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票作废声明 国税发票如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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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吃过的馍馍不香,嚼过的甘蔗不甜。本文为你选取作文国税发票作废声明 国税发票如何作废四篇,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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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票作废声明 国税发票如何作废
篇一:《国税购发票证明》
证 明
兹证在处购买服务费,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公章):
2013年 月 日
篇二:《国税开发票证明》
证 明
兹有XX(XXXXXXXXXXXXXX)给我公司提供搬运生产材料服务项目,合计金额330元(叁万伍仟叁佰伍拾元整,不含税)。需到贵局开具发票一张,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一x年四月二日
篇三:《国税代开发票证明模板》
证明
XXX国税局:
兹证明XXX为我公司/单位提供XXX服务,费用:壹仟元整(¥1000.00元)。业务属实,请贵局给予开具发票。
特此证明!
本公司/单位名称(盖公章)年 月 日
篇四:《国税开发票证明样板》
证 明国税发票作废声明.
玉环县国税局:
兹有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为我公司提供XXXX材料,共计人民币:¥9310.7元(大写:捌万玖仟叁佰壹拾元伍角柒分整),需开具发票。
特此证明
付款单位:
年 月 日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元角分零
篇五:《国税代开发票证明》
证 明
彭水县国税局:
兹有 彭水县和裕浩源科技有限公司 ,为我公司提供建筑材料,金额21121.00元,大写:贰万壹仟壹佰贰拾一圆整。需在贵局代开发票,请贵局予以办理。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年 11月 日
篇六:《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丢失处理相关规定》
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丢失处理相关规定
关键词:
发票遗失怎么办? 发票丢失罚款多少? 发票丢失证明怎么写? 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增值税发票丢失? 普通发票丢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普通发票遗失怎么处理? 增值税发票遗失怎么办? 发票遗失罚款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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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开具的发票
(一)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办理登报公告声明--参照下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发[199]292号文的规定,
1、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登报遗失声明----参照下表)。
3、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登报遗失声明----参照下表)。
二、已开具的发票
(一)普通发票
对开具的普通发票遗失,不可重新开具发票。可由开票方将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作为双方公司经济业务的凭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2010年1月1日后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开具之日起10日内)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
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具体为: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不能重开。
登报遗失声明请填写一下表格 或直接于相关报社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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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遗失声明》发票遗失声明刊登表
备注:1、刊出内容应填写纳税人名称、遗失发票份数、代码、号码、联次、是否盖发票专用章、备注等。
2、表格认真填写完成请发送至:传真 010-67337417 或 邮箱:244210663@qq.o
申请日期:2014年 日 申请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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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宫先生、贾小姐 电话:010-61924 1311212117
盖章回传真:010-67337417 或邮箱: 更多咨询请加QQ:244210663 、2240266
《发票遗失声明》登报格式范文:
普通发票登报格式:
1、xxxxxxxxx有限公司(税号:110XXXXXXX)不慎遗失北京......发票, 发票代码:xxxxxx,发票号码:xxxxxxxx,特此声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登报格式:
1、xxxxxxxxx有限公司遗失已填开的(或 空白 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1份,发票代码:xxxxxx,发票号码:xxxxxxxx,已盖发票专用章(或 未改发票专用章),特此声明
2、xxxxxx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遗失 xxxxxx有限公司已填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份,发票代码:xxxxxx,发票号码:xxxxxx,已盖发票专用章(或 未改发票专用章),特此声明
........
篇七:《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一、有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如果丢失、
被盗发票,
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并在报刊和电视等
传播媒介上办理刊登遗失声明,
公告声明作废。国税发票作废声明.
并按
《发票管理办法》国税发票作废声明.
第三十六
条规定,
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进行核
算。
浙江省国税局网站:
除机动车发票遗失外,
其他普通发票遗失必须于遗失当
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登报声明作废,
并接受处理,
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
认后存根联复印件入帐。
通常情况下对用复印件、
证明资料入账的,
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是不允许税
前扣除。
对丢失发票的税务处理,
个别地区就做了明确规定,
如
《广东省地方税
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
[2004]314
号)四、
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国税发票作废声明.
