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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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办法(1)

2、副高职称退休后的待遇 企业副高职称退休待遇(2)

3、企业职工退休高级职称有用吗? 企业高级职称退休待遇(3)

4、如何做好双高期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4)

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退休人员管理办法(一)

XX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中组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一XX单位(以下简称XX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使XX单位退休职工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程序、有效,充分保证XX单位离退休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科研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XX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请XX单位下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退休职工为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不能忽视的一支力量,应继续受到全院同志的关心、尊敬。关心照顾好退休职工,是实现安定团结、新老交替的重要一环,也是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要从全院上下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要切实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好退休职工,使他们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第二条 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坚持以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发挥退休人员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在XX单位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条 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退休人员的生活;要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退休人员在航天事业发展和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退休职工满意为标准,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要坚持在XX单位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合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领导组织工作

第四条 XX单位党委会负责全院退休职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五条 XX单位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XX单位退休职工指导、协调、督促以及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工作职责如下:

(一)在XX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导、协调全院的退休工作,保证

上级和我院关于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待遇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指导、督促XX单位下属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退休工作,提高退休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退休工作和老同志反映的重要问题,总结并部署下一阶段的退休工作。定期召开退休老同志全体或代表的座谈会,传达党和政府关于退休职工的政策和规定,通报学校情况,征求老同志对XX单位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XX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研究、部署、协调、检查全院退休职工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XX单位下属各单位人事部门在XX单位人力资源部的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XX单位有关退休职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退休职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解决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协调单位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休职工工作。

(二)建立建全本单位退休人员信息库。对每一位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住宿、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录入计算机管理。

(三)组织退休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座谈会、报告会、情况通报会、阅读文件等各项政治活动;引导退休职工在创建和谐社会的各项活动中发挥作用。

(四)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集团公司、XX单位的相关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落实,确保各类费用按时足额发放。负责各类补贴、纪念品的领取、购买和发放。

(五)组织退休职工开展各种适合退休职工特点的、有益于健康和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

(六)组织探望、走访等慰问活动,关心退休职工生活,对生活困难的退休职工向有关部门协调,申请办理困难补助等有关事项。

(七)完成体检、医疗报销等相关工作。

(八)协助退休职工家庭做好退休职工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涉及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XX单位下属各单位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在改革过程中出台的改革办法,凡与退休职工有关的,应事先听取和征求退休职工的意见,出台后应及时想退休职工做好解释工作。

(二)各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对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退休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及时解决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上的困难。

(三)各单位退休职工反映和要求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业务归口有关部门处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反馈。

(四)遇重大节日,协助人事部门开展对本单位退休职工的慰问工作。

第九条 建立和实行退休职工工作领导责任制,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党政领导亲自抓,要把离退休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要听取两次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确定离退休工作的重要事项;分管领导具体抓。党组织、人事、 后勤等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分清责任,共同做好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退休职工工作。要认真贯彻、及时传达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属地和我院的有关规定,保障退休职工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落实。

第十一条 XX单位下属各单位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主要领导要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本单位的情况,沟通思想,密切感情,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XX单位下属各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出台的改革办法和意见,凡与离退休干部有关的事项,应由领导事先征求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出台后要向老同志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XX单位下属各单位每年要对退休职工工作进

退休人员管理办法(二)

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老年员工生活,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终,保持员工队伍的年轻化和精干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如需要按照国家养老保险政策办理和纳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则按当地政府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章 退休、退职标准

第三条 申请退休。

1. 在本公司工作满10年,年满60岁男职员,岁男工人,或年满岁女职员,0岁女工人;

2. 在本公司工作满20年者;

3. 在本公司工作满10年,年满0岁男员工或年满4岁女员工,由医院出具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四条 强制退休

1. 年满60岁者;

2. 因工致残,由医院出具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延缓退休。

1. 对满足退休条件的员工,如系高级专家、有特殊专长者,身体状况良好,岗位急需可申请留用;

2. 留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 退职。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

第七条 对病残员工退休、退职,需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司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 退休、退职金标准

第八条 退休金支付标准。按当地政府社会统筹的养老金方案每月发放。

第九条 企业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好坏,另外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

第十条 企业可一次性发给员工退职费。

退职员工的退职费以其退职前 个月(如6~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和工龄计算。

1. 本公司工龄1年以上,每满1年发1个月实得工资;

