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 论西周的彻和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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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周的彻和庸
文/谷霁光
一、西周封建占有制及其剥削形式
封建初期土地占有制度,主要为井田。谈井田当着重于研究公田、私田和直接生产者对土地有无占有权问题。
井田为一幅封建占有制图案,同时又是封建占有制的一个计算标准与公式,它与剥削方式是紧密相关的。井九百亩,一夫耕百亩,而封建主于九百亩中攫取百亩的收入。凡田地多于一井的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或公式计算,少于一井的同样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或公式计算,也不拘于整块或奇零,基本上都要以此作为计算依据。中原地区辽阔,原来又分属于不同的邦国,施行的主要标准为井田,井田的具体办法可以有差异,井田之处还可能有其他标准,《周礼》中的“九一”与“十一”并存①,正反映了这种情况。
封建占有制的主要内容,见于《国语·晋语》,这是一个具有典型性的记载,原文如下:
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阜隶食职,官宰食加。②
士以上属于封建贵族,无论食贡、食邑都落到食田上面,靠封建剥削来维持。工商、皂隶和官宰则为封建贵族的臣僚、私人、仆役或奴隶,依附于贵族而生存,即仆隶一般也不参加生产。只有“庶人食力”,庶人负担全部生产任务。所以士食田、庶人食力成为封建经济中最基本的内容。
① 如《周礼·小司徒》言“九夫为井”,而《遂人》言“十夫有沟”,又《小司徒》言二千三百四夫为县,而《遂人》以二千五百家为县,非独国野之不同,恐标准与计算公式本不相同。
② 贡兼贡赋等而言,“鲁三家四分公室,皆尽征之而贡于公”,即取赋的一小部分以为贡,原来贡赋归于三家。《国语》行文简略,不能拘于定义。又官宰食加,加一般作“家邑”解,《国语注》引《论语》:“原宪为家邑宰”(今本无),家邑即私邑,以别于国邑。但官宰有职秩,应兼家邑国邑而言。《左传》庄公十九年,“王夺子禽,祝跪与詹父田而收膳夫之秩”,秩为国邑所入,疑加为禄秩加诸官宰的意思。如《左传》:“亦庆其加”(昭公年三十年),“敢闻加贶”。故《左传》又云:“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成公十七年),而“竖有官邑”(昭公十六年),都得称为加,不限家邑而已。
按照九一之制,井九百亩,其中一百亩属于贵族收入,由庶人八家共耕,这叫公田。庶人“八家皆私百亩”,这叫私田。孟子作出如此说法,其真实性自来被人怀疑,范文澜同志等根据《诗·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记载以证明孟子这一说法的可信,论证上也难以成立。①但是,这种公田和私田在当时又确实是客观存在着的。目前可以证明公田私田的存在,比较确切的有如下的一些记载:第一,《诗·甫田》《大田》诸篇,描述贵族拥有大片田地及农夫在公田上耕种的情况,那里既有田峻监督,贵族(称为“曾孙”)也亲自巡视,虽有时给予农夫以“馌”,或者“我取其陈,食我农夫”,“采荼薪樗,食我农人”,而公田的收获则全归贵族,所谓“蒸我髦士”或“以谷我士女”,因此,农夫必须有私田(指使用权)以维持生活。《国语·鲁语》说:“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可知农夫在共耕公田时,因距离有远近,徭役多少得计算远近的行走在内,这也是说明农夫来自其小庐舍,有其一定的私田。至于诗中说到:“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寡妇只能拾点禾穗,因为没有劳动力,不能耕种公田,连私田使用权也被剥夺了。这一类的纪事诗,可以与后来孟子所讲的遥相印证。第二,《诗·七月》篇对封建农村生活作了全面的描述,其中如“言私其豵,献豜于公”,农夫的猎获,其中好的部分得交给贵族;又“为此春酒,以介眉寿”,农夫在春节还得给贵族以酒食。凡此等等都可说明农夫有其独自的门户,其身份不是奴隶,却须负担更多的剥削,可知这种独自门户是以私田为基础的。第三,从西周初的小耕作制,亦可证明公田私田的存在。一般把《诗经》的“十千维耦”(《噫嘻》)、“千耦其耘”(《载芟》)看成是奴隶农场大耕作制,我看这完全是误解。《载役》《良耜》以及《噫嘻》《丰年》诸篇,都属祈神报社之诗,描述广大农村的一般情况,它与《甫田》《大田》的专写一个贵族的“井疆”者有所不同,应作具体分析。在广阔的田野中,诗人用夸张手法,写出“十千维耦”,“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以开百室”,“百室盈止”等景象,通过祈神的颂歌,写出贵族想无限制地增加财富的奢望,这是合乎贵族诗人的所谓“写真实”的。至于贵族诗人具体的写一个领主的“井疆”时,情况又大不同,如《信南山》之“中田有庐,疆埸有瓜”,瓜果不会远离居处,疆场不会很广。周天王的藉田千亩,由庶民三百人耕种,应该是最大的农场了,②人数也不及千耦的六分之一,怎能说“十千维耦”是近乎实际的记载呢?藉田千亩也不一定是大农场,一般大贵族如“卿备百邑”都分别有邑宰管理,当时邑的——
① 《大田》《甫田》诸诗,是士人作的,绝不具农民口气。农民与领主处于阶级对抗,不会有“我田既藏,农夫之庆”的思想感情,也不会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思想感情。只有作为领主所属的士,才会称领主为公,井向他献媚,希望下雨先下到领主的田里,因此公私非对称之词,颇似《七月》的“言私其豵,南献豜于公”,公所指的是士的私田,不作副词用。至于说“我田即藏,农夫之庆”,有人把农夫视奴隶,其实在奴隶制下的劳动生产,无由出现这样的气氛,也不可通。
② 周天王有籍田,号为千亩。“籍田”由“藉田”转为专用名词,籍田由庶民耕种,在《周礼》亦称为徒,共三百人,由“甸师掌帅其属而耕耨王籍”,应为千亩再分散坦任耕耨。
大小不等,千室之邑固有,十室之邑也有,都不可能集中耕种的①。《论语》:“长沮桀溺,耦而耕”,《国语》:“冀缺耨,其妻馌之”,也都不是大农场的景象。因此“同养公田”,只是要向领主负担公田的一定耕种任务或若干天数的徭役,另外农夫分别自耕其私田。这都是一种家庭范围的小耕作制②,从领主言,也系以家庭为单位,只不过家庭范围大一些,替他耕种的劳力多一些,而且劳力不出于己而已。对于“同养公田”美其名曰藉曰助,实际上是力役地租。孟子说“惟助为有公田”,这话完全合理。至于奴隶农场不会有什么公田、私田之分,奴隶本身只构成为奴隶主财产的一个部分,其与农奴因依附关系而有私田者迥不相同;而且奴隶大农场也根本无法产生借助的观念,奴隶制的超经济强制对待奴隶如同牲畜,这与封建制的超经济强制,让农民有其小私有财产,仍有着严格的区别。按商代借助的概念,来自生产过程,用耒用锄以松土、附苗、除草等,因称为藉为助。西周沿用这一名词,其含义已完全改变,具体分析非常重要③。
