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百科 申不害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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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不害是谁?申不害人物生平介绍
申不害生平简介
相韩之前
申不害原是郑国京邑(今郑州荥阳东南京襄城)人,曾为郑国小吏,公元前375年(韩哀侯二年),韩国灭掉郑国,遂成为韩人,并做了韩国的低级官员。
公元前354年(韩昭侯四年),素与韩有隙的魏国出兵伐韩,包围宅阳(今郑州市北)。面对重兵压境的严重局面,韩昭侯及众大臣束手无策。危急关头,申不害审时度势,建议韩昭侯执圭(古时臣下朝见天子时所执的一种玉器)去见魏惠王。申不害说:要解国家危难,最好的办法是示弱。今魏国强大,鲁国、宋国、卫国皆去朝见,您执圭去朝见魏王,魏王一定会心满意足,自大骄狂。这样必引起其他诸侯不满而同情韩国。是我免于一人之下,而位于万人之上也。夫弱魏之兵,而重韩之权,莫如朝魏。”韩昭侯采纳申不害建议,亲自执圭去朝见魏惠王,表示敬畏之意。魏惠王果然十分高兴,立即下令撤兵,并与韩国约为友邦。申不害亦由此令韩昭侯刮目相看,逐步成为韩昭侯的重要谋臣,得以在处理国家事务上施展自己的智慧和才干。
公元前353年,魏国又起兵伐赵,包围了赵国都城邯郸。赵成侯派人向齐国和韩国求援。韩昭侯一时拿不定主意,就询问申不害,应如何应对。“申不害担心自己的意见万一不合国君心意,不仅于事无补还可能惹火烧身,便回答说:这是国家大事,让我考虑成熟再答复您吧!随后,申不害不露声色地游说韩国能言善辩的名臣赵卓和韩晁,鼓动他们分别向韩昭侯进言,陈述是否出兵救赵的意见,自己则暗中观察韩昭侯的态度,摸透了韩昭侯的心思。于是便进谏说应当联合齐国,伐魏救赵。韩昭侯果然十分高兴,即听从申不害意见,与齐国一起发兵讨魏,迫使魏军回师自救,从而解了赵国之围。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围魏救赵”的故事。
韩昭侯从申不害处理外交事务的卓越表现及其独到的见解,发现这位“郑之贱臣”,原来是难得的治国人才,于是便力排众议,于公元前351年,破格拜申不害为相,以求变革图强。
变法改革
申不害在韩国变法改革,第一步就是整顿吏治,加强君主集权统治。在韩昭侯的支持下,首先向挟封地自重的侠氏、公厘和段氏三大强族开刀。果断收回其特权,推毁其城堡,清理其府库财富充盈国库,这不但稳固了韩国的政治局面,而且使韩国实力大增。与此同时,大行“术”治,整顿官吏队伍,对官吏加强考核和监督,“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有效提高了国家政权的行政效率,使韩国显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局面。随后,他又向韩昭侯建议整肃军兵,并主动请命,自任韩国上将军,将贵族私家亲兵收编为国家军队,与原有国兵混编,进行严酷的军事训练,使韩国的战斗力大为提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申不害为富国强兵,还十分重视土地问题。他说:“四海之内,六合之间,曰‘奚贵,土,食之本也。又说:“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当国富而粟多也。”( 《申子·大体编》)因而他极力主张百姓多开荒地,多种粮食。同时,他还重视和鼓励发展手工业,特别是兵器制造。所以战国时代,韩国冶铸业是比较发达的。当时就有“天下之宝剑韩为众”、“天下强弓劲弩,皆自韩出”的说法。
申不害相韩15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帮助韩昭侯推行“法”治、“术”治,使韩国君主专制得到加强,国内政局得到稳定,贵族特权受到限制,百姓生活渐趋富裕,史称“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韩国虽然处于强国的包围之中,却能相安无事,成为与齐、楚、燕、赵、魏、秦并列的战国七雄之一。
公元前337年,申不害卒于韩都(今新郑)。
相关参考
不害显扬一卷六页云:不害者:谓由不恼害诸有情故;悲哀恻怆,愍物为体。能断害障为业。如前乃至增长不害为业。如说:由不害故,知彼聪叡;乃至广说。二解 成唯识论六卷五页云:云何不害?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瞋
无瞋与不害差别成唯识论六卷五页云:谓即无瞋、于无情所,不为损恼,假名不害。无瞋、翻对断物命瞋。不害、正违损恼物害。无瞋与乐;不害、拔苦。是谓此二麤相差别。理实无瞋实有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
无瞋与不害差别成唯识论六卷五页云:谓即无瞋、于无情所,不为损恼,假名不害。无瞋、翻对断物命瞋。不害、正违损恼物害。无瞋与乐;不害、拔苦。是谓此二麤相差别。理实无瞋实有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
梵语vihijsā。为心所之一。指欲损害他人之心,属有部小烦恼地法之一,法相宗随烦恼之一。与此相反之心,称为不害(梵ahijsā),即不损害他人之心,属大善地法之一。(参阅「不害」983)p4083
梵语vihijsā。为心所之一。指欲损害他人之心,属有部小烦恼地法之一,法相宗随烦恼之一。与此相反之心,称为不害(梵ahijsā),即不损害他人之心,属大善地法之一。(参阅「不害」983)p4083
梵语vihijsā。为心所之一。指欲损害他人之心,属有部小烦恼地法之一,法相宗随烦恼之一。与此相反之心,称为不害(梵ahijsā),即不损害他人之心,属大善地法之一。(参阅「不害」983)p4083
梵语vihijsā。为心所之一。指欲损害他人之心,属有部小烦恼地法之一,法相宗随烦恼之一。与此相反之心,称为不害(梵ahijsā),即不损害他人之心,属大善地法之一。(参阅「不害」983)p4083
(名数)一刀不伤,二毒不害,三火不烧,四水不没,五瞋恶见善。见檀特罗经。
(名数)一刀不伤,二毒不害,三火不烧,四水不没,五瞋恶见善。见檀特罗经。
(名数)一刀不伤,二毒不害,三火不烧,四水不没,五瞋恶见善。见檀特罗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