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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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名词解释:革命中新闻报刊经历了四个时期:(1)1789年7月—1793年3月。
旧制度下报刊需要预先申请批准,从5月19日起存在着事实上的自由,但未确立法律上的自由。从1789年7月至1793年3月为新闻自由时期。
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每个公民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都有言论、着述和出版自由,滥用此项自由应负责任。
确立了法国的新闻自由原则。此时报刊猛增,1788年全国约有60种,1789年7月14日—1792年8月10日超过500种。《箴言报》是法国第一份对开的报纸。封面或第一页有作者和出版者的名字,也有些报刊不署名。一般情况下社长、主编、出版者、印刷者为一人,有时也分开。
印数很少,一般为300—500份。
日报很少,大部分为每周出2—3次。新闻来源主要靠编辑采访。报刊分为3类:一种类似抨击性的小册子,第二种是一般性的新闻报,第三种是介于前二者之间的混合性报纸。
1791年8月22日,图雷提出的报刊法律草案被写进宪法第三篇第五章第17、18两条。主要内容为:任何人不得因印行或出版任何内容的着作而受到追究;任何人未经陪审团认定并宣告为有罪,均不得因印行或出版着作等事而受审判。从理论上说,1792年12月4日前王党报刊也可以出版。
但从1792年8月10日起,王党报刊不再出现或改头换面出现。1792年8月12日巴黎起义公社委任3名特派员负责禁止王党报刊发行。1792年12月4日国民公会通过法令,对恢复君主制的人要进行惩罚。但此法令含糊不清。(2)从1793年3月至1794年7月是新闻无自由时期。1793年3月29日对1792年12月4日法令作了明确规定:凡其着作建议在法国建立王国或解散国民代表机构者,送交革命法庭并处以死刑;凡其着作劝告进行凶杀和抢劫者,处以死刑;凡传播、出售或分发禁书者,视情况处以2年或3年监禁。
这一法律是在报刊出版方面实行恐怖,使共和二年法国报刊出版数降到1789—1799年的最低点。1793年3月9日国民公会通过法令,责令国民公会成员在当新闻记者还是当国民代表二者之间做出选择,4月2日撤销了此法令。虽然1793年宪法中的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不得禁止用出版或其他各种方法发表自己的思想和意见,但此宪法未付诸实施。
(3)从1794年7月至1799年11月9日对新闻报刊的管制比恐怖时期稍有缓和,采取有监督的自由制度。1795年5月1日国民公会通过法令,凡以叛乱性的着作和言论挑起鄙视国民代表制和恢复王国者将永远被驱逐出共和国。
该法令比1793年3月29日法令缓和,以放逐代替死刑。
不久被废除。
1795年宪法的人权宣言未提及新闻。宪法的第353条确立了新闻自由原则,第355条又规定要制订限制性法律。1796年4月16日制定了限制性的法律,宣布凡以言论或着作挑动解散国民代表制或督政府、对其成员行凶、要恢复王国或1791年宪法、侵犯公共财产或均分私人财产者,应被处以死刑或流放。翌日又通过一法律,要求报刊杂志和其他出版物,作者要署名,印刷人的姓名和住址要写明,违者视情况要受到各种不同的处罚。1797年9月5日通过法律,主要规定所有刊物都要受警察局监督,有效期一年。1797年9月30和10月4日的法律规定建立报刊的印花税制度,除几次中断外,该制度一直延续到1881年,它使报纸涨价,订户减少。1798年宣布延长1797年9月5日法律。1799年8月1日废除了1797年9月5日法律中的第35条(即由警察局监督),实际上监督制度仍存在。
(4)执政府和帝国时期报刊受到专横对待。共和八年宪法未提新闻。根据共和十二年宪法设立了一个《关于报刊自由的元老院委员会》。
1800年1月17日法令,取缔塞纳省60家报纸,恢复了预先批准制度,剥夺了定期刊物的全部自由,成立了隶属于警察部的《新闻局》。
1805年开始建立检查制度。1810年8月3日法令规定,除塞纳省外,每省只能有一份政治性的报刊。1811年2月4日法令规定在巴黎只留下4家政治性报刊,并由警察局派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