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k1值是什么意思(煤矿三违处罚细则(2019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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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k1值是什么意思(煤矿三违处罚细则(2019年修))

XX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二〇一九年一月

第一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对一类违章的处罚

第1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给予500~1000元罚款。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 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

2、 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3、 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4、 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5、 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管理人员者。

6、 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第2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500元。

1、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

2、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3、 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

4、 新员工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 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者。

6、 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视为睡觉)。

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第3条 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煤矿领异罚款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矿、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4条 无值班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值班队干罚款150元。

第5条 紧急情况下,煤矿调度室找不到安全生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6条 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对值班队干罚款50元。

第7条 现场跟班队干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干罚款50元。

第8条 工人违章作业,除对违章者处罚款外,另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各按工人处罚标准的20%-50%进行罚款,以追究其管理者责任。

第9条 基层队在一个月内出现2次以上违章(以矿领导和部门查处为据),除对违章者处罚外,并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0条 煤矿在一个月之内同类违章重复出现(以公司查处为据),对煤矿安全负责人、安监科长各罚款100元。

第11条 凡是发生轻伤一人次(自主保安意识差而受伤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第12条 凡是发生重伤一人次,给予煤矿罚款5000元,另对责任者按照目标责任书给予处罚,并通报全公司。

第13条 凡是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队长,煤矿分管领导,矿长等分别给予撤职、警告、罚款以上等行政处分,并通报全公司,对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14条 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对公司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矿长、安全矿长各罚款200元。事故后2小时不向公司汇报,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15条 事故后破坏现场,阻扰事故调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除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外)。

第16条 各煤矿收到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后不制定整改措施未落实整改、未进行处理的,对矿管委处罚款1000元/次。如果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17条 矿管委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包括中夜班未达到1/4的),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科管人员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每缺1天,处罚款50元;队管人员现场跟班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各级管理人员井下跟班时间达不到煤矿规定要求的,处罚款50元;对弄虚作假编造入井记录,经查实后按不诚信处理,在公司内部通报。

第18条 公司下发煤矿的有关安全生产通报,煤矿不向队、队不向员工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传达贯彻后无记录备查,员工未签字的,对负责人处罚款50元/次。

第19条 各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每周一必须组织召开全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收集掌握和分析各队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对未组织召开的,每少一次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0条 各煤矿分管副矿长每月必须定时组织召开一次机车司机与跟车员集中班前会,对其进行安全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凡少组织召开一次的,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1条 开工、竣工、质量标准化和防突检查验收不按作业规程、措施和标准要求验收的,对验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2条 对无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的,对责任队队长、技术员、分管矿长各处罚款200元。对经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贯彻学习,或学习后不严格组织考试,虚报成绩的,对队

长、技术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23条 煤矿各队每周二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对不组织安全学习的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24条 煤矿各队每月周二的安全学习,应至少安排2天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由队长组织。每缺一次,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25条 工作面遇断层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工程技术人员不到现场调查和制定专项技安措施,对工程技术人员处罚款200元。

第26条 采掘工作面现场爆破作业图表、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爆破岗哨图,其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对技术人员罚款100元。采掘头面未挂“三图一表”的,处罚款100元。

第27条 酒后不足4小时入井者处罚款150元。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100元,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罚款100元,未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者罚款100元。

第28条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非防爆仪器、仪表、电子表、手机等入井者,罚款100元。

第29条 未经煤矿调度室同意擅自进出井者,处罚款100元。

第30条 地面人车场、井口、木工房、瓦斯抽放站附近20米范围内吸烟者,罚款50元。

第31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对入井人员检身或脱岗,罚款50元。对不服从检身者,罚款100元。

第32条 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脱鞋、脱帽者,瓦斯检查员不随身携带瓦检仪,平躺者罚款50元。

第33条 各特殊要害岗位司机等工作人员上岗睡觉、干私活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罚款50元,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从重处罚。

第34条 对地面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险绳者,处罚款50元。

第35条 各类特殊要害工种人员有证而不持证上岗,或使用失效合格证者,罚款50元。

第36条 不按公司或煤矿的计划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矿、队分管领导处罚款50元。对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或不参加考试或考试弄虚作假者,处罚款50元。

第37条 对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100元,对在井下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300元,并追究其责任,对主要责任者加倍处罚。

第38条 井下挂牌、标志不齐不全或填写不及时和不规范的,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9条 各类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校检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发现仪器、仪表检测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换仍坚持使用者,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40条 文明生产不合格的单位:①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②井巷内有杂物、浮矸、浮碴;③材料、设备乱堆乱放;(其中任意一项未达到文明生产,视为不合格)对责任单位处罚款100-300元。

第41条 各项管理制度、软件资料不齐,缺一项或不完善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处。

第42条 各项软件资料、报表、运行记录未按要求填写签字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处。

第43条 未按要求设置牌板、挂牌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处。

第二章 采煤

第44条 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开工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开工采掘的,对队长处罚款150元/次。

