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砂蒸养砖设备(施工图设计审查(结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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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砂蒸养砖设备(施工图设计审查(结构专业))
202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
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指导
(结构专业)
第一章 荷载
1.1 对于工业建筑:
(1)楼面活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如何取值?
(2)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如何取值?
答:(1)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第4.2.7条执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附录D中未列出的工业建筑,可以按工业建筑生产的产品比照示例进行取值;如未明确生产产品的工业建筑,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2)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活荷载组合值系数: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其组合值系数为1.0;
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的楼面活荷载,当活荷载不大于10kN/㎡时可取不小于0.7,活荷载大于10kN/㎡时可取不小于0.8。
1.2 轻型门刚结构风荷载作用目前是否需要执行《屋盖结构风荷载标准》(JGJ/T 481-2019)相关条文?
答:轻型门刚结构风荷载作用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执行。
1.3 太仓地区的基本风压(50年重现期)是否需按0.5kN/㎡取值?
答:太仓港区等邻近上海市区域及按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位于0.50kN/㎡等值线附近区域应取0.50kN/㎡;太仓其余区域可按不小于0.45kN/㎡取值。
1.4 部分设备机房根据设备专业提资其设备荷载较小,其活荷载标准值是否必须按GB50009-2012表5.1.1条取7.0kN/㎡?
答:《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规范条文执行,通风机房、电梯机房活载应按表4.2.2条取值为8 kN/㎡;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实际设备荷载进行计算。
1.5 幼儿园走廊、门厅的活载应取2.0kN/㎡还是3.5kN/㎡?
答:一般情况下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表4.2.2第10项执行,人流密集时按表5.1.1第11.3项执行。当需要判断人流是否可能密集时可参考2010年江苏省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研讨问答中第一.1条:“人流可能密集时活荷载取3.5kN/㎡,一般是指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中使用的消防楼梯。对走廊和门厅,设计和审查人员可根据具体工程的人员流量判断,可能密集时取3.5kN/㎡。与消防楼梯相连的走廊作为消防通道时,活荷载应取3.5kN/㎡”
1.6 地下室顶板消防车道常常仅布置在某一个板跨的局部区域,此时应如何准确考虑消防车荷载?
答:板跨内局部区域消防车荷载可在软件“自定义工况——消防车荷载”中按局部分布荷载输入模型计算,或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附录C的方法计算局部消防车荷载的等效均布活荷载。
1.7 地下室侧壁兼作边坡挡墙时土压力按静止土压力取值是否可行?
答:未经专项论证,地下室外墙应与边坡挡墙分别设置。
1.8 抗浮计算时,地下室顶板的覆土容重按16kN/m³是否可行?覆土荷载是否需考虑抗浮力组合系数进行折减?
答:地下室顶板上的覆土容重可取16-20kN/m³(抗压取大值,抗浮取小值,如为种植土,则依据《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容重可能更小),设计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覆土容重要求,且覆土厚度不得任意增减。地下室顶板的覆土抗浮力组合系数应按《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第6.3.7条执行。
第二章 地基基础与地下工程
2.1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第7.1.8条规定:抗浮结构及构件结构设计时,重要性系数应按抗浮等级相应取值,请问计算地下室外墙受弯时是否按此系数执行?计算抗拔桩数量时是否需要同时执行表3.0.3和第7.1.8条要求?
答:《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中的抗浮结构及构件包括基础底板、抗浮桩和抗浮锚杆等,但不包括外墙、顶板。抗浮稳定验算时,需执行该标准第3.0.3条和第6.3.7条;抗浮结构及构件设计时,需执行该标准第7.1.8条。
2.2 根据《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GJ32/TJ109-2010第3.1.3条,甲级项目及存在小注1~3条情况时管桩重要性系数要提高,请问基础计算时管桩的承载力特征值是否要按重要性系数折减?
答:《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GJ32/TJ109-2010第3.1.3条的重要性系数仅对管桩桩身承载力的力学性能有效,即当管桩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由桩身承载力控制时需要考虑折减;除此以外,管桩单桩承载力特征值不需要考虑折减。江苏省2020年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研讨问答中第二.12条对此问题有详细答复,可参照执行。
2.3 抗浮预制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等是否需要执行《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的相关要求?
答:预制钢筋混凝土抗浮桩在满足桩身强度、裂缝控制等要求的情况下,其桩身强度可按《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第7.6.8条的要求执行: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对于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桩,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60。
2.4 地下室四边三面有土压力作用,一面开敞,如何考虑抗浮地下水位取值?
