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计生条例解读 广东新计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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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不傲才以骄人,不以宠而作威。本文为你选取作文广东新计生条例解读 广东新计生条例四篇,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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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政治纪律解读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解读(4)
广东新计生条例解读 广东新计生条例
广东新计生条例解读篇一
《解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解读新《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与人共享 2009-01-10 21:04:32 阅读676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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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一、《条例》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n第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
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胎子女:
n【解读】本条是关于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备案制度的规定。 n 第一款是关于再生育一胎子女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规定。此款删除了原《条例》中“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间隔期规定安排”等内容,这是因为一则可再生育一胎的八种情形不仅仅限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包括已生育二个子女为残疾儿等情形;二则
取消了再生育一胎应有四年间隔期的规定。
n
n(注:黑体部分为增加部分 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下同)
二、《条例》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n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n(1)申请主体(申请人)必须是已婚育龄夫妻;
n(2)申请人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必须符合本款列举的八种情形中的一种;
n(3)申请人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一般应由女方向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一般应是书面的。 n(4)申请人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由申请人女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在调查核实清楚夫妻双方婚育情况的前提
下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n()申请人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规定的,应当先申请批准后才能怀孕、生育。 n特殊情况未先申请而怀孕的,应当补办手续,对未经审批而生育的,要征收社会抚
养费(六十三条)。
第十九条解读
n(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n鉴于双胞胎或多胞胎残疾儿给该类家庭带来不幸和实际困难的问题,此项新增了“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可再生育一胎,这就扩大了因第一胎所生子女残疾可申请再生育的主体范围。但要注意的是第一胎所生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中只要
有一个子女非残疾儿,即不符合本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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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在具体执行中,主要把握好三点:一是夫妻认为其子女病残要求再生育,必须双方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二是病残儿医学鉴定必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三是行政审批,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必须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和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政策规定和鉴定程序,达
到病残儿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
第十九条解读
n(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两个以内(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另一方
未生育过的;
n 扩大了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主体范围,即从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可申请再生育一胎,适当放宽到一方生育二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
婚夫妻也可申请再生育一胎。
n 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只要一方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无论另一方是否生育过,再婚后都不可申请再生育一胎;二是按照《收养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收养的子
女,视同婚生子女,计算为夫妻子女数。
n
第十九条解读
n(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
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n按照本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要注意,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及新家庭的子女数是以离婚时的判决书或协议书为准,变更抚养权造成新组成家庭无子女的不予认定,变更抚养权造成新组成家庭已有子女的,也不再批准再生育。同时,按照本项规定,再婚双方任何一方广东新计生条例解读。
有子女超过十八周岁者均不再批准再生育。
第十九条解读
n(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
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n 这是此次《条例》修订针对再婚夫妻虽有子女但为残疾儿的新组合家庭存在实际困难而新增的规定。要注意的是该项指新组合家庭时“只有一个子女”的状况,而非组合后发
生变化的状况。
n 按照本项规定,一是再婚前双方都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二是新组合家庭仅有的一个
子女,并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
第十九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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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五四)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
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n 此项新增了“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前置条件和限制性规定。
n 按本项规定,一是若夫妻双方婚前任何一方生育过子女,均不属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二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不孕症只能由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本项规定只认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鉴定结果,其他机构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凭证;三是指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和有关程序依法收养子女,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的行为,否则就是违
法收养,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
第十九条解读
n(六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n 本项中的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或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或无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以及无收养的养兄弟姐
妹。
n 按本项规定,若夫妻双方仅一方为独生子女即单独,或者该夫妻的第一胎为双胞
胎(含多胞胎)的,均不属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情形。
第十九条解读
n(七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
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n 本项中的“矿山井下人员”,指在国有、集体等矿井企业中连续五年以上在井下工作岗位的在编人员;“海洋深水下作业”是指在内海、外海从事潜水作业,并且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岗位固定的潜水工作人员,渔民、内河潜水作业人员不属于本项规定范围。
第十九条解读
n(八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
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n 本项规定保持了我省199年以来施行的农村现行生育政策,即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夫妇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申请再生育一胎,但第一胎子女为男孩或属于双胞胎(多胞
胎)的,则不可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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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解读
n 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首先要以户口薄上的户口性质来判定,凡未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以及虽已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但户口薄上仍保留户口性质的地区,则按户口薄登记的户口性质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凡户口薄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人口”的为农村居民,执行“农村居民(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户口薄户口性质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为
城镇居民,执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
n 其次,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户口性质的地区,则以户籍登记地为准来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凡户籍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小组,以及户籍登记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村民小组,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为农村居民,执行“农村居民(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户籍登记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为城镇居民(下同),执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的
生育政策。