第45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数量未按作业规程配足就安排生产,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46条 对不按要求和在规定时间内上齐支柱的,对跟班队干和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47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护,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48条 机、风巷超前工作煤壁20米的支柱未按规程规定加强超前支护,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50元。

第49条 工作面每差一根支柱(含堆柱、戗柱、密集支柱),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元/根。

第50条 工作面差临时支柱、贴帮支柱,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根。

第51条 工作面支柱出现失效不处理,对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元/根。

第52条 工作面顶梁铰接率低于80%,对采煤队处罚款200元。

第53条 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交叉作业工序的,对当班跟班队干、

班长、作业者各处罚款50元。

第54条 回柱小组之间的距离小于15米,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工作面每次回柱放顶前,必须将工作面浮煤回收干净,若在回柱区内查到浮煤堆积,每处对施工队处罚款200元。

第55条 回柱应使用拉钩或链子而未使用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56条 在工作面先回后支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密集支柱的梁子取后,未及时把支柱升起的,对操作者处罚款10元/根,不站在三排支柱控顶范围内的安全地点进行回柱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57条 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檐长达1米,檐宽达0.5米)未处理,也未进行有效支护,仍在作业的,对责任者、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处。

第58条 作业规程中未明确现场所应有的各种备用坑木,对技术员处罚款50元。有规定不执行的,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59条 对掩架工作面的支柱、坡度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实施的,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另处罚班组10元/根。

第60条 对超前架距离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收尾架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规定以及巷道金属支架回撤不及时,对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若造成支架丢失照价赔偿。

第61条 工作面没有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人为造成支架严重皱架、坐底、空顶、翻架等较大安全隐患,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

第62条 支架钢丝绳和连接槽钢的螺丝不齐全或未拧紧,造成支架及钢丝绳脱落、串矸等严重现象,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

第63条 尾架回撤时,下煤小眼未充填或未作临时支护,对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64条 超前架地沟深度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保证其高度的,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

第65条 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不畅通或加固质量不合格,对队处罚款300-500元。

第66条 采煤工作面未达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处罚款500元。

第三章 掘进、维修

第67条 掘进碛头材料堆放不规范、文明生产差,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68条 掘进碛头和维修巷道作业点无备用临时支护,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69条 井巷支架构件不齐全(如扣撑、拉杆、木垫板、木楔子等),无前探梁、固棚器或数量不够,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0条 耙渣机除矸时,将导向轮挂在支架或锚杆上,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如果导向轮距碛头5米以上,碛头允许打眼,但不能装药,违者处罚款50元。

第71条 碛头煤矸堆积超过断面空间2/3时,仍在装药爆破,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2条 风筒口距碛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不大于5米),对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73条 石门揭煤未严格按措施执行者,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500元。因此造成揭煤点发生突出,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并通报全矿。

第74条 回撤临时支架(包括发碹拉架、维修巷道),未按规定先加固相邻支架或超规定拉支架,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75条 巷道架设支架和维修巷道架料,顶帮背接不到位,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6条 发碹巷道,发碹时胎脚未打在实底上,碹胎不加固,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7条 发碹不按规定充填,对值班队干、班长、质量员各罚款50元,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78条 碹胎立好后,安全员不进行验收就开始发碹,一次处罚款50元。

第79条 属隐蔽工程的不按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的,对质量验收员各处罚款50元。

第80条 楼眼施工应设而未设溜矸间,人行间无安全防护设施(扶手、扶绳),对队长处罚款100元。不系安全绳处罚款100元。

第81条 进行掘进架料巷道,支架巷道维修等,应使用前探梁而未使用者,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0元。现场无前探梁,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82条 井巷维修,应设超前临时支护而未设,或设置不够、不牢,对现场跟班队干、安全员、操作者各处罚款50元。

第83条 巷道发生未伤人的片帮冒顶,对巷道维护责任单位处罚款100元。发生伤人的,则从重处罚。

第84条 各队对所属辖区域的主要大巷,上下山、岔口等应建立顶板管理台账,派人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作好记录。否则,对分管队干处罚款50元。

第85条 各区域运输大巷、上下山、机风巷及各硐室,由维修队每周全面敲帮问顶一次,并做好记录。对未安排敲帮问顶或记录不齐全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对安排了但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86条 采掘工作面,井巷内发现大于0.2×0.2×0.4m的松矸和危岩,没找下又不作支护处理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87条 凡因敲帮问顶工作不到位而发生人员受伤骨折的顶板事故,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88条 凡是发现井巷支架空帮空顶、支架接口搭接低于2/3,断梁折柱,对维护责任单位处罚款50元/架。

第89条 凡是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出现空顶作业,或超过规定的空顶现象,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50元,对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90条 掘进和维修巷道高度、宽度、坡度、水沟、轨道、支护、管线安装、外观等工程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或《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处罚款500元。

第91条 掘进巷道必须画出中、腰线,未按中、腰线施工处罚款200元。

第四章 一通三防

第一节 通风、配风

第92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风速、风流质量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通风系统或增大、降低风量,无措施或未经煤矿分管通风负责人批准同意而调整通风系统或增大、降低风量在10%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93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的测风牌板,未按规定进行填写,发现一处,对测风员处罚款50元。

