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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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1)

2、云南省2015年产假规定 云南省产假规定2015(2)

3、四川人事任免 中央人事任免(3)

4、第六届“海峡杯”全国书画作品展征稿启事(4)

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篇一:《中国共产党历届全国代表大会(一大到十八大)》

中国共产党历届全国代表大会

上海电力 xx远,佩儿整理 一.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1年7月23-31日

地点:上 海 浙江嘉兴

出席大会13人,代表全国0多名党员。

大会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大会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规定党的奋斗目标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 废除资本私有制"。大会确定了党成立后的基本任务。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

一大选举了由陈独秀、张国焘、李达三人组成的中央领导机关中央局.

中央局书记

陈独秀

组织委员

张国焘

宣传委员

李 达

二.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2年7月16-23日

地点:上 海

出席大会12人,代表全国19名党员。

大会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大会分析了国际形势的基本特点,阐明了中国社会性质,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动力和前途,制定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大会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并且指出要通过民主革命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创造条件,这是党对中国革命认识的一个新的重大突破。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条件、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纪律作了具体规定。 二大选举了新的中央领导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

陈独秀 张国焘 蔡和森 高君宇 邓中夏

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

3人(姓名不清)

中央执行委员会领导机构

委员长

陈独秀

组织委员

张国焘

宣传委员

蔡和森

三.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3年6月12-20日

地点:广 州

出席大会30余人,代表全国420名党员。

大会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大会的中心议题是国共合作问题。大会正式决定和国民党合作,共产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党 ,建立民主革命的统一战线。同时大会又强调指出,在国共合作中,共产党必须保持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努力加强对工人运动的领导。大会制定的革命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促进了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形成,为动员和组织全国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创造了重要条件。

三大选举了新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中央局。

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

陈独秀 蔡和森 李大钊 谭平山 王荷波

毛泽东 朱少连 项 英 罗章龙

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

邓 培 张连光 徐梅坤 李汉俊 邓中夏

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局

陈独秀 蔡和森 谭平山 毛泽东 罗章龙

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

陈独秀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注:1923年9月,中央机关由广州迁回上海,谭平山代表中央驻粤工作,由王荷波接替谭平山进入中央局。

四.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年1月11-22日

地点:上 海

出席大会20人(其中有表决权者14人),代表全国994名党员。 大会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大会着重讨论了无产阶级在民族革命运动中的地位,以及为了参加这一运动,党在组织方面和群众工作方面如何准备的问题。提出了历次代表大会都没正式提出过的中国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和工农联盟问题,对中国民主革命的内容作了更加完整的规定,指出在"反对国际帝国主义"的同时,既要"反对封建的军阀政治",还要"反对封建的经济关系","反对帝国主义工具之买办阶级"。这是党对中国革命问题认识的重大进步,在实际上丰富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基本思想。

四大选举了新的中央委员会,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新的中央局。

中央委员会委员

陈独秀 李大钊 蔡和森 张国焘 项 英 瞿秋白

彭述之 谭平山 李维汉

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邓 培 王荷波 罗章龙 张太雷 朱锦棠

中央委员会中央局

陈独秀 彭述之 蔡和森 瞿秋白 张国焘

中央总书记

陈独秀

五.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7年4月27日-月9日

地点:汉 口

出席大会2人,代表全国7967名党员。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大会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党的五大是在"四・一二"政变发生后才半个月这样一个非常状态下召开的。大会批评了陈独秀的右倾错误,提出了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提出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主张,但对于当时夺取革命领导权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均没有作出切合实际的回答。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是不彻底的,在会后也并未实施。这次代表大会实际上没有解决任何问题。没有能够在紧急关头担负起挽救革命的任务。

五大选出第五届中央委员会委员31人,候补委员14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7人,候补委员3人。五届一中全会选举了新的中央领导机构。

篇二:《中国共产党党史知识试卷》

中国共产党党史知识

一、选择题

1、标志着中国工人阶级开始以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的事件是( B )。

A、中国共产党的成立 B、五四运动 、二七大罢工

2、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 B )在上海举行。

A、1921年7月1日 B、1921年7月23日 、1921年7月31日

3、党的( B )上诞生了我们党历史上的第一部党章。

A、中共一大 B、中共二大 、中共三大

4、最先在中国提出“中国共产党”这个名称的是( )。

A、李大钊 B、陈独秀 、蔡和森 、中国工人运动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罢工是( )。