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
X国税发票作废声明.
年
X
月
X
日开具
XX
发票,
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
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
单价、
规格、
大小写金额、
发票字轨、
发票编码、
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
或要求开具发票方
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
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二、办理程序
1
、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丢失、被盗发票清单》 、
《
〈普通发票
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再写一份申请说明遗失原因,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等
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
、按规定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企业全称、普通发票全称、发票字规号和发票 号)
。带上遗失声明报刊一整份,包括报头,公章。
3
遗失发票的情况说明(要求写:企业概况,遗失发票的原因,企业的整改措施 等。
)
4
、能还要提供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发票是开具过的,可能也要提供遗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
6
、接受罚款。
三、建议
对方提供发票丢失已处罚决定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 印件、
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销货方此张发票已纳税证明、
存根联复印件经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购货方可凭此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洛阳信达税务师事务所国税发票作废声明.
2010-10-1
篇八:《遗失声明模板》
遗失声明
税务登记遗失
上海骅格食品有限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号:3101179147426,声明作废。 营业执照遗失
上海清雨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一分店遗失营业执照正本,证照编号:20000032000119003,声明作废。
安全许可证遗失
上海市徐家汇康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遗失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证照编号:沪环辐证31014,声明作废
外汇登记证遗失
上海欧菲滤清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遗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颁发的编号QW-013《保税监管区外汇登记证》I卡壹张。特此声明。 报关证遗失
上海胤佳报关有限公司遗失注册编号为22012734的报关证一本及报关卡一张,声明作废。 餐饮发票遗失
发票遗失
上海冉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遗失服务业统一发票00份,代码:23100107021, 发票号码:0317001-031700,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上海浦东苑民酒吧定额发票0份,发票代码:23100077931发票号码:044471-044400声明作废。
身份证遗失
某某某人遗失第二(或一)代居民身份证,证号:36232XXXXXXXXXXXXXX,自本声明发布日起所有与本身份证有关事情概与本人无关,特此声明.
护照遗失
某某人遗失中国护照一本,护照号码:00XXXXX,声明作废 海运提单遗失
上海XXXXXXX贸易公司遗失XXXXXXXX船务公司海运提单XX份,单号XXXXXX,船名:XXXXXXX,航次:XXXXXXXXXX,声明作废
南京周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遗失SKYRUTES FREIHT NSLIDATR LTD.签发的正本提单一套,提单号:SHA-3974, 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上海安点动漫设计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即日起注销,特此公告。
上海丽奢实业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注册号:3102200139073即日起注销。特此公告。 上海奇金电工电器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即日起注销,成立清算组,由:朱建华,张钜桐两人组成,请债权人从本公告发布日起4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上海乐林船舶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即日起注销,请债权人从本公告发布日起4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
南京南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减至40万元,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现予以公告。
清算公告
上海XXXXXX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决议,公司提前终止经营,进入法定清算程序。公司已成立清算委员会。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所有与本公司有债权关系的企业及自然人,自见本公告见报日起4日内向本公司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处理,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上海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电话:XXXXXXXXX XXXXXXXXXX
清算组联系人:张XXXX 王XXXX 江XXXX
(离职)声明
某XXX人,身份证号310XXXXXXXX,原上海XXXXXXX公司员工。XXXX年XX月XX日已离职,与本公司脱离关系。最近某XXX以本公司名义在外进行一些不法商业活动,本公司严正声明XXXX在外的一切商业行为一概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将追究某XXX相关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上海XXXXXXXX公司
20XXX年XX月XX日
讣告
父亲大人刘爱美,因病久治不愈,于公历XXXX年X月X日晚上X时在医院抢救无效,不幸与世长辞,享年90岁。现定于XXXX年X月X日上午10时30分在xx殡仪馆20号厅举行追悼仪式。
治丧委员会设于广州xxx路x号,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长子:张xx 妻:xxx 孙男:张xx 次子:张xx xxxxxxx xxxxxxx
遗失声明
上海黄浦区星旺达餐饮店营业执照正副
本遗失,注册号:3101016002633,
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上海东方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
司闵行营业部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册号:310112000777,声明作废。
记证号:310227772990
增值税发票条例 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
篇一:《涉及增值税发票的法规规定》
涉及增值税发票的法规规定
(截止2010年6月)
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1号)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7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07号)
2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
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篇二:《增值税发票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发票的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帐。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 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专用发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福利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生产、经营机电、机车、汽车、轮船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7.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9.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10.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以及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有关专用发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购领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填开使用。
(三)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
11.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领取所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证;持《许可证》、供货合同、进货凭证等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条例.
