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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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

2、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办法(2)

3、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3)

4、南京二桥收费多少 南京二桥收费吗现在(4)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

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

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

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二)

关于室内装修管理的规定

1 目的

全面控制并保证房屋室内装修的质量与安全,统一外观,维护顾客的日常生活、工作秩序,使物业保值增值。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辖所有物业的装修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品质管理部制定有关管理方案,规章和考核手段,并对各管理服务中心的装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2 品质管理部负责商业用房装修及招牌的审批工作。

3.3 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室内装修全过程的日常管理与质量控制。包括装修申报资料的核查、申报项目的审批、施工现场监督、完工验收及违章处理和资料的建立与管理。

3.4 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商业用房及招牌的资料核查及小区范围内的管理控制。

3. 管理服务中心收款员按规定进行装修押金、税金及其他费用的收取。

4 工作规程

4.1 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员或管家负责对装修施工现场的巡查与监督,每日对装修现场的巡查频度一至两次,将巡查情况填写在《室内装修、安装项目巡检表》,同时将每日巡查时间和重大情况记录在装修现场的《巡查记录表》上;管理服务中心可根据小区的装修情况调整巡查频度。

4.2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每月对装修现场抽查两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每周抽查一次,并将抽查情况和时间记录在装修现场的《巡查记录表》上。

4.3 在装修现场明显处张贴《装修卡》。

4.4 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员或管家将所有质量记录交资料员统一归档。

4. 装修管理规定

4..1 装修范围:室内装修,只限于房屋本体单元内的自用部位(门窗框以内)。

4..2装修时间:

a) 装修时间:自开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b) 作业时间::00-12:00 14:00-1:00;

) 拆打时间::30-11:30 14:30-1:30(周六、日不得拆打);

d) 重大节假日不得施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

4..3 装修申报:须办理装修申请手续,填写《装修备案登记表》,涉及室外装修项目的则填写《室外装修申请表》,并自觉接受管理服务中心及其它有关部门对工程的监管。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员/大厦助理/管家在进行装修申请备案时,应向业主进行装修过程中需重点控制的内容交底:装修期间需封闭下水管道、空调机的安装及选型、燃气(热水器)的选型、煤气的改动必须向煤气公司申请并符合规范要求、水电的改动规定、进户门、阳台要设置门槛以防水进入等。

4..4装修押金:

a) 顾客和施工队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时,应分别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 b) 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管理服务中心验收,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责任照价赔偿。赔偿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在装修验收后十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4.. 装修税金:

按委托合同代征装修税,税率按深圳税务局统一标准代征。

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最低指导性标准

装修房屋类型

核定装修面积

(2) 每平方米税营业额

(整体装修)单位:元

低档 中档 高档

普通房 核定装修面积=建筑面积x0% 300 600 1000 复式房(别墅) 400 700 1200

4..6 装修施工:

a) 作业时间: :00-12:00 14:00-1:00,节假日按小区要求的施工时间进行控制; b) 办理《放行条》;

) 挂《装修卡》施工,接受施工现场管理;

d) 垃圾及时清运,否则代理清运,费用由用户或施工队承担;

e) 装修期控制在三个月内完成。

4..7 装修验收:

a) 完工后及时通知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施工现场验收;

b) 交回《施工卡》;

) 按照跟踪情况十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d) 根据规定施工队负责装修工程的保修工作,保修期为一年,自装修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4.. 实施细则

4...1 严禁下列行为:

a) 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b) 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

) 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

d) 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e) 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

f) 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 私自改动或损坏上下水(气)主管道、消防设施(含进户防火门)、电视通讯系统、智能监控系统管线、对讲设备、开关箱(含开关箱)以外的供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

h) 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周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i) 将雨水管道用于生活污水的排放;

j) 装修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有关规范进行,禁止野蛮施工;

k) 其它违章装修活动。

4...2 改造超范围的:

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用户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以确保结构与使用安全。

4...3 室内及其统一要求:(发展商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a) 楼地面:除凿毛外,不得凿除楼板原水泥面层,地面装修材料不得超过10毫米;楼面均不得铺设大理石等重型材料。仅主入口处楼地面可以铺设1.2平方米,其它部位不得铺设。楼地面不得暗敷管道;

b) 厨房、洗手间楼地面的改造:不得改动原设计下水位,楼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一)

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年月1日 1时分

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上签字盖章。

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2、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须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

3、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不得改变进房门门洞的设计,不得阻塞楼梯通道和妨碍消防。

、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2、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

