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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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名词解释:
(1885—1975)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杰出领导人之一,当代法学家,人民司法奠基人之一。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号壁伍。因人们多写“必武”,遂习用之。湖北黄安(今红安县)人。出身贫苦的自由职业者家庭。青年时代加入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1911年参加了辛亥革命。1914年东渡日本留学,就读于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法律科,并加入中华革命党。此后,在斗争中接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1921年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并参加了大会文件的起草工作,是党的创始人之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江西革命根据地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代主任等职。1934年10月参加了两万五千里长征。1936年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时期和日本帝国主义投降以后,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之一,在同国民党的谈判中,与之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1945年4月,他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解放区的代表,参加中国代表团,到美国旧金山参加联合国成立大会。1949年6月,他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参加了新政协筹备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他历任第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的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等职。1975年4月,他在北京病逝,享年90岁。他通晓古今中外法学,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科学研究精湛,造诣很深,生前写作有关法学的文章及报告200多篇,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他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我国的实际经验,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法制建设、法律人才培养、法律科学研究等各方面都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在犯罪学方面的理论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名词解释:①他特别强调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他认为,法制和国家是紧密相连的,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没有法制和民主,就无所谓社会文明。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之后,必须迅速创立人民民主法制,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他明确地指出,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一是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制定出必要的法规,特别要抓紧制定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多次明确指出,要重视培养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人民信法、懂法、守法,特别是党员和干部首先要模范地遵守法制。对于那些自命不凡、置国法于不顾而犯法的人,不管他地位多高,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法律绝不是只管老百姓的。这使我们想起了毛主席的一句名言名词解释:“谁叫你是毛泽东的儿子呢?”毛主席的大儿子毛岸英要与刘思奇结婚,按当时的规定,女方的年龄应达到18周岁,而刘思齐还差几个月,结果没有得到毛主席的准许。毛主席认真地对已是“大龄”的岸英说名词解释:“谁叫你是毛泽东的儿子呢?我毛泽东制定的政策,他的儿子不执行,我还能叫谁去执行呢?”我们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者不仅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而且要求自己的亲人也必须模范守法。③他认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法律有双重性,一方面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与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另一方面惩罚犯罪,打击敌人,维护革命秩序。这两者是辩证统一的,片面强调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是错误的。50年代中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已成为法制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新课题。他把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提出要“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做好审判工作”,对把人民内部问题当作敌我问题处理,或者用惩办手段处理非犯罪事件的错误作法提出了批评。他指出,行为错误而不违法,或违法而非犯罪的,不能用惩办手段处理。同时,他告诫政法机关同志名词解释:国内大规模的阶级斗争虽已结束,但国内少数残余反革命分子仍待继续肃清,革命和反革命的斗争仍将存在。因此,要继续保持警惕,同反革命势力进行坚决的斗争。他也批判了那种认为人民内部矛盾仅仅是一个是非问题的错误观点,指出在1956年以来的刑事案件中,各种成份的犯罪分子的比重,已经起了新的变化,劳动人民已占据了极大多数。这是社会新形势摆在审判工作面前的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对于人民内部的犯罪也应该依法予以制裁,不应当因为犯罪者是劳动人民而不予严肃处理。否则就不但不能产生调整人民内部矛盾的作用,反而会产生促使矛盾复杂化、尖锐化的作用。总之,他为改变中国法学落后的状况,为中国法律科学事业的发展,为法学理论队伍的培养,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建立,倾注了大量的心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