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产假规定 2016年福建产假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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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2016年福建省产假规定 2016年福建产假新规定(1)

2、2016年河南产假新规定 2016年河南陪产假规定(2)

3、云南省2015年产假规定 云南省产假规定2015(3)

4、晚育产假请假条(4)

2016年福建省产假规定 2016年福建产假新规定

篇一:《安徽省2016年产假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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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6年产假新政策

金柚网社保知识资讯: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各地的相关政策也随之改变。《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取消 20天的晚婚假。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60天产假,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的产妇,都将享受产假延长60天 的优待。据了解,《草案》今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一旦表决通过,“全面两孩”政策将在我省正式落地。

政策内生育延长60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对合法生育的人群给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延长多久则由各省自己规定。

安徽省此次《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草“案》既维护了生育一孩夫妻的利益,也体现了提倡生育两孩的立法导 向。”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表示,我省将原来的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延长产假30天,合并转换为延长产假60天,保留了原来男方护理假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符合《草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草案》还规定,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之后,安徽省的产妇能多少天休产假呢?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天,加上60天的延长产假,我省产妇可以休1天产假,剖腹产等特殊情形将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据介绍,在新条例实施之后,安徽省产妇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60天产假的优待。

篇二:《2016年公务员产假请假条范文》

2016年公务员产假请假条范文

2016年公务员产假请假条范文

范本一:

尊敬的学校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11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另在此非常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xxx

范本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11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XXX同志,经过近期的培训,XXX同志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了。另在此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XXX

范本三:

产假请假条

本人于201年____月____日的预产期,经医生建议,定于200年____月____日提前待产,特从200年____月____日开始请假,期限为_____天,请领导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201年____月____日

范本四:

xx(单位)办公室: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xx(单位)

xx(部门)xx(姓名)

年 月 日

范本五:

xxx(单位)办公室: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xx(单位)

xx(部门)xx(姓名)

年 月 日

篇三:《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修正)》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修正)

【颁布单位】 福建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9012

【实施日期】 199012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 (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 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 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 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 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给予公假 一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 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证明,调整

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 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连续工作工种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应安 排四十至六十分钟的休息,并不扣减出勤时间。

第十一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 ,所在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第十二条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卫生部门产期保健规定,在劳动时间 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公假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 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四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 见,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至三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 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 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 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

第十七条 女职工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 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 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物价补贴照发。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80%发给,物价补 贴照发,并应计算工龄。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后,其 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女职工经本单位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 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应给予照顾,酌情安排适宜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两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科病普查,其费 用由所在单位负担,普查时间按公假处理。对患有妇科病者,应组织治疗 ,其治疗费用按现行劳动保险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 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 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 难。

最大班女职工达一百人的单位,应设置女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 幼保健设施。

最大班女职工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各单位所建的妇幼保健设施,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 动保护制度,严格管理,保证国务院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实行。

各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 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审 查,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应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 护工作的人员,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 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在 三十日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 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 人及其直接责任者,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实行国家监 察,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给予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各级卫生部门、工会和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违反《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按计划生育条 例有关规定执行,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奖励办法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执 行。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颁布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第三、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按国家标准GB3869 —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高空作业”系指在距离基准面二米以上(含二米)有可能坠 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低温作业”系指常年在低温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三)“冷水作业”系指常年在冷水里进行的作业。

(四)“夜班劳动”系指在从二十二时之后至凌晨上班的劳动。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的有关条款: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的通知》(闽政【1998】7号)

第二十七条中“给予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经济处罚,处罚办法按省政府 闽政【1984】28号《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执行”的规定 修改为“给予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篇四:《2016婚假产假最新规定: 定了!吉林省婚假1天产假1天》2016年福建省产假规定.

: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6婚假产假最新规定: 定了!吉林省婚假1天

产假1天

中国吉林网3月31日讯(记者 李丹)今天上午,记者在省政务大厅召开的“全面二孩放

开”新闻发布会上,就群众关注的有关“生二孩”的休假政策和奖励政策方面,记者采访了吉林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姜国民。

姜国民表示,在最新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中,只要依法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无论早婚还是晚婚一律休假1天;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增加产假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天产假,一共可享1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天。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职工在享受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怀孕2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21天至42天。怀孕2周以上终止

妊娠的,休息9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

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篇五:《湖南产假新规定2016年》2016年福建省产假规定.