2. 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1.个月实得工资。

第十一条 员工每3年社会工龄折抵1年本公司工龄。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退休员工不享受在职员工年末双月薪待遇。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实行养老补助费制度,从公司员工每月工资、福利提取存储。当员工退休时,一次性发放给退休员工。

第十四条 员工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适当发放物价上涨补贴。

第十五条 退休员工仍享受在职员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休员工仍享受公司节假日补贴。遇有公司庆典及联欢活动应邀请其参加。

第五章 员工死亡

第十七条 退休员工死亡时,公司应及时上门凭吊,帮助安排后事。

第十八条 公司发放有关补助:

1. 丧葬费相当于2个月退休费。

2. 直属亲属救济费相当于3个月退休费。

3. 直属亲属抚恤金:

(1) 供养1人,相当于4个月退休费;

(2) 供养2人,相当于6个月退休费;

(3) 供养3人,相当于个月退休费。

领取抚恤金后,不再发给救济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退休人员管理办法(三)

XX集团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模式,明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退休人员管理,坚持企业管理与社会服务相结合,逐步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进程;在加强内部管理基础上,搭建企业与社会的沟通桥梁,确保管理和服务到位,保证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分、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模式和机构

第四条 集团本着兼顾历史,立足实际的原则,将采取集中委托与适度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集团退休人员的集中委托管理机构为实业公司退休人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散管理的机构为各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 根据集团实际,将退休人员按照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老人”:xx年xx月xx日xx集团成立之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二类—“中人”:xx年xx月xx日至xx年底xx集团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类—“新人”:xx年xx月xx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六条 中心作为集团离退休人员的集中委托管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基础上,具体负责以下退休人员的委托管理工作:

1、 受xx集团委托,管理:xx集团机关的“中人”、“新人”;进入上市企业的“老人”、“中人”;原xx集团已实行集中管理的除进入上市企业外的其他“老人”;原xx集团集中管理的“老人”;xx集团直属分公司、项目部的“老人”、“中人”,境外企业的“新人”。

2、 受集团所属企业委托,管理:目前已由中心集中管理的包括进入上市企业的“新人”以及未进入上市企业的“中人”、“新人”。

3、 委托管理本着谁委托谁付担退休人员费用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趸缴的方式结算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协议,如委托单位不愿继续委托,可于一个管理周期(一年)末提出解除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彻底解除前应结清相关费用。

第七条 除以上退休人员外,其他退休人员的管理原则上采

取所在单位自行分散管理模式,股份公司和实业公司应根据各自实际分别研究并各自搭建相应的管理框架。集团公司将根据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逐步推进以及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整合工作的进展情况,从有利于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模式将以通知形式下发。

第八条 集团新的退休人员管理模式实施后,退休人员的档案应根据新的管理模式进行相应调整;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关系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向社区进行转移。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退休人员管理的组织、监督和指导等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搭建集团退休人员管理体系,制订退休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监督中心及其他承担退休人员管理职能的单位落实国家有关退休人员工作方针、政策;

三、指导中心及其他管理单位的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四、汇总上报集团退休人员管理的各种报表;

五、按照规定审核退休人员各项费用开支,定期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委托管理的费用结算;

六、为集团公司机关管理的符合退休条件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条 中心作为退休人员的委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不同单位、不同层级的退休人员实施统一管理,涉及的具体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中心对退休人员实施管理的相关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退休人员的组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退休人员各类补贴、费用的统一发放;

四、负责办理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费用报销;

五、按照不同委托人以及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为退休人员建立台帐,进行分帐式管理。

实业公司应根据职责划分,研究中心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作为委托人,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中心提供委托管理的退休人员明晰、待遇标准等详细资料;

二、负责委托管理的退休人员相关费用开支的认定及费用支付(具体支付形式根据中心要求确定);

三、负责与中心沟通,并根据需要协助中心做好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分散管理的企业对退休人员管理应承担以

下工作职责:

一、依据北京市及集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的具体政策;

二、负责所辖员工退休手续的办理工作;

三、负责所辖退休人员的组织、日常管理以及相关费用发放、报销等工作。

第十三条 随着退休人员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社会对退休人员服务职能的加强,各类退休人员的管理将逐步由企业向社会转移。员工服务中心及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应根据形势发展,互相协作积极推进,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共同建立和维护xx集团退休人员管理系统,管理退休人员的信息和基础资料,信息和基础资料最终汇总至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须及时向所辖退休人员传达本市有关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及xx集团的有关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管理政策的落实。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根据退休员工实际情况,开展有利于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如读书学习、健康体检、节日慰问等。