n 本省户籍居民除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外,其他人员一律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
第十九条解读
n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备案。
n 此款是关于再生育审批备案制度的规定。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要严格按程序依法进行再生育审批,并接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应及时将审批材料上报县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n 同时,县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审批权的监督,对
备案及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解读
n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
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n【解读】本条是关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规定,是对第十九条的进一步明确与补充。
本条第一款增加了“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作为限制性前提。
n 按本款规定,虽然符合第十九条、二十二条等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本条所列
七种情形之一的,不再批准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n 超生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胎次的子女数而生育子女的行为,也是超政策生育
的简称,属于较严重的违法生育行为。
第二十条解读
n(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
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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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这种情形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如合同制干部、地方民警(辅警)、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等,情况复杂,种类繁多。判定是否执行农村生育政策,关键是
看录用渠道和录用程序。
n 本项规定是指“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但劳动社保等其他部
门和乡镇(街道)、企业等自行聘用人员不属此列。
第二十条解读
n(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城镇居民(非农业人
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n 本项规定是为了防止个别城镇居民钻政策空子,在生育子女后,将户口从社区居民委员会迁至村民委员会,转为农村居民,以达到再生育的目的而作出的。
第二十条解读
n(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人工终止妊娠的;
n 此项新增“再”字,并将“引产”改为“人工终止妊娠”。“紧急情况”是指为了抢救生命的需要,无法按正常程序或时间上来不及申请批准而施行手术的特殊情况。经批准生育后正常怀孕的,应保护胎儿的正常妊娠和生育,如本人无紧急情况确需人工终止妊娠,则需经县级
或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取消再生育安排指标。
n 此规定是为了杜绝个别人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达到生男孩或生女孩的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医生意见,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经集体讨
论后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解读
n(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n 遗弃子女是违法行为,也违背了社会道德,不仅给社造成负担,也会产生恶劣的
社会影响。
n 《收养法》第十九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
生育子女”。
n 在实际工作中,送养子女有两种情形:一是送养时没有再生育的目的,另一种是
送养时怀有再生育的目的。按本项规定,这两种情形都不能安排再生育。
第二十条解读
n(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广东新计生条例解读篇二
《201年《计生法》、《广东省计生条例》修改给企业员工休假带来的影响》
《计生法》、《广东省计生条例》修改给企业员工休假带
来的影响
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李峰律师
201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广东省随即于201年12月30日在全国率先完成计生条例的修订。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同一日即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将给企业员工带来哪些影响呢,以下将为你解读。
一、广东省企业职工婚假、产假新旧对照表
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原来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就意味着一方面企业员工晚婚假晚育假及产假须进行相应调整;另一方面,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不论是第一胎、第二胎还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婚假、产假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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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1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二、新《广东省计生条例》生效前,已经开始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可以享受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十日的奖励假?
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效前,已经开始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可以享受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十日的奖励假?这其实是一个法的溯及力问题,即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实能否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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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据此,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具有溯及力。在新的《广东省人口
深圳计生证明办理流程 深圳计生证明怎么办理
第一篇:《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12号)和《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
(一)办理市外迁户的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随迁入户除外);
(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五)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
(六)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
(七)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⒉全家户口本;
⒊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怀孕或生育的市外迁户人员(男性配偶随迁入户除外)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⒋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办理一岁以内
子女出生入户证明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证明人员提供已怀孕证明。
⒌属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⒍生育两个孩子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①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③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二)特殊材料(根据各种证明用途另需要提供材料)
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市外迁户人员,需提供“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需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⒉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⑴拟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一胎生育登记证明。
⑵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
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⑶已在深圳进行生育登记或备案的,只需提供以下材料,无需提供第(一)项基本材料。
①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②流动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备案资料及已怀孕证明;
③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④流动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和已怀孕证明,及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二胎生育登记备案资料。
⒊办理子女出生入户证明另需提供:
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⑵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⒋办理随迁入户证明,女方属非深圳户籍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
(一)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二)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三)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
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属深圳户籍人员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非深圳户籍的,在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五)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办理部门申请,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收取复印件。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者广东省系统中未有信息登记的,受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待材料补充齐全后再予受理。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时限
办理市外迁户证明的,办理部门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或不予办理决定。
其它证明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
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证明为本孕次内有效,其他计划生育证明自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生效时间深圳计生证明办理流程.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6个月内有效。
龙岗区各街道办事处地址电话一览
第二篇:《201深圳领取计生证流程》
201深圳领取计生证流程(最新)
以下信息均为本人刚刚走过的流程哦,供大家参考免得多跑几趟。
需准备资料:
一、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户口本(集体户需要户籍首页)
三、查环查孕证明(也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四、女方一寸免冠近照(什么底色都可以)
五、结婚证
六、了解预产期及怀孕时间
七、注意事项深圳计生证明办理流程.