封建土地占有制决定了封建剥削的具体形式。通过剥削形式的研究,也可以反过来更深入地了解封建土地占有制的内容。下面略述助、藉、彻的正确解释,以便与上述井田制相互参证。
彻与藉是周原来统治范围内采用的剥削形式,助则萌芽于商,《孟子》上有“殷人七十而助”的传说④。三者互相关联,确立于西周,其萌芽状态的情况及其年代、地区等均已无法考证。⑤《诗·公刘》:“度其隰原,彻田为粮”,《江汉》:“式辟四方,彻我疆土”,《嵩高》:“彻申伯土疆,以峙其粮”。彻与土地或粮食联在一起成为一个专门名词,它有时又可与藉、宣等字相互见义,如《韩弈》:“实亩实藉”,《绵》:“乃宣乃亩”,《说文》:“宣、通也”,“彻、通也”,“藉、助也”,相互可以见义。论租赋制度原是一个,但严格区别,则彻、宣为一组,籍、助为一组。封建主借农民之力耕种为藉,从农民方面讲又是助,把力役的剥削美化为“合理合法”的依附关系了。封建剥剥削不只于借助一端,而总其名曰彻,所以彻训为通,也可以训为治、为取,更可以与宣字相互见义。封建占有下的划分井疆、疆埸并分为公田私田,可以称之为通其疆土;农夫“同养公田”即有通力合耕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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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卫免余语“唯卿备百邑”,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金文有赐二百二十九邑者,不是有绝对标准的。十室之邑、千室之邑均见《论语》。
② 西周初年一般不主张大耕作制,《诗·甫田》:“无田甫田,唯莠骄骄”,即可证明小耕作制已成习惯,对大农场望而生畏。
③ 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农业部分,对于藉的考释,可以参考。
④ 《周礼·匠人》注,“殷人七十而助”,助字余本、嘉靖本均作*[孚+鸟]闽,间监本改助。按助由锄演变而来,松土附苗除草为*[孚+鸟],从草从助,是其本义,足知*[孚+鸟]字本指生产过程,以后逐渐用以表示地租之制,当在商末,此亦变化中遗留下的一点痕迹。
⑤ 如《史记·周本纪》有“贫弱萌隶”之语,萌即氓,后来兼称“民氓”,又作“宾萌”,氓为失去田地的自由民流离在外而依附于人者,借助即与利用氓的劳动力有关,这方面另须研究,材料也太缺乏。
故可以说是通;把赋税通计征取,又可以概括为通,而“通”字治理、剥取之义都由此孳生出来。①不同的释文产生于不同的具体内容,而以训通为主,用以表示整个封建剥削的内涵。
研究助藉彻的重要史料,首推《国语·鲁语》与《左传》哀公十一年关于鲁用田赋的记载,为了便于分析起见,并录于下:
季康子欲以田(甸)赋,使冉者访诸仲尼……曰:“……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讥其老幼,于是手布军族之出则征之,
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卸字左半边]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②矣……”(《国语》)
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废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邱)③巴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甸)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弗听。(《左传》)
按鲁用田赋即甸赋。由井赋、丘赋到甸赋,可以看出军赋在逐渐增加。一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上引《国语》讲到井赋,而《左传》又会讲到丘赋,丘赋教目据《周礼》为戎马一匹、牛三头,尚未包括军粮在内;甸赋则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之头、甲士三十二人、步卒七十二人,也不包括军粮在内。由井赋、丘赋到甸赋的增长情况大致如此,确切数字今已无可考查。
《国语》《左传》关于鲁用田赋的记载,包括整个赋税制度,也即全面涉及助藉彻有关诸问题。④首先是“先王制土”,说明当时土地以井为基本计算单位,井上面更有邑、丘、甸等计算单位,都体现在整个赋税制度中;其次是“借田以力而砥其远迩”。实行借助之法,说明当时为力役地租制;第三是“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基于财产(主要基于土地)而来,农民有私田,亦在被征之列;⑤第四是“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为徭役劳动的另一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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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豳风·鸱鸮》:“彻彼桑土”,毛传:“彻、剥也”。《诗·大雅·公刘》:“彻田为粮”,毛传:“彻、治也”。彻可引申为许多意义,究以通为主,汉代译通为彻,系习惯上经常的用法。
② 籍亦释作藉,与上“藉田以力”同义,但从内容和文字分析,应以典籍之籍为正。因上述租赋内容不止藉的一端,这里也不应归结于藉;又结合下引《左传》“则周公之典在”互释,知籍即典,文义完全相同。
③ 这里丘字,非孔之丘,乃邱甸之丘,从文法和前后内容可知,上述两个引文包括了井、丘、甸三级租赋制度。
④ 本来季康子只问田赋,而孔子的回答,从土地占有、地租剥削到地税剥削都谈到了,由于赋税是逐渐增加的,名色甚多,孔子反对增赋,必然涉及各个方面,不能拘于赋税范围去理解。