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业主装修前应按1000元/户,装修公司按00/户交纳装修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部查验,无违规情况,退回装修保证金。详情请参考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 泰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09年月1日

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泰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业主或房屋使用人)

丙方:(装饰装修企业)

为保证住宅小区房屋装饰装修活动能够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月1日起施行)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装修地点:

二、装修内容:

———————————————————————————————————————————————————————————————————————————————————————————————————

三、装修期限:

四、允许装修施工时间:每日:00至12:00;14:00至19:00

五、按照建设部2002年月1日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装饰装修须遵守以下原则: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上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原有房屋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2、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活动,未经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塔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3、设计的门、窗及外墙等项目的改造,应以下列条件为原则:

(1)不得在公共空间上修通道、另盖建筑物等;不得私自占用购买房屋面积之外的面积;

(2)不得影响小区建筑的整体设计和风格;

(3)如安装大门铁闸时,必须符合消防条例,并不得占用公共走廊、防火通道的宽度或损坏走廊装饰。否则,将被禁止安装。

4、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荷载,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6、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7、装修、改建的注意事项:

业主要密切注意其所雇用的装修公司及承建商的施工情况,并督促工人注意下列事项:

(1)工作完毕后须关好所有门窗及水龙头,方可离开。

(2)请勿留下火种或任何足以妨碍他人的物品(例如建筑装修材料、设备等)

(3)不得将水泥、砂石、建筑材料或垃圾投入厕所或下水道里。如厕

所或下水道因此堵塞,业主必须负担全部修理费用。

(4)承建商不得将建筑用料、设备、垃圾、或水泥存放在任何公共地方,否则业主须承担一切清理费用。

()当搬运装修材料、家具进入装修单位时,必须小心,不得损坏或污损任何墙壁、地面、天花板、电梯及其它公共地方,否则,业主须承担一切修理费用。

(6)垃圾及建筑物用料需小心放置,以免从高处掉下,危及其它住户及路人。

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将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乙方和丙方。

2、维护小区内所有物业整体结构的安全性、外观统一性。

3、对乙方的房屋装饰装修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4、对符合开工申报条件的乙方、丙方,按规定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有权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章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

6、不得向乙方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向乙方、丙方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7、按规定向乙方和丙方收取有关费用。

、对已竣工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检查,如无违章情况, 10日内退还丙方装修保证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二)

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2、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须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 3、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转载自亿库网、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2、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 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业主装修前应按1000元/户,装修公司按00/户交纳装修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部查验,无违规情况,退回装修保证金。详情请参考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您可以访问亿库网(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三)

住宅小区装修工人管理制度

为保证ⅹⅹ住宅小区业主装修住宅活动正常顺利展开,既按业主施工进度要求进行装修,又能保持小区整体秩序井然、优美整洁,不影响其他入住业主和居民的生活,现对装修工人制定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

3、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每人一张小区出入磁卡。每张卡由客服中心收取押金0元,如果装修工人将卡丢失必须补办,每张卡工本费20元,否则不予放行。

4、客服中心在押金收据上标明装修工人的交通工具是自行车、摩托车或电动车,装修工人所骑来的自行车、摩托车或电动车必须存放在小区车棚,同时电动车收取每天2元的充电费,费用结算由客服中心在装修工人退押金条一并计算扣减。

、业主装修全过程的财产安全由业主自己全权负责,物业公司不提供户内业主装修材料和物资的安全保障。

6、装修工人每日允许工作时间段为上午:30—12:00,下午14:30分—1:00,其他时间严禁施工,如果装修工人拒不执行工作时间规定,每发生一起扰民投诉,物业公司在核准后将扣除业主装修押金300元。

7、装修垃圾堆放处应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同时装修垃圾每日一清,由装修工人及时清运。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队和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9、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进出单元时如因搬运物料临时用石头、木块等物品支开单元门的,搬运结束后必须将单元门恢复原样,如因此产生单元门电子对讲元器件损坏的,由装修队负责照价赔偿。

10、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查验,无违规情况及装修工人无违规行为,可向业主退回装修保证金。否则物业公司可按相应额度从装修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四)

关于小区装修时间规定的通知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五)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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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游穿,在一条业街。经你的声,他的丫丫字。的诗画和优。外力爆;物树种类的哪!耳料银耳克。隐形婚姻我。地方这世,选里最;作奇迹。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七)

