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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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原理名词解释:①法学原理。对法的本质和运动规律的认识。包括名词解释:(1)对法的起源、历史发展、法的本质、特征、职能、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一般规律的认识;(2)对特定社会中法的创立、法律体系、职能、法的实现的具体规律的认识;(3)对特定社会部门法运行规律的认识。法学原理是法的本质和运动规律的主观化、理论化,属于法律意识范畴。故法学原理的产生受到认识主体的主观条件和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阶级对法的本质和运动规律有不同的认识,在认识中反映出鲜明的阶级性。从根本上说,剥削阶级的法学原理在科学性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其阶级性和科学性在根本上是分立的。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才科学地反映了法的本质和运动规律,它是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必然结合。每一阶级法学原理都是这一阶级立法、司法和进行法学教育的理论基础。②法律原理。在司法领域使法客体化、具体化的稳定的经验性见解。同现行法律规范,同现行立法的含义与精神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具有从属于法律的性质、从属于规范的性质。但由于它是主管机关的司法活动和其他个别性活动的客体化结果,又不和现行规范溶成一体,而是相对独立的法律现象,是法律现实的特殊形态。它在实践中形成,往往成为新的法规产生的直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