A、上班时间:工作日9:00-11:30,下午2:00-:30 。节假日不办公。
B、查环查孕证明办理:
女方需要在怀孕五周之后拍B超单,(不要做彩超,对胎儿有影响,一般做黑白,早上去,需要憋尿)拿到B超单后医生会跟你讲胎儿情况,了解完毕可咨询医生,如何开具查环查孕证明,需要提供身份证和一寸照片,有些地方是现场拍照,孕妈最好带上照片。
一般深圳的各个社区都有计生办的,提前咨询好所属居委会了解计生办地址,告知作为办理准生证的文件所用,开具证明免费,证明上会写上已孕几周,作为准生证的凭证使用,B超照常收费,各个地方不同。我是在宝安计生专科医院办理的。深圳计生证明办理流程.
母婴保健手册:
一般需要孕12周检查之后才有,去做孕检医院提供的小册子,不建议孕妈这么晚才办理准生证,在12周之前先办理好查环查孕证明去计生办办理较好。而且提前办理好,在孕12周第一次孕检就能享受生育保险了。前提是孕妈所在单位有为其缴纳生育险哦~
、预产期信息及怀孕时间:
因准生证上需要写上预产时间,孕妈需要提前咨询医院预产期大概时间,以及上次月经来临时间(即怀孕时间)
注意事项:
一、大家首先要确认自己户籍所在地的计生办地址,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的计生办办理,如双方都是深户,推荐去女方户籍所在区域办理。
二、办理计生前一定先去现居住地居委会排查自己信息是否准确,包括:婚姻信息及居住地信息,这些都直接影响办证的。有些人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一定致电或者亲自去当地居委会社区了解清楚自己的信息,看结婚日期、居住地址以及户籍所在地是否登记错误,如有误需要马上更改。特别是涉及过转户籍的同学,很多时候居委会的信息没来得及更新,需要自己去跑一趟才能更改。户籍所在地信息更改需要去到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修改,而居住地址信息需要去
到现居住地居委会修改。咨询过以上资料均可代办,但建议是夫妻本人办理较好。 符合以上内容:计生办就会给你提供两张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孕期检查计划生育证明,在孕妈12周第一次产检时,需要带上以上两证在将要生产的医院建卡哦,一般第一次需要验血,建议空腹。
第三篇:《深圳居民如何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计生证明办理流程(2014年1月26日星期日整理)
户口迁出:
1,A,未婚人员:
(1) 本人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复印件
(2) 如果代办,则需要手写一份《授权委托书》
(3) 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 到南山民政局填写一张申请单
->
2,A,未婚人员:
(1)《未婚证明》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人事章)
B,已婚人员:
(1) 全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都要户主页及本人页)
(2) 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 女方最近三个月内的查环查孕单(区级以上医院)原件复印件
(4) 全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小孩没有则不需要)
3,A,未婚人员:
(1) 身份证原件
(2) 户口本原件
(3) 《未婚证明》原件(所有材料不需要复印件)
B,已婚人员:
(1) 全家身份证原件(小孩没有则不需要)
(2) 全家户口本原件(如是集体户则需要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人事章)
(3) 女方查环查孕单原件
(4) 结婚证原件深圳计生证明办理流程.
办理完成。
户口迁入:
1,
2, 去居住地社区窗口登记核对全家信息。(这个我没有亲身经历过,你要去窗口问清楚你
的情况需要做哪些登记。)
3, A,未婚人员
(1)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如是集体户则需要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人事章)
(3) 如是女生,则需查环查孕单原件复印件
B, 已婚人员:
(1) 全家身份证原件(小孩没有则不需要)
(2) 全家户口本原件(如是集体户则需要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人事章)
(3) 女方查环查孕单原件(复印件)
(4) 结
4, 办理完成。
其实迁出迁入的流程基本上一模一样的,迁入的要是不清楚,看迁出的即可。
第四篇:《办理深圳户口,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最便捷的方法你懂得》
办理深圳户口,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最便捷的方法你懂得
办理深圳户口深圳市计划证明办理最便捷的方法!
2013年办理深圳户口计生证明很多朋友都不知道如何准备,深圳市计生证明也是在办理深户其中流程最麻烦,碰到情况问题最多的,希望以下流程能够解决大家的问题。能够帮助大家 在2013年积分入户 调干 过程中顺利办理,欢迎转载!如有其他疑问可留言 及时回复!