第二节 局部通风

第94条 局部通风机安设不符合规定,一处不合格,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

第95条 局部通风机审批、安装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第96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缺一环处罚款10元。风筒转弯设弯头,缺一个处罚款50元。风筒接头要严密,无破口,不漏风,发现一处处罚款10元。掘进碛头风筒破口超过100㎜未缝补,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20元/处。

第97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当;拉循环风;未开启局部通风机; 碛头微风作业(风量低于40m/min),对瓦斯检查员、值班队长处各罚款200元。

第98条 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对通风队队长、技术员各处罚款200元;局部通风机停转后,未及时将开关拧到零位,撤出碛头人员,未设栅栏、未挂警示牌,对值班队干、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99条 局部通风机不按规定设“三专两闭锁”,对责任者各处罚款100元。

第100条 不执行贯通措施,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

第101条 独头巷道超过6米不通风(扩散通风),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三节 通风设施

第102条 通风设施施工质量不合格,永久性风门、密闭施工掏槽未见硬邦底,墙体厚度不按措施规定施工,造成漏风,以及使用可燃性材料作墙体,密闭内管线未撤出,未按规定设取样管,灌浆水管,反水池,检查箱,板密闭未搭接、勾缝等处罚款200元。

第103条 密闭、栅栏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第104条 对故意不关风门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对风门投入使用不能闭锁的责任者处罚款50元;人为将闭锁风门的钢丝绳延长或卸下,使其不能闭锁的,处罚款100元。

第105条 擅自打开通风设施行人,运送材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有措施未按措施执行,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06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对有关责任人各处罚款50元;采煤工作面超前下煤小眼采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采后机尾巷5米内未做临时栅栏和有自燃发火倾向30米内未做密闭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07条 卸压横川板密闭或其它密闭损坏后不及时处理,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08条 料石密闭、风门干码,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09条 人为破坏通风安全设施者,人为责任损坏风门、隔风墙等通风设施;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四节 瓦斯检查、管理

第110条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牌板、检查手册和班报表,记录未做到“三对口”, 弄虚作假,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100元。

第111条 瓦斯超限4小时内未降到规定值,通风队长或队干未到达现场处理;8小时内未降到规定值,其煤矿分管领导未到现场处理,对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12条 瓦斯检查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新瓦斯检查员和间断瓦检工作连续达3个月的瓦斯检查员、从事瓦斯检查工作必须经过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否则严禁上岗。未经培训或间断3个月未重新通过培训人员被派上岗从事瓦斯检查工作的罚通风队长100元。

2瓦斯检查员上岗,必须携带有效瓦斯检查证,否则不准上岗。未持证上岗的瓦斯检查员,罚款200元,持过期证,罚瓦斯检查员、通风队长各200元。

3瓦斯检查员必须按时排班接受任务,排班后立即下井上岗接班,交接班地点必须在指定地点,并交接清楚签字,严禁不交班、接班、不签字。未按时排班、迟到5分钟以内罚款50元,排班后不按时下井或出早班罚款50元,未按时接班或不在指定地点内交接班者罚款50元,交接班后不签名者罚款50元。

4瓦斯检查员必须巡回检查本区域内的瓦斯、作好瓦斯检查记录,填写瓦斯检查牌,并汇报调度室值班员,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空班漏检或假检。未巡回检查汇报假报检查,未作瓦斯记录或未填写检查牌者,罚款100元,不汇报一次罚款50元。

5各工作面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禁违章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者,罚瓦斯员100元。

6当工作面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汇报矿调度室和矿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请示、处理。瓦斯超限不停电撤人的瓦斯员,罚款100元,隐瞒事故不汇报、不处理,视后果情况,处以100—200元罚款,员工不听指令,强行作业者罚款300元。

7瓦斯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到手上交接班,严禁中途脱岗、睡觉、出早班。睡沉者,中途脱岗出早班者,罚50—100元。

第113条 采掘队跟班队干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对其处罚款50元。

第114条 瓦斯检查员脱岗、漏检、假检;擅自进入采空区者;防突头面爆破前不关反向风门的责任者;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五节 瓦斯排放

第115条 启封排放瓦斯,贯通各类巷道,交叉巷道不按措施要求进行的,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100元。

第115条 排放独头巷道积聚瓦斯违章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未编审排放措施罚通风部门100元

