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 论商鞅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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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鞅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思想
商鞅认为,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原有的监察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和法律漏洞,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吏犯罪的问题。他强调“法”的规范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提出重刑治理官吏犯罪,采取整饬官僚体制,建立新的检举、揭发机制,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强化官吏的办事效率等措施。经过商鞅的治理,秦国“百吏肃然”,但是,他的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思想也存在着明显的缺失。
商鞅是战国时期法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主张“以刑去刑”,用重刑治理犯罪;提倡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让吏、民在知法的基础上达到守法的目的;强调刑罚的威慑功能,让民众对重刑产生强烈的畏惧感从而抑制犯罪。商鞅对官吏的犯罪现象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他认识到官吏犯罪的特殊危害和恶劣影响,提出了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措施,在法制史上有重要的价值,对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有深远的影响。
一
商鞅认为,管理民众、治理国家,首先是管理好官吏,防止官吏犯罪,这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官吏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直接管理者,他们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的权力犯罪,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普通民众。首先,官吏的地位特殊,他们的行为时时刻刻都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民众中间产生导向作用。官吏犯罪,民众很容易效仿,也变得不守法度,从而产生恶劣的影响。因此官吏为一己私利犯罪,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官吏)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其次,官吏犯罪会引起民众对君主和国家的不满,进而会引起民众与国家的对抗。民众对抗地方官吏的方式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是与官吏正面发生冲突,一是避而远之,从居住地逃走。与官吏正面发生冲突会影响社会稳定,从土地上逃走会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和军队的战斗力,“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相反,如果官吏兢兢业业,上忠于君主,下体察民情,不做违法乱纪的勾当,民众就会老老实实地固守在土地上,农业生产和军队的战斗力就有了保障,“官无邪则民不敖”。农业发展,军队强大,国家就会强盛。再次,官吏是沟通君主与民众的桥梁,他们向君主负责,管理民众。他们如果违法犯罪,破坏国家的法治,侵吞国家的财产,君主就会失去民心。老百姓和君主离心离德了,国家距离灭亡也就不远了。所以商鞅对官吏犯罪特别关注,并且把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作为他治理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他说:“善为国者,官法明。”即是说,善于治理国家的君主,就会法令严明。
商鞅对当时预防官吏犯罪的监察制度作出了公允的评价。他认为,从制度上设立专门负责监察官吏的专职官员,让他们对官吏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官吏在监察官的监督下,就不敢犯罪,这可以说是预防官吏犯罪的一个有效的措施,但是这种监察制度却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法律漏洞,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吏犯罪的问题。“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置监察官本来是要预防其他官吏犯罪,但是监察官也是人,他们也“计利”、“好爵禄”,他们也有“巧以伪”的一面,如果他们为了私利而与被监察的对象互相勾结,共同犯罪,互相包庇,监察官的监察职能就没法实现。只好在监察官之上再设监察官,形成上下监督机制,监察官人数的增加,“多官众吏”会对预防官吏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监察官人数再怎么无限制地增长,也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官吏犯罪。因为官吏与官吏都有着共同的利益,他们会互相包庇,官官相护,蒙蔽君主和民众,所以善于治国的君主不会“恃多官众吏”来预防犯罪,而是“得势之至,不参官而洁,陈数而物当”。“势”、“数”是预防官吏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
二
所谓“势”就是国君的权力和权势;“数”就是国君行使权力的方法。“权断于君则威”,国君如果善于掌握权势,就可以明见千里,官吏就会尽职尽责,不敢作奸犯科。对于“数”的运用,除了一般的统治术之外,商鞅针对官吏犯罪的特殊危害和当时监察制度的漏洞,提出了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具体措施,以法来表现国家的意志,以法来约束官吏的行为,强调“法”的规范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平等性,凸显刑罚中重刑治理犯罪的威慑作用和抑制作用。
第一,强化法律的规范性和平等性,重刑治理官吏犯罪,是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商鞅认为,法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一切人都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法者,国之权衡也”,法就像度量衡一样是判断是非的客观标准,所以法应该是公正无私的,国君和各级官吏都不应该枉法任私。他认为国君“多释法而任私议”是导致国家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应该立法为公,立法为公的基础是法律的平等性。强化法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就必须保证法律的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实际上是纵容官吏犯罪,而官吏犯罪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一般民众犯罪,所以他提出“刑无等级”,用“壹刑”来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鞅强调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壹刑”首先是“刑无等级”,从卿相将军到大夫庶人,只要违犯了法律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置,“罪死不赦”。官吏在刑罚面前没有了特权,就能充分体会到刑罚的威慑作用,对刑罚产生畏惧感,不敢再以身试法。当时太子犯法,商鞅“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在一定程度上坚持了法律的平等性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第二,明确官吏的职权范围,建立整饬有序的官僚体制。商鞅认为,官吏往往超越权限,滥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如果“别其势”,严格区分官吏的权限,无论是在平级官吏还是在上下级官吏之间,都明确划分各级官吏的职权范围,这样他们一旦越权操作,就很容易引起别人的察觉。没有了谋取私利的方便门路,违法犯罪的罪恶手段就无法掩藏,“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官吏也就不敢轻易犯罪了。因此,“官修则有常事”,建立整饬有序的官僚体制,有利于阻止官吏谋取私利的门路。