湖南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通过 男方护理假20天

2016年3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经过分组审议,修正案将男方护理假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1天变更为20天;女方产假为1天。

故此,“全面两孩”政策在湖南全面落地。

10多个省份已修改了人口与计生法规

201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201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湖南落地,顺应群众的期盼和要求,省人民政府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议案。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广东、浙江、广西、湖北、天津、安徽、山东、四川等10多个省份已经修改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其他省也正在抓紧修改中。今日,《条例(修正案)》在表决中获通过,湖南也成为修改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省份。不管生一孩还是二孩 女方产假都是1天

关于生育政策,《条例(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这里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产假怎么休?广大女性最为关注。“参照国家修改计划生育法的模式,对《条例》只做部分修改。”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健介绍,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湖南在参考部分外省规定,考虑要求增加产假、护理假的舆情,以及为了方便母亲哺乳婴儿的情况下,将原来条例中第二十四条“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修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这意味着,不管你何时生,生一孩还是二孩,产假拟同享延长60天,加上国家法定的9天,共计1天。

篇六:《2016年劳动法放假规定》

1. 法定节假日: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 带薪年休假: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3. 病假:

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2016年河南产假新规定 2016年河南陪产假规定

篇一:《安徽省2016年产假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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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6年产假新政策

金柚网社保知识资讯: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各地的相关政策也随之改变。《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取消 20天的晚婚假。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60天产假,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的产妇,都将享受产假延长60天 的优待。据了解,《草案》今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一旦表决通过,“全面两孩”政策将在我省正式落地。

政策内生育延长60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对合法生育的人群给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延长多久则由各省自己规定。

安徽省此次《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草“案》既维护了生育一孩夫妻的利益,也体现了提倡生育两孩的立法导 向。”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表示,我省将原来的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延长产假30天,合并转换为延长产假60天,保留了原来男方护理假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符合《草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草案》还规定,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之后,安徽省的产妇能多少天休产假呢?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天,加上60天的延长产假,我省产妇可以休1天产假,剖腹产等特殊情形将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据介绍,在新条例实施之后,安徽省产妇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60天产假的优待。

篇二:《湖南产假新规定2016年》

湖南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通过 男方护理假20天

2016年3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经过分组审议,修正案将男方护理假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1天变更为20天;女方产假为1天。

故此,“全面两孩”政策在湖南全面落地。

10多个省份已修改了人口与计生法规

201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201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湖南落地,顺应群众的期盼和要求,省人民政府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议案。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广东、浙江、广西、湖北、天津、安徽、山东、四川等10多个省份已经修改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其他省也正在抓紧修改中。今日,《条例(修正案)》在表决中获通过,湖南也成为修改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省份。不管生一孩还是二孩 女方产假都是1天

关于生育政策,《条例(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这里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产假怎么休?广大女性最为关注。“参照国家修改计划生育法的模式,对《条例》只做部分修改。”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健介绍,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湖南在参考部分外省规定,考虑要求增加产假、护理假的舆情,以及为了方便母亲哺乳婴儿的情况下,将原来条例中第二十四条“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修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这意味着,不管你何时生,生一孩还是二孩,产假拟同享延长60天,加上国家法定的9天,共计1天。

篇三:《湖南产假新规定2016》

湖南产假新规定2016

湖南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通过 男方护理假20天

2016年3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经过分组审议,修正案将男方护理假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1天变更为20天;女方产假为1天。2016年河南产假新规定.

故此,“全面两孩”政策在湖南全面落地。

10多个省份已修改了人口与计生法规

201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201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湖南落地,顺应群众的期盼和要求,省人民政府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议案。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广东、浙江、广西、湖北、天津、安徽、山东、四川等10多个省份已经修改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其他省也正在抓紧修改中。今日,《条例(修正案)》在表决中获通过,湖南也成为修改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省份。

不管生一孩还是二孩 女方产假都是1天

关于生育政策,《条例(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这里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产假怎么休?广大女性最为关注。“参照国家修改计划生育法的模式,对《条例》只做部分修改。”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健介绍,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湖南在参考部分外省规定,考虑要求增加产假、护理假的舆情,以及为了方便母亲哺乳婴儿的情况下,将原来条例中第二十四条“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修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这意味着,不管你何时生,生一孩还是二孩,产假拟同享延长60天,加上国家法定的9天,共计1天。

篇四:《201产假新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天;

2、难产,增加产假1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天产假;2016年河南产假新规定.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附北京关于晚婚晚育新规定

1、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2、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即共计12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2016年河南产假新规定.

