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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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insuranc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按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条件,由专业保险公司,对在建的建筑工程所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由于现代建筑工程一般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投资额大,参加的单位多,经济关系复杂,施工期间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将会影响工程顺利进行。因此,世界各国都在工程承包条例和保险条款中,对工程保险加以详细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公布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签定。一般由承担施工期间意外损失风险的一方(即工程承包人)投保;对于分承包人所负担的风险,习惯上由总承包人出面投保。如果总承包人或分承包人都不投保,业主(建设单位)有权自行投保,并将保险费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除。自营工程中有部分发包的工程也由业主投保。

保险合同内容

包括投保人名称及其在工程合同中的身分、工程名称即保险标的物、座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交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项。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保险责任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等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引起的损失。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完善所引起的事故等。但不包括战争、政变以及投保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损失等各种除外责任。

保险金额

是指建筑工程价值,以及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和其他商定内容的价值。计算建筑工程价值的方法有两种:

(1)在建的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的价值,按此计交保险费和确定投保价值。

(2)建筑工程竣工价值,即指保险标的物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设计费、材料设备、施工费、税款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采用了后一种。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按不同承保方式、工程性质、工期长短,以及现场安全保卫条件等因素确定。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的附加条款中,一般规定有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指明凡所保险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以负责支付投保人包括诉讼费用和其他事先书面约定费用在内的赔偿费。

保险费用的负担

由工程总承包人支付,并把它作为工程必要费用,列入承包合同价格之内。对有几个承包人分项承包并各自与业主(建设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的项目,通常由业主代表各承包人的利益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不再列入工程费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