A、香港海员罢工 B、广州沙面工人罢工 、省港大罢工

6、大革命失败后,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走上了( A )的道路。历史证明,这是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唯一正确的道路。

A、在农村建立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

B、夺取敌人力量相对弱小的城市和发动城市暴动相结合

、领导、组织工人运动来推动革命的发展

7、1927年9月至10月,毛泽东领导秋收起义部队进行了(),从组织上确立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为建立一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型人民军队奠定了基础。

A、井冈山会师 B、南昌起义 、三湾改编

、1927年12月,广州起义爆发,它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继南昌起义、湘赣边界秋收起义后,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又一次英勇反击,是在城市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大胆尝试,在国内外引起很大震动。它的领导者是( A )等。

A、张太雷、叶挺、叶剑英 B、周恩来、叶挺、叶剑英

、朱德、贺龙、陈毅

9、192年6月1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 A )召开。大会总结了大革命失败以来的经验教训,对有关中国革命的一系列根本问题,作出了基本正确的回答,是一次在特定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召开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

A、莫斯科 B、上海 、北京

10、192年7月,彭德怀、滕代远等领导平江起义,成立了中国工农红军第五军,开始创建( A )革命根据地。

A、湘鄂赣 B、湘鄂西 、鄂豫皖

11、1929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红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解决了如何把一支以农民为主要成分的军队建设成为党领导下的新型人民军队的问题。这次会议史称( B )。

A、黎平会议 B、古田会议 、八七会议

12、1931年9月,红一方面军粉碎了国民党军第三次“围剿”后,赣南、闽

西两块革命根据地连成一片,从而为( B )革命根据地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A、闽浙赣 B、中央 、闽西

13、1931年,根据不平等条约驻扎在中国东北的日本关东军向中国东北军驻地北大营和沈阳城发动进攻,挑起了侵占我国东北的( )。

A、卢沟桥事变 B、华北事变 、九一八事变

14、1931年11月在瑞金举行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 )被选为临时中央政府主席。

A、林伯渠 B、瞿秋白 、毛泽东

1、1934年10月,中央红军开始长征,留在中央根据地坚持游击战争的领导人是( B )。

A、彭德怀、项英 B、项英、陈毅 、张国焘、陈毅

16、193年1月,在红军长征途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了扩大会议,即( B ),结束了党内“左”倾教条主义错误在中央的统治,确立了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和红军中的领导地位。

A、八七会议 B、遵义会议 、通道会议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17、193年12月9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A )首先爆发了大规模的学生抗日救亡爱国运动,这次运动史称一二九运动。

A、北平 B、上海 、南京

1、下列口号:“打倒列强,除军阀”;“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停止内战,一致抗日”;“将革命进行到底”。它们所反映的历史发展主题是( B )。

A、工农武装割据 B、新民主主义革命 、抗击外来侵略

19、1936年12月12日发生的( A ),对促成以国共两党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起了重要的作用。

A、西安事变 B、华北事变 、两广事变

20、1937年7月7日,日本侵略军在北平西南的卢沟桥附近,突然向中国驻军进攻,中国官兵奋起抵抗。中华民族全面抗战从此开始。这一事件史称( )。

A、九一八事变 B、一二八事变 、七七事变

21、1937年月22日至2日,中共中央在陕北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著名的( A )。

A、《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B、《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

、《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

22、( A )是全国抗战开始以来中国军队取得的第一次大胜利,它粉碎了日军不可战胜的神话,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的抗战信心,提高了共产党和八路军的威望。

A、平型关大捷 B、太原会战 、徐州会战

23、1937年12月13日,日军占领南京,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惨案,中国平民和被俘士兵被集体枪杀、焚烧、活埋及用其他方法处死者达( )以上。

A、10万人 B、20万人 、30万人

24、193年月12日,( )一部在安徽巢县蒋家河口伏击乘船出扰的日军,揭开了新四军在华中敌后常规战争的序幕。

A、新四军第一支队 B、新四军第二支队 、新四军第四支队

2、193年月26日至6月3日,毛泽东在延安抗日战争研究会上作了( )的著名讲话,明确提出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属于中国的科学论断。

A、《新民主主义论》 B、《论人民民主专政》、《论持久战》

26、193年10月,广州、武汉相继失陷,中国的抗日战争进入( B )。

A、战略防御阶段 B、战略相持阶段 、战略反攻阶段

27、1939年10月,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一文中总结中国革命的三大法宝是( B )。

