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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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上下观古今,起伏千万途。本文为你选取作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感想四篇,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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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感想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年月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年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篇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已校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律师王某在为犯罪嫌疑人单某涉嫌抢劫一案担任辩护人期间,因帮助单某伪造证据而被立案侦查,办案机关应为(D)。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承办单某案件的公安机关
D.承办单某案件以外的公安机关
2.对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单处罚款处罚的是(A)。
A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B倒卖车票的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D违反国家规定运输危险物质的
3.锅炉工于某与王某不和,一日二人又发生争执,于某怀恨在心。当日夜里,于某将锅炉的水表打坏,使锅炉不再加水持续干烧,估计锅炉会在王某接班后分钟内爆炸。事后果然发生爆炸,不仅王某被炸死,而且锅炉房被炸毁,并导致附近的一间民房倒塌,死伤数人。对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B)。
A故意杀人罪 B爆炸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B)
A保障现场交通畅通
B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D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盘查一般由(B )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A 一名 B 二名 三名 D 四名
6.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不用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A )
A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省级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B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D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二、多项选择题目:
1.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人,存在以下( ABD )情形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违反安全规定 B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D拒不改正的
2.甲某晚潜入乙家盗得面值100万元的记名支票一张,在乙挂失之后甲使用该支票从某企业购买价值100万元货物,对于甲的行为定性错误的是( AD )。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票据诈骗罪
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D构成金融诈骗罪
3.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ABD )。
A没收拼装车
B将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
可以处2000元以上000元以下的罚款
D并处2000元以上000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哪些( ABD )行为。 A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感想.
B经营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
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D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AB )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A始发地的县级 B目的地的县级
始发地的设区的市级 D目的地的设区的市级
三、不定向选择题目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可以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
B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盘查一般由两到三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D 民警可以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
2.下列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有(ABD )。
A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审理发现行政机关无此项法定职责
B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审理发现行政机关已于受理前履行法定职责的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的
D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3.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ABD )、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A互联网接入 B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空间 D通讯传输通道
四、应用题
1.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出租人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题1 D 2 A 3 B 4 B B 6 A
多项选择题:1 ABD 2 AD 3 ABD 4 ABD AB
不定向选择题:1 B 2 ABD 3 ABD
应用题:
答案:发生案件时,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学习时间:2014年6月1日(1.00—16.30)
地点:局会议室
参加人员:局全体工作人员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维护治安是公安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职能之一。正因为是“基本”的职能,其所涉及的内容必定十分琐碎繁杂。因为它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在这个意义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不可忽视。其中,对私权的维护和对治安“警察权”的规范,是这部法律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所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本文所引法条如无特别注明,均为新法之条款)第一条对立法目的的阐述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应当说这个阐述是基本到位的。对比1994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旧法”)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立法目的阐述,“新法”突出了维护私权与规范公权的统一。从整个立法的框架和内容上来看,这一立法目的在新法中也基本得到了体现。以下择其要点作一简要分析。
■调整范围的扩大
从旧法的四十五条到新法的一百一十九条,篇幅增加了一倍半还多。其中,
第三章“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是增加最多的部分。这一章又分了四节,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细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等四类。与旧法第三章笼统的规定相比,新法不仅对违法行为作了较为合理的分类,而且“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范围实际上也大大扩张了。
新法调整范围的扩大,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变化。例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包括了“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使”(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等行为,而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的描述,更是分六类具体界定(第二十四条)。又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中,将“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第四十一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以及“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第四十四条)等近年来新出现的或者比较严重的现象纳入。在“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中,值得注意的是对经营者作出了规范经营的要求,例如旅馆业工作人员对住客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明知住客携带危险物质入住不予制止(第五十六条),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等行为都被界定为违法,并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违法行为范围界定的扩大,意味着对私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新纳入处罚范围的违法行为中,有不少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新出现的或者日渐严重的社会现象。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对私权构成侵害,对社会秩序造成干扰。将它们纳入处罚的范围,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处罚方式与程度的细化
与违法行为详细分类相对应的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与程度的细化。首先,与旧法相比,新法规定的处罚的种类中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和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第十条),原来的“拘留”也被明确化为“行政拘留”(区别于刑事拘留)。
其次,各类处罚的适用幅度有了更明确的划分。例如行政拘留的适用因违法行为程度的轻重而分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等三个档次;而罚款更是改变了旧法以1元以上200元以下为主的处罚幅度,新增了200元至3000元罚款的几个档次。行政拘留适用的细分体现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慎用,本质上是对人权的尊重;而罚款数额上限的提高则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处罚“档次”的细分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要求公民“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导向作用。例如“黑客”可能面临最高10日的拘留(第二十九条),“买赃”可能受到最高5日至10日拘留并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第五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感想.
