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车辆事故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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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丈夫欲遂平生志,一载寒窗一举汤。本文为你选取作文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车辆事故赔偿协议四篇,希望能帮到你。

本文目录

1、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车辆事故赔偿协议(1)

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车辆事故赔偿协议

第一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6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09--31 14:31:21 甲方驾驶的与乙方驾驶的在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受伤,车辆损害。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责任。

推荐阅读: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 驾驶的 与乙方 驾驶的 在 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 受伤,车辆损害。经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 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自愿赔偿给乙方 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包括已经支付的 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 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车祸赔偿协议格式

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车祸赔偿协议格式

车祸赔偿协议格式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 驾驶的 与乙方 驾驶的 在 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 受伤,车辆损害。经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 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自愿赔偿给乙方 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包括已经支付的 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 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祸私了赔偿协议格式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对于200年1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2000.00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20000.00元,余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给乙方。乙方的具体配合工作是指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提供所有票据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相当于保险公司理赔给甲方的金额。

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上是车祸赔偿协议格式,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拓展阅读:

车祸死亡赔偿金

车祸后医疗费的赔偿

关于车祸赔偿

文章来源:律伴网

第三篇、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范本

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6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09--31 14:31:21 甲方驾驶的与乙方驾驶的在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受伤,车辆损害。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责任。

推荐阅读: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 驾驶的 与乙方 驾驶的 在 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 受伤,车辆损害。经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 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自愿赔偿给乙方 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包括已经支付的 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 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2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年 月 日,甲方驾驶五菱荣光在郑尧高速9公里处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乙方受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甲方负全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以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三: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

赔偿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

乙方(肇事方):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200年12月2日晚:30到9:00间乙方驾驶一辆黑色别克轿车(车辆信息)在南阳市工业路与七一路交叉口自南向北高速行驶至华中技校招牌前方道路时将甲方撞倒,随即驶离

现场,后在他人的协助下将车停在工业路与中州路口金玛特超市前.经交警部门认定,乙方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伤势严重,现仍在南阳市中心医院急诊室接受治疗,且一时难以恢复,并且伤及颅骨,腰椎、盆骨及全身多处骨折,留下残疾及后遗症的可能性极大.现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治病救人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对此次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在丙方的担保下保证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应支付医疗费 元,用于甲方在后期住院与医疗相关的费用。

2.乙方支付下列住院治疗结束后的康复理疗费用共十五万元:

1. 面部、五官、口腔牙齿及身体部位创伤面或疤痕的修复,整形相关费用.

2. 肢体康复诊疗的相关费用.

3. 身体恢复期及预防并发症、后遗症必需药物的费用.

4. 医嘱建议下必要的心理治疗费用.

3.甲方基本康复后,如出现相关疾病及身体异常,在医疗诊断确认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时,乙方对此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仍应承担.

4.乙方应支付伤残赔偿金二十万元。

.乙方应支付误工费八千元。

6.乙方应支付护理费三万元。

7.乙方应支付被抚养人抚养费四万元。

.乙方应支付伤残辅助器具费三千元。

9乙方应支付营养费一万元。

10.乙方应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千八百元。

11.乙方应支付交通费二千四百元。

12.乙方的行为对甲方及亲属造成了重大的身心及精神伤害,为了弥补并慰籍甲方及家人的精神痛苦,乙方应一次性赔付十万元精神抚慰金。

13.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第四篇、自行车与轿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自行车与轿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驾驶的黑色桑塔纳小轿车与乙方自行车的在建国路由西向东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受伤,车辆损害。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责任。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 驾驶的 与乙方 的 在 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 受伤,车辆损害。经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方负 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自愿赔偿给乙方 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包括已经支付的 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 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五篇、车辆损失保险格式合同条款点评范本

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

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

诉讼或仲裁。5家保险公司有类似条款。

点评意见: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以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但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款或者保险金之前,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任意设置免赔率

转嫁经营风险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8家保险公司有类似条款,但免赔率不一。

点评意见:保险人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除此之外,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上述条款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残车折归不当

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除太平洋保险公司外,其余各家保险公司都有类似条款。

点评意见:《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后,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是足额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受损车辆归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受损车辆,是保险公司的事情。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如何处理受损车辆应由双方

协商决定。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单方规定管辖法院

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

典型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一)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二)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家保险公司有类似条款。