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迁户人员须根据自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 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未婚、未孕、未曾生育的调干人员、积分入户人员须提供此表,并由调出单位(户籍所在地居会)和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此表不得自行涂改,有效期为6个月。
注:未婚、未孕、未曾生育的应届毕业生不需提交此表。 二、《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本人或配偶已孕、已生育的应届毕业生、调干人员、积分入户人员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此证由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效期为6个月。 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迁户人员属一孩怀孕或已生育一孩办理此证明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
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二)、迁户人员属二孩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办理此证明所需材料:
⑴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⑵全家户口本。
⑶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上下载)。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⑷二孩生育证(准生证)。
⑸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准生证或无生育审批表,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⑹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⑺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⑻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①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③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部门:凡怀孕或生育一个子女的,须提供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凡怀孕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含双胞胎),须提供拟入户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名子女均属于独生子女的,在拟入户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
人才引进计划生育情况调查
第五篇:《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规划建设局全年计生管理报告
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在区委、区政府和区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立足于服务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精神,配合区计生局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健全和完善宣传教育、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认真履行计生成员单位职责,做到工作目标明确、领导责任到位、制度措施落实。现将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机关现有人员36 人(含退休干部5 人),其中育龄妇女7 人:1、已婚育龄妇女6 人;2、未婚育龄妇女1 人。
二、分解责任,落实目标
1、今年年初,我局对照年度区直有关职能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对计生任务和责任进行了再分解,与所属单位的“一把手”分别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把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实情况做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失职者追究责任,坚持领导干部问责制、“一票否决”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股室负责人共同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我局对计划生育工作一直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工作方针、政策和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规定为指导,常抓不懈,,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在年初的全局工作安排中,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三、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为了使计划生育工作深入人心,我局注重计划生育政策的学习与宣传。在局机关的业务会议中总是将计生工作宣传带到会议中,并组织各站、股、室在自学的同时,积极参加集体学习。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省人口与计划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使计划生育工作在各级领导的思想上有提高、行动上有举措、工作上有创新,增强了各单位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平时还经常向职工发放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指导作用。
四、加强管理,履行职责
一是年初我们根据建设系统施工单位雇用外入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作计划,就如何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二是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要求各施工单位按照年初签订的计生工作责任书内容,普遍开展自查工作。三是组织检查。结合建筑工地质量安全大检查,组织人员先后多次对局属施工单位的计生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督促,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促进了工作。四是督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建立健全计生工作制度,配合协助社区做好入户访视,利用宣传栏、标语等宣传有关计生法规知识。五是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体检,及时掌握环情、孕情情况;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信息卡、工作台帐齐全,内容详实、准确。六是认真做好挂点村的计生工作。一年来,负责挂点村的罗副局长经常关心过问村委会计生工作,深入基层,了解情况,配合做好每一轮的查环、查孕工作,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同时还积极参与村委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年来,我局抓政策落实、抓宣传教育、抓业务指导,顺利完成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我们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正视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开展工作,加强所属单位计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争取把全系统的计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把计生工作不断推向前进,为提高人口素质,实现全区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政治纪律解读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篇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100分答案)》
篇二:《安徽干部在线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答案》
安徽干部在线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答案
篇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试卷(满分答案)》
试卷名称:
考试得分:
答对试题数:
单选题:
判断题:
1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100.0 20 共10题,正确10题 共题,正确题 未评分试题: 正确率: 多选题: 问答题: 0 100% 共题,正确题 共0题,正确0题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分值:4.0/得分:4.0) A、二年 B、三年 、四年 D、五年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 )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分值:4.0/得分:4.0)
3
4
A、党组织 B、纪检机关 、党委会 D、党支部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违反的纪律是( )(分值:4.0/得分:4.0) A、廉洁纪律 B、政治纪律 、工作纪律 D、群众纪律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违反的纪律是( )。(分值:4.0/得分:4.0)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工作纪律 D、群众纪律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分值:4.0/得分:4.0)
6 A、一个月 B、三个月 、六个月 D、一年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情节严重的,给予的处分是( )。(分值:4.0/得分:4.0)
7
A、警告 B、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我国法制体系中的是( )。(分值:4.0/得分:4.0) A、十七届五中全会 B、十八届三中全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 D、十八届五中全会 以下属于新增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规定是( )(分值:4.0/得分:4.0) A、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B、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有其他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
9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D、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以下不属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是( )(分值:4.0/得分:4.0) A、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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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得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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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B、严重警告 、撤销公职 D、留党察看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的处分是(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 )(分值:.0/得分:.0)
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实事求是
D、民主集中制
E、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的纪律处分种类有( )(分值:.0/得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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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警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政治纪律解读.
