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发18号文件 川人社发2016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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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川人社发18号文件 川人社发201622号文件(1)

2、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情况证明 不享受年休假的证明(2)

3、农村污水处理体系构建方案(3)

4、因公出国自查自纠报告 因公出国情况自查报告(4)

川人社发18号文件 川人社发201622号文件

篇一:《晋建综(2006)1号文》

篇二:《川人社发〔2012〕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川人社发〔2012〕1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

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1—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

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用于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第三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2—

社会治安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服务类岗位: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健、托老托幼、停车管理、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三)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用人单位需要设立公益性岗位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用工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详细记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使用情况,并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同时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章 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八条 新增公益性岗位应在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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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应将申请意愿相互通报,及时安排岗位对接。

第十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挑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推荐给用人单位,经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选择确定人选。用人单位在确定人选后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推荐补充人选。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4—川人社发1号文件.

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如实填报《四川省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

第十七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算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组织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设立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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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教育部2006年1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教育部2006年1号文件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教高〔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教育部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

(一)办学规模

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

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2.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称为大学的学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近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000万元;

(2)近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五)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00亩以上。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图书。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0册。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六)办学经费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

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学校名称

1.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称为“××大学”或“××学院”。

2.设置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

三、设置申请川人社发1号文件.

1.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

2.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

3.设置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4.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拟设学校的章程。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普通本科学校的,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年。拟要求“去筹”、正式设立的普通本科学校,须在其正式批准的筹建期满后,由其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篇四:《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人社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

人社发〔2011〕2号

来源:罗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1-09-16 1:12:0 查看次数:47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解决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原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因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或因所在企业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年的,可按相关规定缴费至满1年。

返城知青,以及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并曾与我省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上述人员中,户籍所在地和原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凭档案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参保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三)符合上述参保条件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3元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6周岁的,从达到6周岁起,每年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减少100元,但实际缴费金额最少不低于3400元。上述参保超龄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均记为1年和0.6。

(四)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总金额的40%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一次性缴费所需费用原则上由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个人负担。对于参保前为城镇低保对象的超龄人员,可参照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分期分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低保对象中的超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由市县民政部门采川人社发1号文件.

用临时救助等方式给予帮扶。

三、关于养老待遇计发

(六)超龄人员参保后,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现行规定,即《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号)等文件规定,为超龄人员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七)超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其参保时间和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统一确定为2010年12月31日,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指数不向前后自然年度分摊记载。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及享受调待政策等与2010年退休的正常参保人员一致。社保经办机构从实际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八)超龄人员中属经原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按政策规定批准办理了正式招工或录(聘)用手续且档案资料完整的单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的知青和军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四、关于受理和审核

(九)按国家统一部署,此项工作应确保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具体工作安排,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及时办理。

(十)各地要认真做好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核定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同时,应将参保人需要缴纳的费用总额、缴费方式,以及享受的待遇标准等纳入宣传内容。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申请。

(十一)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超龄人员是否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由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在具体审核办理过

程中,要严格政策口径,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情形的,由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审核认定,并应在参保人员对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和计算基本养老金结果等进行确认后将其纳入参保范围。

五、有关工作要求

(十二)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是党和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工商管理、监察、信访、维稳、档案等部门组成的协调议事机构,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按时完成此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三)各市(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共同努力,积极配合,广泛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此项惠及民生的好政策深入街道、社区,深入人心。各地在工作中要讲政治、顾大局,既要确保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自愿参保,又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在落实政策的同时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

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总结,并于年底前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工作完成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篇五:《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6]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解决职工关心的难点问题,经研究,现对临时工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年9月30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6年10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不得计算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重新核定其连续工龄和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要按现行退休审批程序进行核定。具体由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原审批退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认定的条件和当时的政策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最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重新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执行。

三、认定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要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同时要提供招用临时工的手续、用工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

四、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制职工连续工龄的审核认定工作。尤其是对已退休的原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连续工龄审核认定及养老金计算工作,要认真部署、周密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对于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将从严查处。重新审核认定的情况,各市要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前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篇六:《川人发2006-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

实 施 意 见

川人发„2006‟ 4 号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6 ‟ 6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 年的,按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 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0 %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 年的,按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 年的,按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三)退职人员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6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2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因病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6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办法

2006 年6 月30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从2006 年7 月1 日起相应增加离退休(职)费。

(一)增加离休费

离休人员以离休时职务或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务层次,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厅局级正职1220 元,厅局级副职940 元,县处级正职670 元,县处级副职490 元;教授及相当职务99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0 元。

(二)增加退休费

退休人员以办理退休手续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序列,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0 元,县处级40 元,乡科级27 元,科员及办事员10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 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0 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 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0 元。