2未按措施安设局部通风机罚通风队50元

3不学习排放措施而入井排放罚相关人员各50元

4现场排放不按措施执行,有“一风吹”现象罚责任者各50—100元

5未排放完毕而撤岗或未设布岗罚现场组长、岗员各50元

6排放前不按规定断电罚电工100元,未通知机电队罚分管人员100元

7现场违章排放而无人制止或制止不力罚现场安监员100元

8警戒区内未撤人,未搜索人员罚责任者各200元

9排放措施违反(规程)或上级规定罚编制人员及审批人员各100元

10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措施规定罚机运科科长50元,机电队队长50元

11排放中未配呼吸器进入该排巷道罚责任者100元

12矿灯失爆罚矿灯房责任者50元,机电队长50元

13风筒不是抗静电阻燃,且投入井下使用罚进货人员100元,通风队长、该队队长各50元

14无措施排放瓦斯罚责任者200元

第116条 盲巷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井下盲巷瓦斯浓度在3%以下必须及时打上栅栏,挂上“禁止入内”警示牌,达3%及其以上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盲巷瓦斯浓度在3%以下未及时打栅栏,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50元,达3%及其以上未封闭,罚通风队和安全科长、安全矿长各100—200元。

2需停风巷道、停风前安全部门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并与通风队取得联系,由通风队实施,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停风。停风无措施罚安全科或指挥人100元,通风队未按措施规定实施,罚通风队负责人100元,擅自停风罚施工单位或指挥人100—200元。

3通风队必须建立健全台帐,有专人负责,做到台帐与现场相符。无盲巷台帐,罚通风队50元,无专人负责罚通风队长50元,台帐与现场不符,出现一处罚分管人员50元。

4井下盲巷均应挂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牌,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栅栏、密闭完好情况,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密闭墙外),且有记录可查。无检查牌少一处罚分管队长100元,无记录出现一处罚检查人员100元。

5盲巷、栅栏(密闭)随时保持完好,不得损坏和随意拆除,需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不完好出现一处罚分管人员50元,有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拆除,罚损坏人(拆除人)50元,拆除密闭无技术负责人批准措施罚拆除人员和指挥者30—50元。

6采、掘生产头面附近区域栅栏、密闭严禁损坏。被损坏一处罚采、掘头面所在队队长或损坏人100元。

7盲巷栅栏、密闭被损后,通风队应及时处理,采掘施工队应及时汇报。未及时处理,罚通风队50元,采掘施工队不及时汇报罚采掘施工队队长50元。

第117条 凡造成非计划排放瓦斯,对安全生产副矿长处罚款200元,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和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118条 凡启、排、贯通巷道,煤矿应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若无措施,相关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119条 启、排、贯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作好准备,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参加。凡是到现场后,而现场又根本不具备条件的,部门人员可根据情况决定撤离现场,由此造成影响,由责任单位自负,同时对申请启、排、贯工作的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20条 凡是启、排、贯等措施要求参加的各类人员,必须到场,否则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爆破及排放瓦斯前对警戒区域内搜索撤人、断电、布岗不到位的责任者; 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和瓦斯排放警戒区者;没有措施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责任者;擅自移动瓦斯监测设备主机或传感器者,擅自甩掉瓦电、风电闭锁不用的责任者;擅自进入瓦斯尾巷或其它禁区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六节 防突管理

第121条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突矿井),没有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 122条 防突报告单及安全技术管理的处罚规定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违章处罚

1防突员下井前,应对当班所用仪器、仪表等防突器具进行检查校对,不得将有故障等原因的器具,带下井使用。 明知有故障而又不校检入井使用的,每台器具罚当事人50元。

2 防突员进入施工地点必须先检查防突有关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发现有问题或设施不齐,应向抽放队值班领导汇报及时安排处理。防突员不检查或有问题不汇报,视其情节,罚款50—100元;汇报后,值班领导不安排处理,罚款50—100元。

3 进入施工地点、防突员应检查大、小牌板数据是否吻合,上一轮循环进尺是否超掘(采)(以标记为准),同时将上循环实际进尺填在本次预测报告单上,以利领导审签和备查。不检查防突标记而施工钻孔,罚防突员50元;到位后超掘(采)一次,罚施工队100元,并按照“三违”处理。

4凡出现超掘(采)0.1m以上时,防突员有权停止作业,待情况查清处理后,再恢复作业。情况未查清而盲目安排施工的,罚安排人员50—100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排人员负责。

5 防突员应严格按照防突措施的要求,在现场布置各种技术措施孔,打孔由施工队负责实施,放方位角和倾角等由防突员负责。 未按措施布孔而随意更改打孔个数及参数等,罚防突员50—100元;打钻人员不按照防突员要求布孔,罚当班打钻工每人50元。

6 在打孔过程中,防突员要搞好两米K1值和每米钻屑的测定工作,做好记录,打孔完毕,由防突员在巷帮作出明显的标记,并将标记的距离填在井下防突动态牌板上,同时在允许掘进班次一栏中明确注明,必须见报告审批单后才准许掘进的意见。 未按要求测定K1值和钻屑量的,每次罚款20元,未按要求打标记或标记不明显(包括未打标记)罚款50元,并由责任人重新下井打好标好。

7 防突员下井后应及时将所测数据进行打印,并附在防突报告单上(防突报告单一式6份)同时按报告单内容的要求进行填写和画图,并将当班的预测结果,由专职防突员填绘在大样图上一并送签。 防突员不及时填写和打印报告单,造成后果按矿规定处罚,不按时填绘大样图,少一次罚50元。

