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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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于外商并协助其在中国进行贸易活动的中间人和经理人。鸦片战争前,在广州经理对外贸易的公行中就已设置买办为外商服务。当时的买办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为停泊在黄埔、澳门水域的外商船只采买物料及食品的商船买办;一类是在外商商馆中代外商管理总务及现金的商馆买办。买办一职,中国人不得随便充当,外商亦不能任意选雇,受到封建政府的严格控制。为打破这一限制,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即曾规定,雇觅跟随买办及延请通事等项,由外商与中国人自行协议,中国地方官不得干预。买办的身分与性质从此完全听从外商主东的决定。
最初,外商进入新开口岸,大半雇佣广州原有的买办或由他们辗转荐引的故旧亲友。随着侵略势力的扩张,宁波、湖州等地先后出现大批当地买办。至19世纪60年代,通事、买办已成为士农工商之外的另一行业。
买办与外国在华洋行之间立下保证书与合同后,即可得工资、佣金收入。鸦片战争后不久,外商就已放手派遣买办携带巨款深入内地进行商品购销、磋商价格、订立交易合同、收付货款、保证华商信用等等活动。这些买办,往往成为洋行业务的实际经理人或外商“代理人”。外商洋行主东为了充分发挥买办的作用,也允许他们自营商业。很多洋行的在职买办同时又是投资于钱庄、贩卖鸦片、经营丝茶的巨商,于是买办的独立经营便与洋行的生意直接联系起来。不仅如此,为适应扩大洋行业务的需要,洋行主东还要求买办沟通封建政权,依托地方官绅势力。外国商人与封建官僚之间往往通过买办建立密切联系,买办人物在职能上也就与封建官僚结下了血缘关系。
由于买办职能的扩大及买办活动的增加,买办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雇佣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首先,在大洋行内,出现了层层相属的各级买办所构成的“买办间”或“华帐房”,洋行主东只要控制总买办便能驾驭他以下的全班人马。此外,洋行主东要求买办有更大的信用保证。除保证书外,还要有殷实的铺保或人保,即所谓“荐保”。同时还要交纳保金。而保金又经常被洋行主东挪作营运资金。有些洋行就以有无供给洋行主东利用的资金作为选雇买办的条件。这种买办在外商经济活动中显然居于“合作者”的地位。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初期,作为独立商人的买办要向洋行主东承担以至保证洋行全部购销任务的完成,从而使洋行老板无需承担风险就能随心所欲地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其次,买办的佣金及薪资制度也有相应的变化。以经手洋行生意为主要职责的买办,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雇员身分的标志,而佣金则成为其重要收入。有的买办单单佣金一项,每年收入不下五六千两。佣金的名目繁多,比额亦参差互异,有媒介生意的佣金、保证华商信用的佣金、销价差佣金、包销佣金、保销佣金等。
尽管如此,在买办的全部收入中,佣金所占比例仍然有限。买办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独立经商,投机倒把,走私偷税以及敲诈勒索,由此而来的收入,几乎没有限度。得到外国商人庇护及封建政权支持的买办有可能以自己雄厚的资本实力在各个通商口岸的鸦片、丝茶、洋货、钱庄以及船运等许多领域保有庞大势力。甚至有些地区的征税大权均落入买办巨商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买办势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内地城镇的买办商业高利贷剥削网。在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过程中,买办无疑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