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车补标准 济宁乡镇公务员车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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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生活的理想,就是为了理想的生活。本文为你选取作文乡镇公务员车补标准 济宁乡镇公务员车补四篇,希望能帮到你。

本文目录

1、乡镇公务员车补标准 济宁乡镇公务员车补(1)

2、副处车补标准 享受副处的车补标准(2)

3、个人业绩 个人业绩总结(3)

4、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公务员辞职补偿规定(4)

乡镇公务员车补标准 济宁乡镇公务员车补

篇一:《201公务员车改补贴标准》

201公务员车改补贴标准

车改补贴标准:公车改革2016年全面完成 局级干部月补1300元

历经20年,公车改革终于迎来重大转折。本年内,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基本完成车改;司局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

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两个“车改文件”),明确了公车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两个车改文件提出,2014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应力争基本完成;201年底前,地方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基本完成;2016年底,公车改革全面完成。

路线图主要包括取消、补贴、拍卖三环节:取消,取消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补贴,各级党政机关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中央国家机关的补贴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00元;拍卖,取消的公务用车应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涉及国家安全、维稳、机要通信、处突等无法通过市场化方式予以保障的车辆,“要根据工作需要和部门情况适当保留”。

据其介绍,为确保本轮车改成功,两个车改文件提出了“六个不得”要求: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科级以下每人月补00元

【措施】 取消公车后,各级党政机关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中央国家机关改革的补贴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00元;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10%。

【解读】 对于上述补贴标准,一直关注公车改革、主张低补贴标准的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对新京报记者说,昨日接到不少官员的电话,“他们说都是我害的,因为我提过司局级每人每月1200元就差不多,他们原本以为每人每月能拿到200元”。

叶青强调,“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

月00元”这一标准“很适度”,“最近几个月,我自己出行尽量减少公务用车,测算后,每个月1200元就够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参与了两个车改文件的讨论座谈,他说两个方案特别是补贴标准,均综合评估、考核了全国各地的试点情况,比如受到广泛肯定的杭州车改模式,并综合考虑了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等各方面因素。

他解释说,“补贴标准到底定到多少合适?一个关键原则就是多数官员和公众都能接受,之前一些试点地区之所以搁浅,就是群众意见很大,认为补贴标准定得太高,车改补贴反而成了公务员福利。为了杜绝这个问题,制定补贴标准时明确了一个原则,不能高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今年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400元涨到160元,所以司局级的补贴标准定到了1300元”。

按照每月22个工作日计算,以司局级为例,每人每天补贴9元,能否满足需求?

对此,竹立家强调,发放的是公务交通补贴,不是用于上下班的交通补助。“公务出行不是每天都有,所以1300元是一个适度的标准”。

公开拍卖取消公车须防贱卖

【举措】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解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丁元竹认为,近年来公车改革在各地进行不同程度试点,试点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在公车拍卖等处置上,个别地方采取低价拍卖,拍卖给有关系的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究其原因,整个拍卖过程不透明是最大的问题。

丁元竹举例说,在拍卖过程中,各省可以尝试网络拍卖。网络拍卖在互联网上操作,完全透明。

丁元竹称,公车处置中,除公车拍卖外,也可以尝试采取租赁的方式处置拍卖有困难的公车,租赁工作应该委托有经验的租赁公司,有效利用公车资源。

丁元竹表示,目前中央的反腐力度很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公车改革出现腐败的概率会有所减少,但仍不排除在一些县级部门会出现。为此,纪检部门应对此次公车拍卖过程全程监督,对于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篇二:《2016年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和补贴标准》

2016年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和补贴标准

近日,四川、内蒙古和重庆相继公布了公车改革方案和公车补贴标准,到目前为止

共有13个省市自治区公布了公车改革方案!来看看你能拿多少吧!

重庆市:厅局级、处级和科级及以下每月车补标准上限分别为1690元、1040元和60

元。

陕西省:正厅局级补贴1690元、副厅局级100元、正处级1040元、副处级90元、乡镇公务员车补标准.

正科级60元、副科级600元、科级以下0元。

广东省:正厅级1690元、副厅级100元、正处级1000元、副处级00元、正科级600

元、副科级40元、科员300元、科员以下20元。

湖北省:厅局级1690元、县处级1040元、乡科级60元、科员及以下40元。

安徽省:正厅级1690元、副厅级1600元、正处级1000元、副处级900元、科级及以

下0元。

山东省:厅局级正职1690元、厅局级副职1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乡镇公务员车补标准.

960元,乡科级正职6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00元。

广西省:标准上限为:厅级190元/月,处级1200元/月,科级70元/月,科员及以

下60元/月。

贵州省:厅级每人每月19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0元,科员及

以下每人每月00元。

四川省:厅局级1690元/月,县团级是1040元/月,科级60元/月,科员00元/月,

公勤人员300元/月

内蒙古:正厅级每人每月19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0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

副处级每人每月10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7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0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40元。

云南省:厅局级每人每月190元,处级1200元,科级及以下70元,机关工勤人员

60元。

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 60元/月、科员及以

下0元/月。

江西省:厅局级1690元,处级1040元,科级60元,科员及以下00元。

地方车改正在有序推进。尽管车改在地市一级尚未开始普遍实施,但“不够用”、“倒

贴钱”这样的基层声音,自去年车改破冰以来一直不断。公务交通补贴会否成为 “新福利”?乡镇公务员车补标准.

如何切实防止公车、补贴“两头占”?针对这些担忧疑惑,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问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是否合理?

答:岗位级别较高的公务出行较多是客观现象,通过统筹资金来解决“级别低出行多”

问题。

关于“补贴不够用”最常见的说法是,基层“跑腿”工作比较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

何按照“行政级别越高出行越多”来设计。

中央车改办负责人说,补贴标准首先是根据工作 岗位重要性来考虑的,岗位级别较高

的例如开会、调研等公务出行较多,是一个客观现象,因此,首先按照级别制定补贴标准上限。在中央定下的补贴标准上限内, 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细化补贴标准,可以根据出行频次,把岗位划分得更细,更符合当地实际。

对于公务出行的不同情况和差旅费的衔接问题, 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明确要求各地,公

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切实保 障好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补贴标准相匹配,避免出现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据了解,有些地 方也在开始探索车改后中短途公务出差差旅费包干的办法,鼓励公务员通过自驾车等方式进行短途出差。一些省份有关部门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车辆租赁服务公司, 指导和监督中标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投入运行,用于保障普通公务出行和跨行政区域出差、下乡等公务。

问:补贴会否成为新福利?

答:补贴标准必须符合节支要求,依据公务出行实际成本核定,严格避免改革性补贴福

利化。

记者注意到,当下最受舆论关注的,是各地补贴 标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 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0%。有声音质疑,不少地方公布的车补标准都“顶格”定为130%,算不算自谋福利?

中央车改办负责人介绍,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 通补贴分为司局级、处级和科级3档。

大多数省份采取了细分档次的做法,分为4档不等。例如广东方案划分了7档:正厅级1690元,副厅级100元, 正处级1000元,副处级00元,正科级600元,副科级40元,科员300元,科员以下20元。同一地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同地市最高补贴标 准差距不得超过20%。“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两到三档确实存在顶格情况,但不可能存在全部顶格执行的情况。”中央车改办负责方案审核的工作人员 解释。“顶格并不越格,这在改革允许的范围内。”中央车改办负责人表示。

中央车改办负责人表示,对于地方车改补贴标准 及档次确定问题,中央车改领导小组

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明确要求地方要依据公务出行实际成本核定公务交通补贴,不允许完全按照上限制定标准。同时,省直 机关和全省统算都必须达到7%以上的节支率,否则就必须降低补贴标准,“强调节支率的要求,就是为了避免这一改革性补贴福利化。”

问:如何避免车补公车“两头占”?

答:将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改革不变形不走样;保留车辆喷涂标识并加装定位系统,实时

动态监管。

如何防止出现“一边拿车补,一边用公车”?中央车改办负责人明确表示,纪检监察机

关会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要求地方加强保留车辆管理,通过对保留 车辆实行标识化喷涂、加装卫星定位

系统等手段,做到实时动态监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标 识,机要通信及应急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也应作明显标识,接受社会监督。该负责人表示,在各省的批复方案中,中央都要求各地采取措施落实“标识化”,这是避免公车改革走回头路、“翻烧饼”的必要做法,也有助于避免出现名为“公车服务平台”却成领导“专车”的情况,中央车改办将把落实“标识化”工作作为下一步监督检查的一项重点。

督查,并通过督查和审计等工作,确保地方车改按照中央各项要求推进,不变形不走样。

篇三:《2016年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和补贴标准》

2016年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和补贴标准

近日,四川、内蒙古和重庆相继公布了公车改革方案和公车补贴标准,到目前为止

共有13个省市自治区公布了公车改革方案!来看看你能拿多少吧!

重庆市:厅局级、处级和科级及以下每月车补标准上限分别为1690元、1040元和60

元。

陕西省:正厅局级补贴1690元、副厅局级100元、正处级1040元、副处级90元、

正科级60元、副科级600元、科级以下0元。

广东省:正厅级1690元、副厅级100元、正处级1000元、副处级00元、正科级600

元、副科级40元、科员300元、科员以下20元。

湖北省:厅局级1690元、县处级1040元、乡科级60元、科员及以下40元。

安徽省:正厅级1690元、副厅级1600元、正处级1000元、副处级900元、科级及以

下0元。

山东省:厅局级正职1690元、厅局级副职1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

960元,乡科级正职6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00元。

广西省:标准上限为:厅级190元/月,处级1200元/月,科级70元/月,科员及以

下60元/月。

贵州省:厅级每人每月19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0元,科员及

以下每人每月00元。

四川省:厅局级1690元/月,县团级是1040元/月,科级60元/月,科员00元/月,

公勤人员300元/月

内蒙古:正厅级每人每月19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0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

副处级每人每月10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7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0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40元。

云南省:厅局级每人每月190元,处级1200元,科级及以下70元,机关工勤人员

60元。

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 60元/月、科员及以

下0元/月。

江西省:厅局级1690元,处级1040元,科级60元,科员及以下00元。

地方车改正在有序推进。尽管车改在地市一级尚未开始普遍实施,但“不够用”、“倒

贴钱”这样的基层声音,自去年车改破冰以来一直不断。公务交通补贴会否成为 “新福利”?

