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 试析孙中山直接民权思想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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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孙中山直接民权思想之探析
论文关键词:孙中山 民主 直接民权
内容提要:孙中山先生在分析西方代议政体弊端的塞拙上,提出实行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等四项直接民权。孙中山的直接民权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对保障和实现人民主权原则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困瑰。
一、直接民权思想的提出
民权是孙中山直接民权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因此,在阐述孙中山的直接民权思想时,必须对“民权”概念加以说明。在孙中山的话语系统中,民权有多种含义,是与民主、人权等概念相混用的:
1)民权是人民的政治力量。“大凡有团体有组织的众人就叫做民。什么是权呢?权就是力量,就是威势。……把民同权合拢起来说,民权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
2)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权。
3)民权便是政权。“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
4)民权与君权相对,由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管理政治,为众人办事。“夫民权者,谓政治上之权力完全在民,非操诸少数武人或官僚之手。
5)民权具体体现为四种权力。“何为民权?即近来瑞士国所行之制: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
6)孙中山在对卢梭的思想进行评述时,将民权等同于人权。“卢梭《民约论》中所说民权是由天赋的言论,本是和历史上进化的道理相冲突,所以反对民权的人便拿他那种没有根据的言论来做口实。其实,卢梭所指的是“天赋人权”。民权与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权是群体概念,人权则侧重于单个的人。
由上可知,在以上对民权的各种解释中,孙中山把民权作为“人民管理政治”的解释时,其民权之含义是与民主的词根含义—电人民进行统治相一致,而且在其思想体系中,也是将民权等同于民主,如“中国自革命以后,成立民权政体,凡事都是应该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现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换句话说,在共和政体下,就是用人民来做皇帝。”特别是在分析西方民权问题时,孙中山将民权与西方的民主概念相等同,这主要表现在阐释“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时,他将直接民权等同于直接民主,间接民权等同于间接民主。经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孙中山在其思想体系中主要是将民权作为民主的代名词,泛指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尤其是指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政治权利。这是因为,近代中国的各派思想家一直提倡民权,并用民权来指人民的各种政治权利,所以孙中山也沿用了民权这一说法,用以指代民主。
孙中山在分析民权的基础上,主张人民行使直接民权。孙中山之所以提倡直接民权,主要是出于对西方代议政治弊端的认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的代议政治尚处于不完善阶段,存在着种种缺陷,突出表现为议员及由议员组成的群体角色的两难。议员一方面有着自己的局部利益,另一方面又要代表全体的利益,这使得他们很难把握两者之间的“度”。再加上对议员监督措施不够严密,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就会存在民选的议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现象,并由此所引发出人民怎样控制议员,使他们更好地代表人民,而不致利用被委托的权力来谋取私利等等问题。孙中山看到了西方代议政治出现的问题,多次强调不能照搬欧美的代议政治,并在《民权主义》演讲中详细阐释了代议制:“照现在世界上民权顶发达的国家讲,人民在政治上是占什么地位呢?得到了多少民权呢?