九条)。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的规定(第十六条),避免了行政处罚因合并执行而处罚过重的可能性。此外,对强制措施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填补了以往立法中的一些漏洞。例如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对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处罚权的实体限制
新法的调整范围虽然在总体上是扩大了,但旧法中原有的一项权力却被取消了??公安机关不再具有民事赔偿的裁决权(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裁决被处罚对象赔偿受害人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这是一个大的变化。公安机关不再解决民事纠纷,使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功能更加纯粹和名至实归,也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划分了更清晰的边界,引导民事纠纷通过诉讼解决。此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范围的扩大并不必然意味着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权的扩大。事实上,新法虽然扩大了治安处罚权行使的范围,但同时对处罚权行使的方式却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例如,罚款数额和行政拘留天数的详细的“分级”规定,大大限制了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处罚的任意性和不公平。
■处罚程序的完善
新法对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权的限制不仅体现在实体方面,更体现在程序方面。新法第四章“处罚程序”中“调查??决定??执行”的环节划分,与旧法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的规定相比,新法的程序性规定不仅在篇幅上是旧法的四倍(旧法第四章只有十条,新法却有四十条),而且对处罚程序的规定更为详细、规范,并注意了与其他相关法律(例如《行政处罚法》)的协调和衔接。在调查程序中,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回避等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都得到了体现;对传唤时间作出规定(第八十三条)和将旧法中“讯问”改为“询问”,体现了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分界;对检查程序的规定(第八十七条)则对于长期悬而未决的“强制检查权”问题在一定范围内给了一个明确的“交代”。包括听证程序在内的决定程序与《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基本一致,但每一种情况的处理方式的规定则更
加详细周到。听证程序的适用被限定在“公安机关作出的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中“2000元以上罚款”可以看做是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进一步明确化(当然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而30日至60日的办案期限的规定(第九十九条),也有望促进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及时处理,防止久拖不决。
另外,新法对救济程序的规定也保持了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一致。旧法规定不服处罚只能在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再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旧法第三十九条),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并不一致;新法则废止了上述特别规定,规定了“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一百零二条)。在执行程序中,对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救济的规定,使得被处罚人的权利保障更为充分。新法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有可能暂缓执行(第一百零七条至一百一十一条)。这是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有望防止错误的行政拘留给被处罚人带来的不可逆的损失,也可以减少因此而引发的国家赔偿。
此外,第五章“执法监督”是旧法所没有的。此章规定的目的是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合理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旧法仅在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作了简要规定,新法则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的情形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较为详细具体,是“限权”的最终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许不能说是一部完美的法律,其中一些规定的可操作性仍然值得讨论(例如第二十四条责令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者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又如第八十七条规定检查公民住所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等等),但是总体上看,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详细规定和处罚程序的具体化、明确化以及合理化,基本上实现了维护秩序、保障权利和规范权力的立法目的。可以预计,这部法律将为公安机关提供更好的执法指引,同时对健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和规范行政处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6年9月日通过,自197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06年3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年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年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旧法: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旧法: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为新法增加的内容,后面的无对比,均指新法增加的内容)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旧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感想.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旧法: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旧法: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旧法: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感想.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旧法: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旧法:第九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旧法: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旧法: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旧法: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
中国梦
我身为一位普通中国人民,知道中国梦也就是强国梦。想要民富国强,我认为社会的治安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个国家军事力量很强,但社会治安很不好,每天大大小小的事故接连不断。那国家能实现中国梦吗?
就以交通安全事故来说吧,中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45万起,平均每天1250起,每年有107077人死于交通事故,平均每天死亡293人。人们现在天天闯红灯、醉酒驾车,这能不让人害怕吗?说到处罚,也不是没有规定。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既然有了处罚规定,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交通案例呢?