发票的购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1.提出购票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2.提供有关证件。购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购买专用发票的,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持簿购买发票。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购票者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单位或个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如普通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普通发票样式,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按规定数量、时间到指定印刷厂印制。自行印制的发票应当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保管,并按前款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凭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 申请购领或者填开经营地的普通发票。申请购领发票时,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收缴保证金。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需用发票时,可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申请填开时,应提供足以证明发生购销业务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方面的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
发票的保管
(一)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四)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篇三:《增值税发票收取管理规定》增值税发票条例.
增值税发票收取管理规定V2.0
目 录
1.目的............................................................................................................................................... 2
2.范围............................................................................................................................................... 2
3.名词解释 ....................................................................................................................................... 2
4.职责............................................................................................................................................... 2
.管理制度 ....................................................................................................................................... 2
.1 增值税发票信息审核要求 ............................................................................................... 2
.2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审核要求 ........................................................................................... 2
.3 对机打增值税发票的其他要 ........................................................................................... 3
.4 对不能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换要求 ....................................................... 3
.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 ................................................................................................... 3
.6 关于“增值税票欠收月报表”的说明 ........................................................................... 4
.7 增值税税票回收制度 .......................................................................................................
. 关于由帐扣款项发票开据的规定 ...................................................................................
.9 增值税与结算相关工作的管理 ....................................................................................... 6
6.工作流程 ....................................................................................................................................... 6
7.注意事项 ....................................................................................................................................... 6
.附件............................................................................................................................................... 7
1. 目的