B、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201年10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有( )(分值:.0/得分:.0)
A、党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
B、党的纪律建设进入科学化、规范化新阶段的里程碑
、推动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发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政治纪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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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 D、推动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 )(分值:.0/得分:.0)
A、改组
B、撤并
、重新登记
D、解散 在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新增加的内容有( )(分值:.0/得分:.0)
A、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B、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D、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分值:4.0/得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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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否 是 纪法分开是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特征。(分值:4.0/得分:4.0) 否 是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分值:4.0/得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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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是 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依据是党章和宪法、法律。(分值:4.0/得分:4.0) 否 是
20 反腐败斗争一个重要的目标是,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想腐”“不能腐”。(分值:4.0/得分:4.0)
否 是
篇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从原条例的3编、1章、17条、2.4万余字,到修订后的3编、11章、133条、
1.7万余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体例、长短发生了变化,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甚至达到100%,可谓是“脱胎换骨”。有关专家指出,《条例》作为负面清单,在党规党纪体系中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重要作用,对其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调整,有利于其上下游相关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也有利于以党章为核心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
将原先十类纪律重新归纳为六类纪律,力求“纪律姓‘纪’”“纪法分开”
据介绍,现行《条例》中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且存在纪法不分的情况,在17条中有近0条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这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避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重复交叉、纪委成为党内“公检法”等问题的出现。
正是因此,原先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渎职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别被取消,重新被归纳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类。这虽然在数量上少于原来的十大类纪律,但却完全做到了“纪律姓‘纪’”,其“制度成色”有了质的飞跃。
“这六大纪律恰恰是‘破法’之前‘破纪’的高发点,循着问题导向加以‘精准防控’,使得《条例》的实体内容凸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质。这是构建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创新探索和经典范例。”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评价说。
突出政治纪律,抓住“纪律中的纪律,规矩中的规矩”
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指出,从党史党建角度看,革命理想高于天,政治纪律重于山。中国共产党是有崇高革命理想和铁的政治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政治理想是政治纪律的精神内核,政治纪律是政治理想的外化要求。政治组织严密、政治纪律严明,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基因,也是长期执政条件下抗御风险、兴党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政治纪律解读.
党的巨大优势和根本保证。严明党纪,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严肃执纪,要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取得关键突破。因为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如果听之任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威胁党的执政安全,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可以说,政治纪律是‘纪律之王、纪律之本’,是‘纪律中的纪律,规矩中的规矩’。扭住这个核心就是抓住了党的建设的生命线、纪律建设的根本点。” 谢春涛认为。
高波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以严肃查处政治“破纪”行为为龙头,强化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的纪律要求,纲举目张、言出纪随,为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了风向标,为以零容忍态度“清理门户,清除存量”确立了定盘星,也为广大党员干部拉起了全天候通电、不可碰触的高压线。这些内容丰富、成效明显的执纪监督实践,为修规整纪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强化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提供了鲜活证例。因此,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加以具象化、清单化,让党员干部牢记一言一行的政治标准、政治底线,既是纪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表现,也是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必由之路。
“修订后的《条例》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是党的纪律建设日渐成熟、更加自信的表现,也是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不断深化的表现。”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评价道。
八项规定写进《条例》,“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决贯彻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问题,并始终坚持不懈,通过狠抓节点、密集通报,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送礼品、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等原先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四风”问题形成了较为明显的遏制。
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让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有规可依”。
多位专家指出,此次修订《条例》,将纪严于法、纪法分开作为重要原则之一,将十八大以来强化“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是补强党纪“短板”、做实执纪监督的重要举措。
其中,最能体现这一原则的条款,集中表现为十八大以来正风肃纪新实践的“固化条款”,比如,增加了关于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非组织活动、不执行 请示 报告制度、不如实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纪条款,以及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方面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等,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使得新版《纪律处分条例》充分彰显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治病救人、正风肃纪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可以说,这次修订工作表明党对纪律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跃上了一个
新台阶,必将对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产生深远影响。
篇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 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修订意义重大。该条例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条例》的出台背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1997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不少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
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纪法不分,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二是对政治纪律规定不突出、不具体,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而严肃的责任追究;三是主要违纪情形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覆盖全体党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始终贯穿着从严治党、严明纪律的要求,为管党治党确立了鲜明导向,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指明了方向。
2.《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尊崇党章,细化纪律。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遵循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二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
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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