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四)

职工(离)退休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公司职工(离)退休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退休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应办理退休:

1、管理岗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操作岗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新产业公司人事部门核准,给予提前办理退休:

1、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因伤(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劳动工作累计年限达以下要求:从事高空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简况工作累计满年。

4、特殊工作提前退休的适用于

副高职称退休后的待遇 企业副高职称退休待遇

篇一:《去年退休正高级职称人员养老金每月加1000元》

去年退休正高级职称人员养老金每月加

1000元

2013年02月2日0:37 来源:东方早报 手机看新闻

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获悉,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在去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规定“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总计1000元。

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加00元。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00元。

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3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高级技师: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篇二:《关于对高级技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答复》

关于对高级技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答复

近日,有许多同志咨询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的养老金待遇问题,经咨询相关业务部门答复如下: 根据2006年至2010年度的历年调整养老金政策,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号)第四条规定:在执行第一条或第二条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20年至2年的, 每人每月增加70元;缴费年限满2年至30年的, 每人每月增加0元;缴费年限满30年至3年的, 每人每月增加90元;缴费年限满3年以上的,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执行陕劳社发[200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2006]号)文件规定: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范围是: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

加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一○年九月二日

篇三:《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高职称退休后的待遇.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24号

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

1.江西省:

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

通知(赣府发[19]4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2.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技师与”干部身份“的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饿标准,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技师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3.湖北省: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4.广东省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出台。该《方案》指出,将健全技师奖励机制,使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江苏省:省技师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副高职称退休后的待遇.

6.南京技师将享工程师的待遇南京将出台一系列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政,技师将享受与工程师同等待遇。南京拟在企业推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视同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高)待遇相一致的人才薪酬政策,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在选拔上与使用上享受大专同等学历;行业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教师与企业高级技师退休后,纳入事业编制统筹,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人才地位。另外,南京拟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制造业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训,由政府“买单”。(2006年)

7.湖南省:《湖南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计划明文规定,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2002年)

.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待遇给予明确。今后长春市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2007年)

9.陕西省: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10.云南省:聘用技师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1.北京市:企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2.广西省:广西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3.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3号)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4.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河南省:豫劳社职技[2004]12号文”,明确规定:“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元、150元”“技师、高级技师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副高职称退休后的待遇.

16.广东省: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等同高级工程师;技师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7.海南省:海南省政府日前向该省各市县印发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20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

1月1日起,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月0元、技师每月0元、高级技师每月130元。

根据《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人培[1991]3号)文件规定,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任职满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浙政办发[199]149号文件办理“农转非”手续。 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为技师的进修提高、传艺带徒、技术革新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同时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的条件:4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3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本地非城镇户籍的在聘一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19.上海市:沪劳技发[1993]26号《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高级技师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20.山西省:《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聘任书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在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可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

21.辽宁省:技术工人当中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待遇、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22.四川省: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第十三条精神,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提高0到10元,并在表彰、进修、任用、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待。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3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3号

23.黑龙江省:(黑劳社发〔2000〕23号)文件中“高级技师、技师其他福利待遇可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24.内蒙古自治区:内劳人字[1992]34号 被聘任的技师,同时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2.宁夏:宁夏出台《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层次确立相应待遇。

最近全国大中型城市对技师与高级技师实行了政府补贴,珠海市给高级技师补贴200元,深圳市和广州市补贴00元,杭州市1200元,沈阳市补贴1000元,我本人认为要激励大家学技术,必须解决技师和高级技师职称定位问题,解决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从工资待遇,人事制度,退休待遇,社会地位等下功夫,这样才能在根本上解决全国高级技能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的问题。

篇四:《历年退休金向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历年退休金向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2014-01-09 12:0:12

每年都说上调10%的退休金,试问,有多少人拿到了10%的涨幅的退休金?为什么特别提出对高级职称的人员倾斜?法律依据何在?道理何在?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确定每个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根据所定的原则来核算,这是非常严格的,没有任何灵活调整的余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这一条明确了退休金调整的依据!即对大家共同面对的生活环境的几个要素分析进而加以调整。 遗憾的是,却在每年的退休金调整时偏偏要向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倾斜、扭曲调整退休金的要素呢?