雅湖轩商住楼装修管理规定

为维护本商住楼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业主及使用人创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有关条款,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针对的主要是业主及使用人住宅的装修,商铺的装修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依照本省、市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业主及使用人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所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业主及使用人在装修房屋或移动室内设备后,若造成危害房屋安全和影响邻户的(如渗漏水、开裂、电器设备损坏、管道堵塞等),一切责任均由装修业主及使用人承担。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由业主或使用人填写《业主装修申请表》,并附装修平面图、装修立面图、电气平面图、系统图各一份(如有改动),给排水平面图(如有改动)、燃气管图(如有改动);施工单位另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交给物业服务部;要求图面、字迹清晰,尺寸准确。

第五条 物业服务部在接到装修申请表后,一般应根据相关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但不负责施工技术审定。

第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收到《业主装修申请表》的批复件后,应协同施工项目负责人携带施工人员《身份证》(正本和一张复印件),到物业服务部办理如下手续:

1.签订《装修保证书》;

2.按照本规定的装修费用缴纳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3.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

4.办理施工人员《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许可证》,一人一证,自备小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效期为30天,过期需重新办理);

.装修过程中若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如烧焊作业、烧制沥青等),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到物业服务部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经批准后,领取《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才能开始动火作业。

第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将《装修施工许可证》贴于房屋大门外侧,施工人员佩戴《装修人员工作证》进场装修,按照《住户手册》和物业服务部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装修,物业服务部将定期、不定期对装修施工房屋进行巡视检查,违规将依《雅湖轩商住楼装修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 装修完工后,客户/施工单位向物业服务部提出验收申请,物业服务部将统一安排验收工作,客户/施工单位接到验收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内参与验收。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部将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装修保证金及《装修人员工作证》押金。

第三章 装修费用缴纳标准

第十条 装修押金:按1000元/户收取;

第十一条 装修出入证,按金20元/证(凭证退按金)工本费10元/证;

第十二条 装修施工完毕应清理施工现场,不准乱堆放装修垃圾,要将其装修垃圾堆放在指定堆放点,装修垃圾排放、清运费按用户建筑面积3.0元/2;

第十三条 装修许可证、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份。

第四章 装修施工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如实申报进入商住楼的施工人员名单,办理装修施工人员登记手续,同时缴纳装修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并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及《装修人员工作证》后方可动工。

第十五条 装修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装修人员工作证》方可进入商住楼施工(证件佩戴在左胸前),《装修施工许可证》须张贴于施工单元大门上,以便装修巡查员巡视。

第十六条 装修施工人员在装修期间,严禁在装修单位留宿过夜,不得擅自窜入其他物业单位,否则,物业服务部有权将其逐出本商住楼,并没收其出入证,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装修施工人员须文明施工,不得骚扰和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因此引起其他业主投诉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由装修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人员进入商住楼仪表要端庄,不准赤裸上身在商住楼公共场所行走,不准大声喧哗,禁止乱扔杂物烟头。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应爱护商住楼的公共设施,禁止蓄意破坏、挪用。严禁践踏花草,攀树折花摘果。

第二十条 严禁不经允许使用商住楼公共水电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本商住楼电梯属供业主使用的客运电梯,装修施工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得占用客运电梯,搬运材料时只能使用物业服务部指定的货梯。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须按照所申请的装修项目进行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及有效的灭火器材。

南京二桥收费多少 南京二桥收费吗现在

篇一:《南京市物价局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南京市物价局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号)和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加强房地

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涉[199]第30号),现就规范本市房地产

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

具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中介资质证书和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

费许可证》,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公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照章收

费。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谁委托谁付费。中介机

构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

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三、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一)商品房销售(买卖)代理费:中介服务单

位受商品房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或接受购房者委托代理购房的,按成交价格总

额的0.4%-1.2%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

总额的2.%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

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中介服务单位只提供房源信息、促成双方交易签

约的,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1.4%收取代理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

(包括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交易

权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2%收取。(三)权证代

(办)理费:中介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产权证、

单独代办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户300-40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

的,按每户00-70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的商品房销售单位,集

中成批代业主办“两证”的,按每户300元收取。中介服务单位或商品房销售单

位提供代办权证服务的,必须由购房者自愿委托,不得强制收费。(四)抵押贷

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单位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

100-300元收取服务费,二手房抵押贷款需提供短期贷款担保的,可适当提高,

但最高不得超过每户00元。(五)房屋租赁代理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

产咨询费收费标准仍按宁价房字[1996]19号转发的,省物价局苏价涉(199)

第3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明码标价制度。中

介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

准,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南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除《价