如何切实防止公车、补贴“两头占”?针对这些担忧疑惑,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问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是否合理?

答:岗位级别较高的公务出行较多是客观现象,通过统筹资金来解决“级别低出行多”

问题。

关于“补贴不够用”最常见的说法是,基层“跑腿”工作比较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

何按照“行政级别越高出行越多”来设计。

中央车改办负责人说,补贴标准首先是根据工作 岗位重要性来考虑的,岗位级别较高

的例如开会、调研等公务出行较多,是一个客观现象,因此,首先按照级别制定补贴标准上限。在中央定下的补贴标准上限内, 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细化补贴标准,可以根据出行频次,把岗位划分得更细,更符合当地实际。

对于公务出行的不同情况和差旅费的衔接问题, 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明确要求各地,公

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切实保 障好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补贴标准相匹配,避免出现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据了解,有些地 方也在开始探索车改后中短途公务出差差旅费包干的办法,鼓励公务员通过自驾车等方式进行短途出差。一些省份有关部门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车辆租赁服务公司, 指导和监督中标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投入运行,用于保障普通公务出行和跨行政区域出差、下乡等公务。

问:补贴会否成为新福利?

答:补贴标准必须符合节支要求,依据公务出行实际成本核定,严格避免改革性补贴福

利化。

记者注意到,当下最受舆论关注的,是各地补贴 标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 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0%。有声音质疑,不少地方公布的车补标准都“顶格”定为130%,算不算自谋福利?

中央车改办负责人介绍,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 通补贴分为司局级、处级和科级3档。

大多数省份采取了细分档次的做法,分为4档不等。例如广东方案划分了7档:正厅级1690元,副厅级100元, 正处级1000元,副处级00元,正科级600元,副科级40元,科员300元,科员以下20元。同一地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同地市最高补贴标 准差距不得超过20%。“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两到三档确实存在顶格情况,但不可能存在全部顶格执行的情况。”中央车改办负责方案审核的工作人员 解释。“顶格并不越格,这在改革允许的范围内。”中央车改办负责人表示。

中央车改办负责人表示,对于地方车改补贴标准 及档次确定问题,中央车改领导小组

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明确要求地方要依据公务出行实际成本核定公务交通补贴,不允许完全按照上限制定标准。同时,省直 机关和全省统算都必须达到7%以上的节支率,否则就必须降低补贴标准,“强调节支率的要求,就是为了避免这一改革性补贴福利化。”

问:如何避免车补公车“两头占”?

答:将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改革不变形不走样;保留车辆喷涂标识并加装定位系统,实时

动态监管。

如何防止出现“一边拿车补,一边用公车”?中央车改办负责人明确表示,纪检监察机

关会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要求地方加强保留车辆管理,通过对保留 车辆实行标识化喷涂、加装卫星定位

系统等手段,做到实时动态监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标 识,机要通信及应急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也应作明显标识,接受社会监督。该负责人表示,在各省的批复方案中,中央都要求各地采取措施落实“标识化”,这是避免公车改革走回头路、“翻烧饼”的必要做法,也有助于避免出现名为“公车服务平台”却成领导“专车”的情况,中央车改办将把落实“标识化”工作作为下一步监督检查的一项重点。

督查,并通过督查和审计等工作,确保地方车改按照中央各项要求推进,不变形不走样。

篇四:《公车改革——车补引基层公务员热议》

日前有媒体报道,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已经完成,按照改革方案,车补按照级别高低分为多档。虽然北京市的改革方案还没出台,但不少公务员看到国家机关的方案,还是引发了热议,如果按照这个模式,领导补更多会不会让基层不平衡?不同部门用车不一样如果补贴一样会不会不合理?这个额度的车补够用吗? 核心: 中央单位车补按级别分三类 201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取消一般干部公务用车。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车补标准规定,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00元。而地方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30%。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0%。据中国之声报道,多个部委的工作人员表示,去年11月底单位公车已经全部封,在2014年最后一张工资条上,车补现身。目前中央层面的车辆封存和补贴发放已经基本完成。 根据安排,2014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力争基本完成公车改革。而地方党政机关则要在201年底前完成。力求用2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2014年12月19日,江苏省发布《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确定首批改革单位就有1.6万个。江苏省相关部分负责人透露:“上半年省级机关要改到位,下半年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要改到位,这次第一步改革是党政机关和参公的事业单位,下一步还有其他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都要按照时间节点推进。” 目前,各省份201年预算编制工作已经展开。中部某省份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三公”经费中,公车购置与运行费将不再出现。该负责人说:“现在具体政策还没出来,机关事务管理局方面得具体拿方案,但在今年预算安排中,公车购置、运行维护这一块的费用已经拿下来了。” 而一东南省份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由于省里的公车改革具体落实方案还未确定,因此年初拿出的预算账本公车经费仍将存在,但随着改革推进,这部分经费将用于“车补”及人员安置等。 记者采访了解到,北京市目前还没有出台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多个委办局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只是听到了风声,目前还没听说有实质性内容。但国家机关车改的报道他们看到了,他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和担忧,如果地方按照国家机关这一方案来改,领导补得更多会不会让基层不平衡?不同部门用车不一样如果补贴一样会不会不合理?这个额度的车补够用吗? (李泽伟) 进展: 部委工作人员不再拿票实时报销 记者从部分国家部委了解到,“车改”在中央层面事实上早已开始进行,伴随着公务交通补贴的陆续发放,不少国家部委公务员也纷纷感慨:“车改确实动真格了!” 据了解,在执行“车改”之前,一些单位内部因公务出行而造成花销的情况多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遇到执法、稽查等需要多人参与的集体行动时,通常由单位派出公车负责往返交通。如是个人的单独行动,在一些部委,可按照不同的交通工具交票报销。“无论是私车公用,还是打车、地铁,报销时都需要实时票据,领导签字,层层报告,手续十分繁琐,很多时候花得不多,都是自己垫付了。”一位国家部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而执行公车封存、发放交通补贴以后,这笔钱就直接作为因公出行的补贴,弥补了此前需要报销,或自行垫付的付出。“够不够要看怎么花,以前如遇高峰时段因公出行,开私家车肯定不划算,选择公共交通钱就够了。但随着地铁、公交的涨价,以后这笔账也要按实际情况重新计算。” 针对网络上一些网友指出的“基层公务员跑腿多,补贴少”的议论,一位国家部委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了不同的声音:“实际上,在不少国家部委,出行最多的反倒是领导。由于出席的会议多,基本一周内两到三天需要外出开会的情况很普遍,无论是开车还是打车,这笔钱也算是真正用在了交通补贴上。” (刘洋) 热议: 补贴按级别高低分三六九等是否公平?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车补标准规定,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00元。北京市一位委办局公职人员告诉记者,他对他们上级单位的国家机关比较了解,他认为国家机关这么补有合理性,“部里就是领导出去开会多,基层相对要少”,而如果放到基层,他的疑惑来了,“我们作为基层工作人员,也经常要到远郊区县去检查、调研和其

他工作,也许领导用车还不如我们多,补贴却反过来了,这会不会让人不平衡?” 也有人认为这分档方案有其合理性,一位市级单位人士持这一看法,“领导用车更多,局长到市里开会,到各地检查调研,普通科员需要你经常去市里开会吗?”另外,他指出,这里所说的一般公务用车只是针对“部门的车出去调研、开会”,而诸如救灾、抢险、执法检查等相关部门的用车,不能算到一般公务用车里,“基层工作人员开车去执法检查是挺多,人家也没说给你停这个啊”。 用车次数不同的部门补贴一样是否合理? 按照目前透露的国家机关改革方案,车补是按人头补,打到个人工资条里,一个级别一个额度,前述委办局人士向记者表述了自己的担忧,不同单位用车频次可能不一样,单位内不同部门也不一样,如果补贴都一样,可能会有不合理的地方,“就算同一个单位,一个经常需要下去的核心业务部门,用车的需要和办公室等部门肯定不一样,如果补贴都一样,那不合理”。 这些车补够用吗? 按照国家机关改革方案,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00元。与此同时,取消了一般性公务用车,意味着部门需要用车就从这些补贴里安排。前述市级单位公职人员介绍,他认为国家机关的补贴可能够用,“国家部委的人在市里活动的部分用这个来补,他们到外地工作就算出差了,走专门的差旅经费,”但是北京市的委办局到远郊区县的用车则不算出差,但却耗费较大,“到平谷、延庆,这种距离的在我们这里也常见,前阵子检查就去十六个区县过一遍,半个月基本天天用车,如果按照这个补贴额度,够用吗?” (李泽伟) 对话: 车补不够可以坐公交 对话人: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长期研究公车改革问题。 记者:国家机关的车改完成后,对地方的改革方案有没有指导意义,地方会按照这种模式来还是会另辟蹊径? 叶青:应该会有指导意义,这次国家机关的改革把车补直接打到工资条里,方案简单明了,地方应该会借鉴这个大的框架和模式。补助额度上可能不一样,按照改革方案,地方可以比中央和国家机关上浮一部分,那很多地方在这个范围内用足政策,按最高额度补助也是可以的。 记者:现在按照级别高低划分出车补的中高低档,会不会让基层工作人员觉得不平衡? 叶青:没有绝对的公平,现在这种方案已经很简单了。基层工作人员如果有抱怨也正常,但你觉得补少了,如果你多年后提干了,那补助要不要给你降下来。 记者:不同单位和部门用车频次不一样,补助一样会不会不合理? 叶青:这个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征不同,比如档案局,那可能日常工作中别人找你多,你去找别人少,那用车就少一些。如果都补一样是不合理。其实有的地方已经在试点,比如温州,就按照单位用车频次不同划分出三类单位,给予不同额度的补助。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用车频次也可能不一样,也有的单位按照这个方法分为几档在试点。 记者:车补一刀切,会不会不够用? 叶青: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指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什么是适度?够不够都是相对的。政策这样要求,就有尽量减少公务用车的意思。够不够,自己想办法。比如有的活动,完全可以采取公共交通的方式,一个城市内,做公交地铁也未尝不可,下去检查,有时候几个人拼一个车可能就可以省点钱。另外,你还有那几百块钱补助,社会上好多人还没这个补助怎么办,都是共产党员,这点困难还克服不了。 (转自:《北京青年报》)

篇五:《高管带车入职车补标准》

高管带车入职车补标准

建议参考河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在处级补助档基础上适当上浮。

河南省公车改革标准分为四档,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00元。

篇六:《2016浙江时政备考之2016年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和补贴标准 车改方案车补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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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时政备考之2016年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

案和补贴标准 车改方案车补标准出台 浙江省考时政热点作为浙江公务员考试、政法干警及其他各类考试共同所考察的考点,在申论、浙江省考面试等考试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因此建议广大考生需注重关于时政热点的积累。为方便各位考生在备考期间系统的复习浙江省考时政热点以及与之相关的热点解读,在此浙江人事考试网邀您及时关注更新国内外时事政治热点汇总。 需要更多指导,请选择在线咨询一对一解答。 近日,四川、内蒙古和重庆相继公布了公车改革方案和公车补贴标准,到目前为止共有13个省市自治区公布了公车改革方案!来看看你能拿多少吧!