答:室外标高相差较大,水力坡度随地形坡度相应变化,仅按勘察期间实测水位来确定抗浮设防
水位不够确切。设计时抗浮水位宜根据地形、地貌及排水条件分区分块确定。勘察报告如未提出分区分块标高,可组织水文地质方面专家进行专项论证。论证结论由勘察单位核定后出具正式报告,并应通过施工图审查。江苏省2016年施工图审查技术研讨资料(结构专业)第二.9条对此问题有详细答复,可参照执行。
2.5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第3.0.1条中的丙级建筑工程特征:将“抗浮失效对工程安全危害不严重”、“临时性工程”与“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列为同一类,横向对比这三类工程,认为其要求相差较大,请问在确定建筑工程抗浮设计等级时如何把握?
答:建筑抗浮工程设计等级应按《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第3.0.1条执行。
2.6 某工程有一层地下室,整体抗浮满足,局部中庭2根框柱抗浮不足,承压天然基础可满足,是否可以在2根柱下布置抗拔桩,只用来满足抗拔不考虑抗压,基础仍按天然基础进行设计?
答:此基础方案可行。地下室除整体满足抗浮外,对局部区域也应进行抗浮验算。地下室底板部分采用天然基础、部分采用桩基,应补充验算地基基础的变形、内力及配筋;对于桩基尚应根据桩土刚度分配所分担的竖向力,补充验算桩身抗压承载力。
2.7 根据《2013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结构、勘察、暖通专业)》的结构第二.12条解释,当大底盘地下室主楼采用桩基础,单纯地下室自重满足抗浮要求时,采用天然基础是可以的,需满足GB50011第3.3.4-2条之规定;现有一小区,当大底盘地下室,主楼采用桩基,纯地库部分采用天然基础加抗拔桩,该基础方案是否可行?如果可行,桩基刚度应按何种标准考虑?基础及上部应如何加强?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3.4条2款“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基础部分采用桩基础”在工程实际应用中难以完全贯彻执行;当工程中主楼采用桩基础,纯地库部分采用天然基础加抗拔桩,该基础方案是可行的;桩基刚度除按地勘报告进行计算外,还应根据试桩结果反算的桩基刚度进行基础沉降量及沉降差验算,并根据上述沉降验算结果对相应区域的基础、底板、顶板、梁柱等结构构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2.8 请问按现行《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地下室抗浮设计锚杆须采用预应力锚杆,不能采用普通锚杆吗?
答:根据《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第7.5.8条规定,抗浮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可采用普通锚杆;抗浮设计等级为甲级和乙级的工程,需采用预应力锚杆。
2.9 苏州地区地库抗拔桩设计基本采用预应力实心方桩或灌注桩,江苏省标图集《预应力混凝土内扣式内螺纹抗拔管桩》(苏G/T 27-2015)仍然有效,并没有废除,地库抗拔桩设计能否采用这本图集?
答:江苏省标图集《预应力混凝土内扣式内螺纹抗拔管桩》(苏G/T 27-2015)已于2021年10月09日正式废止,不应采用。
2.10 预应力方桩(抗拔)桩顶钢筋锚固长度是否需要按45d控制?
答:预应力方桩按抗拔桩设计时,桩顶钢筋在承台或柱墩内的锚固长度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8.3节及设计所采用标准图集的要求从严控制。同时应注意:用于抗拔的预应力方桩,劈桩时造成桩顶部预应力损失,桩顶截面预压应力减小,应考虑预压应力损失对桩顶抗裂的不利影响。
2.11 地下室基础为桩基承台加防水板(筏板),承台顶部受弯配筋是否须按受弯构件最小配筋率考虑?
答:桩基承台加防水板结构,其承台顶部在大部分荷载组合工况下多为受压,防水板底部钢筋应可靠锚入承台,顶部钢筋应贯通承台,不需要满足受弯构件最小配筋率的要求。当桩基承台顶部存在受拉工况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2.12 承台加防水板基础形式,防水板的最小配筋率按0.2%控制吗?
答:防水板为受弯构件,其最小配筋率应按0.2%和45ft/fy中的较大值控制。
2.13 带地下室工程桩基承载力计算时考虑地下枯水位的有利作用,如何把握该水位水头标高?
答:桩基承载力计算时可以考虑水浮力的有利影响。当考虑水浮力有利作用时,水位应低于历史最低水位,并考虑今后使用期间地下水位有可能进一步下降的不利因素。建议取历史最低水位下1~2米且不高于地下一层楼板板面标高。2020年江苏省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研讨问答第二.4条对此问题有详细答复,可参照执行。
2.14 苏州地区小河网较多,如拟建小区场地贴临小河岸,且建成后的小区室外地坪高于周边道路较多,整体计算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是否需要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第4.1.8条适当放大?吴江或常熟地区往往有较厚的淤泥土层,地勘定义为抗震不利地段,结构整体计算水平地震力时,是否需要考虑放大?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8条主要考虑局部突出地形对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小河网深度不深,一般住宅距离河岸有一段距离,且小区通常布置有地库,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不需要放大。由于较厚的淤泥土层不属于局部突出地形,即使是抗震不利地段时也无需放大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但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2.15 当场地内存在较软弱土层,地勘根据抗规4.1.1条可划分为抗震不利地段,当有地下室的建筑物,该土层开挖清除后是否可按抗震一般地段考虑?
