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解读 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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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本文为你选取作文残疾人就业条例解读 残疾人四篇,希望能帮到你。

本文目录

1、残疾人就业条例解读 残疾人(1)

2、关于援助就业的活动总结(2)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政治纪律解读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解读(3)

4、广东新计生条例解读 广东新计生条例(4)

残疾人就业条例解读 残疾人

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六章三十条,此条例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而制定。下面是w234作文网www.w234.n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关于援助就业的活动总结

关于援助就业的活动总结1

为切实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xx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沪人社就(20xx)1077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春节前,区人保局、残联在全区联合开展了“20xx年就业援助月”活动,重点对区历年积累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大中专毕业生、家庭贫困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实施就业援助,通过认真制定援助计划、落实援助责任、提供就业岗位、落实社会保障等有效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活动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工作小组,制定活动方案

建立由区人保局局长、区残联理事长为组长,区人保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人保局、残联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就业援助月工作小组,就如何扎实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作讨论研究,统一制定我区援助月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主题、时间、内容和形式。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保局就业科,对援助月活动相关工作进行沟通协调,明确分工,责任到部门。同时,区人保局、区残联分别对街镇各自所属条线部门作工作布置,并组织予以贯彻落实。

二、实施步骤扎实有序

(一)认真组织调查摸底

各街镇社保中心结合帮困送温暖活动,认真组织就业援助员、助残员调查摸底。一是调查掌握辖区内历年积累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大中专毕业生、家庭贫困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集中宣传就业援助政策;二是对辖区内上述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一次普遍的入户家访,具体了解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

(二)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责任到人

就业援助月期间,各街镇社保中心均搜集了不少于10个适合援助对象的就业岗位,实行边排摸、边安置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认真拟定了援助措施,明确安置时间和岗位去向,为每位援助对象制订了个性化的援助计划,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同时积极配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政策的落实,确保援助对象实现就业,稳定就业。区残联一方面安排各街镇社区助残员深入就业困难较大的残疾人家庭,确切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实际情况,为未就业援助对象度身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方案,实施针对性的援助措施。另一方面针对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和特点,梳理、挖掘了一批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开发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岗位,向未达到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比例的社会用人单位收集残疾人就业岗位,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最大程度的确保一批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残疾登记失业人员通过社会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对有培训意愿的残疾人,组织其参加合适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或定向培训,并帮助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三)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一是我区“二个职能部门”步调统一,方案下达后即在本系统作具体布置,协同工作,为全区顺利开展援助月活动奠定了氛围基础;二是在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市民服务中心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设置咨询服务专窗,受理援助对象政策咨询;三是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横幅宣传;四是通过区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这些举措,为我区营造就业援助和促进就业的宣传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开展了就业援助月主题日活动。

1月13日,开展了就业援助月主题日活动。一是区人保局、区残联、区就业促进会在区人保局大厅联合举办就业援助月主题日专场咨询指导服务活动,同时开展就业援助专场招聘活动,集中推出一批适合援助对象的岗位;二是会同泖港镇人民政府在该镇联合举行送岗位等专项援助仪式,主要内容包括为援助对象送岗位和为大龄无业残疾人提供就业补贴两方面,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人保局和市残联有关部门负责人、区人保局局长、区残联理事长、泖港镇镇长出席专项仪式并作重要讲话;三是我区各街镇积极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就业援助月主题日活动,在辖区内有针对性的送出一批岗位。主题日当天全区共推出岗位399个,求职登记126人,意向录用和现场录用4人,受理政策咨询192人次。松江电视台、松江报对本次活动作了全程跟踪报道。

三、活动成效

(一)援助月活动期间,共走访就业困难人员13名,共组织专场招聘会14场次,193名援助对象获得就业岗位(其中:安置在公益性岗位7人,企事业单位吸纳就业11人)。帮助援助对象享受政策66人,落实各类补贴2.9万元。-

