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冰投毒案 念斌投毒案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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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念冰投毒案 念斌投毒案案情介绍(1)

2、复旦投毒案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2)

3、我评云南幼儿园投毒案(3)

4、人心的改革(4)

念冰投毒案 念斌投毒案案情介绍

篇一:《念斌投毒案》

念斌投毒案简析

——证据学

案情回顾:念斌原是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的一个平民百姓,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有一个可爱的儿子,然而,幸福在2006年的7月27日戛然而止。原因是与念斌只有一墙之隔的丁云虾和其子女以及陈炎娇母女在当晚吃过晚饭后,相继出现了腹痛、呕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现象。后被确认是食物中毒现象,丁云虾的大女儿和大儿子抢救无效死亡,后公安认定为是念斌所为,将其入狱,被判死刑。

从200到2014,念冰先后被判四次死刑,但都被福建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直到今年的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其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乐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其二:上诉人念斌无罪。其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念斌无罪释放。

看过此案的大部分人,都会对谁是真正的凶手产生浓厚的兴趣,其实不然,整个事件已经持续了年之久,真正令人的痛心的就是这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年审判。我们不禁要发问,到底是什么样的悬案,能让案件的判决持续年?

了解过此案的人们或许都会知道此案发生的过程是怎样进行的。从案件的一开始,警方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念斌,而是丁云虾的另一个邻居X,最关键的是,在案发当天,在X的家中,警方曾发现过“鼠强”的残留物,而且他也在4点钟也就是晚饭前的时候去过丁云虾家中,在之前的几天也因为孩子的问题与丁云虾一家产生过矛盾。但是,

在调查过程中,X突发癔病(之前从无癔病史),最关键的来了,也就是念斌在此时没有通过测谎仪,警方就直接把凶手的矛头指向念斌了。我们先不说念斌没有通过测谎仪的理由是否真实,但测谎仪在97年就规定了其结果是不具备证据效力的,也就是说,警方把具备证据效力的嫌疑人扔开不管,迷信于测谎仪的结果。其次,在警方搜集证据和审讯上,更存在很大的问题。警方的很多检测证据都是在念斌定罪之后才有检测结果的,而且检测样本混乱,甚至多次用了同一个质谱图;在审讯方面,警方有明显的刑讯逼供嫌疑,曾一度让念斌咬舌自尽,而且警方的刑讯录像还有长达一个小时的空缺。那么既然有如此多的漏洞,福州中院竟然将此案拖了年!

福建高院多次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后没有判决念斌无罪,而是发回重审,既然二审法院早在6年前就已发现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何不直接改判念斌无罪,而非要交由一审法院去‘重审’呢?刑事司法程序之所以要设计二审,正是为了让二审法院能在这种审级关系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存在的错误,从而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如果说第一次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还抱有‘有错必纠’的期待的话,在最高法以同样理由发回重审后,福建高院再一次发回一审法院,不但显得缺乏担当,也与法律精神不符。

终审判决引用的法条,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引用这个法条下判,就同时意味着,福州市中院和警察局已经违背了法律的公正、公平了。

篇二:《念斌投毒案 资料混杂》

念斌投毒案

案发过程

2006年7月27日晚6时,澳前镇澳前村村民陈炎娇及其女儿和租住在其家中的丁云虾及其三个孩子,与往常一样一起吃晚饭。晚饭吃的是稀饭和青椒炒鱿鱼、酱油煮杂鱼两道菜,稀饭是各家自煮的,陈家人吃自家的白薯稀饭,丁家人吃自家的白米稀饭。陈炎娇母女和丁云虾的三个孩子共同吃了青椒炒鱿鱼和酱油煮杂鱼,丁云虾最后一个进屋吃饭时,鱿鱼已经被吃光,所以丁云虾只吃了自家的白米稀饭和杂鱼,没有吃到鱿鱼。当晚,两家人所吃食物只剩下酱油煮杂鱼,鱿鱼和丁家白米稀饭全部吃光。饭后,丁云虾清洗了煮饭、炒菜的用具和餐具。

当晚9时许,丁云虾的10岁的大儿子俞攀和岁的女儿俞悦首先出现腹痛、呕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症状。丁云虾疑为受凉,便叫人给两个孩子进行针灸,但1个多小时后孩子的症状并未得到缓解。与此同时,陈炎娇16岁的女儿念福珠也出现了头痛症状。

凌晨零时10分左右,俞攀、俞悦二人因出现昏迷等危险症状被送往县医院抢救,随后正在睡梦中的小儿子俞涵也被叫醒一并被送往医院。医生初步诊断两个孩子可能是食物中毒。2日凌晨2时许,在丁家被送往平潭县医院后,因念福珠开始出现腹泻、拇指抖动等症状,陈炎娇与其也一起被送往平潭县医院洗胃治疗。

因俞攀、俞悦入院时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虽经平潭县医院医生1个多小时奋力抢救,但还是回天无力,俞悦、俞攀分别于2日凌晨2时和时先后死亡。

因出现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当天晚上与死者一同吃饭的俞涵、丁云虾、念福珠、陈炎娇也都于2日时、1时左右先后被送至福建省立医院开始检查治疗。[4]

2侦查过程编辑

平潭县公安局于7月2日凌晨时2分接到报案后,6时许便封锁了丁云虾、陈炎娇家厨房进行现场勘查,并于7月2日当天做出(2006)00017号《立案决定书》,对俞攀、俞悦中毒死亡案立案侦查。现场勘查的同时开始向有关人员展开调查。

现场勘查中,侦查机关从丁家厨房里提取了包括酱油煮杂鱼、调味料和锅碗瓢盆等在内的一百五十多件物品,连地面上的尘土也被扫起来送去化验。但这一百五十多件提取物中登记造册有记载的只有五件:

(1)丁云虾卧室内呕吐物一份; (2)丁云虾灶台上铁锅一个; (3)灶台旁高压锅一个;

(4)煤炉上烧水铝壶(原壶)一个;

()念斌食杂店通往陈炎娇天井的门外侧门把一个。

这五件物品均于2日提取当天进行了拍照。并于7月2日至月9日分别委托福州市公安局进行检验,理化检验报告如下:

2006年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首先从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同时在念斌食杂店外面靠近卫生间的门把上检出“疑似”氟乙酸盐毒物的物质,便出具了门把上“倾向于认定”存在氟乙酸盐的《分析意见书》。该分析意见书令平潭县公安局将视线转移到念斌身上。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在检验了数十件物品之后,从被洗刷干干净净的炒菜铁锅里检验出氟乙酸盐毒物。据此,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认定具有投毒作案的重大嫌疑。

3审查起诉

月7日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以“留置盘问”的方式留置审讯,月日被拘传,据传当天下午做出从水壶内投毒的有罪供述。月9日被拘留,月1日被平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1日平潭县公安局以念斌犯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平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平潭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念斌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6年11月6日转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检察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平潭县检察院于2007年1月日再次将此案移送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福州市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日。

2007年2月6日福州市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念斌犯有如下罪行:

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念斌在其食杂店中,看到顾客被丁云虾招揽过去而怀恨在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念斌到其与丁云虾等人共同租用的厨房,将半包鼠药倒入矿泉水瓶掺入水后倒入丁云虾放置在与他人共同租用厨房烧水的铝壶中,剩余的半包鼠药及装鼠药的矿泉水瓶丢弃在附近的竹筐里。当天下午,陈炎娇用铝壶中的水帮助丁云虾煮鱿鱼,傍晚丁云虾用铝壶中的水煮稀饭。当晚被害人俞攀、俞悦、俞涵、丁云虾、陈炎娇、念福珠食用了稀饭、鱿鱼相继中毒。其中,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俞攀、俞悦心血尿液中检出含氟乙酸盐鼠药,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丁云虾的铝壶内的水、高压锅残留物、铁锅残留物均检出氟乙酸盐成分。