答:仍为抗震不利地段。抗震地段类别的评价与划分是区域性的,应以地勘报告为准,与单体工程无直接关系。
2.16 苏建函科〔2013〕106号《江苏省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抗拔桩机械连接技术暂行规定》中第1.2条规定,建筑工程中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抗拔桩应采用机械连接,也可采用机械-连续焊接连接。抗拔预应力实心方桩与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抗拔桩本质上相同,问题:抗拔预应力实心方桩与承台连接是否可以采用焊接,预应力实心方桩两节桩之间连接是否可以采用焊接?
答:2020年江苏省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研讨问答第二.4条对此问题有详细答复,现摘录如下:图集苏G/T25-2013第5.11要求,对于抗拔受力的方桩,应采用销接接头。预制桩用于抗拔时要求采用机械连接,主要原因是现场焊缝质量难以保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焊接时间短,焊缝不分层焊,冷却时间不够,事后无法检查及补救等。以往出现过多起因焊接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桩节脱空、折断等工程事故。多节抗压兼抗拔桩,如果试验表明第一段桩长抗拔承载力即能满足抗拔设计要求,理论上多节预制桩竖向连接均可采用焊接接头,但实际应用存在两方面问题:1)预制桩打不到位时,最上一段桩截桩后其长度不能满足抗拔承载力要求;2)工程桩施工完成后,无法实施验收检测。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第7.6.4-3条明确:混合配筋预制混凝土桩宜采用法兰、机械啮合、螺纹等接桩,检测手段可靠时可采用端板焊接接桩,每根桩的接头数量不宜超过2个。因此,当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方桩作抗拔桩时接头形式宜满足图集要求,当不采用图集接头形式时应有可靠依据。
2.17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3.1条规定当预计工程桩总数小于50根时,前期试桩数量不应少于2根。由于建筑方案修改或者试桩承载力小于预估承载力等原因,导致后期施工图实际桩数量大于50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通过增加后期工程桩静载试验数量来弥补前期试桩数量的不足?
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8.5.6条执行,在同一条件下的前期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2.18 一般多层建筑,楼栋之间距离较近,楼栋数量较多,是否必须执行每栋楼工程前试桩不少于一根?
答:当建设场地土层分布均匀,且有可靠工程经验时,除甲级地基基础外,一般多层建筑前期试桩数量,同一类型桩基的前期试桩可按该类型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执行,采用同一类型桩基且临近的多个楼栋可适当归并,但应确保每3栋楼至少有1根试桩。
2.19 关于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DB32/TJ142-2012中第3.3.8条,条文中“评价预制桩桩身完整性时,... ...。对于多节预制桩,采用高应变法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有以下问题:1)目前有部分人员或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建设、质检等)认为此条文可不执行,实际也存在部分工程没有执行。该条文当前是否应执行?2)此处,多节预制桩,是否含义为非单节预制桩?
答:应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程》DB32/T3916-2020第3.3.5条执行。
2.20 图集苏G03-2012中,第53页,注7:“本图集管桩用作抗拔桩时,仅适用于承压兼有承受较小抗拉作用的单节桩。”此处的“承受较小抗拉作用”有无具体量化标准?
答:建议控制管桩抗拔力不超过N=0.3*σPC*A,此时,根据图集《苏G03-2012》第7.2.2条和《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GJ32/TJ109-2010第3.6.4条,此拉力对管桩抗弯影响约为20%,对抗剪承载力影响约为5%。同时其他受力计算及构造均应满足抗拔桩的相关要求。
2.21 地下室基础采用桩承台加止水板形式,桩承台平面形状均为矩形且承台之间未设置拉梁,当一个承台内只有两桩时,承台是否要满足深梁的相关要求?
答:柱下独立两桩承台,如为受压桩基承台且桩间距与承台有效高度比值小于5时,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4.2.3条及条文说明,应满足深梁相关要求;如为抗拔桩基承台或该承台扩大后满足矩形柱墩构造要求时,可不必满足深梁相关要求。
2.22 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地下室底板与扩大地下室底板交接处,截面厚度与配筋应适当加强,具体如何控制,仅在厚筏板和薄筏板交界处设置加腋能否认为已采取了加强措施?
答:按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2.2.4条要求,加强措施应结合底板承载力计算、沉降变形分析、基础型式、上部荷载差异、结构协调变形能力等综合考虑。在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厚底板与扩大地下室薄底板交界处设置过渡区或设置加腋可有效避免底板应力集中,是加强措施之一。
2.23 大底盘中某栋塔楼层数相差超过10层,为甲级基础,其他楼栋层数相差低于10层,甲级基础相关范围以外能否按乙级基础考虑?