第三,建立新的检举、揭发机制,用利益驱动使官吏互相监督,以官治官,达到预防官吏犯罪的目的。商鞅认为官吏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很容易互相勾结、群体犯罪,“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由于同属于一个命运共同体,一旦罪行被查处,他们必定要官官相护,互相遮掩罪行,从而给治理官吏犯罪带来很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设置的监察官也难免会被牵入其中,所以根本起不到监督的作用。这里,问题的症结显然是官吏的“利合而恶同”,如果让官吏之间“利异而害不同”,或者“事合而利异”,这样就可以从制度上避免他们互相勾结。同时采用利益驱动的方式鼓励官吏彼此监督,由国家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人一定的奖励。商鞅还把奖励告奸的监督机制与连坐制度并行不悖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不告奸者与犯罪的官吏同样要受到刑罚,这样每个官吏都成为监督者,而他自己又时时处在别人的监督之下,最终达到“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的最高境界,也就消除了官吏犯罪现象。
第四,公布成文法,广为宣传,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使官吏、民众在知法的基础上养成主动的守法意识。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害怕普通民众知道法律。郑子产铸刑书遭到晋大夫叔向的指责,晋国“铸刑鼎”也曾遭到孔子的非议。不让普通民众知道法律条文,就是害怕民众“弃礼而征于书”,“贵贱无序”。商鞅主张不但要公布法律条文,还要广为宣传,让普通民众都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许可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样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普通民众知道法律规定后,“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商鞅采取了两个办法:一是使法令明白易懂。“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明白易懂、概念确定,普通民众都能理解的法令,才能使“万民皆知所避就”。二是设置专职法官、法吏,为官吏、民众解答法令上的疑问。“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这段话有两层含义:一是设置专职的法官、法吏为官吏、民众解释法令,不仅是为了对普通民众进行普法教育,还要通过对民众的普法教育制约和预防官吏犯罪。二是商鞅表明自己要维护的不是“强大的法律”而是“法律的强大”。通过维护“法律的强大”,使官吏、民众“皆务自法奉公”。
第五,强化官吏的办事效率,让官吏没有时间和机会犯罪。不准官吏拖拉公务,当天的事必须当天办完,“无宿治,则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如果官吏办事效率低,造成公务积压,就要追究其责任,官吏担心被追究责任,公务就不会互相拖拉推诿,“百官之情不相稽”。
需要指出的是,商鞅的这几种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措施是相辅相成、交互起作用的,其中既有重刑的威慑和抑制,又有缜密的监督和检举、揭发。
此外,他在“壹刑”的论述中明确指出“刑无等级”,也就是说对普通民众的刑罚也都适用于官吏,而且对官吏的刑罚甚至更重,“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因为官吏犯罪对普通民众会产生恶劣的影响和导向作用,重拳治理官吏犯罪则会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三
商鞅的“壹刑”打消了官吏的特权心理和优越感,“重刑”、“连坐”的威慑作用抑制了官吏的犯罪动机,新的检举、揭发机制使官吏由“官官相护”变为“慎己窥彼”,官吏职权范围的明确、透明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有效加强了对官吏犯罪的监督和管理,官吏的办事效率的强化既加强了官吏的行政作为能力,又使官吏没有时间犯罪。这些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措施,既有心理层面上的威慑、抑制、诱导和打击,也有理性层面上的认知和规范,更有行为层面上的自律与自治;既对官吏和民众进行了普法教育,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权威。
但是,商鞅的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思想也存在着明显的缺失。首先,他对官吏犯罪的理解建立在预先设定的基础上,有很大的随意性。相应地,他提出的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措施也就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比如:他认为导致官吏犯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他提出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是使官吏“利异而害不同”、“事合而利异”。实际上“利合而恶同”的官吏不一定就会同流合污、共同犯罪,“利异而害不同”和“事合而利异”也不一定就能预防或阻止官吏共同犯罪。就像“利合而恶同”与官吏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是商鞅本人的主观设定一样,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也是他主观臆断的结果,如果仅靠这个办法,恐怕不会有太好的结果。其次,针对旧的监察制度“吏虽众,同体一也”,不能阻止官吏互相勾结、共同犯罪,商鞅提出建立新的检举、揭发机制,使官吏人人成为监督者,又人人都处在他人的监督之下,再加上“罪死不赦,刑及三族”…的重刑威慑,确实对官吏犯罪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这种措施造成了人人自危的局面,会打击官吏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而一旦犯罪,他们就会铤而走险,聚众造反,对抗中央,破坏社会稳定。再次,商鞅特别强调的法律的规范性和平等性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大打折扣,有很大的局限性。他强调法律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应该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刑罚不分贵贱等级,但是太子犯法,他又找出各种理由为太子开脱,说:“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可能是他心理上还想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权威,所以他“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结果让最多承担一定连带责任的公子虔、公孙贾承担了全部责任,而真正的凶手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商鞅在阐述“壹刑”时也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这里的界定就没有把君主、王侯包括在内,而是对于卿相将军等王室以外的人才适用的“壹刑”,难怪太子可以逍遥法外。这种法律实践中的不平等在对官吏犯罪的处罚上也有所表现。“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刑狱法规定的原则是由高爵位的官吏审判低爵位的官吏,爵位二级以上的犯罪就降低他的爵位等级,爵位一级以下的犯了罪就取消他的爵位,这首先是审判权的不平等,官吏享有用降级或取消爵位来代替刑罚的特权,更使“壹刑”成为一句空话。尽管如此,商鞅的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思想在当时秦国的法治建设中仍然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对后世治理官吏犯罪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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