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建议书,关于政令不通 政令不通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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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监察建议书,关于政令不通 政令不通 含义(1)

2、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2)

3、政出多门成语故事意思典故出处拼音造句(3)

4、管仲(4)

监察建议书,关于政令不通 政令不通 含义

第一篇:《干部作风问题问责办法》

洞口县干部作风问题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林业干部职工作风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我县林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 2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洞口县干部作风问题问责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范围和对象。局负责对局机关工作人员、乡镇林业站、木材管理站、回龙洲管理所等单位干部职工和局属其他单位副股级以上干部实行问责。领导干部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对所管辖单位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四条 对有关政策、法规等执行不力的效能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责任。

(一)对县委、县政府和本局的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应付,造成政策棚架、政令不通的;

(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相互掣肘 ,导致工作不能落实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政务公开、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造成重大项目流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造林质量事故、森林病虫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七)工作时间从事上网聊天、看影视、玩游戏、下棋打牌、炒股票等活动的;

(八)工作时间在公共娱乐场所从事娱乐休闲等有损公众形象活动的;

(九)参与地下“六合彩”和其他赌博活动的;

(十)在重大事件、特殊时期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的; (十一)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十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集资放高利贷的;

(十三)违规私设小金库的;

(十四)违规私驾公车的;

(十五)林业公、检、法等特定机关违反特定禁令的

(十六) 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第五条 重大督查事项办理不力的效能过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对督查事项办理不力或不认真办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办结重大督查事项的,或者未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同一事项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两次以上书面催办通知,仍不上报办理结果的,或者未达到办理要求,被通报批评的;

(四)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办理时,主办部门或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或单位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或者干扰、阻碍、不配合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重大督查事项的。

第六条 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效能过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责任。

(一)未履行备案手续,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检查的,或者在检查中“吃、拿、卡、要”,刁难企业的;

(二)违反企业意愿向企业强买强卖,强行摊派的,或者以共建、协商、评比、研讨、培训等形式向企业收取资费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借用、占用企业资产的;

(三)对影响企业周边环境、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辖区内发生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结,或者推诿拖延,甚至纵容、包庇的;

(五)对上级交办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办理不力的;

(六)应该公开承诺的事项没有兑现的。

第七条 影响林业重大项目建设的效能过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责任。

(一)不认真落实林业重大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关于林业重大项目建设的指示、决定和命令,或者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的;

(二)对林业重大项目建设中确定的协调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落实到位的;

(三)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工作措施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者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对林业重大项目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林业重大项目建设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积极协商的,或者协商没有取得一致,未报经上级裁决,擅做决定的;

(五)涉及林业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落实并联审批有关规定,推诿扯皮,延长审批时限的。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和运用

第八条 问责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形式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九条 实施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纪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或降职、辞职、免职处理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构成犯罪的,通过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效能责任追究方式代替法律责任追究。

第二篇:《行政监察调研irosoft Word 文档 ()》

如何进一步提高理论工作水平,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推进效能监察工作向纵深发展,成为我们行政监察机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对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基础理论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

要理解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首先应了解什么是行政效能。效能的原意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效能监察中的效能指的是行政管理的效能,即行政管理活动这一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而行政管理活动的效能,主要从能力、效率、效果、效益这四个方面体现出来。行政管理能力是实现行政管理高效能的基本条件。不难想象,没有或缺乏行政管理能力的机关组织或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和发挥高的管理效能。行政管理效率指在单位时间里完成的管理工作量,或者说是某一行政管理工作所获的成果与完成这一工作所花时间和人力的比值。用人、用时越少,效率越高,反之亦然。行政管理效果指行政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实际成果,包括物质文明成果和精神文明成果。它是衡量行政管理好坏的直接标志。行政管理效益是指行政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直接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或客观的社会效应和社会影响。行政管理效能的这四个要素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互相联系的,从不同的侧面反映行政管理的效能。行政管理效能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行政管理活动情况的综合反映。综上所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行政效能监察是用于保证组织内部高效运转的监督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主动性。效能监察开拓了监察部门主动走向监察对象,并对其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一条重要途径。对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高效勤政,能够及时主动地实施监督检查,不受有无群众举报的限制,使消极腐败现象和各种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二是综合性。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有目的、有计划、有措施、有步骤地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调查研究、选题立项、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查明责任、纠正错误、查处违纪、挽回损失、提出建议、督促改进等多个环节,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三是权威性。首先是作为效能监察主体的监察部门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其次是效能监察的立项是各级领导机关批准或下达的,即监察项目实质是受各级领导机关的授权而进行的。最后是效能监察做出的情况报告,经领导机关或上级监察机关审定批准具有更强的约束力。监察部门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发出的监察建议书或决定书,被监察对象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