目表》上已标注的收费项目外,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标注;属双方

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由中介机构自行标注,并在“收费依据”栏中注明“企业

定价”。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规定,对擅自提高

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接受委托时事先不告知收

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价格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

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

监督电话:42000

南京市降低足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南京二桥收费多少.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黄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1]

号)精神,南京市物价局决定从四月一日起,适当降低黄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

具体标准为千足金(99.9%以上)每克101元,足金(99%以上99.9%)每克100

元。加工费标准仍按(宁价工[2000]19号)文件规定执行。(宁价工[2001]102

号 )

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

根据省政府苏政复(2001)41号文的批复精神,按照国家关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同意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主线设置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经省政府核准,现将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站点、站名设置:南京长江第二大桥设主线收费站,站名为南京二桥收费站;八卦洲互通立交匝道收费站,站名为八卦洲收费站。

二、收费性质与年限:南京二桥的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经测算二桥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并根据交通部96年9号令,考虑二桥的合理盈利年限,核定其收费年限为30年。

三、收费标准与计费办法:按照1:1.:2.:3.:4.0:.0的系数,分别确定各车型的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别计收:货车一律按出厂时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的座位计收(无核定的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计收)。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为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四、收费范围:除军车外,对其他一切按规定允许通过二桥的车辆均应征收通行费。

五、票据管理:收费票据由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鉴于南京本市车辆往返二桥较为频繁,对经常通过二桥的本市班车、出租车等,采取出售月票等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你市尽快研究制定并实施。

七、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加强经营管理,维护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将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省物价、交通、财政、计划部门报告,自觉按受各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违章处理:车辆进入收费站区,应当服从管理,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绝缴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按《江苏省公路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正式通车之日起执行。

附件:

南京长江第二大桥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单位:元

南京扩大居民用电超基数优惠电价试行范围

为进一步减轻居民用电负担,促进经济增长,南京市物价局决定,扩大我市居民超基数优惠电价试行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行的范围、对象。对天津新村、西康新村、南园、宁夏路、马鞍山路、钟山山庄中已实行一户一表且为电子式电能表的居民用电户进行扩大试点。电卡表用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用户和经营与住宅混用的居民户不试行。

二、基数电量及电价。月基数电量暂定为200千瓦时。月用电量在基数范围内(含基数)按全省城镇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0.2元执行,超过基数的电量每千瓦时优惠0.10元,即按每千瓦时0.42元执行。

三、操作方式。每两个月抄表结算一次,即基数电量为400千瓦时,超过基数电量按每千瓦时优惠0.10元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1年月1日起的抄见电量执行。

我市调整装潢垃圾清运处理收费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3号)精神,南京市物价局研究决定,单位或个人装饰房屋弃置的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收取装潢垃圾处理费,原宁价房字[1999]611号文件附表中的装潢垃圾清运收费标准自2001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莫愁湖公园举办科普恐龙展暨海棠花会临时门票价格

南京市物价局鉴于莫愁湖公园举办的《新世纪科普恐龙展暨莫愁湖海棠花会》活

动,规模大,投资多,同意此次活动期间(2001年3月1日至2001年月7日)莫愁湖公园门票价格临时调整为12元/张。

南京将军山旅游风景区门票价格

南京市物价局批复雨花台物价局,同意南京将军山旅游风景区门票价格定为1元/张,旅游淡季门票价格允许企业根据情况适当下浮。

一江商厦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

南京市物价局批复南京下关一江物业公司, 就一江商厦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元。

二、 公共服务的内容:

1、 楼内公共楼梯、走道、门厅、电梯间等公共部位和门前批复场地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化粪池的定期清理等。

2、 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巡视,负责楼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管理。

3、 负责楼内公共设备设施(电梯、水泵、供配电、消防、公共照明等)的维护保养。

4、 楼内绿化美化等。

三、地下车库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月每辆计算,小型汽车为300元(购车位者为10元);摩托车为20元(三轮摩托车为2元),助力车为10元,自行车为元(电动自行车为元)。

三、 公共水电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四、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和费用分摊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五、 本批复自2001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按规定到我局核定等级收费标准。

国家全面放开水运价格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运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水运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放开水运客货运输价格,国家计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月1日开始,放开水运客货运输价格(不包括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中央直属水运企业的客货运输价格由企业报国家计委、交通部备案,其他水运企业的运输价格报相关省(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篇二:《南京免费旅游景点以及收费景点收费标准》