属以下情况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增加退休费:

1 . 1993 年工改前退休的只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机关人员,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增加退休费。

2 .符合国务院国发„ 196 ‟ 26 号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 19 ‟ 67 号文件规定的原国民党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 19 ‟ 340 号文件规定的“两航”起义

人员,劳动人事部劳人薪„ 19 ‟ 22 号文件规定的原国民党海军起义人员,凡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了原工资100 %退休费的,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0 元,县处级10 元,科及以下干部犯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2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 元,讲师及以下干部320 元;工人320 元。

3 .符合劳动人事部《 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劳人险„ 193 ‟ 3 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340 元退休费。

(三)增加退职费

依据国务院《 关于颁发<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 197 ‟ 104 号)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退职时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2 元,县处级31 元,乡科级19 元,科员及办事员12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49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9 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2 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9 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2 元。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

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四、审批办法

省人事厅、财政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省级机关、省直属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审批工作。省级机关按规定填写《 四川省机关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汇总)表》 (附件1 )和《 四川省机关增加离退休(职)费明细表》 (附件2 ) ,省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汇总)表》 (附件3 )和《 四川省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明细表》 (附件4 ) ,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省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审批工作。

各市(州)贯彻增加离退休(职)费方案的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后组织实施。审批办法由市(州)确定。

各市沙,l )、省级各部门在审批工作结束后,及时按《 审批(汇总)表》 要求汇总本地、本部门增加离退休(职)费的情况(省级各部门应附所属事业单位《审批(汇总)表)) ) ,用纸质和电子文档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各一份。

五、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篇七:《人社部发[2011]1号》

人社部发[2011]1号

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最讷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月220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月240元。

三、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列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办案人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四、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遇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川人社发1号文件.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川人社发1号文件.

篇八:《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号文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市人民政府五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土、监察、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规划、林业、水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协助,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条 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三)买卖、抵押、变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影响征地补偿

安置的活动;

(四)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面附着物。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地面附着物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地公告后,在被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村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住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房屋规划报建手续;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等区级相关部门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被征收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地类、面积、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测量、清点、登记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由有资质的土地测绘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分类的标准和技术规程确定,作为计算征收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依据。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由征地部门到户籍管理部门免费查询、逐一登记,并在被征地村、组公示无误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抄送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依据。被征地农民安置年龄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年龄以征收土地公告日为基准日核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或者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的正住农业户籍人员,以及这些人员中服现役的士兵、复员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

(二)征地公告后3个月内,依法婚嫁、出生登记入户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除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登记入户之外投亲靠友、空挂户等其他原因迁入,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征地公告前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或被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为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因退休(养)或企业改制下岗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含轮换工);

(四)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人员(含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但未及时注销户口人员);

(五)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并办理收养登记、入户登记的捡拾、领养他人子女以及征地公告后收养登记入户的人员;

(六)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国、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以测绘地类耕地面积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率的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情况证明 不享受年休假的证明

篇一:《关于年休假的详细说明》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详细说明

一、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有证据证明中间没有中断),享受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人社部办公厅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二、年休假的计算周期

计算年休假时的年度指公历纪年的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

三、新进员工的年休假计算公式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上述计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四、离职时年休假的计算公式

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不包含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五、年休假是否可以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条例第五条)

六、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七、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一)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施办法第十条)

(二)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施办法第十条)

八、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条例第四条)

篇二:《年休假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年休假工作时间以工资上的计算工龄时间为准

(1)表一为全年在本单位职工及同类性质单位之间互调人员

(2)表二为一个年度内从外地或性质不同单位调入人员或退休人员或职称聘用人员

一个年度内调入或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应休假天数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如:小张在2012年的工作年限是3年,应休天的假,但他是2012年月从外地调入本单位的,那么他在本单位应休的天数就是13÷36×=2.1天,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在本单位应休的假天数是2天。

如:老李在2012年4月到龄,工作年限是30年,那么他今年应休的天数就是122÷36×1=.01天,0.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在本单位应休的假天数是天

(3)工作时间只写年,不写月。各有关单位审批2012年的时侯,带2012年机关单位进档及事业进薪级工资审批花名,有特殊岗位津贴的单位带上2012年的银行或财政局打印的工资表,要注意是否有中途变更的津贴,如有把前后的表都带上,否则不予办理。 (4)人数还是以现在的人数为准.

