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诗词大全 駁復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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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诗词大全 駁復仇議
原文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后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于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圣,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于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譯文
據我了解,則天皇后時,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后能親手殺掉他父親的仇人,自己捆綁著身體到官府自首。當時的諫官陳子昂建議處以死罪,同時在他家鄉表彰他的行為,并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法律制度”。我個人認為,這樣做是不對的。 我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么凡是作兒子的為報父母之仇而殺了不應當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么凡是當官的錯殺了人,也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它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則不同。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處死可以表彰的人,這就叫亂殺,就是濫用刑法太過分了。表彰應當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破壞禮制太嚴重了。如果以這種處理方式作為刑法的準則,并傳給后代,那么,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想避開禍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樣立身行事,以此作為法則行嗎?大凡圣人制定禮法,是透徹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來規定賞罰,根據事實來確定獎懲,不過是把禮、刑二者結合在一起罷了。 當時如能審察案情的真偽,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禮制的運用,就能明顯地區分開來了。為什么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定的罪行,趙師韞殺他,只是出于他個人的私怨,施展他當官的威風,殘暴地處罰無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法的官員也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互相蒙騙包庇,對喊冤叫屈的呼聲充耳不聞;而徐元慶卻能夠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視為奇恥大辱,把時刻不忘報殺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禮制,想方設法,用武器刺進仇人的胸膛,堅定地以禮約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遺憾,這正是遵守和奉行禮義的行為啊。執法的官員本應感到慚愧,去向他謝罪都來不及,還有什么理由要把他處死呢? 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并不違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錯殺,而是因為犯法被殺。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皇帝的法律,又殺害執法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為。應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死,以此來嚴正國法,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的奏議還說:“人必有兒子,兒子必有父母,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這種混亂局面靠誰來救呢?”這是對禮的認識太模糊了。禮制所說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傷呼號而又無法申告;并不是指觸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處死這種情況。而所謂“他殺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殺掉他”,不過是不問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脅弱者罷了。這種違背圣賢經傳教導的做法,不是太過分了嗎? 《周禮》上說:“調人,是負責調解眾人怨仇的。凡是殺人而又合乎禮義的,就不準被殺者的親屬報仇,如要報仇,則處死刑。有反過來再殺死對方的,全國的人就都要把他當作仇人。”這樣,又怎么會發生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情況呢?