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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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贫法名词解释:英国16世纪后历次颁布的救济穷人法律的总称。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大批失去土地的农民被迫流入城市,加入城市贫民和失业者队伍,给社会治安造成威胁,英国政府为缓解资本主义社会矛盾,颁布此法。1597—1598年编成法典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通过教区中的负责济贫人员向贫穷的老人、病人和儿童提供救济,并给予少年儿童适当的教育和监督。1601年的济贫法亦称旧济贫法,认为照顾穷人的生活是教区的责任,无工作者即可得到救济;并规定:由各教区负责人和当地治安法官负责以征税方式筹款,购备亚麻、羊毛、线、铁等原材料,让不能自谋生计的男女和父母不能养活的孩子做工,或让孩子当学徒,由师傅负责其生活和教育,期限为男孩至24岁,女孩至21岁或至结婚;救济失去工作能力者,并为之提供住所。1834年英国通过新济贫法,取消一切金钱和物资的救济,规定穷人、流浪汉、失业者一律到生活条件极端恶劣、被称为“穷人的巴士底狱”的习艺所做工。但“穷人们拒绝在这样的条件下接受社会救济,他们宁愿饿死也不愿到这些巴士底狱里去”(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20世纪上半期,济贫法为公共福利制度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