()表中空余部分填写特殊岗位津贴如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警衔津贴、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公安民警特岗津贴、法定工作日外加班补

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检察官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法院法官审判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信访岗位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等。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天。

(6)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首先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并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财政拔款部门不得套取国家资金,否则后果自负。以后每下一年度3月份前,对本单位人员上年度休假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无误后,经单位一把手及纪检书记签字,报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全部单位

都必需报送)

201 年度年休假公示结果

单位名称(盖章):

经过201 年 月 日到 月 日,对我单位职工年休情况进行了公示,经公示以上人员年休情况及应休未休情况真实,如有不符事实,我单位及个人愿自承担后果。

单位负责人签字: 纪检书记签字:

二0一 年 月 日

篇三:《关于员工年休假的相关法律规定解释说明》

关于年休假的相关法律规定解释说明

一、 法律依据

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年1月1日起施行)

⑵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年9月1日起施行)

⑶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1日答复)

二、 享受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三、 年休假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天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情况证明.

四、 年休假的取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当年已休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情况证明.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情况证明.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五、 年休假的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六、 单位的休假安排权

⑴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⑵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⑶ 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七、 年休假天数的折算

⑴ 入职折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⑵ 离职折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八、 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⑴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

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折算2倍工资)。 ⑵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

天)进行折算。

⑶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篇四:《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及休假处理》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及休假处理

【编者按】年休假即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满一定工作年限后,每年可享有的带薪连续休息的假期。本文主要阐述年休假的计算方法、享受资格、计算周期、休假处理等相关知识,以供读者参考执行。

我国19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规定了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年9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2009年1月23日广东省颁布的《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对年休假又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现笔者主要从年休假的的计算方法、享受资格、计算周期、休假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供读者参考执行。

一、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员工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天。当年度新进员工符合休假条件的,该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员工入职日期是200年4月1日,该员工应当在2009年4月1日后的当年度时间内(即2009年4月2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享受年休假3天(274天÷36天×天=3.7天);2010年全年享受年休假天;201年度4月1日前,该员工入职未满十年,应当按照一年五天的标准依法折算,应当享受1.2天(91÷36天×天=1.2天)的年休假;201年4月1日后,该员工入职已满十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享受10天年休假,201年4月1日后的当年度时间(即201年4月2日至201年12月31日)应当按照10天的标准依法折算为

7.1天(274天÷36天×10天=7.1天),该员工201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为天(1.2+7.1=.76天)。

例如:某员工入职日期是200年12月3日,该员工应当在2009年12月3日后开始享受年休假,其在2009年(2009年12月4日至2009年12月31日)

的年休假按照有关规定折算后不满一天,因此,2009年该员工不享受年休假;2010年,该员工享受年休假天。

(二)离职员工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该劳动者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公司一员工于200年月20日入职,申请离职批准日期为2011年2月2日。该员工离职前可享受的2011年年休假天数为:(9÷36)× -0= 0.0天,未满一整天忽略不计。

例如:假设以上员工申请离职批准日期为201年9月30日,该员工离职前可享受的201年年休假天数为:(140÷36)× + (133÷36)× 10-0 = .天,也即天。

(三)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如:公司制度可以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天;累计工作已满3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7天。

二、年休假的享受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关于如何确定累计工作时间的问题,笔者建议公司要求员工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并经人事部审查核实。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其如能提供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如人才交流中心复印职工工作档案并加盖“系原件复印”章的文件、档案原件、组织人事机关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与入职登记表一致的离职证明书之一的,则可在入职当年年度安排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实际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天数来折算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新进用人单位的员工,如无法提供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未达到12个月以上的,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

例如:某员工2010年4月1日入职,其如能提供社保参保信息证明入职前已在其它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年的,该员工2010年4月1日后的当年度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天的标准依法折算年休假3天(27÷36×=3.76天),2011年全年该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天。

三、年休假的计算周期和休假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建议公司制度可规定,每一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年休假计算周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一次性或分期休完,不可跨年度累计计算,休假时间和次数由公司决定,员工的申请可以作为公司决定的参考。带薪年休假于每年12月31日清零,从下年度1月1日起重新计算,未休完、并且未转移跨年度休假、也未申请放弃年休假的,未休完的年休假将于当年度计发加班费。若有特殊情况,员工可书面申请跨年度休年休假,但最迟应于下一年度的春节前全部休完。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意休年休假的,可书面提出申请,且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需进一步了解关于年休假的其它规定,公司可查阅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

篇五:《带薪年休假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带薪年休假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带薪年休假享受的条件及概念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该《实施办法》第五条由此导致了新进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争论。对于该条“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含义或者说是起止计算点产生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员工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员工新进工作单位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折算方法即是对这种情形的规定,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年休假的折算方法即为进入新公司剩余日历天数除以36然后乘以其应当享受的整年带薪年休假天数。

第二种观点认为,“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也即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的前提条件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这样更符合立法本意。