我想这是因为人们都抱着侥幸心理和道路设施的摆放、安排不合理。我觉得政府要把交通事故的件数减少下来,应该先要把各个路段的电子设备,查一查是否安排合理。然后可以通过媒体把危害告诉市民,当然媒体不是只一天做广播就算了,要天天做广播,要把危害的厉害性深深地刻在中华儿女的心中。
我想如果这个办法实施了,全国上下应该不会再有那么多的交通事故,每个人再也不闯红灯、醉酒驾车了,那时候是多么美好啊!我相信这一定是中华儿女的中国梦!
法律演讲稿
法律演讲稿(一)
正如我们所知,法律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绳,依法治国也是我们国家坚持的治国政策之一。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中,法律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专门为我们青少年所设立的。
那么,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约束不到我们,只要遵守校纪就行。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因为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请问,如果法律作用甚微,为什么公元前1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因他的《石柱法》——即众所周知的汉穆拉比法典而流芳百世?请问,如果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为什么拿破伦会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历史不会说谎。法律,无疑是一个国家国泰民安的先决条件。它的重要性更是无庸质疑。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的规定和精神。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在这个经济社会,道德的约束在不断的被人们所淡忘,甚至开始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促使我们更加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社会的秩序。纽约,这个世界最繁华的都市,却也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犯罪,无疑永远在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的是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和不完善。也不可否认,有一些人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为的只是金钱,只是一个“利”字。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的健全,完善中。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扞卫它,这也是在扞卫国家的尊严,扞卫自己的尊严。
而作为中学生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自习课纪律开始。从同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到能够做到严格自律。从被动的受约束到主动的养成遵纪的习惯。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体会到法律制裁的威严才悔恨呢?因此,让我们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有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让我们大家共同携手,在成长得到律上与法同行吧!
法律演讲稿(二)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成长路上与法同行。
“办法”,“身法”,“写法”……我们的生活中处处有法。法制生活的时代已经来临。那么,什么才是“法”呢?
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法律时刻提醒着我们,约束着我们,衡量着我们的行为。
有些“法”是需要强制执行的。这里有个例子。南京有一家鸭店,生意是红红火火,正当人们蜂拥而至购买鸭子时,一队城管队员却冲了进来。人群迷惑不解,但很快就知道了答案,原来,黑心老板不仅收购的是病鸭,而且又在鸭子里注水,这种“注水鸭”外表看来白白净净,嫩嫩滑滑,但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吃过鸭子不多久,就会出现腹泻、头痛症状。在执法队员取证过程中,另外也发现了贩卖病鸭的基地,并一并“端掉”。如今的社会纷繁复杂,所以同学们,身处其中的我们,不仅要懂法,还要学会对一切触动法律的陷阱与诱惑说:“N!”
有些“法”是没有确切规定的。只是当你捡起一片纸屑时,别人会用赞许的目光望着你;当你扶起跌伤的孩子,孩子会永远记住你一辈子因为有法可依,我们身处的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
不过,对有些人来说,法律却像捆仙索,时常动用它的咒语,让人们尝到它的苦涩,有些人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www.l13.n)这些人中,很大一部分是未成年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只顾物质上的享受,一次又一次淡忘法律,漠视法律,在不知不觉中误入歧途,受到了法律的审判和制裁,以致在牢狱中浪费了太多大好光阴,为人们敲响了警钟。
所以,作为21世纪的中学生,我们也应该思考: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法律约束不到我们,只要遵守校纪就行。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藐视法律而犯罪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杭州名平均年龄仅1岁的少男少女因“口角之争”,将一名17岁少年杀害并分尸。2006年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2人被判死刑,2人无期,1人有期徒刑1年。这是多么沉痛的教训啊!把青春和生命交付给监狱和惩罚,谁愿意呢?同学们,我们既然来到了这世上,那么就有义务好好珍惜自己的生命,你们说呢?
因此,作为社会的小公民,我们更要遵纪守法。其中,遵纪是基础。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自习课纪律开始。从同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到能够做到严格自律;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千万不要认为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请你快点打消这种念头吧!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体会到法律制裁的尊严才悔恨呢?所以,同学们,请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起,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让我们都力争使自己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吧!