在每位劳动者退休前,都是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获取薪酬的,职称并不是取得薪酬的必要因素和报酬多少的依据,而退休后怎么还会凭借职称来获取补贴、成为不断增加退休金的利器呢?

历年退休金向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既不合法又不合理!(二)

如果说过去的贡献,已经从其本人的工资和奖金、甚至在补充养老金上体现了;不仅如此,在退休后确定退休金金额时也进一步体现了。而在退休后克扣其他和他们毫无关系的一般退休人员来优待他们,真是让人匪夷所思!退一步讲,如果说对他们欠账了,那么就要确认是谁欠他们的帐?哪个企业欠的就由哪个企业补偿,哪个地方欠的就由那个地方补偿!和周围其他普通退休人员毫无关系!

如果说一定要体现政府对具备职称的人格外关照、为了吸引人才,那就不妨从财政另拨资金单独补助给他们,不要在每年调整退休金时混为一谈。我认为,不应当牺牲广大一般退休人员的利益,而接连不断地为高级职称人员大幅提高退休金、为毫不相干的人员抬轿子、不断拉大二者之间的差距了。基本养老保险,理应把不同类型人员退休金保持相对均衡,尽量在退休后缩小其差距而不是扩大其差距。不是这样的话,是不是有悖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宗旨呢?

社保养老金的调整是社会性的民生、民心工程,要合法、要公正、要合理,更要考虑多数人的利益。党的十八大多次强调分配要公正合理!要给人社会生存的尊严!但现行社保养老金调整政策,却把企业的退休人员分成不同人群。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分配原则之一,就是按在职期间缴费多少,确定退休后领取退休养老金数额,但现行“向高工倾斜政策”,严重违背了上述这一重要原则,极大的侵占了广大缴费者的利益。希望尽快扭转背离保险法的做法,还公道于民!

篇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待遇享受资格核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待遇享受资格核定 发布时间:2012-11-22 1:34:10 浏览次数:1072 信息来源:

事项名称: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待遇享受资格核定

事项编号: HSYL016副高职称退休后的待遇.

受理部门: 宁波市海曙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

受理地点: 海曙区顺德路136弄号晶崴大厦四楼劳动保障服务大厅37、3号窗

服务时间: 上午:30~11:30下午1:30~:00/上午:30~11:30下午2:00~:30(夏令时)

联 系 人: 宋 磊

联系电话: 074-74143

服务对象: 本辖区单位或街道社保站

法定办理时限: 无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免费

监督投诉电话:074-74136

设立依据:

1.关于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甬劳社劳[2002]221号)

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把高级技师列入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范围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1号)

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浙劳社劳[2006]164号)

受理条件:

1.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海曙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

2.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人员。

申请材料:副高职称退休后的待遇.

1.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专业技术档案;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评审表或省市确认取得资格文件;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类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应提供申请资料(文件)

2、37、3号窗审核

流程图:

重要提示:

每月1-23日办理(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篇六:《事业单位职称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职称工资标准

篇七:《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对照表(A4)》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对照表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对照表

2

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副高职称退休后的待遇.

国家级副职 3200

省部级正职 210 省部级副职 1900

厅局级正职 1410 1290 厅局级副职 100 990 县处级正职 30 760 县处级副职 640 90 乡科级正职 10 40 乡科级副职 430 410 科 员 30 办 事 员 340

2007教师工资套改表及计算方法

中学教师的总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百分之10+地方补贴

1.岗位工资: 中学高级教师930元; 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60元;

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90元; 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0元.

2.薪级工资: 中学高级教师=副高=(下表中的)第七级(副教授)

中学一级教师=中级=(下表中的)第十级(讲师) 中学二级教师=助理=(下表中的)第十二级(助理) 中学三级教师=员级=(下表中的)第十三级(员级)

薪级工资的确定方法:各位老师你们先由你们现在聘任的职称找到对应的级别,再以这个级别中你们现在聘任的职称的年限的对应时段作为横坐标,又以你们的工龄(工作前读大学的也算)的对应时段作为纵坐标,在表中即可找到你们的套改级别.和对应的薪级工资.