注意:

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篇五:《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湖北省增加产假30天》2016年河南产假新规定.

声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敬请告知

1月13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此前保留了晚婚假的草案,经修改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天护理假。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湖北2017年将迎生育高峰。下面是小编分享的2016年湖北产假国家最新规定。

晚婚假取消增加产假30天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天护理假。据了解,此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假,经修改被删除,是为了与上位法,即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

湖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1日起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奖励假待遇。元旦前已领证,还没有休婚假的,原则上按条例修改前执行,可享受晚婚假。

2017年将迎生育高峰

湖北省卫计委通报,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考虑到“十三五”时期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开始下降,放开两孩生育,湖北“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10万人左右,且逐年递减。

2016年至2020年,出生人口分别为6.2万、103.万、3.9万、71.9万、66.2万,生育释放主要集中在2016年至201年间,这三年每年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9—29万人,其中2017年为生育高峰。 明确再生育条件

《条例》将再生育的条件修改为:(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对于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生育证件办理和违法生育查处

根据《条例》,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但对于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特殊对象,需要办理《生育证》。

再生育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由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违法生育亲子鉴定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

“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并执行到位的,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奖励政策的衔接

《条例》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湖北将加强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在全省100所县级医院开展产科、儿科等专业科室建设工作,每年投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20万用于相关专业医师转岗儿科医师的培训工作,到201年,省、市、县均建设1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确保妇女儿童健康安全。

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专题:全面放开二胎 二胎最新消息

篇六:《湖南产假2016年新规定》2016年河南产假新规定.

湖南产假2016年新规定

2016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天,其中产前休息1天,产后休息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天。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男职工之配偶属晚育者,且为计划内第一胎者,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3天。但在试用期内不可享用陪产假。 2016高龄产妇二胎产假政策规定生育二胎时,产假有以下变化。 1.独生二孩的产假也做出最新的规定:生二胎产假比生第一胎少 独生二孩的产假也做出最新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符合政策“单独”生二孩的也能享受晚育假吗?计生部门有关负 责人表示,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 “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天的产假,不再延长30天。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 2.2016高龄孕妇晚育假政策规定 至于晚育假,虽然在新法中也被取消,但修正案第三条也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代表着生养一孩、二孩的父母,都将获延长的生育假。

篇七:《金柚网-安徽省2016年产假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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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柚网-安徽省2016年产假新政策

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各地的相关政策也随之改变。下面跟着金柚小编来看看安徽省参加的新规定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取消 20天的晚婚假。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60天产假,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的产妇,都将享受产假延长60天 的优待。据了解,《草案》今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一旦表决通过,“全面两孩”政策将在我省正式落地。

政策内生育延长60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对合法生育的人群给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延长多久则由各省自己规定。

我省此次《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草案》既维护了生育一孩夫妻的利益,也体现了提倡生育两孩的立法导 向。”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表示,我省将原来的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延长产假30天,合并转换为延长产假60天,保留了原来男方护理假的规定。2016年河南产假新规定.

根据规定,对符合《草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草案》还规定,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之后,我省的产妇能多少天休产假呢?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天,加上60天的延长产假,我省产妇可以休1天产假,剖腹产等特殊情形将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据介绍,在新条例实施之后,我省产妇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60天产假的优待。

篇八:《201产假新规定》

201产假新规定

江西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山西: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

陕西: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宁夏: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青海: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产假可以延长到半年。男方享受1日的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 西藏: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 新疆:晚育假30天;男方休晚育护理假1天。

云南: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天。

四川: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天。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湖南: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天。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辽宁: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日。

江苏: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浙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安徽: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福建: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日至10日,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

黑龙江: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0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至10日。 吉林: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河南: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河北: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天

云南省2015年产假规定 云南省产假规定2015

云南省201年产假规定篇一
《云南计生育条例》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年9月2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议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3号)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年9月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1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生殖健康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九条 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公共传媒应当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

村(居)民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云南省201年产假规定。

构。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独生子女,指一对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按照城镇居民身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复婚夫妻除外。

第二十一条 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第二十二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在本省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手续的,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