法律演讲稿(三)
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医药监督 医药监督管理局
篇一:《第四章 药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药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 -- 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
案例一:ΧΧ市9家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受处罚
【案情简介】200年1月14日,Χ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9家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分别做出责令立即改正,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药店存在违反国家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不凭医师处方销售阿莫西林胶囊、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头孢拉定胶囊、醋酸地塞米松片等处方药的行为。
我国实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需要。200年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加大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的推进力度。ΧΧ市情况看,多数药店能够自觉遵守这一制度,做到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但硭有部分药店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违规销售处方药的问题,也存在屡查屡犯的现象,尤其是受利益驱动违规销售口服处方药现象较为突出。
ΧΧ市药监部门此次对这9家药店实行处罚,是在2007年11月日对该市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和药店片组长进行专题约谈的基础上进行的,以进一步发挥教育和警示作用,为全市人民的用药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问题与思考】
(1)我国实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意义何在?
(2)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处方药应遵循什么规定?
(3)你认为应该如何根除上述案例中提到的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现象?
案例二: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致患者猝死
【案情简介】2006年月23日,成都39岁男子刘某因患感冒,从该市某药店购得药品回家服用后不到两小时猝死。经司法鉴定,药品无质量问题,而在于患者过量服用。刘某服用的“感冒药”中有3种处方药——“比特力”(盐酸西替利嗪)、乙酰螺旋霉素和复方甘草片,其服用的“比特力”超量,诱发冠心病死亡。“比特力”主要用于治疗鼻炎、荨麻疹、过敏和皮肤瘙痒等症,并非感冒类用药。刘某家属认为,药店店员吴某在患者没有出示医生处方情况下,擅自将盐酸西替利嗪、乙
酰螺旋霉素片等处方药随意配方,结果导致刘某超剂量服用处方药,最终出现呼吸困难而死亡。遂将个体药店老板及药品零售企业告上法庭,索赔21万余元。2007年月,成都一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导致患者猝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与思考】
(1)请你分析该案例中药店和药师在销售处方药过程中承担什么责任?
(2)患者和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处方药时应如何加强自我保护?
案例三: 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极配备使用部分)
【案情简介】2009年月1日,卫生部公布了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极配备使用部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极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极配备使用部分。本目录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极配备使用部分(以下简称《药物目录•基层部分》)。有关目录的情况介绍如下:
1. 目录的极成
《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3部分。
目录后附有索引。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和英文索引;中成药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
2. 目录的分类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20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102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
3. 目录中品种的剂型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剂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年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物目 录•基层部分》标注的为准。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的口服常释剂型包括口服普通片剂、肠溶片、分散片,硬胶囊、肠溶胶囊、软胶囊(胶丸);口服缓释剂型包括缓释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外用软膏剂型包括软膏剂、乳膏剂;注射剂包括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用浓溶液。剂型编排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中成药的剂型不单列,以“药品名称”栏中标注的为准。
4. 关于中药饮片
中药饮片的国家药品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部颁标准和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颁标准收载的药材及饮片标准。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问题与思考】
1. 《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药品包括哪几部分?
2.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的口服常释剂型包括哪些剂型?
3. 简述中药饮片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含义。
案例四:澳大利亚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案情简介】
1.基本情况
澳大利亚位于南半球的大洋州,人口2071万人(2006年),首都堪培拉,它是一个后起的发达国家,200年国内生产总值(DP)全球排名第14,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ED)国家排名中列第11。澳大利亚政府各部门(公共福利、各州及各区政府)、卫生教育工作者、医务人员、医疗机极与供应商、医药企业、消费者和媒体等部门都充分认识到国家药物政策的重要性。
2.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特点
(1)满足民众用药与相关服务的需要,获得最佳卫生保健成果,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由于更为关注优良的医疗卫生效果而非卫生保健项目的投入,NP把人民的需要以及为满足人民需要作为中心目标来提高相关各界的技能、经验和知识列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2)及时获得所需的、个人及社会可承受其价格的药品。
(3)使药品符合质量、安全及疗效的标准。
(4)高质量地使用药品。
()明硭制药企业的责任,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3.保障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社会各界对其中每一项工作各自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都要在所有相关的倡议中考虑这些中心目标。
(1)保障药品获得性的措施 为了保证药品的获得,努力使药品的价格不成为人们获得所需药品的障碍。在药品的供应过程中。调整现行的市场机制可以提高人们对重要药品的价格承受能力。例如,在“药品效益计划”中,通过补贴使人们容易获得某些处方药,医院供应给病人的药品也有价格补贴。值得注意的是,这医药监督.