⑤这个赋字不是赋的全部,只是从财产有无多少来征收的那一部分,赋作动词用,与田赋之赋既有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包括兵役、徒役、筑城、修宫等在内,也属于借助的一种方式;①第五是军需征收包括车马、甲仗、衣粮在内,除平时有其基本贮备外,临时尚需征集、增补和扩充,所以说“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属“岁收”之数,则系经常征纳部分,比较固定。这样从一个封国综合起来征收叫做彻。彻是地租、地税的一种总称,②所谓“彻田为粮”、“彻我疆土”,应包括上述五个方面而言,而借助仅系其中一部分内容。
借助主要为地租,却又包含地税部分。“赋里以入”和“任力以夫”,是与借助相联属的,农奴要负担,公社的成员也要负担,如果把借助仅仅理解为“同养公田”与对封建主的杂徭、奉献而不包括封建王侯的苛取,那不符合于当时事实。彻以赋为主,赋包括一切军征以及诸侯临时的征收在内,如陈赋封田以嫁公女、晋赋一鼓铁以镇刑鼎,③从一个封建侯国而言,赋主要指的是地税。由于所征取的徭役和物资,往往和借助联属在一起,范围更广,其中也包括一部分地租。特别是对公社成员的征收,又都牵涉在内,地租地税完全统一了(不只是结合在一起),所以彻构成为地租地税的总称。
彻的征收,原有个总的标准,即十一之制④。如果说,“耕者九一”“九一而助”,那么彻便是十一。《孟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论语》:“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原来彻是十一,后来发展到十二,这其中有着由丘赋到甸赋的过程,又有着“税亩”的突然变化。《左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这是在实行甸赋之前的事,它是与丘赋并行征收的。两者的区别,丘赋以军征为主,称为赋;税亩系用以供封建侯国其他用途的,称为税,其实主要都为地税(虽也结合地租的成分在内,已如上述)。赋以丘、甸为征收单位,内有徭役与军用物资,也包括粮食;⑤税则以亩为征收单位,主要是粮食。“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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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借助为成语,由耕种方法的借助(商代)再变为地租制度的藉(周代),再变为借助于人的借助(周代),如《左传》襄公四年:“晋侯享公,公清属鄫……鄫无赋于司马,为执事朝夕之命敝邑,敝邑褊小,阙而为罪,寡人是愿借助焉,晋候许之。”借助之义了,日益广泛,故鲁欲以鄫为附庸,亦称借助。
② 地租、地税这两个名词,作为译名,与历代史籍中所用的不很一致,这里取《资本论》第三卷六篇第四十七章“劳动地租”一节中所表述的含义。
③ 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赋主要指军备所需,字从贝从武,原来征收范围较窄,后来临时征收增多,就不专指军赋。
④ 从《孟子》、《论语)的材料来看,彻为十一之制。由西周以至秦汉,均认为十一之制为适宜,如《孟子·告之章》:“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日,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二十取一过轻,鲁十取二又过重,十一似为合理些。但十一究意以什么为其基础,其基数又怎样确定,尚待考证。一般为每年收入总数,主要是田亩收入,其他财产也计算在内,故“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范围更广一些。因此十一只是一个概数,难于有严格标准。
⑤ 赋原以军备为主,以军器、兵役为主,兵食随之而来,所以也包括粮食。粮食岁收有一定数量。而丘甸单位很大,就其成数计征,也与税亩有别。
亩而税”,连农民的私田也得缴纳①,所以《左传》的评论是:“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②,而后来孟子也说“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都指负担直接加于农民而言。如果说,由井赋到甸赋,主要征于封建主而转嫁于农民;那么,税亩是更多地直接取诸农民,彻法由十一发展到十二,是封建侯国加强对农民的直接剥削而来的。特别是农村公社成员都按亩交税,是农村公社进一步封建化,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也更具有实质上的意义。中国田赋制度的演变,这是一个重要关键。赋与税揉合在一起,既有其联系,又有其区别,一直到汉代,犹可窥见其区别,以后便完全混用了③。读史者对于地租地税这样错综复杂的制度,不予深究,往往是根据战国秦汉及其以后的制度而对助藉彻加以玄揣,或谓助藉只是地租,或谓税亩才是地租,是对其中的分辨不甚清楚,特别没有看到有其相互结合之处,自然难以作出通解。
中国封建社会,地租与地税往往交错在一起或者统一起来的,马克思的这一个重要的指示,基本上适用于整个封建社会④。又中国封建剥削中,除地租外还要交纳许多赋役以供养大批官吏军队和支付宫廷消费等,毛主席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书中明确指出这一特点⑤。过去学习马克思关于地税地租结合的理论,只从封建国有土地的角度去考虑,那是很不够的。今天根据毛主席的指示,全面地予以考察,便可以从封建中央集权形成较早、封建王朝用较多力量于水利以及一套特殊的庞大的官僚机构等原因去分析地税地租的结合问题⑥,所以除封建国有土地是地租地税合一外,其他也有的是地税中包含地租,而有的地租之外另有地税,纷歧错杂,变化多端,统一的封建王朝或封建割据势力都利用这点作为财政的转圜余地,论源流,至少应从西周赋税史中予以探讨。
鲁的税亩是地税,它是由力役地租逐步转向实物地租的反映。借助之法逐渐转为“见税十五”,是与此有联系的。地租发展的倾向如此,而在地税上反映得更灵敏,正如两税法实行部分征钱后,地租转向货币的迹象已可窥见,而地租本身的发展却是很迟缓的⑦,其原因亦与上述诸点有关,兹不专为论列。古史中关于地租的记载,极为稀少,我们对借助的内容所知不多,后来的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同样不易寻求其源流变化,封建中央集权政治,所注意的主要是地税和与地税直接结合的地租,官书有此阙文,原不足怪。但我们研究时必须重视这种情况,否则看到有关地租材料少,便会否定租佃制的存在并忽视借助的广泛性而把农村公社的残存扩大化了⑧,或者索性把借助纳入奴隶制度下农村公社的地租地税合一形式,这是忽略了古代官书的特殊情况。这样对西周历史固然讲不通,对秦汉以后的历史又何尝讲得通!如不从唐租庸调之外,看到另有地租的存在,一定是美化均田制而把这官贵永业田、职分田等都视同事实上不存在的东西了,怎会符合于历史真相!
