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豪杰油罐(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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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豪杰油罐(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必看)
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南区2009-1号地,成立于2019年6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姚某某,主要从事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桩)。
2021年3月2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9条事故隐患,其中水泥罐未进行受限空间风险辨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为重大事故隐患(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当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止生产。2021年3月13日,滨海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执行该局处理决定,仍在生产。3月17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停止供电决定书》,同时要求滨海县供电公司对该单位停止供电。2021年3月18日,供电公司对该公司下达了《配合停电通知书》。3月18日夜间、3月24日夜间、4月18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公司擅自接电,强行组织生产。
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滨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但该公司拒不执行,擅自接电组织生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涉嫌犯罪。2021年4月23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滨海县公安局,2021年5月18日滨海县公安局对该公司进行刑事立案,目前该公司法人姚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盐城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一般危化品经营(包括盐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苏(盐)危化经字(射)00053,有效期为:2019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0日。
2.滨海县某化机厂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0年6月14日,主要从事紧固件、铸钢件、阀门等生产制造。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盐酸。
3.戴某某(曾被公安机关因采购危化品未备案处理),案发时在盐城市某化工贸易公司负责销售(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4月21日上午10时40分,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滨海县某化机厂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盐酸仓库有一名人员(戴某某)正在从盐酸储罐抽取盐酸装到塑料桶内放置三轮车上,经检查人员现场口头询问,三轮车上的桶装盐酸准备运往其他铸造厂。园区安监局检查人员立即向园区派出所报告,派出所到场取证后将某化机厂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和当事人戴某某带回调查。4月22日,滨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将该案件移交至滨海县应急管理局。
滨海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案件后,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人调查。经调查,盐城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危化品经营项目(不得代存代储),在滨海业务主要由戴某某负责。戴某某为了销售方便,分别于2016年、2019年和某化机厂的法人张某某口头协商,在某化机厂内先后放了两台盐酸储罐(25吨/台)让其储存盐酸,经双方协商,某化机厂提供场地让盐城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盐酸,其使用盐酸的费用与租金相抵。2016年至今,戴某某在滨海负责业务联系,根据各家铸造厂在公安机关开具的《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统计数量,联系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由王某某发货,每次发货王某某安排槽罐车(30吨左右)运至滨海某化机厂,卸货至储罐内,戴某某根据各家使用数量,用塑料桶(25公斤/桶)分装后送往各家铸造厂。
2021年4月27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对储罐内的物质进行抽样,同时查封,并安排专人送往应急管理部危化品登记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该物质为盐酸,属于危险化学品(5月7日取得鉴定报告)。
2021年4月26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对滨海县某化机厂及其主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盐城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或许可,经营、储存盐酸,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工地,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情形,涉嫌犯罪。2021年5月7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至滨海县公安局。2021年5月13日,滨海县公安局对该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戴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苏(F)危化经字(A)000578号,有效期为: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
2.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03月24日,属地政府于2019年12月关闭其化工生产,并拆除其化工生产设施设备。公司原主要从事纺织浆料助剂(S801浆料、粘合剂、柔软剂、洗涤剂)、家用纺织品生产、销售;厂房出租等。
3.姜某某。为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4.胡某某。为姜某某聘用人员,接受姜某某指令作为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
2021年4月,接群众举报,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原厂区内存在非法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双氧水)的违法嫌疑。
4月27日下午,经由南通公安机关侦查、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在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厂区内现场查获:桶装过氧化氢37吨、储罐装过氧化氢60余吨、桶装氨水13吨、烧碱(氢氧化钠)20余吨。
经查,姜某某(住江苏南通地区)系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无储存资质。主要纯批发经营易制爆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等;其他危险化学品:氨水(含量>10%)、氢氧化钠、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等。同时,姜某某也是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原有普通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但于2019年底被属地政府关停化工生产、储存,并进行了化工生产设备的拆除,也将原危险化学品储罐进行了封存。
自2020年6月起,为方便经营,姜某某在明知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仅有经营危化品资质,无存储危化品资质的情况下,指令胡某某(住江苏南通地区)为现场负责人,私自利用南通市天海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原封存的危化品储罐和空置的厂房大量储存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氨水、烧碱等从事销售经营。
2021年4月27日,现场发现的过氧化氢、氨水、烧碱被当场查封扣押,经南通市应急管理局联系,已安全转运并异地储存在具有化工存储条件的江苏豪杰物流有限公司内。
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或许可,储存危险化学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工地,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情形,涉嫌犯罪。
现场核查当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对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危险作业案直接进行了刑事立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胡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3月25日,肖某某、龙某某夫妇花费15万元人民币从何某某手中购得3个集装箱(内有汽油储罐、油桶)及改装的流动加油车一辆,用于从事汽油储存、经营活动,上述油罐位于常熟市古里镇。3月26日,肖某某、龙某某夫妇从山东购买了价值15万的汽油(92号)储存在油罐。3月28日6点30分左右,肖某某、陈某某(龙某某姐夫)两人驾驶改装流动加油车(号牌为:苏EL1Hxx)来到汽油储罐区,将油罐内汽油加入到面包车内的塑料油桶内。至7时左右加油完毕,陈某某在发动面包车过程中,车厢内突然起火,后由赶到的消防救援队员扑灭。
事发后,常熟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积极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对接,会同市公安局内保大队、属地派出所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聘请专家对事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经查明,位于常熟市古里镇的油罐区防火间距不足、未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无阻火器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无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汽油储存经营条件。肖某某、龙某某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总局45号令)规定办理项目安全审批手续;未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总局55号令)要求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肖某某、龙某某、何某某等未办理项目安全审批手续、未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该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常熟市应急局于2021年4月16日将该案移交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于移送当日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2021年5月8日,常熟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何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肖某某因身体原因暂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国应急管理报 新媒体中心 编辑:康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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