重庆市:厅局级、处级和科级及以下每月车补标准上限分别为1690元、1040元和60元。

陕西省:正厅局级补贴1690元、副厅局级100元、正处级1040元、副处级90元、正科级60元、副科级600元、科级以下0元。

广东省:正厅级1690元、副厅级100元、正处级1000元、副处级00元、正科级600元、副科级40元、科员300元、科员以下20元。

湖北省:厅局级1690元、县处级1040元、乡科级60元、科员及以下40元。 安徽省:正厅级1690元、副厅级1600元、正处级1000元、副处级900元、科级及以下0元。

山东省:厅局级正职1690元、厅局级副职1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00元。

广西省:标准上限为:厅级190元/月,处级1200元/月,科级70元/月,科员及以下60元/月。乡镇公务员车补标准.

贵州省:厅级每人每月19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00元。

四川省:厅局级1690元/月,县团级是1040元/月,科级60元/月,科员00元/月,公勤人员300元/月

内蒙古:正厅级每人每月19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0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10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7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0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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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厅局级每人每月190元,处级1200元,科级及以下70元,机关工勤人员60元。

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 60元/月、科员及以下0元/月。

江西省:厅局级1690元,处级1040元,科级60元,科员及以下00元。

地方车改正在有序推进。尽管车改在地市一级尚未开始普遍实施,但“不够用”、“倒贴钱”这样的基层声音,自去年车改破冰以来一直不断。公务交通补贴会否成为 “新福利”?如何切实防止公车、补贴“两头占”?针对这些担忧疑惑,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问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是否合理?

答:岗位级别较高的公务出行较多是客观现象,通过统筹资金来解决“级别低出行多”问题。

关于“补贴不够用”最常见的说法是,基层“跑腿”工作比较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何按照“行政级别越高出行越多”来设计。乡镇公务员车补标准.

中央车改办负责人说,补贴标准首先是根据工作 岗位重要性来考虑的,岗位级别较高的例如开会、调研等公务出行较多,是一个客观现象,因此,首先按照级别制定补贴标准上限。在中央定下的补贴标准上限内, 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细化补贴标准,可以根据出行频次,把岗位划分得更细,更符合当地实际。

对于公务出行的不同情况和差旅费的衔接问题, 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明确要求各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切实保 障好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补贴标准相匹配,避免出现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据了解,有些地 方也在开始探索车改后中短途公务出差差旅费包干的办法,鼓励公务员通过自驾车等方式进行短途出差。一些省份有关部门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车辆租赁服务公司, 指导和监督中标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投入运行,用于保障普通公务出行和跨行政区域出差、下乡等公务。

问:补贴会否成为新福利?

答:补贴标准必须符合节支要求,依据公务出行实际成本核定,严格避免改革性补贴福利化。

记者注意到,当下最受舆论关注的,是各地补贴 标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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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 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0%。有声音质疑,不少地方公布的车补标准都“顶格”定为130%,算不算自谋福利?

中央车改办负责人介绍,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 通补贴分为司局级、处级和科级3档。大多数省份采取了细分档次的做法,分为4档不等。例如广东方案划分了7档:正厅级1690元,副厅级100元, 正处级1000元,副处级00元,正科级600元,副科级40元,科员300元,科

副处车补标准 享受副处的车补标准

篇一:《车补规定》

关于印发交通费用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项目部:

按照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总部交通费用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的实际情况,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并报公司批准,决定实行交通费用补助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在岗的正式员工

二、补助标准

(一)所长、书记、公司副总师:00元/月;

(二)工会主席、副所长、总工、总经:700元/月;

(三)高级主管、教授级高工:600元/月;

(四)部门主任、主管、高级师:0元/月;

(五)部门副主任、副主管、中级师:00元/月;

(六)主办:40元/月;

(七)业务员、初级师:400元/月;

(八)从事操作岗位的人员、实习期内员工:200元/月。

三、补助办法

(一)交通费用补助根据当月(上月26日至当月2日)考勤情况执行。当月出勤超过1天的(含1天)按全月标准发放;出勤不足1天的按半月标准发放,当月无出勤的不享受交通费用补助。调入或调出的员工,其调入、调出日期以人力资源部调令为准。借调人员的交通费用补助随工资关

系一起转入或转出。

(二)操作岗人员专职(不含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参照相应的管理岗标准计算交通费用补助。管理工作包括担任项目部班子成员、项目部部门负责人和办事人员、工长、现场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和试验员。其中属于项目部班子成员的,参照主管标准执行;属于项目部部门负责人(每个部门限1人)的,参照副主管标准执行;其他从事管理工作的,参照业务员标准执行。

(三)有正式返聘手续的返聘人员参照业务员标准执行。

(四)员工的交通费用补助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每月的考勤表建立个人台账。(见附件)

四、补助方式

(一)员工的交通费用补助按照“逐月累计、总额控制”的原则,采取凭正规票据报销的方式在规定标准和时间内进行报销。

(二)票据范围包括:交通费用、汽油费、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车位费、停车费、路桥费、汽车修理和保养费、车辆饰品费和配件费等。交通费用是指个人非因公出行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和出租车票。

(三)票据应为正规发票,发票抬头(不含抬头的票据除外)须填写公司(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全称,发票抬头凡是个人名字的不得作为报销依据。凡是已经作为财务附件报

销的车辆保险费发票,个人出现保险问题时单位不提供原始发票。

(四)员工的交通费用补助原则上每半年报销一次,1月份报销上年下半年的票据,7月份报销当年上半年的票据。当年个人报销的交通费用补助标准额度仅限于当年有效,剩余额度不滚存下年使用。

(五)交通费用补助由员工个人粘贴好票据,连同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个人交通费用补助标准台账,交到或邮寄至财务管理部报销,财务管理部负责对交通费用补助的报销进行审核。副处车补标准.

五、其他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劳资财务部负责解释。

车补文件已经下发了,请大家按照车补文件中的要求准备好票据,并尽快送交到财务部,票据金额最好大于或等于自己的报销标准,财务只能按照票据和报销标准孰低的金额报销。

篇二:《车补管理办法》

车辆补贴管理办法

1、总则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激励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对象

2.1 公司市场营销部营销总监、营销经理、业务员、工程总监、工程监理、质检员岗位员工。

2.2 通过试用期,正式被公司录用。

2.3 由本人提出申请,业务员经营销经理和营销总监签字同意,经理及总监级别由总经理签字同意。

2.4 自购或公司资助购买汽车、电瓶车。 2.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员工。

3、补贴分类

3.1 车损补贴(简称车补) 3.2 汽油补贴(简称油补)

4、补贴标准

4.1 车补,汽车最高1000元/月。(简称标准A) 4.2 油补,最高0.元/公里。(简称标准B) 4.3 油补,20元/户。(简称标准) 4.4 车补,电瓶车300元/月。(简称标准D)

、补贴计算办法 .1 标准A 车补

.1.1 原则:享受车损补贴,补贴实际金额与当月出勤挂钩。 .1.2 计算方法副处车补标准.

.2 标准B 油补

.2.1 原则:油补与当月任务完成程度挂钩。 .2.2 计算方法

.3 标准 油补

按当月实际监理户数计算,油补=当月监理户数*20元

7、 汽车公里数确认

7.1 汽车公里数必须每天拍照上报,上班到公司拍第一张照,照片内容需显示公里数、日期和公司标志(可以是体现了店面特征的大门、墙面或其他建筑装饰);下班离开公司时拍第二张照片,包含内容同上。

7.2 照片拍好后立即上传至人事行政部登记。人事行政部建立车辆公里数登记台账,月底汇总。如无图片,当天公里数不予计算。

7.3 如工作原因,上班或下班时不能拍到店面照片,同样需要拍有公里数及日期的照片,并由店面经理向人事行政部提供书面说明。

、享受补贴人员职务或岗位发生变动时,补贴标准相应变动,如不再属于上述补贴范围,从次月起予以取消。

9、车辆补贴数据来源

9.1 出勤天数由人事行政部月底汇总确认。 9.2 公里数由人事行政部汇总确认。

9.3 当月任务完成程度由市场营销部在次月3日前提交至人事行政部。

10、发放方式

当月车辆补贴由人事行政部计算汇总,次月日前报送至财务部,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11、享受车辆补贴人员原则上公司不再补贴交通费用。副处车补标准.

12、汽车使用过程中所需保险费、维修费、过路过桥、保养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13、此管理办法从201年2月1日起运用。2月日正式上传公里数图片至微信或QQ,2月1日至7日公里数倒推平均值测算。

***公司

篇三:《车补管理制度》

私车公用补贴制度

一、总则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对外经营工作和接待任务日益增加,交通工具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从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考虑,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促进公司业务更好地发展,同时考虑员工车主的切身利益,制定“私车公用”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二、“私车公用”原则

1.有利于公司对外业务的开展原则;副处车补标准.