点评意见:《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上述管辖法院中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但保险公司却在格式条款中,限定了被保险人协商时的选择范围,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降低施救等费用的

法定最高限额标准

典型条款:有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点评意见:《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需其事先同意。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减少其应承担的金额。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实践中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任意设置拒赔和

合同解除条款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并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29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5家保险公司有类似条款。一家公司还提出:被保险人自保险汽车修复或公安或法院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提交本条款规定的各项必要单证或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每逾期一日保险人按照赔偿金额的万分之三扣减赔款。

点评意见:《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必须给予赔付。如果因为被保险人怠于通知、报损导致损失不能确定或扩大的,保险人可以就不能确定或扩大部分损失不予赔偿。上述条款不管何种情况,笼统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规定的报案、报损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保险人就有权扣减赔款甚至拒绝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属于保险人自设条件,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第六篇、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样本

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样本(标

甲方:

乙方:

对于200年1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2000.00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六、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XX年XX月XX日XX时左右,甲方驾驶自驾车(车牌: )在”某地”与乙方发生刮擦事故。由于甲方为新手驾驶,事发当时天黑下雨无光,路况不佳,造成事故发生。事发当时,由于动静较小,甲方不知发生事故,第二天接到交警部门通知,方晓得发生交通事故,甲方立即赶赴医院探望伤者并积极承担责任,配合检查、治疗。经医生诊断乙方为头部轻微创口伤。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遭受的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具体的赔偿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一、甲方自本协议签订当天向乙方支付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共计:XX元人民币(xxXX元整),(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医药费,交通费等 元)。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第一条的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包含乙方因此次事故所需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等全部交付甲方,并保证票据的真实性。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赔偿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画押、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交警部门各执一份,三份协议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

印): 乙方签字(手印):

协议证明人签字: 协议地点: 协议时间: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 方:镇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代理人: 身份证

号: 乙 方 : 身份证号:

事情经过:2010年12月24日0时0分左右,甲方司机翁印创驾驶猎豹车(车牌号:陕XXXXX)由镇坪县政府广场回县工商局时,因下雪路滑撞上镇坪宾馆门外停靠乙方别克轿车(车牌号:鲁XXXXX),造成乙方车辆损失。未造成乙方人员伤亡。为此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一事,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协商一致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车辆修理费贰万伍仟元人民币整,不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叁仟元人民币。共计向乙方支付贰万捌仟元整。本协议签字时,甲方支付乙方下差的贰万伍仟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乙方确认甲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乙方再向甲方出具车辆修理费总额贰万伍仟元整的收条和发票,乙方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甲方处。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乙方发生任何变化,甲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二、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车辆修理费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发票、各相关明细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三、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四、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得在今后以乙方收条向乙方索取任何钱款。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坪县交警大队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 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第1篇: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20XX年3月日晚上,甲方驾驶苏*****车辆沿五墩西路由西向东行驶,22时许行驶至盱眙县五墩西路中医院门前路段,与乙方***驾驶的过道路的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二车损坏,乙方***受伤,在该起事故中甲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甲乙双方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就乙方受交通事故伤害、乙方车辆损坏等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乙双方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警察同志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此协议的调解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是双方经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事故一次性赔偿了解,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同时乙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并不再向任何政府机关有关部门提起上访。

二、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车损失等合计万元人民币,扣除甲方已经给付乙方的三万五千元,甲方另外再付元,于签订本协议后一次性付清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范本篇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范本篇。本协议签字甲方给付本协议中赔偿款后,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乙方确认甲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乙方伤情发生任何变化,均有乙方自己承担后果,甲方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且乙方承诺不再就本次事故向任何政府机关、有关部门提起上访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范本篇文章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范本篇出自/artile/wk-27360671991.ht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三、乙方在收取乙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承诺且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定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单间租房协议书)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于调解机关卷宗一份。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范本篇合同范本。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范本

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N.0000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甲乙双方****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就甲方受交通事故伤害、乙方车辆损坏等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乙双方在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警 同志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此协议的调解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是双方经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同时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 >>详情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格式

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提供所有票据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相当于保险公司理赔给甲方的金额。

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 方: 身份证号:

甲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 方 : 身份证号:

乙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2014年 月 日7时0分,甲方驾驶京 号波罗轿车由 岭去 ,行至 县 公路