答:应整体按甲级地基基础设计。
2.24 软弱下卧层验算,当Es1与Es2之比小于3时,压力扩散角θ的取值可否参照《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表5.4.1取值?
答:当Es1与Es2之比小于3时,压力扩散角θ的取值可参照《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表5.4.1取值。
2.25 地下室基础采用筏板加(抗拔)桩,底板下地基土为淤泥质粉质黏土(承载力特征值为60~70kPa,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5.2.5条所规定可考虑承台效应且未经扰动的土层),当计算满足承载力和沉降要求时,桩基能否采用纯抗拔桩(桩端位于上述土层中)?
答:提问情况如为纯抗拔桩,不可行。
参考江苏省2020年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研讨问答第二.4条的答复:“地下室基础底板以上荷载由柱下桩基承担,底板“恒载+活载”由底板下土层承担,原则上可行,前提是底板下的土层必须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5.2.5条所规定可考虑承台效应且未经扰动的土层。对可液化土、湿陷性土、高灵敏度软土、欠固结土、新填土,沉桩引起超孔隙水压力和土体有隆起时,不考虑底板下土体的承载作用。”
2.26 门式刚架带低矮附属结构(附属结构屋顶钢梁与主体结构采用铰接),主体结构因为荷载较重等原因采用桩基,附属结构基础是否可以采用天然基础?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3.4-2条规定,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基础部分采用桩基础。当采用不同的基础类型时,应根据沉降差、内力计算结果等,对相应区域的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加强措施。
2.27 多层筏板基础,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墙体配筋是否需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4.5条的规定?
答:对于多层建筑筏板基础,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墙体配筋不需要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4.5条的规定。具体详见《2016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结构专业)》二、13条:“该条文所在章节为“高层建筑筏形基础”,是对高层建筑筏形基础地下室墙体的规定。”
2.28 预制预应力桩穿越液化土层如何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4.5条执行,中等液化及轻微液化是否要求增粗或者加密该深度范围内桩的箍筋,使用非标桩施工?
答: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4.5条执行。
2.29 地库桩采用抗压兼抗拔,基础用承台加抗水板时,在承载力、变形计算满足前提下,能否采用一柱一桩的形式?
答:可采用一柱一桩的形式,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4.2.6条规定,应在桩顶两个主轴方向上设置联系梁。
第三章 结构布置与计算
3.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5.3-3条要求结构双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反映为平动周期应相近,两个平动周期之比控制多少为宜?
答:一般情况下,两个主轴方向的第一平动周期比不宜小于0.8。
3.2 对于11层、16层等剪力墙住宅小震下墙肢出现小偏拉是否需要做中震复核?
设计院理解:按照《苏州市高层住宅常见问题抗震审查要点》相关要求,满足第1.1条、2.2条,等效高宽比小于7时,可不执行第3条“墙肢拉应力问题”相关要求。
答:不属于超限高层的剪力墙住宅,当房屋等效高宽比小于7时,可不计算中震下墙肢拉应力。当小震下墙肢出现小偏心受拉时,应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的相关规定。
3.3 无地下室或基础埋深不满足规范要求的高层建筑,按大震验算整体稳定及地基抗滑移稳定后能否不按规范要求执行?
答:高层建筑宜设置地下室,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2.1.8条,当建筑物采用岩石地基或采取有效措施时,在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要求及该规程第12.1.7条规定的前提下,基础埋深可适当放松。当基础埋深范围内地基土为软弱土层时,不应放松要求。
3.4 框架结构无地下室时,底层布置双向地梁不设楼板但设置刚性地坪,在设计计算时是否可作为一层?
包络设计时去掉地梁层时1层层高是从基础顶面算还是从刚性地坪下-0.500米算?
答:可详见2021年江苏省问答,第三、16条。
3.5 住宅地库上的单层辅房,竖向构件是否可以全部转换?
答:一般情况下,结构竖向构件不应全部转换。住宅地库上的单层辅房等,其竖向构件布置确有困难需在地库顶板面全部转换时,应以地库顶板面作为单层辅房的底部嵌固端,并对地库转换梁、柱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6 模型中参与计算的楼梯是否需要执行16G101-2图集相关抗震构造规定?
答:对于模型中参与计算的楼梯应满足相关的抗震构造措施。
3.7 对于部分结构下面采用砼结构,顶上一层采用钢结构(柱子为钢柱)或木结构(木柱,梁),在审图时,对此类结构会定义为结构体系超限吗?还是可以按不同材料的不同阻尼比的混合结构设计。
答:除房屋顶部不计入建筑面积且无实际使用功能的钢结构或木结构构架外,此类项目结构类型已超出现行规范的范围,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报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3.8 单跨框架不同于单跨框架结构,结构中存在局部单跨框架,要求抗震等级提高一级是否偏严了?