8 防突报告单的送批程序,先防突负责人审签,再送矿技术负责人签字有效。 在审签防突报告单时,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安排施工的,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造成后果要追究责任。

9 报告单审批有效后,送通风科、矿调度室、通风队、施工队各一份,施工队接到技术负责人审签后的报告单才能安排施工。(以报告单技术负责人栏签字为准) 施工队在未接到经审批的报告单而安排施工的,罚责任人100—200元,并按“三违”处理。

10 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防突措施和报告单允许掘进进尺安排施工,施工完成一个循环后,由施工队地面当班值班人员,在当班进班之前,到抽放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注明预测,检验或排放等内容要求,由抽放队派防突员到现场执行。 施工队本循环施工到位不及时通知通风队防突员,后果自行负责,防突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到现场而拖延到下一个班,影响进尺的由防突员负责并罚款50—100元。

11防突员未在现场就施工防突措施孔 处罚当班班长和当班现场值班队长各50—100元,防突员未遵守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罚款50—100元。

12防突员不得弄虚作假或不按防突措施执行,如不认真测定各种指标参数不收集当班软分层和煤层的变化情况以及打孔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等。 发现一次弄虚作假除按矿有关规定处罚外,队上同时给100—200的罚款。

13上述各条规定的执行情况,由通风科、安全科负责检查、监督、执法。

第123条 防突区域风门,逆止门的安设,压风自救系统、瓦斯监测等安设不符合措施规定要求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100元,对安设人员处罚款50元。

第124条 防突头面爆破不按规定内容填卡,或内容不符合煤矿有关规定就同意爆破;或爆破时间未达到30分钟就进入警戒区域内,对现埸队(班)长、当班煤矿调度员处罚款50元。

第125条实施防突措施或施工抽放、排放钻孔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未按规定设置隔爆水袋或隔爆水袋无水,处罚款200元。

第126条采区避灾硐室布置不合理,设施不完善,处罚款200元。

第七节 防尘管理

第127条 爆破、出煤及喷浆作业时,不开防尘装置的,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128条 井下防尘设施失效、不能正常使用的,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未清扫,对通风队队长或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采掘工作面、转载点无防尘喷雾洒水装置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

第129条 喷雾洒水使用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防尘系统要完善,供水管路必须保证防尘供水,并定期派人检查维护无防尘系统或防尘系统不完善罚矿200—500元,系统无水,不开闸洒水等情况未及时处理罚机电或使用单位50元

2各产尘点的喷雾洒水装置,大巷及采掘工作面用以净化风流的洒水装置,必须设置齐全,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喷雾洒水装置未安装齐全或未按“质量标准”要求安装罚通风队长和安装负责人50元,有损坏未及时修复,罚通风队长50元。

3防尘系统,喷雾洒水装置等工程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未验收或无验收记录,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50元,工程验收不合格罚施工队长和施工人员50元,并令其返工整改。

4采掘工作面喷雾洒水装置及该采掘面区域由阶段集中巷内的净化风流装置由采掘队负责管理、使用。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罚当班班长和在岗人员50元,洒水装置有损坏、丢失现象罚该队队长、当班班长和当事人50元,并赔偿损失。

5运输机巷,皮带巷喷雾洒水装置由司机负责管理、使用,大巷装车点喷雾洒水装置管理、使用由当班装煤工负责;煤车运煤洒水及大巷净化风流装置由跟车员负责管理、使用。司机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罚采煤队和使用人员50元;有被盗、损坏现象罚使用人员50元,并赔偿损失;大巷装车点及大巷运输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罚运输队长和使用人员各50元。

6掘进工作面风水喷雾器管理,拆迁安装由掘进队负责,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使用风水喷雾器。风水喷雾器被损坏交通风队负责维修,及时更换能正常使用的风水喷雾器给掘进队。未及时安装风水喷雾器罚掘进队长50元;爆破不使用风水喷雾器罚掘进队长,当班班长和爆破员50元,有用坏、丢失现象罚掘进队长和当事人50元,并赔偿损失,通风队未及时维修,更换风水喷雾器罚队长50元。

7掘进面在装药前、放炮前、出矸前,按规定洒水喷雾。未按规定洒水,每次罚当班班长和当班人员各50元。

第八节 防灭火

第130条 永久密闭掏槽后及堵孔前必须经煤矿分管通风负责人验收,防火墙密闭必须经矿、队通风负责人共同验收,否则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131条 防灭火密闭图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以通风系统平面图为框架进行绘制,图文清楚图文不清罚绘描审各50元。

2图中应正确反映出采止线和煤柱的具体位置及形状、自然发火的起止日期和煤层位置、防灭火密闭墙或均压设施的位置等。每缺一样或不全罚绘图者科分管领导或分管人员50元

3图中有密闭建筑统计表,火灾与火灾隐患统计表。表格不齐或未及时填入数据,罚绘图人员和科审核者50元

4凡新建造一座防灭火密闭墙、通风队应收集墙体的厚度、具体位置等资料,每月报安全科及时补绘在防灭火密闭图的底图上未收集资料或资料有误或未报安全科,罚通风队50元,有资料但填绘在底图上不及时罚绘图者50元