101K+700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 相撞,撞后,轿车驶入沟内,造成 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乙方通过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甲方伍万元医疗费。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N.0000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甲乙双方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就甲方受交通事故伤害、乙方车辆损坏等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此协议的调解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是双方经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同时

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

第七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某男妻,女,系某男妻子。

对方:

乙方:某水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丙方:某建筑工程公司。

代表人:某某

丁方:某某,男,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

关于某男于2010年月 日陪同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前往西藏自治区途中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赔偿事宜,甲、乙、丙、丁四方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下述协议内容自乙方、丙方、丁方中任何一方或二方或全部作为合同对方当事人(为方便行文以下称对方,对方即包 括乙方、丙方、丁方中任何一方、两方、三方,其中丁方本人签字表明是丁方本人,丙方的签字应由丁方或丙方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才能表明是丙方)和甲 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在签字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一、关于赔偿金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照顾甲方为原则,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300000元(叁拾万元)。

二、关于某男的遗体处理及后事处理中有关问题:

某男的遗体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责从事故发生地迎回某市和处理后事,费用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甲方同行两人的费用,并给予每人每天300元的补助和给每人购买价值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或类似保险。

自某男死亡之日起至某男后事处理完毕后六个月,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某男子女的托管费用、家属护理费用、营养费、监护费、误工费,五种费用每种费用按每月按00元计。

某男的妹妹、妹夫及其子女来某市办理丧事期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各项损失计10000元,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

办理某男丧事期间,某男母亲的医疗费用,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000元。

某男在事故发生时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物品,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责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则按2000元予以赔偿。

三、关于尚欠甲方费用:

对方(乙方、丙方、丁方)给付拖欠甲方的取暖费、独生子女费16元。

四、关于甲方的工作安排:

对方(乙方、丙方、丁方)保证除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现在的工作岗位从事工作、待遇不变,并与国家或同行业或企业关于该岗位待遇的调整保持按最高标准的同步。

如甲方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对方(乙方、丙方、丁方)应保证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待遇(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待遇等和其他在职人员所享有的利益)不低于调整前工作岗位的待遇,并保证与国家或同行业或企业关于该岗位待遇的调整保持按最高标准的同步。

如甲方自愿离开现在工作单位,对方(乙方、丙方、丁方)应按30年减甲方工龄尚余的年限,按每月00元、每年6000元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五、关于甲方生母及胞弟的赡养、扶养问题:

某男原负担甲方生母及胞弟的赡养、扶养事宜,某男原每月负担每人00元,每年计12000元,负担至两人死亡止,现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按20年负担。

六、关于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责任问题:

为保证甲方的权利不被损害,对方(乙方、丙方、丁方)中,如有两方以上在协议上签字,则签字方共同对甲方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七、关于协议履行时间:

本协议中约定给付的款项应于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和履行。

某男遗体在前款义务履行后十五日内迎回。

八、关于与处理事故的国家机关配合过程中发生费用的问题:

在处理某男死亡事故过程中,各国家机关收取的各种费用以及为配合国家机关处理事故所支出的所有费用,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

九、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如任何一方未按协议履行约定义务,除应继续履行约定义务外,还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00元(拾万元),并按协议第一条所确定的给付金额,按日千分之三赔偿对方损失。

十、关于诉讼及代理费用问题: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并赔偿原告自支出该费用之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息的利息。

因对方违约造成原告诉讼的,诉讼前的法律事务咨询费用、诉讼中的代理费用和取证费用由(根据咨询合同、代理合同等合同确定)违约方承担,并赔偿原告自支出该费用之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息的利息。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持一份,如各文本发生冲突,以甲方未经修改、涂改的文本为准。

十二、对本合同的解释应以语句的前后一致、畅通,逻辑一致,并保证方便和有利于维护、实现甲方的权益的方法进行。

文章来源:律伴网

第八篇、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损失有权向自己保险公司索赔的民事判例

车辆损失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损失有权向自己保险公司索赔的民事判例

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险等)的被保险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基于侵权关系要求对方车主及其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基于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损险的保险赔偿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行使任一请求权。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全部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在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为了遵循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避免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赔偿,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平衡,《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本车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履行车损险赔偿责任后,可依法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该条旨在明确认定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侵权责任时应遵循交强险先行赔偿的原则,并未明确交强险优先于车损险的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关于依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和保险合同约定由对方车主及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判决书

(2011)青民四商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37号华能大厦号楼。

负责人:马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淑凤,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宪立,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延秋,女,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东阁村。