答:对结构中薄弱部位的局部单跨框架,需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强;抗震等级提高一级为一种可选的加强措施,亦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有效的加强措施。
对于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食堂、学生宿舍中的局部单跨框架,抗震等级宜提高一级。
3.9 校园类建筑连廊三层高框架结构,底层双向多排框柱,二、三层退收为单向单跨框架,请问审查是否会按单跨框架结构执行?
答:此类校舍工程间的独立连廊应按单跨框架结构进行设计。当层数不超过3层时,可按《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第二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3.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5条规定甲、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是否意味着除了连廊以外,中小学建筑中风雨操场、音乐教室、阶梯教室等建筑均不能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答:可详见2021年江苏省问答,第三、14条。
3.1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1.1条规定了伸缩缝的间距要求,在设计实践中经常出现超长混凝土结构的案例,我院曾在外地设计过长度95m(高度12m,局部有夹层的混凝土结构厂房),仅设置温度后浇带的方式以解决温度应力的工程经验;能否明确在多少米长度的范围内可以通过设置温度后浇带解决温度应力问题,超过这个长度之外需要温度应力计算等更加严格的技术措施以解决温度应力问题。
答:伸缩后浇带仅是针对施工期间混凝土收缩及温度应力采取的措施。当房屋长度超过《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1.1条规定的伸缩缝间距时,应考虑并计算后浇带封闭后混凝土残余收缩及温度应力对超长结构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如有充分依据,对《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1.3条所列情况,表8.1.1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大。
3.12 张家港6度0.05g抗震设防地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计时,是否需要按中震防发〔2009〕49号文件要求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同理,苏州市7度0.1g抗震设防地区同类建筑抗震设计时,是否也要相应提高?
答:根据苏建抗【2008】107号文有关精神,苏州市的学校、医院等场所,当位于6度0.05g抗震设防区时,地震作用应统一按7度0.1g计算,抗震措施按6度的重点设防类建筑设计。对位于7度0.1g抗震设防区的学校、医院等,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进行设计,不再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3.13 一框架建筑,屋面檐口高未超24米(室外地面算起),顶有混凝土构架,面积占屋面近一半,构架梁顶标高超24米,抗震等级是否可不按高层建筑?如果按高层,是否可以只在超高的范围内,柱抗震等级按高层要求确定?
答:除屋顶装饰构架外,小屋面面积占比超过顶层面积30%时应按一层考虑。对房屋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民用建筑应按高层建筑设计。
3.1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于2016年已调整为地方推荐性标准,其条文是否可选择性执行?
答:依据苏住建设【2021】10号文,第1.3条的要求,“除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内容外,尚应符合现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故应严格执行。
第四章 多高层结构设计
4.1 大底盘车库上的高层建筑,嵌固在地下室底板,主楼地下室顶板与大车库顶板的高差是否需要控制小于1米?如果高差小于1米,采取“加腋”后,是否还要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0.4.4、第10.4.6条执行?如果高差大于1米,采取“加腋”后,错层处的竖向构件是否还要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0.4.5条?
答:对大底盘上的高层建筑,主楼嵌固在地下室底板,同时要求按构造嵌固于顶板分别计算,构件承载力包络设计。
为保证地下室顶板水平力的有效传递,顶板高差处宜采取高低面放坡、分级做台阶等措施避免错层,同时需采取加腋处理。
当顶板高差处形成错层时,应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0.4.4-1条及第10.4.6条。
4.2 高层住宅,地下两层,地下一层为半地下室(如下图):
(1) -2.9m地下一层楼板按嵌固层设计,0.00层能否按一般楼板厚度取值,还是应按地下室顶板160mm取值?(2)如大地库顶板标高为-1.70m,半地下室顶板与室外高差较大,能否作为嵌固端?
答:(1) 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3.6.3条规定,0.00层板可按普通地下室顶板考虑,厚度不宜小于160mm。
(2) 半地下室顶板与室外高差较大,不宜作为上部结构的实际嵌固端,这种情况可以地下一层楼板作为嵌固端,并满足嵌固端的相关要求,同时半地下室顶板厚度满足上述(1)的要求。
(3)对上述(1)和(2)的两种情况,要求按嵌固于地下一层楼板和半地下室顶板分别计算,构件承载力包络设计。
4.3 当主楼嵌固端选在地下室顶板时,计算结构大指标是否一定要把地下室部分拿掉?在结构配筋时采取有无地下室2个模型包络设计?
答:若地下室顶板满足主楼嵌固端时,结构计算指标宜按不带地下室模型进行计算。构件承载力按有无地下室模型分别计算,包络设计。
4.4 对于框—剪或剪力墙结构,地下室顶板嵌固时,地下部分剪力墙端柱纵筋是否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14条中1.1倍的要求?剪力墙端柱是否需要采用带“E”钢筋?