(二)通过组织街镇残联收集一批就业困难残疾人员岗位信息,帮助推荐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就业73名,其中社会用人单位按比例吸纳就业6人,为42名就业困难残疾人员发放就业补贴24.341万元。

(三)通过服务专窗和主题日专场咨询服务活动等形式,受理市民关于就业援助、职业指导、开业指导、社会保障、职技培训、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及残疾人等就业政策咨询00多人次,发放《就业创业政策一本通》、《当代青年职业精神和职业技巧》、《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申报须知》等市和本区促进就业政策宣传资料00余份。

关于援助就业的活动总结2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xx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xx]339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xx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函[20010]67号)文件精神,湖北省于1月日组织开展了以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为重点,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温暖为主题的20xx年“就业援助月”活动。活动期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运作,与残联等部门积极配合,通过强化就业援助政策、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开展了一系列就业援助活动,成效明显。

一、就业援助月活动情况

“就业援助月”活动期间,全省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27342户,登记认定的未就业困难人员3299人,其中女性就业困难人员12人;组织专场招聘会349次,帮助2109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其中女性就业困难人员10937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34163人;认定零就业家庭22户,帮助01户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97人。对于在“就业援助月”活动期间仍没有就业的困难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并作为今后就业援助工作的重点帮扶对象。

二、主要做法

(一)以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湖北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活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得到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就业援助月活动方案,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并全面组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机构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鄂州市成立以市委常委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成立专班,布置安排各项工作;武汉市、荆州市等地人社部门联合市残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主题、援助对象、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宜昌市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将就业援助月活动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以援助月活动为契机,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就业氛围

湖北省各地为组织动员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参与“就业援助月”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就业援助专题报导,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优势,贴近群众,广泛宣传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援助活动,使援助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宜昌市、鄂州市将招聘活动时间、活动主题、举办单位、用人单位提供岗位个数、主要工种、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当地主要报刊和电视台公开发布;荆州市在当地电视台成立专题栏目,解读就业政策,现场答疑支招;恩施州依托建立的“三级联动”网络,通过各村劳动保障信息员,将收集到的岗位信息发放到广大农户手中;咸宁市组织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上门服务,进行职业指导和政策宣传,并在街道和社区张贴招聘岗位和培训信息;通过上述举措,使就业援助对像及时了解和掌握就业扶持政策和用工招聘信息,帮助其选岗应聘,促进就业。

(三)以入户调查为基础,摸清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援助月活动期间,各地紧密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通过开展入户调查,摸清各类劳动者底数和就业动态,不断更新基础电子台帐数据;并在日常建立的就业信息库中重点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每一个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武汉、宜昌、黄石、襄阳、孝感、潜江等地对基础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各类数据一目了然,做到就业困难人员底数清、家庭状况清、下岗失业原因清、技能特长清、培训愿望向清、择业意向清等“六清”, 并随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变动情况和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四)以“四送”活动为主题,多措并举,大力帮扶就业困难人员

各地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温暖”为活动主题,通过收集一批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信息;向街道社区下达收集公益性岗位目标任务;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对援助对象提供职业咨询和创业指导;积极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对特别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失业人员提供岗位适配服务,推荐就业等方式,人本服务,使得大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得到了有效安置,真正做到了“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 宜昌市、十堰市通过公益性岗位,对多次帮扶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安置;荆州市针对援助对象不同需求和特点,进家入户上门送岗位、送政策;黄冈市以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为手段,稳定困难人员就业。

(五)以针对性帮扶为推手,重点扶持,努力完善就业援助保障机制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专门就业服务窗口,公布咨询电话号码,指定专人,突出重点,分类帮扶,对就业援助对象有针对性的开展个性化就业服务。一是对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或推荐简单实用型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二是对有能力愿意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援助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扶持、跟踪帮扶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实现创业;三是对年龄偏大,生活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缓解生活困难;四是针对援助对象类别,积极收集适合的岗位信息和组织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岗位,举办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和妇女等专场招聘会,帮助实现就业;五是积极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帮助援助对象实现稳定就业。