为加强分部货款结算工作中收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监控,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增值税发票条例.
2.1适用范围:****总部财务中心、经营战略中心;各分部财务部、采销部。
2.2发布范围:****总部财务中心、经营战略中心、各大区、各分部。
3. 名词解释
无
4. 职责
4.1各分部结算组:负责审核管理增值税发票的收取及结算工作。
4.2 对于由于预付产生的增值税欠票由采销人员跟踪收取,由于常规结算产生的增值税欠票
由财务人员负责收回。
. 管理制度
.1 增值税发票信息审核要求增值税发票条例.
.1.1 各分部结算组要将分部的税务登记信息准确、详细提供给供应商,并在结算组的醒
目位置用标牌标识分部的税务登记信息,列明增值税发票填开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1.2 如果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与分部结算组提供的税务登记信息不符,财务应拒收此类发
票。已收到的发票检查其正确性,若有不符处及时将有错误信息的发票返还给供应商,如不按此执行,后果由收票人自负。
.2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审核要求
.2.1 所收发票必须写明开票日期和分部详细、准确的税务登记信息。
.2.2 所收发票必须写明下列内容:
.2.2.1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写明所购货物正确名称(如附清单注明附清单几份);
.2.2.2 规格型号详细注明所购货物的规格及型号(如附清单此项可不填写但在清单上
须注明);
.2.2.3 正确填写所购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附清单此项可写或不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
.2.2.4 数量栏写明所购货物的正确数量(如附清单此项可不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
.2.2. 单价栏写明所购货物的正确单价,必须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如附清单此项可不
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单价并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2.3 金额处填写不含税金额(如没有清单此项等于所购货物数量与单价的乘积、也等
于含税金额/(1+税率)),如果最高位前没有填满用¥号封住;税率处填写正确的税率;税额处填写金额为不含税金额乘以税率后的积数,此项也等于[含税金额/(1+ 税率)]*税率,如果最高位前没有填满用¥号封住;
.2.4价税合计大写处用正确的大写数字将金额写在相应位置,小写处正确写明价税合计
小写金额;金额与税额的合计数为价税合计金额数;
.2.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开票信息必须准确;
.2.6发票上必须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7发票如果是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上应同时有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和供应商财务专
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发票要求不得折叠、卷曲;
.2.9 以上.2.1-.2.6条均要求清楚明晰,不得涂改,除备注栏外一律不得再添加内容,
清单中只有金额一列的,合计数大小写必须与发票不含税金额一致,要求每页均填写当页合计数;如清单中有金额、税额各列的,各列合计数必须与发票上相应位置金额一致。清单填写及盖章要求与发票一致;
.3 对机打增值税发票的其他要求
.3.1 机打增值税发票均为带密码区机打发票;
.3.2 带密码机打发票要求对方开具日期到付款日期时间不得超过90天,如在相应经办
人员手中延误过期,财务将不予接收此票;
.3.3 机打发票不得折叠、卷曲、不得粘贴附件、密码区不得有划痕。
.4 对不能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换要求
.4.1要求供应商同城3天内、异地7天内退换。
.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
..1 增值税票已收而款未付
..1.1 结算会计在收到供应商增值税票时,不能立即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结算会
计必须立即向供应商出具收到“增值税票”的收据;
..1.2 收据由实际收到增值税票的结算会计开出,收据必须记载收据开具日、供应
商名称、税票号码、税票金额、开票人签名确认、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1.3 “增值税票”收据作为供应商税票已交付的证明,实际结算时供应商代表必
须交付“增值税票”收据后,才能办理往来款项的结算;
..1.4 结算会计在收取税票向供应商开出证明时,必须提醒供应商妥善保管交付增
值税票的收据;
..1. 原则上要求增值税票金额与结款金额一致。
..2 款已付而税票未收
..2.1 各分部结算组建立《税票欠收备查簿》,逐日登记税票欠收明细。欠收税票收
回时,结算会计必须及时在《税票欠收备查簿》中勾销;
..2.2 《税票欠收备查簿》必须包括欠票供应商名称、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
方式、供应商税票开具地(同城/异地)、欠票金额、预计收回日期、欠票原
因、采销人员名称等基本信息,由各分部结算部在此基础上自行建立;
..2.3 在《税票欠收备查簿》的基础上,各分部每月2日统计上报《增值税票欠收
月报表》(附件.1)
.6 关于“增值税票欠收月报表”的说明增值税发票条例.
.6.1上报时间:每月2日下班前上报增值税票欠收月报表。
.6.2上报内容:本报表所有相关数据仅针对增值税而言,其他税项的数额不在本报表统
计填报之列。 .6.2.1 数据截止日期:月末最后一天,在上报报表时分部应按要求正确填报。
.6.2.2 总超期欠票情况:总超期欠票笔数包括物流超期欠票、非物流超期欠票,但
不包括“分部已收税票未与物流结算”笔数。
.6.2.3 物流超期欠票情况:填列物流超期欠票明细栏中的超期欠票笔数、物流超期
欠票金额。
.6.2.4 非物流超期欠票情况:按超期天数不同,分部填列非物流欠票明细栏中的超
期欠票笔数、超期欠票金额。
.6.2. 报表日未收回税票:按物流欠票、非物流欠票分别统计超期欠票与未超期欠
票笔数、金额,要求必须同欠票明细表中填列的欠票笔数、金额一致。
.6.2.6 本月实际付款总额:填写本月1日至报表截止日期(即1日——月末最后一
天)的实际付款总额。
.6.2.7 品类:彩电、冰洗、空调、小家电、通讯、数码、电脑、厨卫、音响选择一
项即可。
.6.2. 供应商名称:简单注明供应商名称。
.6.2.9 预付/常规:只需选择其中一种即可。
.6.2.10 付款日期/同步结算日期:物流直供品牌欠票填付款日期,物流代付款品牌
欠票填同步结算日期,非物流欠票填列分部支付货款的时间。
.6.2.11 付款金额:填列分部支付货款的金额。
.6.2.12 付款方式:按实际付款方式填列,如承兑、支票、电汇等。
.6.2.13 开票地点:按供应商增值税票的开具地与分部所在地是否为同一区域,分
别填写“同城”或“异地”。
.6.2.14 超期欠票金额/未超期欠票金额:按是否超期分别填列在超期、未超期欠票