在庭审中,念斌在法庭上喊冤,称自己没有干投毒的事,自己做预审中的口供时被警方刑讯逼供所致。

历次判决

200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年12月1日,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6月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0年10月2日,最高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1年月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念斌的案子绝对是近几年我国刑事司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的案件,这起案件的审判过程,给中国的司法带来了长远的影响。从2006年月7日念斌被警方带走调查到2014年月22日念斌最终被无罪释放。念斌经历了长达年的审判,在这期间,念斌四次被判处死刑,但最终又一次次的免于受刑。最终,经过年的漫长审理之后,念斌被判处无罪释放。这个个案件带来的思考以及这里面的真是是非曲折都让人久久无法释怀。 从念斌案中我依稀看到了美国的的世纪大案辛普森案的影子。同样是铁证如山的案子,最终都由于检方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当然念斌不是辛普森那样的土豪,不可能拥有所谓的“梦幻律师团”这样的强力手段扭转乾坤。这个疑案可以出现这样的大逆转,可以说是天时、地利、人和共同促成的。 首先在这样一件疑案中,警方一开始犯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他们太过于主观了。也正是在这样一种错误的主观看法,使得警方在侦查过程中错误连连,存在诸多漏洞。特别是在最核心的几个证据上,检方出事的证据均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这为辩方最后的创造奇迹提供了极佳的契机。其次,念斌案可以最终翻盘也离不开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可以说念斌案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适用教本。念斌可以重获自由,在央视节目里大谈特谈,他真应该感谢我国近来逐渐进步的法律建设。念斌的辩护律师团队成员在事后回忆中曾经提到,他在案件的最后审理阶段第一次在审判阶段可以对关键性的证人,证物进行当庭的充分辩论。还有死刑复核权的回收这一重要改变,如果不是这样,念斌很有可能在地方司法审判过程中就已经被执行了死刑,那这个给我国刑事司法造成深远影响的案件也不会出现了。最后,我想说人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是念斌案可以如此传奇的必要条件。抛开念斌个人到底是

否假戏真做不讲,如果没有念斌姐姐一再的坚持和努力,就不可能有这么多专家学者参与进来,那么这个案件很有可能会按照地方行政司法的常规程序,念斌被作为罪犯而得到应有的惩罚。正是念斌姐姐的源于亲情的不懈努力,让这起刑事疑案受到了充分的关注、讨论和研究,这使这起案件最终一石激起千层浪,推进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历程。 虽然这样的问题案件可以推动司法的进步,但当事双方都为此付出了过与惨痛的代价。所以最后,个人真心希望中国的司法可以进步得快一点,让这样的悲剧、不公可以更少一点。不论对错,只为真正的正义。

篇三:《2014年十大法治事件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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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十大法治事件盘点

作者:

来源:《经济与法治》201年第01期

一、21世纪网被查

2014年9月,21世纪网主编和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及两家公关公司负责人等名犯罪嫌疑人,因以舆论监督为幌子、通过有偿新闻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的特大新闻敲诈案件,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媒体作为一种公权力,如果使用它的人心怀不端,造成的危害将无法想象。长此以往,我们不仅不会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者,相反会成为价值毁灭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不能异化为待价而沽的牟利工具,媒体从业者不能成为手握“第四种权力”的寻租者和牟利者。对于媒体而言,客观报道、公正中立是根本;对于企业而言,诚信守法、规范经营是底线。各类市场参与者都应当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共同推进市场的规范化、法治化。

二、“秦火火”“立二拆四”网络造谣案

2013年4月17日,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秦火火”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1月1日,“立二拆四”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点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视情节可以拘留,严重者触犯刑法。正如“立二拆四”在审判后说:“今天对于网民来说可能是个值得庆祝的日子,因为我站在这里,一个制造谣言的人被绳之以法了。但我也希望大家能反思一下,为什么在那个时代,我能如此肆意甚至猖狂地生存?”我们能不能做到“让谣言止于智者,而非止于下一个谣言”?

三、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批捕

2014年月20日,郭美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

点评:根据我国《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此前警方核实的郭美美开设的赌场每场赌资都在百万元以上,其构成上述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四、冷冻胚胎继承权案二审改判

篇四:《2014度十大刑事案件》

2014年十大刑事案件

201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了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这十大刑事案件的评选,对2014年度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的刑事案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做了一次认真的梳理,展示了法官在过去的一年中,通过依法审判刑事案件,为促进依法治国、纠正冤假错案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等对十大案件作了精彩点评,对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和重大影响予以深刻诠释。

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2014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人民法院在这一案件中表现出来的直面错案、敢于纠正的行为值得肯定。从现有公开资料来看,内蒙古高院认定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正确的。本案中,“真凶”赵志红出现并指认、供述当年犯下罪行,一连串的证据材料被挖掘出来,而呼格吉勒图当年有罪供述的所谓“铁证”不攻自破。随着内蒙古政法系统追责程序的深入进行,当年如何造成这一冤案的原因也就更加明晰。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在刑事司法领域,为了防止类似本案的错案再次发生,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司法理念的变化。既要有勇于直面错误、纠正错案的决心,同时又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确保侦查、起诉案件之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2)努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排除不当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干扰;(3)将建立健全成熟、完善的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摆上改革日程,同时,还需要健全国家赔偿制度,多重机制共同保障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昆明“3·01”严重暴恐案

2014年9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恐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3名被告人死

刑,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

点评: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 赵秉志

暴力恐怖活动无论以何种名义出现,其肆意践踏生灵、侵犯无辜者的生命的行为不仅有违道德,更触犯了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必须强调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恐怖活动犯罪。“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件带给我们的伤痛并未远去,如何从根本上防范暴恐案件值得我们反思,希冀以相关案件为契机,促进我国反恐法治的进一步完善。相信随着统一的反恐怖法、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反恐法治事业必将会有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3、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念冰投毒案.

2014年1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

招远故意杀人案之所以举国轰动引起民众社会高度关注,是因为凶手的杀人恶念来自于“全能教”的教义和组织的发展。

受邪教教义的蛊惑,邪教徒的犯罪具有疯狂性,表面上看与精神病人的危害性行为具有相似之处,而实际上是有本质区别的。绝不应当把邪教徒的疯狂行为视为精神病人无意识、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而不以犯罪论,不予处罚。相反,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邪教徒的犯罪,应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4、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这是继刘志军之后又一个铁道部落马的高官,也是我国在反腐工作上的又一大成果,同时,本案也再次对我国当前的反腐机制敲响了警钟,引发对预防腐败机制的反思。

张曙光的涉案时间跨度从2000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受贿,问题在于,我党一直在着手构建反腐败的机制,并且一直在加强反腐败的力度,为什么在这11年中张曙光的受贿行为没有得到查处呢?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的反腐机制整体存在着“软化”的问题,当前的反腐机制较为零散,而没有形成健全的反腐制度体系。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未来反腐败工作的重心是要试图构建科学、健全的反腐败机制,将腐败犯罪的预防和腐败犯罪的惩治体系化,使得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走向制度化、法治化,防止下一个“张曙光案”的出现。

、福建终审宣判念斌无罪案念冰投毒案.

2014年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公开宣判念斌投毒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依法作出念斌无罪的终审判决;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

“念斌投毒案”应当是2014年刑事案件中受到社会关注度之高、之久仅次于“呼格案”的一个案件。社会关注“念斌投毒案”,不仅是因为该案戏剧化的诉讼过程和结果,而是透过该案,人们在思考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出了什么问题,同时也感到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有希望的!

“念斌投毒案”的曲折反复和柳暗花明,使我们由衷地对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大加肯定:一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重大举措。二是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大修改。它强化了庭审功能,要求重要的证人、鉴定人都要出庭作证,还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规定。三是司法机关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辩护意见的重视以及该案律师们无私、无畏、专业、敬业的奉献精神!

6、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4年月日,我国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彼特·威廉·汉弗莱、虞英曾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及驱逐出境、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点评:《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 刘桂明

从本案的发生与审理,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共识: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否,绝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事关公民安全、法律尊严、社会稳定的大事。

同时,我们又看到了当下社会的两个矛盾与纠结:一是个人信息保护与泄露之间的如何偏重?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看到,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甚至可以说是作为一种人权,个人信息的保护乃至防止商业和公权机关的滥用已经刻不容缓。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如何平衡?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其实更加重要。其中最为至关重要的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础配套设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必要尽快从幕后走向台前。

对于政府信息来说,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那么,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来说,保密永远是原则,公开则只是例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案的审理颇具标志意义。

7、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4年7月14日至19日,湖北高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二上诉案。2014年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刘汉、刘维上诉案,认定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对刘汉、刘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点评: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 赵秉志

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都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包括黑社会性质犯罪等在内的严重刑事犯罪影响我国社会发展与人民平安,必须依法予以有力有效的惩治。

广受关注的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故意杀人等罪案在一审、二审的过程中,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相关规定为准绳,以充分、确凿的证据认定犯罪,并综合各种情节裁量刑罚,定罪量刑严格贯彻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共同犯罪的罪责规范;并通过异地审判、分案审理、公开审理、辩护权保障等措施,体现了公正审判,彰显了我国司法的文明进步。该案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严惩涉黑有组织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的政策精神,是依法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典型法治事件,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

2014年4月17日,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点评:《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 刘桂明

“秦火火案”是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其典型意义就在于在面对诸如“7·23”甬温线动车事故等公共事件时,网民可以对善后处理进行质疑,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但是,“秦火火”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以虚拟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显然,他以谎言将公众从质疑的边界绑架到了造谣的禁区。我们知道,到了造谣的禁区,谁都无法避免被处以“点球”的处罚了。

可见,从怀疑到质疑,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正确表达;但从质疑到造谣,却并非一步之遥。

9、浙江温岭杀医案

2013年10月2日,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闯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持刀行凶,致一死一重伤。2014年4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温岭杀医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恩青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

在2014年的刑事案件中,“浙江温岭杀医案”无疑是一起令人心情最为沉重的案件。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危害后果不限于已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极其严重的直接后果,而且还造成极其严重的间接后果:它给成千上万的医生、护士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惧。在此情形下,医生、护士们又怎能集中精力治病救人?反过来,这势必又殃及无辜的病人、家属,也就是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这样看待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就不难理解这是一起“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当属罪有应得。念冰投毒案.