如果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第一种观点正确。

二、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确认、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计算,它是根据员工累计的工作年限为基础。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员工在参加工作之前(间)服兵役、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计划经济时期转正前在转正单位的临时工工龄等均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综合累计计算。对于工作年限的确认,员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同时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

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予以确定: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社保机构记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员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制作的《职工名册》《职工名册》中包含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它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该内容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员工的退保记录由于社会保险现阶段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导致不少外来员工对于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采取退保的方式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6)、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认的给付经济补偿年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员工工作时间,均可作为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如果没有上述文件证明员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员工与用人单位在确认工作年限上产生分歧,双方协商又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龄鉴定,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

举例:某员工在1970年1月作为知识青年在湖北黄冈地区上山下乡,1974年7月病退回城。1974年10月在A厂做临时工,1977年1月招工转正为A厂正式工,2000年9月企业改制与A厂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从2001年2月起在B厂工作到现在。如果在2009年6月某员工申请年休假,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复:某员工的工作年限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1)、知青工龄,即1970年1月至1974年7月,具体工作年限为4年7个月。

(2)、A厂临时工工龄,即1974年10月至1976年12月,具体工作年限为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情况证明.

2年3个月。

(3)、 A厂正式工工龄,即1977年1月至2000年9月,具体工作年限为23年9个月。

(4)、 B厂工龄,即2001年2月至2009年9月,具体工作年限为年个月。

综合上述四个具体工作年限,某员工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为39年。

三、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如何确定

1、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基本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其中“工龄不满十年”不包括工龄已满十年的情况,是指工龄已满一年以上,九年以下(包括九年)的,享受五天的年休假。其中“工龄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同样不包括工龄已满二十年的情况,是指工龄已满十年(包括十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包括十九年)的,享受十天的年休假。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如果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与条例相冲突不具有法律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

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工龄一年以上,如果员工的累计工龄只有十二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虽然条例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很明显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工作满十二个月,即达到36天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仅为一年,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五天的年休假,对不能安排或者不能按规定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计算年休假天数应注意哪些因素

(1)员工在计算年休假天数时,首先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多少决定了自己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工作年限低于12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年休假的计算是以当年度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为准,如果是中途进入新公司上班,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将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年休假的时间。

(3)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按整数计算,特别是对中途到新公司工作或者与原单位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来说,在计算年休假时间时都可能遇到最后计算年休假的天数不是整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均按整数计算。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下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由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在劳动合同到期、一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方基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下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就存在一个如何计算的问题。

下面就常见三种情况加以介绍:

(1)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年6月31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12天÷36天)×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2)员工在中途进入新公司所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年6月31日与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200年7月1日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13天÷36天)×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3)员工退休、员工中途死亡所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由于这两种情况均属于特定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之一,因而均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限计算当年度的年休假,亡者应折算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在什么情况下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劳务派遣员工在待岗期间,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这一情况同样适用于

不是劳务派遣的员工。

五、其他二种特殊情况下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举例: (1)某员工在6月31日工龄满九年,在当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是多少天?

答复:由于工作年限1-9年享受年休假是五天,而工作年限满10年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是十天,在这种情况下当年度应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应分别计算,综合即可得出具体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其具体计算公式是:(当年度1月1日至6月31日)÷36天×天+(当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36天×10天 举例: (2)某员工在2009年6月31日工龄满一年,11月1日申请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批的年休假时间是多少?如果2月1日到单位上班,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是多少?

答复:如果在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员工可享受五天年休假;如果在11月1日申请年休假时,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后给予的年休假时间计算公式为:天+(当年度7月1日至10月31日)÷36天×天如员工是中途到公司上班,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计算公式为:(当年度2月1日至10月31日)÷36天×天

六、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1、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天)。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2、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篇六:《年休假 几点问题 工作年限》

关于“年休假”问题的几点提示

很多朋友建议做关于“年休假”的话题,今天小格就分享一些关于年休假的几个小案例来说明一下目前年休假的状况,为大家在年休假问题上做几点提示: 一:入职年限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计算

李某200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当即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李某于2011年10月13日开始休病假,某公司依法安排其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诉讼中,李某主张在2011年度未休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因此主张某公司给予未休年假工资,并提交了北京市某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工龄证明》,证明其累计工作已满10年;某公司则主张李某在公司工作不满10年,只能享受天的法定带薪年休假,人才服务中心的证明不能证明累计工龄情况。法官最终依据李某提交的《工龄证明》以及通过某公司安排的医疗期时间反向推算,认定李某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0年,应当享受10天法定年休假。

小格提示大家:核实工作年限 明确年假天数

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不仅与在职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也与入职前的累计工作年限有关。小格提示,用人单位往往采取漠视累计工作年限,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天数的方式,缩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假权利。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一方对于入职前的工作年限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败诉责任。本案中,因为李某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才能支持李某的主张,否则用人单位的抗辩意见就会成立。