《春秋公羊傳》說:“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犯法被殺,兒子報仇,這就是互相仇殺的做法,這樣的報復行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殺不止的禍害的。”現在如果用這個標準來判斷趙師韞殺死徐元慶的父親和徐元慶殺死趙師韞,就合乎禮制了。而且,不忘父仇,這是孝的表現;不怕死,這是義的表現。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范圍,克盡孝道,為義而死,這一定是個明曉事理、懂得圣賢之道的人啊。明曉事理、懂得圣賢之道的人,難道會把王法當作仇敵嗎?但上奏議的人反而認為應當處以死刑,這種濫用刑法,敗壞禮制的建議,不能作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請把我的意見附在法令之后頒發下去。今后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人,不應再根據以前的意見處理。謹發表上面的意見。
注釋(1)伏見:看到。舊時下對上有所陳述時的表敬之辭。下文的“竊”,也是下對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則天(624—705),名曌(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縣)人。655年(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被立為皇后,李治在世時即參預國政。后廢睿(ruì)宗李旦自立,稱“神圣皇帝”,改國號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復位后,被尊為“則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稱武則天。(2)同州:唐代州名,轄境相當于今陜西省大荔、合陽、韓城、澄城、白水等縣一帶。下邽(guī):縣名,今陜西省渭南縣。(3)縣吏趙師韞:當時的下邽縣尉。(4)陳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縣)人。武后時曾任右拾遺,為諫諍之官。旌(jīng):表彰。閭:里巷的大門。(5)過:錯誤,失當。(6)禮:封建時代道德和行為規范的泛稱。(7)黷(dú)刑:濫用刑法。黷,輕率。(8)僭(jiàn):超出本分。(9)制:制定,規定。(10)刺讞(yàn):審理判罪。(11)原:推究。端:原因。(12)州牧:州的行政長官。(13)蒙冒:蒙蔽,包庇。(14)戴天:頭上頂著天,意即和仇敵共同生活在一個天地里。《禮記·曲禮上》:“父之仇,弗與共戴天。”(15)枕戈:睡覺時枕著兵器。(16)介然:堅定的樣子。自克:自我控制。(17)謝之:向他認錯。(18)愆(qiàn):過錯。(19)戕(qiāng):殺害。(20)悖驁(bèiào):桀驁不馴。悖,違背。驁,傲慢。(21)邦典:國法。(22)《周禮》:又名《周官》,《周官經》,儒家經典之一。內容是匯編周王室的官制和戰國時代各國的制度等歷史資料。(23)調人:周代官名。(24)《春秋公羊傳》:即《公羊傳》,為解釋《春秋》的三傳之一(另二傳是《春秋左氏傳》和《春秋谷梁傳》)。舊題戰國時齊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說是他的玄孫公羊壽作。(25)推刃:往來相殺。
賞析
柳宗元《駁復仇議》是一篇高揚以人為本思想的光輝篇章。它以對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駁初唐陳子昂“既誅且旌”的論點,并且,闡述了“調”即和諧在處理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全文層次清楚、內容豐富,對今天,依然有啟發。 《駁復仇議》中,柳宗元不僅破字當頭,對陳子昂進行了毫不客氣的否定與反對,讀來“勁暢”;而且,立在其中,聯想到社會矛盾與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確有“卓識”。概括一下,全文大致有四個層面:
一、“旌”與“誅”不能并用。 柳宗元先說,“禮”與“刑(法)”,盡管性質相同、目標一致,都在于“防亂”,但它們的應用,卻判然分離,即,“禮”是“本情以正褒貶”,它必須調查“誠(好)”或“偽(壞)”的事實;“法”,是“窮理以定賞罰”,它注重研究“曲(錯)”或“直(對)”的結論。一個是“始(本)”,一個是“端(末)”。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柳宗元繼續說,徐元慶做了可“旌”的“誠(好)”事,陳子昂卻硬要將他放到“曲(錯)”的位置,說“彼殺之,我乃殺之”,這叫做“濫”,造成“黷刑(枉法)”;相反,如果徐元慶的確“曲(錯)”了,該“執而誅之”,卻偏要說他做了“誠(好)”事,那么,這是“僭”,“壞禮(禮不健全)甚矣”。基于這種分析,柳宗元認為,陳子昂所謂“既誅且旌”應該“編之于令、永為國典”的說法,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無法“趨義”、“違害”)。
二、既然徐元慶是“守禮而行義”者,那么,他就一定不會與“王法”為敵(守法人)。 《新唐書·孝友·張琇傳》載:“武后時,下邽人徐元慶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元慶變姓名為驛家保。久之,師韞以御史舍亭下,元慶手殺之,自囚詣官。”從此案例,我們大致可獲兩點信息:(一)徐爽無罪;(二)徐元慶有冤。事實上,柳宗元就是根據這兩個判斷,認為,趙師韞殺害徐爽,是“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使徐元慶蒙冤;加之,“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使徐元慶無處申冤。于是,他才同趙師韞不共戴天,“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應該說,柳宗元對此行動,給予了極高評價,他說,徐元慶的“不忘仇”,是“孝”;徐元慶的“不愛(怕)死”,是“義”。這樣一個“守禮而行義”的人,“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他又怎么可能做出“悖驁而凌上”,即,“仇天子之法”、“戕奉法之吏”的錯誤舉動來?
