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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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名词解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法律并依照法律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所以行政机关在这里指的就是政府,它不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所以行政长官具有特别行政区首长和政府首长双重身份。行政长官在香港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政府的主要官员,即相当于现在“司”级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包括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是: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香港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立法会的关系是: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立法会负责。所谓负责,即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刑事检控的关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这是保留香港现行的制度,而不是设立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现在香港政府设立有各种非政权性的咨询组织,以便于沟通政府和居民之间的意见,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5条规定:“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与立法会的关系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与立法会的关系完全相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也是政府的首长。其不完全相同之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政府的组成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完全一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即相当于原“政务司”级官员)为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负责刑事检控工作,而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