3.(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百分之10,想必大家都会计算的 ! 4.地方补贴: 各省不同

2007教师涨工资套改,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代替原来的职务工资、津贴工资,其他原享受的各种津贴如物福补贴、生活补贴、适当补贴等不变动。

1、岗位工资的套改:中学高级职称(或其他同级职称)一律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套七级岗位,即930元,中学一级职称(或其他同级职称)一律套十级岗位,即60元,中学二级教师(或其他同级职称)套十二级岗位,即90元。不分获得职称先后。

2、薪级工资的套改:根据“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对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得到薪级工资级别,再对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得到薪级工资。

3、套改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4、(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改前职务工资+津贴)-工改前职务工资*10%=本次工改增加额。

以李为例: 1996年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获得中学一级教师职称。期间工作时间没有间断,他的工作年限是11年,套改年限为1年,任职年限年。按一级教师职称套改十级岗位(60元),按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套17级薪级工资(341元)。因为是中小学教师,按规定享受提高10%。他的工改前职务工资为3元,津贴为229.3元,本次净增额为(60+341)+(60+341)*10%-(3+229.3)-3*10%=30.2元。

3

篇八:《事业单位的技术职称及工资级别》

事业单位的

工资分为3个系列:行政管理系列、技术职称系列和工勤系列。干部如果没有职称或是职称比较低,一般都是走行政管理系列,有职称或是职称比较高,一般都是走职称系列。事业单位中的工人走工勤系列。每个系列都有各自的工资级别,由人事部门负责定级或是调整工资。

企业职工退休高级职称有用吗? 企业高级职称退休待遇

篇一:《历年退休金向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历年退休金向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2014-01-09 12:0:12

每年都说上调10%的退休金,试问,有多少人拿到了10%的涨幅的退休金?为什么特别提出对高级职称的人员倾斜?法律依据何在?道理何在?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确定每个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根据所定的原则来核算,这是非常严格的,没有任何灵活调整的余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这一条明确了退休金调整的依据!即对大家共同面对的生活环境的几个要素分析进而加以调整。 遗憾的是,却在每年的退休金调整时偏偏要向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倾斜、扭曲调整退休金的要素呢?

在每位劳动者退休前,都是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获取薪酬的,职称并不是取得薪酬的必要因素和报酬多少的依据,而退休后怎么还会凭借职称来获取补贴、成为不断增加退休金的利器呢?

历年退休金向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既不合法又不合理!(二)

如果说过去的贡献,已经从其本人的工资和奖金、甚至在补充养老金上体现了;不仅如此,在退休后确定退休金金额时也进一步体现了。而在退休后克扣其他和他们毫无关系的一般退休人员来优待他们,真是让人匪夷所思!退一步讲,如果说对他们欠账了,那么就要确认是谁欠他们的帐?哪个企业欠的就由哪个企业补偿,哪个地方欠的就由那个地方补偿!和周围其他普通退休人员毫无关系!

如果说一定要体现政府对具备职称的人格外关照、为了吸引人才,那就不妨从财政另拨资金单独补助给他们,不要在每年调整退休金时混为一谈。我认为,不应当牺牲广大一般退休人员的利益,而接连不断地为高级职称人员大幅提高退休金、为毫不相干的人员抬轿子、不断拉大二者之间的差距了。基本养老保险,理应把不同类型人员退休金保持相对均衡,尽量在退休后缩小其差距而不是扩大其差距。不是这样的话,是不是有悖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宗旨呢?

社保养老金的调整是社会性的民生、民心工程,要合法、要公正、要合理,更要考虑多数人的利益。党的十八大多次强调分配要公正合理!要给人社会生存的尊严!但现行社保养老金调整政策,却把企业的退休人员分成不同人群。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分配原则之一,就是按在职期间缴费多少,确定退休后领取退休养老金数额,但现行“向高工倾斜政策”,严重违背了上述这一重要原则,极大的侵占了广大缴费者的利益。希望尽快扭转背离保险法的做法,还公道于民!