答:剪力墙边缘构件属于剪力墙的一部分,可按照剪力墙要求进行设计;当剪力墙端柱兼做框架柱时,应同时按框架柱构造,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14-3条要求,且端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带“E"钢筋。
4.5 有地下室的结构,经常由于地下室与地上一层刚度比不满足嵌固要求,而把嵌固端设置在基础顶,在进行嵌固端包络设计过程中,是不是顶板厚度及配筋满足嵌固要求即可,地下部分柱梁配筋是否还需按照嵌固端在顶板的要求进行放大1.1倍?
答:嵌固端设置在地下室底板时,除地下室顶板厚度和配筋需满足构造嵌固要求外,依据2020年江苏省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研讨问答第四、10条:“高层建筑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宜设置在地下室顶板部位。如地下室顶板无法满足嵌固端要求,应取设计嵌固端和地下室顶板作为嵌固端两个模型分别计算上部结构构件承载力,并按不利结果包络设计;嵌固端上下层的梁柱节点以及剪力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面积宜执行 JGJ3 第 12.2.1 条规定;地下室顶板应符合JGJ3 第 3.6.3 条、 第 10.6.2 条(多塔时) 规定,宜满足 GB50011第 6.1.14 条-1 款规定。”
4.6 框架梁顶部贯通筋是否可以采用大小直径搭接,如图集《16G101-1》第84页所示?
答:框架梁顶部贯通筋可以采用大小直径钢筋搭接连接,可参照图集《16G101-1》第84-85页。
4.7 多层短肢剪力墙比例如何控制,多层剪力墙配筋率如何控制?
答:根据江苏省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多层短肢剪力墙底部倾覆力矩占比可突破50%,但不宜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墙。
多层剪力墙配筋及构造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也可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结构-混凝土结构)》的相关章节要求。
4.8 建筑高度接近80米剪力墙结构,个别专家会提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原因是嵌固在底板,建筑高度从基础底板算起,规范上建筑高度的定义为从室外地坪算起,建议统一。
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1条规定,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与主体结构嵌固端无关。抗震等级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2条确定,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4.9 普通栏杆下的上翻节点一般只有100高,因为预埋件宽度往往做150宽,按受力计算时配筋8@200即可满足,是否必须按板的最小配筋率构造?
答:栏杆底部翻边如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附录D素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能满足受力要求(计算时应注意栏杆埋件在翻边上作用的有效受力范围),则可不控制配筋率,否则应满足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4.10 单向少墙的高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的结构体系,如何控制少墙方向的倾覆力矩?广东省提出的分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不同结构体系设计,是否合理?
答:按2020年江苏省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研讨问答第三、8条执行。
4.11 江苏省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第7.1.1-7条要求“梁腹板高度hw大于等于450mm时,应在梁的两侧面设置腰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每侧腰筋配筋率As应大于bhw/1000,间距不大于200mm”。
疑问:住宅剪力墙结构中的连梁(编号为LL)需要执行吗?特别是两端均为小墙肢的连梁腰筋直径需要满足直径12mm吗?
答:编号为LL的连梁,其配筋构造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27条的相关规定。
4.12 剪力墙结构超长,需设防震缝时,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1.4条:1)框架结构高度不超15米时不应小于100mm,高度超过15m时,7度每增加4m,加宽20mm;抗震墙结构防震缝宽度不小于框架结构规定数值的50%,且不小于100mm。
疑问:抗震墙防震缝宽度具体如何计算?比如苏州市区一栋高度55m住宅剪力墙结构设置防震缝,缝宽是按照“(100+20x10)x0.5=150mm”还是按照“100+20x10x0.5=200mm”来计算?
答: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6.1.4条的规定计算,具体可参照朱炳寅编写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应用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问题中抗震墙防震缝宽度应为(100+20x10)x0.5=150mm。
4.13 住宅北侧连廊问题:
根据《苏州市高层住宅常见问题抗震审查要点》第4.2条:连廊长宽比大于5时,梁板配筋应满足中震弹性的要求;连廊四角应设置竖向构件且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与连廊相连的周边构件应按有无连廊进行承载力包络设计;连廊应进行竖向舒适度验算。
疑问:如下图所示,此连廊长宽比怎么认定:长度按6100mm 还是按16100mm?
答:这种情况连廊长度可按6100 mm考虑,连廊长宽比不大于5。但考虑到这种情况两侧连廊和中间楼梯间均为重要的紧急逃生通道,除应加强中间楼梯间与南侧主体结构的连接外,仍需要执行连廊长宽比大于5时的相关加强措施。
4.14 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7.2.13条内容,未对抗震等级为四级的剪力墙轴压比做明确规定,请问在设计中如何把握?
答:抗震等级为四级的剪力墙轴压比限值建议按不大于0.7控制。
4.15 塔楼地下室的剪力墙水平配筋直径是否要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8.4.5条水平筋不小于圆12的要求执行?