委托代理人:张宝安,男,19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崔召镇黄山后村104号。

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延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3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受理。本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松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宿敏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鸿宾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南淑凤,被上诉人陈延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2日,陈延秋通过财政拍卖方式以20000元价格竞得原属平度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所有的鲁BD61号解放面包车一辆,平度市财政局为其出具了内容为:“车辆叫行收入(含押金),金额20000元,备注栏中为解放面包车 身份证号370226196311020224”的收款收据一份,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应该提交当时的拍卖手续,而且仅凭该份证据不能证明陈延秋系车辆实际车主的事实。2006年6月30日,陈延秋以平度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名义在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处投保,该公司为陈延秋出具了保险单,该保单中载明:新车购置价为7000元,车辆初次登记时间199年3月、车辆损失险限额为7000元,交纳保费661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0万元,缴纳保费1064.2元;另外投保驾驶员险,其它乘员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共交纳保险费2623.

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29日。2007年4月30日,陈延杰驾驶鲁BD61号解放面包车与辛京波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鲁BD61号解放面包车报废。陈延杰受伤住院天,花费医疗费172.04元。平度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延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辛京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延秋为证明车辆的剩余残值为00元,提供了平度日晶汽车修理厂出具的证明一份,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对此证明有异议,认为首先对车辆残值的认定应该有相关的物价部门认定,该修理厂无认定车辆残值的相应资质,另该证明是于事故3年后出具,是否与本案有因果关系无从认可;陈延秋为证明一直向保险公司索赔,出具了“宋亚楠”的证词一份,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陈延秋提交的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事实;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一份;山东省平度市人民医院医疗费用单据一份;平度市财政局出具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了竞买车辆的事实,宋亚楠的证明一份,证明由陈延秋缴纳保费及出险后多次理赔的事实及原、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的陈述,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陈延秋虽然持有的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为平度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但实际交款人为陈延秋,该单位现已不存在,因投保的车辆为鲁BD61号解放面包车,出现事故的车辆亦为鲁BD61号解放面包车,因此陈延秋与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在出现事故后,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应当理赔。虽然陈延秋投保时车辆损失额为7000元,因双方未约定保险价值,且车辆已毁损,当事人双方均不能提供车辆毁损时的实际价值,参照陈延秋竞拍车辆时的价值20000元和投保时按7000元的新车购置价,再根据保险行业现行的月6‰的折旧率,从车辆登记时间到车辆出现事故计算作为参考值来确定被告理赔的数额应以20000元减去残值00元为宜,虽然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对陈延秋提供的车辆残值00元不认可,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来否认,因此应认定车辆的残值为00元,投保车辆的价值减去残值00元后,剩余19200元,因此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应当赔偿陈延秋车辆损失19200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陈延秋要求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退还多交的保费1924.12元,因陈延秋投保时所投车辆损失险的金额为7000元,缴纳保费664元(7000元×1%+0元×0%),金额为20000元的保费应为224元(20000元×1%+0元×0%),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多收取000元的保费应为440元(664元-224元),因此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应退还多收取的保费440元;陈延秋已投保车上人员险,因此驾驶员受伤所花费的费用,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亦应承担,应承担医疗费172.04元,误工费300元、护理费300元、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60元,共计2412.04元。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辩称的陈延秋的诉讼已超诉讼时效的主张,因陈延秋出现事故后,多次找保险公司方的工作人员协商理赔事项,因此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辩称的多收取的保费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处理与本案没有关系的理由,因该公司按7000元的数额收取原告的保费,且在同一保单中能够体现出来,因此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的辩称理由,亦不予采纳。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要求陈延秋主张的各项损失应该提交合理合法的证据,陈延秋已提交住院病例、医疗单据,并能证明受伤的事实,且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辩称本案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理由,因当事人未对此进行特别约定,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陈延秋车辆损失19200元、多收保险费440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2412.04元,共计2202.04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邮寄费60元,共计46元,由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交纳。