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

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五条 男方2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天;晚育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1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

按照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

第二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云南省201年产假规定。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天;

(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第二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待遇不变,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

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指导,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组织供应、免费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助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药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其生育费用按照省和统筹地的规定标准支付;其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三十四条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达到多生育子女目的,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多胞胎生育。

第六章 法律责任云南省201年产假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

云南省201年产假规定篇二
《201产假新规定》

201产假新规定

江西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山西: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

陕西: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宁夏: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青海: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产假可以延长到半年。男方享受1日的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 西藏: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 新疆:晚育假30天;男方休晚育护理假1天。

云南: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天。

四川: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天。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湖南: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天。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辽宁: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日。

江苏: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浙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安徽: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福建: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日至10日,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

黑龙江: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0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至10日。 吉林: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河南: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河北: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内蒙古:晚育者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30日。

甘肃: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天。在产假期满前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天。

广西: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增加产假20天。

贵州: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

海南: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日。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

云南省201年产假规定篇三
《201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其实对于产假,国家是有总的规定的,然而各个省份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产假规定。因此,在不同地方的劳动者所享受的产假待遇都是有区别的。

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 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 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省产假规定汇总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

晚育产假请假条

晚育产假请假条

晚育产假请假条1

尊敬的领导:

我因生产,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根据有关规定,产假为90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本人已符合国家晚婚晚育规定,特申请产假四个月,时间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请领导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X年X月X日

晚育产假请假条2

尊敬的领导:

我因生产,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医生鉴定于201__年__月__日的预产期。经医生建议定于201__年__月__日前提前待假,回家休息。本人从201__年__月__日开始请假,于201__年__月__日收假,请假期限为173天。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________同志,________同志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另在此非常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天的.。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

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

共计173天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晚育产假请假条3

尊敬学校领导:

因本人***期间生产,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自****年*月**日至*月**日共xx天,恳请领导批准。另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关心和照顾。

请假人:

时间:X年X月X日

校方(校长)意见:

教育局(直属领导)意见:

晚育产假请假条4

尊敬的学校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11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根据现行生育政策,请假时间为4个月,春节后回来上班,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另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请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晚育产假请假条

尊敬领导:

我因生产,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医生鉴定于201__年__月__日预产期。经医生建议定于201__年__月__日前提前待假,回家休息。本人从201__年__月__日开始请假,于201__年__月__日收假,请假期限为173天。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目前本岗位工作已移交给________同志,________同志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另在此非常感谢领导对我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天;难产,增加产假1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天。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已婚妇女晚育,除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

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实行纯母乳喂养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

共计173天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晚育产假请假条6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的妻子已近临产(预产期×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 并属晚婚、晚育。由于家中妻子无人照顾,难以坚持正常工作。 特此请求陪产假×天 (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请领导批准为盼。

此致!

请假人:××× ×年×月×日

晚育产假请假条7

尊敬的领导:

因本人已孕9个月,预产期为XXX年XX月XX日,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待产。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普通产假为9天,根据国家晚婚晚育有关政策,还将另加30天假期。加起来一共是12天。我将在XXX年XX月XX日回来上班。在此特别感谢单位领导对我在孕期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感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X年XX月XX日

在此提醒,递交晚婚晚育产假请假条时还要附上结婚证明、身份证以及预产期证明。

晚育产假请假条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是xx系xx专业教师,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xx月份,现已怀孕7个月,故此时向领导请假,根据国家晚婚晚育有关政策,请假时间为4个月。

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在孕期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xxx

xxxx年xx月xx日

晚育产假请假条9

尊敬的领导:

我因生产,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根据有关规定,产假为90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本人已符合国家晚婚晚育规定,特申请产假四个月,时间为20xx年10月日至20xx年2月7日。

请领导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xx

20xx年x月x日

晚育产假请假条10

请 假 条

尊敬的领导:

本人由于有孕在身,预产期 月 日,现已近临产,属计划内合法生育, 并属晚婚、晚育。现现需回家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为 个月,本人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严格遵循晚婚晚育的政策,我现特向单位申请 月 日正式休产假,预计从 月 日-- 月 日,盼予以批准。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请 假 条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的妻子已近临产(预产期 月 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 并属晚婚、晚育。由于家中妻子无人照顾,难以坚持正常工作。 特此请求陪产假 天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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