A、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

B、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

、政治路线,组织路线,思想路线

2、民歌《南泥湾》是对1942年陕甘宁边区开展的大生产运动中八路军( )开发南泥湾,使之成为“陕北好江南”的生动写照。

A、第三八五旅 B、第三五八旅 、第三五九旅

29、“千古奇冤,江南一叶;同室操戈,相煎何急?”是周恩来在( )后对国民党蒋介石的控诉和回击。

A、西安事变 B、四一二政变 、皖南事变

30、皖南事变后,中共中央军委决定重建新四军军部。1941年1月2日,新四军军部在江苏( B )成立。

A、苏州 B、盐城 、徐州

31、194年4月20日,中共六届七中全会通过( A ),对党内若干重大历史问题作出正确的结论,标志着整风运动结束。

A、《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B、《关于纠正发展和巩固党的组织中错误倾向的决议》

篇三:《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192年9月1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1600人,候补代表149人,代表中国3900多万名党员。大会是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六年,在十一大以后五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四年举行的。中国共产党已经在指导思想上完成了拨乱反正的艰巨任务,并且在各条战线的实际工作中取得了拨乱反正的重大胜利,实现了历史性的伟大转变。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壮丽前景正在面前展开。在这个重要时刻召开的十二大,必将成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又一次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会议。

届次:第十二届时间:192年9月1日至11日地点:北京参会人数:1749人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全国党员:3900万人

自从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中国各族人民的艰苦努力,中国共产党已经在指导思想上完成了拨乱反正的艰巨任务,并且在各条战线的实际工作中取得了拨乱反正的重大胜利,实现了历史性的转折。为了总结过去6年的历史性胜利,进一步肃清十年内乱所遗留的消极后果,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确定继续前进的正确道路、战略步骤和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年9月1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1600人,候补代表149人,代表中国3900多万名党员。邓小平致开幕词,胡耀邦作《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报告。邓小平在开幕词中提出了“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思想。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各项组织制度、党的纪律作了更充分、更具体的规定。大会通过了《关于十一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决议》和《关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大会选举了由210名委员和13名候补委员组成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了由172名委员组成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由132名委员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随后召开的十二届一中全会选举了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胡耀邦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决定邓小平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邓小平为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陈云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主要议程有三项:(一)审议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的报告,确定党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奋斗的纲领;(二)审议和通过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三)按照新的党章的规定,选举新的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十二届中央委员会正式委员210人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共13人主席团成员22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共132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共172人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确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迈向二十一世纪的宏伟目标和战略重点;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特点和需要,通过新的党章;选举新的中央领导机构。通过这次选举,大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同志参加中央委员会的工作,也有一部分德高望重、年迈体弱的老同志退居第二线,担负起支持和帮助中央委员会的重任。因此,十二大不仅是一个在政治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会,而且在组织上也是一个实现新老结合和交替的大会。

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实现了具有重大历史性意义的伟大转变。它开始把中国带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的政治轨道,并以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永远载入史册。

十二大通过对过去六年历史性胜利的总结,确定继续前进的正确道路、战略步骤和方针政策,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十二大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如同七大对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事业的胜利一样,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十二届一中全会

192年9月12~1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由胡耀邦、赵紫阳主持。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批准了顾问委员会和纪检委的组成人员。

十二届二中全会193年10月11~12日在北京举行。全会一致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 ,明确规定了整党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政策和基本方法。选举产生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胡耀邦任主任。万里、余秋里、薄一波、胡启立、王鹤寿为副主任,王震、杨尚昆、胡乔木、习仲勋、宋任穷为顾问。邓小平作了题为《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的讲话。陈云在会上重点讲了清理“三种人”和共产党员不能以权谋私等问题。会议递补候补中央委员杨泰芳、郎大忠(藏族)为中央委员。十二届三中全会194年10月20日在北京举行。全会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这个决定阐明了加快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规定了改革的方向、性质、任务和各项基本方针政策,是指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全会还一致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决定》。决定于19年9月召开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十二届四中全会19年9月16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决定于19年9月1日召开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全会还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草案)》,决定将这个文件提请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审议。全会讨论确定了关于进一步实现中央领导机构成员新老合作和交替的原则。全会收到了叶剑英等一批老同志分别请求不再担任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信。全会高度评价这些老同志从党和人民利益出发,积极促进中央领导机构成员新老交替的表率行动,同意他们不再担任中央三个委员会成员的请求,并向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报告。全会给叶剑英同志和黄克诚同志写了致敬信,在他们由于健康原因请求不再担任中央领导职务的时候,以全会的名义表达全党同志对他们的崇高敬意和亲切问候。十二届五中全会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19年9月24日于北京举行。出席这次会议的,有中央委员二百零二人,中央候补委员一百二十八人;列

