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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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名词解释: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为陪审官或者陪审员参加对民、刑事案件审判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国家。古希腊最早出现的是公民陪审法院,古罗马最初由最高裁判官从元老院的贵族、骑士及富裕奴隶主中挑选陪审官组成陪审法院。其后欧洲大陆曾有过部落民众法庭、陪审法庭、由法官和陪审官共同组成的舍芬庭等形式,有的国家进而发展成为大、小陪审团的陪审制度。大陪审团的任务是决定重罪案件提起诉讼,小陪审团的职权是听取辩论、审查证据,并就案件的事实作出裁断。现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制度都只适用于少数重罪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则以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决定其是否适用陪审制。
十月革命后,原苏联及一些东欧国家建立了社会主义的陪审制度,由人民选举的陪审员和审判员以同等的权利对案件进行审判。中国在清代以前无法定的陪审制度。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过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暂行法,后于1931年加以废止。人民政权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就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其后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普遍推行了陪审制度,当时除反革命案件外,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均实行陪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件》、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陪审制度。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外,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后来根据实行陪审制的实际情况,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