西周封建社会之初,封建制度在逐步推广和健全,公田私田之外,加上农村公社的残存,情况本极错综复杂。同样封建剥削既有地租地税之殊又有二者的结合等,也必然会是更为错综复杂的。这需要进一步作细致的考释和分析,姑试为之说,作为读史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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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按亩收税,主要是封建侯国和宫廷开支,不限于军备,故称税。为什么说农民私田也要征收?《孟子》讲到“耕者助而不税”,与《左传》讲到“谷出不过籍”,即可说明。正式履亩而税,从鲁公开始,原来最多是包括在赋之内。
② 一般根据“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这句话解释税亩为地租制,从《左传》这一段孤立来看是讲得通的。但税亩是指封建侯国的地税,后来战国如平原君家的租税以及秦汉的十税一之制,都由此而来,疑鲁宣公税亩,先从国邑起,藉之外又有亩税,故《左传》专就这点作为评论。又后来秦国的“初租禾”亦“税亩”之法,如果指地租而言,则系封建国家宣布一种地租制,历史上无此先例,也不见于以后的史实中,从文字上讲主语是封建侯国,指地租也是讲不通的。
③ 汉代算赋、口钱称为赋,而十一田税则称税、称租,二者有区别,三国以后赋调之制便混淆在一起。
④ 《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18页。我们对此不能作机械的理解,以为不论什么情况下地租地税的统一都是以完全角态出现的,事实上许多地方只是结合,不都是统一的。
⑤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18页。
⑥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过去只就形式上说王、帝有权处理天下土地,究竟处理土地的目的是什么?地租地税结合则封建王朝的直接剥削,达到了“莫非王土”的最终目的,巩固封建统治也以此为基础。这仍须认真学习毛主席《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书中有关理论。
⑦ 马克思论三种地租形态,不能截然划分,其中有交错,由力役到实物,经过相当长时期的缓慢发展,仍然是交错,这也证明“初税亩”,不可能指地租。由封建国家颁布一道征收实物地租的命令,也为莫须有之事。
⑧ 中国封建社会中有关地租资料特别少,所以研究田赋(地税)史尚有一定的资料可找,研究地租史就极为艰难了。这一现象不是偶然的,应当作为整体问题来看,不单是秦汉或隋唐以至明清那一个朝代的问题。
二、西周封建制度下的人身依附关系
封建制萌芽和确立之初,阶级关系中出现了身附关系的“氓”、“萌”,这就是农奴阶级。它与奴隶并存的时候合称氓隶。氓是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的重要代表者,奴隶处于次要地位却仍较多的残存于封建社会初期。
《史记·周本纪》说:武王散鹿台之钱,发钜桥之粟,“以振贫弱萌隶”,这是《史记》中侥幸保留下来的一个原始史料。汉人已经不大了解“萌隶”的实质,同书《齐世家》把这句话改为“以振贫民”,显然是删改了原来文字,把萌隶笼统的称为“贫民”,不免于臆度之嫌。当然,以钱粟赈给贫民(即自由民)是可以讲得通的。奴隶本身被看作资财,不成为赈给的对象;“贫民”二字不包括奴隶在内,这样说来武王是以食民为赈救对象,不涉及奴隶,似属言之成理,对《齐世家》可作如此解释。但《周本纪》的记载绝不会也不像是凭空捏造之词,以钱粟赈给氓或萌,说明社会上有着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那么一群人;又以钱粟赈给“隶”,说明社会上有着一些奴隶正向氓、萌转化。这种微妙的复杂的阶级关系,既不是后人所能随意想像出来的,又不是太史公主观想像就能写出如此巧合的词句的,《周本纪》必有所本,从而保留了历史的珍贵史料。①
氓与民在西周文献中是有区别地应用的。氓从民亡,氓的来源最初或为自由民流亡后依附于人者或为奴隶逃亡后获得身份改变得跻于流民之列者。《说文解字注》:“氓与民小别,盖自他归往之民,则谓之氓,故字从民亡。”②现存文献中氓字不多见,官书泛言民,对氓特别提出来记载的机会总是较少的。《诗·卫风》:“氓之蚩蚩,抱布贸丝”。这里的氓不能以民代替,诗系描写一个士大夫扮成为卖丝的小商贩,通过私访求爱,而从女方口中反映双方爱慕之情及其曲折。原来小商贩属于“工商食官”,也即依附于贵族,其身份为氓;化装成氓而求爱,道出了男女求爱心情,也表现了封建伦理的束缚的身份诗本身已有说明。又《孟子·公孙丑章句》:“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矣。”民与氓分别为义,《孟子》本文已经予以区分,无须另为解释。这里农与民的范围较广,氓的范围较窄。“耕者助而不税”的农可包括公社成员和农奴两个阶层在内,农奴亦可称氓,而“廛无夫里之布”所招致下的氓,则为流亡之农或民,其经济地位不为流亡无产者,即为游手好闲者③,这些人往往依附于人为生,一般是封建依附关系。《孟子》所谓“君之于氓也,固周之”,“愿受一廛而为氓”等,均指客藉寄寓者而言,这与魏晋以后流民之佣客相似。《吕氏春秋·高义篇》:“墨子于越,欲自此于宾萌”,宾与萌连词,“客”的身份乃更明确。《周礼·遂人》:“凡治野,以下剂致甿(氓,下同),以田里安忙,以乐昏扰甿。”又《旅师》:“凡新甿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以地之妙恶为之等。”对流亡之民,给以田里,也不预于兵役,亦即与客的身份相等。《战国策·秦策》引张仪语:“赵氏中央之国也,杂民之所居也。其民轻而难用,号令不治,赏罚不信,地形不便,非能尽其民力,彼固亡国之形也,而不忧民氓,悉其士民,军于长平之下。……”这里民氓并提,原来流民在赵,不能定居,号为难治,显示氓在赵为阶级斗争中的主力。《战国策》这一段记载,又是对氓的最好注释。④
商末和周初文献中有关氓的具体事迹,殊不多见,偶尔可以看出一些痕迹的,即封建隶属关系、依附关系的存在。传说中的姜太公,为所谓“处士”、“隐士”,大致为奴隶社会的自由民,转而为封建领主之臣而获上升为封建领主;其他如文王幕僚中的太颠,闳夭、散宜生等,也为自由民归附于周,《诗·大雅·绵》所谓“胥附”、“疏附”之臣,即——
① 萌隶为一专门名词,为封建社会初期所通用,除见于《史记·周本纪》外,《战国策·燕策》二:“能循法令、顺庶孽者旅及萌隶,皆可以教于后世。”这个名词后来仍被采用,亦可见《周本纪》必有所本。
② 甲骨文未发现民字,西周初用得比较多,疑与氓、萌的产生有关。《说文》:“民、萌也”。段注:“萌,古本皆不误。毛本作氓,非。古谓民曰萌……今《周礼》‘以兴锄利甿’。许《耒部)引“以兴锄利萌……考民、萌异者,析言之也;以萌释民者浑言之也。”按萌氓为一声之转,古通用,毛本作氓,应亦有据,《周礼》“以兴锄利甿”,系唐代人避李世民讳,改民为甿。段注最后两句可信,析言之有区别,西周已如此,浑言之则通用,氓由民孳乳而来,尚待详考,姑志于此。
③ 参阅《孟子·公孙丑章句》上注疏全文,知夫里之布与《国语》之“赋里以人”相近,而氓包括“闲民”、“佣作”等在内。