篇三:《南京到重庆 过路费计算》

12. 继续沿0行驶20米,在东环立交从入口进入内环快速路 13. 重庆市市内路线

1) 沿内环快速路行驶100米,朝南环立交/渝黔高速/渝湘高速/五童立交方向,稍向右转进入东环互通 2) 沿东环互通行驶33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内环快速路 3) 沿内环快速路行驶1.2公里,从五里店/渝中区出口离开进入五童立交 4) 沿五童立交行驶10米,过五童立交约170米后直行进入渝鲁大道 ) 沿渝鲁大道行驶90米,朝五里店/黄花园大桥方向,稍向右转 6) 继续沿渝鲁大道行驶1.4公里,朝五里店/黄花园大桥/朝天门大桥方向,稍向右转 7) 继续沿渝鲁大道行驶260米,朝黄花园大道/渝中区方向,稍向左转 ) 继续沿渝鲁大道行驶90米,朝黄花园大桥/渝中区/南岸区方向,稍向左转 9) 继续沿渝鲁大道行驶1.9公里,朝大溪沟/嘉滨路/一号桥/临江门方向,右转进入黄花园立交桥 10) 沿黄花园立交桥行驶10米,朝大溪沟/嘉滨路方向,直行 11) 继续沿黄花园立交桥行驶12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北区路

12) 沿北区路行驶360米,过左侧的星都大厦,右前方转弯进入人民路 13) 沿人民路行驶490米,过右侧的格力电器4S专卖连锁店N.渝A00约140米后,朝大礼堂/三峡博物馆方向,稍向右转 14) 行驶210米,直行 1) 行驶40米,到达终点 安徽

重庆

湖北

;在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荆东高速公路行驶,每公里收费0.36元;通过军山大桥、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隧道,每次为10元;经过荆州大桥、宜昌大桥,每次则为1元。

载货类汽车采取计重收费的方法。正常装载部分,按货车总质量分为3个档次。正常装载小于10吨的货车,普通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为0.0元/吨公里。

;在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荆东高速公路行驶,每公里收费0.36元;通过军山大桥、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隧道,每次为10元;经过荆州大桥、宜昌大桥,每次则为1元。

载货类汽车采取计重收费的方法。正常装载部分,按货车总质量分为3个档次。正常装载小于10吨的货车,普通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为0.0元/吨公里。

湖北高速收费标准

重庆 20-40吨(含40吨)货车,公路2.元/车公里,桥梁0元/座次,隧道0元/座次, 全程

2元。

篇四:《南京长江二桥南汊大桥主塔》

一、前言

南京长江二桥南汊大桥南、北主塔于199年12月1日浇注第一次索塔混凝土,至1999年10月10日胜利封顶,历时十个月,共计完成190230混凝土浇注任务,高速度、高标准建成近200高南、北两座索塔。且无论是内在质量还是表面外观质量都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索塔构造

索塔采用空间倒Y形,底面高程-.00,顶面高程+190.4,总高度为19.41。索塔包括下、中、上塔柱和横梁,以及索塔附属结构设施。下塔柱高度 3.11,内侧面和外侧面的斜率分别为1:2.733,1:3.4021,顺桥向、横桥向断面尺寸由 12.0*7.0向上渐变至7.*4.;中塔柱高度9.30,斜率为1:.39,断面尺寸为7.*4.;上塔柱为相互平行、竖直向上的分离双柱,高度 6,断面尺寸7.*4.不变,其内有 92道 U形预应力筋,40对斜拉索钢套筒。上横梁和中横梁的长度均为 .0,断面尺寸均为7.1(宽度)*6.0(高度),下横梁的长度为46.64,断面尺寸为7.6(平均宽度)*.0(高度)。

三、垂直运输设备及其布置方案的选择

塔吊和电梯是斜拉桥索塔施工垂直运输必不可少的设备,已有的高索塔垂直运输设备布置方案有:一台塔吊布置在塔位中心,穿过横梁,或是-台塔吊布置在索塔上、下游塔柱的一侧,另一侧布置电梯,随索塔升高而升高。另一种方案是由两台塔吊和两部电梯分别依附上、下游塔柱,并服务于各自的塔柱。

南京二桥南汊桥南、北索塔均处于水深流急的长江主航道,其圬工体积达到10000余3,高达19.41。施工人员和施工用材都是交通船驳送到塔位,再由垂直运输设备送到塔柱施工段。如果把塔吊布置在塔位中心,那样,塔吊标准节段将穿过下、中、上横梁。不但给横梁施工带来不便和不必要的浪费,而且今后处理横梁混凝土表面也很麻烦,特别是综合上部结构施工,需要在上横梁上安装一台塔吊,这样,采用该方案显然不合适。另外,下横梁长达46.64,中塔柱斜率大,上塔柱净距只有 .0,考虑施工空间和塔吊最小吊距,上、下游各布一台的方案也不现实 路桥求职 路桥招聘 路桥英才网 英才网