但是,刑法及其刑罚不是万能的,甚至可以说是有限的。只有我们的国家、社会以及我们每个人真正能够尊重他人、尊重病人、尊重生命,构建起新的医患关系和人际关系,才能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篇五:《念斌案件个人点评》

念斌投毒案

何敏婷念冰投毒案.

案件: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该案历时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月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重新立案侦查。11月,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

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已经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

念斌申请132万元国家赔偿称关押期间患10余疾病

个人点评:

我个人对待这个案件也看了比较久了,最近也是热播,今年很多的冤案开始给掀开,我在想:难道是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国”政策的效应吗?在这个案件我有几个方面的感想: 公安方面:念斌案件一直在全国的舌尖之上,在今天12月26日,念斌终于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控告书写了警察的严刑逼供的方式:“被吊在窗户上打”,被迫编“作案过程”等一一给暴露出来,一个曾经是罪人,现在反而成了“反警”的英雄,暂时不说念斌是否真正的有犯罪,但如果警察查案的方法是真如念斌所说。我想说的是这就是司法腐败,办案不公,作为执法人员追求的是查明真相,而不是“破案”。在这个案件的重要证据胃液报告是公安伪造证据的,“一图两用、两图四用”,连报告时间都对不上,真的是“假的真不了”。还有中毒的鱿鱼,这么重要的物证,八年来现在才拿出来,还有一些和公安认定有矛盾的证人证言,公安就隐匿了。这些可恶的行为,说起都是会引起公愤的。近年来,公安的执法大大让人民失去信心,作为在执法前线人员都滥用权力,连最基本的执法道德都没有,老百姓还能指望公安人员去保护吗?看见公安还会想他们会不会来冤枉我的吧?

针对这次的事件,我们更加有思考的是“为什么连最基本的道德素质的人员能担任保护民的职位呢?为什么有腐败的执政现象,作为内部执法人员可以做到不闻不问,安然的过自己的生活呢?”其实一个案件的揭露,不仅仅是对这个案件的认真查明真相,更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案件的背后。我不希望中国的警察比黑社会还可怕,他们的权利好像是“阳光背后的黑暗”揭露起来让人民可怕,不敢再相信“公平,正义”。

念斌家庭方面:由于念斌的坐牢,家庭一度给推上舆论的风波。有一句老话是说的没有错的“一张嘴可以杀死人啊”。当念斌判死刑的时候,有一堆的居民跑到他家里面把所有东西都砸碎了,对于刚生下小孩不久的念斌妻子无疑是大大的打击。现在念斌提出了132万的赔偿金额,也成热论“念斌向国家索赔100万,高不高?”,对于这个论点一开,每个网民都在各自其说,有的调侃说“现在坐牢,最挣钱啊!”,有的说“坐坐牢就要100万,这是狮子开大口吧!”,也有正义的说法“赔000万也不过分,年的青春是钱能买的吗?”“赔这个钱,要让国家引起注意,不再乱判案件”等等的舆论都掀起了,无疑是对念斌家庭的一种考验啊!这是在打心理战争,也是人类的致命伤害,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都背负着巨大的压力,

加上念斌坐牢年,身心都历经磨难,有10余处疾病,不是平常人能够想象的到的并承受得到的!虽然说业内预计,此案件赔偿00万以内的可能性比较大。在我看来不管赔多少,政府都要拿出正确的态度来对待这次的事件,不仅是赔钱就能解决的事情,有更加多的法律要去完善,还有执法不正的人员需要去抓补,还被冤枉人员一个真正的公道。

受害人的家庭方面:虽然现在念斌以“证据不足”而判为无罪,但是同时证明真正的凶手可能在社会逃之夭夭了年,也可能伤害了好多的人!另一方面据报道:“投毒案中,两名中毒身亡儿童的母亲丁云虾在接受采访时称,在念斌出狱后,他们多次向平潭警方反映案情,受害者家属认为念斌就是凶手。丁云虾不愿谈及与警方接触的具体过程,只是反复称:“不是凶手为什么出狱两个多月就要出国。”看到这一则话,我在想这个丁云虾是否也和当时的警察合作勾结呢?如果不是为什么不愿谈及和警方接触哦的过程呢?只能说明她心里有鬼,说出来的话经不起四面八方烦人推敲吧!如果她能说明整个过程,不仅对自己有好处,也可以为警察的处理方法做一些回应,真正做到公开!作为一位母亲,当然是想找到凶手。但是真的希望人能够理性的出分析事情,不要让自己的感情耽误了自己真正的判决。总而言之:社会总是很骨感,让人心寒而又无奈。

检察院和法院方面:作为一个法律机构,公安提交证据,作为检查员不可能不会发现文件的日期出问题,图片文件可以一图二用,二图四用的低级问题,如果真的是忽略了只能说明当时的人员还没有资格当上相应的位置。如果是有利益关系的,这就是真正司法的腐败,把法律玩弄在鼓掌之中,政府必须派出公正人员彻底查案件。另一方面,有律师给念斌案件不断提出了疑点,结果念斌还是给判了4次死刑,这也说明司法的背后有“利益权力之手”,谁也不想承担错案冤案的责任,一直要维护他们的公安和司法的形象。但是他们这样做只是在逃避现实,人民也会慢慢失去信心,执法机构也没有公信力了。

综述:面对念斌案件,抄得沸沸扬扬。时隔八年,时间也不是很长,现在的科技进步也很先进,完全可以查到水落石出。是不是冤案,希望有关部门打起精神认真对待,全面审核,全面调查。既不要冤枉念斌,又不能使两位被毒死的无辜小孩冤沉海底,还要对一些执法人员的失误进行追究责任。拿出真正的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态度对待事情,落实到现在提倡的“依法治国”制度中去。

我希望经过念斌案件之后,国家机关要敲响警钟了,不要再得过且过的处理事情了,中国的发展连领头羊都做不好,下面的人民能好吗?希望中国在法律道路越走越完善吧。 附件:案件涉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可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种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虽然备受业界诟病,但由于立法规定明确,司法实践中很难被突破;而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只能以地方性文件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篇六:《念斌为什么会无罪?》念冰投毒案.

念斌为什么会无罪?

刘亚坦

1213124071

历时年,4次走到死亡的边缘。念斌最终还是走出了高墙大院,铁丝电网。我想,那个时刻,自由对念斌来说就是一切了。匈牙利诗人裴多菲曾写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我想,这不仅仅是战乱时代广受压迫人的解放口号,也可以是和平时期下我们对公平,自由的追求和期待。

在这里我就不过多赘述念斌投毒案的基本案情了,正如题目所问,念斌为什么会无罪?下面我来回答为什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定罪量刑的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东西。正确且合理的运用证据是区分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之一,也是法制和法治的区别之一。念斌案中控辩双方对证据的疑问是法院裁断的着手的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闽刑终字第10号》中,念斌案控辩双方针对以下证据进行质证:1.受害人是否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2.投毒方式的疑问3.念斌买没买鼠药?4念斌的有罪供述是否被逼迫?显而易见,只要弄清楚这几点问题,案件就会水落石出。

我们先证明念斌是否买鼠药了,根据相关证人和念斌自我供述(这种供述不排除刑讯下的被迫的可能)证明念斌买鼠药了,两份证言分开来看证明念斌买鼠药了,但是合起来就自相矛盾。念斌庭前多次供述的鼠药来源一节,其中关于卖鼠药人的特征、年龄、鼠药包装袋规

格等情节,与证人证言不相符。这中不充分和不确实直接可以让人怀疑是否念斌买了鼠药。况且,念斌供述把鼠药放在货架上毒老鼠一节,从货架表面与旁边地面上提取的灰尘中均未能检出鼠药成分,亦形不成印证;供述的作案工具、剩余鼠药,均未能查获。所以无法认定念斌买了鼠药这一事实,刑诉法规定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显然在这个问题下没达到标准。