三、在一來一往的“兩下相殺”中,徐元慶是值得同情的弱者。 柳宗元說,在徐元慶與趙師韞的尖銳對立中,他是“弱”者;另外,在徐元慶與州牧、刑官的據理力爭中,他又是“寡”者。就是這樣一個弱者、寡者,做出了令“執事者”(指州牧、刑官等)“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要忙著認錯、道歉)”的“得禮”(徐爽沒有“抵罪觸法,陷于大戮”)之事,本該旌表,卻置死地,使柳宗元對徐元慶的悲慘遭遇,深感不平與無道;他堅定地站在弱者的立場上,大聲疾呼:“而又何誅焉!”使我們仿佛聽到了他那發自心靈深處的怒吼。真的,我們還非常有必要研究柳宗元滿懷同情的措詞:“吁號不聞”、“介然自克”、“即死無憾”、“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暴寡脅弱”、 “服孝死義”等,正所謂“深痛至憤所不能已者”。
四、解決普遍存在著的社會矛盾與沖突,最理想的境界是“調”。 陳子昂在《復仇議狀》中,說了這樣一段話:“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認為,作為兒子,都有親生父親,如果大家因為愛自己的父親而去恨兇手、殺仇人,那么,勢必帶來難以掌控的混亂狀況。對此論調,柳宗元駁斥道,陳子昂一方面侈談“禮”如何如何,另一方面,卻又不懂“禮”的中心內容,即,“禮”的性質與目標,在于“防亂”;而“防”的最有效辦法,莫過于“調”字。于是,他引用《周禮·地官·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指出,國家的治理,需設“調人”官職,他們的責任所在,是化解怨恨;而他們的理念,則是勸阻仇殺,不管應不應當。在這里,我們分明見出柳宗元引述的用心,即,如果積極主動地去“調”了,那么,“殺人”的概率必然會大大降低,而陳子昂所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的局面,也根本不會再發生(“不除害”)。 既然如此,那么,“調”究竟包含了什么樣的具體內容? 在柳宗元那里,“調”絕非隨便的字眼;他以自己的體驗與感受,從宏觀與微觀的各個層面,進行過嚴肅而又深入的思考,即,他把可以“防亂”的“調”字,放到整個“王法”的系統中去,認為,它是不可或缺的: (一)官要守法。柳宗元說,官吏,在行政的過程中,要無條件地“奉法”:“凡為治者,殺(人),無赦”。而不能知法犯法,即,蓄“私怨”、鼓“吏氣”、“虐于非辜”。這就不但不能被群眾容納與接受,反而,會引起仇恨。 (二)上下不可蒙冒(蒙蔽、掩蓋)。柳宗元認為,當下級官吏為自己的利益而引發仇恨時,上級要“聞”、要“問”,而不是“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所謂“聞”,即,認真地傾聽百姓的“冤抑沉痛”;所謂“問”,即,與百姓仔細地攀談,不讓他們“號無告”。柳宗元繼續批判,除此之外,“執事者”還應對自己不但沒有監督,反而蒙蔽、掩蓋、縱容、包庇犯法的下級,感到羞恥與慚愧,因為,徐元慶的最終“復仇”,與他們有著間接的因果關系。 (三)要用調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柳宗元引《周禮·地官·調人》,有這樣一句話:“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所謂“令”,有“使用”意。使用什么?使用方法或手段。之前,柳宗元說:“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指,如果“王法”完備,那就必定離不開調查:這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也需研究:這究竟是對還是錯。可以這樣說,調查研究,就是“調”的方法和手段;也只有在這個過程中,“情(事實)”、“理(道理)”得以清楚,為化解與消除矛盾,奠定客觀基礎。 根據以上分析,柳宗元“以人為本”的思想自然而然地凸現出來了。
細分一下,至少有這么兩點,依然有現實意義與啟發作用: (一)珍愛生命。在《駁復仇議》中,我們不僅看到了柳宗元對犯法官吏的無比憎恨,也注意到了他對百姓生命的無限愛惜。他駁陳子昂,是用譴責的筆觸去寫的,比如“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矛頭直指陳子昂的助紂為虐,認為,他“反以為戮”,開了“濫”殺之戒,真正是“不議曲直”、“暴寡脅弱”,喪失了起碼的人性與良知。柳宗元對死難者的同情,在其他作品中,也有反映,如,在《答元饒州論政理書》中,說,“敝政”使“貧者愈困餓死亡而莫之省”;在《捕蛇者說》中,控訴賦斂之毒,導致“死者相藉也”;再如《非〈國語〉·戮仆》篇,柳宗元批評晉中軍司馬魏絳不殺公子而斬其仆,是“害無罪”、“非能刑”、“不亦甚乎”! (二)聯系群眾。在《駁復仇議》中,柳宗元說,作為一個“守禮而行義”者,徐元慶絕不會與“王法”為敵。他之殺趙師韞,直接原因是趙“虐于非辜”;間接原因,在于“執事者”的不聞不問。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一方面,柳宗元認為,人民是有反抗的力量的;另一方面,為了避免對立面的擴大,柳宗元又提出了一個非常迫切的任務,即,要加強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他論述道,一部完備的“王法”,對執政者要提出較高的要求:見民生不能不聞不問,而應“刺讞(定案)其誠偽,考正其曲直”;甚至,還應反思,為自己沒能聯系好群眾、使人民受惠而“有慚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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