和典型火灾案例公开暴光,教育和警示社会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
总之,在“两会”期间,我大队全体官兵众志成城,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圆满完成了“两会”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安保工作总结 篇
光阴似箭日如梭,转眼间20___年已经过去,在领导的带领下,我学到了不少知识和社会经验,让我在工作中基本上能独立完成各项工作,首先感谢领导对我的指导和栽培,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刻苦学习;不畏困难;更好的工作来回报上级。
20___年在领导的带领下,围绕商场的总体目标,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内紧外松的工作方针,始终坚持群防群治和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工作路线,积极做好商场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商场的治安秩序,先总结工作如下:
一、工作的职责
疏导后院进出货物的车辆,保持后院消防通道的畅通等,登记工作:登记外来人员进入商场施工的检查;巡视工作:白天巡视商场内有无可疑人员;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被占用等;晚上巡视施工区域是否有消防器材,施工证件,施工安全隐患是否存在等等。
二、消防知识
九月份消防局举行了关于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四个能力演讲活动,我们去听了别的商场的演讲深受感动,在此之前我们还是三个能力三懂、三会从那以后实行贯彻消防局的意见,从三个能力三懂、三会发展到四个能力,四懂,四会让我们又学到了好多,紧接着每天的出操、消防演习,从中又学了好多知识和问题,在一次消防局的领导来检查我们的工作,我们在商场消防演习了,演习分两组:一组是组织灭火另一组是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局的领导看了之后很赞同认可!
三、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回顾大半年来的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突出表现在:
1、由于队员来自四面八方,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2、我们的工作方法还有待进一步的创新和改进。
3、工作上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所有这些,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痛下决心,加以克服和改进,全力以赴把今后的工作做得更好、更出色。
今后的工作要求将会更高,难度将会更大,这就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正视现实,承认困难,但不畏困难。我们将迎难而上,做好工作。具体讲,要做到三个再创新,两个大提升,最后实现三个方面的满意。即:在思想观念上再创新,在工作质量上再创新,在工作方法上再创新;在工作成绩上再大提升,在自身形象上大提升;最后达到让公司领导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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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最低工资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2014
篇一:《天津201年最低工资规定》
天津201年最低工资规定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对201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60元、每小时9.7元,调整为每月10元、每小时10.6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元。
三、本标准自201年4月1日起施行。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用人单位应贯彻落实哪些工作?
1.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2.用人单位工资未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作出调整计划,确保支付201年月份及以后的工资时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3.用人单位在调整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时,应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向劳动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加强沟通协商,避免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4.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情况,在切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面向劳动力市场,参照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好薪酬结构调整,使工资向劳动力市场回归,以提高自身用工的市场竞争力。
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项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2014年天津最低工资.
劳动者如何保护工资合法权益?
1.日常注意事项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规定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手续;妥善保存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支取工资原始记录等资料。
2.维权注意事项
冷静克制,理性维权,能够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解决的,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依次逐级向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市人力资源局反映诉求
篇二:《2014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2014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多年来,最低工资制度已经在全国全面建立,普遍实行了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持续较快提高。总的看全国各地调整最低工资的频次加快,幅度加大。根据现有数据统计,199年至2004年,各省市平均每1.79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200年至2010年平均1.7年调整一次,2010年至2014年平均1.20年调整一次。
表: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单位: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有2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7%。根据《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到201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要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目前,各地正朝着这一目标稳步迈进。据不完全统计,进入2014年以来,全国已有重庆、陕西、深圳、山东、北京、上海、天津、山西、青海、甘肃、云南、四川、江西、贵州、内蒙古等1个地区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从最低工资标准的绝对数上来看,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均为上海,分别达到120元和17元。见下表。
统计发现,目前全国已有北京等23个省区公布了2013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显示,在这23省区中,北京月平均工资最高,为4672元/月,上海4331元/月排名第二,浙江3元/月排名第三,而甘肃仅2742元/月排名垫底。
篇三:《关于天津市201年最低工资上调的通知》
通 知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60元、每小时9.7元,调整为每月10元、每小时10.6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元。
三、本通知自201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天津最低工资.
天津港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201年3月26日
篇四:《天津最低工资标准2016最新:天津2016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细则》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2016最新:天津2016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细则
9地提高最低工资,天津2016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细则。2014年天津最低工资.2014年天津最低工资.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0元2014年天津最低工资.
天津上一轮最低工资标准是10元,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100元,天津新一轮最低工资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0元。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6号)2014年天津最低工资.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0元、每小时11.2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元。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4日
上半年六地最低工资增幅腰斩 企业经营压力增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共有6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1.1%,这一幅度与五年前相比几乎已“腰斩”。
专家认为,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了增速下降、结构调整和动力转换的新常态,我国的劳动工资也进入了“新常态”。最低工资增长必须建立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虽然增幅与前两年相比稍微有所降低,也是合理的。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22日表示,截至6月底,全国共有6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时间间隔为1.7个月,平均调增幅度为11.1%。其中,月 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19元。此外,9个地区发布了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在.%左右。
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趋势来看,增幅收窄的趋势十分明显,与五年前相比,增幅近乎“腰斩”。2011年全国有24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 22%;2012年有2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下滑至20.2%;2013年,全国有27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仅为 17%。2014年全年有19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降至14.1%。201年共有27个省(区、市) 和深圳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约14%。
事实上,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了增速下降、结构调整和动力转换的新常态,与之相同步的,劳动工资也进入了新常态。2010年到2014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 员实际工资的增长率分别为.%、9.1%、7.3%、7.1%。2016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97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0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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