5图纸中发火处应着色自然发火火源位置未着色,罚绘图人员50元

6图纸应按月补充修改,按季报公司一份未按月补充修改或每季度未报公司,罚绘描图人员和科长各50元

7防灭火密闭,临时密闭等设施,安全科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编制审报批准,下达通风队进行建造未按规定要求编制罚安全科50元,不按规定要求建造罚通风队50元

8采空区及火区密闭未按规定取样化验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安全矿长各50元

第九节 排水

第132条 必须掌握矿井涌水量,了解矿井涌水规律,突水的地点、性质,估计突出水量,静止水位,突水后涌水量,影响范围,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3条 按月进行涌水量测量并作好记录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4条 经常观测和掌握水仓储水情况,保证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涌水量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5条 每年必须在洪水季节前对水仓进行彻底清淘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6条 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7条 必须常年保持备用水泵随时启动状态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五章 机电运输

第一节 机电

第138条 煤矿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电器失爆,对分管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39条 机电负责人每旬对所分管的风电闭锁、瓦电闭锁、直流架线瓦斯超限报警断电系统、轨端绝缘装置按规定进行试验校核,并作好记录备查,未进行校核或未作记录的,对分管机电负责人处罚款50元/项。

第140条 溜子皮带司机所负责区域内的浮煤不清理、溜子返货口不畅通,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41条 对机电设备传动部分未安装安全罩或安全挡板的,对煤矿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42条 各类司机离开岗位后,不将机械电器控制开关手柄拧到停止位置,对其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43条 无措施用刮板、皮带转运设备和材料,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4条 电工在井下使用万用表、摇表等仪器进行测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并检查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进行操作,否则处罚款100元。

第145条 用或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6条 电气设备失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人为造成电气设备失爆(包括电缆漏电),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查不到责任者,则对区域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147条 不按操作规程规定停、送电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8条 对人为造成电器短路事故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9条 6KV以上(含6KV)供电路线停送电不办操作票(处理紧急故障除外),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50条 6KV以上(含6KV)停送电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51条 高低压停电后不上锁,不挂停电牌,不验电、放电,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152条 采区巷道的各型电缆、管路吊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53条 馈电开关整定值的调整必须符合规定,严禁捆扎弹簧,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没有落实责任人,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200元。

第154条 对防突碛头没有电工按规定巡回检查电气失爆记录的,一次对电工处罚款50元。

第155条 回采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电源正方开关应挂标志牌,正常情况下均不得停电,否则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56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57条 各配、供电点不严格按规程设置接地极或设置不合格,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58条 各机电硐室不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沙箱、沙袋以及防火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对责任单位队长、机电负责人各处罚款50元。

第159条 安全保护装置矢效或擅自甩掉安全保护装置不用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60条 在井下电焊不严格按专项措施执行的,对现场安全负责人处罚款100元。未制定专门措施安排电焊作业的,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200元。

第161条 井下冷补电缆,不用模具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检漏就地试验不合格的,或不灵敏可靠,无记录可查,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二节 运输

第162条 擅自进入翻罐笼内连接矿车者;无安全措施和不拴保险绳擅自进入溜煤眼处理堵塞物或不严格按照措施处理溜煤眼堵塞者; 发生机车追尾、碰头、刹腰的责任者; 斜坡提升故意行车行人、行人行车或撞红灯者; 知道机车刹车失效仍使用者;乘坐人车开车前未挂门链,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63条 人车尾车无跟车员,对值班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64条 各类车辆过花道、岔口或进入主运输道不停车嘹望、鸣哨,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5条 各类机车在曲线运输道不减速、不鸣哨,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6条 各类机车不停车搬道而挤道行驶的,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7条 各类机车违章搭人(特殊情况经煤矿调度室同意除外),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8条 各类机车运行中,身体和货物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箱标准宽度,否则对司机和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9条 各类机车的跟车员不带口哨,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70条 各类机车控制器1~3档失控,严禁运行,否则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71条 各类机车在井下关闭车灯,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72条 各类机车砂箱内无干燥的河沙,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73条 各类机车停止运行后,不取下操作板手随身携带,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174条 各类司机不在操作室内操作机车,对司机处罚款300元,对跟车员处罚款100元。

第175条 各类机车无跟车员随行,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176条 各类机车、矿车在井下、地面人车场乱停的,对责任者处罚款30元/辆,不能落实责任人的,对责任单位处罚款60元/辆。

第177条 各类机车运行途中牵引的车辆脱钩,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造成运输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178条 各类机车跟车员不按规定方向和位置站、坐,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79条 机车抵矿车时,机车与矿车之间必须用正规插销连接,否则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80条 各类机车异道抵车者,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81条 各类机车司机必须使用正规板手,未使用正规板手的,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82条 各类机车停车超过警戒线,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83条 进出井机车列车尾部不挂红灯者,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84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上同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100米的间距,否则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85条 机车通过风门时,必须由跟车员在机车停稳后,打开第一道风门,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至两道风门之间停稳后,跟车员关闭第一道风门,确认安全后,再去开第二道风门,发出开车信号,否则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200元。