栏内。
.6.2.1 欠票天数:从付款日或同步结算日后次日开始至报表截止日,期间的天数
即为欠票天数。
.6.2.16 超期天数:欠票天数扣除同城3天或异地7天后即为超期天数,物流公司
欠票按异地进行计算。
.6.2.17 超期原因:由结算会计进行填写,简单明了的说明超期欠票原因,对因“换
票欠收”与“尾款未提货”的情况要给予特别说明。
.6.2.1 欠票责任人/相关领导签字:结算会计须填列超期欠票责任人姓名并由责任
人签字确认,表下端由分部总经理、采销总监、财务经理、结算主管、制表
人签字确认。
.6.2.19 分部已收税票未与物流结算:由物流会计填写相关内容。
.6.3 上报方式:各分部结算会计将采销人员签字确认后,欠收报表交本分部财务总监
(经理)、业务总监(经理)、总经理审核后,在规定时间上报并将签字
增值税发票冲红申请 增值税发票冲红
篇一:《增值税发票红字冲销说明》
情况说明
尊敬的某某国税:
我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号码
0000000X,品名:刷子,数量340个,金额13027.69,
税额2214.71。数量开错,应该是304,现要求开具
红字增值税发票。
为盼!
某某单位
日期
篇二:《发票红字冲销申请书》
申请书
XX区税务局第X分所:
我公司XXXXXX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开给XXXXXX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代码为XXXXX,发票号码为XXXX,不含税金额:XXXX ,税额:XXXX,含税金额:XXXX;本张发票因开票有误尚未交付,特此向税务机关说明并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望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XXXXXXX有限公司
2013-12-16
篇三:《增值税发票红字冲销流程》
增值税发票红字冲销流程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冲销流程:
1、进入开票软件—发票管理—信息表
2、选择
3、根据企业的要求进行填写信息表,如图
4、点击下一步,然后确定。
、检查信息表数据,然后点打印。
6、在跳出的打印窗口中选择不打印机
7、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
、点击选择信息表,再点击上传
9、审核通过以后,就可以填开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冲红。
10、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方法:点击开票软件—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
11、点击红字选择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
12、
选择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发票自动生成,点打印即可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发票冲红申请.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字冲销流程:
1、 打开开票软件—发票管理—发票填开—普通发票
2、点击红字输入对应的正数发票代码和号码,即可填开。
篇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流程》
纸质发票已作废,但微机未作废,已经抄税成功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让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出具监控报告,证明此张发票确实已作废,然后通过一窗式比对,在办税大厅强行清卡报税。不用作红字冲回
我抄报税了,但有一张没有作废的发票也一起抄了,现在怎么办呀 如果开红字发票需要哪些流程
只有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了,在开票软件里,发票管理,找开具红字发票,先开申请单,打印出来盖财务章,再把这个电子数据导到U盘,再自己写一份申请开经字发票的申请(内容包括你以前开具发票的内容,还有正确和错误的信息都 写清,盖公章,去税务部门去审批,审批通过后,税务给一个开红字发票的审批号,回来再开红字发票,就可以了。
首先确定你的发票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
一 红字申请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1.1按要求填写.防伪开票系统 →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写相关资料→ 导出《申请单》,导出的《申请单》拷入U盘,提供给税局。
1.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例:由于我司开给购买方的货物名称错误,购买方无法认证
2、发票联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盖公章)
3、抵扣联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盖公章)
4、开具发票的次月内来办理需销方书面报告(盖公章)
开具发票的次月后来办理需购货方书面报告(盖购方公章)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7、公章
注意:开具红字通知单在开票日起10天内办理,一份发票对应填写一份红字申请单,附一套完整的资料,申请单上注明购货方尚未认证【因为一旦发票认证抵扣了,就应当是购方向当地税局机关提出红字发票申请】。
复印件并加盖“此复印件由我司提供,与原件相符”章。
二、取到了红字申请单通知书后,如果税控系统→负数(如果税局没有提供电子版的,就选择“直接开具”→输入通知书单号→输入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看显示出来的数据是否就是你所要做红字的。确定的话,就放入新的发票,打印出来就可以了。
三、负数发票的记账联用于你们公司做帐的,其余两联与原来开局的两联发票,连同《红字申请通知书》都要保存好,下次购买发票的时候,税局验旧的时候后一同检查的。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过如果跨月,自己可以自行冲红,不用去税局提交申请。直接在税控机上操作就行了。
根据规定,开票的次月发现错误(发票没有交给购货方),销货方可以自己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参考国税发(2007)1号第一条
第四款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否指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四条拒收情况,还是只要购货方拒收就适用此条)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
篇五:《增值税发票销方、购方红字冲销流程》
增值税发票红字冲销流程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冲销流程(购买方申请):
1、进入开票软件—发票管理—信息表增值税发票冲红申请.
