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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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tax law
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和纳税人向国家缴税的法律依据。在一些国家,税法调整的对象还包括征税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
沿革税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出现以后,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制度。例如,中国约在公元前20世纪以后的夏朝就有了征收贡赋的法律制度雏型。《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春秋后期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实行初税亩,开始形成税收法律制度。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国家职能的发展,税法不断发展和完善。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大体经历了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四种主要类型税法的变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的旧税法,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税法体系,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其中包括工商税收法律制度、农业税收法律制度和关税法律制度等。
特征税法在调整征纳税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
(1)税法调整的对象是社会产品分配中的经济关系,以取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因此税法属于财政法或经济法范畴。
(2)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单方面权利义务的内容。即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和具体纳税人,其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国家拥有单方面决定产生、变更或停止税收征纳关系的权力;具体纳税人则只负有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
(3)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即税法一般除了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实际内容外,还规定有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履行过程的程序。
内容一般包括:
(1)国家征税权的划分和行使;
(2)法人和自然人的纳税义务;
(3)税种、税目和税率等设置;
(4)税收征收管理方法;
(5)处理税务争议的程序;
(6)税务违章处罚办法等。
形式税法形式多种多样,各国的选择因国情而异。在中国,税法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税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
(2)税收行政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颁布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84)。
(3)税收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法和税收条例授权,对税法和税收条例所作的具体解释和制订具体的征税规定。
(4)地方性税收法规。是地方立法机关依据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分类税法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
(1)依据税法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国内税法是由本国制定,规定一国内部各种税收关系的法律。国际税法是规定国与国之间双边或多边税收关系的法律。它是由不同国家在协议和认可的基础上产生的,其适用主体是国家。主要形式包括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和条约;各国法院有关国际税收方面的司法判例。
(2)按照法律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程序法规定税收执行程序、强制措施以及行政要求和法律上诉等。
(3)根据税收立法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单行税法和综合税法。前者就每一种税单独制订一个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后者是将多个税种的征税办法集中在一个税法里,如美国的《国内岁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