第186条 机车没有铃子或不响仍继续运行,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87条 斜坡提升上平台无阻车器、阻车器不使用或阻车器失效、人为将阻车器垫起不用,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88条 斜坡提升应设挡车栏,未设挡车栏或挡车栏不合格,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89条 斜坡上有挡车栏,但没有按规定开、关闭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90条 斜坡提升发生跑车,对责任者处罚款100-3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损失的5~10%赔偿。

第191条 斜坡提升不使用正规的连接装置、锁口插销提升或连接车辆,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92条 超过12度的斜坡提升,应使用安全副绳,对不使用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93条 斜坡提升不按规定发、回信号或先提升后发信号的,对信号工和司机各处罚款50元。

第194条 斜坡上每隔30米应安设一个地滚,否则每少设置一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20元。

第195条 绞车提升不带电运行,对司机处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

第196条 绞车司机开无护板的绞车,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197条 绞车司机不按规定操作,如脚蹬钢绳、睡觉、开车时离开操作位置、站在绞车侧边开绞车等行为,对司机罚处款200元,并没收合格证。

第198条 违反斜坡“行车不行人”规定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99条 斜坡提升中跨越钢绳,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200条 磨盘工摘跑钩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01条 斜坡提升,矿车停吊在斜坡上,司机离开岗位,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202条 无措施采用绞车倒向提升,运输“四超件”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03条 新安装的25KW以下绞车和绞车硐室使用前,必须经验收后才准使用,未经验收就使用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150元,对使用者处罚款100元。

第204条 小绞车压柱松动仍在使用,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205条 小绞车(含40KW绞车)除有牢靠的压柱或基础外,还必须设有可靠的稳桩和稳绳,否则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206条 小绞车刹车,离合器手柄,手离开后不能自动复位,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207条 小绞车信号失效或行车灯不亮,对司机或信号工处罚款50元。

第208条 绞车提升钢丝绳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仍在使用,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209条 大小绞车钢绳绳头卡子松动、移位仍使用,对信号工处罚款50元。机电负责人不安排人员定期检查或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210条 绞车牵引物件,钢绳活动范围不能站人,否则对绞车司机或责任者处罚款30元。

第211条 运输大巷占道作业,作业前后40米处不设置警戒红灯或岗哨,对现场安全负责人处罚款50元。

第212条 耙斗机尾槽吊挂必须采用链条吊挂,否则对跟班队干处罚款100元。

第213条 使用耙斗机时,必须安设4副道卡,每缺一副道卡,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214条 操作耙斗机不用操作杆,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215条 操作耙斗机无护绳杆或护绳栏,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216条 斜坡提升各甩道应用立滚而不用的,发现一处未用,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217条 采煤工作面和顺槽、两台溜子之间搭接高度不低于0.3米,搭接长度不低于0.5米,否则对值班队干、班长、溜子司机各处罚款50元。

第218条 采煤工作面溜子机头、机尾和顺槽机尾无压柱,对责任队处罚款50元/根。

第219条 皮带运输机运行中,用手去拨弄托滚和转动部位,以及用铁锹戓其它工具去刮除粘在滚筒上的煤泥,对当事人处罚款50元。

第220条 皮带运行中人员横跨不走过桥而或乘座皮带,处罚款50元。

第221条 井下皮带运输机不按规定安设保护装罝,不用或失效,对责仼人处罚款50元。

第六章 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

第222条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对瓦斯检查员、班长、爆破员、值班队干各处罚款150元。

第223条 未检查瓦斯就装药,对爆破员、班长各罚款150元。如果瓦斯检查员自身未检查瓦斯就同意装药,则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200元。不检查瓦斯就爆破的责任者;强行夺取瓦斯检查员启爆钥匙爆破者;爆破后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就擅自进入警戒区域内者;井下使用自制线路导通检测器者;井下使用无导通检测功能的启爆器者;不在启爆点使用有检测功能的启爆器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检测者;第一次启爆后,未经进行瓦斯检查又进行第二次启爆的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224条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运送和保管易燃、易爆器材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25条 爆破前不清点人数就启爆,对班长处罚款100元。

第226条 爆破前最后一次检查瓦斯之后,因其它原因未能启爆,其间隔时间超过20分钟必须重新检查瓦斯,对未检查就重新启爆的,各处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罚款150元。

第227条 爆破后不到规定时间(瓦斯矿井15分钟、突出矿井30分钟)就进入工作面,对值班队干、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50元。

第228条 爆破后不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情况以及瓦斯未降到规定值以下,下一班瓦检员又未到现场进行交接班就撤岗出班,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处罚款150元。

第229条 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不扭结,造成短路,爆破母线裸露、有明接头或未分开吊挂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处。

第230条 井下爆破母线敷设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作业规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爆破母线的种类、长度、悬挂方式以及爆破母线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款100元