三、下一步打算

就业援助月活动不仅在全省营造了关心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良好氛围,也为帮助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稳定就业奠定了基础。湖北省将已此次活动为开端,按照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和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要求,切实完善人力资源动态摸查机制,健全援助长效机制;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跟踪服务,定期了解其就业状况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对一时未实现就业的特别困难援助对象,要求各地专门建档造册,并分析原因,列为今年重点帮扶对象,为其量身定制就业援助计划,确定专门人员,落实责任,确保其尽早实现就业。在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方面,湖北省将加大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和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工作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就业扶持政策的社会绩效。

关于援助就业的活动总结3

市就业局:

根据吉劳社字[20xx]7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解决我县困难人员再就业问题,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我局在圆满完成第一阶段各项工作的基础上,20xx年12月26日进入第二阶段,于20xx年2月12日结束;活动期间结合春季招聘大会,开展“送岗位”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现将开展的活动情况做总结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我局从活动一开始就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协调有关部门,开发了一批社区修理维护、家政服务等便民服务岗位;开发了一批物业管理、卫生保洁等技能较低的社会化服务岗位;开发了一批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开发了一批适合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工作岗位,通过送岗上门、重点推介等形式新安置了就业困难人员1xxxx。

二、多渠道发布就业信息

我局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用工信息并汇总后,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宣传栏及下乡走访等方式,充分利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发布用工信息;同时与20xxxxx县就业和再就业春季现场招聘会结合起来,发布用工信息,活动期间共计收集岗位70xxxx,发放就业信息资料1000xxxx份。

三、召开春季就业和再就业招聘会

20xxxxx县就业和再就业春季现场招聘会于20xx年2月7日顺利召开。招聘会共计收集7xxxx单位的就业岗位70xxxx,其中:省内31xxxx,省外324xxxx;会期三天的招聘会约1400xxxx次进场,达成意向399xxxx次,现场录用14xxxx人员,其中:40xxxx员xxxx、低保对象2xxxx和xxxx残疾人就业。

四、积极做好后续服务

我局在下一阶段将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对录用和已达成意向的求职者及援助对象逐一列出花名册,组织人员跟踪服务,上门督导,实地了解上岗和待遇落实情况。对没有成功录用的求职者及援助对象根据其情况进行调剂或开发新的就业岗位;同时将针对未招满的就业岗位,开展“送岗上门”活动,把岗位信息送到再就业任务重、就业信息闭塞的企业和乡村,尽可能的实现充分就业。

总之,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以来,向就业困难人员宣传了政策,排除了疑难,并真正解决了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困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局将总结经验,努力开拓,常抓不懈,把再就业援助工作当作20xx年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来抓。

关于援助就业的活动总结4

按照20xx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总体安排,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我部联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了《关于开展20xx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xx]3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于20xx年12月下旬到20xx年1月中旬组织开展以“帮扶到人、岗位到手、政策到位、服务到家”为主题的就业援助月活动,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就业援助月期间,各地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基层摸查援助对象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具体帮扶方案,强化服务措施,突出援助成效,切实帮助一批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据统计,活动期间,全国共走访62万余户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登记认定1.7万多名未就业困难人员,其中认定7.万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帮助36万多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其中4.2万残疾人实现了就业;帮助9万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了政策;认定近2.2万户零就业家庭;帮助1.万余户零就业家庭中2.3万多人实现就业。

二、主要做法

各地按照全国统一要求,在援助月活动中普遍组织开展了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等常规项目,并以推动就业援助制度化、长效化发展为目标,更加注重实名登记、精细援助、跟踪帮扶、优化服务等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建设。

(一)实现实名登记,加强动态化管理。

随着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证工作的开展和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的建立,部分地区对就业困难人员基本纳入实名制、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如浙江、山东、湖北、广东、重庆、云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通过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认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和援助。