其次,证明投毒方式的疑问,在终审判决中多次暗示警方收集鉴定证据程序不合理公正,出现很多自相矛盾的问题和无法说清的事实,在铝壶、高压锅的提取送检问题,铁锅的提取送检问题,均出现时间上的矛盾。在关送检铝壶中有无水的问题上,警方含含糊糊,闪烁其词,不能证明。最关键的是鉴定机构在对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表面残留物检材的检验过程中,未按照专业规范要求进行“空白”对照检验,以防止假阳性检验结果,因此难以排除该3份检材被污染的可能。在我看来,这是本案最根本的证据点,竟然出现这么低端的失误,简直不可思议。因此,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的提取送检过程不清,检材来源相关证据间的矛盾和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检验过程不规范,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因此,认定铝壶水有毒缺乏确实依据,原判认定念斌将鼠药投放在铝壶水中事实不清,关键证据链条中断。

再次,分析受害人是否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这一点在现有证据来看,警方的粗心大意真是害苦了检方,鉴定机构在检验过程中未如实按照记录表记载的步骤操作;把标样当作了被害人俞丙的尿液检

材;被害人俞乙的心血与呕吐物检材的检验数据出现错误;鉴定人出庭证实的俞丙尿液、俞乙心血和呕吐物的检验电子数据,因文件名与检材的名称不相符,真实性不能确认;辩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鉴定机构对检材的处理操作不规范,缺乏唯一性标识,把同一个质谱图标记为不同的检材,把标样当成检材,严重影响检材的准确性;本案检验仪器检测氟乙酸盐非常灵敏,鉴定机构未能提供质谱图证实做过“空白”对照检验,说明检验过程未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导致不能排除假阳性检验结果;上述物证的检验结果均不符合相关判定标准,检验结论不可信,本案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为未能发现氟乙酸盐鼠药成分,没有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这对辩方真是有利,纵观本案,这点问题一直是检方揪着不放,一再强调:无法判断是鼠药中毒,更谈不上念斌投鼠药杀人了,就是退一步来说,就是上面确定了念斌买了鼠药,也不能认定是念斌投的毒。毕竟连中的什么毒都搞不清楚。

最后,关于念斌的供述,我不敢妄言,我一向对口供天然的不相信,这些主观性极大的所谓的证据只能当做辅助性证据。如果仅以口供做唯一的证据定案,那刑讯逼供便会屡禁不止。赵作海式的悲剧就会屡屡上演。刑诉法也要求不要轻信口供。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那么,念斌案,关于念斌的口供一再是公诉方提到的念斌承认罪行的事实,但是念斌

在庭前又多次翻供,并且多次口供前后不一,矛盾重重。值得注意的是念斌声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关于这点已经无法调查清楚。但是,审讯录像带的缺失一小时的原因警方未能给出合理解释,这一个小时中发生可什么,不能不让人怀疑。因此念斌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

这次福建高院对证据的审查和采纳,遵循了刑诉法2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就本案全部来看,公诉方证据显然未达到要求。公诉得不到支持也是必然的。

在最后的裁判中,法院适用了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真是让人欣慰异常,这可以说是极大的司法进步,因为我们遇到的疑罪从轻的案件太多了,多到我们习以为常,多到我们麻木不仁。赵作海案件显然是疑案,但却没能适用疑罪从的精神,刀下留人的理由简直荒唐可笑。 我仅以我对生活的理解谈下我们国家一直适用疑罪从轻的原因。1.政法工作的高要求,周永康在上位时,要求命案必破,这真是让人无法理解,这根本就是不可能做到的,我们的刑侦能力还没达到能解决一切的水平。但是,下级政法机关也没办法,找不到证据可以要口供,不说就刑讯,甚至教你该怎么说,说什么,这真是赤裸裸的制造冤假错案。2.社会舆论压力下的惩治犯罪的要求,涉及到命案,人心惶惶,要求警方迅速破案,给人民一个交代,因此也就会出现各种问题。3还有就是统治者害怕如果大案解决不了会影响自己的统治地位。这点

更是荒谬,办一百件正确的案件也抵不上一件冤假错案对统治秩序的打击。完全是没必要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就行了,非要认为的上提,很不科学。

我们看到,当福建高院宣布念斌无罪的时候,有些人说法院失去了司法的精神,没人来维护社会的正义了,受害者的权益谁来保障。是的,受害者真的值得同情,可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我们不能把无罪的人推入有罪的深渊,如果是非要找个替死鬼来维护受害者的心灵,那替死鬼不也成为另一个受害者了,我们那个时候不是在追究犯罪,而是在亲自犯罪。还是群体性的犯罪,这难道能说成公正吗?难道这就是多少人的正义?

关于疑罪从无的精神,根本就不用在犹豫什么了,大胆适用,我们国家目前不是缺少法律,而是缺少一种法律的信仰,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要从一件件案件的处理上做工作。只要每个案件,每个人都能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而不是追求多数人的正义,信仰早晚会走进人们的心中。

我们看笑话不嫌事情大,反正心中窃喜事情发生不了我的身上。可是谁又能保证以后事情不会发生在你的身上,不会发生在你亲朋好友的身上。那个时候,你还能看笑话吗?制度的建设是维护每一个人,记住,包括看笑话的你。

昨天是她,我们不闻不问,今天是你,我们不闻不问,明天是我,谁来闻,谁来问?

篇七:《念斌案件个人点评》

念斌投毒案 何敏婷

案件: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该案历时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月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重新立案侦查。11月,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

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已经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 念斌申请132万元国家赔偿 称关押期间患10余疾病 个人点评:

我个人对待这个案件也看了比较久了,最近也是热播,今年很多的冤案开始给掀开,我在想:难道是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国”政策的效应吗?在这个案件我有几个方面的感想:

1.公安方面:念斌案件一直在全国的舌尖之上,在今天12月26日,念斌终于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控告书写了警察的严刑逼供的方式:“被吊在窗户上打”,被迫编“作案过程”等一一给暴露出来,一个曾经是罪人,现在反而成了“反警”的英雄,暂时不说念斌是否真正的有犯罪,但如果警察查案的方法是真如念斌所说。我想说的是这就是司法腐败,办案不公,作为执法人员追求的是查明真相,而不是“破案”。在这个案件的重要证据胃液报告是公安伪造证据

的,“一图两用、两图四用”, 连报告时间都对不上,真的是“假的真不了”。还有中毒的鱿鱼,这么重要的物证,八年来现在才拿出来,还有一些和公安认定有矛盾的证人证言,公安就隐匿了。这些可恶的行为,说起都是会引起公愤的。近年来,公安的执法大大让人民失去信心,作为在执法前线人员都滥用权力,连最基本的执法道德都没有,老百姓还能指望公安人员去保护吗?看见公安还会想他们会不会来冤枉我的吧?

针对这次的事件,我们更加有思考的是“为什么连最基本的道德素质的人员能担任保护民的职位呢?为什么有腐败的执政现象,作为内部执法人员可以做到不闻不问,安然的过自己的生活呢?”其实一个案件的揭露,不仅仅是对这个案件的认真查明真相,更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案件的背后。我不希望中国的警察比黑社会还可怕,他们的权利好像是“阳光背后的黑暗”揭露起来让人民可怕,不敢再相信“公平,正义”。

2.念斌家庭方面:由于念斌的坐牢,家庭一度给推上舆论的风波。有一句老话是说的没有错的“一张嘴可以杀死人啊”。当念斌判死刑的时候,有一堆的居民跑到他家里面把所有东西都砸碎了,对于刚生下小孩不久的念斌妻子无疑是大大的打击。现在念斌提出了132万的赔偿金额,也成热论“念斌向国家索赔100万,高不高?”,对于这个论点一开,每个网民都在各自其说,有的调侃说“现在坐牢,最挣钱啊!”,有的说“坐坐牢就要100万,这是狮子开大口吧!”,也有正义的说法“赔000万也不过分,年的青春是钱能买的吗?”“赔这个钱,要让国家引起注意,不再乱判案件”等等的舆论都掀起了,无疑是对念斌家庭的一种考验啊!这是在打心理战争,也是人类的致命伤害,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都背负着巨大的压力,加上念斌坐牢年,身心都历经磨难,有10余处疾病,不是平常人能够想象的到的并承受得到的!虽然说业内预计,此案件赔偿00万以内的可能性比较大。在我看来不管赔多少,政府都要拿出正确的态度来对待这次的事件,不仅是赔钱就能解决的事情,有更加多的法律要去完善,还有执法不正的人员需要去抓补,还被冤枉人员一个真正的公道。

3.受害人的家庭方面:虽然现在念斌以“证据不足”而判为无罪,但是同时证明真正的凶手可能在社会逃之夭夭了年,也可能伤害了好多的人!另一方面据报道:“投毒案中,两名中毒身亡儿童的母亲丁云虾在接受采访时称,在念斌出狱后,他们多次向平潭警方反映案情,受害者家属认为念斌就是凶手。丁云虾