篇二:《企业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花名册》

企业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花名册

备注:1、4栏高级职称类别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

2、填报单位须携带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复印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 3、填报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 4、本表一式三份

篇三:《关于对上海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

关于对上海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

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中关于“调整养老金要注意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上海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上海市2005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和高级技师:

1、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前需获得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退休时聘用在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满一年,或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满两年及以上。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级别为1到6级),退休时专业技术级别4级(210.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正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专业技术级别6级(157.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副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的高级技师,退休前需获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并在相应的高级技师岗位上由用人单位聘用。

二、“专加”养老金标准

上述人员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具有(比照)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重复享受。

三、审批、申领和发放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情况,由其退休时所在单位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

对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的养老金,需由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并提出意见,填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单位在报送《审批表》,申领“专加”养老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附复印件):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有关材料;

(3)《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4)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技师岗位的聘用证书。

3、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发放“专加”的养老金。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四、经费列支渠道

“专加”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国家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有不足部分由上海市财政每年在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贴总额中统

筹解决。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财政局

沪劳保养发(2006)44号 2006年12月13日

篇四:《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

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6)44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中关于“调整养老金要注意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本市200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和高级技师:

1、19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前需获得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退休时聘用在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满一年,或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满二年及以上。

2、19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级别为1到6级),退休时专业技术级别4级(210.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正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专业技术级别6级(17.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副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的高级技师,退休前需获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并在相应的高级技师岗位上由用人单位聘用。

二、“专加”养老金标准

上述人员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具有(比照)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重复享受。

三、审批、申领和发放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情况,由其退休时所在单位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

对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申领“专加”的养老金,需由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并提出意见,填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单位在报送《审批表》,申领“专加”养老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附复印件):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

(2)19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有关材料;

(3)《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4)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技师岗位的聘用证书。

3、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发放“专加”的养老金。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四、经费列支渠道

“专加”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国家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有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每年在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贴总额中统筹解决。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审批表》 (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篇五:《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退休金是劳动者因年老退休后按照社会保险法规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安度晚年的基本待遇。退休金从管理体制是可分为基本退休金、补充退休金和个人储蓄式退体金三种类型;从给付额度上可分为正常退休金、特殊退休金和减额退休金。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或缴纳保险费时间的长短按规定的比例计发。职工退休后,退休当月的工资照发,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发给退休金,通常延续到领取者死亡为止。

基本养老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里所说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主要是指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退休资格条件

(一)退休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者,可领取法定的全额退休待遇。归纳起来.我国现行的退休资格条件是:

(1)正常退休年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0周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周岁。

(2)正常退休工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从事国家法定特殊岗位、工种的工作者,如高温、井下、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害工作环境等,退休年龄可以较正常情况下提前年,即男年满周岁,女年满4周岁。但连续工龄仍为10年。

(4)非因工伤残、患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需经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男年满0周岁,女年满4周岁,可提前退休,连续工龄亦为10年。

()因工伤残,经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不受年龄、工龄限制,办理提前退休。

(6)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指国发[1997]26号文件发布后)退休者,个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即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之和应达到1年;当地实行个人账户改革之后参加工作者(即‚新人‛),将来退休时要求个人缴费年限满1年。以上两种职工退休时可以按月领到全额的退休金(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年(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提前退休条件国家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作了以下几点明确规定:

l.关于提前退休工种的规定。

劳人护[19]6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10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年的。

(2)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B4200—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符合B360—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0℃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4)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冲问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腔进人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地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硫

磷、碳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他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人提前退休工种的做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等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为了严格执行提前退休工种的规定,1993年,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耍妥善安臵。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2.关于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的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劳动局、人事局[79]市劳险字第37号印发的《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规定了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必须符合2种情况的一种。

3.关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B/T1610—1996)对致残程度划分了10个等级,其中符合评残标准l级至4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4.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身份的确定问题。

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用人单位出于利益需要违反规定擅自大量办理提前退休,致使养老保险负担不合理加重,冲击了职工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为此,199年6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暂停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严格制

篇六:《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24号

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

1.江西省:

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

通知(赣府发[19]4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2.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技师与”干部身份“的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饿标准,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技师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3.湖北省: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4.广东省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出台。该《方案》指出,将健全技师奖励机制,使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江苏省:省技师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6.南京技师将享工程师的待遇南京将出台一系列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政,技师将享受与工程师同等待遇。南京拟在企业推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视同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高)待遇相一致的人才薪酬政策,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在选拔上与使用上享受大专同等学历;行业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教师与企业高级技师退休后,纳入事业编制统筹,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人才地位。另外,南京拟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制造业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训,由政府“买单”。(2006年)

7.湖南省:《湖南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计划明文规定,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2002年)企业职工退休高级职称有用吗?.企业职工退休高级职称有用吗?.

