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 能薰四义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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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宗论薰习时所立之能薰条件有四种,即:(一)有生灭,凡能薰之法,必显现生灭现象,由此生灭而有变化作用,不生灭则无变化作用,犹如种子之有生灭作用而能开花结果。(二)有胜用,能薰之法有能缘之势用及强盛之胜用,具足此二者始得能薰,以其堪能引发习气之故。如色法(身业、语业)等有强盛之用,而无能缘之用;异熟心等有能缘之用,而无强盛之用;不相应法二者俱无,均不为能薰。(三)有增减,增者,经由薰习而加明利等;减者,由于无想定、灭尽定二无心定之位厌离薰习之粗心而渐至微细之心位,其时薰习亦灭。反之,如佛果之现行圆满者则离增减,亦无薰习之作用。(四)与所薰和合转,略称和合转。即能薰者于所薰处(第八识)显现「同身同时」之法,则薰习之事实,能所和合,同时同处,不即不离。〔成唯识论卷二、成唯识论述记卷三本〕(参阅「所薰四义」3252、「薰习」6612) p4299相关参考
法相宗论薰习时所立之能薰条件有四种,即:(一)有生灭,凡能薰之法,必显现生灭现象,由此生灭而有变化作用,不生灭则无变化作用,犹如种子之有生灭作用而能开花结果。(二)有胜用,能薰之法有能缘之势用及强盛之
(名数)使种子薰习者,必具备下之四义。所谓四义者:一有生灭,为生灭之法,以有生灭,有转变,始有作用也。二有胜用,宜有缘虑之作用与善染污强盛之势用者。色法与无覆无记者无此义。三有增减,必为增减者。完全
(名数)使种子薰习者,必具备下之四义。所谓四义者:一有生灭,为生灭之法,以有生灭,有转变,始有作用也。二有胜用,宜有缘虑之作用与善染污强盛之势用者。色法与无覆无记者无此义。三有增减,必为增减者。完全
为「所薰」之对称。即能薰习者。例如七转识及其心所,称为能薰;第八异熟识为所薰,其内之种子则因七转识及其心所之薰习而生长。(参阅「薰习」6612)p4299
为「所薰」之对称。即能薰习者。例如七转识及其心所,称为能薰;第八异熟识为所薰,其内之种子则因七转识及其心所之薰习而生长。(参阅「薰习」6612)p4299
(术语)所薰之对。谓能使薰习者。例如第八识薰习种子之七转识,谓为能薰。
(术语)所薰之对。谓能使薰习者。例如第八识薰习种子之七转识,谓为能薰。
(名数)谓心王与心所相应之义,有时间平等,所依平等,所缘平等,体事平等之四义也。
(名数)谓心王与心所相应之义,有时间平等,所依平等,所缘平等,体事平等之四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