答:采用筏形基础的高层建筑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墙体的水平钢筋直径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8.4.5条要求。
4.16 高层住宅仅一层局部有框架柱,请问是否需按框剪及剪力墙结构作包络设计,并按框剪作0.2V0调整?
答: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8.1.3条规定,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10%时,按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其中的框架部分应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架进行设计,框架柱应进行水平剪力调整。
4.17 主楼与地库连为一体,因地库顶板有较厚覆土,主楼正负零的楼板与地库顶板之间通常设置较高混凝土梁,承担竖向荷载及侧向土压力,此混凝土梁是否需满足深梁的相关要求?
答:当该钢筋混凝土梁跨高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附录G深受弯构件的要求时,其计算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其相关规定。
4.18 部分功能为儿童培训、中小学教育辅导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定为重点设防类?
答:部分功能为儿童培训、中小学教育辅导的建筑:若为新建建筑,应确定为重点设防类,但允许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且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若为既有建筑改造,应按苏州市《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苏住建抗〔2020〕295号文执行。
4.19 某层楼板不连续是否计入不规则项,例如某建筑为四层,二层有共享空间造成楼板不连续,其余层无楼板不连续问题,此类建筑是否为平面不规则?
答:江苏省2021审查问答,三、结构布置,第3条“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并请注意,如层数较少,但开洞大小、部位较为不利时,仍应按一项平面不规则计入。
第五章 砌体
5.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3.1.3规定,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需要采用专用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代号为Ms;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等需采用专用砂浆强度等级代号为Mb;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表4.3.5,上述砌体,只有代号为M的水泥砂浆选用。请问规范前后是如何考虑的?设计地面以下采用混凝土普通砖时,是否可采用水泥砂浆?
答:《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3.1.3-1条原文为“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采用的普通砂浆强度等级:M15、M10、M7.5、M5和㎡.5;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采用的专用砌筑砂浆强度等级:Ms15、Ms10、Ms7.5、Ms5.0”,条文中明确提到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可以采用普通砂浆,也可以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相应表3.2.1-3及小注也明确了采用专用砌筑砂浆时的抗压强度取值。
表4.3.5主要是对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砌体所用材料提出最低强度等级,从表中可以看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
第六章 钢结构
6.1 钢结构防火设计程序计算厚度较大,防火涂料性能与厂家很难统一,设计时怎么合理把控?
答:根据设计程序的计算结果,设计应在图纸中明确厚型防火涂料的厚度及等效热传导系数、薄型防火涂料的等效热阻及施用厚度。当工程中实际使用的厚型防火涂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与设计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附录A中的公式确定防火保护层的施用厚度;薄型防火涂料的厚度确定以型式检测报告为依据。
6.2 钢结构厂房柱脚采用外包式柱脚时,钢柱的计算长度如何取值?
答:钢柱的计算长度可取至外包式柱脚的根部。
6.3 单层刚架(如高架仓库),按单层钢结构厂房、执行《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按轻屋盖厂房“低延性、高弹性承载力”性能化设计(2倍地震力作用)时,梁柱构件的宽厚比、高厚比,是否可以不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中钢框架的相关要求,而按《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第3.5.2条执行?PKPM软件计算时,按2倍地震力计算时,宽厚比、高厚比按《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第3.5.2条执行控制,不按2倍地震力计算时,宽厚比则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中框架执行。而部分专家不认可此类结构用按2倍地震力的性能化设计。
答:当单层刚架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1.0.2条适用范围时,板件宽厚比限值可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要求取值。
对钢框架结构,当按《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第17章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时,支撑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及限值应符合表3.5.2的规定。否则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中钢框架的相关要求。
6.4 上部为钢结构,下部为混凝土地下室结构,若嵌固端在地下室顶板,柱脚可否按照《钢结构设计手册》第四版(下册) 1587 页和 1588 页相关内容以及图17.6-15进行结构计算和设计?
答:可以按此设计。上部柱型钢向下延伸一层至地下一层楼板,地下一层混凝土柱计算中不考虑型钢作用。
6.5 门式刚架山墙外有附属低矮设备房屋且无法与主体脱开时,通常该跨采用框架形式处理,以至于会形成多榀门式刚架端部带一跨半框架(附房屋顶钢梁与门式刚架主体采用铰接)的结构形式,此布置方案可否按排架计算?
答:此方案布置不合理,应尽可能避免。如确有困难无法避免时,可参照类似于带夹层的门式刚架,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6.2.8条执行,同时宜按整体模型进行计算分析,复核结构整体变形的协调性,其中框架部分构件的宽厚比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加固改造
7.1 去年9月苏州市对局部加固改造项目的抗震设计要求专门出了一些针对性条文。即苏住建抗〔2020〕295号,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以下困惑,希望予以明确:
该文件中第二部分“二、既有建筑改造结构审查要点”,当满足第1条规定时,提出“不需进行抗震鉴定,加固改造区需先进行构件现状检测”,但第4条规定,当建筑按89抗震规范设计时,又要求“需进行抗震鉴定”,请问当同时满足第1条和第4条的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时,是否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例如,一幢99年设计的厂房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左右,现因增加设备,需对二层局部500平方范围的梁板构件进行加固,该类建筑既符合第1条,也符合第4条,是否需要对整栋房屋进行抗震鉴定?
