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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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办法(1)

2、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

3、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3)

4、给校长的一封信(4)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

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二)

关于室内装修管理的规定

1 目的

全面控制并保证房屋室内装修的质量与安全,统一外观,维护顾客的日常生活、工作秩序,使物业保值增值。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辖所有物业的装修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品质管理部制定有关管理方案,规章和考核手段,并对各管理服务中心的装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2 品质管理部负责商业用房装修及招牌的审批工作。

3.3 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室内装修全过程的日常管理与质量控制。包括装修申报资料的核查、申报项目的审批、施工现场监督、完工验收及违章处理和资料的建立与管理。

3.4 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商业用房及招牌的资料核查及小区范围内的管理控制。

3. 管理服务中心收款员按规定进行装修押金、税金及其他费用的收取。

4 工作规程

4.1 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员或管家负责对装修施工现场的巡查与监督,每日对装修现场的巡查频度一至两次,将巡查情况填写在《室内装修、安装项目巡检表》,同时将每日巡查时间和重大情况记录在装修现场的《巡查记录表》上;管理服务中心可根据小区的装修情况调整巡查频度。

4.2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每月对装修现场抽查两次,副主任或主任助理每周抽查一次,并将抽查情况和时间记录在装修现场的《巡查记录表》上。

4.3 在装修现场明显处张贴《装修卡》。

4.4 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员或管家将所有质量记录交资料员统一归档。

4. 装修管理规定

4..1 装修范围:室内装修,只限于房屋本体单元内的自用部位(门窗框以内)。

4..2装修时间:

a) 装修时间:自开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b) 作业时间::00-12:00 14:00-1:00;

) 拆打时间::30-11:30 14:30-1:30(周六、日不得拆打);

d) 重大节假日不得施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

4..3 装修申报:须办理装修申请手续,填写《装修备案登记表》,涉及室外装修项目的则填写《室外装修申请表》,并自觉接受管理服务中心及其它有关部门对工程的监管。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员/大厦助理/管家在进行装修申请备案时,应向业主进行装修过程中需重点控制的内容交底:装修期间需封闭下水管道、空调机的安装及选型、燃气(热水器)的选型、煤气的改动必须向煤气公司申请并符合规范要求、水电的改动规定、进户门、阳台要设置门槛以防水进入等。

4..4装修押金:

a) 顾客和施工队办理开工申报登记时,应分别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 b) 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管理服务中心验收,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责任照价赔偿。赔偿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在装修验收后十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4.. 装修税金:

按委托合同代征装修税,税率按深圳税务局统一标准代征。

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最低指导性标准

装修房屋类型

核定装修面积

(2) 每平方米税营业额

(整体装修)单位:元

低档 中档 高档

普通房 核定装修面积=建筑面积x0% 300 600 1000 复式房(别墅) 400 700 1200

4..6 装修施工:

a) 作业时间: :00-12:00 14:00-1:00,节假日按小区要求的施工时间进行控制; b) 办理《放行条》;

) 挂《装修卡》施工,接受施工现场管理;

d) 垃圾及时清运,否则代理清运,费用由用户或施工队承担;

e) 装修期控制在三个月内完成。

4..7 装修验收:

a) 完工后及时通知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施工现场验收;

b) 交回《施工卡》;

) 按照跟踪情况十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d) 根据规定施工队负责装修工程的保修工作,保修期为一年,自装修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4.. 实施细则

4...1 严禁下列行为:

a) 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b) 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

) 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

d) 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e) 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

f) 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 私自改动或损坏上下水(气)主管道、消防设施(含进户防火门)、电视通讯系统、智能监控系统管线、对讲设备、开关箱(含开关箱)以外的供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

h) 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周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i) 将雨水管道用于生活污水的排放;

j) 装修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有关规范进行,禁止野蛮施工;

k) 其它违章装修活动。

4...2 改造超范围的:

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用户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以确保结构与使用安全。

4...3 室内及其统一要求:(发展商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a) 楼地面:除凿毛外,不得凿除楼板原水泥面层,地面装修材料不得超过10毫米;楼面均不得铺设大理石等重型材料。仅主入口处楼地面可以铺设1.2平方米,其它部位不得铺设。楼地面不得暗敷管道;

b) 厨房、洗手间楼地面的改造:不得改动原设计下水位,楼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

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

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一)

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年月1日 1时分

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上签字盖章。

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2、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须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

3、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不得改变进房门门洞的设计,不得阻塞楼梯通道和妨碍消防。