.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待遇给予明确。今后长春市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2007年)

9.陕西省: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10.云南省:聘用技师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1.北京市:企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2.广西省:广西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3.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3号)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4.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河南省:豫劳社职技[2004]12号文”,明确规定:“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元、150元”“技师、高级技师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6.广东省: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等同高级工程师;技师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7.海南省:海南省政府日前向该省各市县印发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20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

1月1日起,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月0元、技师每月0元、高级技师每月130元。

根据《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人培[1991]3号)文件规定,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任职满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浙政办发[199]149号文件办理“农转非”手续。 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为技师的进修提高、传艺带徒、技术革新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同时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的条件:4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3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本地非城镇户籍的在聘一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19.上海市:沪劳技发[1993]26号《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高级技师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20.山西省:《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企业职工退休高级职称有用吗?.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聘任书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在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可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

21.辽宁省:技术工人当中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待遇、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22.四川省: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第十三条精神,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提高0到10元,并在表彰、进修、任用、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待。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3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3号

23.黑龙江省:(黑劳社发〔2000〕23号)文件中“高级技师、技师其他福利待遇可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24.内蒙古自治区:内劳人字[1992]34号 被聘任的技师,同时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2.宁夏:宁夏出台《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

如何做好双高期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

如何做好双高期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的发展走势与设想

我国人口日趋“老龄化”已经是一个社会课题,总书记总书记指出“对人口老龄化这样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全国上下都要充分认识,积极研究相应的政策”。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双高期”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如何正视现实,适应现状,积极探索出“双高期”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服

务工作的新路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基本情况

发电厂现有离退休职工140 人(含内退职工),其中60 岁以上的有75 人,患有各种疾病、长期用药的有39 人,与油田其它二级单位同比,虽然人数少,但比例却不小。

通过走访调查,90%的离退休职工对目前的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比较满意,担心进社区后,福利待遇比在原单位有所降低、原单位现有的公共设施、优惠政策享用不上;大部分离退休职工对加大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力度心存顾虑。认为推到社区就是企业想“甩包袱”,存在没人管的想法;多数离退休职工本身在位时都是领导干部,认为到了社区降低了身份;社区基础设施和硬件设备等也有待提高。活动室面积小,一室多用,活动设施、设备不完善;日常参加活动的人员层次不一,文化素质也有差异;管理服务人员少,专兼职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精力有限;车辆、经费得不到很好地保障;活动形式比较单调,离退休职工对到社区参加活动有抵触情绪。据了解,效益差的单位的老同志愿意进社区,效益好的单位的老同志不愿进社区。

二、离退休职工的需求

一是健康需求。这是老年人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状态。人到老年,常有恐老、怕病、惧死的心理。二是依存需求。人到老年,精力、体力、脑力都有所下降,有的生活还不能完全自理,希望得到关心照顾。三是和睦需求。老年人都希望自己有个和睦的家庭环境,不管家庭经济条件如何,只要全家和睦,邻居关系融洽,互敬互爱,互相帮助,老年人就会感到温暖和幸福。四是安静需求。老年人一般都喜欢安静,怕吵怕乱。五是尊敬需求。老年人离开工作岗位多年,可能会情绪低落,如果得不到尊重,就会产生悲观情绪,甚至不愿出门,长期下去,则会引起抑郁和消沉,为疾病埋下祸根。六是求偶需求。老年人丧偶后生活寂寞,子女照顾也非长久之计,所以应该支持和帮助老年人的求偶需求。

综上所述,老同志的需求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政治思想上渴望尊重、二是生活上渴望照顾、三是行动上渴望提供方便。

政治思想上尊重。定期向离退休职工通报电厂生产经营建设情况,让老同志及时了解电厂改革发展的形势任务,增强他们关心支持电厂改革发展的热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邀请老同志参加,增强他们对上级有关精神的理解;每年组织一次离退休干部职工参观生产建设新发展,让他们及时感受改革发展带来的可喜变化,增强他们参与油田和电厂生产建设的热情。为庆祝建党86 周年,七.一前夕,中心党总支组织离退休党员和老同志开展了主题为“庆七.一、重进厂房、话发展,爱厂、爱家、乐晚年”欢迎老同志“回家”活动,零距离的接触,亲切的交流,使老党员、老同志深刻认识到“只有电厂发展,大家才能受益”的道理,进行一步增强了他们爱厂、爱家,继续发挥余热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生活上照顾。对全部离退休职工家庭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建立了离退休职工家庭困难人员情况档案。通过探访病困家庭,协助处理红白大事、丰富文体活动、组织参观郊游等具体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行动上提供方便。老同志看病、外出参观考察用车、福利物品送货上门等,都得到了较好地解决。