2、 选择
3、 根据企业的要求进行填写信息表。
例如:购买方申请已抵扣 【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不需要填进去,直接点确定】增值税发票冲红申请.
、填写信息表、检查信息表数据,然后点打印。
6、在跳出的打印窗口中选择不打印
7、选择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
、点击选择正确信息表,再点击上传
9、审核通过以后,就把信息表编号给销售方,销售方就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冲销流程(销售方申请):
1、进入开票软件—发票管理—信息表
2、选择
3、根据企业的要求进行填写信息表,如图
4、点击下一步,然后确定。增值税发票冲红申请.
、检查信息表数据,然后点打印。增值税发票冲红申请.
6、在跳出的打印窗口中选择不打印
7、选择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增值税发票冲红申请.
、点击选择正确信息表,再点击上传
9、审核通过以后,就可以填开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冲红。
10、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方法:点击开票软件—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
11、点击红字选择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
12、
选择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发票自动生成,点打印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字冲销流程:
1、 打开开票软件—发票管理—发票填开—普通发票
篇六:《增值税发票红冲》
客户(购买方)需要做的:
1. 退回发票第二联和第三联(给什么退什么就对了)
2. 打印一份退票证明 (讲明为什么退回这个发票,并把退回发票的代码,号码写上)
3. 复印第二联 (开票方自己也可以复印)
开票方(销售方)需要做的:
1. 登陆开票系统
2. 选择发票管理
2.1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
2.2 选择红字发票申请,按实际情况填写就可以了,然后打印出来。
2.3 导出红字发票申请单
这一步一定不能忘记呀,我就因为没有导出,害得白跑一趟得插个U盘,然后导到U盘里面
记
3. 带上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也带上),退票证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两 份),U盘(备份了申请单信息)到税局找管理员就好了。(很多地区的税局办理红字发票都有时间规定, 所以要留意一下,我们这边是早上9:00 - 10:00, 下午2:00-3:00)
4. 一个星期后去税局领通知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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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关于增值税发票红字冲回》
关于增值税发票红字冲回
最后修改时间:2011-11-24 22:16修改人:作家顶:10 应该由购货方出具因质量问题扣款的证明,到购货方所在地的国税局申请红字发票申请单,购货方将红字发票通知单交销售方,销售方才能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一、增值税红字发票
应该由购货方出具因质量问题扣款的证明,到购货方所在地的国税局申请红字发票申请单,购货方将红字发票通知单交销售方,销售方才能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做,
1.让对方开具拒收发票证明2.在税控系统里开红字发票申请3.把开红字发票的数据考入U盘
4.原开错票的复印件.相关供货合,已经过了认证时间,只有选择开具红字发票,11月不是开票系统升级了吗,里面多了一个开具红字发票的功能.你可以选择购货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认证不符的把原因填上去,然后,关于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红字冲回的问题