④ 民氓并提,显示民氓有别,《淮南子·修务训》也有“以宽民氓”之文。商末萌隶连词,西周民氓连词,是社会阶级变化在文字上的反映。
指这些人。①不过这些人都升为封建主了,属于胥附的上层,至于胥附的下层应即氓,古史记载轮不到这些人,也就难以查考。
除氓、萌足以表明西周时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外,另有附庸、陪台是同一性质的阶级内涵,其范围更比氓、萌为广。由于原来含义已被湮没,同样需要费一番钩沉索隐的工夫,以下专论附庸、陪台的内涵及其性质。
史籍中全面记载西周的阶级关系,有如下几个材料,按其重要性依次排列,以便互相参证而能提纲挈领:
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仆,仆臣台。(《左传》昭公七年)
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皂隶食职,官宰食加。(《国语·晋语》)
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职守,其干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左传》襄公九年)
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民,大夫士日恪位著以儆其官,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供其上。(《国语·周语》)
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以相辅助也。(《左传》襄公十四年)
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差。(《左传》桓公二年)
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左传》哀公二年)
以上材料,用以统一区分阶级,则士以上基本上属于统治阶级,士以下基本属于被统治阶级。
被统治阶级中固然有奴隶,而其中皂隶牧圉等即有仆庸性质的人在内(基于一种封建人身依
附关系),极少数为管理皂隶收圉的小官吏,尚可列入士的范围,下面仍当述及。
凡官宰、皂隶、庶人之处于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者,有一个总的名称叫“陪台”。
“陪台”之名仅见于《左传》昭公七年,这一记载是与上引第一个资料连续出现的。皂、舆、隶、僚、仆、台总名为“陪台”,陪台构成为一个专门名词,各个地区通用,通用之中有时音同而字可不同,源同而流变较多。《孟子·万章》下正义引《方言》云:
佁、*[上覀下服],农夫之丑称也,南楚凡骂佣贱谓之田台,或谓之*[上覀下服]佁。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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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诗·大雅·绵》作“疏附”,《书大传》作“胥附”,胥附、疏附即依附之意。《毛诗传》谓“率下亲上曰疏附”,就文生义,未必恰当。
② *[上覀下服]与仆、陪、附均一音之转,其作“田台”者兼取其义而音不尽相合。《玉篇》:“仆台、舆台也”,舆台连词,乃成语中用字流变较多,均与陪台有关。
*[上覀下服]、佁、台同音异字,均系农奴身份,谓之“佣贱”表示佣客为生,谓之“田台”表示是雇农性质,二者同为为人佣耕以从事农业生产,阶级地位非常确定。田台、*[上覀下服]佁均由陪台演化而来,而《左传》之陪台,疑亦“仆台”之转“仆臣台”连属为专称,又转而为“陪台”,音同而字不同,名词导于一源而出现许多流变,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尔。
陪台又与附庸相通,源流同而变化更大,以至附庸原义几乎被湮没,兹先录其有关资料于下:
余考止公,仆庸土田。(《召伯虎*[(上白+下厶)+殳]》)
锡之山川,土田附庸。(《诗·鲁颂·閟宫》)
分之土田陪敦。(《左传》定公四年)
仆庸、附庸、陪敦都指一件事,是同一名词而用同音相异之字,习惯上如此,又系“约定成俗”的一种常例。关于上述资料的考释,尚有争论,一一辨明于下。
第一,把庸释作墉,把附庸释作诸侯附属之国,而不与仆庸、陪敦联系起来。这一说法最早导源于《诗经》注疏,《诗·鲁颂·閟宫》疏,以为附庸即附庸之国①,孟子说:“于诸侯曰附庸”,《诗疏》系采用这个解释。②按附庸专用于诸侯的附庸国家乃后来之事,附庸原义被湮没不闻即由此而来。这又牵涉到《诗·嵩高》关于庸的解释,可以从湮没中找出原义的所在。原诗摘录如次:
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疆,王命傅御,迁其私人。
《诗疏》以“庸读为墉,古文假借字”,又以“诸侯有大功德,锡之名山土田附庸”,是以庸作墉,而以附墉作附郭之国(城郭)解,就诗的内容与形式及相关材料作分析,这一说法全不可通。《诗经》中庸、墉不假借为用,《诗·韩弈》《良耜》诸篇墉为城郭,均不作庸③。这里如果释作墉,在《诗经》文字结构上和文字风格上都显得不伦不类。诗本篇“有俶其城”,
——
① 《诗·鲁颂》疏云:“成王锡之山川土田附庸,皆成王之命鲁公也。《左传》云,‘分之土田陪敦’,是其事矣。周初封大国百里,其次七十里,其次五十里。……鲁于周法,不得有附庸,故言锡之也。”按《周礼》“公无附庸”是指附庸之国,这首诗所谓附庸,乃仆庸、陪台,与《嵩高》“以作尔庸”同。否则锡之附庸,附庸在封建主义理论上本为天王所赐所封,仍不能用以说明《周礼》与这首诗的矛盾。
② 《孟子·万章章句》下:“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有人释此庸为墉,即附郭之国;也有释为通的,即附于诸侯以通于天子,均不确切,庸与墉不能通假,训为通亦嫌牵强。其义本为庸,附庸更具体表明其依附、隶属关系。《左传》载齐人灭纪,纪季以漈“为齐附庸”,纪依附于齐,为半独立国家,失去其原来列国的地位,仍与庸、附与庸的原意相合,只是表示国与国的关系与表示人与人的关系有所有不同。
③ 如《诗·皇矣》“崇墉
闲闲”、“崇墉言言”,均指城郭而言,不作庸;又如《韩弈》:“实墉实壑”,传:“言高其城、深其壑也”,其字其义均与庸有别。
“其”字比“尔”字确切得多,要是“用谢人来筑你的城”,又多么生硬!特别是全诗各章叙述都有一个中心,筑城之事,见于下章“申伯之功,召伯是营,人俶其城,寝庙即成”。而这一章的中心内容为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并实行彻法,建立谢邑;下一章中心内容乃系城池宫庙的建筑,全诗内容一点也不夹杂。因此“因是谢人以作尔庸”,庸与仆庸同义,也即附庸之庸。金文有关封邑赏田的记录,一般为土地与庶人等并提,《大克鼎》《曶鼎》《卯》《不*[上期下女]》等都记载赐田的数字和所在地名,又记载附属于土地上的庶人、臣仆,有的还涉及统治下的百工、小臣等,正是“土田附庸”的具体说明①。《诗·嵩高》乃是以文艺体裁出现,它与金文一般用散文记述,形式不同,内容则可以相互印证。