2.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原则;

3.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原则。

三、适用对象

经过公司同意批准进行私车公用的人员或因工作需要经常外出的员工。

四、适用范围及补助标准额度

出差人员出差补助的规定

1.2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度报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1.3员工出差返回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的时间及审批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

2、员工差旅费报销标准。

2.1员工出差分“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能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2.2出差地点区分为“市内”和“市外”两种,即呼和浩特所属区内的为“短途”,呼和浩特所属区外的为“长途”。

2.4出差补助标准

2.4.1员工短途出差视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补贴。

2.员工出差交通报销标准:实报实销

3、员工差旅费报销规定:

3.1住宿费,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120(元/人/天),超标自付(如有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节约归已。

3.2膳食费,出差膳食费报销标准:0(元/人/天),超标自付(如有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节约归已。

3.4交际费用由领导核定填写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财务报销程序及规定,

1、借款报销的审批权限

1.1公司员工因工出差借款或报销,由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方能借款或报销。

3.7员工出差返回后于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

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付。

3.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3.9财务部有权对不实的出差费用向员工出差居住地酒店直接查询,如有虚假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处罚

五、实施细则

3.1 车辆发生的费用应凭正式发票经审批后在财务部限额按月报销,全部费用均由个人先行支付。

3.4 实行私车公用的购车人,在工作时间内车辆应用于该部门的业务,其余时间由购车人自行支配使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如产生交通事故由购车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公司无涉。

3.

3.6 实行私车公用的购车人,如因公出呼和浩特本地,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报销过路过桥费及相应里程的汽油费。未经批准的异地出差所产生费用自行承担。

3.9 可报销的费用包括:①油费、②过路过桥费、③停车费、④正常修理及保养费。

3.10 费用较大的修理费、年费、保险费用可累积滞后报销,但不得提前报销和跨年度报销(除12月当月外)。 六、管理及费用补助办法

1、车辆在使用中购车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车辆出现任何的违章行为均由购车人自行负责,与公司无关。

2、补助实行实报实销,领取补助时须提供:1、正式发票(①油费、②路桥费、③停车费;④其他费用)和填写每月公里数、油耗表数字;2、出差登记表。

七、附则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修改,经总经理颁发后生效。

篇四:《2016公车改革最新消息企业和事业单位车补如何发》

2016公车改革最新消息:企业和事业单位车补如何发?

2016-0-10 16:3 来源: 会计网

导读: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正式启动。根据意见要求,中央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在2016年年底前都会完成。那么,企业和事业单位车补如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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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赵辰昕表示,近期,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标志着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正式启动。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两个意见的落款时间均为201年12月29日。据了解,涉及的各部门单位在今年1月已经收到了文件。调查发现,一些事业单位早就开始进行公车改革,有些甚至已经完成。对此,相关人士表示,在文件公布之前,很多工作已经开始进行,比如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就征求了很多意见。不过,总体改革进行是在文件印发之后。

根据意见要求,中央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在2016年年底前都会完成。相关人士表示,由于企事业单位很多已经市场化,其公车改革难度比党政机关要小一些,因此会进行得比较快,尤其是中央层面会进行得更快。

企业和事业单位车补如何发?

对于中央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央企则分为两类,对于央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由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所属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所在地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央企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据了解,目前一些完成车改的中央事业单位,其普通员工交通补贴在几百元不等;一些央企的员工表示,之前公司一直有交通补贴。对此,有关专家表示,由于企业情况不一样,目前的标准只是一个定性的规定,没有涉及具体金额的定量标准。接下来,中央企业的车补标准会由其主管部门,如国资委、财政部等研究具体的方案。对于之前有补贴的情况,在车改过程中也会规范。

篇五:《用餐 车补 电话补助》

员工电话补助交通补助用餐补助补充规定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集团公司员工电话补助、交通补助、用餐补助。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在集团公司上班的员工(包括借调人员)电话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据实报销,其他副总300元/月,处长10元/月,副处长130元/月,其他人员90元/月。电话补助费用由资金处统一支付。(无特殊情况不再另报通讯费),员工在中途有调离单位者,剩余话费由资金处负责在工资中扣除。副处车补标准.

二、凡在集团公司上班的员工(包括借调人员)有自备车者,在与集团公司综合处签订《用车协议》后,每车补助400元/月,本人公务用车集团公司不再另行派车。没有自备车者,副处以上每人补助400元/月,其他人员每人补助200元/月,作为上下班、公务交通费用补助。

三、凡在集团公司上班的员工(包括借调人员)用餐补助按标准执行。

集团所有员工220/月。

四、集团公司领导,各处室、各子公司负责人配备的公

务用车按200年核定的年度费用标准执行(新车另定),超过规定标准者费用自理,对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等费用仍由综合处统一定点管理。

五、各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电话补助和交通补助用餐补助办法,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篇六:《201年集团车辆补贴标准》

集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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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度集团车辆补贴标准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1、目的:

为了优化公司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经公司研究决定,明确车辆使用及其相关费用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则及标准。

2、适用范围:

集团范围内所有享受车辆补贴及公务车配用的人员。

3、定义:

3.1补贴是一种公司行为,是公司对员工在日常工作发生的耗费进行一定程度的资金补助,而非对其所发生全部耗费进行实报实销。

3.2补贴依据工作需要的原则,并非所有员工享受车辆补贴标准, 只有具有业务需要并参照职级才可享有相应补贴,涉及岗位主要有:集团领导、集团职能部门正副助、财务类、采购类、人力资源类、审计类岗位;子公司正副助、工程项目总、开发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营销负责人以及因业务需要经常外出的人员。享受公务用车和油费补贴需遵守公司相关其他约束性要求。

3.3补贴车辆归属权:

自购自备车的员工,该车产权必须是本人,不符合车辆归属权规定的人员不予补贴待遇;

公司购置车辆,产权归公司所有。如因政策及历史原因,产权并未落户公司名称的公司车辆,产权依旧归公司所有,以车辆登记证书存档公司档案室为凭证。

4、补贴规定:

4.1 公司在职员工因工作需要,根据用车情况来核定全年里程数,核定百公里油耗,按均价每升7元一次性补贴汽油费,如油价上涨超过元时,公司另行核定通知。员工在核定补贴标准范围内使用,超额油费自理。

4.2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核定车贴人员名单,如员工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动后,将根据实际岗位重新核定补贴标准,公司鼓励享受车辆补贴岗位人员自行购车,可逐级报告集团行政人事部,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4.3享受补贴待遇的人员,南通市以内外出办理公务,不可申请公务车。因公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报销时附领导签字。

4.4公司配备车辆和自备车的维修、保养、保险费等费用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车辆使用管理

.1享受自备车辆补贴的员工,车辆必须为本人所用,不得私自外借。

.2公司配车的车辆外借,必须事先告知行政人事部,经行政人事部同意后进行。

6、其他交通费规定

6.1除财务人员工作用车外,公司员工海门市内办事交通工具一律自备。已享受车贴的人员,不能再申请南通市内用车,申请南通市区内的用车,报行政人事部分管领导批示,南通市以外长途用车的,报集团分管副总裁批示;

6.2 公司所有员工到外埠办理公务,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为确保安全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并参照相关的出差补助规定执行费用标准。

7、报销流程

7.1根据核定标准金额由行政人事部协助办理油卡充值,每一季度充值一次。报销发票抬头与实际使用单位一致,在实际使用人所在单位报支,财务审核票据是否合规;

7.2行政人事部(车队)详细记录车辆油卡充值明细台账,享受车辆补贴人员提供办理汽油充值卡相关信息,妥善保管加油卡,遗失不补。

、本补贴标准从2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集团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9、赛城集团车辆补贴标准人员名单详见“附表1”。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篇七:《201广东事业单位热点之车改车补问题》

201广东事业单位热点之车改车补问题

车补的发放固然重要,但公众更关心的是封存了的公车的去向,包括具体的封存标准,哪些公车被封存了,甚至被封存公车的具体数量和牌照号,都需要公开透明。这样可以方便公众监督,也可以杜绝封存公车被违规悄悄“解封”的可能。

中央机关车改方案的实施,随着2014年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单中“车补”的出现,而得到顺利推行。据报道,目前中央层面公车封存和补贴发放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车补”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00元。

此次中央车改的一个基本做法是“车上交发车补”,一手交车,一手发补贴。因此,除了少数单位确实没有准备好之外,大多数的机关都不想当车改的“落后者”。而对地方车改来说,还有将近一年的时间准备,可能谁都不想率先公布车改方案,而一旦公布了车补的金额,就会成为别的地方的参照标杆。所以,地方车改可能很难做到像中央机关那样整齐划一,会有一个陆续出台的过程。

车补直接进工资条更加方便

此次中央机关车改方案已经出现了几个足以影响地方车改推行的内容。

一是车补就是三等,局级、处级、科级,没有正副之分,这在客观上会增加车改的成本。由于科级每月00元,局级每月1300元,社会上出现了“苦了科员肥了领导”的说法。我想这也不是绝对的,不妨从三个角度分析一下,第一,科员往外跑的几率会越来越少,一般性的文件可以通过网络传送,机要件有机要通信用车,这是不要科员花钱的。

第二,有车的处长副处长科长开车带着科员外出开会,我想不会要科员掏钱吧。

第三,车补随级别提高,也是一种相对的合理。在车补这个问题上,还有就是已经改的地方如何“降贴”“软着陆”的问题 。笔者曾经提过 ,车改的阻力之一来自车改区,因为车改区的车补普遍比较高 。比如温州的处级干部每月最高的车补有3100元 ,现在最高为1040元。但这是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的。

二是车补直接进工资条,这是没有想到的。原来还设想像有的地方一样,如杭州,发市民卡,只能用于加油、修车、打的、坐公交等交通费用。现在直接进工资条,简单多了。

三是有的部门明确规定,有专车的只是在职的副部级及以上的官员与退休的正部级干部,其他的包括退休的副部级干部都没有专车,但是,我还是不清楚退休的副部级干部用车如何解决?是也发车补呢?还是电话约车?如果是后者,就应该给老干部留几台车。退休的副省级干部在全国不是一个小数字,希望有一个制度上的明确规定。 公布封存公车的去向更重要

当然,发车补立马可以减少公务交通开支,也相信官员拿了车补之后,会考虑采用更为务实的方式出行。但是,另外两大难题还在等待解决,一是现有公车怎么办,二是庞大的司机队伍怎么办。

按照2013年的厉行节约条例的规定,现有公车一律通过专业机构评估、拍卖来处理,一个地方公平处理起来还比较容易,要做到全国各地都一律平等,无疑是一场硬战。一方面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另一