不愿谈及与警方接触的具体过程,只是反复称:“不是凶手为什么出狱两个多月就要出国。”看到这一则话,我在想这个丁云虾是否也和当时的警察合作勾结呢?如果不是为什么不愿谈及和警方接触哦的过程呢?只能说明她心里有鬼,说出来的话经不起四面八方烦人推敲吧!如果她能说明整个过程,不仅对自己有好处,也可以为警察的处理方法做一些回应,真正做到公开!作为一位母亲,当然是想找到凶手。但是真的希望人能够理性的出分析事情,不要让自己的感情耽误了自己真正的判决。总而言之:社会总是很骨感,让人心寒而又无奈。

4.检察院和法院方面:作为一个法律机构,公安提交证据,作为检查员不可能不会发现文件的日期出问题,图片文件可以一图二用,二图四用的低级问题,如果真的是忽略了只能说明当时的人员还没有资格当上相应的位置。如果是有利益关系的,这就是真正司法的腐败,把法律玩弄在鼓掌之中,政府必须派出公正人员彻底查案件。另一方面,有律师给念斌案件不断提出了疑点,结果念斌还是给判了4次死刑,这也说明司法的背后有“利益权力之手”,谁也不想承担错案冤案的责任,一直要维护他们的公安和司法的形象。但是他们这样做只是在逃避现实,人民也会慢慢失去信心,执法机构也没有公信力了。

综述:面对念斌案件,抄得沸沸扬扬。时隔八年,时间也不是很长,现在的科技进步也很先进,完全可以查到水落石出。是不是冤案,希望有关部门打起精神认真对待,全面审核,全面调查。既不要冤枉念斌,又不能使两位被毒死的无辜小孩冤沉海底,还要对一些执法人员的失误进行追究责任。拿出真正的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态度对待事情,落实到现在提倡的“依法治国”制度中去。 我希望经过念斌案件之后,国家机关要敲响警钟了,不要再得过且过的处理事情了,中国的发展连领头羊都做不好,下面的人民能好吗?希望中国在法律道路越走越完善吧。念冰投毒案.

附件:案件涉及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可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种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虽然备受业界诟病,但由于立法规定明确,司法实践中很难被突破;而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只能以地方性文件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复旦投毒案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

篇一:《犯罪心理学---由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引发大学寝室关系的思考》

沈阳师范大学

由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引发大学寝室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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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代辰旭

年 级: 2011级

专 业: 应用心理学 学 号: 1103400

学 院: 教育科学学院 任课教师: 邵海艳

由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引发大学寝室关系的思考

摘要:进入21世纪,仅是校园杀害室友的案件,就已经发生多起。复旦大学投毒案轰动一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残忍对其室友黄洋下毒,其犯罪动机是与室友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不和,遂投毒,导致其室友黄洋中毒身亡。大学寝室杀人案逐年增加,引发社会问题。大学生寝室关系要重新审视。

关键词:投毒 犯罪 寝室关系

一、案例回顾及犯罪心理分析

1.案例回顾

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决定下毒。目标是他的室友、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

此时,复旦大学医学院西苑20号楼421室里没有其他人。林取出试剂瓶,里边是从实验室偷带回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溶液。这是一种浅黄色油状液体,高毒、无味,易溶于水。这瓶致命的毒药,林储藏已久。

毒药被注入寝室门边饮水机的水槽,致死的将不再是大鼠。

直至今日,在与林有过长期接触的人中间,也少有人能够相信林会毒杀室友。黄洋病发入院后,作为实习医师,林还给黄洋做了B超;黄洋的父亲赶到上海后,在寝室留宿,与林共处一晚,他回忆,林神色自若。

其实连警方也一直困惑于林投毒的动机。在被警察带走后,林对投毒过程供认不讳,但对动机一直闪烁其词。

林曾对警方自称投毒是一个愚人节玩笑,令办案人员很难采信。

还有一种接近办案人员的消息称,林自称听见黄洋和另一名室友谋划愚人节要戏耍自己,于是抢先报复。

但林至少向警方提及一次与饮水机有关的争执。

南方周末记者从可靠渠道了解到,林与黄洋及另一位室友葛林(化名)曾因水票起过争执。黄和葛提出三人平摊购买桶装纯净水的费用,但林拒绝了,他提出,自己喝得少,平摊的方式不合理。

争执以林退出平摊、“自己买水喝”告终,林的同学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3月31日前后,林开始出入隔壁寝室借水。

但这次争执应该只是激化了既有的矛盾。南方周末记者查证,早在半年前,林就从QQ好友列表上删除了“五官科-黄洋”,而黄洋当时也将林删除。两个共处一室的室友,自此不在对方的网络联系人之中。

葛林也回忆不起当时两人为什么网络“绝交”,但从另外的消息渠道能够确认,林从实验室偷出致命试剂,正是在随后的半年中。

回到课堂后,林又找了个借口,暂时离开。随后潜入实验室,打开储物柜取得试剂,并长时间保存,直到3月31日,浅黄色的液体被注入纯净水中。 4月1日上午,黄洋喝了口水,感觉味道不对,据说还特意清洗了饮水机和水桶。他很快开始呕吐、发烧,第二天去了林所在的中山医院挂急诊。

同学高科(化名)记得,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化验结果还显示肝损伤,导师带了1万多元现金赶来,安排他住院。4月3日,黄洋依旧呕吐不止,脸也好像又肿了些,验血结果直接把他送进了外科重症监护室(IU)——血小板只有40×109/升。

全面检查后,黄洋的状况令人惊讶,谷丙转氨酶指数高于1000,而正常指

标应小于7;肝功能指标全线异常。医院认定他的肝出了毛病,诊断为急性重症肝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病情恶化非常快,几天里血小板就跌到了1到2,血氨、胆红素超标好多倍。”高科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专业地看,医院的诊断治疗没有问题,毕竟谁都想不到是中毒,在常规治疗中,中山医院已进行了最高质量的施救。

黄洋的父亲黄国强于4月3日赶到上海,还与林在寝室共处了一晚,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那天晚上,林很“淡定”。

这也是黄洋一位师妹的看法。黄洋入院后,她曾与林一起翻找寝室里各种杂物。复旦投毒案案例分析.

4月11日,林被警方带走,并很快承认了投毒的事实。次日中午,有同学在医学院看到被警方带回的林,他是来指认现场的。复旦投毒案案例分析.

同日,医院发出了病危通知书;4月16日1时23分,医院宣布,黄洋死亡。

2013年4月2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中,林某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等进行了辩解。法庭就林某的犯罪动机、目的、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等展开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至下午6时1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2.犯罪心理分析

(1)犯罪心理形成的渐变模式

犯罪心理形成的渐变模式是指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个渐进的、由好变坏的逐渐变化的过程。林森浩与其室友黄洋,几乎半年前便互相删除了对方的QQ好友,两个共处一室的室友,自此不在对方的网络联系人之中。随后发生的水票争执也可以理解为犯罪的导火索。但无论怎样,林某的犯罪心理在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之后发生了质的变化。渐变模式形成犯罪心理的过程中,可以较为清晰的分析犯罪心理的萌芽。发展和成熟到定型化的历程。这一过程因其持续时间较长,因而在以犯罪动机为标志的犯罪心理形成并外化为犯罪行为之前,往往会存在一些劣迹行为,林某在案发前几日便不再喝寝室的水,而是频频出入其他寝室,这就是异常的行为。

(2)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的转化

林某的犯罪行为可以定义为意志选择行为,即通过意志活动实现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的转化,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基本、典型的方式。林某投毒行为的发生是其意志努力的结果,而且投毒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自始至终都处于林某的意志控制之中。从犯罪动机的形成---预备投毒,到作案的准备---准备毒药,最后到实施犯罪,都是林某有意识的活动。根据林某犯罪心理积极性,可以判断其犯罪意志选择行为是主动的。因为他的犯罪动机、犯罪决意的形成是积极的意志努力的结果,是其主动的选择。而且整个投毒案有较为清晰的犯罪心理阶段:

a.确立犯罪动机

林某与室友黄某在作案半年前就发生矛盾,致使双方互相删除网络联系方式,随后的半年二者关系一直僵持。发生水票的争执之后,林某便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冲突和犯罪的思想斗争,并很快“战胜”了自己,确立了明确的犯罪动机---毒害室友。复旦投毒案案例分析.

b.进行作案准备

林某从实验室偷出致命试剂,在课堂上找借口暂时离开,随后潜入实验室,打开储物柜取得试剂,并长时间保存。这些就是准备作案工具、选择作案对象、路线、地点,并且其还制定了详细的作案计划,随后还记录了整个的作案过程。

