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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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名词解释:中国国家审判机关的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专门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各类诉讼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有的和私有的合法财产,保护私营经济、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通过其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人民法院的体系和职权 人民法院的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除发生在特定领域里的刑事案件依法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第一审刑事案件依其性质和重大程度的不同,分别由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为保证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等调查活动,有权对判决和裁定予以执行。
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有错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上级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但是,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应遵循下列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案件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审判案件时公开进行;保证被告人获得有效的辩护。同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回避制、合议制、死刑复核制和审判监督制,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民法院的组织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有审判委员会。法院内一般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和告诉申诉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命后,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的职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经选举产生,或者被临时邀请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审判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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