方面也要采用网络拍卖等方式,提高效率。同时,公车在等待过程中也会有一定的损耗,至少要半个月启动一次。对于司机队伍只能采用分类分流的方式,必要的财政代价是必需的。

车补的发放固然重要,但公众也关心封存了的公车的去向,包括具体的封存标准,哪些公车被封存了,甚至被封存公车的具体数量、牌照号以及具体处理办法,都需要公开透明。这样可以方便公众监督,立信于民,也可以杜绝封存公车被违规悄悄“解封”的可能。

应看到,中央层面公车封存和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中央国家机关的公车改革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各地的公车改革也将加速进行。公车的封存和车补的发放并不意味着车改的完成,而应看作是一个新的开始,公车的去向还应该进一步透明化,方不违车改的初衷。

篇八:《201广东事业单位热点之车改车补问题》

201广东事业单位热点之车改车补问题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车补的发放固然重要,但公众更关心的是封存了的公车的去向,包括具体的封存标准,哪些公车被封存了,甚至被封存公车的具体数量和牌照号,都需要公开透明。这样可以方便公众监督,也可以杜绝封存公车被违规悄悄“解封”的可能。

中央机关车改方案的实施,随着2014年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单中“车补”的出现,而得到顺利推行。据报道,目前中央层面公车封存和补贴发放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车补”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00元。

此次中央车改的一个基本做法是“车上交发车补”,一手交车,一手发补贴。因此,除了少数单位确实没有准备好之外,大多数的机关都不想当车改的“落后者”。而对地方车改来说,还有将近一年的时间准备,可能谁都不想率先公布车改方案,而一旦公布了车补的金额,就会成为别的地方的参照标杆。所以,地方车改可能很难做到像中央机关那样整齐划一,会有一个陆续出台的过程。

车补直接进工资条更加方便

此次中央机关车改方案已经出现了几个足以影响地方车改推行的内容。

一是车补就是三等,局级、处级、科级,没有正副之分,这在客观上会增加车改的成本。由于科级每月00元,局级每月1300元,社会上出现了“苦了科员肥了领导”的说法。我想这也不是绝对的,不妨从三个角度分析一下,第一,科员往外跑的几率会越来越少,一般性的文件可以通过网络传送,机要件有机要通信用车,这是不要科员花钱的。

第二,有车的处长副处长科长开车带着科员外出开会,我想不会要科员掏钱吧。

第三,车补随级别提高,也是一种相对的合理。在车补这个问题上,还有就是已经改的地方如何“降贴”“软着陆”的问题 。笔者曾经提过 ,车改的阻力之一来自车改区,因为车改区的车补普遍比较高 。比如温州的处级干部每月最高的车补有3100元 ,现在最高为1040元。但这是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的。

二是车补直接进工资条,这是没有想到的。原来还设想像有的地方一样,如杭州,发市民卡,只能用于加油、修车、打的、坐公交等交通费用。现在直接进工资条,简单多了。

三是有的部门明确规定,有专车的只是在职的副部级及以上的官员与退休的正部级干部,其他的包括退休的副部级干部都没有专车,但是,我还是不清楚退休的副部级干部用车如何解决?是也发车补呢?还是电话约车?如果是后者,就应该给老干部留几台车。退休的副省级干部在全国不是一个小数字,希望有一个制度上的明确规定。 公布封存公车的去向更重要

当然,发车补立马可以减少公务交通开支,也相信官员拿了车补之后,会考虑采用更为务实的方式出行。但是,另外两大难题还在等待解决,一是现有公车怎么办,二是庞大的司机队伍怎么办。

按照2013年的厉行节约条例的规定,现有公车一律通过专业机构评估、拍卖来处理,一个地方公平处理起来还比较容易,要做到全国各地都一律平等,无疑是一场硬战。一方面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另一

方面也要采用网络拍卖等方式,提高效率。同时,公车在等待过程中也会有一定的损耗,至少要半个月启动一次。对于司机队伍只能采用分类分流的方式,必要的财政代价是必需的。

车补的发放固然重要,但公众也关心封存了的公车的去向,包括具体的封存标准,哪些公车被封存了,甚至被封存公车的具体数量、牌照号以及具体处理办法,都需要公开透明。这样可以方便公众监督,立信于民,也可以杜绝封存公车被违规悄悄“解封”的可能。

应看到,中央层面公车封存和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中央国家机关的公车改革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各地的公车改革也将加速进行。公车的封存和车补的发放并不意味着车改的完成,而应看作是一个新的开始,公车的去向还应该进一步透明化,方不违车改的初衷。

篇九:《车辆补助标准》

私家车辆补助方案

目的:为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员工车辆使用问题,明确员工自备车辆的补贴标准,经公司总经理室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实行范围仅限于公司正式聘用员工,有驾驶执照并经总经理室审批通过,符合享受本办法的员工,特殊人员或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室决定。

二、 补贴标准

1、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人员,补助标准由公司根据不同职务、岗位及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分别确定,每人每月按照确定的定额享受补贴报销。

2、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级别人员按照油票总额90%报销。

3、部长级别人员及总经理助理按照油票总额0%报销。

4、副部长级别人员按照油票总额70%报销。

)财务总监: 当月油票总额0%报销,三家公司平均分摊。

特殊岗位:

6)出纳每月按照油票总额00元报销。

7)人力资源主管每月按照油票总额600元报销。

)刘伦勇:每月按照油票总额报销0%,公司与铣刨机班组各承担40%。

9) 项目经理每月按照70%报销。

10)经营部内勤、财务统计、会计每月补助300元,油票报销。

11)办公室文员每月补助100元,油票报销。

12)每月采取油票报销,若当月金额大于报销标准,按照补足标准报销。若当月金额小于报销标准,按照实际油票金额报销。

13)以上实行一次包干,公司不再为员工购买车辆保险,员工自行购买车辆保险;每年员工必须提供车辆保单复印件公司备案,若不提供的员工公司取消车补。

12)以上补贴标准主要用于员工在大成都市区范围用车补贴副处车补标准.

三、油费补贴管理

1、如到大成都市区以外或到其他省市出差用车,在出车前应填写派车记录单(附表1在出车过程中详细写明用车事由、车程、油耗等),经总经理审批后到综合部备案,回公司后凭发票及派车单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2、费用补贴的参考标准:

排量2.0L(含)以下的按9L/百公里,2.0L以上的按11L/百公里计算;油价按社会公布的最新汽油零售价格XXX元/L计算。

3、享受车辆补贴的员工,必须确保车辆为本人上下班及公务使用,不得私自外借(工作需要除外),特殊情况需向综合部备案,否则公司将取消该员工的补贴。

4、已享受费用补贴的员工,如职级或岗位变动,车辆油费补贴标准自变动之日起,重新核定补贴标准,并于次月开始按新标准给予补贴。

、公司补贴车辆及员工自备车辆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其它

个人业绩 个人业绩总结

个人业绩(一)

王珊珊同志业绩报告

我叫王珊珊,女,33周岁,中共党员,200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经过2000年月的公务员考试成为蓟县基层乡镇的一名公务员。在乡镇,我一直担任团委书记兼党委办公室材料科员职务,200年至今改担任残联专干职务,2011年4月升任信访办副主任兼残联专干职务。多年的乡镇工作,虽然岗位不同,但除了残联的事务性工作外,我一直主要从事材料撰写、事务接待和档案整理工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镇干部职工的热情帮助下,我在工作中虚心向老同事请教,不断完善自己,取得了一些成绩,现简要总结如下:

一、加强知识积累,提高政治素质

作为一名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深知思想理论知识与水平的重要性,只有不断的学习、更新知识,才能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坚定性,才能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作为一名实际事务型和材料撰写型工作人员,我始终把学习作为每天的必修课,坚持不懈的学习党的重要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努力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加强创新意识,提高为广大农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做好农村信访稳定和涉及残疾人民生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本职工作开展卓有成效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残联指导下,以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残联充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责,积极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

1、马伸桥镇残疾人工作概况:

我镇目前共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新证的残疾人743人,其中:听力64人,肢体46人,精神24人,视力69人,智力0人,言语20人。其中有重度残疾人人。截止到2011年月,协助县残联进行残疾人旧残疾证换证工作,我镇残疾人全部完成了换新证。

2、加强我镇残疾人组织建设:

我镇42个村全部健全和完善了村级残疾人组织,并加强了与各村协会和村领导小组的联系,积极宣传有关残疾人的政策和有关优惠措施,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3、接待残疾人来访和残疾人维权工作:

积极宣传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热情接待每位来访的残疾人,耐心细致地听取残疾人的心声,做好来访接待登记工作,重点解决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从2010年到现在共接待残疾人来访300余人次,解决和协调解决残疾人实际问题100余件。2010年月协调解决了我镇张庄村残疾人张春龙的低保申请信访。

4、康复工作:

积极宣传和协调,促进全镇低保范围内的9户残疾人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全部免费参加了新型农村基本医疗保险,保证了贫困残疾人的就医条件;做好视力残疾人复明工程,新报16名白内障患者已接受了初步检查,准备手术;为重度肢体残疾人发放轮椅辆,助行车1辆;为伯王庄村重度肢体残疾人静海明安装左大腿假肢一例,为淋河村残疾人裴林安装右小腿假肢一例,方便了残疾人出行和劳动,提高了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扶贫、救助工作:

近两年,协助民政部门,积极促进36名贫困残疾人纳入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做到应保尽保。新增3户63名低保范围内的残疾人享受残疾人生活救助金,截止目前全镇共有低保范围内残疾人14户170人,每人每

月享受到了0元(轻度残疾)、100元(重度残疾)不等的生活救助金待遇,每年为残疾人发放救助金1万多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残疾人的生活水平。2010年残疾人安居工程提供资金12.1万元,为3户贫困残疾人危房家庭翻建了住房12间,改善了残疾人的居住环境。2010年月,残疾人助残日期间,又为我镇名重度肢体残疾人发放轮椅辆;并积极组织镇村两级政府为残疾人捐款000多元。2011年月,残疾人助残日期间,为我镇2名重度肢体残疾人发放轮椅2辆,慰问贫困残疾人家庭12户,每户送去200元慰问金和食用油等生活用品。2011年7月为我镇19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办理居家托养服务,使他们的服务人员得到每季度200余元的服务费用。为17名拥有三轮车的肢体残疾人办理每年200元的燃油补贴,2010年和2011年的补贴款已到位,并发放。

6、无障碍工程积极推开:

2010无障碍工程为我镇残疾人家庭提供资金00元,修建坡道294条,安装坐便个,扶手6个,发放坐便式轮椅142辆。实现了残疾人出行和日常生活的“无障碍”。推进社区无障碍建设,提高了整个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和重视。

7、残疾人教育事业:

为学习优良的中小学残疾学生16人发放助学金6400元,为高中残疾学生3人发放助学金3000元,为一名残疾人家庭的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在校学生申请助学金200元,缓解了贫困残疾学生家庭的经济压力;调查上报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和幼儿园阶段儿童人;积极促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包村工作率先优质完成:

包村工作稳步进行,根据市县和乡党委提出的“大干300天”的口号,积极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组织所包兴隆村的全村党员干部打扫村内道路,拆除违法建筑,设立垃圾池,安排专人每天打扫、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在主要街道两旁栽植绿化树木,并安装了路灯,使所包兴隆村的村容村貌得到极大的改善。率先完成了所包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全村参保率达到100%。协助乡党委完成西葛岑村占地的量地和测量工作。

9、2011年4月升任信访办副主任后,在信访工作方 面:

协助镇信访办、司法所、综治办、纪检委等部门成立信访综治中心,维护镇村信访稳定工作。根据分工,主要负责信访综治中心的文件材料工作,撰写和打印部分信访 调查案件报告,撰写《马伸桥镇执法工作总结》、《关于加

个人业绩(二)

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个人业绩(三)

个人工作业绩报告

我叫***,男,汉族,xx岁。xx年参加工作,xx年调入**银行,xx年任支行计算机维护员,兼支行线路、电器、电话、发电等后勤维修管理工作。xx年x月从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计算机应用与管理专业毕业,获大专文凭,xx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多次连续被评为支行先进个人,三次获二级分行先进工作者,2001年获省行先进金融工作者,年度干部考核连续优秀。

一、学识水平

参加工作前毕业于xxxx中学,xx年到xx县工商银行工作后,在xx分行银校接受银行业务培训,系统地学习与掌握了《政治经济学》、《银行会计》、《货币银行学》等专业知识。由于在工作之余酷爱学习电脑技术、机械电器、电话维修,积极为支行排除电器机械故障,小有名气。年支行安排我担任支行计算机维护员。xx年到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习计算机应用与管理专业,取得大专文凭;xx年在省行干校学习UPS、发电机维护保养专业知识,系统掌握了UPS、发电机专业知识;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先后系统学习了《BL语言》、《语言》、《xenix操作系统》、《计算机维护维修》、《微机硬件软件应用》、《数据结构》、《操作系统基础教程》、《unify数据库应用》、《windosw9》、《windosw9》、《windoswXP》、《打印机工作原理和维护维修》、《发电机工作原理和维护维修》等专业书籍,还对英语、网络通讯、电工电器等相关知识进行了系统地学习。通过学习与实践,掌握了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基本功,运用理论指导工作,独立创新,摸索新的工作方法,使自己的计算机专业达到了较高的水平。能从容地处理计算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软硬件及通讯问题,能够独立编写小程序解决业务中出现的小问题,能独立安装银行所用的各种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能在各种机型上安装各种智能卡、磁带机。水平的提高使自己小有名气,外围单位常找我帮助他们解决计算机问题,提高了我行在同业中的知明度。

二、专业能力

1、能出色地完成本职专业工作

从事银行工作xx年来,特别是从xxxx年任维护员以来,的拼搏精神,从微机上点、电子汇总、资金汇划、实时汇划、大机延伸、支行局域网组建到综合业务系统、电子银行系统等,我都能独立的焊接线路、调试设备,出色的维护维修工作。94年以来,先后为行里上过各种版本的系统十多种,主机近百台,终端数百台,各种应用系统数十套,组建局域网两个,维护维修计算机设备无数次,处理各种通信故障千余次。

2、具有实际调研写作能力

针对支行计算机管理,通过调查研究,吃透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就如何保障设备正常运转,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方面,我起草制订了《操作管理办法》、《机房工作制度》、《计算机维护制度》、《微机业务处理12项规定》,并建立健全了各种登记簿,使我行的科技工作责任分明,开展有序,有力地推动了电子化步伐。

3、具有综合分析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我发现管理上诸如管理员密码管理不严、出现问题无从查找容易造成经济案件等问题,经过分析制订了相应的制度,要求密码专人管理,专夹保管,使记账操作修改规范化,杜绝了经济案件的发生。储蓄事后监督上机后,出现了个别储种与前台余额不符,余额表与前台核对时差额越来越大,余额表上出现挂账等问题,我经过分析弄清了是由于移植时储户存单张冠李戴造成,于是我利用编写的sell小程序将不同储种的相同金额、日期的分户账明细打印出来,让操作员到基层进行明细核对,将漏监督的储种重新移植监督,彻底解决了往年的遗漏问题。我还在实践中总结出了20多例解决业务事故的方法进行印发,较好地解决了业务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4、具有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

多次举办计算机讲座,向大家讲解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还在平时多注意观察了解各网点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对基础比较好的同志重点培训、个别指导,达到了出现一般问题我在电话中指导都能基本处理的程度,发现有能力且喜欢计算机的同志我就积极向支行推荐,先后为支行培养了三名计算机骨干人才。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12 22:43

三、工作成就

从xxxx年担任维护员以来,上过各种版本的系统十多种、主机近百台、终端数百台、各种应用系统数十套、组建局域网两上,为我行处理机器运行故障千余次,更换各种应用系统、维护保养硬件、维护线路等不计其数。编写各种计算机管理制度、建立各种登记簿,培养无数操作人员。xxxx年x月,为中支在我行实行会计业务柜员制修改程序。xxxx年上大机中连接线路安装设备,保证了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我不断完善我行各网点的硬件配置和硬件维护、维修,保证了新业务的发展。xxxx年、xxxx年连续两年得到省行和中支的表扬,xxxx年获得地区科技工作评比第一名,xxxx年获得省行组织的科技检查组的通报表扬,并在地区xxxx年科技工作会议上做了先进经验交流。

(一)上点工作,成绩显著。

xxxx年第一次上储蓄事后监督微机系统时,我带领我行六名操作人员经过了半个多月不分昼夜的辛勤劳动,终于将xx、xxx等七个储蓄所xx万多笔业务顺利的输入到计算机中。xxxx年x月独立的安装和调试了会计前、后台两大业务系统,为我行增添了两个微机网点,同年又安装了工信、计划报表系统。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圆满完成了支行金堆办事处对公微机网点的上点任务,一九九八年上实时汇划,设备安装完好,但终端和打印机不能联机工作,经多次试验,发现旧终端版本太低原故,并多次协助地区科技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并做好近几年的设备更新换代,新业务的推出,保证电子化工作的正常开展。

扬,常在分行科技部门组织的计算机检查证评比中获得第一名。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12 22:44

(二)强化管理,减少故障,确保了机器正常运行。

我为机房拟定了《机房工作制度》、《维护员制度》、《操作员制度》,使平时机房工作做到有章必知,违章必纠。为了使机器在运行中有案可查,我还为各使用部门建立了《设备运行日志》、《操作情况登记簿》。为了确保业务数据的安全性,我为业务使用部门建立了《备份盘(带)登记簿》、《主机钥匙交接登记簿》。建立的各种登记簿都要求业务部门如实登记,定期检查按制度交接。一九九四年七月重新为前台建立了《主机管理员密码登记簿》、《操作修改登记簿》,并制订了相应的制度,要求密码专人管理专夹保管,操作修改必须由操作中详细记载,经主管股长和维护员签字后由主机管理人员修改。经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杜绝了经济案件的发生,减少了微机故障。为了在发生故障并无法修补的情况下及时重装系统,我为我行的所有主机建立了了主机档案,并将所有软件备份专柜保管,做到了用时准确无误,为及时处理故障赢得了时间,保证了业务正常开展,在省行组织科技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

(三)微机的维护和维修工作比较出色。

在软件维护上经常对操作员辅导,减少人为事故,定期重装系统,保证系统的完整性。在硬件维护上抓机器环境卫生与保养工作,建立了维护保养制度,坚持做到周检查,月保养。建立了《计算机设备检查登记簿》,做到每周检查机器的外部环境,并将检查结果登记备案。督促操作人员搞好设备的表面卫生和环境卫生;每月定期对计算机系列内部尘保养工作,坚持做记录,延长了机器的使用寿命。在综合业务测试和运行中,我一次次下基层整理线路,更新线插头。保证了业务的正常发展,多次受到分行的表(四)解决问题全面及时准确。

我为业务部门处理的机器故障种类达0余种。九四年七月储蓄事后监督上机,我针对出现的问题,编写sell小程序将不同储种的相同金额、日期的分户账明细打印出来,让操作员到基层进行明细核对,并将漏监督的储种重新移植监督,彻底解决了往年的遗留问题,还给账务辅导员提供了一个核对前后台分户账明细的方便。进一步保证了账务的正确性,真正起到了监督作用,得到了储蓄部门的好评。我在实践中总结出了20多例解决业务事故的方法(如对公系统在总分核对时出错,状态23,原因是由于记现金账时分析号错,用追加流水的方式修改)印发操作员,效果良好。中支决定在我行进行会计业务柜员制试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12 22:44

点,计算机程序也将要做相应的修改,我积极研究应用程序,并将之加以修改,使之满足这项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为柜员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了很大贡献。在九八年上大机、九九年推行资金汇划系统、二000年综合业务系统、二00一年的储蓄、会计整合版系统中焊接线路、调试设备、保证了这几天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投产。我从未因为机器故障和业务差错未能及时解决,而影响正常营业,2000年以来,我为了在不断更新设备、更新网络、不断增强设备的最好化,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为我行的微机在业务中正常运行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五)积极为支行培养操作员

积极以师带徒,为支行培养操作员,一方面重点的培养各个业务部门的主机管理人员,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辅导,使他们不断提高计算机知识,做到用好主机,

管好主机,另一方面就是抓一般操作员的培养,传授他们基本的电脑知识和操作规程,督促他们在工作中遵守操作规程,培养他们养成爱护机子习惯。近年来,设备更换快,为了使他们用好机器,我经常下基层教他们怎样正确使用打印机、终端等设备,使他们都能熟熟练纪地掌握并正确使用设备。