.实施犯罪

直到3月31日,浅黄色的液体被林某注入纯净水中。

(3)犯罪人认知的偏差

a.犯罪人林某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世界观世人对整个世界的总体看法,它决定着人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影响人们的情感、思想和态度;人生观世人对人生生存价值、意义、目的和生活准则的总体看法,一个人的人生观是由世界观所决定的。然而林某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核心是极端个人主义的,其价值观、幸福感、友谊观、荣辱观等是以极端个人主义为核心派生出来的。这样的人生观表现在他的外显行为上也是扭曲的,显然他的犯罪行为与社会相背离,给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b. 犯罪人林某的道德观

一个人的道德观是其调控自己行为的重要依据,是由世界观和人生观所决定的主观思想意识。犯罪人林某由于其受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影响,其道德观也是错误的。遇到生活中的矛盾误会,不以正常的方式去沟通解决,而是通过极端的犯罪行为去打击报复,这很显然其道德观也收到了极大的扭曲。

. 犯罪人林某的法纪观念

一般情况下,意志选择的犯罪人的法纪观念比较淡薄,他们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识往往是错误的,他们也往往是愚昧无知的。许多的犯罪人,包括林某在内,他对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着错误或者歪曲的认识。林某虽然智商很高,学习很好,但是其情商不高,不会解决问题,加上其法纪观念比较差,致使其发生犯罪行为。

在林的性格中,自尊、上进、好强、善良的一半,始终没有停止与苦闷、自责、充满挫败感的那一半的战争。他以自己的方式努力与外界沟通,却始终难觅出口,这场一个人的战争最终以毁灭的方式结束。

大学生杀人,确实大部分是个人原因。但这同样也是诸多社会问题在个人身上的折射和印证。学生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必然要受到社会环境对其造成的冲击。很多大学生没有一个坚强的精神力量,很容易迷失自我,尤其是从偏僻的农村一下子来到繁华大都市的贫困青少年。环境的巨大反差很容易让他们的心理难以承受。同时,我们社会也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心理疗治机制。社会贫富差距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存在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也会加剧大学生心理畸变,从而诱发悲剧发生。

二、大学寝室关系的思考

看到这惨绝人寰的寝室杀人案件,我们不禁要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寝室生活,是否也存在着潜在的危机?就我个人而言,生活在沈阳师范大学北区3号楼221寝室,我十分幸福,我时刻谨记,这是集体生活,屋里除了我,还有我的室

友们。

首先,我们生活在同一个时代,社会大背景是相同的,都是90后、大部分人在家中是独生子女,这就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比如,大家都有一些自私的毛病、都有一些依赖的毛病,因为在家中一直是小公主、小皇帝。这时,我们身处寝室中,就要摆正自己在这个群体中的位置,要知道,我们都是平等的关系。出门在外,没有人会义务的照顾自己,没有人会义务的对自己好,所以在寝室里面的生活理念千万不能和在家中一样,要独立,要自强,不要过于依赖室友,那样除了让人觉得你比较幼稚和招人烦以外不会有任何好处。

其次,我们都是独立的个体,所以要学会尊重别人,尤其是这样特殊的家人。因为我们的家庭环境、受教育经历、生活历程各不相同,所以内在的思想观念、外显的态度行为也有着天壤之别,所以就要学会换位思考,体谅室友的难处,不要恣意的伤害别人,有时你认为的一句玩笑,可能在人家看来是奇耻大辱。而且也不要做打扰别人的事情:寝室里如果有其他人在学习,尽量不要读或念书,更不要功放音乐或游戏的声音;如果晚睡,提前把洗漱工作做好,这样就不会在人家都睡觉的时候很打扰别人;在别人休息时用电脑,如果可以,尽量轻声敲击键盘,能不用鼠标就不用鼠标,这样,别人会很感谢你;如果在别人休息时,不要吃苹果之类的咀嚼声很大的水果,或者是外包装是那种一动声音就很大的硬塑料的食品;打电话尽量去外面打,特别是有人在学习或睡觉的时候,接电话也尽量等到你出了寝室门以后;寝室是大家共同的家,如果有不高兴的事,说出来大家一起解决,如不习惯说出口,也不要把情绪都写在脸上,因为不是室友惹你不高兴的,不能殃及池鱼;寝室生活,要在细节处多为他人着想。

第三,自己的私人物品、财物一定要收好,这不是不相信室友,而是防外贼,万一东西被走廊里的人顺手牵羊,就会引起寝室内部的胡乱猜忌,也会引起祸端。

第四,在寝室生活要做到心中有彼此,要互相帮助,有困难时互相照顾。曾经我生病去医院,当时我的室友都在上课,可尽管这样,大家还是集体打车护送我到医院,帮我挂号、取药、陪我打针、送我回学校、还帮我买饭、打热水,这些事情看似很小很平常,可是当一个人被自己的室友这般照顾时,心里还是很温暖、很幸福的。慢慢的,寝室的和谐氛围自然就形成了。

室友杀人起因说来简单至极,多是些生活琐事,却发展到杀人,毁了别人也毁了自己。诚然,大学室友之间存在矛盾是难免的,因为大家来自不同地域,家庭经济条件、学习层次等存在诸多差异的学生要同住一个屋檐下,容易因打呼噜、晚睡等小事引发宿舍矛盾,同时,现在的大学生多依赖于电子产品,上完课之后多沉迷于网络,这使得“室友”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因此,解决的关键在于室友之间要学会沟通。我觉得,学校对学生之间的矛盾,对“室友”存在的问题不该熟视无睹,更不该任其“自生自灭”,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干扰”,让矛盾尽快消失。很多人的心里都有一个“魔鬼”,关键是如何管住这个“魔鬼”。也就是说,不管是谁,只要心里有什么不快,都应鼓励他与别人交流。而要做到这一点,社会应营造出一种人文关怀氛围,让每个人感觉受重视;同时,对愿意接受心理咨询和治疗的学生予以鼓励和尊重。人们需要意识到:有心理问题并不可耻,应该及早发现,尽快解决。于有潜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尤其是有伤人或自伤意图的学生,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共同努力,争取尽早发现。为避免极端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在学生中提倡情绪的科学管理;其次,倡导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第三,向学生和老师普及心理危机的识别和干预方面的知识。提倡每个学生找知心朋友,这样,任何一个人在处于情绪激动状态时,都可以得到关心和帮

篇二:《复旦投毒案中的马原分析》

复旦投毒案中的马原分析

——马克思原理课案例分析

一.案件概述 2013年4月16日下午,复旦大学通过官方微博发出通报:“我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黄洋住院期间,医院组织全力抢救、多次会诊,我们为挽救自己的学生尽了最大的努力。家长失去爱子,学校失去宝贵学生,我们表示沉痛的哀悼!”该官微同时将头像调至黑白,以示哀悼。

4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上海”发布通告称,上海警方已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1.1事件进展 去世原因

2013年4月1日前后,黄洋在寝室使用饮水机喝水时,感觉水的味道不对,还特意将饮水机中的水倒掉,并对机器和水桶进行了清洗,原因是怕室友喝了这些水不好。4月1日,黄洋出现呕吐、发烧等症状,2日晚间发现急性肝损伤。得知消息的黄父在第二天赶来了上海,但黄洋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4月日时,还流着鼻血,之后就处于昏迷状态。2013年4月16日抢救无效去世。

11日警方通报在学生的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12日基本认定同寝室的林某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上海警方称,已排除“情杀”可能性,但案件侦破远未结束,各种猜测充斥网络,找出犯罪动机的关键一环仍悬疑待解。

经调查,导致复旦研究生黄洋中毒的物质初步确定为N-二甲基亚硝胺。该物质毒性强,常用于医药及食品分析研究,可在实验动物中人为制造肝损伤的模型。较小剂量的长期暴露也可能增加肝癌风险。普通医院并无库存,一般由课题组购买。

室友批捕

2013年4月16日上午,上海警方证实,中毒研究生同寝室的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3年4月13日被警方带走,现已被刑事拘留,其作案动机和原因还在调查中。其同学证实,犯罪嫌疑人与黄洋属于同一医院的不同科室,疑似为误杀。具体情况,警方正在调查中。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进展情况

2013年4月19日,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被疑投毒致死案有新进展,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该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警方称,他们在2013年4月11日接到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2013年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接警后,上海警方立即组成专案组展开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12日,林某被警方拘留。

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合、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2013年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4月1日晨,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3年4月16日下午去世。

对于林某是否认罪,昨日上海市公安局宣传负责人表示,警方提起批捕,就说明证据确凿。“只要证明他有犯罪事实的,就能够说明证据确凿,但到底是不是承认我不清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4月2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1.2事件热点

说到大学,人们都会想到"知识的殿堂","人才的聚集地",许多父母含辛茹苦,学生勤奋苦读,只为了挤进大学的门槛。很多人认为,大学生就是文化素质高的代表,只要进了大学,前途一定是如花似锦。然而近日的几则新闻,却对这样的观点产生了巨大的抨击。高校校园安全和大学生心理问题成为近期关注的热点。

1.3相关案件

2013年4月16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宿舍楼内,住同一个宿舍的舍友,为点小事起了争执,一方冲动之下持刀相向,最终使同学伤重身亡,酿下惨祸。目前,行凶者已被南京江宁警方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7日南昌航空大学一栋研究生男生宿舍发现一具男性尸体。南昌航空大学宣传部证实,死者疑为该校研究生彭某某,目前警方正在进行调查。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云南大学6幢317号宿舍发现4具男性尸体,云南省公安厅和昆明市公安局在之后的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后认定,4人的同学马加爵有为行凶者。

199年,相似惨剧也发生在清华大学女生朱令身上。铊中毒使得朱令全身瘫痪、100%伤残、双目近乎失明、大脑迟钝,如果不是当年的铊中毒事件,她也许将拥有截然不同的人生。

二.提出问题

(1)如何看待大学生投毒事件?

