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
相关tags:
权利与义务名词解释:指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两者统一而不可分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名词解释:“个人负有多少义务,就享有多少权利,他享有多少权利,也就负有多少义务”;伦理性的东西,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一切权利都在一边,一切义务都在一边,那么整体就要瓦解。”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在人类的原始时代,“不大能够区别权利与义务”,而在阶级对抗的社会,“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随着文明的进步,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才得到宪法的和道德的确认。在伦理学和法学中有不同的理论视角。伦理学讲的是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统一,法学讲的是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的统一。穆勒把“道德义务”分为“完全责任的义务”和“不完全责任的义务”。前者以权利为前提;后者不以权利为前提,如慈善的义务、善待动物的义务、爱情的义务、出于良心的义务等,一般称之为“美德”。但事实上,美德是人们自愿自觉的行为,是人们具有意志自由权利的表征,是享有人格尊严的人们在实践“权利与义务统一”基础上的人格升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自由人格的内在规定,在法学上是公民人格的内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