上诉人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保险费发票及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平度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而被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就鲁BD61号车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二、即使不考虑主体资格问题,被上诉人诉请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2007年4月30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上诉人所主张的陈延杰的医药费及车损均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且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应驳回其诉请。三、依据道交法第76条、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的损失应首先由对方车主及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因此,被上诉人的车损、陈延杰的损失均应由对方车主承担,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与对方车主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仅对事故双方具有约束力,该调解协议效力不能及于上诉人。被上诉人违背道交法相关规定、对其损失自愿放弃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上诉人。四、被上诉人退还保费的诉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性质的法律纠纷,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审理。且被上诉人保费系依据双方自愿约定的保险价值而确定,不应依据拍卖价值而确定。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陈延秋答辩称:一、虽然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是平度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但被上诉人是实际交款人,该管理局现已不存在,被上诉人是实际的被保险人。因为投保的车辆和发生事故的车辆均为鲁BD61号解放面包车,因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二、本案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一直向上诉人索赔,且提交了“宋亚楠”证词一份,证明 出险后多次要求理赔的事实。因此,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到起诉时未过诉讼时效。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车辆出险后,上诉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与对方车辆的交强险无直接关系。上诉人关于由对方车主及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且与本案无关。四、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保费的退还亦属于同一性质的法律纠纷,原审合并审理正确。被上诉人应当按照车辆拍卖价值缴纳保费,上诉人多收的保费应予退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被上诉人申请证人宋亚男(女,19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城关办事处云山街1号1号楼107户)出庭作证,证人陈述,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为其本人所写,其从小使用“宋亚楠”为名,身份证办成“宋亚男”后,正式场合就签“宋亚男”;出具证人证言时沿用老习惯签名为“宋亚楠”。本案车辆出险后,虽然已不是上诉人的员工,但是本着为客户服务到底的精神,多次帮助被上诉人联系索赔事宜。经多次询问,才知上诉人平度营销部负责人马维亚并未将被上诉人缴纳的保费上交上诉人。上诉人平度营销部多次换人,后来连营业地址都找不到了。上诉人经核实确认目前本案车辆不存在欠费情形,对证人宋亚男的陈述不予认可;认为被上诉人没有书面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后向上诉人申请过理赔;事故发生时宋亚男已不是上诉人的业务人员,被上诉人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上诉人提交证据1、宋亚男的劳动合同一份,期限自200年月27日至2006年12月31日,用以证明该劳动合同上名字与证人证言中的名字不符,还证明即使宋亚男与“宋亚楠”为一人,发生事故时宋亚男已不是上诉人的正式员工。提交证据2、投保单一份,用以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加盖了“平度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公章,上诉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经办人处为“宋亚男”,与证人证言的出具人“宋亚楠”不符。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与上诉人签订保险合同就是宋亚男所做的业务;宋亚男与“宋亚楠”就是一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及其平度营销部不熟悉,只能找宋亚男帮忙联系索赔事宜,曾去找过上诉人平度营销部后来的工作人员葛海蛟、付强等。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虽然是平度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但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车辆为被上诉人经拍卖所得,保费实为被上诉人缴纳,保险费发票及保单等亦为被上诉人持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实际的被保险人,亦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综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抗辩,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被上诉人及陈延杰的损失是否应由对方车主辛京波及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

对于焦点一,首先,本院确认“宋亚楠”与“宋亚男”为同一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投保系宋亚男所做业务。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人证词和二审证人证言均证实,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上诉人曾和宋亚男一起多次到上诉人平度营销部处申请理赔,因种种原因未获得理赔。上诉人虽不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是上诉人未提交证据反驳证人证言,因此本院采纳证人证言,认定被上诉人在出险后多次申请理赔,其诉请未过诉讼时效。

对于焦点二,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订有车辆损失险、驾驶员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合同,保险车辆出险造成车辆报废,驾驶员陈延杰花费医疗费172.04元。对于上诉人关于对方车主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首先,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方车辆投有交强险,被上诉人有权要求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即使对方车辆投有交强险,对于车辆损失和陈延杰的医疗费,被上诉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基于侵权关系要求对方车主及其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基于保险合同要求上诉人承担车损险及驾驶员险的保险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行使任一请求权。因此,本案被上诉人有权就全部车辆损失和陈延杰的医疗费向上诉人主张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在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为了遵循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避免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赔偿,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车损险赔偿责任后,可依法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该条旨在明确认定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侵权责任时应遵循交强险先行赔偿的原则,并未明确交强险优先于车损险或驾驶员险的赔偿原则。因此,上诉人关于依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和保险合同约定对方车主及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最后,上诉人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收取保费是其基本义务,亦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上诉人退还保费与上诉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均属于车辆损失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元,由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松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鸿 宾

代理审判员 宿 敏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伟 光 魏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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