在此小格建议,劳动者应当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入职后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如果涉及以往工作年限的问题,双方应当提早进行核实,避免在入职以后对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产生争议。

二:待岗时间抵消年休假

2007年4月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先后签订四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均不满一年。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期间支付正常月工资,在生产任务不足的待工期间支付月生活费。后双方于2010年月解除劳动关系。诉讼中,该科技公司认为,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王某认为,其在该科技公司工作连续满三年不存在间断,

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是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其应当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在未安排其休假的情况下,应当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最终,法院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明连续工作的证据,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连续存在一年以上,满足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该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小格提示:区分待岗与休假 争取最大补偿

待岗是指因为生产任务不足、生产条件不备,劳动者等待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状态,在待岗期间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劳动用工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会利用待岗状态,中断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或者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从而达到规避安排带薪年休假义务的目的。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工作年限在一年以上,因此用人单位以待岗为由抗辩劳动者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主张没有成立;法官在证据方面能够确认连续工作时间,都会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劳动者争取最大的补偿利益。同时,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工资收入,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费,因此,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此小格建议,劳动者应当努力收集有关连续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以便在诉讼举证过程中赢得主动。有待岗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休假条件,仍然可以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

三:虚假考勤伪造记录

谢某200年10月入职某宾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月谢某提出辞职。诉讼中,谢某主张其在2010年度期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要求某宾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某宾馆则主张谢某在2010年2月日至12日休了年假,并提交当月的考勤记录予以证明,该考勤记录中有谢某的签字。但谢某不予认可,并申请对考勤记录中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签字并非谢某签字。最终,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对某宾馆提交的考勤不予采信,支持了谢某要求某宾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小格提示:积极参与诉讼 辨别虚假证据

带薪年假是否休息是一种事实上的争执,诉讼中法官主要将考勤记录、请假申请、销假证明等证据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一旦双方纠纷发生后,有一部分不诚信的用人单位甚至采取伪造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导致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重要证据的真实性发生重大分歧。

在此小格建议,劳动者增强辨别伪造证据的应诉能力,如果怀疑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充分行使鉴定权利,以便法官能够通过科技手段准确判断证据的真伪。 四:无假承诺限制休假

张某2011年3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张某的岗位为司机。此外,双方另签订有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中有张某“无年假”的内容。诉讼中,张某主张在2012年度没有享受年休假,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称承诺书系单位单方要求其签字的;而某公司则主张,车辆限行时间可以折抵张某年假待遇。法官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认定张某的工作内容除了机动车驾驶以外,还有车辆维修、协助经理工作等内容,因此该公司提出的车辆限行时间可折抵年假待遇主张不能成立。由于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双方之间关于劳动者无休假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

小格提示:警惕不公待遇 抵制违法约定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会因为每周一天的车辆限行时间而不能出车驾驶,但是“不出车”并不代表劳动者可以“不工作”而享受休假的待遇,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无休假”约定,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因此不能被法官认定为有效。

小格建议,劳动者应当明确自己享受的法定权利,并且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附属协议时,需要保持一定的警觉性。一旦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的文件中有限制、剥夺法定权利的相关内容时,劳动者可以积极行使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明确予以拒绝或申请司法机关认定无效。

五:旅游福利替代年假

钱某200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后于2011年月解除劳动合同。诉讼中,钱某主张其在2010年度期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该公司则主张单位在2010年月日至1日期间安排钱某外出旅游,因此当年应当视为享受了带薪年假,并提交当月的考勤记录、旅游照片、火车票等证据予以证明。

钱某认可参加了单位安排的旅游活动,但不认可旅游福利即是年假待遇。法院认为,外出旅游是单位为员工安排的福利待遇,不能视为劳动者享受了年休假,同时,用人单位没有提前向劳动者释明旅游时间要折抵年假天数。法院对该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支持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小格提示:规范休假制度 “正名”休假待遇

劳动者的休假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以提高工作效率而设立。很多用人单位为激励员工劳动、提高员工待遇,还为员工安排了定期外出旅游、报销旅游费用等福利待遇。这种福利待遇是用人单位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劳动者的权益,从性质上讲旅游福利毕竟不是纯粹的自由支配休息、放松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福利待遇之名来剥夺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利。

在此小格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休假制度规范。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数的规定,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公示,以便劳动者在享受单位福利待遇或法定年休假之间作出选择。

篇七:《休假证明模板》

模板一:

兹证明________,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是我公司正式员工。在我公司期间,未休晚育奖励假,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模板二:

________公司:

兹有我公司________,于____年______号因公司召开年度会议来公司开会需请假1天。

特此证明!请备注考勤!