(相互冲突,不能发挥塔吊的起重优势)。

根据已有设备,综合施工条件,我们选用一台起吊能力为240t·的S4060全液压塔吊安装在距索塔中心线67的岸侧,施工电梯安装在塔吊对称位置的江侧。这一方案不仅克服了以上方案的不足,还可以充分发挥其起吊能力大的优势。

四、模板工程

南京二桥南汊桥南、北索塔为非对称六边形箱形断面,下塔柱还是双向变截面,加之索塔斜率大,对模板的排例布置带来一定的困难,考虑塔柱在施工节段劲性骨架自身的抗倾能力,还有国产9长标准钢筋,施工节段的高度定为4.,整个素塔共分43个流水段。充分发挥大钢模周转次数多的优势,保证精品工程索塔外观质量。下塔柱和上塔柱共用部分模板,再增加一些变截面收分模配合使用;中塔柱模板按中塔柱倾斜度制成平行四边形,每节模板 2.2高,共分 3节,每次整体提升翻模两节,内模亦如此,立在已浇注混凝土塔柱顶口锚固模板上,浇注混凝土高度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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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塔下横梁采用支架现浇施工(如图 1),4个φ3.4钢护筒和 6根φ1.2钢管桩同四组贝雷架共同组成下横梁施工主要承重结构,并用两束预应力拉住下塔柱顶四。混凝土分两层浇注,每层4.0高,当第一层混凝土强度达到0%以后张拉部分预应力,以便第二层混凝土荷载由第一层混凝土和支架共同承担。中、上横梁通过在塔身预埋的牛腿搭设支架施工。

五、施工爬架

由于索塔所处场地限制、塔柱倾斜等原因,下塔柱施工依附双壁铜围堰塔设脚手支架,中、上塔往采用施工爬架作为施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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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塔柱的截面形状特点,综合考虑垂直运输条件、塔吊附着、上、中、下横梁施工人员的登高条件等因素,索塔施工爬架拟在中塔柱开始应用,在中塔柱等一次施工节段上开始组装,中间经过中横梁转向爬升直至施工顶部。

中塔柱四侧布置爬架,上塔柱三侧布置(内侧空间不够,搭设脚手支架),每个塔肢布置四个架体,分别为P1,P2架两种类型,P1,P2架体分别由附墙段、工作段、导向机架、接长架等几部分组成。

爬架在提升前要用葫芦拉紧锚固段模板吊环,使架体受力,拆除爬架固定螺栓,然后均匀推进伸缩脚轮,使爬架附墙段离开塔面2~3,最后均匀拉紧葫芦,使架体上升,架体到位后退回伸缩脚轮,调节吊点的松紧度,使架体下部先紧贴塔面,再调整爬架位置,对准固定螺栓孔位,将244号钢螺栓拧进塔体中预埋的H形锥形螺母中,使附墙框紧贴塔面,一个爬升周期完成。 路桥求职 路桥招聘 路桥英才网 英才网南京二桥收费多少.

六、劲性骨架方案

劲性骨架作为索塔施工导向、钢筋定位、模板固定之用,也是上塔柱U柱形预应力PT-plus塑料波纹管和斜拉索钢套管定位安装必不可少的。该结构采用A3钢板及型钢,设计钢材用量先后为77k/3混凝土、6k/3混凝土、60k/3混凝土,通过优化设计方案,不但节约了钢材,还加快了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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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南京是一座没有希望的城市》

南京是一座没有希望的城市

南京是一座没有希望的城市

11月7日晚上6点半,大桥南路一如既往地堵车,堵得有多严重,只说一点就可以证明:有10分钟的时间,所有车子一动未动。这时候,无论是去长江大桥还是去中山北路、建宁路,都成为一件无比困难的事。 南京不是世界上唯一的跨江城市,在国内也不是唯一。然而,国内外诸如巴黎、伦敦、上海、杭州、武汉、重庆等城市,没有一个像南京这样,长江两岸的交通几十年如一日地糟糕。

196年底,长江大桥建成通车,从此“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随后,与此桥相关联的大桥北路和大桥南路周边相继得以开发、繁华起来,而原本繁华的下关和浦口码头开始衰落。