(2)该如何看待大学生心理问题?大学生应该从此次事件中得到什么教训?

三.利用马克思原理知识进行讨论

(1)以马克思原理唯物辩证法的角度,大学生之所走向犯罪的道路,使用如此激烈的行径来宣泄自己的情绪,原因绝不是单方面的。也不能完全推究于犯罪嫌疑人林某一人身上。 这其中最重要的外因,即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一如既往对学生的教育大都只停留在知识层面,而缺少对学生心理方面的教育以及辅导。这使得学生在遇见一些难以自己排解的心理问题时,难以自己寻找到有效积极的解决方法。

复旦大学作为一个国内的高等学府,同时也在管理方面有着监管不当的问题。如何让有着严重安全隐患的药物能够被学生这么轻易的加以运用,为什么原本要3个人3把钥匙才能打开的药品柜却让犯罪嫌疑人如此轻易突破?对待学生的心理问题,学校里的导师导员是否就没有一点责任?

又有内因,即犯罪嫌疑人林某个人的原因。两者相比,内因无疑是主要的原因。就内因而言,既有思想方面的原因,即林某忽视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学习与改造。正是自己的忽视与对自己的要求不足,目标产生偏差,才让他在一些情绪低落的时候会选择用极端方法解决问题。

也有心理方面的原因,即林某性格上的缺陷、正常情感的缺失。林某是一个性格内向的人,缺少朋友。使得他在生活上遇到问题的时候找不到合适的人排解心中阴暗情绪,不能理性的与人讨论问题,得不得正确的指导。这样的状况久而久之,内心的情绪就会越积越深,而达到爆发。

(2)从自身心理出发: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大学生心理咨询专委会曾做过一项调查,调查表明,近40%的大学新生和0%以上的毕业生存有不同的心理问题,其中“人际交往、学习压力、就业压力、情感困境”是最为突出的四大“心病”。

所以,我们必须先肯定的是,在大学这个正值青春敏感的阶段,心理问题是非常普遍的,我们应该正确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这个时候就需要充分发挥意识的主观能动性,从本体出发,正确的理解事物的客观运作规律,明白事物皆有缘由,我们没有必要为其烦恼。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同时我们当代大学生和高中生一定要好好想想,你活着是什么意义,生命究竟是什么。其实,人生的意义在于人间有真情,其实每个人活着都不单单是自己的事情,有父母对我们的爱恋和牵挂,有老师对我们的期待,还有周围朋友和我们友好相处的关系。当代大学生一定要提高做人与处事的水平,克服不愿与他人交往的毛病。要懂得社会生活本身就要求必须与他人协调、与他人合作。当我们与同学或同事之间出现争执和不快时,要度量宽宏,不能自以为是,惟我独尊,极端自私,不知何为自我约束或遵纪守法;不能因为一点点小事去算计他人,甚至精心策划谋杀过程。复旦投毒案案例分析.

从教育体制出发:

复旦投毒事件只是极端的个例,但由此反映出的问题却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当前,大学校园里重视知识教育轻思想道德教育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其中心理健康教育尤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们的教育是不均衡的,只偏重于智力教育,忽视了一个人的其他方面,比如人格教育、情商教育、人生教育,还有道德的、法律的、是非的等等方面的教育,特别是以性格为核心的人格培养与教育。建议在大学生、高中生的课程设置中应该增加“独立人生知识课”、“婚姻恋爱课”、“人际交往知识课”、“大学生学习方法课”等。总之,除专业科学知识外,要增加对年轻人更现实、更实用的人生知识性课程。面临许多未知的,不定的未来因素,在课堂上大、中学教师可以暂时不要讲专业课,就讲讲人生知识。如,怎样与人相处?怎样处理人际冲突?如何应对管理者,如何把握服从管理与个性发展的关系?什么是恋爱?如何谈恋爱?学校学得东西今后能否有用?今后自己该怎样发展?等等。

篇三:《复旦投毒案分析》

个案分析复旦投毒案案例分析.

----------复旦投毒案

13年震惊全中国的投毒案发生在让无数学子望尘莫及的著名高校上海复旦大学让世人再一次反省所谓高校,所谓高学历背后的让人唏嘘不已的盲点。

4月1日当天,一条名为“复旦大学研究生疑遭室友投毒入院”的报道受到媒体及网友的广泛关注。4月1日起有关“复旦学生投毒案”的报道持续升温,4月16日起就在网络上形成了较为明显的舆情热点。在延续了一周左右的较高区间的舆论关注热潮之后,事件相关舆情热度正在逐步回落。

当天复旦大学官方微博通报称:“4月1日,我校一名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出现身体不适。4月11日,上海警方在该学生的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4月12日,基本认定同寝室某同学存在嫌疑。”16日下午,复旦大学将其新浪微博官方账号的校徽换成黑白色,“怀着万分沉痛的心情”发布通报:“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家长失去爱子,学校失去宝贵学生,我们表示沉痛的哀悼!”复旦投毒案案例分析.

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4月1日晨,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

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遭投毒后,在开始几天无法判断毒素,治疗不起作用,直至第9天,其师兄收到一个陌生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才让案情获得重大进展,警方依此很快查到了犯罪嫌疑人、黄洋的寝室室友林某。目前林某已被刑拘。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兄弟之间本应该相亲相爱,而“同室操戈”却显现出人性的残忍。历史重演,道德沦丧到没有底线,对自己的室友投毒,下如此恨手,不应该是一个高知识分子做出来的事情,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任何理由在生命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生存和竞争的压力再大,人也应有底线。有外在知识无内在约束,教育应反思,对他人的生命是何等的漠视,折射出生命教育在年轻学生群体中的严重缺位。

这与现代社会的教育方式有着莫大的关系,目前整个校园,学生发生冲突以后往往喜欢用武力和暴力解决问题,反映出学生的生命教育的缺陷。生命教育重于泰山,学校需引导学生重视生命的价值,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以人为本,让学生真正成为一个大写的人。

复旦投毒案折射出当代大学生知识与道德的错位。由于我们只关注一个人的学历和知识,而缺乏对大学生心理健康、道德水平的关注,最后结果可能就是他有知识、没有文化,这样一系里校园极端案件便发生了。大学生的心理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有才无德。一个人的学历是代表他学习经历,反映了他知识教育一方面的成果。而无法反映出他的人格、身心,而人格的教育、身心的教育、心理的教育,这些教育才是对一个人起到更大作用的教育。其次,功利主义。无论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指向功利的功能,非功利的价值渐渐淡薄。具体表现在中小学阶段,很多学校追求的是升学的目标。进入大学之后,学生的目标也是为了就业或者考研、出国。整个教育会陷入严重的功利化氛围当中。第三,漠视生命。我们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尊严的意识、尊重他人的人格、保护自我这方面的教育是比较缺乏的,因此遇到矛盾的时候,学生可能就会采取非常过激的手段来进行处理,甚至根本就没有想到过面对的是一个鲜活的生命。学生的身心健康关乎着整个社会和民族的未来。学生心理

教育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多管齐下,每一个人都责无旁贷。首先,学校应该采取措施来应对学生的心理问题,比如说开设相应的心理咨询的课,普及心理的一些知识,同时完善学校的心理服务机构,及时了解掌握学生一些心理的问题,给他们进行相应的救助。其次,学校、家庭应该关注学生人际交往的能力。尤其在家庭中,父母应该改变包办代替一切的家教思维,应该把学生作为是未成年的社会公民对待,应该建立起平等沟通的关系。而在学校的集体里,老师应该引导同学平等相处、宽容相待,及时发现同学之间人际关系的矛盾,采取有效措施来化解这些矛盾,从而提高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第三,社会需创造自由、公平的竞争氛围,给学生以多元、个性的发展空间,让学生真正实现多元选择。我们应重视社会环境对学生成长的影响,从而减少极端个案的发生。