就最近一百多年来所得的结果,不过是一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被选成议员之后,在议会中可以管国事。凡是国家的大事,都要由议会通过,才能执行;如果在议会没有通过,便不能行。这种政体叫做‘代议政体’,所谓‘议会政治’。但是成立了这种代议政体以后,民权是否算得充分发达呢?在代议政体没有成立之先,欧美人民争民权,以为得到了代议政体便算是无上的民权。好象中国革命党希望中国革命以后,能够学到日本或者学到欧美,便以为大功告成一样。如果真是学到了象日本、欧美一样,可不可以算是止境,还要听下文分解。欧美人民从前以为争到了代议政体,便算是心满意足。我们中国革命以后,是不是达到了代议政体呢?所得民权的利益究竟是怎么样呢?大家都知道,现在的代议士都变成了’猪仔议员’,有钱就卖身,分赃贪利,为全国人民所不齿。各国实行这种代议政体都免不了流弊,不过传到中国,流弊更是不堪问罢了。大家对于这种政体如果不去闻问,不想挽救,把国事都托付到一般猪仔议员,让他们去乱作乱为,国家前途是很危险的。所外国人所希望的代议政体,以为就是人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之计,那是不足信的。; (6)由此可知,孙中山对西方的代议政体总体上是持批评态度的,认为不是治理国家的良方,而且“欧美代议政体的好处,中国一点都没有学到;所学的坏处却是百十倍,弄到国会议员变成猪仔议员,污秽腐败,是世界各国自古以来所没有的。
孙中山用诸多例子说明民权这部机器所出现的问题就在于:人民只有推动机器的力量,而无法将机器拉回来。所以他指出:“现在世界上所谓先进的民权国家,普遍的只实行这一个民权(指选举权—笔者注)。专行这一个民权,在政治之中是不是够用呢?专行这一个民权,好比是最初次的旧机器,只有把机器推到前进的力,没有拉回来的力。”即是说,代议政体只给了人民“发动”的权力,即“选举权”,却没有给人民“拉回来”的权力。因为缺少“拉回来”的权力,就导致“政府过于专横,人民没有办法来管理。不管人民是怎么样的攻击,怎么样颂扬,政府总是不理,总是不能发生效力。”
为了改变状况,孙中山提出实行四项直接民权,并将之分为“治人权”和“治法权”。选举权和罢免权属于“治人权”,“人民有了这两个权,对于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又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而创制权和复决权属于“治法权”,有了这两个权,“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种法律,以为是很有利于人民的”便可以“自己决定出来,交到政府去执行”;或者“若是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是很不利于人民的,”就可以“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府执行修改的新法律,废止从前的旧法律。”孙中山形象地把这四个直接民权,比之为四个放水制,四个接电钮,“我们有了放水制,便可以直接管理自来水;有了接电钮,便可以直接管理电灯;有了四个民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这四个民权,又叫做政权,就是管理政府的权。; (8)因此,人民有了四个直接民权,就仿佛有了一个“便利的放水制’一个“安全的接电钮”,普通人只要“举手之劳”就可以控制政府,也就无需担心政府的权力过大而无法控制。
所以,孙中山声称:“代议制不是真正民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民权。; (9)于是,在由孙中山起草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规定:“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之五权分立为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已。因此,既以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
这说明,孙中山已看到西方代议制的弊端,也意识到了人民只拥有选举权所潜藏白勿雹险、即如哈耶克所描述的:“一个人可以通过投票或缔结契约的方式而使自己处于奴役状态‘’……刀因此,孙中山反对奉代议制为圭泉,反对步欧美代议政治之后尘,而是主张把中国改造为“全民政治”的民国,由人民行使直接民权。
二、直接民权思想之困境