南京,200年的建城史,400多年的建都史,作为六朝古都、十朝都会的南京,虽然在历史上历经繁华、衰败,但凭着旧都的一点底气,在今天的国内城市中多少有点地位。然而,也许是金陵王气也泄的缘故,历史上在这座城市定都的都是短命王朝。时至今天,虽然南京创造了新中国历史上好多个第一,但其经济发展在全国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排名并不靠前,在省内也只能勉强排在苏州、无锡的后面,未来说不定要被看不他的小兄弟常州、南通超越。

南京的这种经济地位,令南京的历任领导尴尬不已,提出了很多发展思路,

想重振江苏“首位市”的雄风。2003年,配合江苏沿江开发战略,南京提出跨江发展,后来这一战略被写进党代会报告和“十一五”、“十二五”发展规划中,然而,这一战略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谁都知道,发展是交通先行,然而,南京囿于部门利益,始终没有解决江南江北的交通问题。

伴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进程,南京长江两岸也在不断发展中,仅有的一座长江大桥渐渐满足不了两岸日常联系的要求。2001年,长江二桥建成通车,然而,这是个收费的过江通道,而且远离长江大桥。于2006年开始免费通行的长江大桥拥堵更加严重。虽然200年长江三桥建成通车,然而它和长江二桥一样,不但收费而且远离主城区。于是,一边是天天拥堵的长江大桥,一边是几近闲置的二桥、三桥。

2010年,位于长江三桥和长江大桥之间的长江隧道建成通车。满以为隧道减轻大桥交通压力的市民,很快被囿于部门利益的南京市政府浇了个透心凉。隧道通车之前,市政府放出风来说要采取过江通道年票制,还在网上发起讨论。结果,等到隧道建成后,年票制讨论无疾而终,本该免费通行的隧道来了个临时收费,而且这一临时收费持续了1年多以后,政府以对小车减半收费的“恩惠”将这个临时收费变成了持续收费,据

说要延续到另一条过江通道—纬三路过江隧道建成再说。看看上海、杭州、武汉、重庆的过江通道建设与运营,还能想到

南京的希望在哪里?

我不知道二桥、三桥、过江隧道每年能收多少本市车辆的过路费,但我想肯定不会超过南京长江两岸协调发展的带来的综合利益。南京地处长三角北端,按照国务院200年出台的长三角发展规划,南京是辐射中西部的节点城市,是长三角带动中西部发展的门户城市。然而,南京虽然喜欢这个定位,但却是个扶不起来的阿斗,没有拉动中西部发展的本事,因为它连自己内部的协调发展都没有解决,连内部交通都没有解决,哪有资格去拉动别人发展?

不讲发展大事,单从民生为先、建设幸福城市的角度,南京也应该下决心解决长江两岸交通问题。

前面说了南京只存在于纸面上的跨江发展战略。下面再谈谈其他的一些半吊子发展战略。

原本,南京的发展只在37平方公里的老城区里做道场。后来,南京开始提出一城三区发展战略,通过一集中三疏散扩大城市发展规模。本来这个战略构想很好,然而,南京的具体举措却存在很大的问题。三区中的江北、江宁、仙林,都有大学城、软件、医药及所谓的先进制造业和房地产,但中小学、医院、商场、超市、影院、体育场馆、公交等公共设施一直欠缺,弄得疏散到这个三个地区的市民,不得不成天往返主城,弄得过江通道、玄武大道、中山门、双桥门、卡子门等几个通道天天拥堵。城区中的医院、商场、超市、学校、电影院等周边地区,也是天天拥堵。还好,逐利的开发商在利益的驱使下建了一些公共设施,这些地方才有了点生活气息,不南京二桥收费多少.

至于是卧城。不像政府那样只管卖地了事。

历史和资源远不如南京的合肥,这个建国时只有平方公里的小县城,如今规划建设了197平方公里的新城。合肥市政府不但带头将市政府搬到新城,还将该市最好的中学迁到新城,将其办学规模从2000人一下子扩大到4000人。这样一来,合肥各级机关干部纷纷前往新城购房并入住。新城随之腾飞。

对现在的中国发展而言,土地是稀缺资源。然而,由于南京的短见,由于南京各级政府耽于小集团私利,南京的土地资源被毫无节制地浪费着。据说当初省政府为了发展江北,强行将南京乃至江苏最好的两所大学南京大学和东南大学放到浦口。这两所大学经过10多年的发展,占地之广、校舍之多一望而知。然而,由于过江通道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加上周边环境差(校门口的路上,每天渣土车飞驰,肮脏不堪),这两所大学先后在江宁和仙林建设新校区。南大仙林校区和东