(二)提供精细援助,提高就业成功率。

各地在实施就业援助过程中,更加注重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分类帮扶和重点援助,充分考虑援助对象的不同困难,进行精细化服务,提高了援助对象的就业成功率。如安徽省合肥市、河南省三门峡市和南阳市根据援助对象的不同需求,对收集的岗位信息先行甄选,将与援助对象情况匹配度高的岗位直接送到援助对象家中,提高了援助效率和就业成功率。湖北省建立分类援助制度,对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简单实用型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能力愿意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扶持、跟踪帮扶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实现创业;对年龄偏大,生活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推荐公益性岗位就业,缓解生活困难。

(三)强化跟踪帮扶,促进稳定就业。

为巩固援助成果,各地着力加强援助后的跟踪服务和后续帮扶工作,不仅让援助对象就业,而且能够稳定就业。如北京、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重庆、贵州、甘肃、青海等地为强化帮扶效果,通过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等方式,跟踪了解援助对象的就业状况,及时落实各种扶持政策,提高就业稳定性;对在回访中发现再次失业或有就业愿望但未实现就业的援助对象,纳入到日常援助计划,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做到“随时出现、随时帮扶”。对已就业的援助对象,详细掌握其就业后的基本情况,对尚未享受扶持政策的,积极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

(四)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能力。

为了更好地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各地在援助月活动期间,还组织力量加强基层队伍培训,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如辽宁省盘锦市通过举办就业政策培训班的方式,对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平台00余名工作人员进行了就业援助相关政策培训。山东省按照“删繁就简、方便易行”要求,重新梳理了各项就业服务业务流程,通过优化业务流程,统一服务准则,使环节更合理、操作更规范、流程更顺畅,既方便了群众,也减轻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压力。

(五)机构联动,促进残疾人就业。

各地人社部分积极与当地残联组织合作,开发岗位、落实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湖北省残联联合省人社厅、湖北日报共同举办“残疾人摄影技术创业培训基础班”,并跟进服务最终帮助培训班多名参训残疾人实现创业。重庆市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通专门窗口,为残疾人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重庆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卡》等相关证件,分类建立基础台帐。青海省残联与省人社厅,为省内10家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企业提供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一次性奖励等经费共计496万余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政治纪律解读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篇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100分答案)》

篇二:《安徽干部在线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答案》

安徽干部在线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答案

篇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试卷(满分答案)》

试卷名称:

考试得分:

答对试题数:

单选题:

判断题:

1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100.0 20 共10题,正确10题 共题,正确题 未评分试题: 正确率: 多选题: 问答题: 0 100% 共题,正确题 共0题,正确0题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分值:4.0/得分:4.0) A、二年 B、三年 、四年 D、五年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 )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分值:4.0/得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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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党组织 B、纪检机关 、党委会 D、党支部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违反的纪律是( )(分值:4.0/得分:4.0) A、廉洁纪律 B、政治纪律 、工作纪律 D、群众纪律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违反的纪律是( )。(分值:4.0/得分:4.0)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工作纪律 D、群众纪律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分值:4.0/得分:4.0)

6 A、一个月 B、三个月 、六个月 D、一年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情节严重的,给予的处分是( )。(分值:4.0/得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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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警告 B、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我国法制体系中的是( )。(分值:4.0/得分:4.0) A、十七届五中全会 B、十八届三中全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 D、十八届五中全会 以下属于新增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规定是( )(分值:4.0/得分:4.0) A、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B、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有其他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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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D、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以下不属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是( )(分值:4.0/得分:4.0) A、警告

10

(分值:4.0/得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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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B、严重警告 、撤销公职 D、留党察看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的处分是(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 )(分值:.0/得分:.0)

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实事求是

D、民主集中制

E、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的纪律处分种类有( )(分值:.0/得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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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警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政治纪律解读.