第二,有的把仆庸、陪敦、附庸作为互相联属的名词看待,但把庸释作墉或释作奴隶,不是作为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封建农奴。这一说法,郭沫若同志在其《奴隶制时代》一文中有所阐述②。后来郭沫若同志作《弭叔簋及询簋考释》,把其中的庸释作奴隶③,王祥同志继又发表《说虎臣与庸》一文,进一步希图证明庸是奴隶,并且认为许多是属于夷隶的④。今将《询簋》中有关庸的一段转录于下:
今余令汝帝官嗣:邑人;先虎臣后庸,西门夷、秦夷、京夷、囗夷;师笭侧新造,
□□夷、□□夷、□夷;成周走亚戍,□人、降人,服夷。
另师询的父亲师酉铸有《师酉》一器,其中也有相类似的记载,可以相互参证:
司乃祖啻官:邑人,虎臣,西门夷、□夷、京夷、□夷、□人,夷新。
关于《询簋》和《师酉*[(上白+下厶)+殳]》的考释,另撰专文⑤。这里所要说明的是,《询簋》“先虎臣后庸”王祥同志说虎臣包括西门夷以次五种夷和“新”,庸包括某些“人”和“降人”、“服夷”未必正确。此段文字应该分为四部分:即邑人、先虎臣后庸,师笭侧新造、成周走亚戍。四部分中除邑人外分别有夷或“人”,并非“先虎臣后庸”概括着以下的夷、“人”。原器新字下之字迹不甚清楚,仔细对照两个拓本,知为造字,原来释“新”为鬼薪者误,新造连词也即新皂,系陪台的一种。如是,四部分的内容,更为明白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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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锡之山川,土田附庸”的确切解释,要以金文为主。金文本身又系解释这句诗的物证,而且记载锡土田附庸的金文甚多,其内容均可与《诗》参照,如果离开当时分封赏赐的实际资料而专从文字上考释,会是徒劳无益的。
② 《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问题论文选集》,全榜网网书店1956年版。
③ 《文物》1960年第2期。
④ 《文物》1960年第5期。
⑤ 作者另撰有《询簋考释质疑》一文,兹不备述。
晓。连《师酉*[(上白下厶)+殳]的“夷新”,亦即新的“服夷”,非鬼薪的新,又属易知①。由此再行考释“先虎臣后庸”的阶级成分,王祥同志根据《周礼·师氏》“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且跸”之文,以虎臣即夷臣即夷隶,殊不恰当。按《孟子·尽心章》下,“武王之伐殷也,革车三百辆,虎贲三千人”,赵注引《周书·立政》中“虎贲缀衣趣马小尹”之文释云:“虎贲、武士为小臣者也”,疏云:“赵氏引《书·立政》证之,盖《立政》亦越文王武王,则此虎贲为文武时官,于武王伐殷时较切;《周礼》则为天子后所制矣”。赵歧注释虎贲为小臣,颇有见地。《毛公鼎》:“粤三有司,师氏、小子、虎臣”,把虎臣列在王臣之内;又《书·顾命》:“师氏、虎臣、百尹、御事……虎贲百人逆子剑于南门之外”,注:“齐侯信为虎贲氏”,虎贲氏属于封建领主,实参王臣。《诗·鲁颂·閟宫》:‘‘矫矫虎臣,在伴献馘,淑问如皋陶,在泮献囚”,献馘者虎臣治地位,相当于皋陶一流的人绝不是奴隶。又《周·虎贲氏》除下大夫二人,中士十二人,以及府、史、胥等外,有虎士八百人,称为虎士,其身份为封建领主阶级。《诗经》中的武士、爪士、武臣、虎臣、都系同等身份,所以诗的内容也证明他们是士②。至于四夷之隶守王宫,不属虎臣本身,只是属师氏所统率而已。《周礼·司隶》:“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也不曾列入虎臣之内,夷隶不服虎臣之服,不执虎臣之兵,乃可断言③。《询簋》中西门夷等统属于师氏,另行列举其名,不是虎臣,亦可断言。关于庸的含义与“先后”二字是密切相关的。按《周礼·虎贲氏》:“掌先后王而趋以卒伍”,“先后”为古成语,《诗·绵》记文王有胥附(疏附)、先后、奔走(奏)、御侮之臣,“先后”即附从左右的臣僚④。《询簋》的“先虎臣后庸”,亦即综合为附从左右之意,而分开来讲,又上虎在先,庸在后,由其阶级地位有所不同,排列分或先或后。虎贲氏“掌先后王而趋以卒伍”,虎臣是武士,也即革车的甲士;至于卒伍则出于庸,诗“因是谢人,以作尔庸”,庸可以被召为卒伍,师询所属的庸,亦必在所述“□人”之内。《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土弥牟营营成周,计‘徒庸’,以令役于诸侯,属役赋丈”。徒庸即筑城的征役。有的本即用卒伍筑城,统称徒庸⑤。又按《诗·鲁颂·閟宫》,公共汽车之外有公徒、烝徒;《诗·大雅·朴棫》,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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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于《询簋》铭文的分段、断句以及字的释义等均与郭、王有些不同。关于《询簋》全文,郭、王文中均附有拓本景印,可以参阅,借资证实。
② 《诗·唐风·蟋蟀》:“蟋蟀在堂,役车其休,……好乐无荒,良土休休”,这不是庶人从役的描写;其他如《曹风·候人》《小雅·采薇》等都同。至于《卫风·伯兮》;…‘伯也执殳,为王前驱”,《周礼·司戈盾》:“祭祀授旅贲殳”,按天子有虎贲,为执殳前驱的虎土无疑。《小雅·祈父》,称“爪牙”、“爪士”,以祈父职掌封疆之兵甲,封疆即封圻,亦可称邦截,为司马之官,《左传》成公十二年,“略其武夫”,腹心、股肱、爪牙,都是王或侯的亲近。而武夫亦泛言武士,即如征夫也指士而言,《小雅·皇皇者华》《出车》的内容,可以说明。
③ 《诗》:“既成我服”、“供武之服”以及“载是常服”等都指军队的衣服以及甲胄而言,由于服有贵贱、种类之制,夷隶自服其服、执其兵有别于虎臣,不可混淆。
④ 《左传》襄公十八年:“其官臣偃实先后之,苟捷有功,无作神羞?”又二十八年:“使执寝戈而先后之”意义相同;先后亦可拆开用,《左传》有“先偏后伍”之文,成语变化根据其构成的词而来。
⑤ 《史记·周本纪》,“不若令卒为周城”;《诗·邶风· 击鼓》;“踊跃用兵,土国城漕”;《大雅·邶民》:“征夫捷捷,……城彼东方”;《韩弈》:“溥彼韩城,燕师所完”,都采以卒伍筑城。
之外也有烝徒①;《左传》桓公十二年,楚军也有役徒②;这些徒也即庸的地位,师询所属的庸,又即役、徒。当时凡有依附关系者均得称役,滕、薛、郳为宋之附庸,《左传》定公元年,宋仲几说是:“滕、薛、郳吾役也”,都与徒庸有关。徒由徒卒而来,亦即步卒③。按甲士为士,徒卒为庸或庶;甲士的车马衣服以及甲胄戈矛等装备,只有士才能具有,成为武士的基本任务④。徒卒是“任力以夫”,《周礼》所谓“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左传》所谓“二人役,归一人”,《史记·鲁世家》索隐所谓“征谓起徒役者”,都是处于依附地位的⑤。一般把徒都归入“刑徒”之内,⑥完全忽视了徒字的其他内容及其时代的变化,把问题看得过于简单化了,也是无法说明上述史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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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公共汽车指革车或甲车属于侯国者,王车有虎贲,公共汽车有旅贲均甲士。至于公共汽车之外的徒,为徒卒,徒卒对甲士而言,从庶人中征召而来。所以《诗·閟宫)称公共汽车之盛为“朱英绿滕”,“二矛重弓”,而公徒名“贝胄朱綅”,其服饰、兵器、地位都有区别。