些补贴不是没有代价的,它必须由全社会去承担。
为了在健康需要和财政规定的支付能力之间寻求平衡,各部门非常关注下列事项:
①药品的财政与供应计划能使卫生医疗效果最佳化,并能反映投入资金的价值。
②为达到投资应得的效益,所有部门都要充分承担责任。
③获得必需药品的费用,应以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所能承担的费用为基础,在面对压力时,如开发新的高价药品及澳大利亚老年人群适用的药品时,尤其要考虑这一点。
④获取药品的过程设置得越简单越好,这样才能使药品补贴及时、机制明硭,防止不必要的行政障碍和耗费。
⑤药品的财政安排要避免各级政府间、其他出资人或其他不正当激励所导致的费用转嫁。
⑥有一个效率高且充分发挥作用的药品流通供应系统(包括物流人员、医院及零售企业)。
⑦各部门之间支出费用和储备实现公平分配。
⑧利用药物经济学的评价结果,硭定药品报销目录。
(2)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和疗效的措施
①澳大利亚通过合理的、透明的标准和程序对药品进行标准化监督与管理药品的质量、安全和疗效。
②从规章制度上保证药品开发、生产、供应及调配都遵循适当的工作规范,出现的问题都能做出迅速、有效、妥当的处置。
③药品管制的水平要与社会中潜在的效益与风险相一致,并以适当的风险测评程序为基础。
④药品上市前测评主要针对药品的质量、安全性、疗效和及时可供性等内容。 ⑤有一个有效的药品上市后监测系统(如药品的不良反应),以硭保安全性评价的持续性。
⑥努力追求药品监管工作的地区及国际协调,减少重复和不必要的限制,以利于新的治疗方案能尽早为公众服务:
⑦药品监督人员与药品企业之间要保持积枀的合作关系,要运用适当的共同监管的有效模式。
【问题与思考】
对照澳大利亚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分析对我国有些什么启示?
篇二:《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第一部分 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陆建华老师
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出租柜台、证照)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警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按《药品管理法》七十三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开具销售凭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出租柜台、证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军队用药品的流通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月1日实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同时废止。医药监督.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药监督.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6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二月四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
篇三:《加强我国药品监督管理》
加强我国药品监督管理
药品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它关乎着我们的生命健康安全,直接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质量。所以健全完善我国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我国屡屡发生大小药害事件,公众对药品安全的诉求日趋高涨。如何改革与完善药品监管,已经成为政府、社会、公民共同关心的课题。现就以下几点谈谈我的见解。
我国医药市场的特点:
风险大:药品是一种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物质,在发挥功能的同时也会对人体产生损害,即药品正常使用下产生的不良反应。药品的二重性决定了即使是合格的药品也不代表是安全的药品,加之企业往往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药品的质量,因此药品市场的风险很大。
垄断性强: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一种新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将受到保护,故而市场垄断性强。
需求特殊:药品需求具有以下特殊性。
1)非弹性,患者不会因药品价格的上升而放弃对药品的购买,同时也不会因药品价格的下降而持续对药品的消费;
2)制度引导性,我国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药品目录对药品市场需求影响较大;
3)指导性,患者需要在执业药师或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使用药品,特别是处方药的需求完全受医师的指导。
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一般不具备药品知识,企业、医生等供给者对患者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患者很容易盲目从。
我国医药市场的现状
药品质量问题多:药品质量问题主要为假药和劣药两种。假药是企业由于自身底子薄,竞争力不强,仿制、伪造其他品牌的药品,具有多样化、隐蔽性的特点”。劣药是指企业管理机制不健全,不严格执行国家P标准,在物料的选购和药品的生产、检验过程中管理松懈,导致药品达不到标准要求。
违法广告屡禁不绝:目前药品违法广告现象严重,且屡禁不绝。2001年下半年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中国八大虚假广告案”中,医药类虚假广告就有7个;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1起涉嫌违法的卫视广告中医药类就达起 1。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对99份报纸和60家地市电视台进行监测,共发现违法药品广告 4次 ;全国工商管理机关共查处违法药品广告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1% 。2006年4季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共计22 37次。
医药代表扰乱市场:在目前的医药代表队伍中,医药专业型人才缺乏”,其中有部分文化素质较低。一些人为了从药品销售中得到高额提成,使用种种不正当手段,致使医生违反职业道德、不顾患者实际需要开“大处方”等现象,使医药市场的无序竞争加剧,成为医院及医生高额回扣的温床。
监管存在漏洞:我国药品质量由SFDA监管,价格则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药品的营销管理属工商管理机关,而作为药品第一终端的医院则属卫生部门管理,过多的管理环节带来问题的复杂化,如出现“谁审批准负责”的推诿现象 等。加之我国《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和某些条例对一些违法情形的判罚轻重、违法主体和违法性质的认定上存在争议” ,导致企业和媒体有空子可钻。
