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 孙中山宪法思想核心的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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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一直用“五权宪法”指称孙中山先生的旧民主主义宪法思想体系或者作为孙中山宪法思想的核心。文章指出了“权能”学理才是孙中山宪法思想的核心,“五权宪法”是体现效能政府的架构理论,仅仅是“权能”学理的一个方面。 宪法思想或宪法理论体系,是有关国家公共权力的来源、归属、配置、运行、监督和救济的政治、法律理论系统。只有具备这五个要素,才能构成完整的宪法思想体系。宪法思想体系作为其中的一个子系统,是独立的、完整的、严谨的。三民主义是孙中山理论的全面总结与精炼概括,而“权能”学理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内在关系就颇值探究。 一、三民主义与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关系问题 三民主义是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的简称。先生始终认为,三大主义是与欧洲的自由、平等、博爱思想和美国的民有、民治、民享思想分别一一对应的。 民族主义要解决的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早先,他认为是满族非法夺取了汉族政权,民族主义要解决的就是汉族推翻清朝统治夺回政权,并且归汉族全体族众所有的问题。后来,先生用共和思想对民族主义进行了发展,提出了五族共和、反对帝国主义的主张,不再以民族对民族的革命夺权作为民族主义的核心内容,而是主张中华民族应当废除封建帝制,实行五族共和,反对帝国主义的霸道行径,倡导世界各族大同的共荣精神。 民权主义实质上就是民主思想。先生主张以民主共和取代君主专制,并强调人民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实质控制,避免西方国家名义上实行人民主权,实际上由政府官僚和新兴贵族垄断、僭越国家公共权力的异化现象,而且与主权相对应地提出了“公仆”思想。换言之,为了不至于重蹈西方国家的覆辙,即要么权力被官僚独揽,人民无权,要么人民不相信政府,政府无能,先生就用“民权”来翻译“democracy”,而不沿袭已有的“民主”之称,并明确提出了“人民权”和“政府能”各司其职的“权能”学理。 至于民生主义,先生认为,人民只有在自己当家作主,并且委托德才兼备的专家高效能治理国家的状况下,才可能过上幸福的生活,政治运行状况对人民生活具有先决性作用。 综而言之,三民主义是革命夺权、民主建国、促进民生的完整理论体系。从上述对三民主义的解析中,不难看出,关于国家公共权力的来源与归宿问题,已经在民族主义部分得到解决;民权主义则事实上是以国家公共权力的配置、运行、监督和救济为核心而展开的,孙中山宪法思想全然隐含于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这两部分之中。而民生主义则是孙中山宪法理论构建的最终目的,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由此可见,孙中山先生的宪法思想是三民主义的核心部分,两者之间是种属关系。 二、五权宪法与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关系问题 在对五权宪法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上,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观点把五权宪法基本上界定为政体模式层面,即五权分立,并依政府权力集中程度之别,形成分权论与集权论两说; 第二类观点对五权宪法进行两个层面的界定,既是上述政体模式,还是一种政治理念或宪法理论,是权能分别学理与五权分立制定的综合体,依对理论与制度融合程度的不同视角,分别产生理论与制度的矛盾冲突论和统一和谐论两种看法; 第三类观点认为,五权宪法指代孙中山宪法思想体系,这是通说中的主流。 五权宪法并不包含政体的全部,而只是有关中央权力配置、运行、监督和救济的理论论述和制度设计,或者说基本上指的是中央政制。有的学者否定了第三类观点,并把孙中山的宪法思想概括为“三、四、五”,即“三民主义”、“四大民权”和“五权分立”。这一概括同样有指代过宽的错误。因为如上所述,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思想应是统属关系,而不是相反。 从孙中山先生本人创立宪法理论的动机、途径,以及他对宪法概念和功能的认识上来考察,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形成,经历了从崇尚西学、倡导美制,到融贯中西的历程。有史学家把这一历程称之为孙中山对传统文化的“离异”与“回归”。孙中山先生以救亡图存,挽救民族危机为己任,宣传和领导民族民主革命,并试图在中国创建“驾乎欧美之上”的民族政制以期达致民族之福祉。对这样一位革命先行者提出“彻底”离异传统文化的要求未免苛刻。他终身孜孜以求的就是从传统之中发掘优质基因,与欧美之良法美制相嫁接,培育出具有本土特质的最完美的政制,从面实现民族的复兴、社会的秩序、国家的强盛和人民的幸福。他对宪法寄予高度的希望:“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我们有了良好宪法,终能建成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昔日日本不过一二留学生抄袭德国宪法几条,竟将国家救起”,“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庄严华丽的国家,……只要实行五权宪法就是了”。这些言论是孙中山对欧美文化考察与研究的心得,宣扬于国内,一方面体现了孙中山对宪法作用的高度理想化,另一方面则反映了他对社会新秩序尤其是良善政制的渴求。在立足本土资源的政制探索之中,他先提出了作为制度的五权宪法构想,力图中西合璧;其后,他又为自己的政制构想创立了理论依据,即“权能”学理,从理论上对五权政制之建构进行了系统地论证。所以,笔者认为,“五权宪法”只是孙中山先生关于政制构设的代称,并不能涵盖其宪法思想体系,因为先生的宪法概念更多地是在英国文化之意义上使用的,指的是实在制度和游戏规则,只在明确的语境之中才指当今通称之文本宪法,即宪法典,而“五权宪法”则几乎一贯指称政制原则与制度设计,最典型的表述可以从先生晚年组织制订的《中国国民党党纲》中找到:“以三民主义为立国之本原,五权宪法为制度之纲领”。三民主义是创立和建设国家的指导思想,是理论基础,五权宪法是整个政治制度的核心构架。 三、权能学理与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关系问题 何谓“权能”学理?孙先生是从讲“政治”为着眼点的。他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保”和“养”,这种需求决定了人类必需结群而居,于是便有了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他说,“政”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由人民自己而不是由皇帝或者官僚管理公共事务,就产生“人民权”。我国疆域辽阔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促使人民委托可信赖的“公仆”作为治国专家来管理国家,这些“公仆”只有享有必要的权力,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就产生了“政府权”,又称为“政府能”,即“为人民做工的能力”。政府权源于人民权,服从并服务于人民权,人民监督、调控政府权的行使。这样,孙中山先生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国家公共权力的产生,并且旗帜鲜明地倡导人民权和政府权的两权分离,人民对政府既要信任又要控制,可谓创新了传统的分权理论。人民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权。政府权则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分立,各司其责。至此,孙中山先生又发展了三权分立理论,是对分权理论的第二次创新。我们可以把“权能”学理的基本内涵概括为:人民主权、权能分治、四大民权、五权分立、以权驭能和九权平衡。 由此可见,只有“权能”学理方能真正概括孙中山宪法思想的个性特征与理论创新,五权宪法是“权能”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权能”学理的一种制度设计,但是不可能是孙中山宪法思想的核心,更不是其概括或者代称。孙中山宪法思想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统领于其中的灵魂就是“权能”学理。 【参考文献】 [1]耿云志。孙中山宪法思想刍议[J].历史研究,1993,(4)。 [2]章开沅。从离异到回归辛亥前后史事论丛[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3]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4卷[M].中华书局,1985. [5]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5卷[M].中华书局,1985. [6]孙中山。孙中山文集[M].团结出版社,1997. [7]傅启学。权能分立理论的研究[M]. [8]陈春生。国父思想论文集[M].台湾学生书局,1987.相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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