席会议的,有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一百七十二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一百二十七人。经过这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同意不再担任中央三个委员会成员的老同志也列席了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胡耀邦、邓小平、赵紫阳、李先念、陈云同志主持了这次会议。

十二届六中全会196年9月2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决议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阐明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根本任务和基本指导方针,是新时期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全会递补中央候补委员尹长民为中央委员。十二届七中全会197年10月20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决定,197年10月2日在北京召开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全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央委员会向党的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一致决定将这两个文件提请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全会讨论并原则同意《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决定将这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写入中央委员会向中共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全会确认197年1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关于接受胡耀邦辞去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职务的请求的决定和推选赵紫阳代理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决定。全会还确认197年7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撤销沈图中央委员职务的决定。

[1]人民网

篇四:《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人》

1921年7月23日至31日,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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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选举陈独秀、张国焘、李达3人组成中央局,陈独秀任书记,张国焘组织主任,李达任宣传主任。

中共二大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在上海南成路辅德里62号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大会选举了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陈独秀、李大钊、蔡和森、张国焘、高君宇当选为中央委员,邓中夏、向警予当选为候补委员。陈独秀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

中共三大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中国共产党在广州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央执行委员会选出陈独秀、毛泽东、罗章龙、蔡和森、谭平山(后因谭平山调任驻粤代表,9月补入王荷波)人组成中央局。陈独秀任委员长,毛泽东任秘书,罗章龙为会计。其余4名中委分派:李大钊驻北京、谭平山驻广东、项英驻湖北、朱少连驻湖南。中央局下设组织、宣传、妇女等部门,毛泽东负责组织,蔡和森、罗章龙、瞿秋白负责宣传,向警予负责妇女工作。

中共四大

192年1月11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

新当选的中央执行委员共9人:陈独秀、李大钊、蔡和森、张国焘、项英、瞿秋白、彭述之、谭平山、李维汉;候补执行委员人:邓培、王荷波、罗章龙、张太雷、朱锦堂。在随后举行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陈独秀被选为中央总书记兼中央组织部主任,彭述之任中央宣传部主任。张国焘任中央工农部主任,蔡和森、瞿秋白任中央宣传部委员,以上五人组成中央局并驻中央局。

中共五大

1927年4月27日至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召开。

陈独秀、蔡和森、李立三、李维汉、瞿秋白、谭平山、张国焘7人为中央政治局委员;苏兆征、张太雷、陈延年、周恩来4人为政治局候补委员。陈独秀、张国焘、蔡和森、瞿秋白4人(后又增补李维汉)为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陈独秀继续被选为总书记。周恩来为秘书长(未到任前,由蔡和森代理)。

中共六大

192年6月1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

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包括苏兆征、项英、周恩来、向忠发、瞿秋白、蔡和森、张国焘7名正式委员和关向应、李立三、罗登贤、彭湃、杨殷、卢福坦、徐锡根7名候补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苏兆征、向忠发、项英、周恩来、蔡和森名正式委员和李立三、徐锡根、杨殷3名候补委员共人组成。向忠发任中共中央政治局主席兼中央常委主席。20日,召开了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中央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常委的分工。周恩来任常委秘书长兼组织部长,蔡和森任宣传部长,杨殷任军事部长,苏兆征任工委书记,李立三任农委书记,张金保任妇委书记。

中共七大

194年4月23日至6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杨家岭中央大礼堂召开,

大会选出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林伯渠、彭德怀、康生、陈云、陈毅、贺龙、徐向前、高岗、张闻天、彭真1人组成主席团,选举任弼时为大会秘书长、李富春为副秘书长。

19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

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总书记邓小平,组成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政治局常委的主要任职:

毛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国防委员会主席

刘少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周恩来: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部长,全国政协主席

朱 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防委员会副主席

陈 云:国务院副总理

邓小平:国务院副总理,国防委员会副主席。

增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林彪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副主席。新增加的政治局常委主要任职:

陶 铸: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中央宣传部部长,中央文革小组顾问

陈伯达:中央文革小组组长,中央宣传部顾问

康 生: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文革小组顾问

李富春: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

九 大

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

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林彪;

