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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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国务院主管全国文化艺术工作的职能部门。成立于1949年10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组成机构之一,1954年隶属于国务院至今。
文化部主要职责是:①研究制定全国文化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研究制订全国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实施文化事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研究、指导文化管理体制改革。②研究制订文化经济政策,宏观调控、调整文化生产、艺术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统筹安排国家经费。③综合管理全国文学艺术事业,研究、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协调文化系统电影工作。④制订艺术教育工作的发展政策,编制艺术教育和在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⑤调查、分析文化艺术科技研究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其发展规划、方针、政策。⑥管理录音录像事业。⑦综合管理全国社会文化事业,管理群众文化事业,指导、协调、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和少年儿童文化事业的发展。⑧综合管理全国图书馆事业,调查研究图书文献资料的建设、开发和利用。⑨归口管理全国对外文化交流联络工作;归口管理全国对台港澳地区文化交流工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内设12个职能司局,具体包括:办公厅、计划财务司、人事司、艺术局、教育司、文化市场管理局、社会文化司、图书馆司、少数民族文化司、科学技术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