毫无疑问,从理论上讲,人民亲自行使权力应当胜于把权力委托给别人。在这个意义上说,基于民众直接参与的直接民权显然比代议制更安全,更能体现民主发展的要求。但是,孙中山的直接民权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孙中山一方面主张直接民权,让人民直接参与管理政府,另一方面又把人民看作庸愚无知的“阿斗”,本身就自相矛盾。人民是不知不觉者,认识水平极为低劣,怎么会具备行使直接民权的政治素质?愚笨的“阿斗”如何行使直接民权呢?其次,撇开人民能否行使直接民权不谈,就算是人民能行使这四大民权,在实行的过程中,直接民权自身也主要存在两个弊端:其一是直接民权的行使是有范围限制的。由于直接民权要求人民直接参政议政,因而,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直接民权,只能在小国寡民的状态下实行,也就是说,直接参与只有在小范围内才有实质意义,因为随着范围的扩大,参与的效率会呈递减趋势,直至毫无意义;其二是人民政治素质的低下,在行使直接民权时容易盲从,容易被少数人所利用,而成为政治野心家的工具。《联邦党人文集》的开篇就已经指出:“危险的野心多半为热心于人民权利的漂亮外衣所掩盖,很少用热心拥护政府坚定而有效率的严峻面孔作掩护。历史会教导我们,前者比后者更加必然地导致专制道路;在推翻共和国特许权的那些人当中,大多数是以讨好人民开始发迹的,他们以蛊惑家开始,以专制者告终。”帕最后,尤为重要的是,孙中山没有意识到直接民权本身隐含着多数暴政倾向。西方主流政治思想中,认为直接民权在任何决策上均是实行多数决定原则,排斥意见经过中间过滤的程序,决策和意见一旦成为多数获得通过,即无改正的机会,这样就使直接民权在程序上缺乏自我纠错机制。更主要的是,直接民权强调多数人的意志,在价值上缺乏宽容,不能尊重社会成员的多元价值需求。它只是倾听来自多数人的意见,排斥少数人,使它无法宽容异己,对于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过于简单而缺乏理性的过滤和筛选,没有调和与妥协的余地。因而,在西方思想家眼中,直接民权,在每个问题上都没有谈判和协商的可能,都是多数赢得一切,少数则一无所获。孙中山对这些问题并未加以考虑,不能不说其直接民权思想与西方民主思想有着严重的隔膜。
孙中山向往直接民权,但也看到由于中国地广人众等原因,直接民权窒阻难行,他指出:“但此种民权,不宜以广漠之省境施行之,故当以县为单位。”。而在中央则要另外寻求替代方案,即由每县各选举一名代表,组成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中央政权。孙中山为弥补代议政治的流弊而宣扬直接民权理念,最后却迫于现实而创设国民大会,权充实施直接民权的方法。但是,我们知道“由全体公民按多数裁决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称为直接民主。”“公民不是亲自而是通过由他们选举并向他们负责的代表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称为代议制民主。”叫因此,凡由代表组成的机关,不论其名称为国会、立法院或国民大会,皆属代议机关,因而实施的政治皆属代议政治。由此可见,拟借助代议机关的国民大会实行直接民权,弥补代议政治的流弊,这并不是真正的直接民权,实际上还是代议制民主的一种形式。这样,直接民权在中央又变成了间接民权。因此,孙中山指责批评的代议政治的弊端,同样有可能出现在国民大会中,国民大会的代表同样有可能成为“猪仔代表”。不仅如此,孙中山赋予国民大会极大的权力,而任何一个组织或机构拥有过大的权力,都将造成权力的无限膨大或是流失甚至虚置。如果国民大会仅是在形式上拥有对中央政府的监督权,那么国民大会的权力就会悬空;而一旦国民大会的权力得以落实,的确握有大权,那么国民大会作为拥有至高无上、无所不包、不受约束的最高权力机关,将最终成为吞噬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利维坦”。正如托克维尔指出的:“没有比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的政府更难抗拒的了,因为它可以假借大多数人的意志所形成的道义力量,坚定地、迅速地和顽固地去实现独夫的意志。
孙中山对西方代议政治弊端的揭露与批判无疑是深刻的,但他并没有看到代议民主具有保持政治的连续性和妥协性的优势,也没有看到在西方民主制中较为完善的制度规范。事实上,西方的代议制与中华民国的政治有许多不同,前者固然有民选的议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存在,但并没有像后者那样都变成了“猪仔”。与其说,当时中国政治的混乱是代议制所致,莫如说,是中国从未真正形成代议民主制度的缘故。帕因此,孙中山一再强调的“代议制不是真正民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民权”的观点,是对民主精神的误读。
当然,说直接民权有弊端,并不是说代议制完美无缺。同理,说代议制存在缺陷也不意味着必须要用直接民权“替换”代议制。尤其是在尚未实行代议制的中华民国之初,先实行直接民权,无异于在孩子还未学会直立行走之前,就要求他学会跑步。假使不顾后果,勉强行之,只会制造新的混乱,徒为独裁之登台铺路而已。诚然,代议制并非是最好的政治体制,但它是目前所能找到的比较适宜的国家政体形式,我们所需要做的是进一步完善它。也就是说,代议制民主所必须和首先考虑与解决的现实性关键问题是,如何确保民选的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真正意志,真正忠实并服务于人民。
相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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