四、工作态度

我担任微机维护员职务以来,默默工作,从不计个人得失,总是把工作放在第一位,牺牲了许多休息时间,工作认真,勤勤恳恳。一九九五、九七、九八、九九、二000、二00一年连续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二00一年被评为地区级先进个人;2000——2001年度,被评为省级金融工作者;2002——2003年被评为xx分行级金融工作者;200年被评分行级金融先进工作者。

为了更快更好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我行科技发展的需要,今后要更加不断的学几个方面专业知识,更好的研究探索,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出更大贡献。

xxx

个人业绩(四)

个人业绩报告

本人所在岗位为法务专员,主要工作职责为合同评审、合同资料及数据收集、录入、归档,合同执行记录,项目对外结算资料制作,各类报表制作、更新,项目执行进度跟进,书面函件、协议起草,应收款催收及其他法务工作等。在职期间,工作态度端正,扎实肯干,谨从教诲,虚心好学,积极改进工作。具体工作报告如下:

一、 工作基本成效

1、 合同评审方面,良好运用法律相关知识、结合合同背景及公司立场,对公司合同从格式的规范、内容的合规性,以及公司利益的把握方面作出了质量保障。在入职以来接近200份合同的评审中,能按照公司规范、领导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对文本勘误、条款风险提出合乎法规和公司利益的意见,期间并未出现重大合同质量及风险问题,为其他部门工作提供了配合,期间无投诉,得到了同事和领导的肯定。

2、 日常报表制作、更新,结算资料制作。针对项目台账、合同明细表、合同用印登记表、质保金到期明细表、应收款两年诉讼时效表,业绩表等,每月能及时准确更新,有错漏能及时更正,为项目管理工作及其他部门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持、信息依据;在结算资料方面,根据合同约定及客户要求,准时为营业提供结算对账单、付款函件等书面资料,期间未接到投诉。绩效考核未出现严重扣分。

3、 项目管理工作方面,首先能依据项目执行计划,跟进各部门的进度工作及相关文件归档,项目推进中部门间的配合,在特除情况时,能较好完成项目上对客户沟通协调方面的书面函件,重点项目,作出书面的风险评估或违约分析报告,为营业对客户沟通协调及谈判提供了参考,较好的完成了部门间的配合工作,因而得到了领导及同事的肯定。

4、 应收款项目工作。主要职责为,对客户的沟通协调,发函、结算等工作。在此期间能完成领导交待任务,未出现本人岗位环节的拖延或失误造成收款推延。

二、 个人突出业绩简述

1、应收款催收。《XXXX》到期应收款总额21460元,约占合同总价2%,自2011年验收以来,前期收款困难,期间经历客户公司被并购,结算拖延严重的情况,经过领导的带动及本人的努力,与各方沟通,目前项目已进入支付环节。有望提前完成考核指标。另外《XXXX》近1万的收款工作中,经与律师和甲方的沟通跟催,目前已收14万,最后4万多的也进入支付阶段。

2、项目的风险分析。针对重点项目能从合同约定和计划执行上作出风险点的识别和违约责任方面的分析,个人主要有《XXXX风险评估报告》、《XXXX违约分析报告》。

3、效力文件的取证归档。针对历史项目对客户的来往函件进行ES妥投证明的办理,并将此取证建档管理。

4、各部门合同、协议、函件的起草。为提升常规合同评审效率及合同文本质量,起草了制造部常用两大类标准合同版本《生产设备购销合同》、《车间工程类承包合同》,另外还有各部门日常业务所需的协议起草、项目的联系函件如《锦州绅公馆》《佳润上品轩》等项目、对网点函件,制造部对客户索赔函件等较好得完成了书面文件支持和配合。

三、岗位专业性长处:

1、熟悉与掌握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如《公司法》《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法》《仲裁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在法务工作中能运用专业知识系统提出合理化意见。

2、熟悉诉讼相关工作,在公司诉讼案件中能与法律顾问单位顺畅对接,并根据律师诉讼所需办理司法程序业务,为公司业务执行的效力证据收集及诉讼防范方面作出有效辅助。

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公务员辞职补偿规定

第一篇 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2016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目前,公务员辞职似乎又成为一股潮流。那么,你知道哪些情况下公务员不被允许辞职以及公务员辞职需要怎样的程序吗?

李静在广西某乡镇做了一年半多的公务员,最近准备辞职,但她的单位不同意,理由是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年。而在湖北某乡镇组织办,做了两年公务员的于超在去年顺利辞了职进入企业。

界面记者是在一个公务员辞职QQ群里认识上述两位公务员的,二人的姓名皆为化名。他们是中国最近两年以来新一轮公务员辞职潮中最基层的公务员。

根据国内一家大型招聘网站最近发布的报告,今年以来,政府、公共事业以及非营利性部门的从业人员跨行业跳槽的人数比去年同期上涨了34%。这让人们更加相信公务员辞职正在成为一股潮流。

在此轮公务员辞职潮下,你知道哪些公务员不被允许辞职,公务员辞职需要怎样的程序吗?

现行的公务员辞职,在国家层面上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两部:《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前者于2016年1月开始施行,后者于2016年7月施行。

首先,要看公务员本身是否能够辞职。在以上两部法律法规中“不得辞去公职”的规定有五条: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如果这些里面有一条符合就不能辞职。

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想要主动辞职的普通公务员(这里的前提当然指没有违纪违法,想要换个行业的普通人)如果受阻,往往卡在第一步中“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

不过《公务员法》并没有明确说明最低服务期限是几年。而在2016年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一年)。”因此许多单位将年作为默认选项。

但具体落实到地方,会按照当地以及本单位的详细规定,比如李静和于超,地区不同,单位不同,其是否能够辞职的裁定就有很大不同。其实在每年的公务员招考中,每个地区以及每个职位如果对最低服务年限有规定,就会在职位表后面注明。

比如,在2016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派出所科员要求“在本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年。”2016年湖北公务员招考,襄州区朱集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科员要求“在本单位最低服务年限年”。而在2016年上半年四川省招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全部要求“最低服务年限年”。而有的公务员职位并无明确规定最低服务年限。

还有另一种情况是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就得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吴海在四川绵阳某镇做了13年副镇长(应本人的要求,吴海也为化名),去年刚辞职。他作为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从高到低共十个级别,国家级正职至乡科级副职)想要辞职,必须先辞去了领导职务,再依据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从高到低八个级别,从巡视员至办事员)进行辞职。

在2016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还对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作出更多规定: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这四项都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第二步,排除以上干扰,如果能够辞职的,接下来便是正式的辞职申请。公务员先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申请表里要陈述自己的基本情况,辞去公职缘由以及去向和离职后的从业承诺。下面则全都交给申请人的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了。

任免机关同意辞职或者不同意辞职都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和其所在单位,并且将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在此期间,公务员不能擅自离职,否则会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审批机关没有批准辞职,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如果审批机关批准辞职,批复发到公务员手里,上面将写到:按照规定转递档案;从即日起三(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篇 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2016公务员辞职后养老保险怎么算》

吉安周女士:我是一名公务员,在吉安市某县工作,但家在市中心城区。现在我打算辞去公务员职务,到一家离家较近的公司工作。由于公务员无须缴纳养老保险,请问我辞职后养老保险该如何计算?

记者跑腿:记者从吉安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其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三篇 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201公务员制度》

第1国家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的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的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其目的在于满足公务员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公务员保险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公务员保险制度为部分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能够尽快恢复劳动能力,这对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二)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实施和逐步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确保公务员健康地工作并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这对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把全部精力投身于工作之中无疑也是有利的。

(三)健全的公务员制度还可以使公务员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他们更加自觉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工作。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与公务员的福利制度一样,都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都是公务员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公务员保险制度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一是公务员保险的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以及应当由他们供养的直系亲属;二是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丧失劳动能力或待业原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保险的组织与实施都是社会化的。从公务员保险制度的这些特征看,公务员保险制度所遵循的是社会主义的物质保障原则。

我国公务员保险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公务员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保险待遇;

2、公务员非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保险待遇;

3、公务员疾病的公费医疗和保险待遇;

4、公务员生育的保险待遇;

、公务员退职退休的保险待遇;

6、公务员待业期间的保险待遇;

7、公务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保险待遇;

、公务员集体保险待遇。

对上述公务员保险项目的实施范围、待遇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国家都要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具体明确的予以规定,以便于使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实施依法进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

(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jú长、副jú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jú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jú长、副jú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jú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jú长、副jú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八条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司级非领导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处级非领导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任职

第九条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任命职务: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

(三)转换职位的;

(四)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五)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一条拟任命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务的条件。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十三条对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

第十四条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

第十五条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同时在职务对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内确定或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四章免职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转换职位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六)退休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七条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发布免职通知。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五)死亡的。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被免职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和部分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聘任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的工资级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24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270元。

(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7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具体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二)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任科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16到20年的,定为十三级;21到2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11至1年的,定为十四级;16至20年的,定为十三级。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辞退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

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四章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第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

国家公务员行政奖励的种类: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奖品或者资金标准:

嘉奖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5%;记三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10%;记二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20%;记一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30%;授予荣誉称号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40%。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奖金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授奖当月基本乘以12个月计算。对在突发事件中,给予适当提高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公务员的任职原则及程序

公务员的任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它包括经过考试录用、已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公务员的任用,也包括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的升任、降任和平级转任等。

我国公务员任职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国家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因而公务员的任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认真履行各种手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效力。

(二)因事择人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的要求来选择任职人员。它以职缺为依据,根据该职位工作的特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选择具有一定资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担任一定的职务,以保证任职工作的科学性与正确性。

(三)量才适用原则

对于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由于他们的工作在各部门具有普遍性,工作范围虽广,工作项目虽多,但处理工作所需的学识、经验以及方法上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一般专业人员,由于他们的工作分工已趋明确,对公务员的学识、经验以及工作方法方面已有专门化的要求,因此在对这些人员任职时,就要注重他们个人的专长是否和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对口,尽量做到人与事的结合。对于特殊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则因他们工作的高度专业化,且这些人员的来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径,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宜严格限制。

(四)注重整体效能原则

任用公务员时,一个部门成员的群体结构非常重要,只有在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智能结构、气质结构、性格结构、性别结构等方面合理搭配,才能充分发挥整体的效能。

我国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在我国,任用公务员时,一般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名

