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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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名词解释: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之一。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旨在保护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之时,公民进行正当防卫,主观上不具有罪过心理,客观上有益于社会,所以,中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正当防卫采用的是损害侵害人利益的方法,滥用防卫权将给社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害,违背国家设立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因此,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一定的合法条件。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所谓实际存在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侵犯他人利益的,一般应负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的,按意外事件处理。(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当不法侵害人正在预备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已经实行完毕侵害行为,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成立正当防卫。(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故意表现为制止不法侵害,其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私合法权益。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而是犯罪行为。(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对于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任何人,即使是不法侵害人的家属,都不能进行防卫。不法侵害人为多人的,可以针对其中的一人进行,也可以针对多人进行,可以针对实施了最严重侵害行为的人进行,也可以针对未实施最严重侵害行为的人进行。(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一条件意味着只有防卫行为在一定限度内进行,且造成的损害适当,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则是防卫过当。可见,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水岭。中国《民法通则》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也有相应规定。对于防卫的必要限度,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解,存在着基本适应说、必须说和折衷说等多种观点。目前的通说是折衷说,即主张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应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要看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另一方面要看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