三、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走势与设想

依托社区做好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势互补,更能满足绝大多数离退休职工的需求。

(一)思想政治上尊重,确保老年队伍稳定。

现在的老年教育从事文体、艺术、技能教育的课目较多,心理教育、道德与法制等教育相对比较薄弱,建议利用网络、老年课堂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老同志这方面的教育学习,使其关心时事的发展,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远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确保老年队伍稳定。

发挥老党员、老干部政治上的优势,让其参政议政,建立老年政策咨询制度、设立接待日,事关老同志的事情,凡事有人管、凡事有人负责。局里出台涉及老年人的切身利益的政策,油田各二级单位可按人员比例选派一定数量的代表进行协商讨论,增强老同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取得思想上的理解、政治上的拥护、行动上的有效执行。

(二)举办社区养老院。

可以根据老年人对居住条件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层次的住房和生活设施;老年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家人的不同需求进行选择。

(三)设立社区老年购物中心和服务中心。

使老年人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能够方便地买到合适的食品、衣物及各种日用品,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需求。

(四)开设老人餐桌、老人食堂、家政服务中心。

许多老年人特别是单身老人和体弱多病的老人,不愿为买菜做饭、料理家务、打扫卫生花费很多时间,希望能有适合老年特点的食堂、餐馆;能在家政服务中心请到家政服务人员帮自己料理日常的清洁卫生和日常生活。老年人或其亲属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需求申请家政服务员;开通家政服务中心 24 小时热线求助电话为老年人服务,

一但老年人子女不在身边遇到紧急情况,家政中心服务人员可以先期到达处理问题,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据报载,目前在国内,比较先进的一些做法就是在社区安装“居安铃”,使用者遇有紧急情况只需按动随身携带的遥控器,呼援中心的铃声就会响起,接听的服务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救援。“居安铃”初期推出两种服务计划,一种是给一定数量的人士免费提供的终身服务,带有慈善性质,须根据申请人的经济、身体等情况进行审批;另一种是收费服务。

也可借助其它地区先进经验做法,制作援助卡胸牌。老人出门时挂在胸前,上面清楚地写着本人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联系人、血型、忌讳用药等,老年人外出万一有情况就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援助和帮助。

(五)、建立社区老年医疗保健机构。

为方便老年人就诊和康复保健的需要,应本着小病不出社区,健康保健日常化的原则,在社区内开设老年康复保健站,以减轻老年人在病中挤车、排队、耽误治疗和日常健康保健无人指导的压力,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六)、开展“时间储蓄”老人互助活动。

让社区内的志愿者“结对子”照顾年老体弱的老人,并建立“时间储蓄卡”制度,让第一位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志愿者,将来也能享受到与他人同样或更优的服务。

(七)、建立老年互助基金制度。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我们一贯倡导的行为准则。老同志工作了大半辈子多少有点积蓄,但随着儿女成家立业,购置房屋也被折腾得差不多了,一但老同志遇到什么急事,住住会陷入僵局。如在老同志愿意的基础上每人每年交纳一点会费,实行老年人互救制度将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八)、设想成立“夕阳红”婚介中心。

目前,社会上的婚姻介绍所琳琅满目,良莠不齐,老年人被骗钱、骗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况且,针对老同志专门的婚介所尙不多见,建议老年部门成立“夕阳红”婚介中心,在油田范围内定期开展大型联谊活动,促进老同志之间的相互了解,为老年人晚年的幸福生活开通“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再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保障。

总之,做好“双高期”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要坚持按照王立新同志提出的“对老同志要有孝心、诚心、真心、尽心”,的要求,真正用儿女之心、诚恳之心、真挚之情、尽心尽力地做工作,通过细节管理让老同志满意,用心服务让老同志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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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激励机制的建议

...不归路。如何在上市公司真正建立起有效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管理者的付出得到合理的回报,又使管理者在各种有效约束中既不能无所作为,又不能追求额外的隐性或显性收入,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益和...

跟着党走,幸福万年长

...保人数越来越多。政府投入医疗的资金逐年增加,解决了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从2007年的人均不低于40元提高到2010年的120元,接下去要提高到200元。2008年开始,国家安排509亿元资金,解决了近800万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