② 役徒担任军队的辅助,如采樵、曳柴,《左传》有记载。
③ 《左传》:“彼徒我车”,正如公共汽车与公徒的区别。《周礼》丘甲丘赋分甲士、步卒,也系车徒的另一称谓。
④ 《左传》昭公二十年,盂挚夺齐豹鄄邑,“有役则反之”,因齐豹产不良于行,当有军旅之出,令其当行,当行则具军备。《书·费誓》,“乃甲冑”、“备乃弓矢”,“寺乃糗粮”。即其具体内容。
二、西周封建制度下的人身依附关系2
第三,有的把附庸陪台分别当作奴隶,仅仅根据文字考释而扩大了奴隶的范围,这类说法,更是多种多样,结果都混淆了不同的阶级属性。首先是从解释臣字起,把“虎臣”看作奴隶身份,一切小臣、臣妾也都包括在奴隶范围之内。按这种逻辑推下去,爪士就是虎士,虎士就是虎臣,虎臣就是奴隶,奴隶得有士的称号了,⑦这种推论法是危险的。其实臣字含义,有君臣之臣,有臣妾之臣;而臣妾之臣,有本为贵族身份转时臣,属于人或属于“人役”地位的,有为附庸、仆庸身份的,有为奴隶身份的,具体的人应当作具体分析,旧史记载在这方面确是相当混淆。从《诗经》全面分析,知虎臣、虎士、爪士都可以确定其身份为士,如孤立的解释虎臣或爪牙就易误解为奴隶。《 彝》;“ 彝曰猒夷休于小臣贝二朋、臣三家,对乃休,用作父丁尊彝”⑧,小臣之身份为士,臣三家则其身份为附庸,一个器物上的两个臣字,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当时有些贵族,委质为臣,自称小臣,犹如小贵族对大贵族自称贱人,⑨其身份为士。其有暂时处于“人役”地位的,如《左传》僖公十七年:“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及子圉西质(于秦),妾为宫女焉”。按晋太子圉西质于秦,身份为土,而其女弟为人宫女,仍不失贵族身份,只是地位低微于一般贵族而已。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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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左传》哀公八年有“私属徒”的记载,孔子的弟子有若也在其列,有若为私属徒之长故云。又《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政自之出久矣,隐民多取食焉,为之徒者众矣”,隐民依附封建主为生、也称为徒、徒庸之极为明白。徒一般并奴隶,《左传》庄公八年,有徒人费,分齐侯御,诈称奚御,徒与奚与身份不同,奚御更低,徒为私属性质。汉代有徒附,由来已久。
⑥ 刑徒是罪人徒作,亦简称为徒,与徒卒来源不同,须作具体分析。
⑦ 上引王祥《谈虎臣与庸》一文,把夷臣、虎臣、虎士、爪士列为同一身份,主要根据《周礼·师氏》所帅夷隶之说而来,其中颇多推论。
⑧ 小臣得赐贝二朋,用作尊彝,又得赐臣三家,小臣的身份自然为士,臣三家之臣应为附庸,单从本器物不能确切说明,下面可以相互参照。
⑨ 《左传》昭公二十七年,“子恶曰,我贱人也,不足以辱令尹”。子恶为士,对高官仍自谦称为贱人。
使暂时失掉其士的地位而为“人役”,这种人与真正出真于附庸或奴隶者仍有所不同,《吕氏春秋·察微》:“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正指这类土族之暂时依附于人者而言。又通常引用的关于卫嗣君以百金(甚至愿以左氏一邑)赎一胥靡的故事,①据《战国策》高诱注:“胥靡、有罪之贤臣也”,卫嗣君并不是赎取一般奴隶,如果说鲁卫肯以重金赎奴隶,那是缺乏阶级分析幻想而已。臣妾之具有附庸、仆庸身份的,如《左传》宣公十二年:“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前者系俘以作奴隶,后者系分作诸侯附庸,二者从内容、从文字本身可以两相比较而得臣妾的含义。②金文《善夫鼎》的“以厥臣妾”,《周公簋》的“锡臣三品”,都是属于这类性质的。③真正是奴隶身份的臣妾,则有如《书·费誓》的“臣妾逋逃”,《左传》的“臣妾多逃”,和金文《*[黹+处]*[(上白下厶)+殳]》的“夷臣十家”等,为数也是在不少。封建社会初期,奴隶制保存较多,奴隶身份的人仍称为臣,原很自然。其次是皂隶也包括几种不同的身份,不能笼统的视同奴隶阶级。旧史中有的虽名为隶,实为士的身份,如《左传》“婴、齐鲁之常隶也”、“下臣、君之隶也”,④完全为地位很高的封建领主;即如“祝、社稷之常隶也”,“以家隶勤君之执事”,“世隶于乐氏,于今三世矣”,“乐却胥原,孤续关伯,降在皂隶”,为卿大夫的官宰或家臣,职位较低,而身份仍不失为士⑤。这些所谓“素质而策”或“策名素质”受着“三世事家君之,再世而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的封建伦理的约束。⑥不是真的奴隶。真正的奴隶,在史书上反不多见,官书记述自然轮不到他们,其偶然涉及的,有如时代变迁中亦有记述世族下降为皂隶的事,《国语·周语》,“湮替隶圉”、“子孙为隶,不夷于民”,乃系阶级分化的一种表现。又《左传》隐公五年,“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其中有一些皂隶确是从事于山林川泽的劳动的,为官司所管辖,自不属于剥削阶级。又《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诸侯宾至,甸设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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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韩非子·内储篇》与《战国策·宋卫策》记载同一故事,内容基本上相同。一般就胥靡作推论,以刑人都是奴隶,其实对于受刑的人,仍须考察其确切身份,有的人于罪隶,有的也不是。公治长在缧绁之中,身份为士,孔子妻以侄女儿;越石父也被晏婴延为上客,不以刑人受阻;楚国泠人钟仪被俘在晋,晋君看到他南冠楚楚,便放掉了他,其身份为官宰皂隶之类,仍不是真正奴隶。以上分别见于《论语·公冶长》《史记·晏子列传》,《左传》成公九年。
② 《左传》这段记载,分三种情况,一是俘为奴隶,二是赐作附庸,三是保存其社稷,引述只一二种情况,“臣妾”比“俘”为胜一筹,故列为中策。
③ 西周时有受民受土的封建制,《左传》:“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大盂鼎》;“相先王受民受疆土”。民范围很广,如“七姓”、丑类是;《宜侯》,锡王人七姓,庶人六百又廿夫,亦同。其授臣妾者则不包括王臣,王人等在内,如《中鼎≥“王曰中,兹人入吏,锡于武王作臣,今兄(贶)卑(俾)女士,作乃采,又《方鼎》:“人入史(使)锡于王作臣,今兄里(厘)女土,作乃采”。这里的人、人,同于《诗·嵩高》的“谢人”。《卯》:“今余维令女死(嗣)司蒡宫蒡人。…“蒡人”同于“谢人”,为蒡宫庸。至于为封邑釆邑的大夫或守宰亦称某邑人、某人,如《诗》之“清人”、《左传》之“甘人”等,又当别论。《周公簋》:“锡臣三品:州人、人、毫人”,仍与“谢人”同其身份。
