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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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在法国的行政法中,行政机关有4种行为属于行政法院可撤销的对象和范围:(1)无权限(越权);(2)形式上的瑕疵;(3)滥用权力;(4)违反法律(包括前三者以外的一切违法行为)。比利时最高行政法院有权撤销行政机关的下列3种行为:(1)越权或无管辖权行为;(2)违反基本程式或以无效为制裁的程式;(3)权力滥用行为。从中国行政法理论看,上述可由行政法院撤销的行政机关行为,概属“行政违法”范围。在英国行政法学中,“越权”的概念范围很广,包括破坏自然的公平原则、超越权限、程序的错误、不履行义务、权力滥用、其他理由、纪录中所表现的法律错误及禁止翻供。在前苏联的行政法学中,行政违法是指“有过失的、应采取处罚措施的行为”。它限指相对人的行政违法,不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在198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行政违法行为立法纲要》中规定的范围也很狭窄。按中国的行政法学理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由于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因此,行政违法也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相对人的行政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