中央政治局常委:毛泽东、林彪、陈伯达、周恩来、康生。

政治局常委的主要任职: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毛泽东:中央军委主席

林 彪: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国防部部长

陈伯达:中央文革小组组长

周恩来: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康 生:中央文革小组顾问。

十 大

1973年月,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

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周恩来、王洪文、康生、叶剑英、李德生;

中央政治局常委9人,按姓氏笔画为:毛泽东、王洪文、叶剑英、朱德、李德生、张春桥、周恩来、康生、董必武。新当选的政治局常委的主要任职:

王洪文:中央军委办公会议成员

叶剑英: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办公会议成员(主持),国防部部长

李德生:中央军委办公会议成员,沈阳军区司令员;

朱 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张春桥:中央军委办公会议成员,总政治部主任,上海市委第一书记,市革委会主任 董必武: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1973年3月复出的国务院副总理、总参谋长邓小平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批准时任沈阳军区司令员的李德生辞去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的请求。这样,政治局常委一增一减,仍为9人。

十一大

1977年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中央委员会主席华国锋,副主席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汪东兴,组成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政治局常委的主要任职:

华国锋:中央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

叶剑英:中央军委副主席,国防部部长

邓小平: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院第一副总理,总参谋长

李先念:中央军委常委、国务院副总理

汪东兴:中央军委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

197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增选陈云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副主席。八大中央副主席、政治局常委陈云时隔十余年后重进政治局常委,并当选为新成立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

190年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增加政治局常委人数,选举胡耀邦、赵紫阳为政治局常委;

十二大

19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耀邦;

中央政治局常委:胡耀邦、叶剑英、邓小平、赵紫阳、李先念、陈云

政治局常委的主要任职:

胡耀邦:中央总书记

叶剑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军委副主席

邓小平:中央军委主席,中央顾委主任,全国政协主席

赵紫阳:国务院总理

李先念:主持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193年6月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陈 云:中央纪委第一书记。

十三大

197年10月2日至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赵紫阳;

中央政治局常委:赵紫阳、李鹏、乔石、胡启立、姚依林。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政治局常委的主要任职:

赵紫阳: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第一副主席,国务院总理

李 鹏:国务院副总理(19年3月在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国务院总理) 乔 石: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

胡启立:中央书记处书记

姚依林:国务院副总理。

199年6月,十三届四中全会决定撤销赵紫阳的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和中央军委第一副主席的职务;选举江泽民为中央总书记;增选江泽民、

云南省2015年产假规定 云南省产假规定2015

云南省201年产假规定篇一
《云南计生育条例》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年9月2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议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3号)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年9月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1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生殖健康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九条 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公共传媒应当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

村(居)民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云南省201年产假规定。

构。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独生子女,指一对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按照城镇居民身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复婚夫妻除外。

第二十一条 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第二十二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在本省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手续的,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

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

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五条 男方2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天;晚育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1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

按照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

第二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云南省201年产假规定。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天;

(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第二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待遇不变,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

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指导,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组织供应、免费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助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药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其生育费用按照省和统筹地的规定标准支付;其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三十四条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达到多生育子女目的,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多胞胎生育。

第六章 法律责任云南省201年产假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

云南省201年产假规定篇二
《201产假新规定》

201产假新规定

江西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山西: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

陕西: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宁夏: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青海: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产假可以延长到半年。男方享受1日的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 西藏: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 新疆:晚育假30天;男方休晚育护理假1天。

云南: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天。

四川: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天。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湖南: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天。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辽宁: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日。

江苏: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浙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安徽: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福建: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日至10日,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

黑龙江: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0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至10日。 吉林: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河南: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河北: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内蒙古:晚育者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30日。

甘肃: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天。在产假期满前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天。

广西: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增加产假20天。

贵州: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

海南: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日。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

云南省201年产假规定篇三
《201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其实对于产假,国家是有总的规定的,然而各个省份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产假规定。因此,在不同地方的劳动者所享受的产假待遇都是有区别的。

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 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 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省产假规定汇总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

四川人事任免 中央人事任免

篇一:《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19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9月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任人为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副省长候选人,不得提请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

根据省长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人民检察院在铁路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罢免职务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应当在新的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

第十条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自然免除,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提交任免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及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逾期送达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第十三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考试办法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中,认为情况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需作进一步了解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征得多数委员的同意,可以暂不提付表决,待了解清楚提出书面报告后再行审议。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作出决定,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到会,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案时,一般应当采取逐人逐职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和决定撤销职务的人员,其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在未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对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辞职请求应当书面提出。

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其辞职请求由提请任命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未决定前,辞职人不得先行离职。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以及履行律师职务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所担任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四川人事任免.