自发票开出期已超出个抵扣时间,但是对方以开拒收证明,是否可到税务局再次换取新的发票进行再次开票。谢谢抵扣增值税发票发票开票拒收退回给销售方,由,关于已过认证期的增值税发票?购货方到所在税务局办理<开具红字增值开红字票冲回.,如果增值税发票开出后对方要求退货,我方没入帐,还需到税务局开证明红字冲销吗?冲销入帐红字税务局增值税发票当的可不做帐务处理,退库、发票冲销。已,开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账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款已交纳,到了份,对方,发生销。
三、增值税发票己认证由于质量有问题怎样让对方单位开红字发票冲回
直至现在,销售方B公司告请我司协助他们将726号发票作红字冲回处理。由于我司首先,这种情况与你无关,对你公司没有任何影响,你只把726号票退还给B公司就,本月开具的增值税票我公司已作废,对方公司已经将抵扣连认证,开具红字发票通知你这种情况太特殊了!在联次不全的情况下将记账联作废,,实际情况,如果对方发票没有抵扣认证,对方退还发票各联次,并出具公司加盖公章的然后到国税、拿着红字增值税和证明、让国税的开通知到、然后K拉,隔月发票不可以作废。
篇八:《发票全额红冲操作步骤》
发票全额红冲操作步骤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全额红冲时都必须收原蓝字发票原件,全联次加盖作废章,与正常使用的发票顺号装订成册,红冲后打印的负数发票,全联次留存,与正常使用的发票顺号装订成册。
确定需全额红冲的发票收回原蓝字发票后方可进行系统红冲操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
步骤1:在“增值税发票”模块选择“发票管理”,录入需红冲处理的原发票号码,点击“查询”,查询列表中显示该条发票信息,点击“红冲”进行发票红冲。
步骤2:点击“红冲”后弹出对话框,选择“确定”。
步骤3:弹出对话框,提示应打印的红冲发票号码,记录该发票号码,打印时应对照该号码放入发票实物打印红冲发票。
步骤4:重置打印界面,在“红蓝类型”处选择“红字发票”,录入操作员名称,点击“查询”,查询列表中显示该条发票信息,点击“打印”。
步骤:放入上述步骤3中系统给出红冲发票号码的实物,点击“确定”打印发票。
步骤6:打印完成。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时,应先确认客户是否已对专票进行认证,如果认证了或者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由客户方向我方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若我司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由我方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由开票员在收付费系统中进行红冲处理。
步骤1:在“增值税发票”模块选择“发票管理”,录入需红冲处理的原发票号码,点击“查询”,查询列表中显示该条发票信息,点击“红冲”,弹出“请填写红字信息表编号”对话框,录入马海卫提供的红字信息表编号,点击“确定”。
步骤2:弹出对话框,提示应打印的红冲发票号码,记录该发票号码,打印时应对照该号码放入发票实物打印红冲发票。
步骤3:重置打印界面,在“红蓝类型”处选择“红字发票”,录入操作员名称,点击“查询”,查询列表中显示该条发票信息,点击“打印”。
后续操作步骤参照增值税普票操作的步骤-6。
篇九:《发票认证后开具红字发票的操作方法》
发票认证后开具红字发票的操作方法
201-04-27 0:0:46来源:网络作者:【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某外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月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认证、申报后发现开票有误,因外贸企业享受退免税政策,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而列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未抵扣该进项税额,此种情形下,应该申请作废发票还是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操作方法是什么? 发票作废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卡或者I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根据上述第(三)款规定,购买方已认证且认证结果不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即不符合作废条件。如果发现开票有误等情形,不能通过作废发票的途径解决,如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程序上如何处理?