顺颂商祺!

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模板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我公司____________促销员(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该员工提供的病休假证明符合公司考勤休假制度,准予休病假________周(时间________至)共计________天。

特此证明!请批准并协助办理为谢。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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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分类:

公休假日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中国规定职工每周工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情况证明.

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

农村污水处理体系构建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根据市政府《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政办函[ ]147 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2012 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发[2012]7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启动四镇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完成镇和镇集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基本实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生活污水处理率100%;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不低于35%;分散农户开展生活污水处理比例达到 60%。

二、治理方式

用化粪池的方式治理无畜禽养殖的分散农户生活污水。用沼气池的方式治理有畜禽养殖的分散农户生活污水。用人工湿地的方式治理集镇生活污水。

三、工作思路

(一)建设三格、四格式化粪池。一般来说对无畜禽养殖的分散农户生活污水用三格、四格式化粪池进行治理,粪液用作农肥。此项工作主要是通过改水改厕来实现,建造标准与农村改厕标准相一致,由区爱卫办解释。

(二)建设沼气池。对有畜禽养殖的分散农户生活污水一并通过沼气池处理,沼液、沼渣用作农肥,建造标准与农村沼气池补助标准要求相一致,由区农林水利局解释。

(三)建设人工湿地。对于人口相对集中地区,分散农户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沼气池初步处理后,出水再经氧化塘或人工湿地深度处理,确保达标排放至水体。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7 月底前四镇要制定农村污水处理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运作模式和保障措施。

(二)宣传发动。7 月底前四镇要召开一次农村污水处理专项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农村污水处理工作。

(三)实施建设。8 月至 11 月为实施阶段,11 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目标。

(四)全面验收。12 月底前对各镇农村污水处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岳麓区农村污水处理体系建设工作小组,于新凡同志任组、苏春光同志任副组,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区爱卫办以及四镇行政正职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专项资金;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抓好沼气技术指导,沼气池资金申报,推进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区政府办、区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的申报、监督、指导工作;区环保局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全区农村污水处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

(二)资金保障。农村污水处理工程经费通过申报改厕、沼气池补助、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等措施筹措资金,区财政按照改厕和沼气池建设的补助标准提供资金配套,并设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各镇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同时加大对各级下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三)考核保障。农村污水处理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要内容纳入区年度绩效考核范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项目实施分解到各责任主体。工作小组对农村污水治理实施情况按月督查通报,年终统盘考核。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在项目支持和资金安排上予以限制,并不予评优评先,降低考核等次,给予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明确由行政一把手亲自负责,并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办公室。村组由村支部书记任第一责任人,并成立组织机构具体抓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要召开各级动员大会,明确目的和意义,广泛动员。运用报纸、电视、广播、传单、宣传栏等媒体,指导村民进行化粪池、沼气池建设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加大工作力度。区爱卫办和区农林水利局要进一步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和农村沼气池建设进度,力争多申请改厕和沼气池建设指标;区环保局要加快人工湿地建设步伐;区财政要确保资金到位;各镇要认真履行责任主体义务,全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并促进农村改厕工作、沼气池建设工作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有机结合,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层级信息管理和报送机制,各镇要快速、准确向工作小组报送相关信息,确保问题和困难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因公出国自查自纠报告 因公出国情况自查报告

第一篇、关于党政干部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汇报

因公出国自查自纠报告

简阳市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工作汇报

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3日)

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项检查组:

200年以来,XX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9号、中纪发〔200〕10号、中办发〔2009〕12号、X委办〔2009〕号等有关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一系列文件精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把关、细审查,认真做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监管工作。全市共审核报批因公出国(境)人员2 批,县处级干部6人,科级以下干部1人,其中1批1人次因.12汶川特大地震未成行。因公出国(境)批次和人数呈大幅度下降趋势,未发现有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制度,预防监督深入有效

我市从制度建设入手,从审批环节把关,预防党员干部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因公出国(境)申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健全完善了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管理、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出国(境)

证件管理等制度,建立了领导干部出国(境)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度等。建立和落实便捷高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当年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于次年1月1日前专题报告组织、纪检和上级外事部门,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由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不出现违规违纪现象。

二、规范程序,审批工作细致严谨

我市进一步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因公出境(含赴香港、澳门)的公务活动,一律由外事部门归口办理,出访申请(含出访的背景情况、参团单位、带队领导、经费来源等)必须经市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团组,特别是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营利性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一律不进行审核、报批。对于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申请,严格审查其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从严掌握。对批准出行的团组,切实加强对其境外活动情况的监督和核查,派出单位和审批单位及时评估团组提交的出访报告。

三、严格审计,经费开支合理节约

我市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约束。将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根据经费预算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因公出国自查自纠报告