最近“感谢同学不杀之恩”成为流行语,但也有作家提出,“在案件尚未查清的日子里,网友口无遮拦地调侃凶案甚至随波逐流地夸大凶案带来的危害,不仅制造了社会恐慌与紧张,同时也是对生命的漠视,对逝者家属的二次打击,感谢舍友不杀之恩的调侃并不可取。

要成才,先成人,一个心智健全、人格高尚的人,其之于社会的作用,恐怕是大于那些学富五车、却不惜为了自己而损害他人利益的人。教育的本质是爱与责任,一颗冷漠的心如何理解生命的意义?要成才,先成人,这句话对教书育人的学校和望子成龙的家长而言非常重要,而这句话对在大学校园里的莘莘学子而言更为重要。到底是何样的怨恨,竟然要以毁灭他人的生命来平复?教育的本质是爱与责任,一颗冷漠的心,如何理解生命的意义?要成才,先成人,这句话说给教书育人的学校,也说给望子成龙的家长。犯案大学生对生命如此冷漠,更多与家庭和学校的教育脱不了干系,尊重生命敬畏生命这一课尤其需补上,而且该案所引发的反思不能仅仅止于教育层面。

不论我们身边是否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我们都应该由这件事反思现代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和当代的教育问题,毋庸置疑我们就是当代大学生,因此我们需要把经验教训折射到自己身上,不让类似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电信142刘吉

篇四:《从传播学角度分析复旦投毒案》

从传播学角度分析“林森浩投毒案”

事件回顾:备受关注的“林森浩投毒案”在201年12月11日终于尘埃落定,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关键词:备受关注 依法

一、从社会信息系统的微观系统来考虑,分为人内传播和人际传播。

人内传播是人体内部的信息处理过程,从本质上来说是对社会实践活动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和实践性,它是其他一切传播活动的基础,是人类能动意识和思维活动的体现。在最终宣判之前,他向采访他的记者倾诉,”早知道结果这样严重,我就不会投毒了。”这句话体现的是说话主体在社会实践中,遇到难题之后所引发的一种內省性思考,在体内经过一系列处理,最后以话语的形式表现出来。

人际传播是一种典型的社会传播,是人与社会关系的直接体现,是生活中最直观、最常见、最丰富的传播,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在这件事情被报道以后,不少的人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与人进行交流,这实际上就是人际传播的过程。人际传播传递和接收信息的渠道多,方法灵活,信息的意义更为丰富和复杂,且双向性强,反馈及时,互动频度高。传播关系的成立上具有自发性,自主性和非强制性。

二、从社会信息系统的中观系统来考虑,可以从群体传播出发。

群体传播具有目标取向的共同性以及以“我们”意识为代表的主体共同性。根据组织性的强弱,可分为组织群体和非组织群体。在事件真相被查明以后,大多数人为黄家人感到惋惜,希望林森浩能得到严惩。体现了目标的共同性。

在群体内部的传播中,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传者,都会感受到群体压力,即群体中的多数意见对成员中的个人意见或少数意见所产生的压力,在面临群体压力的情况下,个人和少数意见一般会对多数意见采取服从态度。当事件发生以后,由于社会上大多数人希望林森浩得到严惩,而希望林森浩得到原谅的人会感到群体压力,这个时候就不得不站到大多数人的一方。

群体规范指的是成员个人在群体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在广义上一包括群体价值,即成员关于是非好坏的评判标准。在群体传播中,群体规范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偏离性意见,将群体内的意见和争论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是依法进行判决,这体现出了对群体规范的尊重。

三、从社会主义传播制度分析。

“林森浩投毒案”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而且有一定的引导性。这体现出了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防止私人和资本垄断,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事业,坚持党性原则。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执行报道新闻、传递信息、引导舆论、提供娱乐等多方面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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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评云南幼儿园投毒案

今天看到了一条关于云南幼儿园投毒案的新闻: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公安局9日发布消息,经公安机关查明,3月19日发生在丘北县双龙营镇平龙村佳佳幼儿园的幼儿中毒案件,于4月8日告破,系一起人为投毒案。目前,犯罪嫌疑人赵建芝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据通报,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赵建芝因对佳佳幼儿园租用自己原看守、暂住的丘北公路养护段平龙道班用房作为办园用房致其被迫搬走一事怀恨在心,将掺入了“毒鼠强”的一袋比萨卷,从幼儿园后窗扔入该园中班教室,导致7名幼儿误食中毒,其中2名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看了以上的新闻,我愤怒了,她怎么下得去手,那些都是幼儿啊,难道她自己没有孩子吗?都说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

作为一个中学生,我认为云南幼儿园投毒案给社会的不只是一个警示,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以后对孩子的安全怎么做到有保障!

人心的改革

我看许多人对教育界的呼声中,渴望改革是最多了的。从上次的“清华大学铊中毒事件”到“复旦大学投毒案”,这样的呼声愈演愈烈。于是有人说,高校的学生已或多或少的丧失了基本的伦理纲常了。其实这是早就有的问题了,也并非仅仅集中在某些高校学生上,在普通学生上也有。因此,很多人希望改革以解决问题。

然而现在社会上的舆论和趋势,却始终抱有一种和几年前一样“看戏”的姿态。就拿三年前“复旦大学投毒案”来说,当时确乎是引起了一些网络媒体和部分民众的慷慨激昂。当然,热议的内容无非是“作案者道德的沦丧”和“中国教育的诟病”之类。然而事情一过,这种论调就不知道没落到哪里去了。倒是难为一些讽刺家常把中国的教育与其他国家作为对比,以此大谈“中国没有用”。

且不说“中国有没有用”这样的话题,单就在上述这样的大环境中,想必即使改革也会步步维艰,很难实行。所以,我认为与其把希望寄之于改革,倒不如好好反思我们自己的问题,从中找寻答案。也许,这会是最好的选择。

魏征有一句话说的好:“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因此,倘使要谈论有关教育之类的问题,就必须找到源头之所在,也就是孩子的启蒙教育之所——家庭。

古时候的人认为,一个人的家庭教育会对他日后的行为起重要作用,因此为了防止子女长大之后做出什么出格儿的事,在他三四岁的时候就会给他教育一些基本的伦理纲常,所以就有了“三岁见大,七岁见老”一说。孔夫子也说过:“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其道理,莫过于此吧。然而我们现在的人,却完全颠倒过来,舍本逐末了。

现代人谈教育,尤其是子女的学前教育,势必会与学习成绩,多才多艺等成人认同的观点相挂钩,且中国家长又是比较喜欢攀比的。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自然而然使得一些家长放弃了子女的道德教育,而去追求那些现成且容易取得的东西。这样往往形成了一个怪圈——人们反倒更加注重那些可有可无的名利之类的,却把本质的东西丢了。而那本质的东西恰恰是培育孩子必不可少的养料。

而当缺少较为重要的条件后,培育的过程往往就会面临失衡的风险。正如少了主心骨的人,是很难站起来的。我们把这种最为本质的东西,称为家风。什么是家风?这样说吧,家风好比种植林木的土壤,而家庭的后代则是一棵普通的树苗。一个家风的好坏就如同土壤的土质是否优良。好的环境里,树苗的长成自然不会差。普通的环境里,至少也可留下正常的树木。而一个把家风丢弃的环境里,则如同把树苗种在灰尘里,在这样的风气下是种不出乔木与繁花的。而偏偏我们中国大部分的家长竟都遗忘了家风(并不指全部人,只是讲的某种现象),且不注重道德教育,等到出了问题,就把问题全部归咎与学生自身,自己倒干干净净了。

这样所带来的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的。“复旦大学投毒案”的那个施害者,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我们怎样谈论教育?把家风保存且延续下去,让子女们明白基本的道德准则,做一个堂堂正正,且不去伤害别人的人。然后学点常用的知识,不至于成为文盲,这就算是很好的教育了。

所以,我们说,教育不需要改革,需要改革的是人心。能够把社会上各种力量聚集起来,而不是分离它,就能成功。倘使作为一个家庭,就应该正家风,并且言传身教,将之传递给子女。然后让子女有一个适当的学习环境,纵使以后成不了乔木,至少能做一棵普通的树也是值得的;倘使作为一个长辈,师长或是社会人士,更多的应该是鼓励,而非打压。当你自以为聪明,打压这些幼苗时,又怎知以后不被比你更为聪明的人嘲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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