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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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名词解释:事物存在的规模、等级和发展的程度及内部组成要素的排列结构。与“质”相对。是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在哲学史上,古希腊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约前570—约前490)最早对量的规定性作了探讨,认为“凡物皆数”,“万物的始基是‘一元’。”他“把数,即量的规定性,理解为事物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99页)。在近代,英国霍布斯把“量”定义为名词解释:“一个确定的向量,或者一个由界限的位置或某种比较划定其界限的向量。”(《论物体》)但他不了解量的表现的多样性。德国黑格尔对量的范畴作了哲学概括。认为,量是事物外在的规定性,“量虽然也同样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小逻辑》)。量的这一规定性表明,“无论量向增的一方面或向减的一方面变化,事情仍保持它原来那样的存在”(《小逻辑》)。他还考察了连续的量和分离的量以及质与量的辩证关系。但是在黑格尔那里,量只是“绝对观念”外化的一个环节。辩证唯物主义认为,量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是一定事物的量,每一事物都在它所占空间的大小、存在的时间、运动的快慢、发展的速度、排列的顺序和结构等方面与别的事物不同。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不会影响事物的质。事物的量是多方面的,每一种质都有许多的量的等级,每一种等级的量总是和一定的质相适应。量始终是统一的、复合的,它构成某种表明该质发展程度的整体。同时,量是由某种大量同类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构成了某一量值,即量可以借助于数来表征。任何量的规定性只有在同一种质的界限中才能存在。定量分析在人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现代科学和现代化生产,通常都以精确的数量测定和数量统计为基础。现代科学还证明,在一定情况下,不同质的过程可以用一个数学方程系统来描述(例如声的振荡与电磁波的传播过程)。数学的方法作为量的方法在认识世界中有重要作用。但这一方法也有其局限性。应该把对量的规定性的分析同对质及其辩证分析结合起来。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质的基础上对事物作量的分析,可以准确地把握事物的界限,从而科学地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