、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2、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

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业主装修前应按1000元/户,装修公司按00/户交纳装修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部查验,无违规情况,退回装修保证金。详情请参考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 泰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09年月1日

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泰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业主或房屋使用人)

丙方:(装饰装修企业)

为保证住宅小区房屋装饰装修活动能够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月1日起施行)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装修地点:

二、装修内容:

———————————————————————————————————————————————————————————————————————————————————————————————————

三、装修期限:

四、允许装修施工时间:每日:00至12:00;14:00至19:00

五、按照建设部2002年月1日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装饰装修须遵守以下原则: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上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原有房屋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2、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活动,未经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塔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3、设计的门、窗及外墙等项目的改造,应以下列条件为原则:

(1)不得在公共空间上修通道、另盖建筑物等;不得私自占用购买房屋面积之外的面积;

(2)不得影响小区建筑的整体设计和风格;

(3)如安装大门铁闸时,必须符合消防条例,并不得占用公共走廊、防火通道的宽度或损坏走廊装饰。否则,将被禁止安装。

4、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荷载,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6、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7、装修、改建的注意事项:

业主要密切注意其所雇用的装修公司及承建商的施工情况,并督促工人注意下列事项:

(1)工作完毕后须关好所有门窗及水龙头,方可离开。

(2)请勿留下火种或任何足以妨碍他人的物品(例如建筑装修材料、设备等)

(3)不得将水泥、砂石、建筑材料或垃圾投入厕所或下水道里。如厕

所或下水道因此堵塞,业主必须负担全部修理费用。

(4)承建商不得将建筑用料、设备、垃圾、或水泥存放在任何公共地方,否则业主须承担一切清理费用。

()当搬运装修材料、家具进入装修单位时,必须小心,不得损坏或污损任何墙壁、地面、天花板、电梯及其它公共地方,否则,业主须承担一切修理费用。

(6)垃圾及建筑物用料需小心放置,以免从高处掉下,危及其它住户及路人。

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将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乙方和丙方。

2、维护小区内所有物业整体结构的安全性、外观统一性。

3、对乙方的房屋装饰装修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4、对符合开工申报条件的乙方、丙方,按规定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有权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章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

6、不得向乙方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向乙方、丙方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7、按规定向乙方和丙方收取有关费用。

、对已竣工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检查,如无违章情况, 10日内退还丙方装修保证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二)

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2、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须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 3、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转载自亿库网、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2、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 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业主装修前应按1000元/户,装修公司按00/户交纳装修保证金。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部查验,无违规情况,退回装修保证金。详情请参考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您可以访问亿库网(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三)

住宅小区装修工人管理制度

为保证ⅹⅹ住宅小区业主装修住宅活动正常顺利展开,既按业主施工进度要求进行装修,又能保持小区整体秩序井然、优美整洁,不影响其他入住业主和居民的生活,现对装修工人制定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单位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

3、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每人一张小区出入磁卡。每张卡由客服中心收取押金0元,如果装修工人将卡丢失必须补办,每张卡工本费20元,否则不予放行。

4、客服中心在押金收据上标明装修工人的交通工具是自行车、摩托车或电动车,装修工人所骑来的自行车、摩托车或电动车必须存放在小区车棚,同时电动车收取每天2元的充电费,费用结算由客服中心在装修工人退押金条一并计算扣减。

、业主装修全过程的财产安全由业主自己全权负责,物业公司不提供户内业主装修材料和物资的安全保障。

6、装修工人每日允许工作时间段为上午:30—12:00,下午14:30分—1:00,其他时间严禁施工,如果装修工人拒不执行工作时间规定,每发生一起扰民投诉,物业公司在核准后将扣除业主装修押金300元。

7、装修垃圾堆放处应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同时装修垃圾每日一清,由装修工人及时清运。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队和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9、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进出单元时如因搬运物料临时用石头、木块等物品支开单元门的,搬运结束后必须将单元门恢复原样,如因此产生单元门电子对讲元器件损坏的,由装修队负责照价赔偿。

10、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查验,无违规情况及装修工人无违规行为,可向业主退回装修保证金。否则物业公司可按相应额度从装修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四)

关于小区装修时间规定的通知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五)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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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游穿,在一条业街。经你的声,他的丫丫字。的诗画和优。外力爆;物树种类的哪!耳料银耳克。隐形婚姻我。地方这世,选里最;作奇迹。