B、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201年10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有( )(分值:.0/得分:.0)

A、党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

B、党的纪律建设进入科学化、规范化新阶段的里程碑

、推动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发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政治纪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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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 D、推动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 )(分值:.0/得分:.0)

A、改组

B、撤并

、重新登记

D、解散 在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新增加的内容有( )(分值:.0/得分:.0)

A、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B、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D、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分值:4.0/得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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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否 是 纪法分开是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特征。(分值:4.0/得分:4.0) 否 是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分值:4.0/得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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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是 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依据是党章和宪法、法律。(分值:4.0/得分:4.0) 否 是

20 反腐败斗争一个重要的目标是,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想腐”“不能腐”。(分值:4.0/得分:4.0)

否 是

篇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从原条例的3编、1章、17条、2.4万余字,到修订后的3编、11章、133条、

1.7万余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体例、长短发生了变化,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甚至达到100%,可谓是“脱胎换骨”。有关专家指出,《条例》作为负面清单,在党规党纪体系中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重要作用,对其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调整,有利于其上下游相关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也有利于以党章为核心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

将原先十类纪律重新归纳为六类纪律,力求“纪律姓‘纪’”“纪法分开”

据介绍,现行《条例》中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且存在纪法不分的情况,在17条中有近0条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这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避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重复交叉、纪委成为党内“公检法”等问题的出现。

正是因此,原先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渎职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别被取消,重新被归纳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类。这虽然在数量上少于原来的十大类纪律,但却完全做到了“纪律姓‘纪’”,其“制度成色”有了质的飞跃。

“这六大纪律恰恰是‘破法’之前‘破纪’的高发点,循着问题导向加以‘精准防控’,使得《条例》的实体内容凸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质。这是构建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创新探索和经典范例。”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评价说。

突出政治纪律,抓住“纪律中的纪律,规矩中的规矩”

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指出,从党史党建角度看,革命理想高于天,政治纪律重于山。中国共产党是有崇高革命理想和铁的政治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政治理想是政治纪律的精神内核,政治纪律是政治理想的外化要求。政治组织严密、政治纪律严明,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基因,也是长期执政条件下抗御风险、兴党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政治纪律解读.

党的巨大优势和根本保证。严明党纪,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严肃执纪,要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取得关键突破。因为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如果听之任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威胁党的执政安全,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可以说,政治纪律是‘纪律之王、纪律之本’,是‘纪律中的纪律,规矩中的规矩’。扭住这个核心就是抓住了党的建设的生命线、纪律建设的根本点。” 谢春涛认为。

高波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以严肃查处政治“破纪”行为为龙头,强化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的纪律要求,纲举目张、言出纪随,为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了风向标,为以零容忍态度“清理门户,清除存量”确立了定盘星,也为广大党员干部拉起了全天候通电、不可碰触的高压线。这些内容丰富、成效明显的执纪监督实践,为修规整纪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强化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提供了鲜活证例。因此,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加以具象化、清单化,让党员干部牢记一言一行的政治标准、政治底线,既是纪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表现,也是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必由之路。

“修订后的《条例》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是党的纪律建设日渐成熟、更加自信的表现,也是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不断深化的表现。”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评价道。

八项规定写进《条例》,“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决贯彻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问题,并始终坚持不懈,通过狠抓节点、密集通报,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送礼品、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等原先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四风”问题形成了较为明显的遏制。

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让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有规可依”。

多位专家指出,此次修订《条例》,将纪严于法、纪法分开作为重要原则之一,将十八大以来强化“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是补强党纪“短板”、做实执纪监督的重要举措。

其中,最能体现这一原则的条款,集中表现为十八大以来正风肃纪新实践的“固化条款”,比如,增加了关于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非组织活动、不执行 请示 报告制度、不如实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纪条款,以及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方面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等,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使得新版《纪律处分条例》充分彰显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治病救人、正风肃纪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可以说,这次修订工作表明党对纪律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跃上了一个

新台阶,必将对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产生深远影响。

篇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 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修订意义重大。该条例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条例》的出台背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1997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不少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