大九龙湖校区占地比他们的江北校区还要宽广。不仅如此,因为南京江北、江宁、仙林三个大学城,互相间形成了竞争,竞相以优惠措施吸引高校建立新校区,弄得每个大学的新校区都大得不得了。以仙林大学城的大学为例,几乎每所大学里都有一两座小山,学生在校园里学习、生活,没有辆自行车还真不行。

医药、软件等产业也是,几乎遍布全城,遍地开花。

200年,南京举办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十运会的主要场馆,被选在了河西。于是,一场轰轰烈烈的造城运动拉开序幕,一幢幢高楼和体育场馆拔地而起。然而,十运会以后,缺乏公共实施的河西新城变得冷冷清清。好在2010年南京取得了第二届青奥会的举办权,河西开始新一轮的造城运动。但愿2014年以后,河西不是一座卧城。记得以前有个南大专家说,他们当时建议将奥体中心放在仙林。因为那边有比较集中的大学,大学生多,而且离镇江和扬州近。这样奥体中心的辐射半径可以延伸到这些地方,不至于闲置。奥体中心建在河西,其辐射半径有一半落在江中,加上那边入住的人少,十运会结束后,奥体中心基本上就闲置了。然而,这样的建议没有被采纳。现在的河西从根本上说是开发商的盛宴。在房地产进入新一轮低迷状态的今天,炒房客狂欢下的河西会发展成什么样子,我不抱有多少希望。

说了这么多,南京到底是行还是不行?我想可以用几个人的经历来说明。蒋宏坤做南京市长多年,南京一直不温不火地发展着。2009年,蒋宏坤调任苏州担任市委书记,苏州的发展照样风生水起;王燕文原来是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长,调任扬州先后做了市长、市委书记,扬州的发展也是红红火火;刘悍东从浦口区委书记调任江宁区委书记,再到镇江市市长,镇江也在今年成为南京人学习的榜样,南京日报专门刊登了4篇分别取经苏州、无锡、镇江、扬州的稿件。季建业原来是扬州市市长、书记,扬州在他的手上彰显出了自己的发展特色;然而他到了南京,南京的发展还是外甥打灯笼——照旧。无锡在杨卫泽的手上发展得也是很好很有特色,然而他到了南京,提出南京要抢抓第三次发展机遇,走创新驱动绿色增长的发

篇六:《2长深高速(江苏段)出入口、服务区、里程数及风景区》

长春—深圳高速公路,简称长深高速,中国国家高速公路网编号为2,途经吉林、辽宁、河北、天津、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东10省市,全长36.244公里。江苏段途径的地(市县)有:无锡(宜兴市)→常州(溧阳市)→南京(溧水区)→镇江(句容市)→南京(江宁区,栖霞区,六合区)→安徽滁州(天长市)→淮安(盱眙县,洪泽县、清浦区,淮阴区,涟水县)→连云港(灌南县,灌云县,连云区,赣榆区)。由杭宁高速,南京绕城高速和宁连(南京—连云港)高速组成。

※风景点对应的出口为从温州出发最近或最佳出口,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高速公路里程数的标注规则为:如里程数为四位,则取后三位。本文内标注的里程数为高速指示牌标注数字,杭宁高速和南京绕城高速路段的实际里程数应为2000+里程数,如新昌枢纽(124)的实际里程数为2000+124=2124公里,即长深高速2124K。其余路段实际里程数应为1000+里程数,如马坝南枢纽(90)的实际里程数为1000+90=190公里,即长深高速190K。

★★出行宝鉴 大宝奉献★★

名称 指示牌(里程数) 著名风景点·连接高速公路

★★杭宁高速(杭州—南京)路段★★

收费站 服务区 丁山互通 宜兴互通

父子岭(浙苏省界)(190) 宜兴太湖服务区(1)

·丁山·新庄(10) ·宜兴(170)

龙青山·陶祖圣境·宜兴竹海

42沪蓉高速(沪宁)

西坞枢纽

西坞枢纽(164)

S4沪宜高速 →常州恐龙园

鲸塘互通 服务区 溧阳南互通溧阳西互通徐舍·官林·张渚(12) 溧阳天目湖服务区(141) ·溧阳(南)·天目湖(13) ·溧阳(西)·新昌(130)

善卷洞·大觉寺

溧阳天目湖, 涵田半山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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