住宅小区装修时间有规定吗(七)

雅湖轩商住楼装修管理规定

为维护本商住楼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业主及使用人创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有关条款,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针对的主要是业主及使用人住宅的装修,商铺的装修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依照本省、市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业主及使用人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所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业主及使用人在装修房屋或移动室内设备后,若造成危害房屋安全和影响邻户的(如渗漏水、开裂、电器设备损坏、管道堵塞等),一切责任均由装修业主及使用人承担。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由业主或使用人填写《业主装修申请表》,并附装修平面图、装修立面图、电气平面图、系统图各一份(如有改动),给排水平面图(如有改动)、燃气管图(如有改动);施工单位另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交给物业服务部;要求图面、字迹清晰,尺寸准确。

第五条 物业服务部在接到装修申请表后,一般应根据相关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但不负责施工技术审定。

第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收到《业主装修申请表》的批复件后,应协同施工项目负责人携带施工人员《身份证》(正本和一张复印件),到物业服务部办理如下手续:

1.签订《装修保证书》;

2.按照本规定的装修费用缴纳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3.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

4.办理施工人员《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许可证》,一人一证,自备小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效期为30天,过期需重新办理);

.装修过程中若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如烧焊作业、烧制沥青等),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到物业服务部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经批准后,领取《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才能开始动火作业。

第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将《装修施工许可证》贴于房屋大门外侧,施工人员佩戴《装修人员工作证》进场装修,按照《住户手册》和物业服务部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装修,物业服务部将定期、不定期对装修施工房屋进行巡视检查,违规将依《雅湖轩商住楼装修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 装修完工后,客户/施工单位向物业服务部提出验收申请,物业服务部将统一安排验收工作,客户/施工单位接到验收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内参与验收。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部将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装修保证金及《装修人员工作证》押金。

第三章 装修费用缴纳标准

第十条 装修押金:按1000元/户收取;

第十一条 装修出入证,按金20元/证(凭证退按金)工本费10元/证;

第十二条 装修施工完毕应清理施工现场,不准乱堆放装修垃圾,要将其装修垃圾堆放在指定堆放点,装修垃圾排放、清运费按用户建筑面积3.0元/2;

第十三条 装修许可证、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份。

第四章 装修施工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如实申报进入商住楼的施工人员名单,办理装修施工人员登记手续,同时缴纳装修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并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及《装修人员工作证》后方可动工。

第十五条 装修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装修人员工作证》方可进入商住楼施工(证件佩戴在左胸前),《装修施工许可证》须张贴于施工单元大门上,以便装修巡查员巡视。

第十六条 装修施工人员在装修期间,严禁在装修单位留宿过夜,不得擅自窜入其他物业单位,否则,物业服务部有权将其逐出本商住楼,并没收其出入证,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装修施工人员须文明施工,不得骚扰和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因此引起其他业主投诉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由装修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人员进入商住楼仪表要端庄,不准赤裸上身在商住楼公共场所行走,不准大声喧哗,禁止乱扔杂物烟头。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应爱护商住楼的公共设施,禁止蓄意破坏、挪用。严禁践踏花草,攀树折花摘果。

第二十条 严禁不经允许使用商住楼公共水电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本商住楼电梯属供业主使用的客运电梯,装修施工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得占用客运电梯,搬运材料时只能使用物业服务部指定的货梯。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须按照所申请的装修项目进行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及有效的灭火器材。

给校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校长:

在学校生活了六年,作为一个即将要毕业的六年级学生,出于对母校这六年的热爱和关爱,也为了让学校的建设更加先进,我向您提一点儿建议。

我希望学校能建一个室内操场。让学生在下雨天时也能活动。运动是为了增强体力,增加活动的机会。有了室内操场,就算体育课下雨也能活动。

为了办好室内操场,我还想了一些具体的办法。

第一,建一个室内操场后,打扫,清理好操场的杂物。

第二,设一些操场管理员,按顺序做操场管理员。操场管理员是专门提醒学生注意安全等。

第三,建议将体育器材放在室内操场上的一个箱子里,放上绳子、篮球、羽毛球、网球等等。为学生们提供。让学生们更好地活动身体。

第四,建议在室内操场里安排一位老师,负责办理体育器材借用手续和帮助操场管理员维持室内操场上的秩序,保证同学们的安全和同学们更好地借用体育器材,更好地锻炼。

以上就是我的建议,望校长能够考虑采纳。

建议人:x年(x)班xxx

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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