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议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个别副省长职务的议案。

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由其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市(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市(州)、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未提出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申辩。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篇二:《关于提请审议谢晓东等同志职务任免议案的说明》

关于提请审议谢晓东等同志职务任免议案的说明 (2013年月 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现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谢晓东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提请任职的谢晓东、郑蕾(挂职时间2年)两位同志系工作需要,其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担任拟任职务都是合适的。

谢晓东同志的主要特点:

政治思想素质好,党性原则较强。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始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群众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态度坚决,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领导工作经验较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较强。先后担任绵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副秘书长、礼宾局局长、涪城区区长、游仙区委书记、三台县委书记等职务,积累了较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处置突发事件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较强。任涪城区区长期间,科学组织应对“〃12”特大地震,第一时间深入一线、扎根一线安排部署和检查督促抗震救灾,科学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受到市委充分肯定。任现职以来,按照市委部署,积极应对三台县违法建设被央视曝光、一批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等系列事件的不利影响,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引导三台各级干部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在较短时间内理顺了干部情绪,提振了干部精神。针

对群众关注的社会治理难点问题,找准症结,敢于碰硬,通过开展拆除违法建筑、整治非法营运市场、全面取缔大中型水库网箱养殖等一系列工作,受到全县干部群众普遍好评,实现了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和谐。

思维敏捷,思路清晰,推动工作落实力度大,实绩比较明显。注重理性思考,严格按发展规律办事,坚持打基础、谋长远,不搞短期行为。任涪城区长期间,坚持围绕科技城建设抓产业园区、围绕百万人口大城市建设抓现代农业、围绕繁荣城市经济发展抓现代服务业,走出了具有涪城特色的发展之路。尤其是抓住灾后重建机遇,高水平制定“一港四园”涪城工业港规划,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推动开发建设的金家林总部经济试验区成为地震灾区产业园区建设的典范,涪城区200、2009年连续两年居四川省县域经济综合实力十强县第三位,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灾后恢复重建先进个人暨绵阳市劳动模范。任游仙区委书记期间,大胆创新园区开发建设机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安置后拆迁、先地下后地上、先工业后商业,成功开发建设了五里梁工业园,为游仙区发展奠定了基础。任三台县委书记以来,坚持深入基层一线调研、全面了解县情,确立了“在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的前提下,奋力推动农业大县向工业强县跨越”的发展思路和“工业强县、城镇建设、交通水利、民生改善”四大战略。工业上,坚定不移推进合作办园,园区产值突破100亿元;城镇建设上,统筹新区建设与旧城改造,县城建成区面积和城镇化率稳步提升;县境内绵遂高速、成德南高速公路建成通车,绵阳绕城高速加快建设,自筹投资4.2亿元的马望公路(新渡口大桥)建成通车;整体推进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强县建设,全县经济较快发展,社会

持续进步,得到了市委和干部群众的普遍好评。切实加强党的建设,鲜明用人导向,规范选任程序,着力优化结构,强化教育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激发了干部队伍的活力,有效提升了领导班子整体效能和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2012年三台县接受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位列全省第一名。四川人事任免.

事业心责任感强,勤奋敬业,工作务实,舍得吃苦。坚持民主集中制,能够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为人正派,处事沉稳,团结同志,待人真诚,在干部群众中口碑较好。

郑蕾同志的主要特点:

该同志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坚决贯彻执行部、省重大决策部署。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勉敬业,开拓进取。熟悉通信和互联网行业情况,把握发展趋势,深入钻研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政策法规,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先后从事通信行业规划、网络管理等技术性工作,以及办公室、组织人事、党建等综合性工作。

该同志在党组领导下,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推进“四川省三州乡镇通信扶贫工程”、“村村通电话工程”,积极争取部、省支持,为全省实现所有乡镇通宽带和行政村通电话,有效改变农村落后的通信面貌奠定了坚实基础。协助局长分管干部人事和机关党群工作,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全局推行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广纳群贤,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干部队伍教育培训,为管局人才队伍建设和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该同志作为机关党委书记,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突出机关文化建设,增强组织

的凝聚力、向心力,保障全局中心工作圆满完成。

该同志工作勤恳扎实,勇于承担责任,有一定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在汶川地震通信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发扬不怕艰苦、连续作战、敢打硬仗的精神,有力应对急难险重任务考验。近三年来,该同志积极主动作为,努力争取工信部支持,主动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联系,为成功实现成都、眉山、资阳本地电话网并网,推动省政府与三大电信集团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制定《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重大项目做出积极贡献。

因工作业绩突出,该同志先后获中共四川省直机关工委“优秀共产党员”表彰、获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村通电话、乡镇通宽带”先进个人,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该同志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以身作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提请免职的李亚莲同志系工作需要。

以上同志的职务任免材料,已印发给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请予审议。

提请任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

篇三:《人事任命红头文件》

四川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四川人事任免.