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纪法不分,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二是对政治纪律规定不突出、不具体,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而严肃的责任追究;三是主要违纪情形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覆盖全体党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始终贯穿着从严治党、严明纪律的要求,为管党治党确立了鲜明导向,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指明了方向。

2.《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尊崇党章,细化纪律。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遵循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二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

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例如

广东新计生条例解读 广东新计生条例

广东新计生条例解读篇一
《解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解读新《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与人共享 2009-01-10 21:04:32 阅读676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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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一、《条例》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n第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

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胎子女:

n【解读】本条是关于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备案制度的规定。 n 第一款是关于再生育一胎子女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规定。此款删除了原《条例》中“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间隔期规定安排”等内容,这是因为一则可再生育一胎的八种情形不仅仅限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包括已生育二个子女为残疾儿等情形;二则

取消了再生育一胎应有四年间隔期的规定。

n

n(注:黑体部分为增加部分 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下同)

二、《条例》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n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n(1)申请主体(申请人)必须是已婚育龄夫妻;

n(2)申请人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必须符合本款列举的八种情形中的一种;

n(3)申请人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一般应由女方向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一般应是书面的。 n(4)申请人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由申请人女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在调查核实清楚夫妻双方婚育情况的前提

下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n()申请人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规定的,应当先申请批准后才能怀孕、生育。 n特殊情况未先申请而怀孕的,应当补办手续,对未经审批而生育的,要征收社会抚

养费(六十三条)。

第十九条解读

n(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n鉴于双胞胎或多胞胎残疾儿给该类家庭带来不幸和实际困难的问题,此项新增了“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可再生育一胎,这就扩大了因第一胎所生子女残疾可申请再生育的主体范围。但要注意的是第一胎所生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中只要

有一个子女非残疾儿,即不符合本项规定。

1

n在具体执行中,主要把握好三点:一是夫妻认为其子女病残要求再生育,必须双方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二是病残儿医学鉴定必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三是行政审批,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必须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和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政策规定和鉴定程序,达

到病残儿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

第十九条解读

n(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两个以内(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另一方

未生育过的;

n 扩大了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主体范围,即从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可申请再生育一胎,适当放宽到一方生育二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

婚夫妻也可申请再生育一胎。

n 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只要一方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无论另一方是否生育过,再婚后都不可申请再生育一胎;二是按照《收养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收养的子

女,视同婚生子女,计算为夫妻子女数。

n

第十九条解读

n(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

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n按照本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要注意,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及新家庭的子女数是以离婚时的判决书或协议书为准,变更抚养权造成新组成家庭无子女的不予认定,变更抚养权造成新组成家庭已有子女的,也不再批准再生育。同时,按照本项规定,再婚双方任何一方广东新计生条例解读。

有子女超过十八周岁者均不再批准再生育。

第十九条解读

n(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

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n 这是此次《条例》修订针对再婚夫妻虽有子女但为残疾儿的新组合家庭存在实际困难而新增的规定。要注意的是该项指新组合家庭时“只有一个子女”的状况,而非组合后发

生变化的状况。

n 按照本项规定,一是再婚前双方都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二是新组合家庭仅有的一个

子女,并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

第十九条解读

2

n(五四)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

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n 此项新增了“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前置条件和限制性规定。

n 按本项规定,一是若夫妻双方婚前任何一方生育过子女,均不属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二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不孕症只能由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本项规定只认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鉴定结果,其他机构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凭证;三是指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和有关程序依法收养子女,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的行为,否则就是违

法收养,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

第十九条解读

n(六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n 本项中的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或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或无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以及无收养的养兄弟姐

妹。

n 按本项规定,若夫妻双方仅一方为独生子女即单独,或者该夫妻的第一胎为双胞

胎(含多胞胎)的,均不属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情形。

第十九条解读

n(七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

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n 本项中的“矿山井下人员”,指在国有、集体等矿井企业中连续五年以上在井下工作岗位的在编人员;“海洋深水下作业”是指在内海、外海从事潜水作业,并且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岗位固定的潜水工作人员,渔民、内河潜水作业人员不属于本项规定范围。

