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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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名词解释:①受司法机关邀请,依法到场对特定侦查行为进行观察、监督的人。见证人在被司法机关邀请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之前一般并不了解案件情况,他参与侦查行为的目的在于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并就该侦查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确定的证明,以确保侦查行为产生使人无可怀疑的法律效果。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勘验、检查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搜查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或者扣押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时,必须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其在侦查人员当场所作的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提出合理的怀疑,法庭可以通知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②本身与事件无任何关系,同特殊原因与事件具有了一定的关联,证明某种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的人。见证人可分为实体法意义上的见证人和程序法意义上的见证人两种。实体法意义上的见证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证明某种法律行为为合法有效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人的见证行为作为该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实体法上的见证人在转入诉讼程序时,就变成了证人(见证人),就其所知案情提供证人证言。诉讼法意义上的见证人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在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送达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诉讼活动时临时邀请到场作证的人,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证人。
与普通证人相比,见证人有以下四个特征:①见证人必须与事件本身无任何利害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证人只要其为了解事件情况的人,无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均有义务就其所知事实提供证人证言。②见证人有能力上的限制。见证人只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做见征人。对证人的限制仅限定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成为证人。③见证人具有指定性和可替代性。见证人并无法定义务,因此在见证人不愿意或其他原因不能见证时,可指定他人替代,但实体法意义上的见证人在转入诉讼程序后,变成了证人便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因其是特定的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因此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指定性,并且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凡是了解案情的人均有义务向司法机关做如实陈述,并要承担做假证和伪证的法律后果。④见证人对事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作证,起到的是一种社会监督职能的作用,用以监督实体事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程序法上的合法、有效性及公正性。证人则是提供案件真实情况,起到向司法机关提供证人证言以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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