二、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义

1、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特别是加入wto后,各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将进一步淡化,社会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将进一步突出。但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还存在由于作风漂浮、推诿扯皮使重大决策决定无法得到贯彻落实,甚至因此造成责任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事例。通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政令不通的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命令指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管理行政事务,从而保障政令畅通,促进各项行政活动在法制的轨道上的健康运行。

2、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效率和作风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现在有的干部虽然不贪污、不受贿,但碌碌无为,身在其位,不谋其政,效率低下;有些职能部门审批事项过滥,办事环节较多,程序繁琐,推诿拖拉,互相扯皮,甚至有些人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这些都制约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解决这些问题既要

靠深化改革,也要靠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把效能监察融入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中,针对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督促行政机关改善管理,履行职责,提高效率,改进作风,从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3、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需要。政绩观是对政绩的总的看法,包括对什么是政绩、为谁创造政绩,如何创造政

绩和怎样衡量政绩等问题的认识。当前一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绩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决策不讲科学,办事不讲实际,好大喜功,急功近利,重“显绩”,轻“潜绩”;心浮气躁,习惯于做表面文章,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追求轰动效应。这些错误的政绩观最终只能导致浪费国家财富、贻误发展时期、损害群众利益、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而行政效能监察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的有力武器。行政效能监察的立足点就是“效益”,错误的政绩观所导致的行政行为都是无效益甚至是负效益的行为,是行政效能监察所不能容许的。开展事前监察,可以使不科学的决策无法出台;开展事中监察,可以使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行为得到纠正;开展事后监察可以使片面追求政绩,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受到责任追究。

4、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执纪执法行为过程中滥用权力,是腐败现象的突出特点,腐败现象产生的源头,是行政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而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问题开展效能监察,既能有效解决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有助于从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同时可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实现关口前移,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防范,抓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见微知著,及早防治;可以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如何开展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把握好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效能监察。要根据宪法、行政监察法以及监察工作的其他有关规定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判定监察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法。没有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要慎重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必须是现行有效的,而不是过时的,处理的结果要合法合理、宽严有度。

2、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工作部署和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围绕这些内容选题、立项,尤其要注意抓住那些领导关心,群众关注,对实现中心任务影响大的事项,开展效能监察。

3、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地开展效能监察。政府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搞好效能监察的重要条件。因此,要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并纳入政府的统一部署之中,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同时,在工作中,监察机关既要独立开展工作,又要注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调动各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开展好效能监察。

4、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开展效能监察。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特别是抓住责任追究这个关键环节,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要注意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已经发生的案件,分析产生问题和腐败行为的原因,提出改进的监察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

、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察机关作为监察主体,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进行监察,是专门机关的监督,同时也要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可以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及时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监察,也使广大群众增加了投诉的选择性,能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选好效能监察的基本形式

1、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事前监察主要是围绕监察对象的决策行为和实施决策前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的监督,可以预先进行防范,以减少和避免问题的发生;事中监察是对监察对象在工作进行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后监察是对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结果的监察,可以查明其完成任务的合法性、有效性,重点监察行政管理效果的好坏、效能的高低,对已经发生的不良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2、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专项监察是对某一专门问题或监察对象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进行的效能监察,如对专项基金使用,某项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适于解决倾向性问题,易于见效;综合监察是对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的综合性监督检查,涉及内容广泛,能全面反映监察对象的情况,适于对一个单位或部门的总体监察。

3、独办监察和主办监察。独办监察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独自承办监察项目;主办监察是指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为辅承办监察项目。

