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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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名词解释:审核政府财政账目、确保政府的财政与会计账目正确和适当的机构。为了审计署能够依法完成审计任务,必须保证它能够独立工作,不受政府部门的干涉,严格审核开支,故审计署直辖于行政长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审计署的负责人是审计署署长。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是政府的主要官员,必须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审计署的负责人是审计长。审计长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是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审计署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不受其他政府部门或个人干涉,只服从于行政长官的管辖,对行政长官负责。
澳门现在设有审计评政院,是负责审理澳门地区行政、税务和审计案件的一审专门法院,对澳门审计评政院裁决的上诉则依案件的性质不同,分别向葡萄牙最高行政法院和审计法院提起。《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改变了原有司法体制中审计评政院设置,在行政长官之下设审计署,这是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澳门许多居民的意愿,单独设立隶属行政长官的审计署,以加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这比保留审计评政院更为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