④ 分别见于《左传》成公十六年、昭公二年。婴齐与季孙宿都系大封建领主。
⑤ 分别见于《左传》成公十六年、《左传》定公十年、《国语·晋语》和《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祝的职位虽低,世守其职,身份为士。至于栾氏世隶,本身为有职之士,至于说“降在皂隶”,表示职位低微,或夸大其词以耸人听闻,并非贵族身份改变。语句不可作机械理解,以免拘泥于词句而失去真意。
⑥ 《国语·晋语》注。
燎,仆人巡宫,车马有所,宾从有代,由车脂辖。隶人牧圉,各瞻其事,百官之属,各展其物,……今铜靼之宫数里,而诸侯舍于隶人,门不容车,……我实不德,而以隶人之坦以赢诸侯”,其中有管理皂隶的“隶人”,也有从事业役的“仆隶牧圉”。至于这些隶人牧圉是奴隶抑是业庸,有时难以完全确定,《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初斐豹隶也,着于丹书。乐氏之力臣曰督戒,国人惧之,斐豹谓宣子曰,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曰:而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斐豹为隶,着于丹书,可能是一种封建人身依附关系,隶属于晋君,亦称为隶。西周通行要、盟、书、策以确立隶属关系,郑与商有盟誓,庶人、人鬲铸于铜器系一种片面契约,也并不都是奴隶,①但斐豹的身份一定不是士,乃可断言。总之,旧史中关于卑隶的记载。往往是士的身份,有为自谦之词,有为引申之义。真正卑隶也不一定是奴隶,其中有为封建依附关系。上述“臣”的含义既是如此,下述仆御牧圉等样是如此,如果一律指为奴隶,那是完全违反史籍的真实性的。
上述者问题基本明确了,可进而研究附庸、陪台的确定意义及其相互关系。
庸与土田的关系,已如上引“土田附庸”、“仆庸土田”等,极为明确。因之庸与藉又密切相关,《吕氏春秋·上农》:“农不上闻,不敢私藉(籍)于庸,为害于时也”②,《说文》:“赁、庸也”,注“庸者今之庸字,《广韵》曰,‘庸、余封切,庸赁也’,凡雇、僦皆曰庸、曰赁”。③这里“私藉于庸”,有佣赁之意,所以云“私藉”,成为“服于公田”的对称,④亦为藉的原始意义。《诗》“实亩实藉”,藉即“公藉于庸”。由此可知《诗·嵩高》所谓“因是谢人,以作尔庸”,“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亦即申伯公藉于庸,而谢人则为申伯所藉庸,谢人之于申伯为封建依附关系,构成借助的封建力役地租形式,至于奴隶劳动,则不可能产生佣赁、借助等概念。庸是封建制的产物,与奴隶制了无关系,亦不难于此中获得一些梗概。
附庸根源于庸而意义更完整。附有依附、归附之义,《诗·皇矣》:“是致是附”,言夷狄和小国的来享来王;《礼记·杂记》:“大夫附于士”,指明君臣隶属关系;又《诗·生民》:“其仆维何,厘尔女士,厘尔士女,从以孙子”,仆与附异字同义,即由人身依附孳乳而来。附庸二字指明农奴以及其他官宰、卑隶等的封建依附关系,“士田附庸”连词表述了授士授民的封建程序及其内容,⑤《诗·嵩高》的“彻其土田”与“谢人作庸”同是表述了这个内容。庸附着于土地,在分封、赏赐、典假等方式转移土地时,庸亦随之转移,庸可以赐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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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丹书是封建社会中的一种片面性契约,大封建主以庶人、人鬲、臣仆赐予小封建主,载在铜器上,也即着于器物的片面契约,严格说来,不是什么契约,只是由上强制行之,反映着超经济强制。丹书不一定是奴隶卖身文契,只是一种籍册,北魏的“府籍”即兵籍,丹书是名书于册的隶,可以是农奴身份,可以是奴隶身份。奴隶大批俘虏买卖、掠夺而来,个人列丹书者少,故斐豹为附庸身份的可能性更大。
② 这里农字指自耕农或公社成员,不获得封建宫廷允许,不能有私籍,表示封建壁垒的森严。
③ 《说文解字注》第六篇下。仆庸转为仆赁,是封建制进一步发展后的事,《左传》成公二十七年,“申鲜虞来奔,仆赁于野”,本为贵族,暂时屈为仆
庸,这种具有僦、赁之意,由仆庸孳乳而生。
④ “服于公田”见《管子·乘马篇》,为籍法,与“私籍”不同。
⑤参阅《左传》定公四年以及《 诗·閟宫》《韩弈》等篇,可知封律大体上的程序与内容。
转让,它与奴隶的赐予转让有着性质上的不同,这就是庸附着于土地和具有半独立人格而依附于封建主①,不像奴隶的易于脱离本土而被视为不具独立人格的。因此,庸、藉又互相联属,至于奴隶劳动是不可产生藉、助那种力役地租的概念的。
附庸的另一称谓为私属。王莽向往于周制,他所颁布的“井田”制,其中一项根本内容,是“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②。王莽托古改制,研究了井田制的基本特点,不独懂得“土田附庸”的内涵,而且把西周通的“私属”一名复活了。《左传》中属于侯国的部众、兵卒称为公徒,而卿大夫的部众、兵卒称为私徒或私属或私属徒,以至称私、称属,也表示相同的含义。③私属可以包括“国土”在内,但主要为附庸,徒庸以构成私属的势力,故又曰私卒、私徒、私属徒,私属徒即“士有隶子弟”的为其臣、任其役者。④《左传》记载鲁国三分公室的事,可用以说明:
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毁其乘,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孟氏半为臣,若子若弟;叔孙氏使尽为臣,不然不舍。(襄公十一年)
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昭公五年)
鲁国孟孙、叔孙、季孙以私家分公室⑤,把原来鲁国的二军扩充为三军,三分公室即三人各占有一军之赋,到四分公室时,又回复二军,季氏占一军之赋,叔孙、季孙共占一军之赋,公室则由少到无。这里《左传》单就军征而言,故云“役邑”与征。《史记索隐》云:“征谓起徒役者”,可谓得其本义。“役邑”即邑有征役、邑出役徒⑥,“土有隶子弟”,即“臣其子弟”之意,都构成其为属或私属。《国语·周语》:“王黜狄后,狄人来诛,杀谭伯,富宸……乃以其属死之”,注:“帅其徒属以死狄师。”《左传》宣公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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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中锡“口人”与土地不分离,即采邑也不例外,前引《中鼎》、《方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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