一、原通过认证的蓝字发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
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完成认证后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上述两种情况的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本期进项转出额—其中: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收到红字发票时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对于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但必须进行进项抵扣并做转出处理。 所以,此种情况下,企业在收到红字发票时无需进行认证(否则因为红字发票以负数开具会造成重复转出),只需将红字发票与留存的《信息表》一并作为进项转出的会计凭证。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6
号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卡或者I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卡或者I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严肃性,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现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 客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定
对需开具增值税票的客户,必须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核,需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 对非直接往来的商超客户,确需要求“带票结款”的,经物流经理查实后,按公司相关 流程,要求商超客户提供《采买授权书》原件;
6、 增值税开票资料即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注意审核与所提供的有效证件必须一致)。
二、 增值税发票开具原则
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必须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票:
1、 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
2、 开票金额按当月货款(冲抵配销政策后的金额)精确至元角分予以开具,若有预收账款的,对预收款部分在未实现交易前不予提供增值税票,待实现交易后再行补开增值税票
3、 货款的收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转,原则上应在货款到达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再行开具,对以现金结算的货款部分不提供增值税票。
4、 任何公司都不得向无直接往来业务关系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也不能许可。
、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任意增加开票金额,必须做到订单、回款、开票一致。
6、 任何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方可开具,不得同意客户现金结算换票请求。
7、 其他日常保管、管理规定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轧帐日期(每月二十五日)划分收入开票时限,凡当月二十五日至月末之间发生的销售收入,一律开具次月日期。
9、 当月发货单月开票,凡客户请求开具前期交易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则上不得予以开具。
三、 增值税发票其他管理事项
1、 增值税发票需邮寄的,必须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出,直接交给客户的需进行专项登记签收,严禁通过货运站转交或夹在货物中托运;
2、 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建账序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开票日期、客户名称、金额、增值税发票号码、领用人、寄出特快专递号等);
3、 对一般纳税人客户的相关资料需进行单独保管;
4、 空白增值税票及增值税税控I卡需存放在安全地方进行保管。
、 如有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保管专项管理规定的,一律遵照执行。
四、 管理责任
1、 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为分公司物流经理,大区经理、业务责任人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2、 如有违反上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造成税务处罚的,由物流经理、分公司经理及有关责任人(责任业务员)按60%、20%、20%比例赔偿税务罚款损失,并按公司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3、 望分公司各相关人员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上述要求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严禁通过银行虚转资金,为客户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公司保留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权。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三)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根据国税发[2006]1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有关内容,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1、财务部设增值税发票专职操作员,操作员应经过税务机关培训考核,并持有“ 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企业操作员证”后,方可负责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及开具等有关事项。
2、操作员应按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3、公司应加装必要的防盗门、窗、保险柜等安全设施,操作员应对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做到安全保险,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应及时放入保险柜保存。
4、操作员要保管好增值税发票领购簿、税控金税卡、,税控I卡、读卡器和发票专用章,维护好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
、有关当事人在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使用、作废、传递、保管、缴销等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发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操作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部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增值税发票申请单》,
并详细填写相关资料,或附相关合同、入库单和购货方的开票资料等,以保证正确开票。
3、《增值税发票申请单》经销售部经理签字后,公司财务部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经理出差时,可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同意。
4、操作员应根据审批后的《增值税发票申请单》认真开具发票,并经复核人审核签字,操作员应将《增值税发票申请单》妥善保管以便查询。
、原则上发票的开具时间为每月2日之前,26日至月底公司停止开票。
三、增值税发票的传递
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账务处理。
2、开具后的增值税发票经申请人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移交登记薄上签字确认。
3、申请人应及时将增值税发票转交购买方业务员或其财务部人员,以便及时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同时要取得对方接收发票人员的签收单。
4、对于路程较远的客户,需邮寄增值税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中间放置空白纸,以防止无意中的复写,而影响密码区字迹的清晰。
、邮寄时应准确填写收件人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并保存好快递的客户联。邮寄时应将发票签收单一并邮寄给客户,待客户收到发票后在签收回执单上签字,并将签收回执单回传给公司,发票申请人应将签收回执单妥善保管至少10天。
6、建议邮寄增值税发票尽量选择安全可靠的快递公司,如邮政快递、顺丰快递。邮寄后要及时跟踪发票的邮寄过程,发现延迟等情况要及时联系处理。在
邮寄过程中发生的发票丢失,经办人及邮寄人要承担责任。
6、如不慎丢失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应及时向公司汇报,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规定办理手续。
7、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等情形的,或发生销售部分退回和销售折让的,按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办理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
9、若因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错误、丢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事人需按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0、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税发[2006]1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2、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3、增值税发票移交登记簿
4、增值税发票签收单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相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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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告20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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