在开展效能监察中,监察部门既要善于当好“主角”,又要乐于当好“配角”。当需要监察部门当“主角”时,就要积极主动地当好牵头人,组织好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整体合力,弥补自身手段和权限等条件的不足,完成好效能监察确定的目标,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三)掌握好效能监察的基本方法

1、直接参与法,即直接参与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在参与中实施监督,这样可以及时了解情

况,为领导正确决策提出建议,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防止监察对象发生违反职责的问题,促进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从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需要注意的是,参与不要干预,更不要包办代替业务部门的工作,是督办人,而不是落实者。

2、效能审查法,即通过审查、计算、分析来评判监察对象的管理效能。效益审查是对监察对象的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进行审查,考察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效益;效率审查是对人力、物力、财务资源选用情况进行审查,考察监察对象是否合理地利用这些资源,以较少的消耗,取得较大的效益;效果审查主要是审查某些重要项目计划、方案的执行结果是否完成了任务,实现了预期的目标和结果。

3、目标考评法,即对监察对象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完成程度和效果进行考察、评定,常用的方法有一次性考评和累计考评,评分考评(定量考评)和评议考评(定性考评),专项考评和综合考评等。

4、因果分析法,即对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的结果进行科学分析,找出产生的原因,或者根据情况和原因,推断出可能产生的结果。监察建议书,关于政令不通.

在效能监察中,这些方法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交叉使用,互为补充。一般来说,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要事项可直接参与;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审查,进行资料分析和情况分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对行政管理行为的结果,可以进行效能审查和目标考评等。

(四)实施好效能监察的具体步骤

1、选题立项。题目选得好,就能把有限的力量使到刀刃上,事半功倍。为此,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选题,对已经妨碍、正在妨碍或可能妨碍中心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突出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热点问题应优先考虑。二是要开展好选题的调查研究,做到情况明了,政策界限清楚,为确立项目做好准备。三是选题贵在精而不在多,特别是在开展效能监察的初期,一定要选易于见效的,题目大小和难度适当的题目,选题不要太大太难,循序渐进,积累经验,为下一步的提高打下基础。将选好的题目报经有关领导审批,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获得批准后再去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在本阶段,要求做好统一组织工作,发挥各部门作用,有分工有合作,定人员、定任务、定方案、定期限地去完成。重点是查清事实、发现问题、找出原因、确认性质、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写出报告、报送批准该项目的领导审批。必要时,还可以经领导批准下达监察建议书,监督有关部门整改,以达到加强管理提高效能的目的。对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还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

3、跟踪落实。本阶段是效能监察的最后环节,也是最主要的环节,是解决问题、体现效果的一环。主要任务是对有关领导就效能监察总结报告的批示意见的落实情况、监察机关所下达的监察决定书和建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领导,直到所有问题全部落实完毕,才告结束。最后,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材料整卷归档。

四、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条例〉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条例〉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问责事项的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决策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条例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第七条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第八条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救灾抢险、防汛抗旱、优抚移民、义务教育、社会保险等款物和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条例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需要实行问责的

(四)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九)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需要问责的

(十一)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二)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条例。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两次以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十五)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六)对作风能力建设各项制度条例落实不力。办事效率低下,相互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九条接受监督过程中.应当问责:

(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

(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的

第十条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公共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损害党和政府工作人员形象的

(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所掌握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下级、管理服务对象、私营业主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

(四)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条例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六)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条例。

(七)违反条例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

(八)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需要问责的

(九)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行政及社会事务管理中有不廉洁行为的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上述情形之外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条例程序办理。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

第四章问责适用

第十五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

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条例中的有关职责。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以及需要的其他材料附卷。

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九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

第二十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三条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应当在30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出多门成语故事意思典故出处拼音造句

成语典故 政出多门成语拼音 zhènɡ chū duō mén 成语解释 原意是政令出自几个卿大夫的门下。指中央领导软弱,国家权力分散。成语故事或出处 《左传·成公十六年》:“鲁之有季孟,犹晋之有栾范也,政令于是乎成。今其谋曰:‘晋政多门,不可从也。’”成语造句近义词 各自为政、一国三公、各行其是反义词 一统天下成语用法 主谓式;作谓语、分句;含贬义

管仲

衣冠不正,则宾者不肃。类别:修养

进退无仪,则政令不行。类别: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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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上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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