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岛五年专中职招生录取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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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岛五年专中职招生录取工作意见
关于印发《2013 年青岛市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现将《2013 年青岛市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2013 年青岛市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意见
为做好2013 年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包括五年一贯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指招生计划是经过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网站公布的招生计划。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实行省、市分级管理的办法。市招考办负责根据省、市相应招生录取工作意见,办理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划线、预录取等手续,负责本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各招生学校负责录取审档、第二次录取生源组织工作。
二、志愿设置
录取分两次进行。
第一次录取时,考生志愿分2 个批次,分别是“高职批”和“中职批”。“高职批”考生可报 2 个学校顺序志愿,各志愿非“平行志愿”,按“志愿优先,按分数排序”的原则录取。每个学校可填报2 个专业志愿;“中职批”设1 个学校志愿、2 个专业志愿。各批次均不设“学校服从调剂”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第一次录取按考生报名时填报的志愿和成绩录取。
第二次录取时,由录取未满额的学校组织未被录取且达到相应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
三、录取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我国公民。外国考生和港澳台考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身体健康。
(三)初级中等教育以上(含初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四)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中专招生,应届初中毕业生须具有我市户籍或学籍;往届初中毕业生须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初中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五)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只面向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考生须参加当年我市初中学业考试且成绩达到我市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方可具备录取资格,不实行注册录取。
(六)报考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录取的学生必须通过面试,面试工作由招生学校进行。需面试、加试、体检的专业须参阅院校招生简章。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我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七)往届生仅限报考中等职业教育。在第一次录取时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第二次录取时实行注册录取,学制3 年。
(八)高中毕(结)业生,按照招生计划,限报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注册入学,学制一般为1 至2 年,护理及助产专业学制 3 年。生源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考生直接到招生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九)跨省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必须经双方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省招生计划数由教育部统一下达,由生源所在地招生机构负责组织生源和招生录取工作。未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
(十)参加市属中职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在第一次录取结束之后,由招生学校单独到市招考办办理录取手续。
四、录取办法
(一)录取只计思想品德、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不含英语口语)六科,满分605 分。英语口语和体育测试成绩在录取时作为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录取办法:
1.录取进程。
录取工作分第一次录取、第二次录取和全省集中录取3 个阶段进行。第二次录取结束后不再接收新增录取申请,全省集中录取时,仅办理计划调整和录取审批手续。
市招考办于7 月25 日公布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五年制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
(1)驻青学校录取时间:
驻青学校第一次录取安排在 7 月 25 日至 27日进行。其中7 月25 日至26 日录取高职批次,各招生学校须于7 月25 日13:30 前到市招考办报到;7 月27 日录取中职批次,各驻青招生学校须于7 月27 日9:30 前到市招考办报到。各招生学校须按时办理录取手续,逾期视为已被录取。
市招考办于7 月31 日公布录取未满额院校名单。8 月 1 日考生登录市招考办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已录取考生到录取学校报到。未被录取考生可根据录取未满额院校要求,到招生学校报名参加第二次录取。
驻青招生学校于8 月15 日15:00 前,将“录取报到考生专业安排”数据库和“录取未报到考生”数据库通过招生专用邮箱以dbf 数据库格式报市招考办。
第二次录取面向未被各类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进行。考生于8 月21 日前,持初中学业考试准考证(往届生须持毕业证)、户口簿(如考生身份证号为非青岛市代码,且考生不是青岛学籍的考生须提供户籍证明)到招生学校报名,参加第二次录取。准考证(往届生为毕业证)和应出具户籍证明的考生的户籍证明,交招生学校,以备录取时审核。
技工学校第二次录取,到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驻青招生学校于8 月21 日11:00 前将“第二次录取考生”数据库报市招考办。
8 月22 日至30 日(工作日办理),市招考办整理并预审核各招生学校通过招生专用邮箱回传的录取信息,各招生学校同时到市招考办配合办理审核工作(各招生学校分批到市招考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并根据市招考办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不符合录取规定的数据,市招考办在此期间退回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修改后再提交。
8 月 30日确定驻青学校录取名单后,第二次录取结束后不再接收新增录取名单。8 月30 日后,驻青招生学校组织第二次录取考生报到。
招生学校在9 月23 日集中录取之前,要根据确定生源情况向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协调落实计划增加事宜,集中录取时只办理录取手续。
(2)外地院校录取时间:
市招考办于7 月27 日,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成绩确定外地招生学校投档名单,投档名单通过招生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给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审查录取。
市招考办于7 月31 日公布录取未满额院校名单。8 月1 日考生登录市招考办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已录取考生到录取学校报到。未被录取考生可根据录取未满额院校要求,于9 月14 日前到招生学校报名参加第二次录取。参加外地二次录取报名考生所持证件与报名参加驻青学校的要求一致。