答:苏州市《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苏住建抗〔2020〕295号文编制和实施的重要原则如下:
1.条文顺序原则:执行苏住建抗〔2020〕295号文时,应以条文顺序优先原则执行,即条文顺序先符合者先执行。
2.改造底线原则:任何情况下,改造后不应低于原设计设防标准;不应逾越抗震鉴定标准红线;改造后设防烈度不应低于6度。
因此,对问题举例工程,按条文顺序原则,当符合审查要点第二.1条时,原则上不需进行抗震鉴定,加固改造区应先进行构件现状检测,构件现状检测主要为:构件断面尺寸、钢筋配置、材料强度等。
但如构件现状检测结果情况较差(如有较多抗侧力构件的检测结果为cu,du),则仍应按原设计采用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并对检测结果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结构构件进行加固处理。确有困难时,可依据审查要点第5条组织专家论证。
7.2 依据89规范设计的既有建筑,改造的各项指标均能满足苏住建抗〔2020〕295号文中第二.4条的要求,加固改造后延续原有设计使用年限,按原设计设防烈度进行加固改造设计,此时一般建筑物后续使用年限均不足30年,是否仍可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中对A类建筑的相关要求?
答:当既有建筑改造符合审查要点第二.4条时,按改造底线原则,应按原设计采用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不允许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A类建筑的相关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
原因如下:《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自2009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10年以上时间,对应当时后续使用年限 40 年的B 类建筑,如采用延续原有设计使用年限的方法计算,剩余时间往往不足30年,但原有抗震设计采用的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B类建筑而不是A类建筑的相关要求相匹配。
7.3 水池、管廊等构筑物竣工后不久(1年内)遇到设备安装要求,局部洞口及预埋件位置作移位调整变更,须按加固改造项目要求执行吗?
答:水池、管廊等构筑物已竣工,如需局部改动,应按既有构筑物加固改造考虑,可参照苏州市《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苏住建抗〔2020〕295号文执行。如竣工后使用时间不长,且改动较小,符合审查要点第二.1条的,可仅对加固改造区进行构件现状检测。
第八章 人防及其他
8.1 采用桩基承台加防水板时,人防地下室底板及承台(无梁)最小配筋率是否可按0.25%执行?另外承台周边是否可以不设置放坡?
答:采用抗压桩基承台加防水板时,承台周边可不设置放坡;当防空地下室底板及承台(无梁)配筋为人防工况控制时,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D.3.1条的最小配筋率的要求;平时工况控制时可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版)的相关要求执行。
当仅为抗拔桩或天然地基时,下柱墩(承台)应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防空地下室”第96~97页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第D.3.1条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应设置放坡。
8.2 地下二层为人防地下室,地下一层为普通地下室。人防主要出入口借用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楼梯间时,地下一层坡道或楼梯间周边墙体应按何种类型人防构件设计?
答:地下二层为人防地下室,人防主要出入口借用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楼梯间时,应优先采用直通地面方案,四周的墙体均应为钢筋混凝土墙体,且满足人防构造要求,所经过路线上的构件均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4.8.6条、第4.8.11条考虑人防荷载作用。当受条件限制无法直通地面时,出入口通道所经过区域的顶、底板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4.8.6条考虑垂直等效静荷载作用。
8.3 甲类人防地下室是否允许采用紧邻下沉广场的布置方式?与下沉广场之间的人防墙是否应按临空墙设计,核爆等效静载应为多大?如人防单元与下沉广场之间还有比较长的距离(例如30米左右)是普通地下室,此时人防单元与普通地下室之间的人防墙,是否可按人防单元与普通地下室之间隔墙设计?与下沉广场之间距离小于多少就应按临空墙设计?
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第3.2.15条要求,当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面,但要符合对应条文要求。故不推荐此种布置方案,如建筑审查允许小范围内可为下沉广场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则与下沉广场相邻的人防墙体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4.7.3条和4.8.4条确定临空墙荷载取值。单建式人防工程允许与下沉广场相邻,对应临空墙荷载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第5.6.3和第5.12.8直接计算确定。如人防单元与下沉广场有一定距离,则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4.7.6条和第4.8.8条室外直通式出入口确定临空墙荷载。
8.4 历年施工图审查疑难问答中明确过的问题,审图专家审图时仍作为审图意见提出,是否可以引用审图问答回复?
答:可以引用审图问答回复,但需引用全面,不得断章取义,并以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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