第十九条解读

n(八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

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n 本项规定保持了我省199年以来施行的农村现行生育政策,即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夫妇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申请再生育一胎,但第一胎子女为男孩或属于双胞胎(多胞

胎)的,则不可申请再生育。

3

第十九条解读

n 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首先要以户口薄上的户口性质来判定,凡未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以及虽已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但户口薄上仍保留户口性质的地区,则按户口薄登记的户口性质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凡户口薄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人口”的为农村居民,执行“农村居民(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户口薄户口性质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为

城镇居民,执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

n 其次,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户口性质的地区,则以户籍登记地为准来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凡户籍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小组,以及户籍登记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村民小组,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为农村居民,执行“农村居民(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户籍登记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为城镇居民(下同),执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的

生育政策。

n 本省户籍居民除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外,其他人员一律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

第十九条解读

n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备案。

n 此款是关于再生育审批备案制度的规定。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要严格按程序依法进行再生育审批,并接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应及时将审批材料上报县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n 同时,县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审批权的监督,对

备案及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解读

n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

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n【解读】本条是关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规定,是对第十九条的进一步明确与补充。

本条第一款增加了“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作为限制性前提。

n 按本款规定,虽然符合第十九条、二十二条等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本条所列

七种情形之一的,不再批准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n 超生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胎次的子女数而生育子女的行为,也是超政策生育

的简称,属于较严重的违法生育行为。

第二十条解读

n(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

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4

n 这种情形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如合同制干部、地方民警(辅警)、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等,情况复杂,种类繁多。判定是否执行农村生育政策,关键是

看录用渠道和录用程序。

n 本项规定是指“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但劳动社保等其他部

门和乡镇(街道)、企业等自行聘用人员不属此列。

第二十条解读

n(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城镇居民(非农业人

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n 本项规定是为了防止个别城镇居民钻政策空子,在生育子女后,将户口从社区居民委员会迁至村民委员会,转为农村居民,以达到再生育的目的而作出的。

第二十条解读

n(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人工终止妊娠的;

n 此项新增“再”字,并将“引产”改为“人工终止妊娠”。“紧急情况”是指为了抢救生命的需要,无法按正常程序或时间上来不及申请批准而施行手术的特殊情况。经批准生育后正常怀孕的,应保护胎儿的正常妊娠和生育,如本人无紧急情况确需人工终止妊娠,则需经县级

或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取消再生育安排指标。

n 此规定是为了杜绝个别人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达到生男孩或生女孩的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医生意见,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经集体讨

论后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解读

n(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n 遗弃子女是违法行为,也违背了社会道德,不仅给社造成负担,也会产生恶劣的

社会影响。

n 《收养法》第十九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

生育子女”。

n 在实际工作中,送养子女有两种情形:一是送养时没有再生育的目的,另一种是

送养时怀有再生育的目的。按本项规定,这两种情形都不能安排再生育。

第二十条解读

n(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广东新计生条例解读篇二
《201年《计生法》、《广东省计生条例》修改给企业员工休假带来的影响》

《计生法》、《广东省计生条例》修改给企业员工休假带

来的影响

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李峰律师

201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广东省随即于201年12月30日在全国率先完成计生条例的修订。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同一日即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将给企业员工带来哪些影响呢,以下将为你解读。

一、广东省企业职工婚假、产假新旧对照表

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原来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就意味着一方面企业员工晚婚假晚育假及产假须进行相应调整;另一方面,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不论是第一胎、第二胎还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婚假、产假新旧对照表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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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1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二、新《广东省计生条例》生效前,已经开始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可以享受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十日的奖励假?

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效前,已经开始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可以享受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十日的奖励假?这其实是一个法的溯及力问题,即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实能否适用的问题。

3 / 4

对于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据此,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具有溯及力。在新的《广东省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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