外地招生学校在8 月15 日15:00 前,将第一次录取“录取报到考生专业安排”数据库和“录取未报到考生”数据库通过招生专用邮箱以dbf 数据库格式报市招考办。
外地招生学校于9 月15 日11:00 前将“第二次录取考生”数据库报市招考办。市招考办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审核信息。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增加招生计划和院校,应在全省集中录取之前完成计划申请、审批工作。
(3)录取规则
市招考办第一次录取投档后,招生学校逾期不回传数据,或在规定截止时间内没有开启招生录取专用邮箱接收投档数据者,视为已投档考生全部被录取,之后出现的一切后果由招生院校负责,由此造成的遗留问题有招生学校解决。
对第一次录取中已投档且报到的考生,招生学校须根据录取考生数据库建立“录取报到考生专业安排”数据库,数据库中的zydm(专业代码)字段添加考生录取专业代号,单独建立数据库,专业代号以市招考办网站上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数据上报后,考生专业不允许改动。
对第一次录取中已投档但放弃就读的考生,招生院校要按照投档数据库格式,单独建立“录取未报到”考生数据库。招生学校须同时将未报到考生名单盖章后报市招考办,名单须逐个注明考生未报到原因。
招生院校注销第一次录取不报到考生时要慎重,要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属于考生自愿放弃录取的要有记录或考生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保证书;通知书送达后不报到的要保留寄发录取通知书的快递存根。如因注销考生引发遗留问题,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追究有关院校的责任。各类通知形式都必须建立通知记录。
第一次录取结束后,各招生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通知考生按时报到。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各招生学校按照市招考办下发的录入程序填报第二次录取考生信息库。填报时招生学校务必确保信息的准确性,重点核对考号、姓名、身份证号(18 位)、学籍号(19 位)的准确性。如招生院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上报第二次录取考生数据库,市招考办视为招生学校不再录取考生,由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招生学校负责,遗留问题有招生学校处理,市招考办不再为其打印新生录取名册。
(4)集中录取时间及录取规程:
9月23 日至27 日,全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及有关普通中专集中录取。各招生院校要提前根据预录取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市招考办根据院校调整后的招生计划,在第二次录取上报信息截止时间之前,按招生专用邮箱内接收到的招生院校第二次录取考生库,按程序及招生原则进行审核录检。不符合录取规定的考生,将不予打印新生录取名册。录取新生名册在集中录取时一并打印,由市招考办交给招生学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打印后的新生录取名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定并办理录取手续。招收三二连读高职的中职学校及招收五年一贯制的学校与所挂靠的高校均应参加集中录取,以中职学校为主。
集中录取时间安排为23 日报到,24 日开始录检工作,27 日全省录取工作全部结束,逾期不再进行补录。
(5)划线办法
第一次录取时,由市招考办根据招生计划、成绩划定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照先录取“高职批”,再录取“中职批”进行。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单独划线,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
(6)投档办法
第一次录取时,在线上考生中,市招考办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投档名单。当线上考生超过计划数时,高职批次按照1:1 投档,中职批次可以按1:1.1 投档。第二次录取时,招生学校根据缺额计划情况接收考生的报名。
2.注册录取
“注册”入学在第二次录取时办理。招生学校要按照市招考办下发的录入程序,单独填报“注册”录取考生库。驻青学校数据库于8 月21 日通过招生专用邮箱回传给市招考办,外地院校于 9 月15 日通过招生专用邮箱回传给市招考办。
办理中职注册录取的往届生、高中毕(结)业生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报名时,持初、高中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户口簿报名。
驻青学校注册录取在 8 月22 日至30 日第二次录取时审核。
3.市属中职学校自主招生录取考生,于7 月27 日“中职批”录取时一并办理录取手续。
4.技工学校录取办法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办法执行。
(三)新生名册打印及存档。除省属自主招生中专学校外,均由市招考办根据各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和录取情况分类别打印录取新生名册。五年制高职录取新生名册一式3 份,市招考办、招生学校签字盖章后,由招生学校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相关手续,录取新生名册3 个部门各存一份。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三二连读高职录取新生名册一式4 份,市招考办、招生学校及挂靠高校签字盖章后,由招生学校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相关手续,录取新生名册4 个部门各存一份。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新生名册一式3 份,市招考办、招生学校签字盖章后,市招考办存2 份,招生学校存1 份。留存市招考办的新生录取名册,市招考办可以在打印时预先留存后一并加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专用章。
(四)录取通知书发放。录取通知书由招生院校参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格式自行印制盖章发放,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市招考办不再统一印制。三二连读高职招生院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加盖中等职业学校和联办高等职业学校的印章。录取通知书分为《2+3 高等师范教育新生入学通知书》、《五年制高职新生入学通知书》、《三二连读高职新生入学通知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新生入学通知书》4 种形式。《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新生入学通知书》市招考办不再盖章,由招生学校参照《五年制高职新生入学通知书》样式印制。
对于确定录取的考生,由招生学校根据录取名单中的相关信息将录取通知书送达考生。三二连读高职招生学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需同时加盖挂靠高校及中专学校的录取专用章。
在全部录取过程中,招生学校应到生源所在市招考办办理录取盖章手续。
招生学校要及时核对已录取新生名册中有关信息,对出现错误的,招生院校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和情况说明,及时到市招考办办理。
五、加强领导,扩大宣传,严肃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未经公布的招生计划,不予安排招生。任何中职学校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设立分校招生。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完成今年招生任务。任何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各初中学校不得限制和强迫学生选报志愿,不得扣押学生录取通知书;各招生学校不得进行不实招生宣传。对违反招生政策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招生干部要忠于职守,严于律已,带头抵制不正之风,切实做好招生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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