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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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清时期奏疏文种名称之一。明初规定凡臣民言事于皇帝均用奏本。永乐年间增设题本后规定奏本只用于官员的私事,如官员到任、升转、加级、记录、宽免、降罚,或降革留任,或特荷赏赉谢恩,或代所属官员谢恩等。奏本不用印。清代沿用明制,但鉴于明代百官军民章奏过繁,文字冗长,规定奏本只限于各部院衙门的堂官及各地的总督、巡抚、将军、都统等高级官员使用,下级官员及军民人等俱不准入奏,违者惩处,文字则不得超过 300字。当时官员对于公私事务不易区分,因而奏本也有用于公务的,致使题、奏使用十分混乱,所以乾隆十三年(1748)便下令废除奏本,但实际上仍有官员使用。
奏本格式,据明《万历会典》卷七十六载:“奏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四格,抬头二字,平写二十二字。头行衙门官衔,或生儒吏典军民灶匠籍贯姓名。疏密俱作一行书写,不限字数。‘右谨奏闻’四字,‘右’字平行,‘谨’字、‘奏’字各隔二字,‘闻’字过幅第一行抬头。计纸字在‘右谨奏闻’前一行,与‘谨’字平行差小。年月下疏密同前。若有连名,挨次俱照六行书写。”清代奏本格式与明代基本相同。奏本封面正上方写一“奏”字,奏文首写具奏者官衔姓名并所奏事由,再叙全案事由,最后以“谨具奏闻”或“右谨奏闻”结束,奏文之后用大写数字写明全文字数和纸张数,以防被人从中增删篡改。奏本的文字虽要求用细体仿宋字,但清初奏本以楷书居多,且满、汉文合璧。奏本要求用政论和叙事文体,文字须简练、准确、通顺。奏本一般还附有贴黄,以便皇帝阅览。
奏本处理程序和题本相同。在清代,凡官员的奏本,先送通政使司点验,再由内阁票拟后呈皇帝裁定。批本处和内阁照皇帝裁定的票签文字,用硃笔照录于奏本封面上,然后送六科发抄施行。
现存于世的奏本,明代的寥寥无几,清代的尚有千余件,主要属顺治、康熙、雍正、乾隆朝,少数属嘉庆、道光、咸丰朝。其内容除官员升迁调补及谢恩、庆贺等私事外,大量是奏报军情政务,条陈征战策略,奏销兵马钱粮及密参贪官民隐等事务的,故史料价值较高。清代奏本现主要存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