川X投司(2012)字第 2 号 ★

关于XX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集团公司XXX年X月XX日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作以下人员调整。

一、XXX同志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具体分管XXXXXXXXX集团总部的全面工作;

二、XX同志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具体分管融资和对外协

调工作;

三、XX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主持项目部全面工作;

四、XXX为项目部总工程师兼工程部经理;

五、XXX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部工作,主管项目部财务;

六、XX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采购。

以上任命决定至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四川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X月XX日

篇四:《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

填表人: 王祥忠

- 2 -

干部任免审批表

- 3 -

填表人:刘昌强

- 4 -

干部任免审批表

- -

篇五:《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12年修正本)》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12年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2012

年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在第九条第一款“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前增加“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9月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任人为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副省长候选人,不得提请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四川人事任免.

根据省长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人民检察院在铁路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罢免职务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应当在新的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

第十条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自然免除,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提交任免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及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逾期送达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第十三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考试办法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篇六:《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的通知

川人发〔2007〕49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12 月1日印发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

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公务员改任低职务,任免机关未明确保留原职级待遇的,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原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公务员越级晋升职务的,按晋升的职务层次逐级晋升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如每晋升一个职务层次晋升一个级别的,其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其中晋升一个职务层次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的,其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例如,某科员越级晋升到正科级职务,其晋升职务前的级别23级,级别工资23级4档,先按晋升职务到副科计算,级别晋升到22级,级别工资22级3档,再按从副科晋升到正科计算,级别确定为21级,级别工资21级2档,其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又如,某副科级公务员越级晋升到副处级职务,其晋升职务前的级别23级,级别工资23级档,先按晋升职务到正科计算,级别晋升到22级,级别工资22级4档,再按从正科晋升到副处计算,级别确定为20级,级别工资20级2档,其按年度考核结

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三、按照《 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7〕29号)第一条3款规定,“对因换届退出领导班子(未达到退休年龄)、机构改革、干部交流和按省委有关规定,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执行原任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中,“干部交流”是指因任职年限或年龄限制,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四、按照《 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7〕29号)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同岗位(等级)序列之间变动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具体处理办法是:

(一)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新参加工作和转正定级的人员,在不同岗位(等级)序列之间变动岗位的,其薪级工资以同学历、同岗位(等级)序列人员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为基础,考虑转正定级至岗位变动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因素,再按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二)2006年6月30日已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工改后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变动,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1.岗位变动前从未在新聘职务对应的岗位(等级)序列内

任职的,如在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变动岗位,其薪级工资以新聘职务的下一职务(须在2006年6月30日达到岗位最低任职条件),比照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套改年限、任职年限1年以下(符合川人办发〔2006〕360号文第二条款规定的,可按规定计算任职年限)的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考虑2006年7月1日至岗位变动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因素,再按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如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变动岗位的,其薪级工资以新聘职务的下二级职务,比照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套改年限、任职年限1年以下的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参照上述规定确定。上述人员新聘职务等于或低于同等条件新参

第六届“海峡杯”全国书画作品展征稿启事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展示当代书法、绘画艺术魅力,促进海峡两岸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共同书写和描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喜迎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九次会晤在厦门召开,决定在第十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期间,举办第六届“海峡杯”全国书画作品展,现将有关征稿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人民政协报社福建省美术家协会福建省书法家协会政协厦门市翔安区委员会台湾两岸和平文化艺术联盟总会

协作单位:厦门市美术家协会厦门市书法家协会福建省收藏家协会

承办单位:人民政协报社书画院政协厦门市翔安区委员会办公室厦门市翔安区文体促进会

协办单位:厦门市美术馆金门县书法协会北京行宫书画院闽台书画院

二、 组织机构

本届“海峡杯”全国书画作品展组委会由主办、承办单位有关领导共同组成。

评委由大赛组委会聘请国展评委、著名书画家组成(为保证评审的公平性,恕不公布评委名单)。

三、 征稿对象

年满1周岁(1999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的海内外书画家、各级书画协会会员及有一定书画造诣的爱好者均可投稿。