准及管理办法,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坚持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严禁擅自突破。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因公出国前,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政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给付经费。对于持因私普通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者,其出访费用由个人承担,所在单位不予报销。

四、整合力量,管理考核扎实到位

我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外事、公安、对台、旅游、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改变行程路线、变更日程安排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现象的发生。严防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的案件发生。同时,大力支持有上述实质性任务的部门和企业走出去。将党政干部遵守和执行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经常性考察和日常考核内容。把对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作为经济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大了对党政干部出国(境)活动审核报批、经费来源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因公出国(境)活动审批和经费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的规范化。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自查报告

因公出国自查自纠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根据文件要求,我院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会精神,加强学习

收到通知后,院纪委及时组织中层(含)以上干部学习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领会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按制度办事。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我院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办理因私证照的申请、审批、领用、登记及保管事项,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报告、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和制度,明确党委书记亲自抓,纪委书记具体抓,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人负责。

三、自查自纠情况

为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自查自纠工作,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由纪委书记牵头,纪检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协助的自查小组。按照《规定》要求, 对我院中

层(含)以上干部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进行了登记和全面清理收缴,截止3月2日,共有22个部门47人上交出国(境)证件49本,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出国护照》33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2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台湾通行证》14本,无违规办理因私证照的现象。

第三篇、八项规定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因公出国自查自纠报告

关于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

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根据关于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工作进行自查自纠通知精神,我中心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逐一对照、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现报告如下:

一、公务接待费用方面。我中心高度重视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制度,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公款吃喝、超标接待和违规接待等问题。我中心在违规公款吃喝、超标准接待、违规接待方面没有发现违规现象。

二、公务用车购置运行方面。我中心一辆公务用车,无超编制超标准用车、不存在大额支付汽油款、不存在借用租用车辆现象、无领导干部离岗占车问题,在公车使用方面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三、会议费用管理方面。我中心严格执行会议费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会议规模,简化会议形式的一定要简化。我中心会议费用方面没有违规支出。

四、差旅费用管理方面。我中心严格执行关于差旅费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出差人员伙食费、交通费等补助标准,严格按照财行【201】号《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我中心差旅费用方面没有违规支出。

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方面。我中心始终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除了按国家明确规定正常发放的津贴补贴外,没有自行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没有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年休假补贴;没有扩大津贴补贴发放范围;没有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从未发放过有价证券和实物。

六、公款消费方面。我中心严格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研讨、招商等制度,在举办各类展销会期间,坚决做到勤俭节约,不搞公款聚餐、公款旅游,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我中心没有发现违规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行为、不存在公款旅游或假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等名义用公款出国旅游。

七、其他方面。我中心坚决查处“吃空饷”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办公用房标准、杜绝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经查,我中心没有“吃空饷”问题、没

有超标准占用、装修办公用房、不存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问题、没有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

今后我中心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定期检查机制,防止“隐身”、“变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克服纠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

201年6月29日

第四篇、出入境特殊身份人员自查自纠报告(新).et

因公出国自查自纠报告

住建局关于出入境特殊人员管理的自查自纠报告 自2011年新年伊始,我局全体工作人员经过不懈努力,严格按照规章法规做事,保证工作中不出错,不出纰漏。在过去的一年,我局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对出入境特殊人员进行了严格管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建立了出入境证照统一保管制度。我局对因私出国人员证照进行了统一集中管理。做到绝不漏一人,绝不因私漏管一人。 二是建立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备案制度。我局将因私出国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时报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力地配合了该部门的工作。

三是严格落实证照使用、管理制度。特殊身份人员在办妥出国护照一个月内,要向我局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报告和登记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使用情况等。

经过共同努力,我局没有出现一例特殊人员漏管现象,没有出现一例因私出国不按制度行事的情况,成绩斐然。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存在的问题:因公出国自查自纠报告

一是思想认识不足。一小部分特殊身份人员对待管理还不够积极主动,存在工作被动的现象。

二是制度透明度不够。对于工作人员的去向没有进行及时公开。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一是加大思想工作力度。对特殊身份人员,展开思想攻势,争取

化工作被动为主动。

二是做好信息公开。对工作人员的去向进行及时公开,让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共同监督。

相信,通过我局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局在特殊人员方面的成绩,将承继去年的辉煌。