代理商的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带金销售和左右企业生产。代理商为了达到销售目的,多采用“带金销售”贿赂医师。随着“带金销售”的升级,医师的回扣增多,代理商的利益被压缩,生产企业只得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弥补”,最终牺牲了药品质量 。代理商为了自身利益,诱导制药企业更改药品的生产工艺或仿造品牌药品。例如“梅花K”事件 和“糖脂宁胶囊”事件 等。
加强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普及相关知识
普及医药知识:要普及公众的医药知识,以提高其识别能力。如面对虚假广告能进行初步的判断;在医师开具处方时,能和医师沟通,从而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普及法律知识:公众法律知识的普及有助于对违法行为的识别和举报,使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获得信息,终止违法活动,保障公众的合法利益不受或少受损害。
2、严格责任制度
如今我国的药品安全事故频繁出现,其主要问题还应归咎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如部门负责人收受贿赂,对药品的监管松懈,出了事故后就相互推卸责任,所以我们要明确责任制度,出了问题我们能够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严格准入制度医药监督.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营销队伍素质不高。由于医药行业“利益与道德的矛盾”共存,且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故应借鉴国家资格准人制度,提高医药营销人员的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使其具备医药营销人才所应有的素质。
4 加强监管药品广告
建立高效的监管体系:我国对药品广告的审查和监督职责分别由药监局和工商管理局承担,这种交叉管理不利于药品广告的监管。建议国家对广告的管理实行审监合一的体制,保证对违法广告的早发现早治理。
明晰法律定义:目前我国的违法药品广告表现为篡改审批内容、未经审批私自发布、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以及发布禁止发布的广告。类别不一样,性质和处罚力度均不相同。笔者认为,“篡改审批内容”和“未经审批私自发布”含义有些模糊,篡改后的内容必定是未经审批的,如果发生了此类违法活动将难以界定。因此,我国在法律上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应更准确、明晰。
加大处罚力度:违法药品广告泛滥与政府的处罚力度不够有直接的联系。《广告法》对违法虚假广告处以广告费的1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这种象征性的处罚根本不能阻止违法者铤而走险,丰厚的利润完全可以弥补“损失”。国家应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使之不敢违法。
完善价格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药品价格形式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由于不同的企业生产成本不尽相同,政府很难做出合理的定价方案。企业的虚高定价是“回扣”产生的源头。因此,应完善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制,使价格更趋合理。
6 规范销售与用药行为
医院应增加医师接待医药代表的透明度,设立接待日并公开接待情况;全面实行处方点评制度,对医师处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与医师薪金和职称评定挂钩;提高医师待遇,我国对医院的投入较少,医师的收入单一,高价药、大处方、“回扣”有一定的生存土壤。政府应提高医师的待遇,进而严格要求医师遵守职业道德,才能有效拒绝不法行为。
7整顿代理商
代理商为制药企业出谋划策,多是出于对利益的考虑而不顾药品质量。为此,应在法律层面严格限制代理商的职责,禁止代理商诱导制药企业违规生产,若违法违规,应从重处罚。
篇四:《第3章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第3章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
单元概要
一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二 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支撑机构
三 药品管理立法
四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
单元一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大纲框架
1
【例题-配伍选择题】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D、商务主管部门
1、负责药品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是:(B)
2、负责拟定和实施生物医药产业规划的部门是:()
3、负责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的部门是:(D)
【例题-配伍选择题】
A、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工作医药监督.
B、医药行业管理工作
、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D、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D )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A)
3、国家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负责:()
单元二 药品技术监督管理机构
提示:具体职责
2
【例题-配伍选择题】
A、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
D、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1、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检验及其技术复核工作,对照的机构是:(A )
2、加挂“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的机构是:()
3、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托,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查的机构是:(D)
4、负责组织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的机构是:(B)
【例题-配伍选择题】
A、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B、国家药典委员会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承担或组织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的复验及技术检定工作的机构是:(A)
2、负责中药资源普查的机构是:(D)
3、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机构是:(B)
单元三 药品管理立法
3
一 法的基本知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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