四、 征稿要求

1. 作品内容健康向上,以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促进祖国统一,实现伟大的“中国梦”为主旋律。诗词、楹联、古今名人名句均可。

2. 书法作品为毛笔书法,书体不限。草书和篆书作品须另附释文,规格为6尺整张宣纸以内,横竖均可,风格不限。手卷、册页作品均可投稿。所有作品除册页外请勿装裱,欢迎投寄多字数作品。

3. 绘画为中国画,题材不限,山水、花鸟、人物皆可。国画作品规格为4至6尺整张宣纸以内,横竖均可,无须装裱。

4. 本次展览不征集硬笔书法和篆刻、刻字作品。

. 不收取作品评审费。

6. 作品需附作者身份证复印件和10字左右的艺术简历一份(用A4纸打印)。

7. 作品背面右下角请用铅笔正楷标注作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编、常用电话号码及参赛作品尺寸。

. 为保证参赛作品顺利寄达,请用挂号或快递寄出,并请注明第六届“海峡杯全国书画作品展”字样。

五、 作品评审及奖励办法

1. 评委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所有投稿作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专业书画报及相关网络等媒体上公布。

2. 本次展览设入展作品330件(含获奖优秀作品),评出书法、绘画获奖优秀作品各1件。其中书法优秀作品前名奖金每件7000元,绘画优秀作品前名奖金每件10000元;书法优秀作品6至1名奖金每件2000元,绘画优秀作品6至1名奖金每件3000元。实际入展数量根据评选情况可适当调整。以上所述奖金均税前为人民币。

3. 福建省籍非省书协、省美协会员作者的作品被评为优秀作品的,可作为加入福建省书协、省美协的条件之一。所有入展作品均颁发入展证书,优秀作品颁发获优秀奖证书。入展与获奖者均获赠《第六届“海峡杯”全国书画展作品集》1册。

六、 征稿时间

自见报之日起至2017年月31日止,以作者当地邮戳为准。

七、 展览及出版事项

1. 作品展览时间:获奖作品和入展作品将于2017年10月下旬在厦门市美术馆展出,届时将邀请相关领导、两岸著名书画家代表、本届活动部分获奖者及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开幕式。

2. 所有获奖作品与入展作品将结集出版《第六届“海峡杯”全国书画展作品集》。

3. 所有参赛作品(含获奖和入展作品)由主办单位收藏,并拥有出版和处置的权力,凡投稿者均视为已确认并遵守征稿通知之规定,恕不退稿。

八、 其他事项

在开幕式期间同时举办“海峡杯”全国书画作品展两岸书画艺术研讨会。

九、 来稿请寄: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顶曾路360号六楼601A室(厦门市翔安区文体促进会收)

邮编:361102

联系电话:092-7167162

第六届“海峡杯”全国书画作品展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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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之思修第一小组实训总结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已结束,而大学生作为新时代使命的主要担当者和建设者,应积极学习和领会报告中的精神并做一个报告的有力宣传者和践行者!思修课堂材化班第一小组成员在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后,根...

教师节

...为教育事业所做的贡献。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会议决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进行部分修改,新修订后的党章共有多少章 十八大后新修订的党章

...答案)》篇二:《党章修改问答题》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进行修改的必要性和基本考虑是什么?党的十八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十七大对党章进行修改,是党中...

2019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组织生活会发言稿

...初心牢记使命专题组织生活会发言稿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10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进行部分修改,何年何月何日通过 何年何月何日拜年

篇一:《两学一做(答案)》祁连县财政局“两学一做”知识测试卷(满分100分)姓名:一、不定向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总分40分)1、《党章》规定,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是。(ABD)A、坚持党的基本路线B、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进行部分修改,并于何年何月何日通过 党章十八大修改部分

篇一:《两学一做(答案)》祁连县财政局“两学一做”知识测试卷(满分100分)姓名:一、不定向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总分40分)1、《党章》规定,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是。(ABD)A、坚持党的基本路线B、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进行部分修改,并于何年何月何日通过? 党章十八大修改部分

篇一:《两学一做(答案)》祁连县财政局“两学一做”知识测试卷(满分100分)姓名:一、不定向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总分40分)1、《党章》规定,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是。(ABD)A、坚持党的基本路线B、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