通过行政领导提名,党组织推荐、群众民主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拟任职人员名单。为了充分体现量才适用,举贤荐能的原则,搞好任职的提名工作,主管人事的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应当特别注意在平时的工作中全面地考察每一位公务员,对他们的工作成绩、能力以及素质等做到心中有数,并且掌握各级公务员的后备力量、储备状况,做到有计划地提升。

(二)考察

人事部门对被提名的拟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能力和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测验或考试。对拟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三)呈送

人事部门对拟任职公务员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整理出客观、公正、全面、详实的考核材料,并填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审批表》一并报送任免机关。

(四)审批

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和上报材料,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按规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还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五)任命

由任命机关发布任职决定,委任领导职务的,要颁发任命书,并通知任职人员到职。

(六)公务员任职的各项程序完成后,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的任职,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具体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的兼职,必须对拟兼职人员的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工作量,及本人的工作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经审核确定能够胜任,并按法定程序由任免机关批准,方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二)为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年龄梯度结构,国家拟规定担任不同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最高任职年龄。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最高任职年龄时,任免机关应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任命非领导职务或交流到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制度的总体精神和总的要求。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一、竞争原则: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二、功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三、法制原则:法制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

四、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

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七)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二)、(三)及(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专项调查、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面试答辩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详实的考察材料。

(四)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命。对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应严格按照有关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程序规定进行。

第九条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其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应同时升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

第十一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三章降职

第十二条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

第十三条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

第十四条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被降职的国家公务员,如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和突击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

(二)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搞迁就照顾。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个人决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四)不准要求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职务,或者要求晋升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

(五)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不准有其他有碍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政府工作部门内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的监督与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掌握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职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及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对职务升降工作的举报、申诉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对晋升为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处级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科级职务的和由上述职务降职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一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方可宣布任免决定。其中对越级和放宽资格条件等晋升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对不按编制职数、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宣布无效;对不按规定程序晋升或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应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逐步承担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

第二章培训对象与选派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

第六条参加出国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进修两种。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培训经费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需要,列支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应建立或健全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筹集必要的出国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级晋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三条予以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范围、职数限额和职务对应的级别内进行。

第五条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

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酶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十二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十一级。

(二)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市(地)级以下行政机关录用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任命职务,可以在第(一)、(二)项规定的基础上低一级任命职务,并比照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确定其级别。

第六条、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情况作出总结。

(二)所在单位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鉴意见和拟任职、定级意见。

(三)任免机关人呈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

第七条按国家规定下基层锻炼和由于组织原因未能按期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其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时算起。

第八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职定级,按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第九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

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第六条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

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西方文官制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国家公务员制度与传统的人事制度比较,也是有差别的:

1、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

2、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

(1)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

(2)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

(3)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

3、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

(1)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

(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

4、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工作的条件

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进行。

二、职位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三、职位设置的要求

(一)确定职位职责

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

(二)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

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

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四)确定职位名称

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四、职位说明书的项目及说明

职位说明书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职位名称。例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二)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职位所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区、县)的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第二部分是职位所在各部门内设机构(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门)的代码。第三部分是各内设机构(或各工作部门)中职位的顺序号。第二、三部分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编制。

例如:海关总署关税司国际关税处处长职位的代码为:41-03-07

41是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海关总署代码

03是海关总署规定的关税司代码

07是该职位在关税司中的顺序号

(三)工作项目:列出职位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五)所需知识能力: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是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

(六)转任和升迁的方向:职位上的任职人员按照业务一般要求可以转任和升迁的方向。

(七)工作标准: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五、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

(一)各层次非领导职位;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内司长级职位及其以下职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其以下职位。

六、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

(一)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实用。

(二)职位说明书原则上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在特殊情况下(如职位缺员等)也可由各职位的直接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三)职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员审核职位说明书。

(四)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职位说明书,报部门领导人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部门领导人员审定后即可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职位或改变工作内容,须按上述程序及原则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

七、确定非领导职务

(一)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规定的比例限额不得突破,设置方案必须经上级人事部门核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名称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须使用其他名称,国务院各部门需经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级政府需经省级人事部门同意,并明确写入设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原有的副处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市(地)、县级政府以下机关原有的副科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比例限额,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规定的职责。

八、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一)公务员的级制要按照国务院下发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并套改相应工资标准。

(二)机构改革完成后,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必须按照确定的职能和设置的职位,确定每个公务员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照确定的职务确定级别。

第2美国公务员制度

一、美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情况

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从而形成三个不同的体系。政府公务员的范围仅指在美国各级行政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他们由政府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根据相应的公务员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请注意,美国国会、州议会的雇员以及各级法院的法官,执行其他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公务员法。

美国又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之下设州、州下设郡(相当于我国的县)、郡下设市。各州有较强的独立性,有独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例如,在威斯康星州。人事管理局主要执行本州的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条例及规定。

美国公务员按职务性质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治任命官员”即政务官,第二类是“职业公务员”,即事务官。

以威斯康星州为例,政务官是州长根据政治上的需要直接任命的,无须经过考试,主要是州一些重要部门的主管,其中一部分人的任命须经州议会的批准。所以请天涯的哥们在开骂中国公务员的时候,请先知道这一点。

事务官是经过参加公开的竞争性考试而录用的公务员,他们一经录用,就受到公务员制度的保护,任期不受政府更迭的影响,如本人无重大过失,可一直任职到退休。(也就是和我们现在考录公务员制度是一样的)

二、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发展和改革

美国建国之后,长期实行政党“分肥制”,当时政府职位很少,都是政治任命。即由竞选取胜的总统,把政府职位作为对其竞选支持合作者的一种恩赐分配给他们,被称为“政治恩惠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一方面,由于官员的不断更换,使得各项工作缺乏连续性。造成行政上的低效率;另一方面。官员的腐败也难以防范。1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调整和改革美国文官制度的法律》,标志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根据该法设立文官委员会,建立了考试制度,排除了政治势力对公务员任命和解聘方面的干预,确立了功绩制原则,从而奠定了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基础。

此后,美国国会又陆续通过了许多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使美国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这些法律涉及绩效评估、职位分类、工资福利和培训等多个方面。其中,197年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对美国的公务员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是美国公务员制度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该法确定了政府人事工作遵循的九条功绩原则,对人事管理、高级行政职位、功绩工资、公务员考核和处分程序做出重大改革。

从1993年到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进行了一场持续年的“重塑政府”运动。其中包括被称为“重塑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涉及雇用、职位分类、薪酬、绩效评估等多个方面,改革的目标主要有四条:一是由过程或程序导向转变为结果导向,政府各部门都以对职责及目标所做的贡献来评价人力资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二是由集中管理转变为授权管理,给予各部门管理者必要的人事决定权,使扁平化组织有更多的自主管理的职权。三是由刚性规则管理转变为弹性管理,在简化规则的基础上。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及管理者在适用人事规则时具有适度的弹性或灵活性。四是由服从性管理转变为激励性管理,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激励杠杆,而不是依靠强制服从的控制工具,使被管理者实现工作目标。

进入21世纪后,美国联邦政府推行管理议题改革。努力通过弹性政策与实验工程,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转型,走向一种以人力资本战略管理为特征的新型公务员制度。

美国公务员制度经过100多年的不断改革探索,确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开竞争、平等对待、确保高效、加强培训、政治中立等内容。

三、美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

1、形成历史长,法规体系比较完善

美国的公务员制度体系大致由国会通过的公务员法、总统发布的公务员有关法令以及政府人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章程三层次构成。在威斯康星州,公务员管理主要执行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州长签署的条例以及人事部门制订的具体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州人事部门的规定非常详细、非常全面,而且每年都要修改,这个规定也是规范人事行为、处理人事申诉的主要依据。

2、贯彻以能力和业绩取向为本的功绩制原则

功绩制要求将官职向社会开放并建立公务员管理规范,它还放开了公务员发展道路,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在威斯康星州,公务员的招聘、录用、考评、奖惩等都要公开,公众了解、参与程度非常高。

3、政务官和事务官分途而治

两者产生方式分别为竞选和考试。工作方式分别为任期制与常任制:政务官与执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则采取功绩制,不受党派影响,具有独立性。以威斯康星州为例,公务员队伍比较稳定,但也有流动,每年约有%的公务员离开或进入公务员队伍。

4、公务员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美国公务员既被政府赋予应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考试权、平等求职权等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言论自由权、申诉权等;又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主要是正直清廉、政治中立、遵守纪律、对国家忠诚、财产申报等。权利和义务之间保持平衡,杜绝滥用权力。

在美国,公务员权利可以通过公务员工会来维护,天涯的网友很喜欢以国家主人自居认为公务员是奴仆,因此可以随意辱骂,但在美国,如果你没有正当理由以及完整证据就随意辱骂政府公务员,政府公务员可以直接起诉你。最典型的是,在美国如果警察让你停下接受检查时,如果你不配合的话,那么警察是可以开qiān的!

第四篇 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第五篇 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 日期:2006-10-17 9: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 辞 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辞退和不得辞退的范围

公务员法 2007-2-26 10:6:00 173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四种情形不得辞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六篇 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的有关规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的有关规定

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查的;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

第七篇 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人社部 201年公务员辞职不到1.2万人》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人社部 201年公务员辞职不

到1.2万人

时事政治:公务员考试网为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准备了最新新闻事件:公务员总数仍稳定不存在“离职潮”。帮助国考考生了解最新新闻动态,从而积累申论热点,预祝考生备考成功。更多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信息欢迎访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人社部近日发布《20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对其中涉及公务员的统计数据进行了解读。

问:《统计公报》公布,截至201年底,全国公务员716.7万人,这里的公务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对这一数字应该如何理解?

答: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0-2013年,全国公务员总数每年都有一定的增 长,2014、201年开始出现少量减少,但在编制范围内总体上仍然保持稳定。

问:公务员队伍是否存在“官多兵少”现象?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干部管理实际工作中,我们把县处级副职以上职务的公务员按照领导干部来管理。201年,这些人员约占公务员队伍总数的10%。因此,公务员队伍不存在“官多兵少”的问题。

问:公务员是否存在“离职潮”?

答: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看,公务员队伍总量是基本稳定的,辞职的数量有所增长。201年公务员辞职不到1.2万人,约占公务员队伍总数的 0.2%,这个比例是在正常范围内的。一定比例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是公务员队伍正常流动现象,有利于补充新的力量、增强队伍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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