第五篇、企事业单位公款旅游问题自查报告

因公出国自查自纠报告

精品

企事业单位公款旅游问题自查报告

根据xx文件以及县纪委《关于在全县开展公款旅游问题自查自纠活动》xx号文件要求,我局针对本单位的公款旅游问题扎实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公款旅游是严重的违纪行为,与建设清正廉洁型政府背道而驰,严重违反八项规定,助长“四风”问题的滋生,为继续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我局专门针对公款旅游问题召开了局务会,并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多次申明,严禁单位或个人以考察学习、交流等名义外出旅游,严厉查处借出差之机,绕道或中途滞留旅游、借用公车旅游或度假等违纪行为,因公事出差的要限期返岗,鼓励全体职工互相监督,勇于举报。

经自查,今年以来我局没有组织干职工外出旅游,未发生领导干部借用公车旅游、度假,借出差之机旅游、配偶或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要求和接受公款私人旅游等违纪行为。我局将继续抓好公款旅游问题的监督管理,为领导干部敲警钟,一经查处将从严处理。

精品

第六篇、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因公出国自查自纠报告

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

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Xxxxx:

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xx字[20xx]x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我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严格按照“应备尽备、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的要求,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全县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会精神,研定方案

收到通知后,我县及时组织学习文件内容,充分领会文件精神,组织、公安部门联合协作,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范围,以严的制度保障“应备尽备”。

二、明确职责,迅速行动

根据方案要求,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迅速组织开展实施,要求各部门单位先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回,在各单位自查工作的基础上,联合公安部门,逐单位、逐人进行核查,以严的标准保障“应查尽查”。

三、从严要求,限期完成

按照《通知》要求,对全县乡科级干部进行了登记和全面清理

收缴,截止xx月xx日,共有 个部门 人上交出国(境)证件 本,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出国护照》 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台湾通行证》 本,以严的要求保障“应交尽交”。

四、问题导向,重点核查

在联合核查的基础上,以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重点核查的xx类问题为导向,逐一核查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及20xx年x月x日以来的因私出国(境)记录等情况,并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进行严肃处理,以严的态度保障“应处尽处”。

经组织部门核查,无违规办理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无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情况;无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的情况;无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情况;无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的情况。

经公安机关核查,无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出具出国(境)证明的情况。

五、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

定,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办理因私证照的申请、审批、领用、登记及保管事项,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报告、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和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以严的制度保障“应防尽防”。

xxxx

年xx月xx日

第七篇、自查报告

因公出国自查自纠报告

专项治理自查报告

根据《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入发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信息汇报如下:

一、三公经费自查情况说明

2013年我局“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6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未安排预算。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2.60万元。实际支出金额为2.6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等运行维护支出。

(三)公务接待经费0.10万元。实际支出金额为0.0万元。主要用于因公务发生的小额餐费及招待费用。因公出国自查自纠报告

2014年我局“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9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未安排预算。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2.2万元。截至2014年6月末实际支出金额为0.6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等运行维护支出。

(三)公务接待经费0.16万元。截至2014年6月末暂未发生相关招待费用。 我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三公经费进行管理,并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控制相关支出的报销审批流程,从源头上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在保证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和节约三公经费支出。

二、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说明

2013年我局“培训费”支出预算为0.99万元,实际发生培训费支出金额为0.40万元。2014年“培训费”支出预算为1.0万元,截至2014年6月末暂未发生培训费支出。

我局的培训费支出主要用于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和新政策的培训学习,全部是按照相关要求统一安排进行的,不存在违规现象。在今后的工作中仍然会按照国家及省的要求,严格管理此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我局不存在会议费用,如今后工作需要,也会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会议规模,尽量利用机关会议室,能够简化会议形式的一定要简化。尽量节省会议费用开支。

三、小金库自查情况说明

我局不存在私设“小金库”情况。

我局为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预算安排及预算执行完全按省厅要求办理,无挤占挪用情况,固定资产及时入账,管理规范,使用合理,完全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对于小金库治理工作,我局领导非常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安排部署此项工作,把深入开展“小金库”自查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并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形成管理和自查的长效机制,保证不私自设立“小金库”。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

第八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因公出国自查自纠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根据县纪委《关于在全县开展<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本人认真学习有关内容,同时对照《廉政准则》“八个严禁”、“2个不准”,从职权行使、公务消费、个人有关事项等方面进行自查。现将个人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职权行使和职务影响方面的情况:任现职以来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规划调整等方面无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情况;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在企业投资入股或占干股,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无利用职权委托理财和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等情况;本人任现职以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未操办或参与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任现职以来本人及配偶、子女未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情况。

二、公务消费方面的情况:本人未配备公务用车;本人在xxxx房间办公(共人使用),使用面积.平方米;任现职以来未因公出国(境)。

三、个人有关事项方面的情况:本人、配偶及子女现居住在xxx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建筑面积121平方米;配偶xx在xxx局工作,一般职工,未移居国境外;儿子xxx,学生,未移居国境外;本人、配偶、子女无投资、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本人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并未有因私出国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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