2不同规格或不同种类母线混用罚款50元

3用不符合要求的爆破母线卡板一处该队爆破员罚款50元,分管队长罚款50元

4在有金属支架的巷道中敷设爆破母线,不使用母线卡板分管队长罚50元,放炮员罚款50元

5出现裸线或裸头一处当班爆破员罚款150元

6未检查导通,不按规定开断,扭结包扎,以及敷设母线等情况一处罚当班爆破员50元

7爆破母线与金属物接触一处罚当班爆破员50元

第231条 爆破母线从风筒孔穿过,以及与电缆悬挂在一起的,对爆破员处罚款50元。

第232条 对采掘工作面不装水炮泥就爆破的责任者,处责任人罚款50元/个。水炮泥使用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规程措施中未作规定罚编制人员50元

2未使用水泡进行爆破作业罚爆破员50元,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3水炮泥使用数量不足发现少一个,对爆破员和班长各罚50元

4不按装填结构使用水泡泥罚爆破员、班长各50元

5库管员未按每管1个水炮泥比例发放,核销罚炸药库库管工50元

第233条 用雷管脚线代替爆破母线者,对爆破员处罚款50元、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50元。

第234条 井下采用反向装药,炮泥、水炮泥充填量不足的,对爆破员、瓦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一月之内连续查出两起,对队长处罚款50元。连续查出3起,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35条 采掘工作面不能边打眼边装药,装完炸药后,除检查瓦斯以外的其它工作仍在进行,如出矸、架料等,对值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50元。

第236条 采掘工作面爆破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采掘工作面爆破母线分开悬挂、其最短间距不得小于5—10Ccm,严禁两母线绞在一起或绕在金属支架和其它导电体上爆破母线未分开绞在一起或绕在金属支架和其它导电体上,出现一处罚采掘队长和爆破员50元。

2爆破母线所有接头、裸露点必须用绝缘胶布包严,母线两端头必须在爆破前后扭结短路,严禁有明接头。明接头一个、罚爆破员(当班或上班)100元,累计处罚;母线端头未扭接短路者,罚爆破员100元。

3爆破前,施工班组长必须派人到指定地点站岗、撤人、设置警牌、警绳,警戒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中途脱岗、睡觉或私自撤岗,爆破后班长必须按作业规程和防突措施规定时间和要求撤岗。未派人站岗者、罚班长200元,警戒人员未到指定地点站岗未撤人,设置警牌、警绳或私自撤岗、脱岗、睡觉者罚款200元,并视其后果情况,严重者停工或开除;未撤岗者,罚班组长100元。

4爆破装药,必须按作业规程之规定装填,包括黄泥和水炮泥,严禁违章蛮干不按规定装药者,罚爆破员100元,不装水炮泥,把水炮泥扔掉者,罚爆破员100元。

5各采掘面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

风流中,爆破距离按矿有关规定执行。爆破地点设在回风流中或工作面者,罚放炮爆破员100元,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者,对爆破员、该班班长各罚款50元。

6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准爆破爆破员未持证上岗,罚款50元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本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一起由队长贯彻学习、考核、执行。未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者,对其爆破员、瓦斯检查员、班长(代班长)各罚100元。

8采掘面爆破警戒设立后,任何人员都不得强行通过,警戒人员也不得私自放行入内。强行通过爆破警戒线罚当事人100元,私自放行通过爆破警戒线罚警戒人员100元。

第237条 防突头面启爆点及岗哨位置和控制回风流的岗哨位置无明显标志,一处对队干处罚款50元。

第238条 爆破前启爆点人数超过压风自救袋个数,其余人员未撤到“措施”中指定位置或压风自救装置无压风仍在进行爆破,对值班队干、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239条 不进入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袋内爆破,对班长、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240条 处理瞎炮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对值班队干、班长、爆破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241条 采煤工作面爆破后打倒的支柱不及时补齐,对班长、爆破员各处罚款50元,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50元。

第242条 井下煤仓堵塞需要爆破处理,无措施就爆破,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负责人不到现场指挥的,处罚款50元。

第243条 爆破后未按规定进入检查,瓦斯检查员未走在最前面,对瓦斯检查员及走在瓦斯检查员前方的人员各处罚款150元。

第244条 防突头面压风自救器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又不汇报,对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汇报后未及时处理,对相关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45条 爆破打垮支架不逐架从外向里扶,对值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246条 各煤矿必须执行火工产品的“领、退”签字制度,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严禁弄虚作假,当班队干、班长、爆破员必须认真负责,瓦斯检查员要严格监督,防止炸药雷管乱丢乱放和丢失被盗,一旦发生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保卫科、安监科,并积极协助寻找。否则对责任者各处罚款200元,同时上报公司部门处理。

第七章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247条 对及时发现事故征兆,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300-10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表扬。

第248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向领导汇报,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100-5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表扬。

第249条 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采取措施,参与抢险救灾,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100-3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表扬。

第250条 对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员奖励50-200元,并为其保密。

第251条 对隐瞒事故进行举报者,给予举报人员奖励100-300元,并为其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252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253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54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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