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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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词解释:具有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规定表明,证据具有两个基本特征:①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可称之为证据的客观性),即所有刑事证据都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而在客观外界留下的物品、痕迹或在人们头脑中留下的映象,它们都是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有一种观点认为,证据有主观性,也有客观性。证据的主观性表现在:它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客观事实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它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离不开人的主观意志,有正常思维能力是提供证据和充当证人必不可少的条件。证据的客观性表现在:它是过去的客观事实在思维中的再现,它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从总体上说,证据属于主观范畴。对这种观点,我国法学界的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什么是证据和怎样运用证据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后者是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不能将两者等同地看待。②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可称之为证据的相关性),即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诉讼中应当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必须存在着客观的联系,能够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同是否发生了犯罪、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等情况有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
关于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问题,曾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争论,争论的焦点是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性(又称之为合法性)。一种观点认为,证据只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两个基本特征,即“两性论”。另一种观点认为,证据除了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两个基本特征之外,还具有法律性,即“三性论”。主张“三性论”者所持主要理由是:①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②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③证据必须依法查证属实;④证据的法律性是证据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的有效保证。主张“两性论”者则认为,不能把证据的基本特征与证据的表现形式,以及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混为一谈。法律性不是证据本身的特征,它只是认定证据的诉讼程序问题。
证据在诉讼中有其特定的表现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下列7种: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笔录;⑦视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